二、作为社会机构的工厂:身份社会中的生活条件
Ø 向共产党的模式的过渡 Ø 人口问题及其行政管理对策 Ø 工人中的各种身份 · 国营企业的正式职工 · 城市集体工业中的工人 · 城市企业中的临时工 · 集体乡镇企业中的农村工人 Ø 国营单位工作的就业机会及其分配方式 Ø 雇佣关系中的社会和经济层面 · 生活条件的身份等级 Ø 劳工流动以及对企业的依附 · 调换工作 · 调动 · 裁员和开除 · 几点比较 Ø 企业内部的流动和机会 Ø 企业生活中的依附结构 |
年份 |
城市人口(百万) |
占总人口百分比 |
年份 |
城市人口(百万) |
占总人口百分比 |
1949 |
57.6 |
10.6 |
1966 |
133.1 |
17.9 |
1950 |
61.7 |
11.2 |
1967 |
135.5 |
17.7 |
1951 |
66.3 |
11.8 |
1968 |
138.4 |
17.6 |
1952 |
71.6 |
12.5 |
1969 |
141.2 |
17.5 |
1953 |
78.2 |
13.3 |
1970 |
144.3 |
17.4 |
1954 |
82.5 |
13.7 |
1971 |
147.1 |
17.3 |
1955 |
82.9 |
13.5 |
1972 |
149.4 |
17.1 |
1956 |
91.9 |
14.6 |
1973 |
153.5 |
17.2 |
1957 |
99.5 |
15.4 |
1974 |
155.9 |
17.2 |
1958 |
107.2 |
16.2 |
1975 |
160.3 |
17.3 |
1959 |
123.7 |
18.4 |
1976 |
163.4 |
17.4 |
1960 |
130.7 |
19.7 |
1977 |
166.7 |
17.6 |
1961 |
127.1 |
19.3 |
1978 |
172.5 |
17.9 |
1962 |
116.6 |
17.3 |
1979 |
184.9 |
19 |
1963 |
116.5 |
16.8 |
1980 |
191.4 |
19.4 |
1964 |
129.5 |
18.4 |
1981 |
201.7 |
20 |
1965 |
130.1 |
18 |
1982 |
211.5 |
20.8 |
部门 |
职工总人数(百万) |
占工业劳动力百分比 |
企业数目 |
每个企业平均职工人数 |
工业总产值(亿元) |
年度个人平均工资(元) |
国营企业(长期工) |
32.1(A) |
42 |
84200(C) |
405 |
4050(D) |
854(E) |
国营企业(蓝领工) |
(26.6)(B) |
|||||
城市集体企业 |
14.9(A) |
18 |
111300(C) |
134 |
770(D) |
622(E) |
农村集体企业 |
19.8(F) |
24 |
725000(F) |
27 |
580(G) |
374(H) |
城市临时工 |
@4.0 |
5 |
—— |
—— |
—— |
@35/月 |
农村临时工 |
@9.0 |
11 |
—— |
—— |
—— |
@35/月 |
资料来源:A 国家统计局1982:106,数字包括工人和职员,再减去临时工。 B 同上:118,数字包括了学徒,生产工人,以及助理工人,再减去临时工。 C 同上:203。 D 同上:208。 E 同上:424,包括工人和职员。 F 经济年鉴1982:V,94 G 计算自国家统计局数据资料,1982:134,208。 H 计算自经济年鉴资料,1981:IV,56-57,这是1980年的数字,为所有农村集体企业的平均值。包括非工业和工业企业。 注:有关城市与农村的临时工的数字估算自正文中引用的文件。 |
项目 |
国营企业(正式职工) |
国营企业(临时工) |
集体企业 |
|
百分之百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报销;医疗期间百分之百工资,食物与药物报销三分之一;挂号费本人自付 |
受雇期如有工伤与职业病待遇与正式职工相同 |
根据企业规模从全部报销到部分报销不等,规模越大的企业待遇越好 |
|
在死亡或康复前领取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若由此造成部分致残并转入收入较低的工作,领取原工资百分之十至三十作为补偿,但不得超过原工资 |
永久致残者不享受年金待遇,一次领取十二个月工资 |
差别根据企业规定,通常少于国营企业 |
|
医疗费用于药物报销,职工支取贵重药品、交通费、饭费,六个月内领取百分之六十至一百的工资之后领取百分之四十至六十工资(取决于工龄) |
前项与正式职工相同,但只能享受三个月权利,领取百分之五十工资 |
差别根据企业规定,通常少于国营企业 |
|
终生残废者领取百分之四十至五十工资 |
不享受终身年金,如果三个月内不康复,则一次领取三个月工资 |
有各种差别,通常少于国营企业 |
|
有权在企业的医疗室或附属医院中进行治疗,报销百分之五十医疗费,贵重药品、交通费、饭费、挂号等,医疗等各种检验费由家庭自理 |
不享受福利 |
除了在较大的企业外,家属不享受福利 |
|
因公:一次发给三个月工资,未成年子女发给百分之二十五至五十原工资至成年;非因公:一次发给两个月工资,未成年子女一次发给六到十二个月的工资 |
因公:一次发给三个月工资,未成年子女:一个人六个月,二人九个月,三人或以上十二个月,一次性发给;非因公:一次发给两个月工资,未成年子女一次性发给三个月工资 |
有各种差别,通常少于国营企业 |
未成年子女死亡补贴 |
十岁以上子女一次发给半个月工资,十岁以下子女三分之一个月工资;一岁以下无 |
无 |
除了在较大企业外,通常没有该项福利 |
产假 |
五十六天全工资(流产三十天),生育前在工厂医疗室或附属医院享受免费孕期保健;每个子女出生后发给四元津贴,未婚生育不享受上述待遇 |
除了产假工资为百分之六十外,其他各项与正式职工相同 |
根据企业规模有差别 |
退休金 |
男性:年龄六十,工龄二十五年,在现单位工作五年以上,享受百分之六十至九十原工资,如果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在原工资之外再多领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二十 |
除工龄很长者外,不享受退休金 |
退休金的百分比要少于国营企业 |
退职金 |
根据工龄一次发给 |
除在现企业工作年限很长者外,不享受该项待遇 |
辞职者不享受该项待遇,在某些工厂关闭的情况下无此项待遇 |
生活辅助 |
享受国家辅助 |
在现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可享受 |
部分工厂可以得到该项待遇 |
带工资探亲假 |
根据距离远近每年二至三星期,全工资;领导可根据情况给于旅费辅助 |
工作一年以后可以请假,但不带工资,工作三年后享受带工资假期 |
无规定 |
享受工厂福利设施 |
无限制 |
短缺情况下可被拒绝,正式工优先 |
无限制,但设施往往有限 |
调换工作补贴 |
补贴搬家费用,赔偿该过程中出现的损失 |
不享受该项待遇 |
不享受该项待遇 |
粮食补贴 |
全部补贴粮价上涨费用 |
工作六个月以下者不享受 |
各地区间有差别 |
资料来源:计划委员会1973;国务院1953,1964;福建省价格委员会1966b; 第二轻工业部1966。另外,有关1978年以后的修改参照了国家劳动局1980与财政部1979年的数字。 |
食品零售价格,购买每公斤需要付出的工作时间(小时:分钟) 美国 日本 苏联 中国 面粉 0:05 0:16 0:28 1:28 大米 0:12 0:17 0:58 1:30 猪肉 0:54 0:15 2:05 7:55 鸡 0:15 0:50 3:43 8:45 蛋 0:16 0:27 2:00 7:30 菜油 0:16 0:36 2:10 7:17 白菜 0:05 0:06 0:09 0:25 食糖 0:05 0:11 0:59 5:35 资料来源:Klatt 1983:44 |
相对较小的规模的公司城、经理与工人之间亲近的个人关系、雇员在经济上对公司的依赖(多数公司住房契约规定在解雇或罢工的情况下住户必须迁出),以及在事实上造成无法私下召开会议的状况是工人采取集体性动作的主要障碍。(Nelson 1975:94)美国工业中这种类型的依附及其被经理一方作为一种策略来运用在战后的工会运动的冲击下荡然无存。然而在日本的大企业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种方式却比战前起着更大作用(Gordon 1985),在中苏两个共产党社会的工业里,它甚至成为核心特点。依附在这两个国家里变得更为全面。在中国,正如当初在美国的公司城里一样,这种依附形态不仅影响了工人去组织独立的政治活动,而且对权力关系结构塑造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