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美〕莉丝·沃格尔《马克思主义与女性受压迫:趋向统一的理论》(1983)

6.恩格斯:有缺陷的阐述



  1850年,恩格斯作为欧洲大陆政治风暴的流亡者到了曼彻斯特,此后他在那儿待了20年,供职于家庭纺织工厂。稳定而持续增长的收入,使他可以资助那些年中经济状况一直不佳的马克思。1870年,在巴黎公社前夜,随着第一国际日益迅速发展,恩格斯终止了生意合伙关系,移居伦敦,在那儿他可以更充分地参与政治生活。直到马克思1883年去世,两个朋友一直肩并肩地参与社会活动,每天都在讨论政治和理论作品的方方面面。恩格斯与马克思一起成为第一国际中央委员会的成员,并努力使社会主义运动中的各种流派融合在一起。像马克思一样,恩格斯在第一国际解散后也成为运动的泰斗和指导者,一直到他1895年去世。
  在生命的最后20年,恩格斯也开始了范围宽广的研究和写作。在他已出版的作品中,两部众所周知且非常流行的著作涉及了女性受压迫问题。这些文献与《共产党宣言》一同成为新一代社会主义者的基本指导。
  1878年,恩格斯写了一部与社会主义者欧根•杜林辩论的作品,后来这部作品通常被称为《反杜林论》。这本书对恩格斯看做是“马克思和我所主张的……共产主义世界观”进行了全面阐述。很自然,这些观点包括对女性、家庭和工人阶级再生产(通常是扼要重述他本人和马克思早期的分析和看法)问题的评论。比如,在对马克思主义之前的思想家进行概括论述时,恩格斯赞同傅立叶对两性关系及资本主义社会中妇女地位的评论,他追随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对傅立叶的随意解释,断定空想社会主义者首先将妇女地位作为社会发展的一般指示器。[1]恩格斯也回顾了以往作品中讨论过的许多问题:劳动力价值的决定,机器对工人阶级家庭的影响,产业后备军的出现,作为卖淫合法形式的资产阶级婚姻的特征,以及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传统家庭联系包括“宗法从属关系”的逐渐解体。[2]在对早期社会的家庭作大致考察时,恩格斯谈到了“家族内的自发的分工”,以及某些条件下包括以男性家长为首的所有家庭成员之间自发的分工。[3]最后,恩格斯坚持认为家庭形式的基础在于社会关系,如果社会发生变革,家庭也会发生变化。在这一语境下,他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陈述,得出了一个评论性的策略推论,即这些变化的基础是资本主义。必要的不仅仅是“人们自由结成(社会)”,而且还有“私人家务劳动转为公共事业”。这是经典马克思主义传统立场的首次系统阐述,后来成为社会主义策略的主要原则。[4]

  这一时期,恩格斯的另外一部重要著作就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该书写于1884年3月至5月,10月出版,并立刻成为社会主义经典作品。
  恩格斯用惊人的速度完成这部作品的背景仍然是一个谜。就像它的副标题“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In the Light of the Researches of Lewis H.Morgan)所表明的,这本书的基础是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后者于1877年出版,立刻引起了马克思的注意。在1884年2月16日给德国社会主义者考茨基的信中,恩格斯描述了已故的马克思对摩尔根这本书的极大兴趣,并且说,“假如我有时间,我倒想利用马克思的札记来把这些材料加加工……但是,目前不可能去考虑这一点”。然而在3月份的晚些时候,他就已经在写作《起源》,而4月底就接近完成了。[5]在所有解释恩格斯改变计划的原因中,特别引人注意的是他已经埋头于马克思未完成的《资本论》其余各卷的编辑工作,必须做进一步的研究。看起来这个背景很可能是政治性的。1879年,德国社会党领导人奥古斯特•倍倍尔出版了《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妇女》(Woman in the Past, Present and Future),1883年又出版了该书的修订版。倍倍尔的《妇女》从一开始就广受欢迎,整本书从头至尾都带有空想社会主义的影响;此外,它反映了社会主义运动中出现的改革趋势。恩格斯决定写《起源》,当然也表明他认定倍倍尔的作品确有缺陷。社会主义运动在支持女性解放时迫切需要一个完善的理论基础。《起源》被理解为存在于运动中的潜在的辩论方,表明恩格斯试图提供这样一个理论基础。[6]
  社会主义传统思想将《起源》看做是关于家庭问题因而也是关于女性问题的权威的马克思主义观点。而且,传统思想认为该书准确地反映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 但是没有什么评价能公正地衡量这部作品的地位。首先,《起源》所涉及的问题,不仅有家庭的发展,而且还有私有制和国家的发展。书中采用的观察资料非常重要,因为它表明了这本书的有限目的:关于女性从属地位的问题。《起源》不是要提供关于女性、家庭和工人阶级再生产的全面分析,而仅仅是将问题的特定方面确定无疑地置于历史和理论语境中。其次,《起源》全篇都带有仓促写就的痕迹。不同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最好时期的作品,用恩格斯的话来说,它“只能稍稍补偿我的亡友未能完成的工作”。[7]
  在写作《起源》时,恩格斯不仅以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为根据,而且以马克思的一系列笔记为根据,这些笔记收录了许多作者关于原始社会的文章。这些形成于1880——1881年的《人类学笔记》,也包括对摩尔根作品的长篇摘录。我们根本不清楚马克思想要用他收集来的这些资料做什么,而恩格斯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笔记的结构。为了掌握恩格斯作品的体系和含义,我们介必要考察一下摩尔根《古代社会》的内容、理论设想和缺陷。[8]
  在《古代社会》中,生活于纽约州北部的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试图证明,他看做是人类社会四个基本特征——发明和发现、政治、家庭和财产——的显著的平行发展。该书将大量的人类学资料放置在与这四个特征相符合的章节中,这些资料被摩尔根称为“人类从蒙昧时代经过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第一编,“各种发明和发现所体现的智力发展”是一个简单的考察,将摩尔根对历史发展时期的划分建立在生存技术(arts of subsistence)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之上。在人类社会制度最原始的阶段,生活在“蒙昧”(savagery)时代——现在人类学家一般称之为狩猎和采集或搜掠粮食文化——的人类通过采集野生植物、打鱼和狩猎获得生存资料。第二阶段是“野蛮”(barbarism)时代,以食物生产为特征,与只有蒙昧时代才有的食物采集相对。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文化是园艺,一种简单的植物种植。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动物被驯化,一种更复杂的农业——包括犁和灌溉的使用——发展起来。最后,在“文明” (civilization)时代,社会建立在先进的农业方式之上,除此之外还有文字和历史记录。摩尔根把这些社会划分为两种一般的类型,古代的和现代的。摩尔根用这种时代顺序将全部人类历史置于物质基础之,但这一基础的本质是技术,而不是社会。
  摩尔根将《古代社会》中几乎三分之二的笔墨用于第二编,“政治观念的发展”。他提出了一种社会组织从早期以血缘为基础的形式向充分发展的政治统治方式演化的理论。最原始的人们的社会组织,只是简单地建立在粗略划分的、可彼此通婚的“婚级”(classes)基础之上。因为可能的婚姻伴侣的范围很狭窄,“氏族” (gens)或克兰(clan)开始发展起来。一个氏族只包括一个家族链上的人。在一个“氏族” (gentile)社会里——也就是说,以氏族为基础组织起来的社会里,一个人或者属于父亲的氏族,或者属于母亲的氏族,但不能同时属于双方的氏族。一般必须同自己氏族之外的人结婚。在一个成员死后,财产仍然会留在氏族里。因此,基本的社会单位是氏族,或者是母系氏族,或者是父系氏族。夫妇结合并没有它后来所获得的那种关键的结构性的作用,因为它所联系起来的人主要对别的氏族表示忠诚。摩尔根指出,氏族(gentile,或者clan)制度为非常复杂的社会制度奠定了基础。氏族可以组成更大的单元,称为胞族(phratries),胞族又可以组成部落。在氏族制度最髙级的形式——摩尔根认为他在易洛魁(Iroquois)印第安人中发现了这种形式——中,几个部落组成一个部落联盟或者国家,它可以包括广阔地理区域内的几千个成员,却缺少正式的政治制度,仍然建立在个人联系之上。
  在野蛮阶段晚期,生产技术的提高使得社会更加复杂,以至于氏族制度必须让位了。城市的发展提高了管理层面上的需求,这不是氏族制度所能解决的。财产尽管不是新现象,但却开始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创造财产和保护财产,成为政府的主要目的。”[9]政治组织的建立取代了氏族制度,因为政府不能长久地建立在个人关系的基础之上。摩尔根概要论述了建立于地理区域基础之上的国家早期的发展,这些国家现在将富裕阶级的人组织了起来。他以罗马为例,指出了标志着从氏族社会向政治社会过渡的三个主要变化。第一,以财产为基础的阶级制度取代了氏族制度。第二,由富裕阶级控制的人民大会取代部落民主会议,掌握了政治权力并迅速扩展了这种权力。第三,地理区域,而不是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胞族、部落,成为政府的单位。
  即使在发达的政治制度出现之前,氏族组织内部就发生了一个重大变化。在财产发展的刺激之下,母系氏族组织在某一刻屈服于父系原则。按照摩尔根的说法,女性世系是最初的氏族组织形式,因为它在生理上具有确定性。然而,一旦牲畜和土地成为私有财物,有两个在摩尔根看来完全是不言而喻的事实就使得“女性世系必然会解体,相应地,男性世系也必然会取而代之”。[10]首先,男子自然地成为私有财产的所有者;其次,他们萌生了 一种很自然的愿望,把财产传给自己的孩子。因此,在野蛮时代的中期,财产的积累使父系氏族成为氏族社会制度的基本单位。
  第三编“家庭观念的发展”占据了《古代社会》大约四分之一的篇章。摩尔根强调家庭的形式极易变化,他从五个阶段来追寻它的发展。日益进步的对婚姻伴侣的限制,构成了这种发展的基础。在家庭的第一种形式“血缘家庭”(consanguine)中,姐妹和表姐妹作为一个整体,嫁给她们的兄弟和表兄弟。第二种家庭形式“普那路亚家庭”(punaluan)修正了第一种形式,禁止自己的兄弟和姐妹结婚。作为杂婚的早期阶段,这两种群婚形式是人们猜测的婚姻形式,它们被摩尔根重构为他理解亲属术语的基础,大体上相当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早期。
  第三种形式是“对偶制家庭”(“syndyasmian”,或“pairing”),建立在一对夫妇的基础之上,他们生活在共同的家中,但婚姻关系可以根据任何一方的意愿解除。对偶制家庭这种形式与以氏族为基础的社会相联系。血统关系对任何一方而言都仍然是首要的,因为氏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并对其成员承担着最终的责任。摩尔根特别强调,这种制度为个人提供了集体安全保障,并且,与随后的家庭形式相比而言,它具有相对的平等性。
  最后两种家庭形式反映了私有财产发展的影响。“父权制”家庭(the “patriarchal” family)将一群人——奴隶、仆人和自由人——组织在一个行使最高权力的男性家长之下。“专偶制”家庭(the“monogamian” family)的基础是一对夫妻的婚姻,他们与孩子一起组成了一个独立的家庭。摩尔根将这两种家庭形式作为一种制度,其主要目的是控制私有财产,并将财产只传给他们的子女。为了保证孩子的父系血统,因而严格要求女性忠贞。父亲的权力或多或少是绝对的,而且只有死亡才能解除婚姻关系。父权制家庭和专偶制家庭因此完全与氏族制度相对立。它们是更适合政治社会的形式,在野蛮时代晚期出现,并一直延续到文明时代。
  摩尔根认为,父权制家庭和专偶制家庭代表了社会的进步,因为它们显著提高了人的个性。同时他承认,在实践中,这种个性仅仅属于男性。女性和孩子对于家长的父权而言,通常处于从属地位。相反,氏族社会的对偶制家庭为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相对平等和权力,特别是在过渡到父系血统之前。只要孩子仍然在他母亲氏族中,对偶制家庭就深深扎根于母系氏族家庭之中,而且,摩尔根认为,家庭的中心很可能是妇女而不是男人。随着血缘关系向男性世系的转变,对偶制家庭便成了父系氏族家庭的一部分,女性也日益被孤立在自己氏族的亲属之外。这种转变“显著地降低了她的地位,并阻碍了她在社会地位方面取得进展”,但女性仍然是她自己氏族的成员,因而保留了相当程度的独立的社会地位。[11]在对偶制家庭和专偶制家庭中出现的父亲的权力,为女性地位的进一步下降开辟了道路。妇女和儿童悲惨的从属地位违背了摩尔根进化发展的乐观观点。然而,他的确提供了被信条所激励的资料,即专偶制家庭至少在原则上是家庭最高级最平等的形式。不过,事实却与摩尔根所支持的进步的发展理论相矛盾。[12]因而提出更为完善的理论构架,就成为恩格斯在《起源》中的责任。
  《古代社会》以第四编“财产观念的发展”作为结束,在这一部分,摩尔根概述了他对于社会发展的理解。他将财产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通常与三个主要的历史发展时期相一致。在最原始的人,那些处于蒙昧阶段的人中,私有财产几乎不存在。土地是公有的,房屋也是,摩尔根推测,私有财产起源于私人物品继承权的发展。土地、房屋和牲畜的私有开始出现在野蛮阶段。最初,继承原则是与氏族组织相适应的:财产退回死者的氏族,而不是给他或她的配偶。最终,个人所有权在专偶制家庭中开始盛行,财产也由死者自己的孩子来继承。文明时代到了。
  总之,摩尔根为我们提供了他那个时代所能提供的资料,财富已经变成了“无法控制的力量”。社会处于冲突之中,它的瓦解是“以财富为唯一的最终目的的那个历程的终结;因为这一历程包含着自我消灭的因素”。不过,摩尔根坚持希望社会可以在“下一个更高的阶段”重建,那将是古代氏族社会的“ 自由、平等、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13]
  《古代社会》是一部重要的著作。摩尔根在书中解决了氏族组织的难题,用进化的方式论述了社会制度的顺序,并试图分析它们发展的基础。这本书于1877年出版,尽管在资料和解释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错误,但却成为随后所有的早期人类社会历史研究的基础。该书的缺陷,以及摩尔根的巨大贡献,人们已经多有论述。[14]这里,我们着重于讨论摩尔根对社会转变途径的理解。
  因为四种现象“沿着人类从蒙昧社会到文明社会的进步途径平行前进”,所以摩尔根提供资料时采用了平行叙述的方式。摩尔根是一位非常实事求是的学者,他严格忠实于这些资料,只作概括归纳,从不提出理论推测。这样,每一途径都构成了“必然而又自然的前进顺序”,但这种必然性的根源依然是神秘的。而且,摩尔根对于家庭发展的讨论以理解氏族组织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反之亦然。《古代社会》多次重复的组织结构表明,作者无法在“四类事实”间建立清晰的理论联系。然而,摩尔根的作品中潜藏着一种社会发展理论。他发现“人类的经验所遵循的途径大体上是一致的”,并指出这些途径的主要标识由生存技术——也就是说,用来获得或生产生存资料的发明和发现——的发展来决定。简言之,人类的进步最终依赖于物质生活方式中的技术进步。[15]
  摩尔根承认财产发展所起的关键作用。“无论如何高度估量财产对人类文明的影响都不为过。”按照他的观点,将财产传给继承人的需要,是母系氏族组织向父系氏族组织转变的基础。同样,“财产在种类和数量上的增加,对于向专偶制方向发展稳定而持续地施加了越来越多的影响”。正是新的“复杂需求”——财产积累的增加——的产生,导致了氏族组织的解体以及它被政治社会所取代。但是,什么是财产,它为什么对社会发展有激励作用?在摩尔根的叙述中,财产包括生活资料,但它并不属于任何已知的社会关系网络。一旦财产的观念开始形成,它就完全自动发展起来,扩展自身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并造就了生存技术各阶段的顺序。“人们因财产代表积累的生活资料而对它产生占有的欲望,这在蒙昧社会是完全没有的事,但现在已成为支配文明种族心灵的主要欲望。”对摩尔根来说,男子头脑中的热情——也就是说,贪婪——自然导致了财产的发展,从总体上看,也必然使社会发展。[16]
  在《人类学笔记》对《古代社会》的摘录中,马克思修正了摩尔根论述的次序。[17]摩尔根首先叙述了生存技术的发展,然后全面考察政治、家庭和财产的平行发展。马克思将摩尔根论述政治的段落移至笔记的末尾,并改变了每一部分的相对篇幅。他将对生存技术的讨论缩减了一半,将关于家庭的论述缩减了三分之一。同时,他相应地扩展了摩尔根论述财产和政治的篇幅。简言之,马克思的笔记对摩尔根的资料作了如下的重新安排:生存技术(缩减);家庭(缩减);财产 (扩展);政治(略微扩展)。通过这种重组,马克思可能试图使摩尔根的发现在理论上更加前后一致。

  恩格斯将摩尔根《古代社会》中的资料纳入《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时,采用了马克思在《人类学笔记》中的编排——只是作了几个重要的结构性改变。他并没有为财产专设一章。他极大地扩展了家庭一章的相对重要性,给了它几乎与国家一章同样长的篇幅。并且,根据他自己和马克思对于国家出现的兴趣,恩格斯将重点转向野蛮时代向文明时代的过渡。通过这种方式,恩格斯将摩尔根的四个“人类进步的途径”变成了三个部分,它们构成了《起源》的主体。
  在本质上,恩格斯是相当忠实于摩尔根的。他删去了大量的人种论论据,甚至用他自己的研究提供的更确切的证据来取代它。他强调的那些方面最有力地展现了他试图建立的修正后的理论的基础。而且,他使用了一种可读性更强的、通常是极有吸引力的闲话家常般的书面体。总的说来,《起源》看起来是《古代社会》的一个更短小、也更集中而易读的版本。仔细考察恩格斯不同于摩尔根的提供资料的方式,我们可以了解《起源》的贡献和缺陷。
  在简短的第一章“史前各文化阶段”中,恩格斯扼要概述了摩尔根对生存技术发展三阶段的描述。他强调摩尔根的描述内容丰富且准确,但也承认“这幅图景跟我们此次遨游终了时展现在我们面前的那幅图景比较起来,就会显得暗淡和可怜”[18]。在这里,恩格斯指的是,他计划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重新改写摩尔根的作品,使之深化。结果,《起源》比恩格斯所试图的更忠实于《古代社会》。
  第二章“家庭”占据了《起源》三分之一的篇章,是摩尔根家庭类型顺序的一个修订和争论版本。恩格斯强调摩尔根发现这段历史具有重要意义,并借此将摩尔根的作品置于18、19世纪人们对最重要的进化事件、早期人类的社会行为以及杂交最初状态可能性的思考这样的语境中。资产阶级的道德标准无法被用来解释原始社会,恩格斯用这样的观点来总结这六页的内容,简短概括并评论了摩尔根对群婚的两种猜测形式的讨论。[19]像摩尔根一样,他也相信自然选择通过天生的嫉妒心理和乱伦禁忌引发了家庭形式的更迭。此外,马克思对摩尔根描述的序列进行改造背后的逻辑现在也清晰了起来,因为恩格斯在描述普那路亚家庭时解释了氏族制度的起源。
  论述完群婚和氏族的起源之后,恩格斯转向了对偶制家庭和父权制家庭。他有选择地概括了摩尔根的发现,同时融合了摩尔根在有关财产的章节中提到的资料。与摩尔根、巴霍芬(Bachofen)和其他人一样,恩格斯也猜测女性拥有最高权威是原始社会的特征,但是他认为这是建立在原始共产主义家庭内部自然产生的性别分工这一物质基础之上的。除非“新的、社会的动力”促使自然的物质基础采取了另一种形式,否则女性不会失去她们的独立地位。[20]当社会开始生产出相当多的剩余产品时,这种现象发生了,财富的积累成为可能,并最终逐渐变成家庭的私有财产。像摩尔根一样,恩格斯也将生产力的发展看做是一个自动发展的过程,但他对财富(一种特定的物品的积累)和私有制(一种社会关系)作了区分,尽管这种区分还很不明确。
  一旦财产成为私有,其积累就成为社会的中心问题。“母权制”——也就是说,按女系确定世系以及与之相伴的女性在共产制家户经济(the communal household)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现在对于社会发展却构成了一个障碍。早期的据称是男女间自然产生的劳动分工使妇女掌管家庭,而男子承担提供食物的任务。因此,在一个生产力水平很低的社会中,女子拥有家庭用具,而男子拥有狩猎、打鱼、种植植物及类似的必要工具。随着生产力的提髙和家畜、奴隶中私有财产的发展,这种历史的偶然在某种程度上就有了严酷的后果,男子——以往的采集和生产食物的工具的拥有者——现在拥有了财富。然而,母权制使男子不可能将新形成的私有财产传给他们的孩子。“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21]
  恩格斯认为,向父系氏族制度的转变对社会和女性地位的影响是关键性的。它确立了一整套社会关系,不仅有益于私有制,而且有益于整个阶级社会的未来发展。更明显地,“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22]。父权制家庭——包括处于男性家长绝对权威之下的奴隶和仆人——作为一种对偶制家庭和专偶制家庭之间的过渡形式,现在开始出现。恩格斯提供了这一过渡阶段的特别的历史例证,强调土地占有权和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以及家长对家庭中女性的残忍。
  在讨论专偶制家庭时,恩格斯同样忠实于摩尔根,同时也对财产关系作了清晰的分析,集中关注女性地位问题。专偶制家庭出现在生存技术发展的第二阶段晚期——也就是文明时代的门槛——是私有财产从父亲传给孩子的完美形式。恩格斯强调专偶制家庭起源的经济条件,以及作为财产持有机构的功能。“专偶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产生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23]尽管恩格斯从来没有明确表达过,但其弦外之音是,专偶制家庭和父权制家庭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恩格斯关于专偶制家庭中女性地位的论述并非错觉。专偶制是仅仅强加给女性的标准,它的存在仅仅是为了保证子女的父系血统,而不是为了任何爱或感情原因。男子仍然自由地生活在另一个标准中。同时,忽视妻子的现象也产生了自己的后果。它与所谓的个体婚制一起,使所有形式的通奸和卖淫繁盛起来。而且,“个体婚制在历史上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在恩格斯的阐述中,这种性别冲突是与阶级关系并存的。“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人们一般曲解了这些叙述,相反,恩格斯并不主张性别冲突早于阶级冲突。然而,他也没有清晰地论证性别冲突的根源在于阶级社会的出现。他只是将二者的发展看做是平行的,绕开了历史起源和理论关系这一难题。[24]
  确定了个体婚制的基本特性后,恩格斯开始简要论述摩尔根没有叙述的问题。首先,恩格斯叙述了专偶制家庭在文明时代发展的短暂历史,强调它促进“个人性爱”的程度。按照恩格斯的说法,以爱为基础的婚姻是不可能先于专偶制家庭确立的伟大的“道德进步”的。而且,即使在专偶制家庭出现之后,所有统治阶级选择婚姻伴侣时,利己的考虑也超过了爱情。简略浏览了中世纪统治阶级的家庭之后,恩格斯集中讨论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在资产阶级中,婚姻是一桩有关利益的事,通常由父母来安排,以增进他们自己的财产价值。相反,无产阶级则有机会真正经历个人性爱。在无产阶级中,“古典的专偶制的全部基础也就除去了。在这里没有任何财产,而专偶制和男子的统治原是为了保存和继承财产而建立的;因此,在这里也就没有建立男子统治的任何推动力了……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完全是另一种个人的和社会的关系”。而且,恩格斯相信,随着女性日益多地参与雇佣劳动,以及女性日益独立,工人阶级家庭中的男性统治将没有继续存在的基础,“除了自专偶制出现以来就蔓延开来的对妻子的野蛮粗暴也许还遗留一些”。[25]恩格斯的乐观得到了马克思和当时的社会主义运动的赞同,但在以下三个方面却是可以商榷的。第一,它忽视了工人阶级家庭作为一个基本社会单位的重要性,工人阶级家庭不是财产持有的基本单位,而是工人阶级自身再生产的基本单位。第二,他忽略了无产阶级家庭中男性统治的基础得以运行的方式。第三,它低估了为工人阶级家庭中男性统治提供持续基础的种种意识形态和精神因素。
  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家庭中女性地位的大多数简要论述,都是通过形式平等和实际平等之间的差异来表达的。[26]他首先分析了婚姻契约与劳动契约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说,二者都是可以自由缔结的,因此在纸面上双方是平等的。在劳动契约中,这种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工人和雇佣者之间阶级地位的差异。婚姻契约中包含着同样的神秘性,因为在一个拥有私有财产的家庭中,父母实际上决定了孩子婚姻伴侣的选择。事实上,婚姻中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与他们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这儿的问题是家庭中妻子劳动的性质。父权制家庭和专偶制家庭的发展将家庭中的劳动转变为一种私人的服务。就像恩格斯所说的,“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她的工作失去了在早期社会中曾拥有的那种公共的或社会的必要位置。这两种家庭形式都将女性排除在社会生产之外,并使其在经济上处于依附状态,她因此而处于从属地位。只有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也只有无产阶级女性才有可能再次进入生产领域。然而,只要资本主义关系存在,这种关系就有一种矛盾性质。如果无产阶级妻子“仍然履行自己对家庭中的私人的服务的义务,那么她们就仍然被排除于公共的生产之外,而不能有什么收入了;如果她们愿意参加公共的事业而有独立的收入,那么就不能履行家庭中的义务”。[27]
  恩格斯用几段话语简单概括了关于女性解放条件的结论,大体上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这一问题所作的同样简要的论述相吻合。像马克思一样,恩格斯也强调参与集体劳动所发挥的潜在作用,以及它作为人类解放先决条件的关键的重要性。马克思的论述体现在对资本主义大工业历史影响的分析中,而恩格斯则将自己的评论置于政治权力讨论的语境中。他再次推断出,工人和女性具有相似之处,如果这两个团体要理解各自争取“真正的社会平等”的战斗的性质,他们就必须拥有法律上的平等。“民主共和国并不消除两个阶级的对立,相反,正是它才提供了一个为解决这一对立而斗争的地盘。同样,在现代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统治的独特性质,以及确立双方的真正社会平等的必要性和方法,只有当双方在法律上完全平等的时候,才会充分表现出来。”[28]
  尽管大体上与马克思对劳动力再生产的概述相一致,但思格斯关于女性受压迫的观点在几个关键方面还是有缺陷和不完善的。首先,他断定“家庭中的义务”(family duties)天生是女性的独有职责,因此它们也将永远是女性的职责。其次,他也没有淸晰地将与劳动力再生产相联系的特定领域的发展跟阶级的出现——或者,可能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出现——联结起来。他未能明确说明,在前资本主义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中女性从属地位的性质。最后,恩格斯强调民主权利这一策略的重要性,这使得社会主义革命、女性解放和争取平等权的斗争三者之间的关系悬而未决。这样的结果含糊不清,意味着争取女性解放的社会主义运动包含着两个不相关联的目标:在近期的资本主义社会内,争取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及在遥远的革命新世纪,争取建立在更高级家庭形式基础上的完全的解放。
  恩格斯以长长的对未来的展望结束了家庭这一章。[29]这些内容同样追溯了建立于私有制之上的专偶制的发展,并试图概述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的社会中家庭的经历。真正的专偶制——也就是说,对男子和女子同样都是专偶制——现在将是可能的,同时最高级的亲密情感——个人性爱——也会有巨大发展。两性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样的很难预言,因为这应由出生和成长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新一代男子和女子来决定。“这样的人们一经出现,对于今日人们认为他们应该做的一切,他们都将不去理会,他们自己将做出他们自己的实践,并且造成他们的据此来衡量的关于各人实践的社会與论——如此而已。”思格斯将注意力集中在家庭中人际关系的感情和性这些内容上,反映了这样一个普遍的观点,即它们代表了所谓的女性问题的本质。[30]只有在这一部分他才强调了未来废除家庭经济功能的言外之意,他注意到随着生产资料公有,“个体家庭就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了。私人的家务变为社会的事业”。而且,“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情”。[31]这些简短的暗示,提供了最基本的纲领性指导,而且,事实上不同于19世纪共产主义者的设想。简言之,恩格斯《起源》中关于家庭的这一章仍然是对摩尔根的枯燥资料与性解放的激进观点的未能融为一体的混合——但对财产和社会关系性质的真正了解使文章平添了趣味,并时不时透露出恩格斯的热情与风趣。
  《起源》的第3-8章与摩尔根《古代社会》中的政治部分相对应,恩格斯考察了氏族社会的性质,追溯了国家的起源。如同关于家庭的第二章,他遵循摩尔根观点的一般思路,同时使之集中并融合了关于财产的资料。用恩格斯的话说,氏族制度的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形式”上的更替“基本上已由摩尔根描绘出来了;我所要补充的,多半是引起这种形式更替的经济内容”[32]。对这些缺陷的论述,跟恩格斯在介绍家庭时已作的评论差不多。而且,在这些章节中,恩格斯愈发明显地把私有制和商品的市场交换确认为历史上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不过,他从来没有从社会关系(它们从生产方式中产生,并构成了生产方式)方面清晰地讨论过这些现象。
  在这些章节中,关于财产的评论取代了关于阶级关系的评论。财产,而不是剥削——生产阶级的剩余劳动被另一个阶级占用——成为阶级斗争的潜在目标。然而,根据马克思关于社会再生产理论的观点,私有制和商品交换只是特定阶级社会的具体表现。在这样的社会中,一套特定的剥削关系总是占据统治地位,构成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私有制、市场、国家等的基础。这些表述与《起源》中表述的差异是很关键的,并不仅仅是阐述的形式和方式问题而已。它表明恩格斯在《起源》中提出的论证大体上仍然处于关于财产的空想社会主义评论的理论框架之内。马克思对于空想社会主义者蒲鲁东的评论,同样适用于恩格斯:他应该分析的“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相反〕蒲鲁东把这些经济关系的总和同‘财产’这个一般的法律概念纠缠在一起”。而且,恩格斯也没能明确随着资本主义的出现,或至少是阶级的出现,劳动产品在社会生产关系中进行交换的背景。[33]
  在《起源》结束的第九章“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恩格斯考察了前几章中提到的发展背后的“一般经济条件”。“在这里,”他注意到马克思的《资本论》对我们来说是和摩尔根的著作同样必要的。”[34]不幸的是,这已经太晚了,因为《起源》全篇的薄弱分析同样弥漫在这一高度重复的章节中。
  恩格斯重述了氏族社会衰落和文明时代出现时期社会的发展,这一次,他指出了一系列重要的里程碑事件。野蛮时代中级阶段,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造成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这些部落驯养动物,发展农业;结果,很快他们就发现,自己有了产品,使得经常的交换成为可能。交换的增加不可避免而又理所当然地带来了更高的生产カ,更多的财富,以及可以利用剩余劳动的社会。因此,奴隶制出现了。“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恩格斯提醒读者,分工的改变也对家庭中的两性关系产生了影响。因为自然产生的分工可能把谋取生活资料的任务交给了男子,男子成为新的财富的所有者,而女性则发现自己处在从属位置,被局限于私人的家庭劳动中。“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在野蛮时代末期发生,那时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在这一基础上,社会分裂为新的阶级,出现了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对立。各个男性家长之间的财产差别,现在导致了共产制家户经济的终结,对偶婚变为专偶制个体家庭,女性所受压迫也愈发加强。最后,在文明时代出现了第三次分工:一个商人阶级产生了,他们是寄生虫,邪恶的行为导致了周期性的商业危机。同时,阶级分裂的产生必然以第三种力量取代了氏族制度,这种力量强而有力,明显处于阶级斗争之上——这种力量就是国家。[35]
  总而言之,《起源》的结束章节认为,分工的持续发展造就了文明,文明又引发了交换、商品生产、阶级分裂、女性处于从属地位、个体家庭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以及国家的产生。这幅图景的错误之处在于,恩格斯再次简单列举了这些现象,而没有把它们置于社会关系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的运行之中。而且,他将首要因素归于劳动过程中的劳动技术分工——那正是摩尔根在“生存技术”标题下所认定的首要因素。当物质生产力达到一定程度时,自然而然便会带来阶级分裂的发展,也就是说,社会剥削关系的发展。换句话说,生产力的水平机械地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这一章中对技术分工的强调成为一个新因素,某种程度上取代了前几章关注的焦点,即私有制的出现是社会变革的主要驱动力。同时,恩格斯像摩尔根一样,经常用人类固有的贪婪和竞争去解释历史的发展。[36]总之,这最后一章中关于社会发展的零星分析,是《起源》中最薄弱的推论之一。
  一点儿也不奇怪,《起源》这一章中关于女性解放的概括论述显得同样暧昧不明。恩格斯再次强调,“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对于女性地位具有毁灭性影响,然后便跳到个据称是不证自明的结论。

  在这里就已经表明,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而这只有依靠现代大工业才能办到,现代大工业不仅容许大量的妇女劳动,而且是真正要求这样的劳动,并且它还力求把私人的家务劳动逐渐融化在公共的事业中。[37]

  如同在关于家庭的章节中一样,恩格斯在这里并没有将自己的论述限定在某个特定的阶级社会中,而是假设家务劳动纯粹是女性的工作,并使女性在共产主义杜会中的最终解放与她们当前的策略目标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
  恩格斯更明确地论述社会变革与女性平等之间的关系是在1885年的一封信中:“我深信,只有在废除了资本对男女双方的剥削并把私人的家务劳动变成一种公共的行业以后,男女的真正平等才能实现。”同时,保护性立法是必须的。“劳动妇女,由于她们的特殊生理机能,需要特别的保护,来对付资本主义的剥削,我认为这是很明显的……我承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的最后的年代里,我关心下一代人的健康更甚于关心两性在形式上的绝对平等。”[38]恩格斯再次试图区分法律上的平等与真正的社会平等。

  后来的社会主义运动拒绝了恩格斯在《起源》中的观点,但最近当代妇女解放运动的理论家们却接受了他的观点。在一段被经常引用的《起源》1884年序中,恩格斯提到了两种并行的生产过程:一方面,生活资料的生产,另一方面,人类的生产。这个二元性的表述明显地使人回想起从未出版过的1846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在那本书里,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社会再生产的二重因素具有同样的特性,“生活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活的生产(通过劳动)或他人生活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39]
  《起源》对已成稿40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的依赖,并不局限于这一令人印象深刻的语句上的相似。恩格斯大量运用了已被遗忘的他自己和马克思年轻时的手稿,那是他刚刚从马克思的文章中重新发现的。[40]两份文献都对自然和社会现象作了相对明显的区分,强调生殖的纯粹生物性或类似动物的特性。而且,《德意志意识形态》像《起源》一样,将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归于分工的持续发展。按照《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说法,社会分阶段发展,从最简单的形式开始,那时唯一的分工是自然形成的,其基础是性行为。随着分工的发展,社会关系将自己与自然关系区分开来,“家庭关系”(family relation)成为第二位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和《起源》都认为,在历史上的这一时期,家庭中潜在的奴隶制的发展是“私有财产的第一种形式”[41]。最后,两份文献都提出了关于家庭的含糊概念,家庭作为萌芽和起点,产生或反映了更大的社会冲突,而其自身也构成了极其重要的社会基础。[42]
  恩格斯对《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全面依赖,使《起源》含有许多早期手稿中的理论缺陷。1846年,当马克思和恩格斯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时,两人正站在对社会主义运动有深刻贡献的一生的门槛。不过,手稿毕竟是它们发展的早期阶段。《德意志意识形态》通过假设物质生活生产的两个不同体系提出了二分法,当恩格斯在《起源》的序言中重复这一概念时,他只是简单地对自然和社会现象作了一个极为基本的区分,以此作为逻辑结论。在其后的作品中,恩格斯——马克思尤甚——已经超越了二分法,但这之后很久,恩格斯又回到了ニ分法,这表明了《起源》通篇在理论上的模糊不清。本世纪(1)初,社会主义者认为,序言中关于社会再生产二元性的断言“非常引人注目”,事实上,“几乎无法理解”。最终,苏联评论者认定,恩格斯错了。这一观点仅仅适用于人类历史最初期的阶段,那时的人们被认为仍是自然的一部分,还不能说存在生产的社会关系。[43]家庭是社会发展的独立自主的中心——如果不是完全独立的话,这一观点的言外之意使理论家们颇感困惑。而恰恰是这一言外之意引发了当代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的想象,并通常使她们对《起源》的阅读相当漫不经心。

  恩格斯写作《起源》的目的是“联系……〔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历史研究所得出前结论来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并且只是这样来阐明这些成果的全部意义”[44]。但恩格斯对这些资料的处理并没有达到目的,因为他只是部分地改造了摩尔根的朴素唯物主义。恩格斯未能对马克思关于社会发展的理论作充分的阐述,在这一基础之上所作的讨论使《起源》大为减色。相反,除了依赖于他对马克思作品的理解之外,恩格斯还相当不确定地依赖于几个理论观点:作为主要资料来源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中暗示的技术决定论;《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历史唯物主义的早期版本;以及关于财产的含糊的乌托邦式评论和关于社会主义未来的观点。尽管《起源》在某些地方试图克服这一折中主义,但其理论上的缺陷和疏忽却仍有严重的后果。《起源》暧昧不明的理论和政治表述使它成为一份有缺陷的文献,但它仍然是社会主义遗产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版社1995年版,第347页。马克思对于傅立叶语句的意译,见第4章注释2。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8—549、607、611、624—628 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出版社1995年版,第438、523、525、619、620 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69页。当然,家务劳动组织形式的改变,很久以来就是乌托邦思想家关注的问题;比如,见多洛雷斯·海登(Dolores Hayden):《家务大革命:关于美国家庭、邻里及城市的女权主义蓝图的历史》(The Grand Domestic Revolution:A History of Feminist Designs for American Homes, Neighborhoods, and Cities, Cambridge, Mass. :M. I. T. Press, 1981)。

[5] 恩格斯1884年2月16日和4月26日致考茨基的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13、143页。参见劳伦斯·克拉德(Lawrence Krader)编:《卡尔·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 (The Ethnological Notebooks of Karl Marvc,Assen:Van Gornrn,1972 ),第388—390页。

[6] 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的出版历史及其评论,见第7章。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对于《起源》的重要评论包括:贝弗利·布朗(Beverly Brown)《劳动的自然分工和社会分工:恩格斯和家务劳动争论》(“Natural and Social Division of Labour:Engels and the Domestic Labour Debate”),载《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m/f)第1期(1978年),第25—47页;利兹·布朗(Liz Brown):《家庭及其世系:恩格斯〈起源〉详论》(“The Family and Its Genealogies: A Dsicussion of Engels’‘Origin of the Family’“,载《马克斯主义/女权主义》第3期(1979年),第5—34页;罗莎琳德·德尔玛(Rosalind Delmar):《重读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Looking Again at Engels’ Origin of the Family,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State”),载朱丽叶·米切尔合安·奥克利(Ann Oakley)编:《关于女性的正误》(The Rights and Wrongs of Women, Harmondsworth: Penguin Books, 1976),第271—287页;哈尔·德雷帕:《马克思和恩格斯论女性解放》,载罗伯特·萨尔佩编:《女性解放:历史与现实政治》(New York: Alfred A.Knopf,1972);巴里·海因兹(Barry Hindess)和保罗·赫斯特(Paul Hirst):《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Pre-Capitalist Modes of Production, 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75),第 28—29、58—59 页;劳伦斯·克拉德编:《卡尔·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Assen: Van Gorcum, l972);安·莱恩(Ann Lane):《社会中的女性:论弗里德里希·恩格斯》(“Women in Society:A Critique of Frederick Engels”),载贝雷妮丝·卡罗尔(Berenice Carroll)编:《解放女性的历史》(Liberating Women’s History,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76),第4—25页;埃莉诺·利科克(Eleanor Leacock);《弗里德里希·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序言》(Introduction to The Origin of the Family,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State, by Frederick Engels, New York: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1972);卡伦·萨克斯(Karen Sacks):《重新解读恩格斯》(“Engels Revisited”),载R·R·赖特(Rayna R· Reiter)编:《迈向女性人类学》(New York: Monthly Review Press,1975 ),第 157—210 页;U·桑塔玛莉亚(U. Santamaria):《评论文章:L.克拉德编卡尔·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Review Article:The Ethnological Notebooks of Karl Marx,ed. By L · Krader”),载《人类学评论》第 4—5 期(1975年秋季),第156—164页;伯恩哈德·斯特恩(Bernhard Stem):《恩格斯论家庭》(“Engels on the Family”),载《科学与社会》第12期(1945年),第 42—64 页。

[8] 路易斯·摩尔根(Lewis Morgan):《古代社会》(Andentety)在随后的诸多重印版本中,最有价值的是克利夫兰世界出版公司(World Publishing Co. of Cleveland)1963年的版本,该版本有一篇埃莉诺·利科克撰写的序言。劳伦斯·克拉德编:《卡尔·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Assen: Van Gorcum,1972)。

[9] 路易斯·摩尔根:《古代社会》(New York:Holt,1877),第348 页。

[10] 路易斯·摩尔根:《古代社会》(New York:Holt,1877),第355 页。

[11] 路易斯·摩尔根:《古代社会》(New York:Holt,1877),第481 页。

[12] 路易斯·摩尔根:《古代社会》(New York:Holt,1877),第360、398—400、474-475、477-478、480—488、499页

[13] 路易斯·摩尔根:《古代社会》(New York:Holt,1877),第561—562 页。

[14] 对摩尔根《古代社会》的任何评论,都以利科克为《古代社会》所作的序言为起点。

[15] 路易斯·摩尔根:《古代社会》(New York:Holt,1877),第vii、3、8 页。

[16] 路易斯·摩尔根:《古代社会》(New York:Holt,l877),第511—512、263、vii 页;参见第 5—6 页。

[17] 劳伦斯·克拉德编:《卡·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Assen:Van Gorcum,1972)注释21,第11、365页。参见克拉德在桑塔玛莉亚《评论文章》中的评论。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43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0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 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63 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70 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0—72 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2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2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版,第73—82 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1页。在倍倍尔的《妇女与社会主义》中,有关爱和性的主题甚至占据了更长的篇幅。

[3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4页。

[3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 页。

[33] 马克思给约·巴·施韦泽(J. D. Schweitzer)的信,1865年1月24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0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102—103 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8 页。

[3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0—169 页。

[3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3、164、174 页;参见第51—52、102—103页。

[3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2 页。

[38] 恩格斯致盖尔特鲁黛·吉约姆-沙克(Gertrude Guillaume-Schak)的信,1885年7月5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40、339页。

[3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1995年版,第2页;引用的文字见第3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3页。

[4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3页,参见第40、41、55页,以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页。关于《德意志意识形态》,见本书第4章。关于两份文献的相似性,参见H. K.盖格(H. Kent Geiger):《苏俄的家庭》(The Family in Soviet Russia,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8) ,第30—32页。

[4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5、36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55、70、72 页。

[4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版,第36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65-66、67、72页。

[43] 关于世纪之交的社会主义者的观点,见盖格:《苏俄的家庭》(Mass.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近期,海因兹和赫斯特表达了相似的观点,《前资本主义方式》(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75),第31—32页。见伯恩哈德·斯特恩:《恩格斯论家庭》,载《科学与社会》第12期(1948年),第48页,注释10。关于《起源》中暗示的二元论观点的其他评论,见利兹·布朗:《家庭及其世系:恩格斯<起源>详论》,载《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第3期(1979年),第5—34页;和布里奇特·奥劳克林:《生产和再生产:梅亚苏克斯的<妇女、粮仓和资本>》(”Production and Reproduction: Meillassoux’s Femmes, greniers et capitaux”),载《人类学评论》第8期(1977年春季),第5—7页。

[4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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