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恩格斯的另外一部重要著作就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该书写于1884年3月至5月,10月出版,并立刻成为社会主义经典作品。
恩格斯用惊人的速度完成这部作品的背景仍然是一个谜。就像它的副标题“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In the Light of the Researches of Lewis H.Morgan)所表明的,这本书的基础是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后者于1877年出版,立刻引起了马克思的注意。在1884年2月16日给德国社会主义者考茨基的信中,恩格斯描述了已故的马克思对摩尔根这本书的极大兴趣,并且说,“假如我有时间,我倒想利用马克思的札记来把这些材料加加工……但是,目前不可能去考虑这一点”。然而在3月份的晚些时候,他就已经在写作《起源》,而4月底就接近完成了。[5]在所有解释恩格斯改变计划的原因中,特别引人注意的是他已经埋头于马克思未完成的《资本论》其余各卷的编辑工作,必须做进一步的研究。看起来这个背景很可能是政治性的。1879年,德国社会党领导人奥古斯特•倍倍尔出版了《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妇女》(Woman in the Past, Present and Future),1883年又出版了该书的修订版。倍倍尔的《妇女》从一开始就广受欢迎,整本书从头至尾都带有空想社会主义的影响;此外,它反映了社会主义运动中出现的改革趋势。恩格斯决定写《起源》,当然也表明他认定倍倍尔的作品确有缺陷。社会主义运动在支持女性解放时迫切需要一个完善的理论基础。《起源》被理解为存在于运动中的潜在的辩论方,表明恩格斯试图提供这样一个理论基础。[6]
社会主义传统思想将《起源》看做是关于家庭问题因而也是关于女性问题的权威的马克思主义观点。而且,传统思想认为该书准确地反映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 但是没有什么评价能公正地衡量这部作品的地位。首先,《起源》所涉及的问题,不仅有家庭的发展,而且还有私有制和国家的发展。书中采用的观察资料非常重要,因为它表明了这本书的有限目的:关于女性从属地位的问题。《起源》不是要提供关于女性、家庭和工人阶级再生产的全面分析,而仅仅是将问题的特定方面确定无疑地置于历史和理论语境中。其次,《起源》全篇都带有仓促写就的痕迹。不同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最好时期的作品,用恩格斯的话来说,它“只能稍稍补偿我的亡友未能完成的工作”。[7]
在写作《起源》时,恩格斯不仅以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为根据,而且以马克思的一系列笔记为根据,这些笔记收录了许多作者关于原始社会的文章。这些形成于1880——1881年的《人类学笔记》,也包括对摩尔根作品的长篇摘录。我们根本不清楚马克思想要用他收集来的这些资料做什么,而恩格斯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笔记的结构。为了掌握恩格斯作品的体系和含义,我们介必要考察一下摩尔根《古代社会》的内容、理论设想和缺陷。[8]
在《古代社会》中,生活于纽约州北部的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试图证明,他看做是人类社会四个基本特征——发明和发现、政治、家庭和财产——的显著的平行发展。该书将大量的人类学资料放置在与这四个特征相符合的章节中,这些资料被摩尔根称为“人类从蒙昧时代经过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第一编,“各种发明和发现所体现的智力发展”是一个简单的考察,将摩尔根对历史发展时期的划分建立在生存技术(arts of subsistence)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之上。在人类社会制度最原始的阶段,生活在“蒙昧”(savagery)时代——现在人类学家一般称之为狩猎和采集或搜掠粮食文化——的人类通过采集野生植物、打鱼和狩猎获得生存资料。第二阶段是“野蛮”(barbarism)时代,以食物生产为特征,与只有蒙昧时代才有的食物采集相对。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文化是园艺,一种简单的植物种植。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动物被驯化,一种更复杂的农业——包括犁和灌溉的使用——发展起来。最后,在“文明” (civilization)时代,社会建立在先进的农业方式之上,除此之外还有文字和历史记录。摩尔根把这些社会划分为两种一般的类型,古代的和现代的。摩尔根用这种时代顺序将全部人类历史置于物质基础之,但这一基础的本质是技术,而不是社会。
摩尔根将《古代社会》中几乎三分之二的笔墨用于第二编,“政治观念的发展”。他提出了一种社会组织从早期以血缘为基础的形式向充分发展的政治统治方式演化的理论。最原始的人们的社会组织,只是简单地建立在粗略划分的、可彼此通婚的“婚级”(classes)基础之上。因为可能的婚姻伴侣的范围很狭窄,“氏族” (gens)或克兰(clan)开始发展起来。一个氏族只包括一个家族链上的人。在一个“氏族” (gentile)社会里——也就是说,以氏族为基础组织起来的社会里,一个人或者属于父亲的氏族,或者属于母亲的氏族,但不能同时属于双方的氏族。一般必须同自己氏族之外的人结婚。在一个成员死后,财产仍然会留在氏族里。因此,基本的社会单位是氏族,或者是母系氏族,或者是父系氏族。夫妇结合并没有它后来所获得的那种关键的结构性的作用,因为它所联系起来的人主要对别的氏族表示忠诚。摩尔根指出,氏族(gentile,或者clan)制度为非常复杂的社会制度奠定了基础。氏族可以组成更大的单元,称为胞族(phratries),胞族又可以组成部落。在氏族制度最髙级的形式——摩尔根认为他在易洛魁(Iroquois)印第安人中发现了这种形式——中,几个部落组成一个部落联盟或者国家,它可以包括广阔地理区域内的几千个成员,却缺少正式的政治制度,仍然建立在个人联系之上。
在野蛮阶段晚期,生产技术的提高使得社会更加复杂,以至于氏族制度必须让位了。城市的发展提高了管理层面上的需求,这不是氏族制度所能解决的。财产尽管不是新现象,但却开始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创造财产和保护财产,成为政府的主要目的。”[9]政治组织的建立取代了氏族制度,因为政府不能长久地建立在个人关系的基础之上。摩尔根概要论述了建立于地理区域基础之上的国家早期的发展,这些国家现在将富裕阶级的人组织了起来。他以罗马为例,指出了标志着从氏族社会向政治社会过渡的三个主要变化。第一,以财产为基础的阶级制度取代了氏族制度。第二,由富裕阶级控制的人民大会取代部落民主会议,掌握了政治权力并迅速扩展了这种权力。第三,地理区域,而不是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胞族、部落,成为政府的单位。
即使在发达的政治制度出现之前,氏族组织内部就发生了一个重大变化。在财产发展的刺激之下,母系氏族组织在某一刻屈服于父系原则。按照摩尔根的说法,女性世系是最初的氏族组织形式,因为它在生理上具有确定性。然而,一旦牲畜和土地成为私有财物,有两个在摩尔根看来完全是不言而喻的事实就使得“女性世系必然会解体,相应地,男性世系也必然会取而代之”。[10]首先,男子自然地成为私有财产的所有者;其次,他们萌生了 一种很自然的愿望,把财产传给自己的孩子。因此,在野蛮时代的中期,财产的积累使父系氏族成为氏族社会制度的基本单位。
第三编“家庭观念的发展”占据了《古代社会》大约四分之一的篇章。摩尔根强调家庭的形式极易变化,他从五个阶段来追寻它的发展。日益进步的对婚姻伴侣的限制,构成了这种发展的基础。在家庭的第一种形式“血缘家庭”(consanguine)中,姐妹和表姐妹作为一个整体,嫁给她们的兄弟和表兄弟。第二种家庭形式“普那路亚家庭”(punaluan)修正了第一种形式,禁止自己的兄弟和姐妹结婚。作为杂婚的早期阶段,这两种群婚形式是人们猜测的婚姻形式,它们被摩尔根重构为他理解亲属术语的基础,大体上相当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早期。
第三种形式是“对偶制家庭”(“syndyasmian”,或“pairing”),建立在一对夫妇的基础之上,他们生活在共同的家中,但婚姻关系可以根据任何一方的意愿解除。对偶制家庭这种形式与以氏族为基础的社会相联系。血统关系对任何一方而言都仍然是首要的,因为氏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并对其成员承担着最终的责任。摩尔根特别强调,这种制度为个人提供了集体安全保障,并且,与随后的家庭形式相比而言,它具有相对的平等性。
最后两种家庭形式反映了私有财产发展的影响。“父权制”家庭(the “patriarchal” family)将一群人——奴隶、仆人和自由人——组织在一个行使最高权力的男性家长之下。“专偶制”家庭(the“monogamian” family)的基础是一对夫妻的婚姻,他们与孩子一起组成了一个独立的家庭。摩尔根将这两种家庭形式作为一种制度,其主要目的是控制私有财产,并将财产只传给他们的子女。为了保证孩子的父系血统,因而严格要求女性忠贞。父亲的权力或多或少是绝对的,而且只有死亡才能解除婚姻关系。父权制家庭和专偶制家庭因此完全与氏族制度相对立。它们是更适合政治社会的形式,在野蛮时代晚期出现,并一直延续到文明时代。
摩尔根认为,父权制家庭和专偶制家庭代表了社会的进步,因为它们显著提高了人的个性。同时他承认,在实践中,这种个性仅仅属于男性。女性和孩子对于家长的父权而言,通常处于从属地位。相反,氏族社会的对偶制家庭为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相对平等和权力,特别是在过渡到父系血统之前。只要孩子仍然在他母亲氏族中,对偶制家庭就深深扎根于母系氏族家庭之中,而且,摩尔根认为,家庭的中心很可能是妇女而不是男人。随着血缘关系向男性世系的转变,对偶制家庭便成了父系氏族家庭的一部分,女性也日益被孤立在自己氏族的亲属之外。这种转变“显著地降低了她的地位,并阻碍了她在社会地位方面取得进展”,但女性仍然是她自己氏族的成员,因而保留了相当程度的独立的社会地位。[11]在对偶制家庭和专偶制家庭中出现的父亲的权力,为女性地位的进一步下降开辟了道路。妇女和儿童悲惨的从属地位违背了摩尔根进化发展的乐观观点。然而,他的确提供了被信条所激励的资料,即专偶制家庭至少在原则上是家庭最高级最平等的形式。不过,事实却与摩尔根所支持的进步的发展理论相矛盾。[12]因而提出更为完善的理论构架,就成为恩格斯在《起源》中的责任。
《古代社会》以第四编“财产观念的发展”作为结束,在这一部分,摩尔根概述了他对于社会发展的理解。他将财产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通常与三个主要的历史发展时期相一致。在最原始的人,那些处于蒙昧阶段的人中,私有财产几乎不存在。土地是公有的,房屋也是,摩尔根推测,私有财产起源于私人物品继承权的发展。土地、房屋和牲畜的私有开始出现在野蛮阶段。最初,继承原则是与氏族组织相适应的:财产退回死者的氏族,而不是给他或她的配偶。最终,个人所有权在专偶制家庭中开始盛行,财产也由死者自己的孩子来继承。文明时代到了。
总之,摩尔根为我们提供了他那个时代所能提供的资料,财富已经变成了“无法控制的力量”。社会处于冲突之中,它的瓦解是“以财富为唯一的最终目的的那个历程的终结;因为这一历程包含着自我消灭的因素”。不过,摩尔根坚持希望社会可以在“下一个更高的阶段”重建,那将是古代氏族社会的“ 自由、平等、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13]
《古代社会》是一部重要的著作。摩尔根在书中解决了氏族组织的难题,用进化的方式论述了社会制度的顺序,并试图分析它们发展的基础。这本书于1877年出版,尽管在资料和解释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错误,但却成为随后所有的早期人类社会历史研究的基础。该书的缺陷,以及摩尔根的巨大贡献,人们已经多有论述。[14]这里,我们着重于讨论摩尔根对社会转变途径的理解。
因为四种现象“沿着人类从蒙昧社会到文明社会的进步途径平行前进”,所以摩尔根提供资料时采用了平行叙述的方式。摩尔根是一位非常实事求是的学者,他严格忠实于这些资料,只作概括归纳,从不提出理论推测。这样,每一途径都构成了“必然而又自然的前进顺序”,但这种必然性的根源依然是神秘的。而且,摩尔根对于家庭发展的讨论以理解氏族组织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反之亦然。《古代社会》多次重复的组织结构表明,作者无法在“四类事实”间建立清晰的理论联系。然而,摩尔根的作品中潜藏着一种社会发展理论。他发现“人类的经验所遵循的途径大体上是一致的”,并指出这些途径的主要标识由生存技术——也就是说,用来获得或生产生存资料的发明和发现——的发展来决定。简言之,人类的进步最终依赖于物质生活方式中的技术进步。[15]
摩尔根承认财产发展所起的关键作用。“无论如何高度估量财产对人类文明的影响都不为过。”按照他的观点,将财产传给继承人的需要,是母系氏族组织向父系氏族组织转变的基础。同样,“财产在种类和数量上的增加,对于向专偶制方向发展稳定而持续地施加了越来越多的影响”。正是新的“复杂需求”——财产积累的增加——的产生,导致了氏族组织的解体以及它被政治社会所取代。但是,什么是财产,它为什么对社会发展有激励作用?在摩尔根的叙述中,财产包括生活资料,但它并不属于任何已知的社会关系网络。一旦财产的观念开始形成,它就完全自动发展起来,扩展自身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并造就了生存技术各阶段的顺序。“人们因财产代表积累的生活资料而对它产生占有的欲望,这在蒙昧社会是完全没有的事,但现在已成为支配文明种族心灵的主要欲望。”对摩尔根来说,男子头脑中的热情——也就是说,贪婪——自然导致了财产的发展,从总体上看,也必然使社会发展。[16]
在《人类学笔记》对《古代社会》的摘录中,马克思修正了摩尔根论述的次序。[17]摩尔根首先叙述了生存技术的发展,然后全面考察政治、家庭和财产的平行发展。马克思将摩尔根论述政治的段落移至笔记的末尾,并改变了每一部分的相对篇幅。他将对生存技术的讨论缩减了一半,将关于家庭的论述缩减了三分之一。同时,他相应地扩展了摩尔根论述财产和政治的篇幅。简言之,马克思的笔记对摩尔根的资料作了如下的重新安排:生存技术(缩减);家庭(缩减);财产 (扩展);政治(略微扩展)。通过这种重组,马克思可能试图使摩尔根的发现在理论上更加前后一致。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69页。当然,家务劳动组织形式的改变,很久以来就是乌托邦思想家关注的问题;比如,见多洛雷斯·海登(Dolores Hayden):《家务大革命:关于美国家庭、邻里及城市的女权主义蓝图的历史》(The Grand Domestic Revolution:A History of Feminist Designs for American Homes, Neighborhoods, and Cities, Cambridge, Mass. :M. I. T. Press, 1981)。
[5] 恩格斯1884年2月16日和4月26日致考茨基的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13、143页。参见劳伦斯·克拉德(Lawrence Krader)编:《卡尔·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 (The Ethnological Notebooks of Karl Marvc,Assen:Van Gornrn,1972 ),第388—390页。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对于《起源》的重要评论包括:贝弗利·布朗(Beverly Brown)《劳动的自然分工和社会分工:恩格斯和家务劳动争论》(“Natural and Social Division of Labour:Engels and the Domestic Labour Debate”),载《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m/f)第1期(1978年),第25—47页;利兹·布朗(Liz Brown):《家庭及其世系:恩格斯〈起源〉详论》(“The Family and Its Genealogies: A Dsicussion of Engels’‘Origin of the Family’“,载《马克斯主义/女权主义》第3期(1979年),第5—34页;罗莎琳德·德尔玛(Rosalind Delmar):《重读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Looking Again at Engels’ Origin of the Family,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State”),载朱丽叶·米切尔合安·奥克利(Ann Oakley)编:《关于女性的正误》(The Rights and Wrongs of Women, Harmondsworth: Penguin Books, 1976),第271—287页;哈尔·德雷帕:《马克思和恩格斯论女性解放》,载罗伯特·萨尔佩编:《女性解放:历史与现实政治》(New York: Alfred A.Knopf,1972);巴里·海因兹(Barry Hindess)和保罗·赫斯特(Paul Hirst):《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Pre-Capitalist Modes of Production, 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75),第 28—29、58—59 页;劳伦斯·克拉德编:《卡尔·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Assen: Van Gorcum, l972);安·莱恩(Ann Lane):《社会中的女性:论弗里德里希·恩格斯》(“Women in Society:A Critique of Frederick Engels”),载贝雷妮丝·卡罗尔(Berenice Carroll)编:《解放女性的历史》(Liberating Women’s History,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76),第4—25页;埃莉诺·利科克(Eleanor Leacock);《弗里德里希·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序言》(Introduction to The Origin of the Family,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State, by Frederick Engels, New York: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1972);卡伦·萨克斯(Karen Sacks):《重新解读恩格斯》(“Engels Revisited”),载R·R·赖特(Rayna R· Reiter)编:《迈向女性人类学》(New York: Monthly Review Press,1975 ),第 157—210 页;U·桑塔玛莉亚(U. Santamaria):《评论文章:L.克拉德编卡尔·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Review Article:The Ethnological Notebooks of Karl Marx,ed. By L · Krader”),载《人类学评论》第 4—5 期(1975年秋季),第156—164页;伯恩哈德·斯特恩(Bernhard Stem):《恩格斯论家庭》(“Engels on the Family”),载《科学与社会》第12期(1945年),第 42—64 页。
[8] 路易斯·摩尔根(Lewis Morgan):《古代社会》(Andentety)在随后的诸多重印版本中,最有价值的是克利夫兰世界出版公司(World Publishing Co. of Cleveland)1963年的版本,该版本有一篇埃莉诺·利科克撰写的序言。劳伦斯·克拉德编:《卡尔·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Assen: Van Gorcum,1972)。
[4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3页,参见第40、41、55页,以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页。关于《德意志意识形态》,见本书第4章。关于两份文献的相似性,参见H. K.盖格(H. Kent Geiger):《苏俄的家庭》(The Family in Soviet Russia,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8) ,第30—32页。
[43] 关于世纪之交的社会主义者的观点,见盖格:《苏俄的家庭》(Mass.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近期,海因兹和赫斯特表达了相似的观点,《前资本主义方式》(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75),第31—32页。见伯恩哈德·斯特恩:《恩格斯论家庭》,载《科学与社会》第12期(1948年),第48页,注释10。关于《起源》中暗示的二元论观点的其他评论,见利兹·布朗:《家庭及其世系:恩格斯<起源>详论》,载《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第3期(1979年),第5—34页;和布里奇特·奥劳克林:《生产和再生产:梅亚苏克斯的<妇女、粮仓和资本>》(”Production and Reproduction: Meillassoux’s Femmes, greniers et capitaux”),载《人类学评论》第8期(1977年春季),第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