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拉斯基 -> 国家的理论与实际(1935)

第二章 现实世界的国家与政府




  我已经说过,国家能否要求人民服从,全看它有无意志和能力,来为它公民的欲望取得最大的满足。为了使这种要求稳妥有效,在执行这项职务时决不可以偏颇不公。如果国家是为了其中某一特殊团体的利益而尽力,那就迟早不免要发生革命。“革命”的定义可以说是企图使用武力反对合法当权的政府,以促成一种改变来实现那些使用武力的人们所认为的国家的实际目的。
  国家措施难免偏颇不公,是研究历史证据的人谁也不能否认的。希腊城市国家歧视奴隶。罗马帝国歧视奴隶和穷人。中古世界里那些国家偏袒土地的领主。工业革命以后,国家偏袒生产工具所有者而歧视那些除了出卖劳力便一无所有的人。
  当然,以上所述对于历史过程说得未免过于简略了,而这种过程是那样地繁琐,以致任何两个历史学家很难作恰相符合的叙述。然而历史纪录的涵义总是相同的。一个国家里常有某些团体认为国家歧视它们的利益而不复矢诚服从。它们所抱的这种见解是对的或者是不对的,我们姑且不必去管。可以注意的是,一个国家内永久有冲突,或则潜伏、或则明显,这种冲突时常爆发成为公开的冲突以争取行使统治权的权利。
  这类斗争的目的,在表面上是形形色色各不相同的,就像我们在社会中所遇到的各党各派一样。这种斗争有时候是为了宗教的原因;十六世纪法国的内战,口口声声说是为雨格诺蒂新教徒求取宗教自由。有时候,像十七世纪英国的内战那样,革命党人宣布,他们的目标是要树立宪政制度来代替他们所要推翻的君主专制。1917年布尔什维克革命的目标,是要成立一个社会主义的社会。1933年希特勒的革命,要消除德国社会内具有犹太血统或者马克思主义信仰的一般男女的势力,以复兴德国。
  不管所宣布的革命意向是为了什么——这类声明很少是和革命的成就相符的——我们研究政治哲学,必须注意历史所昭示的各种实际过程的结果。重要的不是人们自以为在做些什么,而在于他们所确实做的究竟具有什么意义。国家生活的方式继续不断地在转变为其他的方式。一种新型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内一种暂时的欢乐。一种新的统一便以这种新型的行为做基础而建立起来了,直到我们再看见那些不满的表示,预兆着一种革命心理的酿成为止。我们能不能寻出一些普通的原则,来解释这种现象呢?
  两世纪以前,孟德斯鸠和卢梭都已经看到政府有腐化的必然趋势;而汤麦斯·杰弗逊会亲自看到两次革命,借此迫使政府记起它们当初之所以创立的目的。权力的行使常常是对于那些行使它的人有毒害的,这已成为政治哲学家的普遍论题;因此,穆勒曾经说过,凡是主张授予政府以权力的一切理由,也就是主张设立保障,以防止滥用权力的理由[1]。我们有这类的保障,多得很,各种成文宪法,人权宣言,基本法律等,只从显着的技术上看,它们都没有能够使人相信不用暴力便可以达到它们的目标。要知道我们的问题根源很深,不是宪法程序所能揭示的。假使孟德斯鸠和卢梭是对的,我们仍然想知道政府之所以会腐化的原因;假使詹姆士·穆勒的警惕是对的,我们仍然要晓得政府之所以会滥用权力的原因。
  这就是说,政治哲学的正当基础便是历史哲学。假使我们能够解释历史事变的成因,我们就有材料,得以成立一个令人可以满意的国家理论。毫无疑问,这类历史哲学并不是没有。历史是揭明上帝意志的纪录,或者照黑格尔说来,它是宇宙的进程。或则以气候的变化来解释社会的变化;温带当有民主政治,热带当有专制政治。或则认历史为英雄伟人的传记,而从凯撒、路德、拿破仑、列宁等英雄意志之中,寻出各种事变发生的因果。
  这一切理论的缺点说来很简单。它们不能使我们预测未来事变的大概情况。它们不能使我们看见未来的命运。把历史解释为上帝意志的揭露,并不能使我们知道那个意志的下一阶段是怎样的。把历史说成是宇宙的进程,使我们依然不知道宇宙是向何方行进;或者,如果再照黑格尔所称,历史是趋向于更大地实现自由,那么,我们就须解释这个观念怎样能够和破坏安全(自由的一个根本条件)不相抵触,而这种破坏是要使我们的时代成为一个不大仁慈的独裁政体的时代的。以气候为变化的原因这种理论,并不能说是没有真理,但是有史以来,欧洲气候并无基本的变化,而自有史以来,政府和文化的方式则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了。英雄伟人无疑地对历史是具有影响的;但是假如我们把他们看作是社会变迁的关键,那么他们何以会有影响,这种原因仍然没有解释出来。华盛顿并未造成美国革命,虽然对于革命的成功,他是一个重要因素。至于工业方面应用电力,使我们文明的性质在发生变化,这也不是由于一个或少数伟人的功劳。我们还必须从其他方面去进行研究。


  任何一定社会的基本因素,便是它所以求得生存的方式;一切社会关系都建筑在种种原始的物质欲望的满足上,这些欲望如果得不到满足;生命就不能继续下去。试将任何社会分析一下,总能看出它的制度、文化和它满足物质欲望的方法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当这些方法改变的时候,社会制度和文化也就改变。欲望满足工作主要由奴隶来担任的社会,与这种工作由自由人来担任的社会,这两者对于生活所抱的概念是大不相同的。前述这个社会被划分为奴隶和自由人两个阶级,就决定了它对于妇女、法律、教育、甚至宗敦的态度。最显著的是,它的法律必然要使奴隶遵守劳动义务。它的宗教,也将以其权威来贯彻这项义务的执行。
  经济生产方法的改变,似乎是造成其他一切我们所知道的社会形态改变的最重要因素。因为生产方法的改变决定了社会关系的改变;而这些改变又是依次和人们的文化习俗微妙地交织在一起的。我们要写一部法律史,就不能不从经济生产方法中去观察法律的根源。我们要解释宗教教义的历史,就不能不将它们和它们所由发生的社会背景联系到一起;而那种社会背景的关键,常常是要从那些以生产方法为基础的关系中才能找到的。我们的教育制度旨在对儿童给予生活上的准备;但是教育制度所准备的生活又是某一社会内生产制度下各项物质关系所起的一种作用。我们的建筑式样、我们的文艺风格、我们的科学性质,所有那些我们称为文明的基本结构,归根结底,都是这些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我们认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建造在这些经济基础之上的;因此,后者的关系如果有改变,前者的关系也就会改变。我们随着又辩称,任何一种经济关系体系,必须有各种政治和社会的方式来发展它内在的一切。例如法律将规定和那个体系相适应的各种财产关系。教育制度将把人们训练得能执行他们在那个体系下应尽的职务。封建时代的法律将表明主要从土地所有权来决定人们经济关系的社会的各种特征。封建社会的教育将拟具各种方法,以适应这种社会必须维持的各项关系。因为很明显,假使社会不能做到这种适应的工作,那么它的生产力,它的满足各种需要的能力,都要大受影响,甚或不免威胁它的生存。
  这就是说,任何社会必须设法保持一些稳定的生产关系,方能作为一个社会而继续生存。它必须以法律的力量作为那些关系的后盾。这就是说,它需要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工具,以便使那些关系得以继续下去,因为否则它就无法继续生存了。的确,这些关系大都是不受有关人士意志的支配的。在我们所知道的社会内,关系的变迁不是常有的事;这类变更的性质,与其说是普遍的,毋宁说是个别的。对于社会变动性的研究已经明确显示出,作为集团来说,奴隶依然还是奴隶,雇主依然还是雇主,工人依然还是工人,世世代代都是如此[2]。任何社会在一定时间内,是决不可能发生彻底的改变而不使它的生命分裂崩溃的。由于这一种崩溃会威胁着现行制度的基础,所以社会需要使用一种工具来制止,必要时使用武力来制止这种崩溃所引起的对于和平的威胁。这种工具在历史上就是国家。它的主要职务便是要保证社会内和平的生产过程。这样,国家就保护了这种过程所必需的生产关系的体系。国家的职务便是要在强制性的制裁之下,促成各种法律的关系,借使社会能依照它求得生存的方式来维持它的生命。
  我们已经看到,国家必须通过人才能有所作为——我们把这些人就叫做政府。因此,一个社会内法律关系的管理,就掌握在作为政府而具有行使统治权的正式权利的那些人的手中。去决定如何运用统治权的方式,也就是去决定如何分配生产过程的成果;要做这样的决定,非具有行使统治权的权利不可。所以在一个社会内,凡是企图根本改变分配过程性质的那些人,换句话说,凡是要想改变他们生活于其中的那个体系的生产关系的那些人,就必须改变那个社会的法律基础。要做到这一点,他们只有用和平的方法或者是暴力来取得国家政权:因为只有通过政权这个工具,才能改变根本的法律关系。
  由此而得到的结论,我以为对于任何政治理论都是重要的。社会中掌握着统治权的任何集团,在行使统治权的时候,总是以行使时能够使欲望获得最大满足的方式为趋归的。但是它对于这种方式的概念必然会被它对于生产过程的特殊关系所影响。在一个蓄奴的社会内,奴隶主会认为奴隶制度是有益于整个社会的;他们会利用国家以实施奴隶制度所必需的各种关系。但是很显然,他们对于利益的概念决不会与奴隶对于利益的概念一致。人们对于利害善恶的态度是从他们自身经验中产生的,一旦对于国家的利害关系不同,不同的经验就会使人们对于政权的运用方法也有不同的概念。这些概念会互相斗争以求生存;经过斗争而留存下来的概念,就有权来决定国家的统治权应当如何加以运用。所以在任何社会内,如果有若干集团,它们对于生产过程有着根本不同的关系,那么这个社会的基础内就会自然包含着冲突。
  这种冲突有两种。一方面,它是各集团本身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它是各种观念之间的冲突。因为每个集团都根据它的地位经验,而表达其善恶的观念。简言之,各个集团产生各种评价体系,这些体系乃是它们的社会关系之一种作用。这些评价体系总是要求取得普遍性。它们总认为自己对于集团以外的人,也是适当的。正如美国南部的奴隶主声称奴隶制度对于奴隶本身也是有裨益的。但是在事实上,这些评价将永远被它们所由发生的实际经验范围所限制。而且获得实行的那些评价,将永远是当时掌握着国家机器的那个集团所主张的那些评价。
  我们必须注意,上述这种态度并不是说,那个统治集团是有意识地或者处心积虑地要将它的私利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合并为一。也并不是说他们企图将他们所认为国家应该如何行事的概念普遍化起来,就是存心不良。任何社会的意识过程,是比这样简单的一种动机论要微妙复杂得多。一个人受到他的环境的影响,那是很自然的。那也就是他所知道的经验。经验告诉他的种种评价,都着上了感情、希望和恐惧的色彩。这些东西使他不自觉地把这些价值认为是社会利益上所必不可少的。一个在罗马天主教传统中养大的儿童把罗马天主教会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麦加的回教徒也是这样接受可兰经的意义;现在苏联的儿童也是这样地把共产党的观点视为抓住了社会关系的真正本质。凡是控制一个环境的人,用某种方式,在某种程度内,给这个环境生活的意视形态规定性质的,结果不但受他们统治的那些人被牵涉在内,就是他们自己也不能有所例外。世界上最罕见的社会典型,就是能够超脱这些熟悉的习俗的人了。
  但是这些习俗是被超脱了;其所以被超脱的原因便是我现在撮述的理论的精义。我们看到在一个时期被认为理所当然的奴隶制度,到了另一个时期就被认为是无可容忍的事情。柏拉图对于男女平等的辩护,在十九世纪初期看来,不外是一位大哲学家的不近情理的议论;但在我们看来,却是基本的常识。威廉·温特汉警告众议院要提防国家教育制度中所包藏的危险[3],半世纪后,罗伯脱·罗威的警告却说,我们必须教育我们的主人[4]。在十七世纪,除寥寥几个思想以外,大家都认为国家干涉各方面生产过程是理所当然的;到了十八世纪末叶,主要的经济思想则认为最少管事的政府便是最良好的政府。在中古世纪的思想家看来,“公平价格”乃是对于自然法则某些论点作逻辑分析以后所得到的近乎神学上的概念,在现在经济学家看来,“公平价格”则是世俗市场上供与求的一种作用,完全不受神学偏见的影响。在十八世纪英国浩繁的政治论文中,没有几本小册子怀疑贵族院在政治组织中所占的地位;到了二十世纪,却没有一本小册子不认为贵族院的地位是可以非议的,而且没有几本不是要求将它废除掉或者把它的组织加以根本改变的。50年前任何行业中的英国人,更不要说那些在政治生活里寻求地位的人,绝少敢于承认自己不信仰宗教;到了今天,这种自认为不信仰宗教的事情,除了在屈指可数的几个教会城市外,至少不会发生什么影响。我们怎样来解释这种变迁呢?
  我现在提出的论题是:这种变迁是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而社会关系的变化却又是由物质生产力的变化所促成的。当人们难以再用奴隶制度来开拓生产力的时候,奴隶制度就不再视为“自然”了。当生产过程的社会关系需要承认女权的时候,女权就从一位哲学家的不近情理的议论而变为法律所承认的社会权利了。当工业发达需要大众能读能写的工人的时候,教育就变为一件国家大事,而非纯属私人的事件了。国家干涉工业的程度,完全要看这种干涉是否能使社会所依赖的各种物质力量的生产率得以增进。我们对于贵族院的态度,是以我们所认为的良好的立法和它的关系如何而为转移的;这又与我们对于社会利益的概念有连带关系,而这种概念基本上又是从我们在社会关系的体系中所处的地位而产生的。但是社会关系的体系反过来又是要从各种物质的生产力里取得最高可能的收获的一种方式。
  我们对于这点不必多说。从这一点就可以知道凡是有急剧变动的时期,也就是生产方式迅速变化的时期;至于比较安定的时期,则是人们从事于惯常的生产方式而无显著改变的时期。根据这种见解,像在地理上有很多发现的文艺复兴时期,以及像十九和二十世纪在科学上大起变化的时期,当然也就是富有社会的和智慧的创造性的伟大时代。它们之所以会使国家内发生不安定情况,是因为生产制度的变化必然反映到整个上层建筑上,而这上层建筑便是难立在那个制度所产生的各种必要的关系上面的。
  但是我们还有许多话可以说。那些不安定的时期,也就是改变了的生产方法,使现行财产关系制度成为不适合的时期。这就是说,国家所维护的各项法律原则不许社会取得生产方法所能获得的全部收获。社会中有一部分人抱着这种见解,认为从前看来是很自然的那些关系,现在在实行上使他们的各项要求不能获得充分满足。他们企图改变这些关系。但是除非掌握国家统治权的那部分人为了某种理由,准备同意他们所要求的改变,否则要求新关系的这部分人就必须设法夺取政权,以便运用社会的强制权力来重新规定新的关系。换句话说,任何一集团,凡自以为从社会关系的改变中可以得到好处的,在当政者不许有这种改变的时候,它就会变成革命性的集团,以便在可能时达到它所需要的改变。
  总之,历史乃是各集团间斗争的纪录,这些集团旨在维护它们由于生产过程发展而自以为应该取得的各项权利要求。这些要求被认为对于充分发挥生产潜力是必要的。如果否认这些要求,就要引起革命运动。当然,这些要求不会按照这样的方式提出来。人们将设法以最有普遍号召力的方式提出它们,而否认它们的人也将以相同的方法来反驳它们。英国革命自称为维护宪法原则和耶稣新教。它固然是在维护这些东西;但是背后还有更基本的事实:司徒王朝这样建筑在君主的神权上面的一个半封建国家,已不复适合于商业阶级充分参加统治权的要求了。1789年的革命,也是如此。它在名义上是为了人权的普遍原则而斗争,它的实际结果却是使财产所有者把国家从地主贵族的特权利益的把持下解放出来。我们即使不必去声称,革命集团对于它们所标榜的目的是不诚恳的。我们当然还是能够感觉到:克伦威尔和伊里敦仇视将雷恩斯布洛上校那一类学说的情绪,和他们赴沙场对查理一世作战时的情绪是同样真诚热烈的[5]。一种革命意识的重要性,不在于它标榜它自己是什么,而在于它们所企图促成的社会关系的转变。
  这样互相竞争以夺取政权的这些集团,归根结底,总是表示着一定社会内财产关系和生产制度的潜在能力两者之间的矛盾。这就是说,根本的斗争总是各经济阶级为了要夺取统治权而发生的斗争。一个经济阶级,可以界说为一部分人民,他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特殊地位是和其他部分人民的地位截然不同的[6]。这种地位是被国家维持的那个经济关系体系所规定的。国家以其命脉所寄的那种最高的强制权力,供给社会中某一主要阶级利用,任何阶级除非获得了这种权力,就不能根本改变它在社会上的地位。因此,一个阶级如果要求这一种根本的改变,就必须夺取国家政权。
  由此可知,在这种政治斗争里,国家永远不会是中立的。它并不超然独立于冲突的各个集团之上,为它们作公正不偏的评判。在本质上,它只是那种强制权力,被用来保护某一个经济关系过程的种种权利和义务,以防止企图改变这种过程的另一个阶级的侵犯的。因为一经分析,国家就发号施令来实现他们所认为是善良的目的的一群人。他们对于善的概念,乃是他们在这个被攻击的过程中所占据的地位的产物。如果改变这个概念,他们就须放弃他们的地位;这种让位是可能的,然而也是历史上极其少见的现象。
  我在本章内随后所要说到这种历史过程的种种涵义。这种过程的基础,我已经在这里解释过了。目前要弄清楚的,是我的论点所并不包涵的意义。我的论点并不是说,技术发展便是社会变化的缘由,技术发展当然很重要,但是它宁可说是从社会的需要产生出来的,而并不是决定社会需要的。例如在我们自己的制度里面,我们对于各种发明的选择采用,至少大半要看它们被采用后能否获利;因为获利就是我们社会特有的为经济关系所促成的基本动因。如果仅只作技术方面的考虑,穆勒决不会写出他的著名的威叹,说是机械没有能够改良人类的社会命运了[7]
  我的论点也不是说国家总是服从于操纵它的那个阶级的私利,因而说他们要求私利的自私欲望就是国家政策的领导力量。我完全承认,政治家们无论何时都会象他们的批评者一样诚悬,确信他们是把国家机器用到他们所知道的崇高目的上的。我的论点是完全不同的,我是说他们所能知道的事情是由国家所要维持的各种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也就是说,这些经济关系在它们每一个历史阶段上产生了若干特殊的理想,而这些理想之所以能成立,就在于它们能够最大限度发挥生产潜力的假定力量;也就是说,这些理想的消长,要看它们所表现的种种关系是不是能够实现这个目的。如果把历史解释为互相竞争的私利之间的斗争,那么历史便没有意义了;这种看法污蔑了人类本性的质量。历史宁可说是各种理想的竞争求存史,而这些理想的性质是由它们在一定时期内挖掘生产潜力的能力所决定的。这些理想之所以会竞争,乃是因为各阶级对于生产可能性的关系产生了种种企求实现的权利要求。这些要求是“包含”在阶级关系之内的;一旦人们觉得要求和满足两者之间的比例遭受严重破坏的时候,自然就要设法重新加以调整了。我已经说过,人们要做到这种调整,只有夺取国家,因为各种阶级关系是由国家所特有的强制权力来规定的。因此在任何社会内,新的阶级关系便意味着新的理想胜利了。十九世纪法国的特殊的意识形态和十八世纪的有所不同,因为法国大革命已经发生,改变了那个社会的阶级关系了;而那次改变所循的途径,便是中产阶级把国家政权从贵族阶级那里夺取过来。
  我也没有想辩称,一切历史变化必然是为我所说的这个因素所决定的;我只是说经济因素在这种决定上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我完全承认,人格、传统、逻辑也是促成改变的因素。英国的自由习惯使英国人反对独裁制度要比没有这种习惯的俄国人容易很多。如果路德或者拿破仑或者列宁没有出世,那么我们的生活一定会和现在有所不同;如果没有列宁,至少1917年11月的俄国革命很可能具有迥然不同的性质了。在法律的施行上,专门法学家纯粹为了法律的缘故,努力追求一种形式上的一致性,使法律不致完全依赖经济的因素。传统、人格和逻辑固然主要的是由经济的因素所形成的,但是它们反过来形成经济因素,这也是事实。社会变化的各个因素之间起着相互的影响,这是任何认真的观察家所不能否认的。
  但承认历史因果关系的多元性,不等于否认经济因素的首要地位。我不过主张,任何其他因素的作用是被一种环境所左右的,而这种环境的性质又是被它的种种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这些关系给予社会的性质,无论是怎样地间接,将渗入并且形成那个社会的一切形式的文化生活。各种传统要使自己适合于经济关系的需要。伟大的人格也要依照这些关系所产生的机会来体现自己。一个法律体系的各种基础是要由经济关系的需要来规定的;只有在这些问题解决以后,法律家才能开始探索一种形式上的一贯性。任何人都能看到,苏联今日新的经济关系下的种种需要,已经打破了那个梦幻的、神秘的、悲观的斯拉夫人的传统,而斯拉夫人从俄国前一世纪的历史上看,就是我们的“铅板”。任何人也都看到,它的艺术、它的文学、它的哲学也在逐渐适应着新的经济环节所包含的意义。我们可以同意,说列宁大大地改变了世界历史;但是这是由于帝俄基础的阶级关系的崩溃,才造成了他的时势。习惯法管辖下各法院所拟具的法律解释法规,是习惯法基本主题的必然结果,而这种基本主题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利益乃是法律所依据的主要假定;但是如果英国或者美国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各法院就需要大不相同的法规,以保证那种作为基本法律理想的本身一致性。因为决定本身一致性的,便是我们作为出发点的各种假定;再说一遍,这些假定是被各项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而这些关系的宗旨也便是这些假定所要保护的东西。


  这样说来,经济因素便是社会上层建筑所依据的基础;而它发生作用所循的途径,就是各经济阶级夺取政权的斗争。我已经说过,各个不同的阶级产生过程中所占的不同地位,产生了不同的需要和利益,这些需要和利益,在某一点互相发生冲突。这是由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两者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当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时候,这种矛盾便成为不容忽观的了。因为这样的阻碍会使蒙受不利的那个(或者各个)阶级感到受了挫折,它便开始要怀疑现存制度的正当性;它要求国家所维持的各项法律原则须有一番改革;它形成了一个意识形态,指摘而且仇视那个维护现行制度的意识形态。这个矛盾成长得愈加完全,新意识形态的势力也就愈加深厚。于是就会有个时期到来,旧制度被攻击得体无完肤,它只能在投降或者覆灭两者之间抉择一条道路。
  这种演进情形,在法国古老朝代迟缓的复亡,或者在俄国从1825年12月党人起事直到1917年布尔什维克成功将近百年的演进过程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在这两种情况里,各种现象的大致相似是可以令人注意的。对于现行价值和制度,两者都有一种贯彻了整个社会的批评态度。当局都想用强暴的策略来制止这种批评精神的增长,但都没有成功;而且在这两种情祝里,国家权力的日渐削弱都使当局震惊而做了让步。但是这些让步在两种情形里都来得太迟了。让步的代价使掌握政权的阶级感到可怕,它们又企图保持旧制度而断然取消这些让步,这样,从前的法令森严的状况又暂时复活了,但是这种回光反照的权威不能持久:到了第二次危机复临的时候,就知道国家的基础已经的确动摇了。
  我们必须依据这些趋势,来讨论社会上阶级斗争的本质和涵义。这种斗争存在在每一个社会之中,有两个显著的特性:(一)分工,(二)生产资料数据的私有制。按照马克思的见解,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将使社会日渐划分为两个巨大的敌对阶级:一个是资产阶级,它占有生产工具,所以要运用国家权力以保护它在这种地位上所享有的各项利益;还有一个是无产阶级,它全靠出卖它的劳动力来维持生活;资本主义的扩张一停止,这一阶级所处的地位就要蒙受不利,所以不得不夺取政权,以改变它所认为使它横受苛待的那些阶级关系。马克思并不否认社会中还有其他阶级的存在;也从没有否认过,在某些场合下,地主、职业阶级、小店主、小商人、官吏等等,也是不容漠视的。但是他辩称,在资本主义下,它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都不见得很重要,不会以决定新的阶级关系当作它们的历史任务。这主要是无产阶级的工作,犹如以前摧毁封建主义国家的大革命乃是资产阶级的历史任务一样。可是在最后时机,这些比较不重要的阶级就不得不在这两个利害较大的派别中间选择一条道路了。
  我们必须自问的第一个问题就是,阶级的对抗是否确有其事呢?人们常常说这是政府政策发生错误的结果,或者说这是因为未能觉察到那表面上的对抗之下,有着贯彻全社会的利益的真正统一。的确,像罢工之类是继续在发生的;但是一种贤明的仲裁办法总是能够帮助它们获得解决。而且,雇主和雇工对于促进公司的最高生产额都是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的;因为这样可以扩大销售量,增加赢利,而工资标准和工作条件也就可以改进了。事实上,贤明的管理在任何社会内都能寻出种种办法,以造成一种合理的继续的和谐状态。
  这当然是对于社会形态的一种理想主义者的解释,其中遗漏了许多根本的而我们所不能不指出来的东西。让我们专门来叙述一下我们所知道的工业社会,同时不要忘记,过去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都大同小异地有类似的情形。我们看到这一个工业社会中,生产工具掌握在一个少数人的阶级的手里,而就分配来说,这个阶级在社会生产总额内的利益,是和它所统治的广大群众的利益很不相同的。因为社会生产总额既是有限的,所以,举一个明显的例子来说,群众的工资方面所得的愈多,那么占有生产工具的那些人所得的利润、地租和利息也就愈少了。还有,根据我们这个社会的各种假定,生产的动机在于获利,所以工资水平,以及取得工作的机会,都要看利润水平是否足以吸引一班资本家运用资本来从事生产。总之,资本主义的各项假定既然如此,如果不能获利,就必然要造成失业或者工资的减低了。显然,在生产数据私有制下,劳资双方利益之间是有着根本对抗性的。
  固然,其他各种社会对抗性也不在少数;但是这些对抗并不一定产生我上面所讨论的那些政治的后果。在煤业业主和煤油业业主之间,在铁路股东和汽车运输业股东之间,在商店老板和合作社之间,都有利害的冲突。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在教会和教会之间,在各个不同类型的工会之间,都有一种历史的对峙。但是我们并不认为煤业业主会同煤油业业主争取政权;我们知道,他们的利益是可以得到合理调整的。那么,我们为什么要说劳资之间的对抗要另当别论呢?
  对于这个问题的答复,是同我在本章内所主张的论点息息相关的;它是我行将提出的国家哲学的中心问题。这个答复是:在生产工具私有的社会内,生产工具的使用以及生产品的分配,必然使工人阶级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是因为它并没有分享到这些工具的管理权的缘故。一般说来,对于其他一切社会的对抗性,我们是能取得协议的。互相竞争的资本家和工会,或者合并,或者消失。教会之间的冲突也不是一个阶级长期剥削另一个阶级。乡村和城市之间的对峙固然较为深刻;这种对峙如果变得严重起来,像今日东欧那样,可能成为政权的争夺战,但是像最近英国历史所昭示的,农业界的不满情绪,是不必变更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基本原则就可以平静下去的。一切其他社会的对抗和劳资之间的对抗,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这是最后的区别)就在于:工人阶级的愿望是只有改变法律的基本原则才能达到的。
  有人说,此外还有他种的对抗,例如在美国和南非洲有白人黑人之间的矛盾,其深刻的程度并不亚于我们正在讨论的那些对抗:或者像杜白林地方天主教和耶稣新教工人之间的仇视。我们不否认它们的深刻性;我们也不否认凡是有着这些矛盾的地方,它们所发生的作用,将阻碍专门化职业和它的各种关系所造成的阶级团结。美国的雇主久已懂得巧妙地利用人们种族和国籍的差别来挑拨离间他们了。
  然而这些对抗的存在,并不妨害现代社会中劳资之间的对抗所特有的性质;它只不过推迟它的充分表现罢了。俄国革命已经显示得很明白,在某种环境下,阶级意识能够超越各种阻碍它的种族信仰或国籍的差别。这些环境究竟是些什么,我们固然不能准确地说出来。我们只能说,每当生产制度的作用是以阻止工人阶级取得它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工作报酬的时候,就要采取方法来改变社会的基本结构。
  当然,工人阶级是否意识到有权去做这种变,是要看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形而决定的。一个民族在政治上的成熟性,它所属政府的性质,各种宗教组织的权威,种族的心理影响,这些都是与有关系的。像大不景气前美国那样一个经济在扩张中的社会,它所感到的阶级斗争的紧张性就远不如战后英国经济扩张遇到了障阻和竞争的社会中所感到的那样深刻。但是这类差别是决不能使斗争永久推迟下去的。除非生产工具私有制能够继续不断地改进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使工人所抱的愿望得到满足,使工人纵有些将信将疑,也能接受国家现状。但是只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什么改进的话,工人们立刻就会滋生一种革命的意识。他们总想增进他们从生产过程中所取得的满足;如果他们在一种财产关系的制度下无从加以增进,那么他们就要寻觅另一种财产关系制度。实行改革可采取的方法只有革命。
  必须注意,我并不是说,这种方法便是成功的革命。成功和失败乃是历史策略上的一个问题,与本文讨论的范围无关。这里只讨论对于国家本质可以有所阐发的经济演进的涵义。凡是批判这里所揭示的见解的人,如果他驳斥它,就须证明两件事情。他必须表明:现代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同于先前的一切制度,它能够不管它所根据的各种财产关系而无限制地扩张。此外他还须表明,这种扩张永远是相当地大,足以使工人们所抱的愿望能够得到满足。他表明这点时,不应着眼于一个没有我们所看到的各种纠纷的理想世界中的概念的资本主义,而应着眼于我们必须应付的这个经济帝国主义互相逐鹿的世界,这个世界里有的是货币膨胀和收缩,白热化的市场争夺战,贸易限额,关税壁垒,以及商人借以控制或保持他已经获得的市场的贸易津贴。他必须表明,现行财产关系能够迅速地弥补当前生产力和消费力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巨大鸿沟,必须表明目前三千万以上的失业者,或者可以由于劳动需要的恢复而很快地重被吸收,或者可以由于国家运用它的课税权力而使他们的生活获得适当的照顾。他还须表明,国家不但能够使失业者的生活维持得很好,而且能够在不违背营利的条件下,保持并且发展那些已被工人们视为国家分内职务的各种社会服务。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证明在一个资本主义民主政体里必须出现的各种条件[8]。这一社会是以普选权为基础的。它企图在经济统制权的集中于比较少数人手中,以及政治权力的最大可能的分散两者之间寻出一种调和。在这样一个社会里,群众必然要运用他们的政治权力来增进他们的物质福利;资本主义民主政体的各种假定既然如此,这就意味着迟早要成立一个政府,保证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很容易看得出,在资本主义扩张的时期,实现这种保证是没有特殊困难的。这时政府能作各种让步而不致侵犯那些掌握着生产资料的人所抱的愿望。那些人是准备支付这种制度各种假定里所包括的代价的。但是当资本主义到了收缩时期,局面就完全不同。民主政治所要求的各种让步,显得代价太高了。资本主义的各种假定于是和民主政治的各种涵义发生矛盾。如果收缩的时期延长下去,这就必须废除民主程序,或者改变社会所依据的各种经济假定。
  以上所述是一种正确的分析,这已由法西斯主义运动的兴起和开展予以证明了。资本主义的自由阶段,在它把它和民主政治结合为一个普遍的理想的时候,是和它的扩张阶段相适应的。这就是说,当资本主义有力量在生产过程中充分发挥其潜在能力的时候,它是能够让步于民主政治的种种要求的。它的经济假定和政治假定之间的矛盾,为它的成功措施所掩蔽起来了。但是资本主义一旦转入恶劣环境中,让步的政策就显得靠不住了。营利的动机要求较低的工资,较劣的工作条件,减少资本所纳的赋税以及缩减各项社会服务。但是民主政治却使群众希望得到与这一切相反的东西。他们已经相信,他们尽可运用他们的政治权力,来争取增加工资,改善工作条件,不断扩充社会服务所包括的种种物质福利;他们已把这些事情和国家的民主程序并为一谈了。资本主义在恶劣状况下未始不可暂时缓办这些事情。但是如果延迟得太久,只要资本主义和民主政治的结合继续着,逻辑的后果便是资本主义的转变。
  法西斯主义起来把资本主义从这种进退维谷的情势中拯救出来。它用种种形式废除了民主政治,把无限制的政治权力交给了那些占有和掌握生产资料的人。它的各种办法都是一致的。一切同它宗旨不合的政党都被镇压掉了。自由工会既被消灭,罢工的权利也就相随而去了。工资或由雇主单方面加以削减,或经政府许可而予以核减。自由批评的权利被剥夺了;选民改选政府的权力也被撤销了。而且饶有意义的是,那些主要的法西斯主义国家,它们的权威一部分建筑在它们和社会上的武装力量的协议上——我在上章过,这种武装力量乃是社会上最高强制权力的中心——,另一部分便是把自己党徒武装起来。此外,在现代情形下,自由既然不外是供给真实消息的一种作用[9],所以出版、无线电、印刷、电影和剧院一律都直接受到了政府的统制。在希特勒统治下的德国,甚至连教会也都要服从于这种目的。攻击新政府的人,都是毫不踌躇地被关进监狱或者送上断头台。公务人员的中立性——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主要概念——也公开地被放弃了;拥护这种新秩序的一位知识分子的领袖曾经解释说,在严重的时期,官吏是必须用“国家阵线方面可靠的老战士”[10]来充任的。司法机关同样听命于各种法西斯主义的理想,而不奉行法律的原则。一位著名的律师居然能够把1934年6月30日的残酷可怖的大屠杀说成是合于正义的[11]
  在这种环境中,法西斯主义只要能够得到国家武装势力忠心的拥戴,就能够把资本主义维持下去而且把它视为靠山。只要这些武装势力靠得住,它就能够粉碎一切国内对它的不满情绪。它对待资本家的态度,是以满足他们营利动机,作为国家政策的首要之点。资本主义民主政体的各种问题的解决,是把这种结合体里的民主因素简单地一笔勾消了。法西斯主义也象资本主义民主政治那样表示对于大众福利的关切,但这是不关重要的。希特勒先生告诉我们,在宣传的时候,任何意识形态,不论怎样欺诈,只要能宣扬法西斯主义的宗旨,都可以用之不疑[12];而墨索里尼也曾解释,国家目的完成的时候,便是个人完成他自己的时候[13]。我们只要把法西斯主义国家目的的实际性质检查一下,就会明白这意思是指,为了资本家营利的需要,可以牺牲普通的工人。
  我以为最具有意义的是,在意、德两国内,民主制度的取消都是顺利地完成了,而没有丝毫改变两国内各阶级的经济关系。这一个事实最能明显表示出这些法西斯主义革命和俄国的不相同。在德、意两国,权力外表和实际之间矛盾的解决,并非由于改变了那些决定各阶级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而是因为取消了以前工人所赖以企求取得他们自认为分所应得的让步的各种社会和政治制度。在苏联各阶级间的法律关系是根本改变了,因为它使国家代替私人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德、意两国新政体的实效,便是夺去了工人否认国家宗旨对他们是适当的那种法律权利。社会生产品的分配,仍然根据和政变前相同的原则来进行。实际的不同点,便是对于有关分配的各项原则,不许进行斗争,也不许自由讨论了。
  如果有人说这些原则是由国家独立仲裁所决定的,我们的回答就是我们根本否认这种仲裁的中立性。法西斯主义国家,和任何其他国家一样,必须遵奉它的基本假定;而因为事实上生产资料私有制是被维持着的,这就意味着这些假定是服从于私人利润的动机的。希特勒执政后的第一年中,他之所以不得不放弃那些带有社会主义倾向的政策而走向右边去,就是因为私人利润受到了威胁。意大利法西斯主义国家工资不断减低;也是由于私人利润受到了威胁的缘故[14]。这就是说,只要采取了资本主义的假定,国家行动的方向必然是偏向于资本所有者。如果要凭靠其他不同的原则,那就同法西斯主义固有本质不能相容了。
  法西斯主义的重要教训便如上述。近代任何其他历史经验都没有这样暴露出国家的本质的。它的强制权力必须用来保障某一阶级关系体系的稳定,而不能用来改变这一体系。这就是说,每当社会制度的作用足以危害这种稳定的时候,国家就要假借法律和秩序的名义来攻击这些制度。但是当它这样做的时候,它必然也就保护了那个社会阶级关系里所包含的既得的利益。它由于它本身存在的法则,不能在阶级关系中间保持中立。它不得不有所偏袒,就因为它是一个国家。它的政府必须为那个在经济上掌握着社会生存攸关的生产组织的阶级服务,成为它的一个执行委员会。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引用一个美国的例子来作解释。美国各雇主御用工会的种种弊端,以及大雇主在工人组织薄弱的工业 中所行使的巨大权力,促使1933年国家工业复兴法案内制订了这样一个条款,规定各种工业内劳方得任意选人作为它与雇主谈判时的代表;从这个条例推论起来,劳方如果愿意的话,可以由寻常的工会来代表它。大家都知道,雇主方面的反对使这个条款实行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在太不洋沿岸一带,当码头工人已经绝大多数同意,推选出了运输业工会为这种代表的时候,码头和轮船公司都拒绝“承认”,以致1934年7月间旧金山发生了一次总罢工[15]
  这次罢工经过四天就瓦解了,而它之所以会瓦解,就是因为州政府假借法律和秩序的名义,用了全力来击败罢工的目的。至于罢工的人们是企图取得法律已经颁给他们的权利,那是无关重要的。旧金山雇主们拒绝承认运输业工会,乃是存心要规避法律所加于他们的义务,那也是无关重要的。最后,美国法律的前提原意是,法律应该平等地、无差别地施行于一切人,不问他们是雇主或者雇工(因为根据国家宗旨,国家法院对于他们应该不偏不倚),那也是无关重要的。
  一旦劳方不再为旧金山社会服务,它就使那个社会的继续存在发生动摇;总罢工的目的就在于此。这是企图使用因拒绝服务而产生的压力,首先迫使雇主让步,并再迫使政府出来命令雇主们让步。此外,我们必须注意,旧金山事件的目的是要实现法律所已经颁予的一种权利。但是总罢工在性质上是对于公共秩序的一种威胁,因为它使那些为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各项服务都停顿了。而国家的目的是要保持公共秩序。为此,它必须保证各项重要服务的进行;这就是说,它必须使总罢工的目的不能发生效力。负责施行国家工业复兴法案的行政官许·詹森先生说道:“总罢工对于社会是一种威胁,对于政府是一种恫吓,是内战和流血的叛乱”[16]。因此,他动员旧金山劳工运动中的“负责分子”出来肃清他们队伍中间那些要总罢工的捣乱势力。
  那么,这种情况究竟牵涉些什么问题呢?雇主们只须继续不承认运输业工会,也就是说,他们只须继续规避他们明白的法律义务,他们便可以保得住政府将出来干涉,使罢工瓦解。工人们呢,只能在屈服和同政府发生冲突两者之间选择一条道路;当然,同政府发生冲突可能就是一种革命的行动,这是工人们从未想到的。我以为推论起来很明白,就是说,在任何国家内,凡是重要服务为私人所有,而它们的继续性受到威胁的时候,政府就要出来干涉,运用它所有的一切强制权力以保持那种继续性;而要反对这种干涉,就只有付出革命的代价。国家的干涉当然是假借社会公众的名义来进行的:但是它的结果却分明是把它的权力交给私有权去自由行使了。这就是说,国家所维持的阶级关系体系,使它自己依法颁给工人们的一项根本权利在实际施行上成为无效,而依照国家中立性的前提来说,工人们是可以指望这种权利之合法有效的。饶有意义的是,在旧金山罢工事件中——这并非唯一的例子——国家绝未采取任何步骤以促成其合法有效。不管说得多么好听,当雇主们受到反对的时候,国家立刻就像他们的代理人那样行动起来了。从美国国家所根据的各项假定说来,它是不会采取任何其他的行动的。
  旧金山的情况只不过是一个普遍论题的一个例子罢了。这个论题是很简单的,就是说一个社会内,只要有阶级斗争存在着,国家权力的表现将偏向该社会内占有生产资料的人。有时候,斗争过程的性质是隐约的;例如当罢工的时候,法院可依雇主之请出立告示,禁止工人在工厂附近阻止别人上工。有时候,它们的性质却是显明的,像旧金山事件那样,国家的权力就体现在机关枪和刺刀上面了。不论是隐约或者显明的,阶级斗争的最后目的,只有夺取了国家才能够实现。因为此外并无其他的方法,可以使用国家权力来促成财产关系上的决定性的改变。因此,一个社会内生产工具如果为少数人所占有,国家的权力将被用来保护他们的所有权;因为这便是法律的前提,而从法律的定义说来,法律便是国家的意志。


  我们所达到的是这么严重的一个结论:在一个生产工具私有的社会里,主要事实就是拥有生产工具的阶级,和享受不到这种所有权的利益的阶级两者之间,为了夺取政权而进行的斗争。这个结论的意思是说,国家总是偏袒前者的利益;而国家为他们利益行使权力的那些人,除非迫不得已,决不肯放弃他们的利益。让我再郑重地说一逼,那些人采取这种立场,井非出于纯粹自私的理由。他们所以这样地做,乃是因为他们在社会阶级结构中的地位使他们把他们的特殊权利(他们很少认为这是特殊权利)当作社会整体福利。
  这里所采取的见解,自然会扰乱许多心胸宽大的人的。这种见解假定了革命不可避免地要成为社会改革的催生婆,并且它承认,在人类进化中的若干阶段里,人类不复根据理性来解决他们的争议,而要使用武力来决定最后的运命。这班心胸宽大的人会记得内乱时的恐怖、清教徒叛变的悲剧、法俄两国人民在革命期间所受到的痛苦,以及由于运用暴力而必然引起的仇视、猜忌和残忍。他们自己强调特别在工业革命以后人类物质环境上的巨大进步。他们想到社会上比较幸运的分子,用慈善事业减除比较不幸的人们的灾难所作的充分努力。他们想到我们这个时代特有的那种给人不必要的痛苦的措施,已经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敏感。他们讲到已经养成了较好的社会良心,这可以从我们对于国家机能的新态度,富人自愿按照高税率纳税以及现代社会上机会的日益增多而获得证明。如果这些事情都能够和平地实现,那么我们为什么一定要说,在现代文明下,暴力依然是一种主要的工具,并不亚于较为不开明的时代呢?为什么我们不能辩称,人类已更加深切地看到暴力的种种危害,所以他们将接受理性作为最后的裁判者呢?
  我以为这个问题的答复是很明白的。就是说,从历史上看,用和平方法进行重要改革总是在一个正在扩张着的经济制度下才能做到。凡是有扩张的地方,那里就可以得到安全;而有安全的地方,人们就有时间和机会让理性来做裁判。因为凡是有这种扩张的地方,特权方面所抱的愿望,并不会因为了群众的要求而受到损失。在能够不断给人以新的物质福利的社会里,妥协永远是做得到的。只有经济的收缩已经到了这样的地步,除非对社会里的阶级关系进行革命,否则就不能满足各项要求的时候,社会才是岌岌可危的了。要知道社会关系的改革,就是观念体系的改革。这种改革等于否定是非曲直的观念,而这些是非曲直观念在那些被迫放弃它们的人看来,就是他们的全部生命。人们可以放弃他们所认为不是根本重要的地位。至于他们认为是和他们福利攸关的任何重要地位,从历史上看,他们作为一个阶级是从来也不会和平放弃的。
  关于这一点,只须将各项事实检查一下,就一定看得出来。现在没有一位文明人再维护奴隶的经济制度了;但是从前却经过一场大战,才使美国南部各州相信这是一个不容保护的制度。现在没有一位文明人再反对宗教自由了,但是历次宗教战争却说明了我们取得这种认识所付的代价。英联邦以各个成员国间的地位平等为立国的原则,但是这个原则是经过了三次内战才得到确定的。事实上,社会正义的重要原则,绝少不是由于是它们的拥护者斗争而得来的,甚至那些在我们看来显然是正当的事情亦复如此。例如选举权,法律上的平等、妇女解放、工作时间的限制,工厂中的适当工作条件等等,这一切没有不是用人类生命的代价而取得的。我们至今还在斗争着,要确立工业界里自由结社的权利。我们至今还在斗争着,要否认黑种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就理性方面来说,我们大多数的人都承认战争是无益的;但是即使那些接受国际联盟规约和巴黎非战公约而反对战争的人,也还认为:当签字国家认为牵涉到“荣誉”或者“重大利益”的时候,运用武力是正当的。
  而且当我们说我们必须信赖理性这句话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指的是什么呢?我们要解决争议的时候,应该信赖谁的理性呢?是指政府的理性吗?我们知道这种理性是常有偏袒、常有错误的。是指中古世纪思想家所尊重的社会中“居多数的清明的分子”的理性吗?但是在任何一定期间内,谁又是“居多数的清明的分子”呢?它是否即系多数人的意志呢?我们是否应该采取,人们根本不肯采取的那个见解(如我已经讨论过的),说是少数人必须永远无条件地屈服呢?假如它不仅仅指多数而言,我们又何从发现那些“清明的分子”呢?在社会事务上.,所谓清明也者,不外是我们认为与判断有关的经验的一种作用。清明的分子不见得就是任何一定期间内的专家的决断;因为不仅专家们也常犯错误,而且社会组织方面的事情从来就不是完全属于专家的事情。那么在事实上,如果在人事方面取消了运用武力的权利,分析到底,岂非意指要永远承受现状,直到行使国家意志的那些人准备改变现状的时候为止呢?
  有人说在独裁制的国家内,人们对于理性的义务,同在一个民主制度的一般假定得到人们接受的国家内,人们对于理性的义务,两者之间是不同的。因为在后述的国家内,人民在他们认为适当时,得以多数人的决议,来改变政府的各种原则,也就是改变政权所致力的各种目的。在那种国家内,那些主张改变的人的任务是用论点来说服多数人相信他们的见解。他们无权运用武力,因为92他们不需要运用武力。
  这些话显然是不错的;但是那些将他们的全部哲学建筑在这种论点上的人,便是把我先前论题中所包含的整个问题作为假定了。说根据理性同意而成立的解决办法永远胜于根据暴力成立的解决办法,这话算不得什么大发现。说在一个民主的社会内,人们应该耐心忍受他们所认为是大恶的事情,因为只要他们能够得到多数人的赞助,他们就有改变他们所反对的法律的法定权利,这话也算不得什么大发现。据我所知道的,凡是赞成我这里所提出的论题的人们,绝没有一个怀疑这些见解是错的。
  当前的这个问题必须根据一个不同的理由来解决。我的论点就是完全不同的一个,就是说,资本主义社会内,各项民主制度,只要它们行使得不致破坏资本主义的基本涵义,即不致破坏生产资料私有权利下的阶级关系,它们就被认为正当有效的。我一向就辩称,当民主制度企图将那种私有制改为社会公有制的时候,资产阶级,如果力量够的话,就会运用政权来压制各项民主制度。所以我说在经济发展的现阶段上,各阶级间的争议只有用武力才能解决。我说过,维护民主制度并非国家本身的固有目的,意国、德国和奥国的经验可以说明这点。这一种政体,只要它对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各种阶级关系的内在需要没有冲突,就能够把自己维持下去。只有当一个资本主义制度一帆风顺,能够满足工人们有增无已的物质福利要求的时候,这一种政体才能够和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一旦资本主义不复那样顺利,而转入长久停滞不振的局面,使人明白它过去全盛时代所享有的那种扩张,已经是一去不返了,那么它就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如不撤消它所固有的阶级关系,便须撤消民主制度。
  现在我们要答复这种论点,不能说因为民主政府的假定是使问题能够得到合理的(不是暴力的)解决,人们就应该接受这些假 定。人们当然应该接受它们:但是问题在于他们在事实上会不会接受它们。我们不难表明,民主国家比较任何政体有更多的机会来实现社会的正义。但是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国家,井非纯粹,筒单的民主国家,而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国家。所以它是这样一个国家,它的政治涵义是每个公民都能获得社会上物质福利的平等权利,而它的经济涵义,却由于它的资本主义基础,营求利润的要求限制了公民取得物质福利的平等权利。因此当前的问题,并非放弃民主制度是否聪明或者公正的问题,而是在资本主义收缩时期,民主政治能否维持下去的问题。
  因此,对于这里提出的见解,真正的答复是要证明这样的维持是做得到的。对于这一问题的任何证明,都需要克服一些难题。只举最显着的几个例子,它必得解释意国、德国和奥国为什么那些曾经欢迎法西斯主义的诚悬而正直的人们,居然会对于民主政治的正当性失却信仰。它又须解释,为什么那种信仰的丧失是与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同时发生的。它还须解释,为什么法西斯主义国家似乎非用恐怖手段就不能维持,并且为什么它所使用的各项压制手段差不多完全是针对着工人阶级的机构的。此外,它还必须解释,为什么法西斯主义的到来,就差不多一定要减少或停止各种社会服务,要降低工人阶级的工业标准,要强力压制一切反对这些措施的批评。除非诸如此类解释一一提了出来,我们就很难怀疑这里所作的分析的正确性了。
  人们有时候说,民主政治制度的被推翻,毕竟还只是在那些对于它的制度经验犹浅的国家里才能顺利地实现。在经验较深的各国,例如英、美、法、比和斯坎的那维亚诸国,推翻民主制度的企图都至今还没有能够成功。这话当然是不错的;但是我们必须审慎地研究这里所包含的真理。这些国家全都害着民主制度方面的一种重症,这至少是很有意义的。在这一切国家内,近年行政上都有一个压制自由的显着特色,这也是很有意义的。而最有意义的,还在于它们全都不曾有过一个执政的政府设法使用民主制度来修正阶级关系,而这一点,倒是对于我的论点种种涵义的一个真正的答复。假如英国或者法国或者美国有一个社会主义的政府,和平地将财产制度的基础从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那么所谓根本改革可以用民主政治方式来完成的论点就大大地强而有力了。
  这样的情况根本是没有的,而且各民主国家内可以提供我们考虑的事实,反而使我们怀疑到另一方面去。法西斯主义对于法国的威胁是深切的;1934年2月事变的结果使左右各党派的距离愈远。在美国,劳动者在政治上至今还没有严密组织起来,不致严重威胁现行阶级关系的体系;但是,最可注意的事情,我们必须记住,便是罗斯福总统在这次恢复资本主义健康而不是取消资本主义的试验中,未能制止各大雇主抵制他那些旨在给工人阶级以物质福利的办法[17]。在英国,甚至少数派的工党政府,虽然并未企图试行什么社会主义的立法,却被指为威胁经济稳定的基础了;而那继之执政的举国一致的政府,不仅是把拥护资本主义制度的各政党熔于一炉,并且臆测使它上台的那个危机证实了民主政治所要求增加的物质福利应该停止或节约,就根据这种臆测而行动起来了(美其名曰牺牲均等)。
  我们要说的还不止此。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之所以尚能存在于英国,乃是因为这种结合的有效性还没有经过严重的考验。我们应当注意的是这种事实:1931年以来的种种事变,已经使工党愈加趋向于一种彻底的社会主义,而和这种演进并行的,就是保守党党员显示出一种重要的趋向,对于英国宪法一向所根据的各项假定发生疑问了。诸如改组贵族院,使它有权展缓通过工党占多数的众议院所制订的社会主义的立法;恢复已经废弛了二百多年的国王否决权;关于解散议会的权力以及加封贵族的权利,国王如能得到反对党的赞助,使议会同意他的展缓请求,可以无须依照阁员的谘议行事;这些提议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8]。因为每一个提议所拟的办法都是仅仅对付工党,而不是对付它的政敌的。每一个提议都是拟将各种宪法上的障碍物放在社会主义立法的道路上,而不致阻害反社会主义的政府的各项目的。
  关于英国的局面还有两点可以说一下;因为这两点可以促成一个极其重要的普通推论。有人时常对我们说[19],自由党和工党之间最好有一种联盟,因为双方都是旨在维持民主政治的,联盟之后就可以赢得选举权力,借此保障民主政治,不使受到极端右派的侵犯。可是自由党的领袖们常常解释说,他们虽然赞成大大推广国家的职权,但是他们反对社会主义;这就是说,他们不愿运用国家的权力,去改变阶级关系的根本基础。因此,要做到这种拟议中的联盟,工党就不得不搁起它的社会主义的信念,而集中精神于自由党的社会改良纲领。但是这一个步骤又未必是工党中多数分子所赞同的,因为1924年以来工党经验的全部教训指出了,凡是不改动阶级关系根本基础的任何政策都是不合宜的。
  但是我们不妨假定,工党至少暂时是愿意搁起它的社会主义信念,与自由主义的势力结成联盟,以求取得选举的胜利的。在我们面对的种种情况之下,这种选举胜利究竟能使它的目的实现多少呢?除非在它执政以后,有了一种迅速的经济复兴,否则它就不能举办任何社会改良的大计划;因为这些计划的所费不赀,马上会造成一种和它1931年间失败时相同的局面;事实上,如果工党出来推行资本主义制度,它必须老实接受资本主义的各项假定:而这些假定根本就认为在一个商业不景气的时期,国家不能举办所费不赀的社会改良。这样一个政府,它面对的情况既然不允许它实现它所借以获得政权的各项宗旨,我们就很难看出它将怎样能够长久地保持那些拥护它的人的信心。而且即使在它上台之际,有着迅速的贸易复兴的种种便宜,它也未见得能够大有作为。根据它和自由主义相联合的条件,它是不能推行社会主义的政策的。因此,它就不得不限制自己,只从资本主义制度方面为工人阶级觅取最大可能的利益。一个政策如果有效地贯彻执行起来,就意味着有较好的住宅、较好的工作条件、改良的教育制度、进一步的工会活动等等,那么我们就不必低估这个政策的价值。然而除非贸易复兴是长久可靠的,否则恢复让步政策的唯一结果,不外是给工人们所抱的愿望造成一个新的水平,而当下一次衰落来临的时候,他们必然又要失望。事实上,不管将来是复兴或是继续的危机,工党如果接受现行秩序的各种假定,便等于接受资本主义和民主政治二者之间的矛盾,而正如我们以前所说的,这种矛盾迟早要成为二者之一的致命伤。我不相信工党能在这些条件上维持下去。选民本身已经从1929年工党政府经验上得到了正确的推论,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事务,到底是应该交到信仰这个主义原则的人们手里。请工党来管理一个资本主义社会,是象请一个独立新教教徒做罗马天主教教皇一样愚蠢的。
  因此,这样一个建议并没有真正解决这里所提出来的中心问题。让我们再说一遍,这个问题就是: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那种过渡,加上它所包含的各项阶级关系上的一切变更,是否能够在一个民主政体的国家内和平地完成呢?我在这里并非辩称,假如生产工具的所有者准备恪守民主政治的各种涵义的话,这种过渡就不能和平地完成;而只是说,如果民主政治进行顺利,它也会进行顺利;这算不得什么深刻的观察。我所问的是,以我们以往所得到的经验来看,我们能不能够合理地假定,他们在事实上会恪守民主政治的各种涵义呢?我以为我们所有的证据都指出了,只有最热心的乐观主义者才能够对于这个问题采取肯定的立场。因为他不仅仅必须解释,或者搪塞地解释欧美各国在大战期间经验的意义;他还须说明当人们对于国家所应该依据的基础抱着决然不同意见的时候,国家的统一仍然能够维持下去。
  不错,很多知名的观察家都有着这种企图;我们很值得对于他们的议论仔细研究一下。格里高莱教授写道:“假使是为了宣传的目的,西方知识分子把法西斯主义看作是没落的资本主义,那么我们至少应该认清,他们绝无正当理由可以这样看法”[20]。他采取这种立场,是根据三个理由。第一、法西斯主义的本质是独裁主义的;而“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企业自由和个人在经济上自我表现的权利”。第二、“国家社会党党纲二十五条和苏联共产党党章两者之间共通之处,比两者中任何一个和资本主义国家哲学间共通之处要多得多。”第三、“如果资本主义正在崩溃之中,我们就应该在英、美两国,而不是在巴尔干、南美洲或者意大利去寻觅它崩溃的证据,因为在后述各地,从来不曾有过羽毛丰满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存在,这话对于俄国当然更为适用了”。格里高莱教授解释德国法西斯主义的问题是这样说的:“德国的社会和经济制度遭到了特殊的困难,但是那些困难是和资本主义固有的缺点根本无关的。”格里高莱教授同意:“假如一个骤然的工党多数要打乱国中经济制度,就会引起抵抗,但这所证明的,并非资本主义已经崩溃,相反的却是许多人民依然相信资本主义”。格里高莱教授结论说:“法西斯主义的发生绝不足以证明资本主义制度的崩溃;这仅仅足以证明在若干国家内,战后的局面被认为是不能合人满意的,而且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德国——纵令将自欺之处扣除掉,非经济因素是和经济因素同样重要的。”
  让我们将这个论点逐一加以探讨。当然法西斯主义在本质上确是独裁主义的,正象资本主义确是建筑在“企业自由和个人在经济上自我表现的权利”上面一样。但是我们所要研究的是,法西斯主义的权力是用在什么目的上的呢?当我们发现法西斯主义消灭了自由工会,保护了资本私有权,而且为了有利于获利而减低工资与劳动标准的时候,我们说法西斯主义所关心的有“经济上自我表现的权利”的个人,决非工人阶级中的成员,这当然不是不合逻辑的说法。总之,法西斯主义的权力是被用来保护资本主义所需要的那一种阶级关系的体系的,而“西方知识分子”之所以把它看做是资本主义没落的一种表现,就是基于这个简单的理由,也就是说,如果不运用这种权力来支持它,这些阶级关系就不能维持下去了。
  此外,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党纲两者之间的类似之点,在口头上,确是怪相近的,如果法西斯主义党纲在宣布的时候要说反社会主义和反工会的话,它就不敢要求工人阶级来拥护它了。但是我们不必从法西斯主义的意向来判断它,而重要的却是它的实际措施。我想格里高莱教授不见得以为给墨索里尼作后盾的意国将领[21],以及给希特勒作后盾的那些德国实业家如胡根堡和崔孙之流,他们之所以如此做法,是因为他们期望墨索里尼和希特勒会将党纲中共产主义的成分付之实施的吧。当然,法西斯主义政府确曾干涉过“企业的自由”;但是在德、意两国,那种干涉的性质都是资本家们为了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复兴而作的干涉。格里高莱教授可以判断说,这种干涉是走错了路线的一种干涉;但是当他研究了那种干涉对于经济制度和工人阶级的地位的影响的时候,他就无权推断,说这种干涉是认真地或者诚意地企图实现法西斯主义的正式党纲了。
  至于要我们判断象英、美两国内那样成熟了的资本主义,而不去判断象巴尔干或者南美各国内那样比较不发达的资本主义,这也无裨事实。因为一种经济制度的考验到处都是一样的:就是要考验它有多大能力去充分开发它的生产力的潜在力量。从这种考验判断起来,我们假如说英、美两国资本主义“崩溃”了,当然并不是不合理的说法。在英国,二百万人失业了,南威尔斯和东北海岸区等经济区域荒芜了,大宗输出贸易如棉和煤,钢铁和运输业,都宣称濒于破产了;其他各种工业都是吁请政府颁发补助金,借以苟延残喘;象这样一种局面,而在朝的一个政府却宣布它对于私有企业具有必要信心,这眞正可以严肃地称之为崩溃了。还有,读过罗斯福就职后不久发表的对于美国形势的描写文字的人[22],没有一个不是被迫选用一个和“崩溃”意思相仿的字来描写它的,假如他被禁止使用“崩溃”两字的话。
  格里高莱教授承认一个“骤然”性质的工党多数,如果它“打乱国中经济制度”,它是会遇到抵抗的;但是他把这种抵抗看作不是一种崩溃的证明,而“相反的”却是证明大多数人民对于资本主义的信心。
  我们很不容易知道,格里高莱教授所谓“骤然的工党多数”究竟如何解释。选举的胜利在失败的政党看来,大多是“骤然”的胜 利。就战后时期而言,路易·乔治的政敌们对于1918年选举便是这样的看法:工党对于1924年和1931年保守党的胜利也是这样的看法。难道一个政党,它的主要党纲已有好几十年成为公众热烈辩论的题目,一旦被多数选民推选上了台的时候,便是一个“骤然”的胜利么?要不,是不是还须以那个政党所得多数的多少,来决定它的胜利的性质呢?如果格里高莱教授的意思是指后述的情形,我以为很明显,任何政党,除非它确信能得到奥论方面的充分支持,就不会自以为有权“打乱经济制度”——这是格里高莱教授对于社会主义政策的客气的迂曲的按语。显然,公众如果撤回这种支持,就会迅速使它的方策有一个完全不同的局势,因为奥论的迫切反对将使这些方策的实施困难得成为不可能了。
  不过对于社会主义政策这样看法的心理态度倒是有趣的。这位教授应用的修辞,意思是说,推行社会主义便是造成骚乱的一种冒险的尝试,而且做这种尝试的议会多数党如果是一个“骤然”的多数党——不管“骤然”两字作何解释——,反抗是在情理之中的。这里,很显然,格里高莱教授承认了我的议论之整个关键。因为他承认有这种可能性,在某种并不十分确定的环境下,人们将宁可斗争,而不愿遵守民主制度。但是他以为他们宁可斗争,就证明了资本主义并没有崩溃,这点他是完全弄错了。这个结论是和前提不相干的。一个原则,一个制度,一个观念,并不因为有许多人相信它是真理,宁愿为它斗争的缘故,而就是正确的;1917年革命后俄国有许多人愿为君主政体的观念作战,但是这并不能说那个观念并没有崩溃。而且推行社会主义政策,在格里高莱教授那样具有超然而且批评的心胸的人看来认为是“打乱国内经济制度”,那么揆之情理,恐怕比较有所偏袒的而拥护这个制度的人,更未必会以善意来看待社会主义的实验了。
  格里高莱教授最后辩称:法西斯主义的根源,我们不能从资本主义的崩溃追寻,因为它们表现大战后某些国家的局面,而在这些国家里,非经济因素是和经济因素一样重要的,并且像德国,那些“特殊的困难是和资本主义固有的缺点毫不相干的”。这里,我们必须切实弄清格里高莱教授究竟在做些什么。他创立了一个概念上的资本主义,它的性质在每一个社会内是有类于“自由企业”和“个人在经济上自我表现的权利”这两个原则的实行的。这个概念上的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的纯粹观念,自然是不同于一切现行的资本主义社会;因为在那种概念下,每当自由的企业或者自由的经济上的自我表现被立法或习俗所障碍或限制的时候,因此而发生的各种缺点不能说是由于实行了资本主义的缘故,而应当说是由于违犯了资本主义的原则的缘故。至于这个资本主义的纯粹观念从来就没有存在过,而且我们也设想不出在什么政治环境里它会有存在的可能,这在这位教授看来却是无关重要的。正如理想主义者认为现实各国的措施不宜用来当作批评国家本身的依据一样,格里高莱教授以及和他思想相同的人,认为资本主义各国的措施不宜用来批评纯粹理论上的资本主义国家。因为他们已经用一些标准规定了后者的概念,而这些标准是永远得不到实际的考验的。照这种见解来说,一切国家干涉,不论是有利或不利于资本主义的,都是离开了常规,所以干涉的种种效果,也不能逻辑地说是由于常规所起的作用。
  但是如果我们假定,我们完全不得不这样假定,说资本主义就是资本家所做的事情,那么我们必须将资本家利益所控制的那些国家的习惯,视为资本主义的特征。因此,我们必须把资本家利用国家政权来保护他们自己的利益,看作是现代形式的资本主义的本质;这类事情并不是特别的,而是普通地发生,象现代经济国家主义和干涉主义就是这样。一个观念是要将来变成什么,而不在乎它原来打算成为什么。像资本主义那一套复杂的、动态的、继续发展的观念,决不象博物馆陈列盒里的标本一样,能够按照它最初阶段的情形永远地固定下来。而且,如果资本家们安全大成问题的时候,他们运用政权的方式便采取法西斯主义的色彩,那么,我认为我们除却认为这种结合是具有因果关系以外,不能获得其他的结论。资本主义遇到了困难,就利用资本家在社会内的优越地位,运用政权,专门来镇压它的敌人。为了获得使它可以恢复营利所必需的各种条件,它就试行那些例如减低工资、取消工会、禁止罢工等等的办法,它相信这样就可以促成那种恢复。但是当它进行这些事情的时候,它就将社会投入到法西斯主义国家的怀抱中去了。
  我们要着重地说明,在这种分析里,我们绝没有说非经济因素没有助成德国或其他各地法西斯主义生长。历史唯物主义,并不象格里高莱教授所想象的那样,是历史因果关系的一元论。我们需要说明的是,经济上的困难给了法西斯主义生长的基础,如果没有经济上的困难,则其非经济的内容将始终是有趣味的意识形态上的反常的东西,不会有能力使用国家权力来逼迫人们接受它们的。大战前的德国有过不少所谓的“种族主义”,但是只有象通货膨胀那样深刻的经验才能使一个清醒而有智慧的民族加以重视。任何文化型式的一切不同因素之间具有交互作用,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理论分析的每一个阶段里所着重指出的[23]。历史唯物主义所主张的仅仅是说,经济因素决定了恩格斯所谓的“基本的必然性”,其他一切观念都要在它的结构之内才有意义。反犹太主义并非一个完全属于经济的现象。但是无论何人研究了大战后德、俄两国的比较的经历,他除非使用经济的字眼来解释两国政治形式之不同,我以为他是不能解释清楚的。总之,格里高莱教授企图使历史唯物主义成为一个简单的公式,在那里面只有经济的原因可以用来解释各种事变,这种企图正是这位批评家误解了他所急于驳斥的那个主义的又一证明。


  让我们就在这种背景里,开始讨论似乎能够涉及国家本质的那个理论。让我们先就提醒我们自己在开始讨论时所立的那个定义。我们曾经提到,国家是指这一种社会,它由于具有一种强制性的权威,在法律上高出于作为这个社会一部分的任何个人或团体,而构成一个整体[24]。因此,国家乃是一种行使权力的特殊方式。它之所以成为特殊,就因为它是最高的,并且它之所以成为特殊,因为它是强制性的。社会上任何其他权威,除代表国家者外,都不能行使一种相同的权力。说得粗暴些,唯独国家才有这种法律权力,可以杀、可以囚禁它的国民,并且可以运用它的武装势力逼迫国民接受它的决议。当然,它通常并不这样实行它的决议的;至少在普通情形下,人们自动地服从它的意志,无需它行使什么武力。但是那种武力永远潜伏在那里,只要国家的权威一受到挑战,它就可以被使用出来。
  正象我已经指出来的,这种政权不得不由人来行使,而那些负责行使它的人便组成了国家的政府。他们的职务便是运用政权以达到国家所建立的各项目的;我已经讲过,这些目的,大概说来,便是使它的国民的要求得到最高可能的满足。从这点推论起来,国家政权——也就是在形式法律范围以外行使强制性权威的权利——的根据,乃是以满足国民要求这个责任为条件的。此外,我又说过,国家目的的履行,只有当它的行动方向是无所偏袒的时候才能做得到。对于公民的差别待遇是不合理的,除非能够证明,这种差别待遇能够给予被歧视的人和那些在表面上蒙受利益的人以同等的好处。
  以上所述似乎便是我们必须从而出发的各种假定,其理由我在本书第一章内已经提出了。这些假定所形成的国家概念,是能够被历史经历所考验的。因为当我们看到了各国实际上怎样行事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洞悉它们的性质,从而阐明我们所根据的各项假定。如果我们能够发现使国家措施必然有所偏袒的各种情形,这种发现至少可以成为去掉它们的一种手段;这就是说,它能使我们知道,国家无所偏袒地行事,是怎样能够最高度地完成它的宗旨。简单地说来,我们种种假定的标准乃是一种实验的标准。我们必须先了解、然后再判断它们实施的方法以及它们实施的结果,借此来了解它们是否完成了我们期望它们做的那些事情。
  在本章内,我始终辩称,任何现实国家的性质,都可以它所特有的经济阶级关系体系为主要的说明。因为当我们知道了这种体系的时候,我们也就知道运用政权的真正的目的了。我已说过,国家所做的事情,便是将那种强制权力供给某一个社会内占有生产工具的那个阶级。因为要使社会能够自谋生存,就必须利用这些生产工具。它们愈被充分利用,社会就愈有丰富多彩的生活。但是这些工具的充分利用,并不一定就意味着一种公平的利用;公平与否,要看那种所有制度所包括的阶级关系是否能够满足平均分配生产品的要求。本书的论题始终谓国家的职务是要保护某一时间某一种阶级关系体系的一切涵义。这样做时,它就保证了生产的继续性,这对于社会生活的维持是必要的。但是这样做时,它也就必然保证了这种阶级关系体系中所包含的对于生产成果的不同要求权利。
  我已经指出每一个社会都是各经济阶级为了取得较大的物质利益——也就是说,为了取得较多的生产品的配额——而相互进行斗争的舞台。任何社会内生产的力量既然有赖于和平,所以国家必须维持法律和秩序以达到和平的目的。但是这样做时,它必然就是维持它所代表的那个特殊阶级关系体系所包含的法律和秩序。这就是说,在封建社会内,国家所维持的法律和秩序,便是为保全封建原则所必需的法律和秩序。在资本主义社会内,国家维持着为保全资本主义原则所必需的法律和秩序。在苏联那种社会内,生产工具是公有的,苏维埃国家的法律和秩序就被用来实行这种公有制下的分配事务。这就是说,国家永远是供社会内占有生产工具的法定所有权的那个阶级驱使的。它所制定的法律,便是为他们利益着想的法律。它维持的所有权便是他们的所有权。因此,如果一国内的所有者是少数人,法律便是袒护这些少数人的利益的。如果所有者是整个社会,那么法律便是袒护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也许是不利于某些个人的特殊利益的。
  我已经指出某一个社会内阶级关系体系何以是形成那个社会普通意识形态的重要因素。在一个建筑在自由劳动上的资本主义国家里,各种宗教理论和一个建筑在奴隶劳动上的资本主义国家一定具有不同的性质,需要不同的解释。例如基督教最初是作为被剥夺权利的人的宗教而开始的,它所传布的理论是和奴隶制度不相容的。但是它在历史上很早就开始收容奴隶主阶级中的人做它的信徒。如果它坚决主张他们必须解放他们的奴隶作为信教的条件,它就会促成一种和当时生产制度内各种关系不相容的经济革命。这样一来,凡是为了个人利益而要维持奴隶制度的人们,就要把它视为仇敌;它是经受不起这种敌视的,因为这种敌意后面还有罗马国家全部强制权力作为后盾。所以它解释说奴隶的责任就是服从主人,并且为它这种违背原来态度的行动作辩解,说是第一、奴隶身分是一种纯属外在的表象,同国家成员信教后获取拯教是无关的,第二、凡属奴隶主都有好好看待奴隶的责任。经过这些调整以后,它就圆满地被罗马帝国接受为国教了。而且,它本身既然成为一个强大的组织,拥有不少财产,这些财产的价值又全靠着奴隶们经营,所以它原先反对奴隶制度的情绪就益发隐而不彰了。
  那么,我们不妨说,在任何社会内,主要的生产工具如果是掌握在私人手中,国家的权力就等于私有财产的权力。我们无论在哪里遇到这一类型的社会,我们总发现政权的行使最后还是操在那些人的手中。他们决定法律的内容。所以政权应该为什么目的而运用的问题也由他们解决了。既然他们对于那些目的的概念,是由他们在阶级关系体系内的地位所决定的,所以他们将设法从这个体系内取得他们所能取得的最大的物质福利;这就是他们的善恶观念所由建筑的基础;而且他们要将国家法律制定得可以保证他们取得那种物质利益。但是,由于其他经济阶级也都要这样做,所以凡是社会上最高强制权力——也就是国家——所支持的善恶概念,就会在那个社会里占优势。因此凡是建筑在这种阶级结构上面的任何社会,都必然会和夺取国家政权的斗争分不开的。因为凡是取得政权的人就能够勒令其他的人接受他们的善恶概念。
  我已经指出,这种善恶概念并非固定不变的。随着我们知识的增进,我们的生产方法会日有改革,我们的生产能力也会有进步。阶级关系必须适应这种改革和进步。因为这二者决定了人们自以为有资格能从这种生产制度中希望取得的东西,并且人们会认为他们在任何期间的全部希望就等于公道正义。此外很显然,在一种阶级关系体系中,凡是处在相同的普通地位的人们,势必抱有相同的普通希望。所以他们会具有一种利害相关的团结,一种构成正义的相同的观念。他们在阶级关系体系中所处的地位愈是分离得远,他们对于正义的观念也就愈加相差得远。而且这些观念既然为了生存而永远彼此斗争着,所以国家在公民间所能维特的统一,要看这些观念分离的程度而定。如果分离得太远,以致相反的见解之间绝无妥协的可能,国家的统一就会被破坏了。当然,破坏国家的统一,就是妨碍和平,停止有规则的法律程序。统一的破坏又阻碍了生产过程,使社会生活受到威胁。这种情形发生的时候,国家的统一就非恢复不可;那就只有重新肯定国家原来的各项宗旨(如果斗争胜利的人是先前行使政权的人),或者另行规定那些宗旨(如果胜利的人是他们的政敌),才能恢复这种统一。
  只有阶级斗争这一矛盾才能破坏国家的统一。其他一切对抗,无论是宗教的、民族的、人种的,凡是促成公开的冲突的,都能使政府中的人物发生变动,但是决不会破坏国家的基本统一,而牵涉到阶级关系的重新规定。南美各国的情形始终还是一样,虽然它们政府连续不断的革命变动使人头昏脑胀。希特勒在德国的胜利,只是政府的更动而非国家的改变;它这种革命在本质的意义上,并不同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或者1917年的俄国命革。这因为,就希特勒的胜利而言,在他夺取政权以前和以后,德国始终保持着同样的阶级关系;这就是说,在本质上,它并没有实际变更各项国家目的的意义。
  法国和俄国的革命正是做到了重新规定阶级关系的工作。广泛地说,法国大革命肯定了财产所有者分取生产过程的产物的权利,不管他们是否出身于贵族阶级;俄国革命广泛地说,肯定了工人阶级的公民分取生产过程的产物的权利,不管他们是否生产工具的所有者。法国大革命运用国家权力,取消贵族阶级的特权,从而达到了它的目的;它组成了一个新的法律均衡,其中所有权本身便是各项权利的基础。俄国革命运用国家权力,取消生产工具的私人所有权,从而达到了它的目的;它将所有权从个人转移给了由公民团体所组成的国家。因此,法国大革命运用政权以维护一种替生产工具所有者的利益说话的善恶概念。俄国革命也是运用政权以维护一种相同的善恶概念。但是就俄国革命而言,不管维护的手段是否聪明,它那种利益与这个国家的全体成员是同一时代的。
  这话无疑是真实的,就是说,国家总是自称为一个中立的仲裁者,不偏不倚地求取社会全体的福利;它企图解决生产制度内固有的矛盾,至少在名义上,它总是要向着那个目的而努力的。但是这里的分析如果是正确的话,那么,当生产工具为一个经济阶级所占有的时候,那种中立性的说法就靠不住了。政治权力的运用既然是由所有权来决定的,因此占有者如果是少数人,那么政治权力的运用必然也是为了少数人了。他们对于善恶、正义、是非的见解,就会影响国家的一切措施。由于国家将私人所有权维持在少数人的手中,它必然会不容许其他的人获得所有权的产物。国家乃是一个法律工具,要使私产所有者对于生产资源的权利要求,高出于那些不拥有私产者的要求之上。根据这个观念,只要生产工具非属社会公有的时候,在物质福利的各项事件上,国家是永远不能中立的。
  还有一点我们不妨反复说一下。每当被排斥于所有权的全部利益以外的那个阶级认为可能做到的生产力的开发,被国家所维持的阶级关系阻碍而不得实现的时候,阶级的矛盾——也就是各经济阶级对于社会生产品如何分配的争论——就要成为社会的冲突。政府人事上可能因为其他情由而发生变革;但是国家则只有因为这种情由才会发生革命。因此,在任何国家内,那个不得享受所有权的充分利益的阶级,如果它所得到的物质福利继续有所增进,我们可以预料那里是不会发生革命的。只有当那个阶级所盼望的物质福利,经了一个时期,没有能在它所认为是可能实现的水平上实现,而它又将那种失望和国家所维持的阶级关系联系想来的时候,我们应该预料那里就会有革命发生了。任何阶级凡是意识到了这种联系,就会从意识到的那个时候起,向着夺取政权的道路上前进。因为夺取了政权,它可以希望重新规定制度,以实现它自信为应当得到的物质福利。换句话说,一个阶级只有夺取了政权,才能希望推行它的正义观念。
  这种见解曾由“共产党宣言”中的名句充分加以发辉。“现代的国家政权”,马克思和恩格斯这样写道,“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这句话里的涵义是大可以注意的。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观察国家。一方面,它好象是一小部分有最高强制权力做后盾而对社会中其余的人发号施令的人;另一方面,它看来很类似理想主义者所想象的,是渗入社会各个角落,使所有的人和制度都适合于它的目的的一个势力。这二者只是一个程序的两方面。国家作为发号施令的一班人的委员会,它所关心的实质上就是指挥生产方式所依靠的那些关系;而国家作为这种普遍渗透的势力,它规定一切制度和个人对于那些关系应取的行为。因此,我们应该从国家程序的内容里寻出一切社会习惯的最后的解释,在那里这些习惯是影响着生产方式所由产生的种种关系的。国家关心一切和这些关系有关的行为,并且设法控制这一切行为,使它在任何时候都不致于违背统治阶级的利益。


  象这样的一种分析,在许多研究政治的人们看来,也许是否认了他们所认为是属于现代国家经验中根本的东西。他们认为把历史理解为阶级斗争累积起来的成绩,把国家看做不过是某一期间统治阶级的工具,把一切法律说成是在本质上染上了那个统治阶级的利益的色彩,这对于我们社会措施的各项原则是很不公道的。他们说,历史乃是人类为追求较承袭前代传统更为良好的事物安排而进行改革的记录;对于国家的正确看法便是把它看做是促进理想的一个机构。有许多改治家是鞠躬尽瘁全心全意地为国家服务的;那么,为什么要说他们努力的结果是维特了一个阶级的福利而非为整个社会的福利呢?不管前些时代的法律是什么情形,现代的法律认为所有一切公民在法院面前都是平等的;例如英国当代法官的廉洁和独立就是全世界所赞扬的事情。任何现代国家不会使人权受制于财产利益;这可以拿现代立法的全部性质来与以说明。国家正关怀着我们食品的质量、儿童福利的保护、工业不安定时失业者的保障、教育机会的规定——这一切都是花着少数人即纳税人的钱的各项服务;这时候我们如果把国家看作是阶级的工具,都真是言过其实了。
  这还不够,最近一世纪中无产阶级的地位已有了显著而且不断的改进,随着征服自然日有进展,以及社会良心日见深刻,无产阶级的地位将来还会有更大的改进。我们还可以注意国家怎样为了社会利益而侵人了铁路、广播等等商务企业的范围,这些在以前都被认为是私人营利的合理的事业。我们随时随地为了普通消费者的利益而抑制垄断事业。并且禁止工业中实行工资过低的劳动。各项立法,如工厂法,工人赔偿条例、工作时间限制条例,以及工业过程中禁用含毒原料等等,全都表明国家的关怀,要使私人营利服从于公共福利。舆论既然日见开明,可以预料这种关怀也将一天天地增长起来;它的日益增长,势必使国家的行动越来越要把它自己从袒护社会中特殊利益的立场里解放出来。因此,把现代国家各种职务分析得越深刻,也就越发不致于认为它的活动是阶级对抗的表现。
  这一种见解的动人视听是无须我多说的;但是它的动人处却遮盖不了它所有的缺点。它并没有解释,为什么人类对于社会正义的观念一个时代到一个时代都要有变动呢?举一个例来说,为什么奴隶制度会见容于一个时代而不容于另一个时代呢?它完全没有使人注意到这个事实:所有着重指出的那些利益,都是经过受这样利益的那些人艰苦斗争而得到的。国家对公民的初等教有负责的观念,经过60年的艰苦奋斗才在英国确立起来;而具有权威的专家所认为是智慧发展上必要的高等教育,能够蒙受其益的人数至今依然稀少得可怜[25]。我们对于工作时间已经加以某种限制,但是试举几个显明的例子,商店店员、家庭仆役和农业劳动者的情况依然还是令人深感不满的。工厂法和工人赔偿条例至今依然是雇主和雇工间冲突的舞台,纵或不及十九世纪的那样引人注目,但是同样地还是生动逼真的;真正的差别只是我们目前不再为原则,而是为了它的实行的水平和性质而奋斗了[26]。我们要解决工资过低的工业和贫民窟的问题;但是关于什么算是工资过低和贫民窟的状况,人们的意见依然是相差很大的[27]。我们依靠失业保险和公共援助把失业者维持在某种生活水平上面;但是他们自己所述这种维持下的生活情形,将使任何观察家不免深切感到不满[28]
  事实上,所谓的一种社会良心的增长,不过是阶级斗争带来的对于一定期望的观念改变。生产工具的所有者受了那种斗争的压力,就不得不在某几点上,有时甚至在重要几点上让了步;不过他们只放弃了外围的防线,并未退出中央的堡垒。社会内取得物质福利的有效手段依然还是资本主义制度原来的情形——财产的私有制。各种正义概念依然不得不在那个假定所规定的应有体制内发生作用。当人们说无力负担将离校年龄提到十五岁的费用,而同时却开始进行新的军备竞赛的时候[29];当1931年恢复经济节约必须用来抵销额外税纳税人的要求的时候;当停拨住宅补助金,而同时对于造船业、甜菜和牧畜农场却给与大宗津贴(这些津贴发给时都没有对于其中雇用劳动者的工作状况加以什么限制)的时候,十分明显,各种评价之间的冲突,其深刻并不亚于往昔任何时代。所改变的只是它所专心从事的各项目的。至于冲突本身却依然存在着。
  此外,这种冲突的解决依然有赖于各经济阶级左右国家行动的那种力量。当国家是被那个旨在营利而利用生产工具的阶级所统治的时候,我们很难看出,除了这种动机所包含的考虑以外,尚能有任何其他考虑,来决定我们的社会良心所许可的事情。经济扩张时期无疑将推广社会良心的境界;但是战后期间的历史的确表明了,它的境界已随利润的收缩而收缩了。这就是说,只要一个社会的法定关系是旨在保护它的阶级结构的涵义的时候,那个结构的必然性就规定了我们的社会良心境界能够扩展的范围。正如我所设法表明的,这些范围的伸缩性已由德、意两国经验极其有力地显示出来了,要变更社会良心的境界,唯一的办法就是变更那个规定它们的阶级结构。
  讲到这里,很值得把法律上平等的观念研究一下,作为最极端的例子,来表明一个号称具有普遍性的原则,在实行上是怎样由于必须服从于这个社会的基本假定而狭隘起来了,而在这个社会内,它在形式上是被当作具有普遍性而实施的。我们不必辩称,一切法律都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十分明显,有许多法律,例如关于商业方面的,以及更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它们所代表的原则是和阶级斗年风马牛不相及的。但是我以为,同样明显的是,阶级斗争这个观念在每个关键性的问题上,都渗入了法律观念里。叛乱法除了被解释为保护现状以防止遭受侵袭的威胁以外,就难于理解了。我们说它是对于法律和秩序的一种保障;但是它所保障的法律和秩序,乃是维持着一种特殊的阶级关系体系,以防止被推翻的威胁。再有我们各法院遇到工会案件所采取的态度,除非被解释为表现出下面那种心理也是难于理解的,这种心理就是认为工会便是危害建筑在生产工具私有制原则上的社会均衡的一种组织。美国各法院在劳资争议的时候所用的禁令[30],便是阶级斗争中的一个武器。美国最高法院对于社会立法的态度,正如它的法官霍尔姆斯先生曾经说过的[31],大半建筑在这样一个半自觉的假定上,就是说第十四项修正案已将郝伯特·斯本色尔的“社会静学”的精神写在宪法结构之中了。英国贵族院——它并没有推翻它自己的决议案——已在罗伯茨对贺浦乌德案件[32]中决定了各项法律解释的原则,这些原则指出一个依法有权支付“它所认为适宜的工资”的地方当局,必须“合理地”运用它这种自由处置的权利;而所谓“合理地”跟着又被解释——或者说是辩解——为意指不得较当地该类工作通行工资水平超过一成以上的工资。推事巴利已经指出早先对于工人赔偿条例的各种解释足以使它的意旨完全无效了,因为这些解释都以司法界憎恶集体主义立法的心理为基础,而这种心理在资本主义社会内是很容易理解的。无论何人考虑了拿破仑时期的叛国裁判[33],或者晚近一二十年来美国“自由言论”案件的周围气氛[34],就不难坚决认为司法界不能超越他们所处社会中的阶级结构。
  我们也决不可忘记这个事实: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是不是有力量涉讼法院,纵然法律上有扶助贫人的办法,至今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金钱问题;至于法律的民事方面,更有它的森严的各级上诉制度,富人是断然占着便宜的。广泛地说,只有当利用法律机会的价钱能够平等偿付的时候,才能有法律上的平等,而现在并没有什么公道办法来纠正这种不平衡。在我们这种阶级关系的社会内,这种不平全然是固有的。而且这些阶级关系又表明,最精干的律师一般都是为那些力能出资的人所雇用。凡是功成名遂的律师——在英、美制度下,司法官多半是从这里面选出来的——都是为社会上统治阶级利益服务而消磨一生的。所以他自然是抱着那个阶级的观点,他的智力大半也是为那个阶级所用了。工人阶级把律师职务看作是卫护保守主义的堡垒,确是很有理由的。[35]
  必须说明,我绝不是责难律师或者法律制度的善意。我只是说,只要他们执行职务的那个社会的各种假定里包含着不平等,他们的主要影响,大致是倾向于维持这种不平等的。而且,象我们国内的情形,法律既然有那么大部分是根据判例的,所以律师的心思自然都愿意承继过去的东西,而不愿背离过去的东西。法官所订的法律绝少是新颖的法律,除非象最高法院院长霍尔特和曼斯斐尔德勋爵所订的法律那样,它应付的局面是很少或者绝无先例可援。而每当法律家,象最高法院院长马歇尔,或者爱宾格勋爵在普利斯特里对福律的案件中那样[36],遇到了财产权利遭受严重危险的考验的时候,他的行动的重心总是倾向于拥护这些权利,而不是攻击这些权利的。从来法律改革的大运动,如果不是由法律界以外的人来发动,就必然是象边沁那样虽为法律界的一分子而和它关系极浅的人所发起,其理由便在于此。一个法律制度的职责,在使那个社会的各项假定发生作用。如果它反而使他们发生了根本的转变,那真是奇事了。
  自由主义的思想家常常提出两种意见来否认上述的情形。他们辩称,现代国家,特别是民主的国家,乃是一个法治的国家;它是以法律治理为根据的。并且说,这种法律治理不但可以约束普通的人民,而且也可以约束那个行使政权的政府;它的司法是和行政分离的、独立的,以便法律无论在原则上或人事上都可以得到公平的应用。
  但是法治国家的观念是一个纯粹概念上的观念,它是一个属于本质而不属于现实的范畴。它使一个国家的统治人物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约束;但是它仍然使他们可以运用那些主管的机关,自由地制定各项法律。希特勒的国家,从法律把独裁权力颁发给这位元首这一意义上说,和英国或者法国或者捷克一般无二都是法治国家。英政府受各项法律条例如人身保护法令等等的约束,并受德基塞尔旅馆案件[37]中所规定有关置产权利的各项原则的约束;但是它有权可以遵照象“非常条例”[38]的那种法律,在它认为适当时,将上述一切法规停止执行。它能够象阿布利安[39]案件中那样,做下严重的违法事件,并且依照“赔偿条例”,它不应因此受罚。法治国家的观念总要被这一事实所限定:国家通过它的统治权,能够改变法律的内容。在形式上,统治权的本质里是含有合法的绝对主义的观念的;而在危机中,法治国家既定期望的各种需要,总是屈服于它的统治者对于那个危机所暴露的各种需要所持的见解的。当然,1919年制订“魏马宪法”的那班人,决不会想到第四十八条会被用做建立希特勒国家的基础。
  我们不必否认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立的价值——我相信这价值是极大的——也能看出它在这方面重要性是确实有限制的。这是因为:第一、法官所常用的各种原则,是由他们所解释的那种法制授予他们的;而在一个资本主义社会内,这种法制就表现着那个社会的基本目的。第二、法官是由行政权力所任命的,法官们在国家内的权威愈大,执政者就愈加慎重,务使委充司法职务的人物的一般态度,是它所能够信赖的。无论何人只要将美国最高法院人选任命的历史分析一下,就能够证实这个结论的正确性;拟议中的人选对于各项政治和经济问题的态度,总是他当选与否的重要关键[40]。而且事实上做律师的人常常是有产阶级的成员,所以他事事总是同情于那个阶级的一般见解[41];英国工党在各方面所遭遇的困难是人所共知的。凡是法官可以“自由斟酌”的原则成为一定制度的地方,象在欧洲大陆上那样,它在法律解释上总是有着一种极其保守的影响,这点是很有意义的[42]
  要充分领会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立价值所以有限制的意义,我们值得谈一谈美国最高法院的运用情况,因为世界其他国家经济发展所受司法判决的影响,都不象美国那样大。任何人研究了这个法院是初50年的历史,就可以从弗列吉尔对贝克[43]和达特毛斯大学[44]两案最突出的判决中,看出这个法院的态度了;在这些案件中,法官们的目的都是要保护私产方面的既得利会,使之不受国家立法机关的侵犯,因为这些机关是为它们选民的经济困难所迫,而要采取通货膨胀、缩减债务、以及取消各项财产权利等措施的。这个由马歇尔特别提倡的司法国家主义时代,显然是表现出联邦主义派努力要获取条件,使商业繁荣,不致被那些因革命战争而贫困的人们所妨害。这点可以说明最高法院对于“商业条例”(例如基邦斯对阿格登案件)[45],以及宪法中“契约义务”条款的看法。
  这最初的50年概括了美国历史上现代工业社会初具模型的一个时期。这个阶段必要的工作,是由马歇尔和他的直接继任人很好地完成了。从1830年直到内战,最高法院必须做的事情,只不过是将它已经规定下来的立宪制度的各项律例付诸实施罢了。的确,它对于西方各项土地和货币制度的态度表明,它把私产的既得利益和类似基本法律观念的一些东西并为一谈了[46]。德雷德·斯高特案件的判决书说明,工业和农业资本主义之间的争执仍然有待于解决[47]。但是只要这种争执一旦解决,象在山·麦地墺案件[48]以后那样,就可以显然看出——尤其是在最高法官费尔的判决书可以看出——那个法院的主要动机是在于保护日趋扩张的工业的各项需要,即使它的判决是象柯爱脱先生在波洛克对衣民贷款信托公司案件中所称“将使六千万的广大公民为之怒发冲冠”,亦所不计。[49]到了1880年最高法院便已成为经济放任主义的热烈主张者了。
  这样继续了25年。在这个期间,它的最大目的无非是使企业经营不受州政府或联邦政府的限制干涉。它发展了契约自由,公正的法律程序,警察权力,合于情理等等概念,这些概念都是要保护商人,使之可以毫无阻得地追求利润。斯密士对恩姆斯案件[50],雇主义务案件[51],洛煦列对纽约州政府案件[52],朴罗克与农民贷款信托公司案件[53],这些案件的判决都说明法官对于当时主要经济型态作结论时选择什么基本定理来作他的依据。尽管这些判决的企图是法律的而非政治的,它们说明了,在资本主义社会内,宪法不可避免地要服从资本主义的需要。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该法院最近30年间的历史并未改变它的工作的根本重心。美国人民对于庞大的资本主义的种种设施,所抱的怀疑犹豫的心理,那种欲加以管理的企图,象施行修曼法案那种限制托辣斯的运动,甚至象法官霍尔姆斯所抱的[54]对于司法控制立法的怀疑,都反映在那个法院的判决中了。它屈服于战争和经济恐慌这一类的非常事变,虽较国会来得迟缓,且更带有试验性质,但它已经屈服了。活跃的共产主义运动的出现,使它更加激动,其深刻程度并不弱于企业界[55]。它显出资本家的特征,不能理解和平主义者可能就是热心的爱国者[56]。它承认了,虽然是迟疑地,[57]罗斯福立法是合于宪法的。无论何人研究了法院最近30年间的工作,特别是最近15年间的工作,我以为会做出一个明白的结论。他会感觉到美国与年俱增的反对1865年至1900年期间那种漫无限制的资本主义——反映在法院判断里的资本主义——的抗议声浪,如今已经透进法官的心里了。但它还不知道怎样才能把资本主义一方面的需要,和社会管理一方面的需要,交织成为一个和谐的宪法准则。在这一期间,只有两位法官是抱着深思熟虑的哲学见解来对待这个任务的。法官霍尔姆斯对待这个任务的原则是:立法机关所要求的事情必须能够得到满足,除非它的愿望显然违背了宪法的明白意旨[58];法官勃兰德斯对待这个任务的原则是:资本主义结构是可以发展的,只要它的各单位规模不大,能够根据公共利益加以有效的管理[59]。但这两种哲学能否解决美国资本主义所包括的那些严重矛盾,仍须静待后效。
  我所以这样分析美国最高法院的态度,并非因为它与其他各国法院之态度有什么不同。恰恰相反,我所以分析它,正因为最高法院的特殊职能使它不得不作出各种明白的假定,而这些假定在其他各国常是规定在实际立法之中的。这个法院历史上明显的一椿事实,便是它的法律的内容不会与生活的内容相差太远。法律与生活二者都受相同的压力之支配;二者的形式都是被社会最后的经济背景所决定的。换句话说,法律决不会置身于斗争以外而不偏不倚,而且对于可能发生的结果决不会漠不关心。恰恰相反,法院正是那种斗争中的基本工具。它们形成社会的轮廓,比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来得较为疏阔一些,也许因为它们是不那么直接的缘故:但它们是奉行同一宗旨的。它们使阶级矛盾的结果发生实效,而这种矛盾就造成了他们工作的环境。


  所以,说到最后,要想否认本书所根据的论点,必须能够表明现阶段的阶级关系并未阻碍社会充分利用它的生产力。假使能够表明资本主义永远能够从它的危机里寻出一条走得通的路径,表明1929年以来全世界深受其殃的不景气,只不过是走向复兴道路上的小小停顿,而非病入膏肓的症象。那么,很明显,复兴以后就可以造成一种新的生产平衡,在这种平衡里,工人阶级的物质福利要求将在一个高的新标准上得到满足,而跳出资本主义制度的当前矛盾了。我已经辩论过,凡是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地方,工人阶级是不会企图重新确定社会上的阶级关系的。只有当一个阶级在它的立场上深信在现行的阶级关系之下,那个高的新标准虽然隐约地可以望见,事实上却无从达到的时候,才会发生革命。
  人们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设法证明这种复兴是做得到的。有一派思想企图证明不景气之所以发生,是由于我们未能遵照资本主义各项假定的要求;只有回到那些假定上去,我们才能得到复兴的条件。在资本主义社会内,获得经济福利的条件是严格的放任主义政策。
  这个理论的弱点在于它的完全抽象的性质。它的资本主义不是资本家的资本主义,而是属于一个理想的世界的资本主义,至少在我们的生活中,这个理想世界决不象我们所熟悉的现实的世界。不仅它的那些建议在性质上是革命的——因为我们很难明了我们怎样能够不经过革命,而可以放弃现代国家所有的一切社会责任——,而且它们的关键问题都是要达到政治安定,这点我已经讨论过了。[60]但我们要达到政治安定,决不能离开社会的经济状况,因为政治安定乃是社会所依据的那些经济因素的一种作用。放任主义的经济学家告诉我们,说是他们理想中的资本主义可以产生我们所求的那种新的平衡,只要我们付出实现它所需的代价。但既然(一)这种实现的代价便是放弃晚近三四十年间的社会立法之类的东西,而且既然(二)这种立法,无论怎样不好,终是我们经验到的现实资本主义施行的产物,我们按之情理,很可怀疑人们是否愿意付出这笔代价。
  另一派的思想在研究态度上比较实际些;象沙尔特尔爵士与凯恩斯先生所鼓吹的这一类思想,以为规模宏大的国家实验与统制,就可以使营利的动机受制于我们的需要。它特别指出新式企业发展的意义,特别是公营的公司,其中财产私有者变成了债券持有人,甚或变成了在一定年限内付清本利的债券持有人,并无参加管理企业的权利。只要推广国家管理的范围,大致照罗斯福总统对待他的任务的样子,我们便可以有把握进入经济福利的新阶段。[61]
  归根结底,这种议论是建筑在几个有趣的假定上面。第一、它是建筑在这个见解上,以为在各阶级的经济斗争里,国家能够做一个仅仅关心全体福利的不偏不倚的公断人。所以从这种见解推论起来,以为一定社会的各项经济假定并不会把国家推到这些假定所指示的方向上去。它进一步推论,法律有力量可以遏制资本家的追求利润欲望,可以按照这种欲望的来源与程度而把它分为“善”与“恶”,“过分”或“合理”各种范畴这种范畴本身则由不偏不倚的国家来判断决定。这种议论认识到要回到放任主义时代的旧习是不可能了,但它认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可能有一条由国家领导的为全体社会谋利益的中间路线,而不必改变阶级关系的根本结构。
  我已经举出各种理由,说明为什么我以为这种见解与我们必须面对的各种事实是不相容的。它假定可以有一个不偏不倚的国家,这个国家的力量能够屹立在各种阶级矛盾之上,这在事实上是毫无根据的。按我们现社会的性质而言,有些国家为了社会和平所愿意出的代价也许比较其他国家多一些;但再进一步的事实我们就拿不出了。经济学上的“善”与“恶”不能适用于假定的那种范畴;它们在经济学上的意义就是“有利可图”或“无利可图”。任何人研究了资本主义的历史,至少在它的帝国主义阶段中,将觉得难于相信:资本主义内在的营利动机,竟会突然接受它过去全部历史上从未接受的各种伦理上的限制。我以为这种对于伦理的限制的要求,有一个制命伤的弱点,就是它认为这些伦理的东西与经济过程不相关连,不是这种过程的作用所产生的。伦理上的正当与经济上的可能永远是共同扩展的。我们开发非洲的历史完全证明了这一点。我们订立了很不错的托管制的原则,以保障该处土人的利益;但是土人保留地上刚一发现了黄金,我们竟可以用尽人类的理智,寻出各种理由来侵犯那些保留地。我们甚至可以使我们自己相信土人应该接受我们的观点,因为我们最所关心的乃是他们的福利。[62]难道那些在1930与1933数年之间改变了肯耶地方整个土地政策的重心的人们,能够真正被信托将国家运用得成为一种公正不偏的工具么?
  但是这些人是诚心诚意的;他们是在尽力做事;他们是真心为着全社会的福利的。当然,他们是这样的人,并且在这样做事;假如有人以为我怀疑政治家的动机,那么我作这本书就完全白费气力了。我的论调不是这样的,我认为善恶的观念决非绝对的,而永远是与经济环境相关连的。我曾说过,在这种环境里,每个阶级在经济制度里所行使的任务,将大致造成它的善恶观念。这样论法便是否认有一个公正不偏的国家的可能性;因为这就是坚决认为:一旦对于物质福利的要求有所不同时,则拥有生产工具的那个阶级,确信它自己是为着善良的目的,就能运用国家权力来推行它的观念。但这样运用那种权力并不会使社会中不拥有生产工具的那些人生出同样的信念。
  此外,这第二派思想的论调,并没有真正答复了这里提出的理论中所包含的根本的责难。我的理论始终是说,每当一定社会的阶级关系使它不能分配生产过程中的产物的时候,那些物质福利愿望连续得不到满足的人就要设法改变那些阶级关系;我又主张说,除非有产阶级自动退让——这是历史上最为罕见的事情——形势的发展将会引起社会革命,我并没有说这种革命一定成功;我仅仅说革命的企图是不可避免的。
  我相信资本主义的历史如今已进入这一个阶段:阶级结构与生产潜力之间的矛盾,已不是现行的社会秩序所能解决的了。因此我并不接受罗斯福总统所下的诊断,他说我们现在的种种困难,是由于某些商人的反伦理的作风;他根据这种假定行事,以为除去那些作风以后,就能恢复经济机体的健康。[63]我也不象凯恩斯那样[64],以为一切大规模的公营企业都有一种内在的趋势,会养成一种伦理的习惯,使私人利益服从于一种抽象和客观的社会福利。
  我们的困难的根源无疑地要比上述这些假设所说的深刻得多。路易·乔冶曾经讲过:“我们的经济制度一定有些根本的毛病,因为丰富反而造成了稀少。”[65]这正是我们必须从而出发的主要事实。我们的生产能力是大大的增进了;单举一个例子,国际劳工局局长告诉我们说:“假使国内(美国)1,357家皮鞋厂中有200家全日开工,就能够满足现在的全部需要,那末其余1,157家尽可以收歇了。同样,6,067家无烟煤煤矿中只要1,487家就能够生产所需要的全部的煤。”[66]任何国家以及大多数工业过程都有类似的情形。这使我们有了广大的无业可就的人口。这迫使我们从赋税项下津贴全部实业,以限制它们的生产率。这驱使我们如醉如狂地不顾一切地向国外寻觅市场,象日本对于中国东北,甚至于冒与半个世界开战的危险以求达到这个目的;而为了保护国内市场不受侵犯,这又驱使我们走上经济国家主义,以致自1929至1932数年之间,各资本主义国家生产额减少了37%。[67]这并不是象过去由于不景气所造成的暂时的现象。它在英国已经持续了14年;即使在世界各国中技术设备最为良好的美国,不景气也已历时5年,直到今天[68]还看不到有经常改善的现象。
  据国际联盟的调查[69]说,我们的局势,是自有现代统计以来任何期间无此前例的;甚至那些对于我们阶级关系所依据的各项普通原则的适当性并不怀疑的观察者也是这样说。数年前伦敦泰晤士报[70]这样写道:“我们仍然怀疑,不知道所增加的生产是否能够永远吸收得掉;那些被解雇的工人是否马上有新设的工业来雇用他们,这是大成问题的。换句话说,机器跑到人类的前头的危害程度,以及调整社会情况的刻不容缓,仍是我们值得注意的事情。”而这个“大成问题”的问题发生的时候,正是我们的生产力量已有极大增进,而劳动的所得——亦即工资与薪给的部分——在战后期内却始终不断地跌落的时候[71];这种矛盾具有何等意义,无须我再加着重说明。
  还不止此。那些对于现行制度无疑是抱着善意的保守的观察家告诉我们说,即使失业的人都被吸收了,他们所生产的商品,以实际市场的消费能力而论,将怎样销去,也不是容易解决的问题。讲到美国,据伦敦泰晤士报驻华盛顿的记者告新我们:“假如侥天之幸,能回到三年前最高的生产额,现在一千二百万的失业人员中间仍将有45%无工可做”[72];该报又称英国失业人员倘被吸收,“也不过是促成一个新的危机”[73]。罗宾斯教授以一位深信正统思想的信徒所带有的全部权威告诉我们,不问个人生产量的新水平是怎样,减低工作时不是救济办法,除非工人愿意接受工资的继续减低。[74]移民也不再是救济办法了,因为没有一个国家再愿意负起增加失业人数的重担。这种局面的严重性麦唐纳曾向众议院毫不含糊地表白过;他警告众议院说,即使繁荣回复,英国仍不免要维持“大队的男女,为数或有一二百万人,这些人在我们的社会里无论在哪方面说来,都是多余的废物”[75]
  很明显,这种局面的涵义在本质上是革命性的。象培尔西爵士所主张的回到比较简单的生活,把运用政权以求经济福利的权利,换成活跃的宗教情绪的特权[76],我不认为这是正当的救济办法。还有那位著名的法国政治家主张国家的职能在制止各项发明的利用,“以免机器吃掉了人类”[77],我也不相信他抓到了问题的中心:希特勒政府已经实行这种政策,但有进取心的企业家并不以为然。[78]对于造成全部现代文明的科学,如今竟要它自认为人类的仇敌,这真是荒唐的事情。假使现在的阶级关系使我们不能有效地利用各种生产工具,那么我们除了改变那种阶级关系外,别无他法。而且因为我们的工业社会组织严密的缘故,所以这一种改革不是枝枝节节可以做到的。我们不得不满足数百万男女已经抱定的期望,他们是把他们那种“工业废物”的地位,和现代机器的生产可能性互相比较的。我们不得不满足他们,因为要记得凯恩斯那句名言的意义,他说人们不会永远安静地挨饿的。
  凯恩斯还有一句话在这里也有无限的意义。他指出资本主义的根本性质要求它必须比较任何其他制度来得格外成功,然后才能保持人们对它的信心。[79]我们现在发生的怀疑,正是这种根本的怀疑。资本主义在扩张期间是能够保持这种信心的,因为它的成功使它能够表示宽大,给人以政治解放,给予人民一种似乎是与它的发展相适应的生活程度。资本主义在危机期间就不能够做这些事情了。更有甚者:既然人们对于它的根本怀疑愈趋愈甚,它就不得不用暴力强迫来代替先前的和平协议。既然它自己的安全处于动摇地位,它就愈要依靠国家权力来强行规定一种行为法典,这种法典在半世纪以前在大多数人民看来似乎是符合自然秩序的。但如我已经讨论过的,经过了一个时期,凡是建筑在武力压制上的制度,假如要保持自身的安全的话,必须能够把它自己转变为一个使人心服的制度,因为安全永远是经济福利的先决条件。
  危机中的资本主义若要得到这种安全,唯一的办法便是创制一种新的意识形态,使人们满足于它在衰落期内的物质标准。但新的意识形态不是可以凭空创制的。我已经设法表明过,这些意识是与新的阶级关系体系一同生灭起落的。如果有人说法西斯主义就是这种新意识形态,那么我以为满可以这样回答它,法西斯主义非但远不是这样,而且仔细检讨之下,证明它不过是一个杂凑的垃圾桶,其中包藏着各种各样内容悬殊的哲学的残屑。
  这一点从那些领袖们本人的宣言里就可以明了。墨索里尼那封信是大家知道的,他在信里要求皮安岐为他那运动订立一个存亡所系的纲领[80];而那些抄袭黑格尔与索勒尔,柏格逊与马基耶弗利的杂乱的东西并未给它一个理论上的地位。1921年,法西斯主义主张共和政体,国际军缩,没收教会财产,以及没收庞大的战时利润;它要求土地拨归农民,工业统制权拨归工人与技术家的工团,它拟议取消证券交易所,解散各银行和有限责任公司[81]。它是仇视教会的[82];墨索里尼本人写道,它决计要“扫除这些命定必须毁灭的庙宇”[83]。它口口声声坚持说,实际设施必须是和这个理论亦步亦趋的。但是无须我们指出,如今它绝不是共和政体,它并未裁军,它对于土地与工业财产丝毫没有动手,它不仅与罗马教会订立了一个协约,允许那个教会管理婚烟以及许多教育事务,而且它现在,用墨索里尼自己的文句来说,把宗教视为“人类精神的一种最深刻的表现,所以不仅应予尊重,而且应该加以维护与保卫”[84]。拆穿了它所有一切辞藻上的修饰,意大利法西斯主义只是一个强迫人服从的旨在保护现行阶级关系的国家。
  德国的情形也没有两样。那里也有着很多难于消化的理论。有的是种族主义,有的是别开生面的关于基督教意义的理论,有崭然新颖的关于法治国意义的概念。[85]那里有1920年通过的,1926年宣布为不能改易的弗德尔的著名党纲,[86]规定不劳而获的收入应该取消;利息那种“奴隶制度”应该打破;一切战时利润应该充公;一切托辣斯应该收归国有;一切大公司应该避守分派利润的原则;公家需要的土地应该无偿地加以没收。但在希特勒还没有上台的时候,他早已私下解释这个党纲只是“为了外交手段”而提出的;一位捐钱的资本家被告诉说,[87] “我们必须说那些忿恨不平的社会主义的工人说的话,……否则他们就对我们不放心。”[88]希特勒在他的自传中写道:“德国人做梦也没有想到,假使要得到群众的服从,必须把人民领到错路上去”[89]。国社党一旦大权在手,他们党纲内的一切假面具都卸下来了。在第三帝国,象在意大利一样,他们关于国家种种新目的的门面话是滔滔不绝的;但是它除了攻击犹太人以外,希特勒政府似乎根本没有想要干涉社会上现有的阶级关系。
  总而言之,一经分析,这种社团国家不外是一段不高明的种话。等到辞藻上必要的大吹大擂演完以后,我们就会看出它的资本主义的根本基础——生产工具私有制——是始终没有摇动。国家在形式上是有了改变,赤裸裸的独裁制代替了议会的民主政治,但也只此而已。也许有一种主张,墨索里尼“国家为一个绝对者的概念”的无数变化之一,说是个人必须服从社会全体的福利。但当我们研究了这些高论的内容,就可见出它们只是一件外套,用来遮掩新统治者意识上的贫乏的。法西斯主义是象任何其他制度一样,必须证明它是胜过其他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办法,能够更加充分地开发生产组织的潜在能力。然而从它的历史看来,它并未给人这种证明,因为除了它的修辞以外,它也只是换汤而没有换药。既然它的基础是维持生产工具私有制,它就“包罗着”——用威廉·詹姆士的说法——现行的阶级关系结构;而它那样此议会民主政体更加强暴、更加有声有色地运用国家权力以统制那些关系,照它所订的各种假定来说,是不能寻出什么新的目的的。一个国家的本质并不因为采用了一种新的术语而有所变更,同时以新方法来达到旧目的也不会变更这些目的的性质。那些方法也不是新的。运用武力以压抑反对政府者在世界历史上是很老很老的一种技巧。运用这个方法的有东方的专制帝王,希腊的暴君,能够随意指挥军队的罗马皇帝,统治中古时代意大利城市与日尔曼小郡的诸侯。这种局面里可称为新的,也许是新统治者公然地要消灭墨索里尼所说的自由的“臭尸”,而就此把至少从古希腊以来,一向为人类行为的最高贵动机的那种东西结束了事。可称为新的,也许还有一些外国观察家的才能,他们能够从法西斯主义的经验里发现一种足以为人事开一新纪元的创造性的综合。再有我以为也是新的,至少从十六世纪以来是新的,便是那种主张,说是人类理智必须不分皂白地帖然信仰于一位领袖,而这个领袖的意旨与行事是不容许人们加以检查的。在这时期以前,西洋文明的普通假定是:与普通人商量,让他有报告他的经验的自由,乃是达到贤明的社会行动的一条正当途径;因此推论起来,有没有能力满足那种经验的期望便是考查国家适当与否的标准。在法西斯主义新办法之下,我们既须否认这种经验的正当性,而且也不得作这种考查。我们被邀回到一个信仰时代,这种信仰正统性的根据,并非以神意为凭借的一种神学[90],而是无限残酷的一种暴力。究竟这样一个信仰时代所必需的种种条件,是否具有能够维持一个耐久社会秩序的性质,我以为是大可怀疑的。


  我们现在可以试作几个肯定的结论了。假如这里所作分析是正确的话,我们可以跟着说国家的本质在于它具有强制执行主持政府的那群或几群人的意志的力量,因为国家的权威是由政府来付诸实施的。而政府的意志又是为社会内阶级关系的性质所最后决定的。假如生产过程中产品的分配对于各个不同的阶级是不同的和不平等的,那么国家权力总是要被用来保护那个占有生产工具的阶级的利益。这种所有权的性质将决定那些保证生产继续性的规则。当这些规则受到威胁的时候,它还要决定应为什么目的而保持法律与秩序。它将以它给予社会的最后影响,来实现与保持法律秩序相关连的一切制度的行为。所以将拟订一个观念体系,借使人民相信它所奉行的那些目的的完成是和社会的福利符合一致的。只要它是一个成功的经济方法,它就能够使人们接受它的观念体系。当它开始失败的时候,它的观念体系以及它的善恶概念就显得不很动人了,而且假如它不能令人相信它有再告成功的力量,——这种力量就是它挖掘它的生产方法潜力的能力,——则在这个私有制度中没有经济权力的一班人,就要设法改变这个制度了。
  我已说过,这些人要改变制度,就必须利用国家的最高强制权力。他们必须运用它来重新规定所有制,也就是要重新规定社会的阶级关系。这就要改变法律的最终目的,而关于财产方面,法律的最终目的总是要将法律权力赋与经济过程中某种分配产品的方法。在任何制度中,这种权利背后,国家的全部力量都供它驱使。国家使空洞的法律权利成为实在的,因为它满足了法律的要求。所以每个国家的性质是被它所满足的那种权利来决定的。这个权利对于社会上一切关系都发生影响并且给它们涂上了颜色。
  这个见解绝不因为晚近70年间西洋文明所亲历的种种变迁而有逊色。我们已经看到消极国家变成了积极国家,或者用一种不同的说法,我们已经看到十九世纪的警察国家变为二十世纪的社会服务国家。我已经讨论过,这种演变中的重要因素,一向就是各经济阶级间争取国家权力的斗争的一种作用。变迁乃是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保持生产工具私有制而不得不偿付的代价。从事实的佐证看来,当它付出这种代价同时又能满足生产工具所有者的权利要求的时候,它是愿意支付的。但当资本主义的利润要求与社会服务国家的费用之间发生了矛盾的时候,社会服务国家的各项假定也必然要被攻击了,因为若要继长增高地实现这些假定,势将使资本主义为之破产。
  但社会服务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已经产生了人们愿意为之斗争的许多观念。正如资本主义在全盛时期产生了政治的民主制度作为它所推翻的那个制度的最后回答,社会服务国家也产生了社会的民主制度观念来回答一个似乎只重视财产的消极国家或警察国家。到了十九世纪后期,我们唤做资本主义政治的那个特殊的综合体就成为西洋文明下大多数人民所接受的理想了。它建立了政治上的平等。它暗示着它的成员有运用政治权力来改良物质环境的权利。概括地说,他们改良物质环境的方法是利用国家征收赋税权力使他们自己得到种种好处,这些好处仅靠他们的工资收入是不能办到的。他们于是认为自己有权从国家得到这些好处;而且这个经济制度的生产能力既在扩张之中,他们也就自认为有权得到递增不已的好处。
  我已经解释过,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在扩张时期是进行得很圆满的。但是,如果它的种种假定不变,它必须能够永远有利可图地出售它的货物。一旦它不能获利,那么,除非资本家情愿放弃他的利润的要求,赋税的来源,以及由此而来的种种好处都必须减低了。但这种要求既然是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所根据的假定,或者换一种就法,在这种社会里通行的善恶概念是建筑于这种要求的正当性上面的,那末不减少这些好处,就必须改变社会的假定。而且既然在西洋文明的广大地区上,人们已惯于把政治民主制度和它的全部涵义,看作是最理想的国家形式,所以大多数人是愿意把它继续下去的。资本主义社会如果不屈服于大多数人的要求,便须运用国家权力来取消政治民主制度。取消民主制度它就能够维持资本家要求利润的权力,而无须满足选民所要求的继长增高的生活水平。换句话说,当资本主义的经济寡头政治和它的民主政治基础间之矛盾暴露出来以后,如果可能的话,就要用取消民主政治基础的办法来解决这种矛盾。
  认识到这种演进的意义,在政治哲学上并不是新近的事情。亚理斯多德早就明白地看到这点[91];当哈林顿认为经济力量走在政治力量之前并且决定政治力量的性质,他以这句话作为他的政治体系的基础[92],也是看到了这点;麦地逊所以说“党派之分,唯一永久的起因在于财产”这句话[93],他的政治见识的基础也在于此。亚历山大·哈密尔顿坚持主张民主政治与商业阶级的统治是不能相容的时候[94],他是不错的;而当马考莱警告众议院说普选制度将破坏私有财产的安全,他说得一点没有过火。甚至阶级斗争导源于资本主义经济这个观念,自从西思蒙第[95]和圣西蒙[96]以来,也有一个长久的光荣的历史。实在的变迁是在于这个两重的事实,一方面这个观念随马克思与恩格斯变成了一种运动,另一方面随资本主义的衰落,这种运动成为一个准备为它的原则作战的军队了。我们对于它的迈进不免惊心者,一半因为我们久已习惯于扩张期中的资本主义,一半由于——一椿新而可怕的事实——我们知道假如我们使用了科学所发明的种种武器,它们的毁灭力量可使我们的文明结构破坏无余。
  这椿事实我现在不去管它,不过在本书最后一章里,我将论及它所包含的一些推论。这里只须指出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问题——除非渺茫的经济复兴能够到来的话——只有取消资本主义或则取消民主政治才能解决。前者为一个经济革命,后者为一个政治革命。前者意指以生产工具公有制代替私有制;而这种转变里就包含着阶级关系的改变,因而也就是社会上其他一切关系的改变。这就是我们生活方式上的一个革命,其深刻性可以比拟十六世纪的那些改革或十八世纪末贵族政治崩溃所引起的种种改革。至于取消民主政治就不会牵涉到这种阶级关系上的根本改变。但是另一方面,它将不许大多数人类享受我们久已习惯的种种福利,这些福利我们久已认为是资本主义生活方式存在的主要理由的。很明显,取消这些福利是要付一笔重大代价的;同样明显,结果国家将靠它所能运用的武力,而不是靠它所能得到的自由服从,来进行它的工作。
  然而这里重要的是这些推论所产生的国家理论。让我们先从消极方面来说。我们说国家不是超阶级的。它不能超越各项特殊利益,并不代表整个社会的福利。它并不倾向于满足它的人民的欲望。它不设法实现人民为了保持他们作为道德动物的尊严而不得不要求的各项权利,它维持法律与秩序,并不是把它们当作最大满足人类要求所必要的条件。它并不合理地运用武力,因为它并不是把社会当作一群对于人类所能希望获得的共同福利有平等要求权利的男男女女,而运用武力来为它服务的。
  那么根据这个见解,国家到底是什么呢?国家是用来保护一定社会内各项定律所包含的种种后果的最高强制权力。这种权力是由政府以国家名义行使的,因为国家只有通过人才能有所行动。假如国家的各项定律是资本主义的,按照逻辑说来,国家必然是要保护资本主义制度所需要的种种后果的。这并不是说国家将保护思想家脑海中制造出来的资本主义理论的概念。而只是说,国家将保护资本家们在他们的利益首须得到满足的社会内,作为必然的推论,而提出来的各种社会福利观念。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内,国家权力是与资本家的社会福利观念共同扩展的。可能有与这些观念相反的意见,甚至可能容忍这种相反的意见;但是这种相反意见,若要成为社会行动的重大原则,唯一办法便是改变社会的资本主义基础。而那个基础是国家所维持的,必要时还要运用武力予以维持,那么,反对方面若要改变社会的基础,就必须夺取国家。
  正因为如此,所以现代国家军队应该单独对政府负责,就具有重大意义了。因为只要军队对于政府忠诚,政府大致上就能够将它任意作出的决议,推行于一般人民。在现代情形下,一般人民是没有武装的,而且没有方法象国家那样大规模地武装起来,因此凡是不同意国家决议的人永远是处于守势的地位;现代革命成功与否,要看军队的态度,其原因即在于此。而且资本主义国家内,军队干部绝大多数总是资产阶级成员,其原因亦在于此,因为这些成员的意识形态一般就是他们忠于政府的保证。这对于共产国家当然也是正确的,我们可以注意苏联军事人民委员因苏维埃军队中高级干部共产党党员比例的增加而庆贺他的党。[97]德国也是如此,希特勒党徒中发生了一番斗争,争论军队究竟应该成为与党分离的一种力量呢,还是应该与党熔化在一起呢,这并不是偶然的。[98]社会中强制权力与人民群众的分离,在必须保全财产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利益的时候,是为维持法律与秩序所必要的。
  马克思理论中说在没有阶级的社会内,国家将归“消亡”,其真理便在于此。因为我们所知道的国家,其职务并不是保持那种作为全国人民所见皆同的绝对的善的法律与秩序;国家的职务总是要保持一个特殊阶级社会各项宗旨内所包含的那种法律与那种秩序。而一个阶级社会的性质既然永远是被生产工具所有者的利益所决定的,那么,它所维持的那种法律与秩序,在每个重要关键上,必然是为那些利益,而且仅仅是为那些利益服务的。假如生产工具为社会所公有,那么,国家权力将保护全社会的利益而非其中一阶级的利益。在这样情形下,我们向来所熟悉的国家的各种习惯,显然要经过一番深刻的改变了。一个共同的政府机关依然是必要的。但它所从出发的各项定律将不复包含运用最高强制权力来维持有产阶极的经济利益。不管在该社会内依然还有什么矛盾,但这一点及其一切涵义将被消除了。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消除所包含的东西。我们试举言论自由为例,至少在各民主国家里,大多数人民都承认应该保有言论自由;同时大多数人民也同意它的作用应有所限制。按之常例,规定这些限制便是要惩罚威胁法律与秩序的言论。我们常常说,违法者并非因为他的言论所企图达到的目的而受罚,他之所以受罚,是因为他的论点的措辞方式也许会、或者事实上已经破坏了公共的和平。然而,在一个资本主义社会内,所谓“公共的和平”实际上便是资本主义各项定律所依据的那些法律条件。我们只要研究一下各法院审理的关于言论自由的案件,就可知道违法者极大多数都是批评资本主义的人,法官或地方官在他们的言辞中看出有威胁资本主义安全的地方了。而且我们只要研究一下这项法律施行的解释条例,至少可以看出其中有一部分是用来以备不虞的,正如戴雪教授谈到英国情形时所说,假如这些条例都严格施行起来,政治讨论就成为不可能的了。[99]
  还不止此。法律惩罚固然是存在的东西。但舆论的惩罚,虽然较为间接,也同样是真实的。只要雇用之权操于私产主人手中,那么他就有权力利用职业来维护“正教”,至于什么是“正教”,那是完全由他的意思来决定的。舆论界一个大报[100]曾经着重指出,一个公开表示反资本主义的人,“将感觉到非常难于找寻工作,将被摒于许多公共职务之外,而且即使有职业亦将感到处境困难。有钱的人们可以给予人们以事业、荣誉与工作,但对于这种人就目为异端而加以斥逐。这种情形对于少数有教养的人是很确实的,而对于广大的普通人就更为确实了。我们试想一想薪水生活者阶级,他们大半还是一盘散沙,我们知道成千上万人由于恐怕触怒雇主、顾客和委托人,都不敢怀抱‘危险思想’,更不说是加以明白表示了。至于工人们如果能从这种不断的压迫下解放他们自己,那是因为他们是集体劳动并且有强大的工会做后盾。但从最近几椿案子看来,他们会觉得法律并没有保护他们行使自由言论与公共集会的初步权利。这还不够,贫穷与失业所包含的高压力,使平等权利的论调,在他们看来简直是一种嘲讽了……而且我们一离开各大工业区域,我们就发现在许多地方,就是自由选举权也没有这会事。通行的报纸十分之九以上都为有产者所掌握,只能够用来替他们做一切惯见的宣传。雇主阶级所掌握的用人权利和经济力量,威胁了舆论,阻挠了民主政治。”
  这段话的证明在社会生活的每一方面都可以找到。大家都知道,美国的教育自由,常常被商人的势力所侵犯,他们常使有“急进”思想的教授被撤职。[101]所有工会领袖的自传中间,几乎都是记述着只要他为促进工人组织而活动,他便难于保持他的饭碗;托尔普特尔牺性者这椿极端的例子只是一部惨史中一件小小的事件而已。我们具有铁一般的证据,说明雇主们用了什么方法来小心防止他们工人中滋生“不端”思想,以及他们是怎样解释不端这个观念的。[102]至于报纸新闻歪曲真相,现在已成为专门技术,这已经有许多书籍加以论列了;而二十世纪的宣传艺术,其范围之广实可与十九世纪普及教育之成绩嫓美了。[103]
  因此,当我们说拥护自由乃是超过其他一切原则以上的一个原则的时候,我们必须小心地给我们的概念一个确切的意义。任何社会之中,假使有一个阶级不仅有意要制止自由的表现,而且有权力实行制止,最后还能够运用国家权威来达到制止的目的,那么,实际的自由就无存在的余地了。自由思想的机会永远是经济独立的一种作用;一个把经济独立和财产所有权联系到一起的社会,它在事实上便是把思想自由只限制在财产所有者身上,虽然除去其中极少的一部分人。只要一个工人的被开除,并不是由于他能力不够,而是由于他对于政治或经济的看法引起了雇主的不信任,那么,他们的关系就会使工人感到可以危害他的自由的束缚了。所以资本主义下的自由,在工人阶级看来,永远不象雇主或知识分子所见的那样真实。知识自由的种种涵义对于他们是各个不同的,以致他们对于自由作用的解释有时也是判若霄壤了。
  但是,格里高莱教授写道,资本主义是建筑在“个人有经济上自我表现的权利”的基础上[104]。就我们知道的实际情形说来,对于这句话不能看得太认真。本夕尔文尼亚州里一个钢铁市镇的工人的“经济上自我表现的权利”是不顶高的。[105]姑且承认现代工资水平是这样的,但是工业就业期很不稳定,又没有失业保险,使工人选择工作的范围太狭小;工人受教育的机会有限;迁徙的障碍在战后期间越来越多,这些情况都使他怀疑“经济上的自我表现”这句话对于他所处环境是否确实相符。假如有人以为上述情况都是违犯了资本主义的“纯粹观念”的,我们的答复是,这些违犯都有资本家亲自参加订立的各种法律加以保障的。“经济自我表现的权利”行使时必须毫无惩罚,才能成为真实。但在资本主义社会内,对于享受不到财产所有权的种种特权的一切人,这个自我表现权利是到处被惩罚包围着的。
  这样说来,任何国家,只要生产工具操于私人手中,都会因此而偏颇不公。它尽可以说它所给予的各项权利是普遍的,但是只有有产的人才真正能够享受它们。国家要求人服从的权利,从这一点看来——且不论它实行这种要求的实际权力是一种完全没有道德基础的权力——分明是它能够使它的成员相信他们的命运在这一种统治下可较在其他统治下好得多的那种劝诱能力之作用。我已经说过,这种能力永远要依靠国家满足人民要求的力量。假如国家的组织是独裁制,它遇到的要求的范围比较在民主制度的国家内要狭小得多。但只要它是一个有组织的国家,除了这点以外,更没有什么别的标准可以考验它是否适当了。
  因此,任何国家决不因为它是国家而即有令人民服从之权。形成人民政治义务基础的并不是它自称要做的事情,也不是它打算要做的事情,而是一般人民对于它的努力所下的判断。这就是说,我们每个人都是自己决定政治上的是是非非的;这些是非是从我们自己经验里产生的。我们从这些经验里演绎出来我们认为合理的一种要求水准;我们期望政府突现这种要求水准。当它不能实现这种水准的时候,我们就尽力设法使它接受我们的意见。假如我们的申诉得到了注意,我们大概是会满意的,因为国家已经证明它是有善意的。假如我们的申诉竟被置之不理或被压抑下去,这些申诉就开始形成一个考虑周详的主义。在民主政体下,象在英国那样,就会有一个政党起来支持这些申诉。在独裁政体下,象俄国那样,申诉不平的人们中间比较勇敢的人就要谋反来消除他们的痛苦。但政党也好,谋反也好,它们的目的都是一样的。他们都是要改变那些不能给他们满足的法律原则,而另订能够给予他们满足的法律原则;而且它们在进行工作的时候,都会发现改变那种法律原则,一旦涉及社会结构基础的时候,就等于征服国家本身。
  我已经说过,摇动社会结构基础的企图是一种特殊的冒险。因为这种企图是要进攻那个决定一切社会制度与观念的性质的基础。在独裁制下,很显然,征服国家必须是一种革命的冒险;独裁统治的性质使反对它的宗旨的人民,除了革命以外别无他法。所以这很明显,在这种统治下面,意见不同的人的政治义务始终仅属于形式的法律范围。服从是一种心理态度;而只有赤裸裸的强制权力才能使人们服从他们所中心不服的各项自的。所以任何国家若要将它的要求建筑在比形式基础更为深刻的基础上,那么它只有以同意赢得服从,而不出于强迫威逼。它要得人同意,只有以满足超大多数入民的要求作为它的宗旨。假如继续独裁,它就自己放弃了可以使它的要求在道德范围上成为合法的唯一方法,也就不能使它自己建筑在人们的自由同意之上了。
  这种情形在民主制度下是否有所不同呢?我个人的意见以为这种不同在若干条件下是很大的。假使一个国家内人民所享的基本政治权利,真足以使反对意见有变为正统意见的可能,那么我相信每个公民在从事革命以前,都有义务要把国家宪法上供他运用的方法都一一尽量加以使用。我承认,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对他有重重的阻碍。我也承认,这番话是一种审慎行事的劝告,而无关于最终的道德的权利。但我相信宪法手段里包含的种种利益,此革命手段里包含的种种利益,虽然来得较为迟缓,却要深刻得多。
  不过这种话讲的是政治策略而不是政治哲学了。这里我只要提起两件与本文有关的事情就够了。第一、关于各项基本政治权利在事实上是否真正足以使社会基础有和平改变的可能,在这个问题里,反对一定社会各项含义的人的意见,至少是与接受它们的人的意见是同样正当有效的。我们可以说他们采取革命手段是错误的或不智的。但是我们不能说他们在道德上是错了,除非我们能够证明在他们的目的里或是方法里包含有道德上的错误。1916年起来反抗英国的爱尔兰人,我以为从他们这种举动毫无实际成功的把握说来,他们是不智的;但我不以为我们能从道德上谴责他们。他们破坏了法律,但英、爱关系的全部历史已不容他们对于法律再负有道德上的义务了。当人们被他们所认为是不合理的事情驱使,而采取那种态度的时候,他们的痛苦不平总有充分的真实性,可使人们无理由从道德上谴责他们。
  第二件事我认为是同样重要的。由于社会阶级结构的改变绝少不是用革命方法来进行的,所以有些人们推论我们的经验未必和过去不同,因此革命的期望乃是理所当然的,为革命而准备乃是深思熟虑所应有的一部分办法。对于他们这种说法,主张和平改革的人没有加以答复。事实上,有产者除非不得已时,是绝少让步的:许多维新改革都是来得太迟,不能满足它们改善种种不平的目的。事实上,有产者当他们的地位安全已入危险境界的时候,又是绝少肯容忍批评的。法官霍尔姆斯说过这样绝妙的话[106],他们应该提出的关于他们善意的证明,就是他们容忍的能力,即使当他们遇到交织着死的恐怖的种种观念的时候,也要能够容忍。他们没有提出这种证明。恰巧相反,挑战愈是逼近,他们愈是要求国家充分行使它的压制的职能。在目前经济危机时期内,世界各国情形显然都是如此。因此而推论说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是与其他国家方式一样不容有和平的转变,乃是完全合理的推论。假使各国只因为安全无恐而容忍,那么一旦不安全了,它们必然会变更宪法,使和不改变成为不可能。
  而且这里牵涉的问题不仅是容忍问题而已。一个民主的宪法永远是一椿有生命的东西。它一方面依赖于它所根据的文字,同时一样地,或且更甚地,依赖于它实施时的精神。假如为了维持现状而滥用宪法,那就使对于它实施精神具有信仰的人心怀携贰了。一个民族的政治统一大半是由于种种习惯、常例、不成文的谅解以及宪法程序的一种作用,所以当着重要关头,假使滥用他们,是最足以破坏统一的基础的。然而我们所有的证据都显示出,每个有产阶级对于它们都愿意从事这种危害和平的滥用。这正是英国司徒皇朝的重大错误;也正是法国资产阶级所以不愿接受路易十六的“诚意”的根本原因;它也毁灭了俄国人民对于尼古拉二世历次宪政试验的信仰。在我们晚近的历史上这种滥用情形几乎引起危机的相同事例亦不为少。贵族院对于1832年修正法案的态度;贵族院对于1909年预算案的否决;保守党请领袖为应付1913-1914年乌尔斯特事变,故意摇动军队忠心的企图:1931年举国一致政府产生时的神秘的环境;1932年为了狭隘的党见而放弃了自从小庇得写给屠鹿勋爵那封著名两件[107]以来一向被视为集体内阁责任的基本理论[108];凡此种种都使人们对于重大改革时期维持和平的力量减少信仰。犯着同样毛病的有美国联邦主义派在1789年的运用外侨及叛乱处理法案[109];以及约翰·亚当在1801年关于司法人选上最后一秒钟运用总统权力[110]。还有德意志共和国最后数年间引用魏马宪法第四十八条也是污辱了宪法的庄严。
  总之,凡是行使宪法的人,都订出了若干施行规则,希望他们的政敌加以遵守。只要当权的那个阶级大体上和制订规则的人无分彼此的时候,这些规则是被尊重的;但每逢一个新阶级行将掌握政权的时候,那些久已习惯于势位的人们就会有自以为有权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改变这些规则的趋向。有时候他们会滥用明白规定的解释,有时候他们会根据国难的理由把废弃的公式复活起来;有时候会象希特勒那样粗野,他在1934年秋季就任德国总统时,爽性把它们完全废掉了。这种态度是大大有害于象宪法这样细致的机构所必须依据的善意的。我们每易忘却政府历史上那个多数原则的演进是何等艰难而且迟缓,以及它的顺利进行的种种条件是何等错综复杂。一个阶级当民主政治的决裁不利于它时,就威胁着要去(且不谈实际要去)破坏宪法,它就是要使民主政治程序停顿,这对于文明生活上的精种收益是大有害处的。




[1] “关于政府的论文”(1824年),第8页。

[2] 金斯柏哥:“社会学的研究”(1932年),第9章。

[3] “讲演集”第3卷,第17页,1807年4月24日的演说。

[4] 关于罗威对于工人阶级的看法,可参阅1866年3月13日他在众议院的演说词。

[5] 关于这些辩论,可参阅1891-1901年“克拉克论文集”(第五版)特别是第1卷,第227-235页。

[6] “社会学评论”第25卷,第5页,马歇尔论文关于经济阶级问题有启发性的说明,井且引用了丰富的有关材料。

[7] “政治经济学”(1848年)IV,6,2,在本书中穆勒对于人口过剩的结果提出了警告。

[8] 拙著“民主政治在危机中”(1933年)对于这个问题曾详加讨论。

[9] 参阅拙著“现代国家的自由(1930年)第二章。

[10] 汉斯·西尔:“新国家的官吏”(1933年),第9页。

[11] 卡尔·许米特数授的文章,见1934年7月28日泰晤士报。

[12] 希特勒:“我的奋斗”。

[13] 墨索里尼:“法西斯主义政治与社会理论”(1933年)。

[14] 参阅罗森斯托克——弗兰克:“意大利社团的经验”,1934年版。

[15] 1934年8月11日“新共和国”对于这次罢工有生动的记载。

[16] 1934年8月1日“新共和国”第309页。

[17] 关于罗斯福的试验,参阅比尔德和斯密斯:“未来到来了”(1933年);迪林:“国家复兴法案要义”(1934年);乔治·苏尔:“即将到来的革命”(1934年)。

[18] 拙著“工党和宪法(1932年版)对于这些提议有详尽的讨论。

[19] 参阅罗士先生在自由党暑期学校演说的讨论报告,见1934年8月18日“曼彻斯特卫报”,其中可以看出许多年来的论调。

[20] 1934年8月11日“独立杂志”,第28页。

[21] 关于墨素里尼和意国军队的关系,参阅沙尔维米尼:“法西斯主义独裁制”(1928年),第60-162页;关于希特勒和德国大资本家的关系,参阅毛雷尔:“德国使时钟倒退”(1933年),第117-118,122,127-128,131,146-147页;以及亨利:“希特勒统治着欧洲”。

[22] 罗斯福:“在我们的道路上”(1934年),第3-35页。林德来:“罗斯福的革命”(1933年)第1-3章有同样的描写。

[23] 参阅1890年9月21日恩格斯写给布洛赫那封著名的信。

[24] 本书第一章第2节。

[25] 参阅汤尼:“平等论”,1931年版,第3章及其注释。

[26] 参阅关于修订商店店员工作时间议案所引起的讨论,见1930-1931年“议会记录”第9卷148号报告。

[27] 见1931年关于铁路工资的讨论以及关于杨格爵士肃清贫民窟议案的批评,见1934年10月份泰晤士报通讯栏。

[28] 比尔斯及兰勃特:“失业工人回忆录”,1934年版;巴克:“失业的人”,1934年版。

[29] 厄温爵士在贵族院里的发言,见“英国国会议事录(贵族院部分)第93卷,第496-496页。

[30] 佛兰克夫特尔及格林:“劳工禁令”(1930年)。

[31] 1908年阿德尔对联邦案件,“美国联邦法院判例汇报”,208卷,第161页。

[32] 1925年上诉判例汇报第578页。

[33] 柯克伯恩:“苏格兰叛国罪行裁判的研究”。

[34] 查斐:“言论自由”,1921年版。

[35] 参阅著者所著“民主政治在危机中”,1933年版,第128页及以下。

[36] 1837年英国财务法院汇报,第3卷第1页。

[37] 见1920年史各特编辑的“权利要求案件”中的特别报告。

[38] 原文见克尔及劳生:“宪法案件”,1929年版,第365-367页。

[39] 1923年上诉判例汇报,第603页。

[40] 关于此事的有力证明便是1916年参议院对于任命勃兰德斯为最高法院法官时所作的调查,参阅梅亚尔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1912年),但是引用此书须加审慎。

[41] 可参阅丘吉尔发言:第26届英国议会议程(第五辑)1911年,第1022页,以及盖尔达特:“工会的现行法律”(1914年),第44页。)

[42] 纽曼:“劳工法庭裁判的政治和社会意义”(1929年)。

[43] (1810年)6卷,克兰煦,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报,第37页。

[44] (1809年)4卷,惠顿,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报,第518页。

[45] (1924年)9卷,惠顿,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报,第1页。

[46] 海尼斯:“美国司法至上的理论(1932年),第400页及以下。

[47] (1856年)19卷,浩华德,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报,第383页。

[48] 山·麦地墺郡对南太平洋铁路公司案件(1885年),116卷,美国联邦法院判例汇报,第138页。

[49] 美国联邦法院判例汇报(1895年),第158卷,第601页。

[50] 同上(1898年),第169卷,第466页。

[51] 同上(1908年),第207卷,第463页。

[52] 同上(1905年),第198卷,第45页。同上。

[53] 同上。

[54] 参阅著者所著“法律与政治的研究”,1932年版,146页以下。

[55] 美国联邦法院判例(1927年),第274卷,第357页。

[56] 同上(1928年),第279卷,第644页。

[57] 这件事法院在本年度(1934-1935)内还在争论中。

[58] 美国联邦法院判例(1911年),第219卷,第104页。

[59] 参阅弗兰克夫特尔辐的“法官勃兰德斯先生”,1933年出版。特别是其中马克斯·勒钠尔的一篇轮文。

[60] 见本书第一章。

[61] 阿瑟尔·沙尔特尔爵士:“复兴”,1932年出版,可视为这种态度一个最好的说明。

[62] 飞利浦·肯利夫-李斯特尔爵士的发言,见英国议会议事录(第五辑),第273卷,第912页。

[63] “走上我们的道路”1934年版,第250页以下。

[64] “信念论文”,1932年版,第314页。

[65] 在剑桥的演说,见1933年4月17日曼彻斯特卫报。

[66] 伯特勒尔论文,见“国际劳工评论”1931年3月号第301页。

[67] 国际联盟:1932-1933年“国际经济调查”,第71页。

[68] 1934年4月。

[69] “国际经济调查”,第82页。

[70] 1930年3月8日。

[71] 关于美国,参阅保尔·道格拉斯:“美国的实际工资”(1933年) ;关于英国,参阅柯林·克拉克:“1924-1931年的国民收入”(1934年)。

[72] 1932年11月2日。

[73] 1932年7月23日泰晤士报贸易附刊。

[74] 见前刊,第126页。

[75] 英国议会议事录,第278卷,第33-4页,1933年11月22日。

[76] “过渡中的政府”(1934年),最后一章。

[77] 约瑟夫·卡罗论文,见1934年3月2日泰晤士报,并参阅3月10日泰晤士报(社论)。

[78] 1934年2月24日“经济学家”。

[79] “信念论文(1932年),第307页。

[80] 1921年8月27日的信,重载于“文书和公告”(1929年),第39页,参阅“法西斯主义政治社会理论”(1834年),第10页。

[81] 卡罗·阿发那·迪·夸尔第里:“法西斯主义”,第17页。

[82] 沙尔维米尼:前书,第178页以下。

[83] 1921年4月3日意大利人民报。

[84] “法西斯主义政治社会理论”,第25页。

[85] 参阅希特勒上台后柯尔路透及斯米特的文章。

[86] 英译本印行于1934年。

[87] 见前书,第257页,毛列尔指出这一有趣的事实:希特勒那本书第12版把这些文字删掉了。

[88] 毛列尔:“德国使时钟倒退”(1933年),第150页。

[89] 见前书,第257页,毛列尔指出这一有趣的事实:希特勒那本书第12版把这些文字删掉了。

[90] 虽然希特勒一向自称、并且被称为“神意”的行使者。

[91] “政治论”第五册,第1章,第14页。

[92] “海洋”及“人民政府的特权”。

[93] “联邦主义者”第10号。

[94] 参阅帕林顿的大作:“美国思想的主流”(1927年),第292页以下。

[95] 政治经济学新论(1919年)。

[96] 一个日内瓦居民的信件,并参阅巴沙德:“圣西蒙学说”(1829年)6卷(1924年哈勒维版),第235页。

[97] 参阅伏罗希洛夫在苏联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上的演说。

[98] 当然这个争论的难题因1934年6月30日罗姆及其同伴被处死刑而告结束了。

[99] “宪法”,1915年版,第240页。

[100] “新政治家”,1934年8月18日。

[101] 参阅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公报,其中对于这种事件有详细叙述。

[102] 德恩:“工贼”,1924年出版。

[103] 拉斯维尔:“世界大战中的宣传技术”,1927年。

[104] 1934年8月11日“独立杂志”。

[105] 参阅全美教会联合会关于1921年钢铁工人罢工的报告书。

[106] 1919年美国联邦法院判例汇报,250卷,第616页。

[107] 托尔德:“英国的议会政府”,1869年版,第2卷第328页。

[108] 参阅拙著“危机和宪法”,1932年版,第59-64页。

[109] 详情见贝维立芝:“约翰·马歇尔传记”(1916年),第2卷及第3卷。

[110] 前书第2卷,第5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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