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多布 -> ﹝英﹞多布《资本主义发展之研究》(1946)

第三章 资产阶级的开始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一节


  我们几乎无从考证那些城市与封建当局斗争胜利,最终取得局部或全部自治以后;是否就与封建社会处于平等地位。自然,各地情形不同,不能一概而论;但大多数的情形,原来握有土地的居民,与远处或四乡徙来者(他们的土地是后买的,或是城外附近荒地),因经济来源互异,他们之间的社会身份,便会逐渐有所轩轾。在欧洲比较大一点的城市,除了市民本身以外,还有许多贵族,也在城里及附近握有土地。这就是说,在新兴的城市社会里,存在着封建成份,他们因为近水楼台的远古,佛罗稜萨就是一个例子。[1]在许多意大利的城市,贵族不只掌握了市自治政府,使城市封建化,而且利用特权,操纵远方的贸易,例如与利凡得(Levant)的贸易。十二世纪热那亚的(Genoese)商业,就是操纵在五大家族的手里。[2]因此,市民的反封建斗争,便益形复杂,他们不仅要抵抗外来的压力,而且在内部还要进行阶级斗争。很久以前,英国的城市中的市民,很早就已经有上层与下层之分。在西佛德(Hereford)有一部份所谓上层市民,是“武士”出身的任务,在诺定昂(Nottingham),情形亦相仿佛。在温撤斯特(Winchester)、罕廷顿(Huntington)、挪威支(Norwich)、德波(Derby),住在城外贫穷的市民,显然被视为下层身份的。[3]但在坎特伯里城内外的旧时代的地主,则形成了特权阶层。[4]还有,与圣阿尔本(St.Albans)的方丈进行斗争时,上层市民与下层市民所持的态度是不相同的;后者于一三二七年采用过激手段时,前者只敢暗中帮忙,而且企图利用律师中途妥协。[5]
  但是在十四世纪以前,英国城市里面的不平等情形,并不显著。商会里面的大商人,只是市民的一小部份[6],所有的工匠也都参加,另外任何业零售或批发贸易的市民,只要缴纳入会会费便算为会员。[7]农奴身份的人,是不准参加行会的。[8]同时在英国的城市中,行会会员还保留着农奴身份,因为市民权利(即城市的自由)是以在城内握有土地或房产为条件的。所以经商还不是市民主要的收入来源。在各行手艺中,师匠与职工是没有什么分别的,师匠(或译作老板)与工匠的收入相差也有限。[9]职工与雇主是在一起工作的,不过工匠常是在雇主的作坊里吃饭,因此二者的关系,不是雇佣,而是伙友,共同在一道儿工作,有一位权威作家甚至很肯定的说:“商人(Trader)、师匠(Master)、与职工(Journeymen)之间的身份,是不能严格划分的。”[10]其所以能如此者,是因为普通职工,只要勤恳节约,就可以变成师匠,加入行会,单独经营作坊,并从事于零售贸易。这种晋升比较容易的情形,不只使东伙的利益一致,而且因为向上的竞争,或彼此之间的竞争,使着城市社会内的各阶层,在收入方面,不至于有很大的距离。
  比收入与身份的平等或不平等,更为重要的,是城市公民获取收入的方法,可以说并无差别;既而,城市的人口与范围逐渐发展,原握有土地的人民可以从出售或出租土地,获得厚利;这是许多作者都承认的,在十三与十四世纪资本蓄积最主要的方式,但仍不脱马克思所谓之“小生产方式”基础,换言之,许多握有生产工具的小生产者,参加生产,并自由买卖他们的产品。[11]至少大多数工匠的情形是如是的。不过在最初,也有专以贸迁为业的商人,以英国的情形而论,这些商人充其量不过是在城市与庄园间的行商,而且因为大部份的贸易,只限于地方性者,同时范围不过是城乡零星商品的交流,他们的活动是不重要的。[12]以当时的标准而论,那样的经济体系,已经是有小康的基础;惟储蓄的能力,仍极有限,除了地价额外增值的情形外,是谈不上资本积累的。劳动生产率与生产的规模,也是很小的。显然的,资本积累的来源,不能寄托在手工业的“小生产方式”上,必须从城市社会以外更复杂的发展中去寻求。这些发展就是市民中兴起了一个特权阶级,他们脱离生产,全部精力都放在批发贸易上。在日渐扩张的市场里,批发贸易获利的机会,远非那些小康生活的工匠,或终年劳苦贩卖零星商品以维持其简单生活者所能望其项背的。
  我们现在面临一个新的问题:即分析到最后,这些新的市民财富之根源,究竟在什么地方?封建社会里贵族的财富;如家庭的豪华陈设,尚武的消耗,穷侈极奢的宴席,以及教会寺庙的雄伟铺张,其来源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农奴剩余劳动的果实;农奴阶级的负担,显然很重,但是他们的生活水准却被过度的抑低,为领主徭役劳动者,数目虽然不少,只以生产率很低,如果不加紧的压榨,几乎是挤不出剩余来的。至于以后高度资本主义生产制度,资本家的收入及资本积累之来源,虽然隐藏在合同关系与等值自由交换的形态后面,也不难寻觅。它与封建社会情形类似,其来源是靠了对于无产阶级剩余劳动的剥削。然而在这种情形下,剩余劳动,因工人生产率提高,生产技术进步,却大大地增加。十四与十五世纪的城市资产阶级,既无农奴可供驱使,也没有利用工业无产大众;财富与资本积累的来源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呢?他们的收入,不管是用什么形态,必然地是代表农人或城市手工匠产品的一部份;这部份如在封建社会,不归生产者所有,即为贵族所剥削。但是通过什么机构,商人资本家能把这部份剩余,攫为己有;在当时这部份剩余是相当可观的,它是早期城市财富的基础,同时也是十四世纪欧洲大都市与伦巴底同佛罗稜萨银行业的基础。
  自从亚当斯密以后,经济学家一再说明,市民的财富也是生产的,而不是赚来的,也就是说商业普遍化以后的结果,从商业的劳动,生产者与贵族消费者,可均沾其惠。例如,市场扩充,而供应周到,使人们在不同的季节同地区,得到方便,无形中就抬高了生产者的生活水平;所以商业的利益,等于分润了一部份抬高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侵犯了原有的生活水平。商业普遍化以后,不只提高了市场没有扩充以前的社会水平,还改造了生产条件,促成了更细微的分工,正如亚当斯密所一再强调的,并且更增加了劳动生产率。例如,盐同香料,从远处运来,即可使原来弃置不用或乏味的鱼,变为鲜美了;利用别处原料,使以前不可获得的布,纺织成功了;谷物觅得贸易出路之后,便可收调剂之功,无论丰收与歉收时,都可免得交受其困。这些虽都是事实,但仍不能解释彼时的商人阶级,何以能获得如此丰硕的厚利。我们不否认商业是很有用的,也可以增加效用的总额,但不能因此就得比工匠多获这样多的差别利益。在一个新的或带有几分冒险性的领域,确是可以获得意外的财源,不可能是大规模而继续不断的;因为竞争就会使之与城市工业的利益接近。
  我们所要摸索的答案可以从两方面说起。第一,彼时的商业,尤其是对外贸易,可以获得政治上的优惠条件,有时形同直截了当的掠夺。第二,当商人阶级,以公司形态出现时,很快就取得垄断地位,以对抗竞争,对于生产者与消费者,不啻是占了优势地位。显然的,这时商业的二重性,就是早期城市财富与商业资本积累的基础。前者即马克思所谓之“原始积累”,以后再详为申论。后者即是“贸易中的剥削”,以剥削城市手工业同四乡农民,甚而至于强有力的贵族消费者,而取得的剩余。马克思曾很透澈地说明,这个时代的商业利润,是“让渡利润”。在许多情形下,“主要的利益,不是由本国生产物的输出,乃是由一种媒介作用——这种媒介工作,使那些在商业方面及经济其他各方面未曾发达的共同体,得交换他们的生产物——主要是由在生产国双方的榨取取得的。……贱买贵卖,是商业的法则,商业的法则,不是等价的交换。生产物依交换的量的比例,在最初,完全是偶然的”[13],完全是因为市场不发达,即生产者的交易范围,限于一隅,才给商业资本空前的好机会。手工业所需的原料,与手工业品的消费者是远远地分开的,工匠所掌握的资金,又极为有限,使之不能向外发展,或进一步地扩充,于是商人即可因利乘便,而获致厚利。商人资本所希望的是有些地方产品过多,而其他地方产品缺乏。更有进者,在原始交通情形下,地方性的市场,规模既小。又彼此远隔,只要需供略一失调,便可引起价格上的轩然大波;于是便有加强管制各市场间的贸易之必要,以保护商业利益。我们知道,只要这些原始条件继续存在,从中操纵的人们便可有获致额外利润的可能性,因之商人资本的政策,必然地是维持这些条件,而不是取消他们。于是垄断便是这个时代经济生活的重心。同时也因为这缘故,商业的影响虽然对于封建关系,起着相当破坏性的作用,但是商人资本却仍依附于旧秩序,除了早期以外,大体上是保守的,非革命的。还有,一旦资本开始积累以后,姑不论其来源是商业利润,还是城市低价增值,便会左右逢源起来。换言之,资本可以靠了高利盘剥,自行涨大;不只是对于小生产者盘剥,而且对于腐朽的封建社会,如武士、公爵、以至于皇室,也加以盘剥。
  最初商会同城市政府对于市场的控制,是以城市全体利益为出发点的,应付的对象为四乡农民与异乡的商人。最引人重视的管制市场的方式,是限于征收市场交易税与货物通过税的权利。最初城市获得自由特权时,须集体对封建当局摊付代价;这样的税收,自然就减轻了市民的负担。然而管制的另一面,人们较易忽略,但从各方面看来,也许是更基本的。因为市政当局有权管制参加交易的人,同交易的时间,于是就有权使交易对于城市有利。如果可以限制某些交易,或给予市民某些优先交易权,并有权规定市民出售的最低价格,收购的最高价格,甚或至于限制四乡交易范围,例如,不准陌生商客与乡民直接交易,只准与市民贸迁;于是很显然地城市有权影响交易条件,使之于己有利。[14]事实上,城市管制市场,包括所有以上列举的目的;而且各地的管制办法,有惊人的一致性。
  首先,面包、买酒、葡萄酒都有限价的规定,这些城市消费商品的价格,必须设法贬低。“城市对于谷价主要考虑之点,是防止其为特殊的人操纵而涨价;这也就是所有规定的基本目的”。[15]有时木材、煤斤、皮张、羊毛、油脂、洋烛都在管制规定之列。规定的范围不仅限于最高价格,而且个别商品的交易,只限于某几条街巷,或城市的某部分,以免有高价的黑市出现,妨碍供应来源。关于囤积居奇的限制,也是同一目的。陌生的商旅,是不许与市民争购的。例如,扫桑波敦(Southampton)有明文规定:“任何普通居民或外乡人,只要有商会会员在旁边,而且准备购买,就不得与商会会员竞购。”又如伦敦屠宰行会(Butchers’ Company)章程载明:禁止外地屠户在晨十时前,在斯密场(Smithfield)收购牲畜,有职业的自由民,则准于每日早八时开始收购。[16]柏威克(Berwick)的商会规定,只准会员收买皮张、羊毛等物,并禁止屠户出城,以免在城外有收买牲畜的机会。[17]巴黎曾制定:禁止任何人在城外大道上或水路上,于距城中心若干里以内,高价收买运往城里的商货。[18]“在布里斯它尔(Bristol),如有外来船只停泊,城市的商人,必先集议关于收购来货的价格,须取得各方协议,以维护大家的利益。”[19]每逢缺货的时候,市政当局常采用集体采购办法,例如,照利物浦的规定,凡输入货物必先卖给市长,然后才公开发售。[20]
  其次,关于对付陌生者的规定,其要旨为防止其直接与四乡交易,迫使之无论买卖都要通过城市商人。外来商人贩卖的商品,大半是为富绅享受的奢侈品,或手工业所用之原料,同时他们也从本地收购制成品,并于获得许可后,在四乡收集羊毛、皮张等物。因此,陌生商旅限与商会会员交易,而且要住在公民的家里,招待的人家要注意其有无秘密集会或黑市交易情事。只有在集市上,外来商旅带有特别标志,才准售卖商品。伦敦的外国商人,因皇室特准,得自设货栈,如在司梯亚(Steelyard)区域,这是特例,而且也是外国人受歧视的原因。这些外国商人,有时自皇室取得在全国零售批发的特权。然而各市邑政府几乎普遍地拒绝外国人零售或直接与四乡及其他外国商人交易的权利;这在十四世纪时,常常引起纠纷。[21]艾社里谓:“假如外来的商人,带来足资市民商人零售牟利的货物,或通过市民商人收购手工业品及农产品;他们时受欢迎的。换言之,只要他们对于市民利益是有贡献的,他们便会受到欢迎;一旦他们对市民利益置之不顾,他们便不能立足了。”[22]苏格兰城市的例子,最为显著。十三世纪斯忒林(Stiring)的特许状上载明:陌生商旅不得住在市邑城外,所属各郡区内,有买卖行为;其所携带商品必须在城里贩卖。一三六四年苏格兰国王在伯斯(Perth)签署的各市邑的特许行为,关于市民的垄断权利。曾经很明白地规定如下:“只准与市邑的商人交易;凡意图垄断操纵者,将严惩不贷。”[23]
  最后,还有许多关于限制行会工匠,自相竞争的规定。在法国,对于商人“叫”卖,或招徕别的摊贩的主顾,都加以限制。同样地,在伦敦的纺织工匠,如果招徕同伴的主顾,还要加以处分。[24]至于厘定手工业品的最低价格,普遍到什么程度,则无从得到具体的证明。一般而论,应不在行会权利范围以内,然而或是公开或是秘密的是在相当普遍地实行着。关于货物品质的详细规定,文献很多,要在防止品质上的偷天换日的竞争技俩,或侵犯别的行业的权益,类似十九世纪工会中各行业的分野界限之规定。同时还要禁止工匠为特别的主顾,秘密地工作(因为生产量是有定额的),或乘夜色黑暗的时候,逃过官方检查的眼睛,在“烛光”下的工作。在伦敦的刀匠、铁器匠规定不得在陋巷中或小店里及隐私地方有交易行为,必须在大路旁边公开的场合工作。[25]有时市民,有收购某些行业主要原料的专利权。“为避免利权外溢起见,有些商品不得卖与城外的人们。”[26]例如,城市屠户不得把油脂卖与城市商人以外的任何商人。
  假如在短距离内有其他可与竞争的市场,以供四乡农民利用;那么所有上述的限制与规定中,对于市民的有利条件,都落了空。总之,彼此竞争的市场,如在地点上相当接近,行会影响交易条件的办法,便会陷于失效。因此,各城市都在竞相掌握在某地区内不怕竞争的市场,或者已经掌握了这样的市场,便设法怎样地区巩固其既有权益。这类的地方性的垄断,可以关于商业中心市场的政策为例;争夺中心市场的控制权,为欧洲各城市间战争的主因。舒慕乐说:“为了控制商业要道,并掌握中心市场,市政外交已无所不用其极,最后还要诉诸武力。他们希望指向城市的道路愈多愈好,而且都可控制,所有的车船商旅,都会停滞在这中心市场,正在行路的商品,完全有卖与市民的可能。”[27]伯里斯它尔与柏克立公爵经常为了后者拟在瑞德克立夫街开辟一个新市场而发生龃龉。在坎特伯里,主教在西门(Westgate)与温汉(Wingham)两地所开辟的市场,为城市与教会间斗争的导火线。我们知道圣阿德蒙的方丈对于伊利(Ely)僧侣在雷垦西世(Lakenheath)设置市场一事,像普通市民似的,提出严重抗议,并恫吓说:“带领人马武装去捣毁这个市场”。后来果于夜色苍茫之际,以六百个武装人士之众,加以袭击。[28]一三零二年佛罗德(Rufford)的方丈,原拟于赫登汉(Haddenham)设置一个市场,嗣以妨碍了泰晤(Thame)的利益,而受到限制。赖谟(Lyme)市场,以太邻近布立德波特(Bridport),而受到批评。伦敦曾阻止其公民,往城外赶集,并禁止工匠在城外卖布;任何公民不得往泰晤士河以南,去萨得克(Southwark)收买粮食、牲畜,或其他商贸,“而形成另一市场。”[29]林地(Lynn)的商人企图专利剑桥谷物出口贸易,限制剑桥与伊利的商人,只准卖给他们。伦敦的鱼贩在亚尔茅斯收购的时候,是自由商人,但在伦敦便是准专利者,他们企图驱逐与之竞争的亚尔茅斯(Yarmouth)商贩。[30]“司脱特福得(Stratford)市参会,雇人用木棍把科芬德里(Coventry)的商人驱逐出境。勒司特手套商人用武力阻止艾士柏(Ashby)与劳夫(Loughborough)两个城市的手套商人在他们的市场收购皮张。”[31]“伊利是妒忌剑桥、巴斯(布里斯它尔)、林地(波斯顿)、牛津、温撤斯特等地,及伦敦。”[32]“事实上,中古时各城市,从重商的眼光出发,彼此仇视的程度,远较于今日各国之间为甚。”[33]在海外,安特卫普(Antwerp)的布中心市场,对于卡雷(Calais)的中心市场,差不多进行过一个世纪的尖锐斗争。汉撒联盟与哥本哈根商人的对立,卒演变成丹麦与律伯克于一五四六年开始的六年战争[34]。从一五六三年起至一五七零年止,律伯克又联合丹麦,为了那尔瓦的商业权利,再与瑞典进行战争。[35]
  在更进一步的阶段上,城市专利便采取了所谓城市使四乡殖民化的形态。即在英国城市也是向四乡伸张势力,并对于乡村施加压力,使之只与城市市场交易。[36]苏格兰的城市有权征收通过税,并在环绕着的广大区域里,实施推行某些行业的特权。在大门或桥口征收通过税,就会诱导商业朝着人为的某些方向发展,正与今日补贴与运价的控制,在国家的商业政策中所起的作用相似。在欧洲大陆上,富强的市邑共和国,控制与剥削农村内地的趋势,发展得更为迅速。意大利、德意志、荷兰、瑞士各市邑,都在逐渐发展成为小国。例如,乌尔穆与佛罗稜萨强制四乡得牲口赶进城里;十二世纪时的科伦,不准佛兰德的商人进入莱茵上游;十三世纪的威尼斯,不准拉古萨(Ragusa)直接与北亚得利亚海各城市贸迁(除非为了向威尼斯输入食物的目的);同时强迫拉温那(Ravenna)放弃经海道或从北意大利及安科呐(Ancona)直接输入;另外还组织阿魁雷雅(Aquileja)向威尼斯所垄断的内地,输出货物。又例如,热那亚曾阻止过法国商人在热那亚以内市场一举,发生过激烈的斗争。维也那彼时已有力制止斯瓦比亚(Swabia)、累根斯堡(Regensburg)、与帕骚(Passau)的商人,带着货物经多瑙河下游,去匈牙利,并强迫他们把货卖给维也那的公民。路透考斯基告诉我们:“克拉科(Cracow)企图阻碍托纶(Torun)的商人与匈牙利贸易,而自行专利,并关闭自北勒斯向东去的道路。同时,勒服夫(Lvov)企图专利与东方鞑靼地方的贸易。”那瓦葛拉德(Novgorod)商人曾阻止汉撒城镇的商人在城外交易;他们保留在外国商人间,或与内地城市间的中间人权利。那瓦葛拉德与莫斯科的斗争,就是起因于产皮毛、金属的西北区域,直至乌拉尔以外各地的专利问题,结果那瓦葛拉德无条件的屈服了。嗣于十七世纪时,俄国的行会力足以阻止英国商人在阿堪遮(Archangel)以南贸易,并不准波斯商人去阿斯脱剌罕(Astrakham)以北,因在阿斯脱剌罕以北的贸易,只限于商会会员。因之,他们专利了北欧与波斯的贸易,尤其是把价值高昂的丝业,掌握在自己手里;并且把阿斯脱剌罕的俄国货物,如麻布与皮毛的价格,抬高过成本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在阿堪遮的丝价又比在阿斯脱剌罕高达百分之五十。[37]在瑞典,有中心市场的城市商人,对于铁条的输出,加以垄断,并禁止外国商人,深入产铁区与铁匠直接交易。赫革斯辙说:“汉撒同盟曾设法切断内地城市与波罗的关系,不使所有其他城市进入内地市场,”同时勃兰登堡的议会在一五八二年称汉堡之政策为“只是以低价吸取勃兰登堡市民的谷物,然后再以漫无止境的价格卖出。”[38]

第二节


  从各方面的迹象来看,我们知道这些特具野心的政策,不是为了城市的集体利益,而是为了控制市政富裕批发商人的这一阶级的利益。所有管制市场的独占办法,对于这一批特殊商人是非常有利的:他们从乡村或工匠贱价收购,然后向城市消费者或外来客人高价抛出;或者他们自远方买来货物,在本地销售;总之他们是从买卖之间,取得利润。倘为工匠利益而作的许多规定,对于批发商人于收购手工业品时的利益,有所抵触时,批发商便会设法从中取巧逃避,或放松这些规定。如果原来为对付外地商旅的限制,影响了批发商的活动范围,他们会与其他城市的商人,协议取得谅解,彼此放松限制,俾可利益均沾。例如,北德汉撒与佛兰德诸城镇,就曾以此为互作贸易上让步的基础。当商业资本的成长,到达这个阶段之后,批发及出口商的集体努力方向,是摧残最初曾帮助他们发展的城市独占制度,而转向各城市间的独占组织。最低限度,他们对于保护城市手工业的独占制度,是敌视的。例如,在佛兰德诸城镇中,市府与汉撒资本家的利益,竟演成公开的冲突,因为汉撒资本家拟发展全国性的工业,以对抗城市手工业。[39]在乌尔穆、富贾佛哲氏设法使一部份城外的土地,脱离了城市的管辖,以便利用农村纺织工匠,来对抗城里的纺织工匠。关于这点,以后再为申论。
  城市商业利益集团组织的起源,与手工业不同,一般地都具有两种平行的形态。第一,部分脱离生产而转向商业的富裕的工匠,再进而专利某部门批发商业。第二、新兴的商业组织,很快地控制了市政,于是利用政治权力,增进本身的利益,并抑制工匠。大陆上许多地区于一二零零年时,这种发展的趋势,已初具端倪。在荷兰,大城市的行会,对于教会及贵族是处于敌对地位,与富商巨贾则密切结合,以便专利批发商业。这时行会的入会费,诚如皮尔尼所云,非有相当实力者不能辨,以致所有的零售商与工匠,都被挤于门外。[40]同时,这些城市的政治领导权,落在富裕的市民手里,形成所谓“城市贵族”。郡长原是由全市选举,现在则自“城市贵族”中自行指定了;而郡长的职责,为监督手工业、规定工资与控制市场。“这样,政权于不知不觉中已落到最富的商人手里,政府的形态,也就不得不由民主而财阀而寡头化。”[41]同样地,在北意大利,政权总是操在市民中的财阀手里(他们一般地是与地方贵族结成联盟)。伦巴底、多斯加尼、威尼西亚诸城市共和国的统治阶级,从对利凡得的出口贸易,及通过阿尔卑斯山到西北欧的细布贸易中,大发其财。这些富贾对于教会的农业也作投资,而且可获厚利;在另外的城市如佛罗稜萨,银行与信贷业比商业更为重要。在佛罗稜萨除一二九三年至一二九五年的短期外,自十三世纪中叶起,政府的领导权是在银行家与出口商基尔特手里。[42]十四世纪的东德城市,“市参事会会员都是来自各巨贾家族,或地主,而且将来他们的继承人,也是自行选定,手工业行会与普通市民,反而无权过问市政。”[43]巴黎的六大基尔特家族,所占的领导地位,与意大利各城市或德国的巴塞尔(Basle)的情形类似。[44]十三世纪时巴黎政府,已为商会所控制,这批商人,恐怕就是十二世纪末获得特权的远航商人。十四世纪中,富有的巴黎纺织业者,已经组成布商业(Drapers),把漂匠、染匠、纺织匠都置于这个新组织下面。同样地,巴黎的马具匠为了本身商业利益,也结成一个团体,对于新会员征收很高的入会费,专利买卖皮革货物,并获得检查皮革制品的权利。[45]
  在英国城市中的这些发展,都集中在十四世纪。由十一、十二与十三世纪,微不足道的行商,演变到十四世纪的重要政治财阀,确是这个时代突出的特点。[46]这些发展,造成了新兴的财阀在经济与政治方面操纵割据的局面;在此以前的英国城市确是相当民主的,贸易的权利至少在名义上对于市民全体是公开的,但到了十四世纪所有这些都不复存在。操纵割据的形态,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情形原来包括大多数市民与工匠的商会,渐渐演变成一个关门主义的小团体,不使工匠沾到批发贸易的利益。[47]在士鲁兹巴立(Shrewsbury)于一三六三年规定工匠不准作批发生意。[48]在新垒(Newcastle)的行会不准工匠与沿街叫卖的小贩参加。[49]
  科芬德里的商会,规定不准任何工匠参加,以后很快地就成为统治城市的团体。该地的特麟尼替商会系成立于一三四零年,“霸占了市政管理权”;“而且习惯上,从此以后,市长与商人同业领袖是同一个人”;“还有,这些少数的富商于管理市政时,对于市民漠不关心,多半是贪污腐化的。”十五世纪时,统治城市的团体,是包括布帛商与布商的;而且布商利用他们的权力,使纺织工匠无论是买卖原料或成品,必须通过他们。[50]在温彻斯特、牛津、柏味立、马尔巴罗及其他城市,很早以前,自由民与非自由民即不能自由交易的纺织匠,就有分别;至于非自由民是因为农奴身份,还是因为从外地迁来,同时无力购置不动产,我们对于这一点是不太清楚的。在勒斯特,于十三世纪时,商会只准纺织匠,把货卖给市民。[51]在德被,于一三三零年,因商会会费过昂,而且禁止市民把货卖给商会会员以外的任何其他市民,于是一般舆论颇为不满。[52]在苏格兰,从一开始商会就是排外的团体,而且商会与市府的关系是极端密切的。早于十二世纪时,染匠、屠户、靴帽匠,除非放弃了他们的手艺,改由他们的仆从照料,是不准入会的;十三世纪时,照斯忒林、亚伯丁、伯斯的特许状所规定的条件,漂织匠是不得参加商会的。[53]
  在大多数的英国城市,最初的商会(Gild merchant),并不是新兴的贸易独占组织(布棱他诺就这样地主张);这大半是因为早期英国城市,与农村没有多少区别,所以比较民主,而且早期商会与以后的市民财阀的连贯性不像大陆或苏格兰城市那样的明显。不过旧商会没落的时候,也正式新兴独占批发商业刚刚发达的时候。经过十三世纪与十四世纪,旧商会的任务,已经是名存实亡。此时新商会的组织,只有商会,不包括工匠而且根据特许规定,专利某几部门的批发贸易。[54]这就是,普通的工匠,除了零星交易外,只许同商会会员交易。他不能直接把货卖给外来的客商,同时不通过少数富裕的中间批发商,不能向外输出。有时总的商会下面,又分为若干专业的商会。例如,安多味的商会,分为三部分即布商、帽商、与皮商。又如在狄位滋,则分为布商、布帛商与皮商。[55]更普遍的是把商会分为若干行会,例如手工业行会专利某部门的生产,普通商会则专利某种范围内的贸易。在勒定,最初只有唯一的行会,后分而位五个行会。[56]姑不论以往的历史如何,十四世纪的各城市,一般地都是除了一般性的商会以外,还有许多专业的行会组织。在伦敦,于爱德华第三时,第一个著名的“绅士公会”(Livery Company)组织成功。在十二个绅士公会当中,有一半是只包括布帛商、帽商,布商与杂货商。就是包括工匠的行会,领导权也是于不知不觉中落到富商的手里,例如金店业,少数商人贿选为行会执行委员,即可对抗工匠。恩问(Unwin)告诉我们“在十二个大公会里面,无一不是最初由工匠组织,但到了后来,都受制于商人分子。”[57]这些公会的组织,最初曾引起伦敦市民的激愤,据称物价因之上涨了三分之一。[58]这个新趋势的另外一个例子,是爱德华第三时代,马鞍商与对立的西木商、油漆商等的纠纷。那时后者认为马鞍商意图密谋不择手段,对于这个行业加以垄断,并强迫他们只与马鞍商交易。而且如果工匠加以反对,马鞍商竟要诉诸武力。[59]不管他们纠纷的真相如何;总之,马鞍商是商人成分,与工匠之间,已具有雇佣关系,类似的例子还很多。这个时代趋势的特征,是贫弱的工匠行会,逐渐受制于商会,同时商会在开始执行工业企业家的任务;假如锻刀匠与剪刀匠受制于利器商,软皮匠受制于皮商。[60]
  纺织匠是一个最显著的例子;不只是在伦敦,而且在温撤斯特、牛津、马尔巴罗、柏味力等地,他们于十三世纪下半叶已受制于“粗布商”。所谓粗布商的起源,已不可考,大体上,他们经营的范围,不限于布业一部门,常常收购羊毛,然后委托纺织,并且监督漂染工作。在一三零零年时,他们显然对于纺织工匠,已经有雇佣的关系;最后,他们联合其他布商,组织布业公会。纺织匠是属于一种旧手工业,以前一直是处于受保护的地位。十四世纪初,粗布商旧对于他们横加攻击,说他们限制纺数目,并联合高抬价格。在几十年的相互斗争中,纺织匠颇不示弱;迨世纪中叶,伦敦纺织匠的权利,才大为削减(甚至于与粗布商发生争执时,停工的权利,也被剥夺了),而且他们的行会同行会规章,都严格地受市长监督。一三六四年伦敦的布商经特准专利布业;其余纺织、漂、染匠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布的制成与买卖。手工业受制于商业的规定,可称完备无遗。伦敦的布商,犹未餍足,更进一步地在贝克湾大楼组织了一个全国性地中心市场,以防止四乡布商在伦敦直接零售。[61]在其他各地,纺织匠的情形也是每况愈下,受尽种种压迫,不准买自用的工具,不得占有财富,而且除了卖给自由民以外,不准卖与其他任何人,其身份几乎与农奴或外国人是相同的。[62]
  此时城市市政权已落在寡头的手里;这部分寡头,其实就是批发垄断商人。即在比较民主的时候,也是富而有地位的市民,容易当选为管理市政的十二人执行委员会的会员。不过彼时所有市民都有选举权,虽然富有的市民,可以左右逢源,但亦必须得到全体的统一,才能为所欲为。一三零零年左右,“贵族的团体僭取了市参议为,在爱德华第三末年,一般市民即完全被剥夺了国会选举权。”[63]在柏味立,十四世纪时已有寡头政治。在诸定昂,十五世纪亦已有严密的寡头政治。在约克,布帛商人则僭取了市政管理权。[64]在温撤斯特,于十四世纪时,已怨言载道,“谓备受二十四位首要市民之压迫”,并且“彼等贿选为市政官吏。”[65]十三世纪末,格罗斯忒与牛津的市民,曾不满依势凌弱的人们,及利于富人的不公平的征税办法。在柏立,政权集中在富有的市民手里;于十五世纪时,一个小的集团成为市参议会的常委会。[66]在林地及士鲁兹巴立,早有所谓十二家族统治之说;在新垒贫穷的市民也抱怨商会的权势。在斯卡巴洛则对倒行逆施的富人摈拒大众参与市政,啧有烦言。[67]此时还有一个特殊的现象,就是人们的身份,分为上中下三等,针对着富商寡头,活动范围限于本地市场的中产小康的工匠,及仰赖以上两类身份的贫苦手艺职工。[68]在康尔卫地区各城镇的(十六世纪时,比其他各地为晚)市民,分为“市民资本家”与“一般市民”两种不同的身份,政权则掌握在前者的手里。[69]在伦敦,最早选举市参议会的办法,是由各区市民选举。有过一个很短的时期,由各大行会代为选举;嗣以引起普遍的抗议,又改为各选区的选举办法。[70]市参议员应为优秀而谨慎的人,并具有价值一千磅的财产,先由各选区提名候选人四名,然后就候选人中指定一人为市长,其职务为终身职。市长的选举,是先由各主要“绅士公会”的师匠与执行委员,会同市参议会协商就市参议会议员中提名二人,然后由退休的市长与参议院共同决定之。十五世纪时,市参议员几乎可以完全忽略市区选举办法,迳行由其本选区指定一人为市参议会的候选人,因之市长与参议员事实上等于自行指定的。总之,若干年来多数的议员与郡长,及所有的市长,都是来自十二个主要的“绅士公会”中最有力的一个公会;也可以说,这个公会长期地独占了市政权。有一位史学家甚至于谓,各主要公会与市邑地关系,很像剑桥同牛津大学,与各学院地关系。[71]
  政治的波动,与新兴商人阶级的经济方针,互相的关系是非常显然的。在许多情形下,权力是为一部份商业既得利益集团所操纵,另外的商人与各业行会则联合起来反对这种僭取形同。例如,在柏味立,布商、裁缝、屠户、鞋匠,为了共同利益,曾于一三八零年联合暴动,以反抗统治阶级集团。[72]在伦敦,十四世纪时,布商、布帛商、裁缝、金匠、帽商,曾共同联合起来,以对抗操纵的粮食公会。另外有的情形,城市寡头,不全是商业中的创业者,还包含了地主分子。然而大多数的情形,十四世纪时,城市的统治权无疑地是操在商人资本家手里,他们最主要的经济政策,就是限制各手工业只准在本地市场从事零星买卖,而且如果他们还作国际贸易业务的话,他们就要进一步地抑制各手工业以使之完全就范,根据所订的条件只准同他们交易。同时,从前所订保障工匠的种种限制,今则适足以对之束缚。有些时候手工业品的价格是受控制的,但是工匠并不能厘定最低价格。[73]政权在布商操纵下的科芬德里竟阻止漂匠与裁缝匠享受行会所畀的特权,并不顾染匠的反对,坚持布商可以自行染色,而且禁止染匠染外地布商供应的布匹,或剪绒匠由城外输入任何布匹。[74]一三一七年在布里士它尔城,因十四位巨贾僭取码头与市场特权而发生骚动,甚至在市厅都有械斗情事。[75]有时新制度是意味着旧面包规格审定制度,及工匠收购原料的种种特权办法的崩溃。“富有的面包商与粮商主持市政以后,使着面包规定审定与巡视面包房的制度,成为具文。”至于违反规定的罚款,对于投机者言,不啻是继续开业的许可费,因为只有富商才能付得出,力量差一点得商人简直付不出。[76]一三七六年,雅穆斯的“贫民”请愿要求照旧买卖货物,而格林斯必(Grimsby)的统治阶级,简直“不能容忍穷人们,同他们一样地有作生意买卖的自由。”[77]新垒与赫尔两地的工匠,都不准参与对外贸易。在厄克塞忒,对于“海外航行”也要加以限制,裁缝行会曾为此剧烈地奋斗过。布里士它尔与拆斯忒两地的工匠与零售商都不准作批发生意,或与非市民商人交易。[78]
  这个新的商人贵族,并不是关门主义的,在十五与十六世纪,富有的师匠,经常的弃艺就商渗入到他们的行列里,并且积累相当的资本,足以越过本地零售市场的界限的时候,甚至可以变为雇佣其他工匠的雇主。这些暴富阶级的野心,必然地会觉得商会特权,非常束缚而恼人。于是摆在他们面前的,有两条进身之道。他们可以放弃旧业,在特权的商会,买得一席之地;或者他们奋斗到底使原属的手工业行会变为商会组织。前一条路可于伦敦“绅士公会”的种种规定,略窥其梗概;凡城市有声望的市民,缴纳一笔相当高昂的入会费,即可作为会员;例如富有的漂匠、剪绒匠、纺织匠、染匠都可作为布商公会会员。后一条路的例子,就是一五三零年伦敦的漂匠与剪绒匠合并组成一个公会,以与布商公会抗衡。[79](关于伦敦“绅士公会”的发展,第四章再详为申论。)当这一类的情形发生以后,尤其是在小的城镇里,商业比较专门化,统治阶级的利害也较为一致,很可能在市政管理权的分配上,发生类似革命的斗争或长期斗争。例如,在厄克塞忒,裁缝行会原为富有的裁缝师匠所控制,于十四世纪末,他们想改组成衣业商会,以取得直接与外国商人交易的权利,于是他们自皇室买得专利权的特许状。这对原来管制市政的商人寡头是一件不愉快的事,因之市长便进行压迫裁缝。最后,还是双方妥协,裁缝也分得市政管理权,“失败的悲哀,只好留给广大的民众了。”[80]这一类型的妥协,在十五与十六世纪的英国是非常普遍,即商人寡头仍维持原有的地位,不过允许富有的工匠分润一部份权力与经济权益。

第三节


  虽然手工匠积累了相当的资金以后,有的深入到特权的行列,但英国商人资本的独占地位,并未因之而动摇,财富的增加,也没有收到阻碍。随着市场的扩张,与对外贸易的发展,特权行列的人们,纵使增加一些,也不会嫌拥挤的。国内市场一方面因城市发展,城市市场加多,另方面因为货币的使用,侵入庄园,作为工资或地租,所以一直都是在扩张中。然而最能赢得厚利的,还是在对外贸易的范围里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外贸易是把持在外商手里,他们的特权地位,是经英国皇室特准的。这些外商最初是汉撒联盟的佛兰德商人,以后是意大利人;他们直接从地主,寺庙收购羊毛,而且接受期货抵押,向外贷款。英国商人如欲享受对外贸易的权益,必须先把外商的特权削减。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英国皇室,不仅是负有外债,而且时常还要继续借款。相传参加十字远征军的英国国王理查被俘后,他以赋予汉撒联盟商人特权为交换条件,才从一个德国地牢里被释放出来。十四世纪时,某次皇室并向特伦及科尔里典质;又一次,皇后同皇子为了三万磅的债务,于旅行途中,暂缓返京,留以为质。如果英国商人没有力量去支持国王的开支(其中最主要的是战争)并且承包税收,外国公会的特殊地位是打不倒的。
  十三世纪末,尤其是十四世纪,皇室开始要依赖羊毛出口税,同英国羊毛出口商的借款;这时英国商人已组成中心市场的集团,因利乘便,以输出羊毛的特权,为满足皇室需要的交换条件。恩文教授同鲍尔教授,曾一再强调,这就是十四世纪宪法危机的根本争端,而且与国会的成长有密切关系。一三一三年,有一个强迫性的羊毛中心市场,根据勒令在荷兰建立起来;即所有出口的羊毛,必须根据市长与商会的命令,集中在这个市场里买卖。英国商会认为这是对付外国竞争的商人的有力武器,自然也收到后者强烈的抗议。但是享受这项垄断特权利益的,只是一个很小的关门主义的商会集团。他们不但抬高对外国顾客的价格,把外国商人从与佛兰德贸易中排挤出去,而且还抑低了英国国内的羊毛价格。不久即有取消中心市场特权的呼声,所持的理由为其有利于佛兰德人民而不利于英国内部的羊毛生意。羊毛利益集团在国会中是很有声望的,自然是希望根本取消中心市场的特权,因为自由竞争性的贸易可以抬高羊毛价格。许多小的市邑则希望外国商人能到他们的市场上收购以促进贸易;这又与伦敦及沿海口岸城市的利益冲突。大的英国城市商人是希望涉足令人眩目的对外贸易,作为生产者与出口商的中间人,所以只要求取消布鲁日的唯一的中心市场,而代之以英国个城市的市场。主要的理由是布鲁日的商会,可阻止收购羊毛的商人,自由参加羊毛市场,并且不使佛兰德小城市的商人直接与英国的羊毛商人交易。反过来如果中心市场能够移到英国口岸,外国商人便会被吸引到新的市场来,英国商人就可以直接与广大的收购商人接触。同时限制外国商人在有中心市场的城市买卖之后,那种从地主与寺庙收购,然后输出的中间买卖业务,便可全部操在英国中间商的手里了。[81]
  关于如何结束布鲁日中心市场的垄断利润一节,各方面事前已经致协议(除非有卅几位包收租税的富人如维廉蒲鲁之流,可坐收少数人垄断出口贸易的利益,是表示反对的),各市邑各州郡在国会的代表,也联名向国王作此要求。爱德华第二与第三时代,政策是市场变动而不一致的。爱德华第二时,除了贵族与显要的僧侣,是不准穿着外国质料的衣服。爱德华第三时因为疯狂进行大陆战争,财政窘迫,要依靠羊毛补贴与羊毛独占的收入,遂不得不于一三二六年至一三二七年,及一三三二年至一三三四年,两度短期开放许多英国中心市场,以代替布鲁日市场,于一三五零年更进一步地准许羊毛自由贸易,同时禁止外布输入。但羊毛的自由商人的胜利是不长久的;于一三五九年布鲁日中心市场,再度恢复;市场里英国商人所组织的商会小圈子,又开始独享利权了。[82]这种独占的继续,对一般英国商人是无利的,而且威胁着英国羊毛市场,使之日趋狭隘。在此情况下,要想推进羊毛贸易,就必须走迂回路线:即在官方鼓励下,纺织业的出口贸易应发展起来,以对抗佛兰德工业。诚为鲍尔所指出,中心市场之垄断,“虽阻碍羊毛出口贸易,但以扩大了羊毛国内外的差价”,却于不知不觉中帮助了纺织业的发展,“因为羊毛在国内价格低廉,使着英国纺织业可利用廉价原料,制成廉价布匹后,无论在国内或国外也就都能比外国布匹的价格低廉,于是布匹的出口贸易,逐渐比羊毛出口,更为有利。”[83]差不多两世纪后,中心市场的商人,对于纺织业者及“远航商人行馆”(Merchant Adventurers)都加以指摘(因为促使农业衰退)并要求纺织业应限于特权的城市。[84]
  在布的出口贸易这一块新园地上,最初参加的是布帛商人,他们(例如约克的布帛商)在布鲁日、安特卫普、卑尔根等地设代理商号。[85]即布鲁日中心市场恢复的前一年,伦敦布帛公会的一个支会,定为圣汤姆贝克同志会(Fraternity of St.Thomas a Becket),从佛兰德伯爵获得些特权,为了英国布匹贸易,在安特卫普设立仓库。这不啻是侵犯了布鲁日羊毛中心市场的权益;于是英国“远航商人行馆”与经营佛兰德同北海贸易的汉撒同盟,以及独占布匹业的“远航商人行馆”与羊毛中心市场商人之间,遂展开了剧烈斗争。十五世纪时英国各大城市的富商,如伦敦、约克、挪利支、厄克塞忒、伊布斯威池、赫尔,都并入“远航商人行馆”,并获得英国与荷兰间,或不拉奔(Brabant)与佛兰德间的布匹贸易的垄断权益。他们是圣汤姆贝克同志会的直系,因与伦敦布帛公会的关系仍是非常密切;“远航商人行馆”与布帛公会,直至一五二六年,还在使用共同的议事录。这一个团体是关门主义的,只布帛公会与布业公会的富有的会员,或绅士的子弟,才能加入他们的行列。[86]英国布商与汉撒同盟的商战,是长期的而且是残酷的。英国商船常被袭击没收,英国商人也随时加以报复。有过一个时期,布尔根的英国住宅区曾遭受敌人的洗劫。这些就是伴随着独占利润的风险。换言之,不是根据自然的规律,而是为了独占利润的动机所致。一直到了十六世纪中叶,但泽的英国商人,还是每星期只准作一天生意,而且行为。据传英国商人除了犹太人外是最受欢迎的,这可能是因为偏见而言过其实。但十五与十六世纪时,因为皇室的支持(这种支持的力量,因英国布商的贷款与贿赂而增强)英国布商的竞争地位便日益巩固,同时外国商人在英国所享的特权也逐渐结束。在伊莉莎伯时代,首先禁止住在司梯亚区的外国商人,在布拉克卫〔“布拉克卫”后还有一字因印刷问题完全无法看清——录入者注〕买布(一五七六年),后于十六世纪末根本封闭了司梯亚区。一六一四年英国羊毛出口,经官方宣布禁止。这对布业是一种让步,不仅影响外国商人,而且也影响了布鲁日中心市场的英国商人。他们从那时起,即着眼与英国国内羊毛贸易,于一六一七年获得作为国内中间人的独占权,羊毛的贸易遂限于国内的几个中心市场城市。[87]
  十六世纪中,英国商人向外发展得十分迅速,他们越过北海,深入地中海,组织了五六个一般性的公司,每个公司限于一个新的地区,而且都有特权。一五五三年创设俄罗斯公司,是为第一个股份公司,并自备船只。许多“远航商人行馆”的会员,也参加这个新的公司,可能还是发起人。同年这个公司自英皇获得特许权,并由其代表人瑞·羌塞乐与俄皇伊凡第四,交涉成功,获得通过白海与莫斯科维贸易的独占权,另外还是在扣罗马哥瑞(Kholmogory)与服罗达(Vologda)设置仓库。一五五七年公司里的一个雇员詹宁生,曾远至波斯与布喀剌。俄罗斯公司获得特许状同年非洲公司也告成立。这个公司,如栖聶(Nassau Senior)所云,“从冷酷的鞭策与绞杀非洲土人,赢得眩人耳目的厚利,但是那时英荷是世界上最智慧最信仰上帝的国家,却像奴役牛马似的,毫无踌躇地奴役土人。”[88]一五七八年东方公司获得特许设立,享有通过海峡到挪威、瑞典、波兰、立陶宛(那尔瓦除外)、普鲁士、波美拉尼亚,并从奥德河东上丹梯滋克(Dantzick)、厄尔丙、哥尼斯堡,另外并有去哥本哈根、厄尔息诺尔、芬兰、哥斯兰(Gothland)、巴恩厚(Barnholm)、欧兰(Oeland)各线的贸易权。它的特权包括制定在这些地方惩治与非自由民贸易的私法、罚款、监禁的条例。这个公司成立不久,即突破汉撒独占堡垒,获得与厄尔丙与其他普鲁士城市的直接贸易权。[89]在东方公司设立的前一年,有些“远航商人行馆”的会员创设西班牙公司,以专利与西班牙及葡萄牙的油酒鲜货贸易,并取得特许状,不准其他竞争者涉足。最后,于一五八一年,特许状颁给四位绅士,内有奥斯本爵士(Sir E.Osborn)及司台普(Staper),由上述的二人,推荐十二人以内的人士共同组织,在七年之内,得指定分号、仆从或代表,专利与土耳其的贸易。这就是利凡得公司的起源(于一五九二年,早期的土耳其公司与威尼斯公司合并成立),伊利莎伯皇后也是大股东之一,于一六零零年又分支出来一个东印度公司,于一六零五年由詹姆士一世特准永久专利。[90]
  这些国际贸易公司都是排他性的公司,只是程度上不同而已。“远航商人行馆”全力奋斗保持既得利益,不使之因受到竞争而外溢,对于价格,也妥为操纵。同样地,俄罗斯公司通过排除侵入通过那尔瓦的贸易者,也是不遗余力(惟不太成功);东方与西班牙公司,也都努力控制他们的贸易范围。有力的“远航商人行馆”,设总部于伦敦,而在新垒、约克、及布里斯它尔或其他各省城市并设有分公司。一般而论,各省商人虽也参预贸易,但各种组织的总其成者还是伦敦商人。因有了学徒制与日见高昂的入会会费之限制,参加具有特权的公会是颇为不易的,例如十七世纪初,有“远航商人行馆”入会费竟高达二百磅之巨。[91]还有,工匠与零售商常是不能参加作为会员的。这种排他性的精神,正如恩文所说的,“是所有国际贸易公司特许状的一个共同特点。”[92]更有进者,他们对于交易的数量加以规定,以保持价格,同时各参加者的运输量与贸易量,像近代卡特尔似的,也有一定的限额。至于最低的卖价与最高的买价,对于各会员是否强制执行,我们无从考证。我们只可以证明,在十四与十五世纪时布鲁日中心市场的商会曾采用过制定价格的协议,并且利用一个外国的中心市场,使制定的价格,可以强制执行,[93]远航商人行馆可能也使用过同样方法。詹姆士一世时,利凡德公司不仅控制供给量,而且制定由近东收购货物的最高价格。[94]不过布商与国内贸易商人,因为居于工匠与出口商之间,对于独占的影响,眼睛是雪亮的,于是在十六世纪时怨言载道,说他们的销货出路狭隘了,价格也被抑低了。例如,一五五零年布商曾向枢密院呼吁,谓“远航商人行馆”协议制定的收购价格,已经低到使工匠在每件布上要赔累一磅。[95]
  排他性的政策,在城市社会的其他次要阶层,也是相当普遍的。手工业各行业,利用学徒制度,对于吸收新的分子是非常严格的。十四及十五世纪时,为了限制人数,都一致提高入会的标准,例如,继承权在各行业中,便是使已有地位的家庭子弟得免于入会的严格限制手段,于是各行业的师匠身份遂变为世袭的权利。逐渐地对于没有家庭渊源,或没有相当财富基础而想在行会中谋得一师匠地位者是愈来愈困难。这种趋势是非常普遍的,在大陆上比英国还显著,正如皮尔尼所说的,“在每个城市,本地的工业成为世袭师匠的特权范围。”[96]英国行会最初可用双重的限制去否决任何新的份子;首先要求必须先取得公民的身份,才能成为师匠,其次又规定,外来的人必须经行会中六位有声望的会员推荐,才能获得公民的身份。[97]以后又规定必须得行会执行委员会的同意,才准入会。[98]艾社里说:“十四世纪中叶以前,毫无意义地,他们是以限制新份子的数目,去减少竞争。”[99]一三二一年时人们在抱怨纺织业对于新会员,征收过高的入会费之不当;十年后一般舆论都在谴责行会对于学徒者,“征收几乎令人付不起的入会费。”[100]高林(Mrs.Green)甚至于说:“当一个人已经完成学徒年限,但狡猾的种种办法,仍可把他再推入雇佣劳动的行列。”[101]因为一五三零年的立法禁止这种办法,于是师匠招收学徒时,常要他们宣誓,倘不得师匠同意,不得自立门户。[102]
  结果,在都铎尔(Tudor)时代,凡出不起成为师匠的费用的职工们,都纷纷在陋巷顶楼或城外秘密工作,以避行会耳目。但是行会对于这样的开业办法,想尽方法予以扑灭,一方面以扩展他们的管制范围,一方面使检查制度更趋完备,凡违反行规者都记录在卷。十五世纪时,伦敦的纺织业规定同行不得向外出借织机,这目的显然是使贫穷的职工无法自行开业。[103]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来,行会与商业寡头的利益是互相冲突的,因为后者是希望工匠能互相竞争,如“顶楼师匠”及“城外师匠”的数目增加,价格自然是会下落的。至于商会与伦敦各大绅士公会本身,更是排他性,在十六世纪中,作绅士商人的费用已经无可再高了,诚如一位研究伦敦布业公会者所云,“绅士商人只限于有相当财力的人,而且只有富裕的布商才有资格尝试这条新出路。”[104]在大陆上,布稜他诺告诉我们,“行会的自由,事实上是继承的,因为入会的各种留难条件,根本使新人无法入会。”有时还有师匠不得贷款经营的规定,这等于使资力薄弱者无法立足。德国的城市甚至于规定职工必须旅行外地五年以上,才能成为师匠。习惯上且规定,新师匠于取得资格时,要大宴宾客。[105]大陆上行会很普遍地要求学徒者,于成为师匠以前,须呈缴一件杰作,其规定之细腻,常需一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完成。一五八一年法国有一道勒令斥责:“对资力薄弱的新工匠,取得师匠资格时,征收过高的费用,致使多人向隅。”在巴黎,学徒者的数额,首先受严格的限制。一般而论,学徒者分为两类:第一是师匠的子弟,他们享有免受限制的优待;第二是普通的徒弟,每个店铺只限一人。对于后者,不特学徒年限,有最低的规定,而且要收学徒费用,倘其父母无力缴纳,学徒期便要延长两年。结果普通的学徒者,要付出相当的代价,才能取得师匠资格,对于大多数人,这种困难是无法解决的,而子继父业,却能得到便利。[106]
  这些发展的结果,不仅保障了工匠的既得利益,不使之受到竞争,而且使较为繁荣行会内部可有相当的资本积累;同时在城市社会的底层,创造了一个雇佣职工阶层,他们没有上进的机会,在许多情况下,虽然他们在名义上是行会的会员,事实上,既不受行会的保障,也不能对行会起任何作用。相反地,他们都要受行会与城市立法的严峻的限制,工资要受统制,对于师匠要绝对服从,而且还不准自由集会集结(这是被斥为阴谋的)。既有这个被压迫的阶级,于是便有直接投资雇佣工人,以牟取利润,积累资本的可能性。但是直至十六世纪末,这还不是资本主义的主要收入来源;十四与十五世纪商人资本的额外收益,虽是独占的果实,然而它的来源是由于剥夺直接生产者不使之分润扩张贸易的利润,并不是由于降低直接生产者的生活水准。[107]换言之,新兴商人阶级的厚利,是直接生产者收入相对降低而来的,并不是绝对降低的结果。但到了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上半叶与之相似),我们可以证明,情形已经不是如此了。这就是凯茵斯所谓之高度“利润膨胀世纪”,实际工资在普遍的惨落,英法德荷无一不是如此,因为无产阶级成长起来,他们被剥夺了生产资料之后,彼此悲惨的竞争职业所致。[108]很可能(虽然我们没有数字以资证明)在这个灿烂的世纪,贫穷的农民与工匠的生活水准,是在降低。[109]资产阶级另外致富的源泉,是于圈地之后,剥夺了封建阶级及小生产者的财富。这留待下文,再详为申论。这个新兴的商人资产阶级的特点,在最初看来,也许会令人觉得意外,事实上却是很普遍的,就是他们一旦取得特权以后,便准备与封建势力妥协。这种妥协,一方面是经济性质的,他们买了封建社会的土地,与贵族合作经营生意,还欢迎封建子弟参加各主要组织;另方面是社会性质的,他们愿意与贵族联姻以取得贵族称号,最后是政治性质的,他们准备接受政治联盟(如意大利与其他大陆上的城市,富有的市民与旧贵族会形成联盟),并接受根据旧国家形式的基础,在教会或法庭上获得一席位置(在都铎尔时代英国即常有此类事)。在这段时期内,商人资本繁茂的程度,并不足以象征资本主义的生产之发展目标及其发展的效率,有些情形还恰恰与之相反。马克思很中肯地说过:商人资本于十四世纪至十六世纪间,正在发轫的时候,“像宇宙中间快乐主义之精神”,起着极端的分离作用。然而在某一重要意义上,它继续存在于“社会的隙窍中”。在中间盘剥的基础上,它繁茂起来,它的命运是靠了曲意奉承的诡谲,左右逢源的技巧,以及能取得的政治上的优惠条件。商人与高利贷者大半是以奉承地主贵族与王子的需要为务。这些新人物必须长袖善舞,要能谄媚及强夺,贪婪与阿谀各种本领集于一身,以骑士的外衣隐蔽了高利贷者的铁石心肠,他们除去对于直接生产者的屈服性感觉兴趣外,他们对于生产制度亦毫无兴趣,只是把它当作便宜而便利的供给来源。他们关心交易条件(利润的边幅全靠交易条件)同交易数量;只要能赚钱,他们不管交换的对象;奴隶,象牙,羊毛,毛织品,锡,或黄金,均无不可。他们的第一目标,是如何取得政治特权,第二个目标是使分润的人越少越好。因为他们是旧秩序的寄生虫,他们虽然对于旧秩序可以敲筋击髓,但是分析到最后,他的命运是与旧秩序分不开的。所以资产阶级上层新富的人们,爱好乡间别墅,饲鹰行猎或嬉戏,像绅士似的,而全无扭捏之色,同时贵族也把这批新富,引为同志,而处之泰然 。笛福(Defoe)的故事里的某商人,因有乡绅说他不是绅士,他反讥道:“对不起,先生,我可以买一个绅士。”[110]到了十六世纪末,这个新的贵族,为了维护新的权益,成为固步自封而不是革命的力量,同时它的影响以及其所培植的制度的影响,为特许公司,适足以阻碍,而不是促进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




[1] 庐撤:《意大利的民主》,页七五至七六。

[2] 参阅白纶(E.H.Byrne):《热那亚与叙利亚的贸易》,载《美国历史评论》,一九二零年,页一九九至二零一。
  皮尔尼:《中古城市》,页一六九至一七一。

[3] 克尔贝(C.W.Colby):《英国城市寡头的成长》,载《英国历史评论》,卷五,页六三四。

[4] 布稜他诺:《英国的行会》,页二。

[5] 《美国历史评论》,卷六(一九零零年至一九零一年),页六五二至六五三。

[6] 罗贝尔:《柏立圣爱德蒙市邑》,页七九。

[7] 葛罗斯(Gross):《商人公会》,页一零七。
  艾社里:《调查报告》,页二一六至二一七。

[8] 班耐特:《英国花园的生活》,页一一五零至一四零零,页三零一。
  瑞理(Riley):《伦敦回忆录》,页五八至五九。

[9] 高林:《城市生活》,卷二,页六四。
  皮尔尼:《比利时的民主》,页九零。

[10] 葛瑞顿:《英国中产阶级》,页六五。
  西里曼(E.R.A.Seligman):《中古行会》,载《美国经济协会集刊》,一八八九年,页九零。

[11] 桑伯:《现代资本主义》,卷一,页六四三至六五零。
  贺伯生(Hobson):《现代资本主义的演进》。

[12] 鲍尔:《英国中古时期羊毛贸易》,页一一二至一一三。

[13] 《资本论》,卷三,页三八七至三八八。

[14] 舒慕乐:《重商制度》,页八至九。
  艾社里:《引论》,页七。

[15] 葛拉斯(N.S.B.Gras):《英国谷物市场的演进》,页六八。

[16] 皮尔斯(A.Pearce):《屠宰行会的历史》,页四三。

[17] 莫瑞斯(D.B.Morris):《斯忒林商会》,页四三。

[18] 李昂(Saint-Leon):《商会史》,页一五三。

[19] 李普生:上引著作,二四五。

[20] 艾社里:《引论》,卷二,页三三至三九。
  孔宁翰:《资本主义的进展》,页六七。
  葛罗斯:上引著作,页一三五至一三七。

[21] 毕伍德(Alice Beardwood):《英国的外商》(一三五零年至一三七七年),页三九至四零,页五五至五六。

[22] 艾社里:《引论》,卷二,页十四。
  高林:《城市生活》,卷二,页三七至四零。
  舒慕乐:上引著作,页一一。
  葛罗斯:上引著作,页四六至四八。
  瑞理:《伦敦回忆录》,页五五一。

[23] 莫瑞斯:上引著作,页五三,页六三。

[24] 李昂:上引著作,页一五二。
  康世梯(F.Consitt):《伦敦纺织业公会》,页八三,页九零。

[25] 魏尔士(C.Welch):《伦敦利器业行会史》,卷一,页一四二。
  皮特(S.H.Pitt):《铁器业行会简史》,页一三。

[26] 艾社里:上引著作,页二零。

[27] 《重商制度》,页二零。

[28] 李普生:《中古经济史》,页二一三。

[29] 同上,页二一二。

[30] 恩文:《爱德华第三时代的财政与贸易》,页二三四,页二三七。

[31] 恩文:《莎士比亚时代的英国商业与币制》,卷一,页三一五。

[32] 罗(Law):《十四世纪英国的新财富》载《皇家历史学会论文新集》卷九,页五一。

[33] 葛罗斯:上引著作,页五一。

[34] 奥鲁甫:《皇家历史学会论文新集》,卷九,页一一四。

[35] 资谟恩(H.Zimmern):《汉撒城镇》,页二九六。

[36] 高林:《城市生活》,卷一,页三。

[37] 费许:《俄国的皮毛贸易》(一五五零年至一七七零年),页七八。

[38] 赫革斯撤:《重商主义》,卷二,页六零至七六。
  舒慕乐:《重商制度》,页一三至一四。
  曾克斯(A.J.Jencks):《英伦的中心市场》,页六,页七。
  西思蒙第:《意大利共和国史》,页二四四。
  路透考斯基:上引著作,页七零至七一。
  巴克洛夫斯基:《俄国古代及商业资本主义发展史》,页二六七至二六九。

[39] 详见下文。

[40] 皮尔尼:《比利时的民主》,页一一二。
  布稜他诺:《英国的行会》。

[41] 皮尔尼:上引著作,页一一零。
  皮尔尼:《比利时历史》卷一,页三六九。

[42] 西斯蒙第:上引著作,页二三七至二三九,页四四二,页五六四。
  庐撤:上引著作,页九五至九六,页一零八。

[43] 迦士顿(F.L.Carsten)论文:载《皇家历史学会论文集》,一九四三年,页七三。

[44] 艾社理:引论,卷二,页六四四至六四五,页六四七至六五一。

[45] Lespinasse et Bonaardot:《巴黎城市商工组织》,页一五。
  Levasseur:《法国手工业阶级的历史》,卷一,页二八五。
  恩文:《十六与十七世纪的工业组织》页二四,页三一。
  纹芝兰(Wergeland):《法国工人阶级的历史》,页三二。
  诺门(Charles Normand):《十七世纪的法国资产阶级》,页一五三至一五六。

[46] 罗:《十四世纪的英国新财富》,载《皇家历史学会论文新集》,卷九,页四九。

[47] 艾社里:引论,卷一,页八零。

[48] 孔宁翰:《士鲁兹巴立的商会》。

[49] 葛瑞顿:上引著作,页六五。

[50] 赫理斯:《古英国城市的生活》,页八八至九三,页二五八至二六六。

[51] 艾社里:上引著作,页八三。
  参阅《经济史评论》,卷十四,页四一至四二。

[52] 恩文:《爱德华第三时代的财政与贸易》,页二三四。

[53] 葛罗斯:上引著作,页二一三。
  莫瑞斯:上引著作,页五四,页七八。
  孔宁翰:《英国工商业的成长》,页三四八。

[54] 葛罗斯:上引著作,页一一八至一二零。
  葛拉姆(S.Kramer):《手工业行会与政府》,页二四。
  孔宁翰:上引著作,页二二五。
  鄂实:引论,页一八一。
  葛瑞顿:上引著作,页六七。
  艾社里:《美国经济协会集刊》,一八八七年,页三六至三七,页五八至五九。
  葛拉姆:《英国历史评论》,卷二三,页二五零至二五一。

[55] 葛罗斯:上引著作,一一八至一二零。

[56] 葛瑞顿:上引著作,页六七。

[57] 恩文:《工业组织》,页四二至四四。
  赫泽里(W.C.Hazlitt):《伦敦自由民的公会》,页六八。
  李普生:上引著作,页三七九至三八一。

[58] 同上,页三八三至三八四。

[59] 瑞理:《伦敦回忆录》,页一五六至一五九。

[60] 约翰生(A.H.Johnson):《布商公会史》,卷一,页二四。

[61] 艾社里:《英国毛织业早期历史》,页六六至六七。

[62] 高林:《城市的生活》,卷二,页一四零。
  康世梯:上引著作,页八至二九。
  约翰生:上引著作,卷一,页二零六。

[63] 克尔贝:《英国城市寡头的成长》,《英国历史评论》,卷五,页六四三,页六四八。

[64] 塞乐:《约克布帛商人与远航商人行馆》,页一三。

[65] 克尔贝:上引著作,页六四六至六四七。

[66] 罗贝尔:《柏立圣爱德蒙市邑》,页九三。

[67] 克尔贝:页六四四,页六四六,页六四八。

[68] 艾社里:上引著作,页一三三至一三四。
  赫泽里:上引著作,页六九。

[69] 路斯:《都铎尔时代的康尔卫》,页九零。

[70] 一三五四年,国会曾干涉伦敦的市政,其所据理由为该市市长、市参议员及郡长,只顾行会的垄断利益,及抬高物价,致市政搞得一塌糊涂,声名狼藉。(参阅恩文著《爱德华第三时代的财政及贸易》,页二三九。)

[71] 约翰生:《伦敦布商公会史》,卷一,页二七至二八,页四一,页五二,页五四及五八。

[72] 《约克郡志》,卷三,页四四三。

[73] 骚滋曼(Salzmann):《中古时期的工业》,页二零一至二一零。

[74] 哈瑞斯(M.D.Harris):《科芬德里布商公会史》,页六至一三。

[75] 克尔贝:上引著作,页六四九至六五零。
  约翰·拉第姆(John Latimer):《布里士它尔远航商人行馆》,页八。布里士它尔的人们对之都加以反对,并证实了所有的市议会议员都是一丘之貉。械斗的结果有二十人身死;普遍的反抗,持续了两年之久,拉第姆称一三一二年为平民大暴动年。

[76] 高林:上引著作,页四九。
  葛瑞顿:上引著作,页五三。

[77] 李普生:上引著作,页三二一。
  克尔贝:上引著作,页六四五。

[78] 葛拉姆:《历史评论》,卷廿三,页二八至三零。一三六三年立法规定:一人一业的原则,原来可能是封建势力消灭企图消灭杂货商的力量的,嗣后不久,便为各商会所赞同,如布商则为一例,以抑制各手工业行业的力量。总之,翌年皇帝即对各富有的公会颁发特许状,如酒商、布商与鱼商,使各自专利。(参阅恩文:《爱德华第三时代的财政与贸易》,页二四七至二五零)。

[79] 恩文:《工业组织》,页四四至四五。

[80] 高林:上引著作,页一七三至一八一。
  卫肯生(B.Wilkinson):《厄尔塞忒的中古市参议会》。

[81] 恩文:《爱德华第三时代的财政与贸易》,页二一三。
  曾克斯:《英国中心市场》,页一四,页四零。
  鲍尔:《中古英国羊毛贸易史》,页九一。
  毕伍德:《英国的外商》(一三五零年至一三七七年),页三八至四零,页五五至五六。

[82] 四年后又有一次新的妥协,英国羊毛的中心市场移往卡力斯(Calais在法国北部);十四世纪末,市场里的交易者组成卡力斯中心市场商会。他们并未全部垄断,因为有一部分意大利商人特准由英国收购羊毛,不经过卡力斯,即可迳行输往意大利。

[83] 鲍尔:上引著作,页一零一。

[84] 瑞持(E.E.Rich):《中心市场商会条例》,页二四至二五。

[85] 塞乐:《约克的布帛商与远航商人行馆》,页四一。

[86] 林格巴(W.E.Lingelbach):《英国远航商人行馆》,《皇家历史学会论文集》,(新集),卷十六,页四一至四二。

[87] 瑞持:上引著作,页七七至八六。

[88] 栖聶:《美国的奴隶》,页四。

[89] 参阅滋拉高斯基(A.Szelagowski)与葛拉斯论文,载《皇家历史学会论文集》第三集,卷六,页一六六,页一七五。在此以前远航商人行馆与汉堡订过一个十年契约,自一五六七年至一五七七年。一五六四年在安特卫普不准英商经营以后,恩登城市(Emden)(不是北德意志及其近旁诸国之都邑为保护扩张相互间之商业而结之汉萨同盟的会员),认可远航商人行馆用之作为去法兰克福与科伦的中途口岸。然则在一五九七年又有一个暂时的挫折:为了报复对留驻英国的汉撒商人不友谊的手段,汉撒商人说服了他们的皇帝把英国远航商人行馆驱逐出境。

[90] 参阅吴鲁甫:《汉撒同盟历史大纲》,皇家历史学会论文集,卷九,(一八八一年),页一二八。
  塞乐:上引著作。
  Cawston,Keane合著:《早期特许公司》,页一五至二二,页二七至二八,页六一。
  W.R.Scott:《股份公司》,卷一,页一七至二二,页一零三。
  I.Lubimenko:《英俄在彼得大帝以前的商务政治关系》,页二三至三四,页八二,页一一四。
  M.Epstein:《利凡得公司的早期历史》。

[91] 详见下文。

[92] 《经济史的研究》,页一七三,页一八一。

[93] 鲍尔:上引著作,页八九至九零。

[94] 《利凡得公司的早期历史》,页一一七至一二六,页一三零至一三一。

[95] 《经济史的研究》:卷二,页一四七。

[96] 《中古时期的结束》,卷二,页一四七。

[97] 在伦敦这项条件是一三一九年所制定的。

[98] 艾社里:《引论》,卷一,第二编,页七七。

[99] 同上:页七五。
  葛瑞顿:上引著作,页六九至七零。

[100] 葛拉姆:《行会与政府》,页七八至七九。
  康世梯:《伦敦纺织业公会》,页二一。

[101] 高林:上引著作,页一零二。
  A.Abram:《十五世纪的英国社会》,页一二一。

[102] 恩文:《工业组织》,页五六。
  葛拉姆:上引著作,页八零。
  Hibbert:《英国行会的影响与发展》,页六六至六七。

[103] 康世梯:上引著作,页一零五。

[104] 约翰生:上引著作,卷一,页一九三。

[105] 布稜他诺:《英国的行会》。
  M.Kowalewsky:《欧洲的经济发展》,卷五,页一六五至一七五。

[106] Lespinasse et Bonnardot:上引著作。
  霍塞:《资本主义的开始》,页三四至三六。
  Levasseur:《法国工匠阶级的历史》,卷一,页二三零。

[107] 如罗杰士所指出,在这两个世纪内,一般农民与工匠的生活水平都相当的提高了。

[108] 详见下文。

[109] 例如,以出口市场而论,恩文从各方面证明,得到这样的结论,就是十六世纪末,因为垄断的活动与专利公司,不只价格对工匠不利,本国出口贸易的数量也在减少(参阅《经济史的研究》,页一八一至一八五,页一九八至二零四,页二一六至二二零)。也许有人会怀疑:如果此时群众的实际消费量真的减少了,但是物价何以会上扬,因而致使利润增加(利润是物价与货币工资差额乘以销货量的积数)?换言之,扩张的需求,是从那里来的?答案是富人与中产者(即新资产阶级与皇室,及各省资本家与富农)的消费,即足以使市场扩张,同时也是利润的来源。此时的许多新兴工业,是为了满足富人奢侈消费欲望的。另外在造船、建筑、机械、手工具、大炮、军火等方面的投资都在增加。最后,还要加上对外贸易的影响;此时交易比例于英有利,且有出超,所以输入了相当数量的黄金。

[110] 《完全的英国绅士》,(Buhlbring所集),页二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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