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多布 -> ﹝英﹞多布《资本主义发展之研究》(1946)

第二章 封建制度的没落与城市的成长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一节


  关于封建制度意义的讨论,英国早已有之,惟言人人殊,且彼此常有抵触之处。阚谟(Helen Cam)曾经说过:宪法历史家认为封建制度的精义为“土地所有权是政治权力的源泉”;法律家则会认为其精义是“身份决之于土地保有条件”;对于经济史学家其精义又为“土地之耕种,是靠了管理别人的权力”。[1]然而关于定义问题,并未引起什么了不起的争辩。在英国,定义纵或不同,但不像十九世纪的俄国与社会哲学却没有关系。在俄国则不然,在那里关于定义的讨论,对于一般的舆论是非常有影响的,在十九世纪的初叶与中叶,关于封建制度的意义,即西方所了解的封建制度是否在历史上存在过的问题,成为西方学者与俄国学者在历史上著名的争辩的焦点。最初,视线集中于家臣与王子在保有土地形式中的关系,这就是所谓法律观点的定义,正为马恩(Maine)所说的,这是根据字源学的定义,其缺点为“只注意一方面的特点。”已故司刍夫(P.Struve)教授在《剑桥欧洲经济史》一书中所下的定义,是近代属于这一类型而比较成熟的例子:“在劳役与土地让予间,在个人义务与真正权力间的一种不可解脱的契约枷锁。”依照这个定义,俄国的封建制度是起源于一三五零年左右,彼时绝对地产权制结束而封建土地制兴起,迨十七世纪,封建制度始趋没落,时曾服军役的家臣奴仆改为世袭,绝对地产权制(Allodial landholding)的原则又被采用。[2]等到俄国农业史的研究,受了马克思的影响以后,另外一个定义,才占到上风,此时的重点不是法律关系,而是经济关系。例如巴克罗夫斯基教授(M.N.Pokrobsky)多年来是马派史学家的领袖,就认为“封建制度”是自足自给以消费目的之自然经济,与使用货币的交换经济是对立的。[3]这种以封建制度建筑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观念,或多或少地为西方许多学者所接受;也许与德国历史学派的看法如舒慕乐(Schmoller)比与马克思还要关系密切些。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中古时期,货币与市场所起的作用,比一般所想像的为大;因之,这种观念,至少与纯法律观点的定义,同样地难以自圆其说,照这种说法,封建制度甚至于与农奴制度在时间上都不相同。例如巴克夫斯基推论十六世纪的俄国是封建制度没落时期,(详见《俄国简史》中《莫斯科维封建制的解体》一章),因为此时商业已在复兴,为市场而生产的情况的较为显著。然而十六世纪正是农奴制益为普遍,而封建负担(普通经济的意义)也日渐加重的时期。有的英国史学家用两种方法,逃避这个矛盾的困难;第一,在领主田产上的徭役,视同农奴制;第二,在中古末期,贸易与为了市场的生产发达起来之后,以货币表示的契约关系即代偿制便逐渐代替了徭役。我们从下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个答案,并不能令人满意。
  英国人的心理总认为定义的争辩,是无谓之争;这种动机,也许是健全的,因这类争辩,不过是增加些学究气而已。但是我们不能同意那种认为事实俱在,无须乎再利用定义解释的说法。我们已指出过,无论是含蓄地或公开地给这类名词如“封建制度”或“资本主义”一个确定的意义,事实上就等于我们已经选定了史实分类原则。这也就是说如何根据原始资料划分历史的过程,并把什么样的史实同结果,编排在显著的地位。事前的分类是将来分析工作的基础,由叙述事实的阶段,转入分析阶段,所选择的定义对于分析结果是有决定性的影响的。
  书归正传,我们在下面,就解释我们所选定的定义问题。这定义的着重点不在家臣与王子的法律关系,也不在生产与产品最后目的地间的关系,而是在直接生产者(不论他是作坊里的工匠,或是土地上的耕者)与他上面的主子的关系,以及联系二者权利义务的社会经济内容。正如上章关于资本主义我们所选择的定义,我们现在对于封建制度所用的定义,是要指出它包含着那种“生产方式”。如此,封建制度与农奴制便成二而一的了;在这种制度下,生产者慑于强制力,并非自愿地对于主子要尽许多经济上的义务,可能是以徭役方式,可能是以货币方式,也可能是以纳尔逊(Neilson)所说的“礼物方式”。[4]所谓的强制力,有时是指主子的武力而言,有时则系指有法律力量作后盾的习惯。这种制度是与马克思所指的奴隶制是不同的;“直接生产者占有他自己的生产手段(他要实现他的劳动,要生产他的生活资料,必须有这种生产手段,作为对象的劳动条件);他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以及与农业相结合的农村家庭工业”,而“奴隶是用他人所有的生产条件,不是独立的。”同时农奴制度的意义是“直接劳动者生产自身生活资料所必要的生产手段和劳动条件,是归直接劳动者占有,则在这一切形态内,所有权关系同时必定会当作直接的主奴关系出现,直接生产者必定会当作作不自由者出现(这种不自由包括徭役劳动相结合的农奴制度,也包括单纯的贡赋义务)。”[5]另方面,这种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也是不同的;第一,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产者与奴隶制的奴隶同样不是独立的,而且赤贫化,没有生产资料;第二,与奴隶制不同点是生产者与雇主的关系是根据契约,(可以随时通知解约的),在法律外表上,他是可以自由选择职业,对于雇主没有徭役或代价的义务。历史上,封建农奴制的时期,因为种种理由,如生产的技术很简单,生产手段也很便宜,而且生产的行为是个别的,分工(个人在社会全体生产体系中的地位)还停留在原始发展的水平上。同时,在这种制度下,(主要的是了相同的理由),生产是为了满足农村或家庭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广大的市场;但这并不能说明,“自然经济”与农奴制是同始终的。公田制是这种制度发展的顶点:领主田产的耕种,大部分是使用徭役劳动。但封建的生产方式,不限于这个典型。此外,这种经济制度的初期,及其继续期间,常与各种政治的分权制度同时存在着,换言之,领主在某种佃耕制下而保有土地,而且领主对于所属人民有司法权,或准司法权。但这种情形,不是定而不移的,有时集权政治与世袭土地制下,(代替了佃耕制)也有农奴。借用文诺葛拉道夫(Vinogradoff)的说法,(他说农奴制是封建制的独特的演释结果)[6]。采邑的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农奴制(我们所应用之意义)的普通特点,而不是必要的特点。

第二节


  如所周知,纪元一千一百年以后,西欧商业繁荣对于封建社会,是起着分解的作用。关于贸易发达后,如何在封建社会内培植出来一批异于众人的商人;如何在自给的庄园经济体系内,货币的交易,逐渐频繁起来;如何因商人之出现,刺激了为市场之生产,都几乎是老生常谈了。这些对于旧制度的影响,是非常彻底的。农奴的徭役,以及从农奴得到的货币收对于作主子的是富有诱惑性的;于是借贷市场与土地市场相继兴起。正如一位作家谈到英国情形时,曾经说道:“货币,这破坏领主权力主要的溶剂,沿着由伦敦到海边的动脉道路上流动着。”[7]
  在这几个世纪里,这个程序的重要性,是无可置疑的。这与中世纪末年的许多突出的变动有关,也是很明显的。代偿制与租让公田办法,以及雇佣劳动,都是以货币交易与市场之发展为前提的。问题是他们间的关系,是否就这样简单;市扬的扩张,是否可作为封建制瓦解的充足条件;以这为决定性因素的解释,是否可以成立。有一种相当普遍的看法认为,货币交易不只是最重要,而且是唯一的促成封建转向资本主义的因素。这正是替我们描绘了一幅相当稳定的经济,始则在外面受了商业的激荡,而最终崩溃的图画。这种解释告诉我们,庄园经济与外界的交易,会引起一连串的因果关系,最后使之由旧秩序过渡到新秩序。自然经济与交换经济是两种不同的经济秩序,是不能合并的,既然后者出现了,那么前者必然地会走向崩溃的道路。
  如果我们对于欧洲各地或英国各地,贸易对封建组织所发生的影响,作一个比较的研究,上述的解释,便颇成问题。例如,倘货币交易对基于农奴制的旧秩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在十四世纪的英国,代偿制应该在接近伦敦市场的地区为最普遍才对,因为“货币,这破坏领主权力主要的溶剂,沿着由伦敦到海边的动脉道路上流动着。”事实上,在英国东南部徭役劳动比西北部为普遍。[8]这也许不足以反驳以上的看法,因为在各地,封建义务中的徭役比重与公田面积及耕作物有关,以货币支付的办法可能是长期的习惯,并非代偿制的结果。不过,我们研究几个世纪的长期趋势,发现距市场愈远而比较落后的西北部,徭役是最先废除的,反而在比较进步的南部,持续最久。[9]其次,如以市场的影响作为解释,我们应该会发现,在欧洲各地,市场的发达与封建制度的崩溃要有密切的联系,有时确有相关的现象,但例外的情形也很显著。最著名的是十五世纪末东欧封建制度的复活,即恩格斯所说的“第二代农奴制度”,这次的死灰复燃是与为市场而生产有关。[10]同样的,在波罗的海国家,如波兰与波希米亚,因食粮出口机会增加,其结果不是农奴制的消灭,反而是农奴制的复活或扩张[11]。此外在匈牙利贸易发达之后,大规模的耕种,与对于农民的加紧剥削,是同时随之俱来的[12]。再次,在英国至少在初期,我们不能证明代偿制的起源,与为市场而生产的制度有什么联系[13]。如所周知,早在十二世纪,代偿制已有相当的发展,迨十三世纪,又反其道而行之,对于农民又恢复了徭役。[14]然而贸易的发达与城市市场的形成,是十三世纪的事,那时农奴制却正在复活中。
  货币经济的兴起,一方面促成了封建制度的发展,另方而又促成它的没落,都有史实可为佐证。东欧史里前者的例子特多。在第二与第三世纪,黑海沿岸大部份是希腊的商业殖民地,但同时却也是罗斯脱夫斯太夫(Rostovstev)所说的,“地主与商人的军事性质社会,统治着土著的农奴。”[15]早期俄国都市,如基辅与挪瓦葛拉德(Novgorod)在拉多加湖——聂伯——黑海的商业要道上,是商业中心,但它们的统治阶级,还是把奴隶视为生产与贸易的对象,而且农奴制也并未因之而不发展[16]。四个世纪以后,在莫斯科附近的揣擦斯宅夫斯基(Troitsa Sergeivsky),或白海岸上的圣斯瑞(St.Cyril)的富裕寺院,当时是最成功的商人,但他们同时也是在田产上最初施用徭役劳动者(拒收货币或实物租金)。与德国易北河东部的寺院和教堂,奴役本地温德族农民情形,几乎是异曲同工;原来的自由农民甚而也变为农奴了,同时在教田上羁绊农民的控制办法,也比非教田为甚。在十五世纪的波兰,由货币或实物租金制(这是早期新开辟的土地上殖民的特点,转变为普遍的徭役劳动制,正与一四六六年托纶涅和约(Peace of Torun)签订后,波兰获得海口,谷物出口增加的时期相吻合。[17]十六世时波兰所占领的乌克兰西部,农奴制刚刚出现时,正是十六世末,刚要有食粮出口的时期[18]。十八世纪的俄国,即彼得大帝与开明的凯撤岭女皇世纪,史上所谓之“俄国贵族的黄金时代”;也正是农奴比历史上任何其他时期都接近奴隶的时候;农奴简直是领主的十足奴隶,可以任意买卖,或任意鞭挞至死而无罪。然而这也是继基辅光荣之后,工商业比其他世纪更向前发展的一个世纪。
  我们对于这个问题:货币经济成长的本身,是否就会鼓励封建领主取消或减轻农奴的义务,而代之以合同关系?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除非货币的使用已相当地普遍,领主是不会采用代偿制的;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的发展是使之转变的一个重要条件。然而我们不能就因此加以论断,认为贸易的推广,与货币的使用,必然地会促成代偿制(更不能使生产者由封建义务中完全解放),与领主土地的出租,或使用雇佣劳动的耕作制。我们是否同样地有理由相信,贸迁发达以后,农奴制会更进了一步,以便有充足的徭役劳动,为市场而生产?因此推论,十三世纪的东欧与英伦,或十四与十五世纪的英国,十五世纪的法国与莱茵区域,封建制度是商业扩张的自然结果。在上面所提的第一个问题是可能的,在早期的历史,为了高度的组织与纪律,商业的影响是鼓励了奴隶制,以代替农奴制的松弛关系[19]。不过,在过去讨论封建制度的没落时,不知不觉中很容易认为那种为了市场的生产制度,就是以工资劳力为基础的生产制度。
  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在分析时,没有把封建制度看作一种生产方式,并忽略了其内在的关系,对于制度本身的分崩与存在所起的作用。最后的虽然是内外力量交感所致,但是内部关系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所云:商业“对于旧生产方法,它究有多大的分解作用,最先,要看旧生产方法是怎样坚固,旧生产方法内部怎样组成,并且这个分解过程究竟会引起什么,会引起何种新生产方法来代替旧生产方法,也非由商业而定,却是由旧生产方法自身的性质而定。”[20]
  我们转过来,进一步地探讨,究竟内部力量怎样促成封建社会的没落,我们觉得这方面的研究还相当贫乏,资料既不丰富也不具体。根据已有的材料,封建制度没落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这种生产制度已不足以应付统治阶级贪婪的欲望;于是对于生产者的压榨便愈形加紧,最后使之到了无法忍受的地步。封建领主阶级唯一的收入来源,就是农奴能维持生活以后的剩余劳动。以当时低而处于静止状况的生产力,剩余劳动可供压榨的余地,是很有限的;倘必欲争取增加,其结果必然会使生产者连自己仅有的一点土地都不能耕种,或者过份的工作,或者把生活水准降到牲畜而不如。但是这些都不能制止领主逾限的榨取;结果最后整个的制度,乃趋于没落;制度所依赖的劳力也消耗殆尽。我们引用一位法国作家的话:“对于武士或男爵,农民不管他是农奴也罢,自由民也能罢,是收入的来源;在太平的时候,对之剥削压榨,无所不用其极;到了战时,他们又成为被掠夺、践踏、残杀、凌辱的对象。农民是在国内被剥削,在国外被摧毁的生物,如是而已。”甚至于在那时充满了温情的骑士故事的歌剧,“对于庐舍、食粮被焚,成千成百的被屠杀、被桎梏的农民,都没有一个怜悯的词句。”[21]农奴到处是被视为下流动物,是领主致富的工具,而不是政策的目标。建筑在这样础石上的历史,也就无怪乎有它自己的一篇帐了。
  不特由于工作方法的简陋,同时缺乏工作情绪,以致劳工的生产能力非常低落,而且因为收获是如此之少,几乎使许多权威学者认为,那种耕作制度已经有消耗土地的趋势。原始的轮种法,又缺乏足够的根作物及绿肥如紫花苜蓿,使着土地于耕作后,没有恢复的机会;虽然那时已有施肥方法而且有时应用,不过因为农民过于贫困,以致力不从心,“中古式的播种方法,只求其不使土地失去生产力而已。”[22]就是农民自己的羊群,也不是毫无条件的可以圈在自己的土地上,因为领主有权要庄园的羊群圈在公田上。总之农民是没有求进步的情绪。有一位中古欧洲史的权威写道:“土地上任何的改良,都是新的勒索藉口,领主只是一种寄生物……打击进取性,对于农奴竭泽而渔,致使劳力大半废置。”[23]无怪乎领主会抱怨农奴,“当着面即努力工作,背过脸去之后,就无精打采地怠工。”或者说奴仆(封建社会最受压榨的一层)“像畜类似的可以买卖,可用鞭子挞,可使不能喘一口顺当的气。”但是“一朝给他们一点脸子,他们便莫名其妙地,主人的命令都不听从了。”[24]这一幅生产者大众的可怜景象,以及他们如何接近最低生活边缘的情形,可以从当时的记载,得窥梗概:他“像一个赶着四个小牝牛的人,这几头牛瘦得可怜,几乎几根筋都可以数得过来,简直是一幅尴尬像;他踏在地上,脚趾都从破鞋里钻了出来,袜子挂在脚踝上,”而站在旁边的老婆,“在冰上光着脚,鲜血直流。”领主管家的理论是,“村夫像柳树一样,愈刈则长得愈好。”这个理论,纵或是真的,也是例外之例外的;因之管家赢得一个令人嫉恨的称号——敲骨吸髓者。同时波尔顿的方丈也不必再提醒他的农奴们,他们根本没有进入天堂的权力的。[25]
  这时,封建统治阶级为了满足无餍的需求,对于生产者就进行了花样翻新的剥削。首先(在欧洲比英国为甚)以分赐采邑的方法,增加家臣数额,以充实领主的军事力量。益以贵族家庭的繁殖,及仆从人数的增加,靠农奴剩余劳动的寄生阶级,更形庞大[26]。此外,还有战争与掠夺,所加的灾害同毁坏,也是领主额外的负担,而这是封建秩序中不可避免的。[27]榨取与夺减低了生产能力,而对于生产者的要求却在增加。在这个时期,三番两次的十字军是封建制度的额外负担;而且在骑士时期,贵族日常家庭生活,三朝两宴,极尽豪华,专以豪奢为能事。此外,贸易发达,舶来品涌入,同时可以剩余物在市场上交换,这一串事实更加重了农奴所受的压力;如所周知,在十三世纪英国大一点的地产上,特别是庙产,这种负担加重的情形尤为显著。当时的记载抱怨领主,“以榨取与贡赋摧残农民”,又云,“用强制与暴力榨取贡税。”[28]这可能就是文诺拉道夫所指的变动之根源,他说:“在十三世纪末与十四世纪的各项文件中可以看出,领主的意志与影响,比从前更为明显与重要。”[29]同时期内,在小一点的田产上,农奴较少,于是便有从佃户收取货币租金的趋势,至于公田的耕种,则依赖雇佣的自由民。[30]在十二世纪的法国,已经偶有斥责压迫农民者的呼声,如克吕尼方丈(Abb’e de Cluny)就是一例,他说领主们不满意现在的收入,还标奇立异,额外苛取。[31]
  高压的结果,不仅是杀鸡取卵,而且农民于绝望之余,集体逃离农庄,枯竭了维持封建制度的血液,使之在十四与十五世纪,遭受一系列的危机。农奴从土地上逃亡,在英国及其他地方,规模相当的大,不仅增加了新兴城市的人口,尤其是欧洲,形成了盗贼流氓,与暴民的渊薮。[32]在法国,“领主仍是顽固的,土地被遗弃了,这就是说全村全县的农奴都离乡背井的脱逃了,而且是大批的,持续不断的。”[33]例如,十二世纪礼德瑞(Ile de Re)的居民,不堪领主的凌虐集体地离乡他去,致使领主不得不表示让步,否则就根本没有劳动者。[34]在十二世纪与十三世纪,领主在这一方面为谋补救之策,彼此协议,互相缉捕逃亡的农奴:如互换逃俘,并可在彼此土地上追缉。虽然有这些办法,只以缺乏劳力的恐慌问题,趋于严重,卒至发展成为相互的竞争,威迫利诱邻界的农奴,使着领主软化,更进一步的剥削受到了限制。在许多地方,领主为了诱使别处的人,在他的荒废土地上落户,被迫出卖特权,规定出来剥削的限度,接受货币的地租;不宁唯是,在法国的几个省份里,许多村子,并联合形成农村社团,像都市似的,由他们自己的市长与法官。[35]
  在某种程度以内,封建贪婪的欲望,因人口的增加,而得到解决;一直到纪元一三零零年止人口是呈增加的趋势,可能是由于耕地较前增多,否则就是由于剥削还没有达到极限。此时的人口统计虽然残缺不全,不过很显然地,英国与欧洲的人口,在十二世纪与十三世纪,是相当的增加[36]。这自然对于封建制度供应了更多的劳力,增加了封建收入。然而除非人口的增加与耕地的增加,互相配合(另外耕地与驮兽必须也添置),最后的结果必然地会加重农民的负担,因已耕地上人口的压力增加。不错,在中古时期,曾有过扩充耕地的努力,譬如有某几种教派,如维新教派(Cluniac)与西妥教派(Cistercian),他们开拓垦殖的英勇事迹,正如他们保护道路与鼓励技术一样,有着重要的贡献;他们在英国,曾垦殖荒地,并清理未经芟治的森林;在佛兰德,于十二世纪曾有填筑海滩;在德国,也曾填筑过易北,奥得,维斯杜拉的沼泽。但是一般而论,因缺乏改良土地的情绪与方法,而且十三世纪末,普遍地存在着土地恐慌,说明了耕地面积的开拓,已落在人口增加的后面,同时除在很少地区外,土地的开拓,远不足以抵销劳动生产能力低落的趋势。纪元一二零零年在荷兰,萨克森(Saxony),莱茵区,巴威(Bavaria),提罗尔(Tyrol)等地,土地的压力是促使东迁运动的因素;[37]同时有人说在十四世纪末叶以后,“在东北部的德国波希米亚的内部,开垦森林地的限度,已经达于顶点。”[38]
  纪元一三零零年后,西欧人口,一反第十一世纪以来的趋势,急剧地下降。[39]这究竟是由于前几个世纪中,人口增加,致生产力下降,还是由于封建负担增加的直接结果,我们无法肯定地加以证明,最少在表面上看来,相互间总是有关系的。总之,直接的影响是封建社会感受到收入减少的威胁,演成十四世纪的所谓封建经济的危机。(资产阶级的学者)总是把这些都归咎于天灾人祸。我们不否认战争与疫疠是要负相当的责任;不过人口的减少已在“黑瘟”(Black Death)几十年前开始,当然会另有其经济的原因。[40]疫疠的摧毁影响,因为人们的营养不良而弥彰,时疫的死亡率在大众中较高;同时地域性的灾荒之所以能造成人口的损失,是因为没有后备人口去补充。英国农业的衰退,始于一三零零年,约与法国同时。十四世纪的英国,不但四乡居民锐减,劳力缺乏,甚至在“黑瘟”以前已使封建收入剧降,并促使改良公田的趋势,即把土地租给农民以减少公田的面积。这正可说明公田的租佃是表示经济危机,并非如一般庸俗的看法,认为那是推进贸易的改良行动。十五世纪时,有许多的证据告诉我们,整个的耕种面积是减少的,而且公田减少的面积,大于租与佃农的面积。[41]
  在法国,劳力的缺乏,早就成为阻碍公田耕种的绊脚石。领主们不仅对于仆从及曾服兵役的家臣们,分赐采邑,而且接受小佃农的实物地租。我们在上面已经讲过,从十三世纪起,领主们纷以部分释放农奴办法,企图保持一部分的劳动者,作为收入的来源;这一趋势,不只在法国,而且在佛兰德,莱茵区都有,其方式,或是个别的释放,或是出资全村的自由(在勃艮第,农民特别的贫困,只好以土地偿付领主)。与此并行的趋势,是以实物或货币去折付徭役。这种种措施,很少是领主们主动的,而是受了农奴的反抗与逃脱的威胁,但并不足以制止离村运动。“在法国各地,整个的村庄,老少人口,都抛弃了家园而他去”;“耕地上与葡萄园里有的都长了树木”;“全部的西欧与中欧,于中古时期末两个世纪内,都是在闹农村居民灭绝问题。”[42]在德国的西部与中部,于十二世纪时,受了在易北河彼岸新辟土地上教会与战士领主所支援的殖民运动的影响,开始了东迁运动;这一运动,在远征温德族的十字军以后,便更为加紧,(此项远征即陶姆生(Westfall Thompson)所谓之顽固与贪餍的混合物)结果被降服的种族,局部地被消灭,因而在新开辟的土地上,教会与寺院急需新的劳力,以代替纳贡的斯拉夫族人。于是,他们订出了许多优待办法,以吸引移民。结果移民的来源地方,如萨克森,威斯特发里亚,甚至于较远地方如荷兰与佛兰德都感觉劳力缺乏[43]。西德公田没落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新兴都市与特权都市对于附近农村,是个主要的诱惑力量,另方面,则由于农民拒绝徭役;同时在十二世纪以后,领主们渐渐“减低对于农奴徭役的要求,以劝阻他们离乡他去。”[44]

第三节


  这种情况下,贵族的反应,是不相同的;因之,在欧洲各地,在后来的几个世纪中,经济历史也就不相同了。有的为了吸引或保有劳工(如百年战争后的法国南部各地),领主被迫让步,例如减少徭役时间,甚至代之以契约关系,支付货币工资。有的则变本加厉,“对俘获”的逃亡农奴处以重罚,对已减轻的封建负担,重新课收;这是争辩已久的所谓“封建反应”。这类反应在东欧最显著,也最成功。即在英国,十四世纪时,也有加紧封建羁绊的征象。今天一般的看法,都认为“黑瘟”之后,这种对于劳力缺乏的反应,并不如想像的普遍,而且也没有什么成就。然而那种企图,尤其是在寺院的田产上,是很显然的。[45]大陆上有许多地区,农奴制竟实质上又形复活,如丹麦,巴尔干,波罗的列邦,俄国,波兰,匈牙利,同波希米亚等。在西班牙,田产上的回徒与犹太人,事实上都降为农奴,而且农民们的命运变得连船役囚徒都不如。在地中海一带,奴隶贸易为了供应领主耕地的工作者,也复活了。[46]
  显然的在历史发展中,政治与社会的因素,是起着很大的作用。农民反抗的力量与地方领主的政治与军事力量,都是决定制止农民的抗衡,及其遗弃庄园的条件,至于难易程度则视情形而定;此外皇室采用支援领主的策略,或竟为削弱与之敌对的贵族,而采用坐视不救的策略,对于地方领主是很有影响的,同时也决定了如果领主以高压手段应付,是否能得到胜利的结果。有些作家提供意见,认为英国的皇家法庭与法官,对农奴权利,曾起着保护作用,不使领主对之横加摧残(无疑地有一部分是事实至少领主的行动不能违背传统。)[47]在法国,君主专制的胜利,也限制了“封建反应”的范围。[48]但在莱茵以东,直至波兰与莫斯科维,因存在着坚强的中央集权制,地方诸侯不能为所欲为。在东欧与西班牙,地方领主的军事力量与政治权威似乎都相当地高。在法国与佛兰德,封建制度因百年战争,大为削弱;但是在某些区域,领主仍是很有权威的,并未受到挫折,尤其是教会,靠着它国际性的严密组织,依旧保持了实力。英国贵族与皇室比较,一向是占下风的,(诺曼底维廉公征服英国时,由皇室地产上可获得一笔单独的收入)玫瑰战争(Wars of the Roses)以后,益趋不振:例如参加亨利第七的第一届国会的贵族,仅及世纪初国会里贵族的半数。[49]
  这些政治的因素,虽然起着相当的作用,但不足以促使欧洲各地事态的演进,循着不相同的道路。莫斯科维的政治集权,及贵族权力的被削弱,是与加强封建农奴制同时的;然而在法国,君主专制却对“封建反应”加以限制,虽然没有去扭转它(至少在初期是如此。)关于以上种种详情,我们没有可靠的资料。我们最容易注意的影响,倒是耕种的方式。例如,倘牧畜地比耕地重要,自然会影响领主对劳役的态度,同时本身也受劳力供应多寡的影响。英国西部北部的大地区,宜于牧羊,及羊毛业的发展,一定就是领主宁愿收受货币,而不坚持徭役的原因;而大量徭役则是公田耕作的基础。司塔克(Dr.Stark)指出[50],在波希米亚,谷物的出口贸易,与狭隘的国内市场,是采用最便宜的外延耕种方法的原因。倘集约耕种方法被普遍采用时,劳动的质,便会比便宜的劳力,更值得考虑;因而在领主的大地产上,强迫性的农奴不至于普遍化。但司氏这种解释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当初所以选择外延的耕种方法,就是由于可雇佣的劳力缺乏或昂贵所致,也可以说为接受货币工资的佃农之有无问题所决定,而不是单纯由于土地的空旷;同时,有些实例,如英国与荷兰,谷物出口贸易的扩张,与强制性劳役的废除,是同时存在的。[51]
  有时徭役劳动,限于习惯,往往不易加重其分量;如改以货币方式则纵使增加农奴的负担,也易于接受,因为农奴可藉之获得更多的自由;这对领主言,不啻是阻力最少的路线。如所周知,徭役劳动的效率远较耕种自己土地时为低;纵使监督严密,结果还是不可靠的。有时一点小的事情如农奴的伙食费,便可能影响了领主的决定(公田上的伙食,至多不过是一块包一块鱼与一点麦酒而已),当时常常有这一类的评语,如这点工作,还不值那顿早餐呢!这在十四时温撤斯特的钱粮册子(Winchester Pipe Rolls)里曾多次提到过。[52]在这种情形下,以货币地租或实物地租(比较精干一些的农奴所付的代价)代替徭役,对于领主或者更为有利。
  虽然有许多因素,都可能在起着作用,但基本的因素,是雇佣劳动的多寡贵贱。领主是否愿意采用代偿办法,或不得不采用代偿办法时的利弊,都以此转移。[53]如果封建经济,不只是为了维持领主家庭开支,而且也是了市场而生产,那么这项考虑的主要性是肯定的。领主们放弃了农奴的徭役,有两条路可走,其一是把公田出租,第二条路是以货币工资,雇人耕种。假如领主采取第二条道路,他不过是以代偿制的剩余,代替了农奴直接劳动的剩余,并且把由雇佣劳动耕种所获的新剩余,重新投资在另外的方向。为了雇佣新的劳动者,则必须保存一部份公田,以之代替了旧有的农奴。后者现在要把全部工作时间贡献出来的,不像从前还要分一部份时间用在自己的土地上,只以额外工作的收获,用货币或实物地租方式交纳给领主。公田耕作的新方式与旧方式的区别,大体上是这样的。在旧办法下,农奴在公田上的工作时间,是领主的净剩余(除了偶然的费用,如在收割时农场里所供应的些面包与麦酒等等)。农奴的生活,不是出自他们在公田的劳动,而是出自在他们自己土地上的劳动。农奴所分配到的土地,就是领主们的“开支”,可以任其自行耕种,领主不再过问,从这里农奴可取得生活资料。所以用这种方法耕种的公田,纵或生产者的生产率低,也是有利的。如生产率低非特减少农奴本身所得,同时也减少了对于领主供献的产品(假定农奴为个人与领主的工作时间,是维持一个固定的比例关系)。例如在“分益农法”制度下,歉收是会使地主与佃户的收益同时减少的,但只要有收获就不能使地主毫无所得。在公田耕作的新方式下,劳力必须以工资雇佣;收获减去工资之后,才是领主的剩余。如果要想使新耕种方式获得额外收益,即超过传统方法所得到的封建收益,仅仅靠了雇佣劳动比徭役劳动的生产率高,是不够的。生产率必须要达到某个最低水准。简而言之,代制或过渡到以雇佣的劳力耕作公田方式的先决条件,可分为两端:剩余工人的存在(即没有土地的劳力,或其所有的土地不足以维持生活,如英国的住草舍者),此外雇佣劳动的生产率,必须远超过他们的工资。生产率与工资间的距离,也就是新生产方式剩余的来源,必须达到某种最低水准,才足以诱使领主采用新方法。有时这个差额必须相当的大,才能克服领主的守旧倾向,使之承认以雇佣劳力耕种的利益。不过有些采地上,农奴根本缺乏,只要雇佣劳力能比工资多生产出一点点剩余产品,同时也有失业劳动,即足以诱使领主采用新法了。因之,便发生了一个似非而是的现象,就是只要雇佣劳力与工资比较达到某最低水准之后,虽然可能比农奴的工作效率还低,但是用了之后,还是有利的。[54]
  领主们主动地采行代偿制的条件,不外乎劳力特别便宜,或者劳动生产率比当时的标准高。除此以外,劳力的供应,在当时当地还必须没有问题。因之,劳动生产率高的耕种方式,就容易过渡到雇佣劳力阶段;反之,如生产率低,生产方法简陋,农奴制就比较容易保留(除非雇佣劳力因为天灾人祸而工资特廉)。于是我们又碰到另外一个似非而是的现象:即农民凄惨的遭遇,会造成庄园居民的绝灭问题,因而能使领主让步并减轻封建负担,或采代偿办法,因为一方面可制止居民离乡他往,另方面,那种促成集体迁移运动的天灾人祸,会使雇佣劳力的工资低廉(如百年战后的法国,与十三世纪的佛兰德)。[55]反过来,如果农奴的景况,不算太坏,同时居民外迁运动已近尾声,致劳力过分的缺乏,(这在三十年战争以后的东欧是决定性的因素),领主会用尽方法以保留农奴,并加紧压榨,而不采代偿制。我们从英国的实例,得到充分的证明:劳力缺乏而昂贵的时候,正是旧秩序加强的时候,但在十五世纪中叶,人口几已恢复原状,工资由十四世纪末的顶点,也向下降落,于是便有代偿制的新趋势。[56]同时还有一件值得注意的事,就是易北河东,人少地多,农奴制的复活,也就最根深蒂固;此外,在俄国,当哥萨克族向南部与东南部拓殖,并以自由土地的诱惑,从莫斯科维中部吸了很多的农奴,那个时期,也正产生了加紧羁绊农奴,并强化农奴与土地的法律关系运动。[57]
  假如我们讨论封建领主所采取的第一个线路,即不以雇佣劳动代替徭役劳动,而是出租公田,可以同理推论。领主在决定出租公田时,所考虑的问题,与考虑以雇佣的劳力耕种公田所遭遇的问题,并不完全尽同。例如,出租公田,领主也许可以节省一笔数目相当可观的有关公田管理的固定开支,收租就比维持一批管家奴仆节省。另外,农产品的市价,也许是更重要的问题,尤其是手工业及输入商品的比价;在十四世纪,因城市行会的力量加强,比价于农产品不利,是促使公田出租的重要因素。[58]除这些以外,还有一个次要的因素,就是富农阶级兴起,他们急于增添土地,以改良耕种方法,提高社会地位,关于此点,我们在下面再为申论。所有以上种种,在领主决定选择出租公田或以雇佣的劳力耕种时,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大体言之,无论怎样抉择,徭役与出租,或徭役劳动与雇佣劳动之间,所考虑的基本因素是大致相同的。不论何时何地,如果土地比劳力缺乏,则土地出租的可能性较大,因之就会采取出租公田的办法;如果劳力比土地稀少,则必会采用相反的办法。
  此处所指的,可称之为在特定时间与地点之土地与劳力的比例,但是我们必须注意,不要把它看作太抽象化的意义。影响领主对于劳力需求的因素,首先是超过长期传统中农奴所保有的土地以外,本身所保有的土地数量(即愿意耕种的土地);其次,不只是劳力多寡,对于领主有决定性的影响,而且剥削的可能性,换言之,佃农是否肯负担很重的地租,以为换取土地耕种的代价,也很重要;而这剥削的可能性与农村人口,耕牛,驮兽与耕具数量,土质与耕种技术相对而言的农民土地数量是成反比例的变化。更有进者,农民中贫农阶层所保有的土地,数量虽少,比农民全体所保有的土地,起的作用还大;市场的发展与公田出租或与雇佣劳力之间的关系,是因为贸易对于农民阶级的分野发生影响,而不是如一般所想像的,因为贸易对于领主的经济策略发生影响。
  还有,为避免过度简化起见,我们必须注意,在不同规模的采地上,农奴的数量是不相同的;这说明了,不同官阶的贵族,所采的策略为什么不同。在小的采地上,如英国的小诸侯,德国的武士,俄国十六世纪曾服军役的家臣,所能掌握的农奴,为数很少,不足以应付需要,与教会的采地,是无法比拟的。此外,领主之间,对于彼此的农奴,互相以威迫利诱方法争取,小的领主在强有力的伙伴们前面,总是吃亏的,因之最希望法律能对之加以保障,以维系原有的农奴,或使逃亡的农奴归还原主。例如,俄国的葛笃诺夫(Boris Godunov)法案,尤其是一五九七年与一六零一年的法令便是;俄皇为了照顾小领主的利益,曾大为贵族所不满。然而,其影响,竟适得其反。假如领主发现他的农奴数目已落到最低水准的下面,同时公田还值得耕种,必然地会依赖雇佣劳动;此时徭役劳动,对于领主已失去其重要性,至少远不如对于大领主那么重要。倘不易雇得劳力,小领主的对策,不是加强对于农奴的徭役,而是放弃公田,换言之,出租土地藉以获得地租。[59]
  十四世纪与十五世纪英国的艰苦日月中,姑不论究竟是小领主的经济困境,还是农民的企业精神,对于公田的出租与雇佣劳动的逐渐使用,影响较大,我们不能抹煞其他一系列的因素所能引起的相当作用。例如,我们在上面所谈的农民当中日在增长之经济分野的趋势,以及农村中富农之兴起。他们是积极的而且也有能力储蓄一些资本,同时受了市场扩张的刺激,他们的耕种方法比较进步,愿意多租些土地,并雇佣穷邻居的劳力。他们由领主租到土地,他们固然是被剥削了(在这点上他们在讨价还价当中,一定也很精明),但是他们要从进步的耕种方法,获取额外利润,以为补偿。他们垦种的纪录,不像公田似的,在管家的账目中有所记载,因之在历史上是一个谜。但可能在十四与十五世纪的英国农村中,他们构成了富农阶级,与十九世纪的俄国富农阶级,如有记载可查,必多共同之点。这一发展表面上是与当时农村危机破产的情况互相矛盾。不过如果我们对于当时的境况,详加研究,我们就会觉得没有矛盾。所以无疑的这是一点修正。事实上,我们考虑到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就可以对于当时的农村经济,作更彻底的了解。很清楚的,就是在一个庄园上的农民,因为土壤、环境与个人的财富之差异,也会逐渐分出阶层来;所以在一个世纪的长期内,这种分野会渐渐扩大,这在现在看来是没有什么奥妙的。有很多能租用(甚至于购买)土地的人,就是庄园里的管家或家臣。[60]马克思曾经批评过,“许多历史家对于徭役劳动者,农奴,能够治产一节,表示惊异,……在那种情形下,农奴并不是所有者,而是占有者,因为照法律规定所有他的剩余劳动都属于领主的。”并且指出,在封建社会里,农奴与领主分配产品,都是根据传统与习惯。因之,领主往往不能额外地去勒索农奴在自己土地上劳动时间的果实。[61]葛斯明斯基(Kosminsky)发现在十三世纪的英国即有显著的上层农民,与很明显的一部份贫农;这种分野,在农奴与自由民的土地上,都可以看得出来,而后者尤为显著。[62]当十三世纪与十五世纪开始时,这种贫富的距离,相当的增加。一四三五年在克姆城堡的某庄园,有一个农奴,据云于临终时遗产有二千磅之巨,还有许多农奴,在耕种着几百亩土地。[63]这个制度所依赖的农村中大多数的人口,都是过着凄惨贫困的生活,但并不足以阻碍富农阶级的出现;他们以积累的些许资本,应用进步的耕作方法,雇用些劳力(也许是在某几个季节),过着小康的生活。相反地,农村的贫困,正给予农村高利贷者和小有资力的雇主,因利乘便的机会。有些史实可以证明,大的佃农雇佣穷的佃农,有的村民甚至于雇佣劳工帮忙他们为领主完成收割的工作;[64]同时缺乏耕具的人们渐渐地增多,在十五与十六世纪,直接造成劳力的剩余,这一方面的经济分野,是促成经济变化的主要因素。进取一些的农奴,可能在公田危机中,反而享受了繁荣之赐。他们的出现,与十五世纪末,整理土地,改良轮耕法,颇有关系;同时农民中这一部份受惠者,在都铎尔时代货币贬值期间,因货币地租之不易随着物价增加,遂大获其利,简直等于把地主阶级的收入,移转给他们,这就是都铎尔时代的英国,低层绅士与上层农民值得令人注意的同化的情形。[64]
  我们不能认为由徭役劳动过渡到雇佣劳动或过渡到公田的出租,就足以表示农奴的解放,或地主与农奴的关系之契约化。一般的解释,总是把徭役劳动的衰落,看作封建制度的解体,是显然误谬的;早期封建制度里,农奴原是向领主交纳带有强制性的货币或实物贡赋,到后来因封建领主开支浩繁,才用徭役劳动耕种公田的办法,如果照刚才的说法,正是本末倒置。虽然贡赋再度代替了徭役,但并未失去强制性,农奴并不能自由迁动,他们的生活还是要仰赖领主的鼻息。况且代偿制,不一定是减轻了封建负担。究竟代偿制改变封建关系到什么程度,是因地而异的。在许多例子中,由徭役到货币地租,代表旧有负担的修正,与形态的改变,并为将来实质的变化,铺平了道路。最典型的例子,是领主受了农奴的压力之后而让步,或领主因经济困窘而被迫出租公田。还有许多其他的例子,代偿制不是减低而是增加封建负担,也就是变象的增加徭役。领主们主动的采行代偿制,便属于这一类;如果劳力供给富裕,领主为增加封建收入,也很可能采用这个方式。英国早在十二世,即有采用代偿制的趋势,就是这一类型。在此期间的代偿,是远超过徭役的市价的。因此并不是所有以货币方式支付的变化,都符合代偿的真正意义。有时每年领主可任意修改,他愿意用代偿方式,就采行代偿,他如果愿意再恢复徭役,他也有权这样作。[65]有的情形是因为人稠地少,谋生困难,致可供雇佣的劳力,多而便宜(穷的村民,可出卖余暇时间,他们的家属根本无地可耕)也会促成代偿制的实现。[66]克斯明斯基教授谓“当时住茅舍的村民,是采地上劳动的蓄水池”,并且说,“自由保有土地权,照例是依附封建的,要支付封建地租,与所蜕化的农奴土地保有权,在外貌上是极其相近的。租地,不论采什么方式的租地,总是与徭役,互相关连在一起的。”[67]与此对照的,是一个世纪以后,恢复徭役的趋势,那是因为一方面小城市的兴起吸引着农民离开村庄,另方面农产品的市场扩大,正如十四世中叶,劳力缺乏,工资高涨的影响,使着领主不愿接受代偿办法,倘非接受代偿不可,亦必尽量抬价。[68](黑瘟之后,离乡运动,风起云涌,很快地迫使着领主不得不对他们的下属作相当的让步。)
  关于早期代偿的数量,论者常有夸张之处;一方面是因为假定代偿为封建后期的产物,其实如克斯明斯基与纳尔逊所主张的,在整个封建期内,都有代偿的痕迹。[69]另方面则认为以货币方式估计的徭役,一定是以货币支付。[70]但不论其范围大小,早期的徭役过渡到工资,只是趋势的开端,加速的发展是在十五世纪。及至十五世纪末,各方面都在显示着封建秩序的没落,前一世纪的农民革命,是镇压下去了(诡计与武力并用),然而农民经常以逃离庄园,走向都市加强工匠的队伍,威胁着旧秩序。旧贵族的行列,变得无力而分化了;小的采地,因缺乏充足的人手,同时劳力又很便宜,乃首先出租土地,采用雇佣的劳力。这时商人在收买土地,领主在质押采地;进取的富农阶级,在市场上与雇用农村劳动力也成为强烈的竞争者。然而还不算完结:波士委战争(Battle of Bosworth)与十六世纪的圈地运动,也都不能算是封建生产方式最后的崩溃。要一直到英国内战,才算崩溃。李普生所谓之“个人农奴”在“经济农奴制”崩溃之后,还继续到都铎尔时代;一五三七年参议院仍在拒绝通过释放农奴法案;诸如使用领主磨坊的义务,给领主缴纳借地继承税,收割工作等等,在十六世纪末,有些地方还是继续存在着;依据公簿之土地所有者在十七世纪仍根据庄园的习惯,保有土地(换言之,即须受庄园法庭的制裁);最后至一六四六年,共和政治制度建立后;封建土地制度才完全废除。[71]此外,在十七世纪,甚至于十八世纪,四乡普通居民移动的自由,事实上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如果想脱离教区,必须得到前一个主人的允许(须获得盖有地方官印鉴的证书,迁移才算合法)。[72]
  关于徭役,有两个性质上不相同的问题在思想上必须要搞清楚。第一个问题是农奴负担的性质;换言之,领主从他获取的剩余,是采用在公田上直接劳动的方式,还是采取农奴贡献自己土地上的产品方式;倘采取后者,是以实物方式,还是以货币方式。第二个问题是农奴对于领主的从属程度,以及他被剥削的程度。这两个问题是截然不同的,封建负担数量上的变化与性质上的变化,不一定彼此互有关系。在所谓“封建反应”中,把农民紧紧羁绊在土地上的企图,限制他的行动自由,增加他们的负担等等,常常恰与恢复公田耕种的徭役趋势巧合;在英国农奴制度的末期,代偿趋势似又与缓和封建负担的运动同一时期。然而这种巧合,并非永远如此。这两种变化方式的历史根源,似乎在这点上有共同之处:即所采的耕种方式,如劳力的供应,不足以满足需求,便常要促使领主对于农民加紧羁绊,并抬高他们的负担,同时领主常要以徭役劳动,耕种公田,而不采用雇佣劳动。在劳力充足或工资低廉的情况下,其影响会正是相反的。因此,如他事均等,“封建反应”与徭役劳动的发展是互相联系的;封建羁绊的松弛,与徭役劳动的减少是常会同时发生的。[73]
  英国的封建制度与俄国的封建制度,因时代与环境的互异,原只是遥相呼应而已,但俄国的历史,却充分证明,由徭役过渡到货币地租,与农奴制度的特点则是相符合的。在俄国农奴制度的各阶段中,有时是采行货币地租或实物地租,有时则采用徭役劳动,但是这些变化,与农民自由或被奴役的程度,并无密切的关系。
  在基辅,于十一及十二世纪时,耕种贵族土地的农奴身份者;有些是在土地上落户的奴隶,有些是利用主人的耕具,甚至于耕畜,“这一类农民因为自己的经济力量不够而负债,于是不得不受制于债权的地主,效劳一部分工作时间,其余的时间才是为了自己。”[74]此外还有半自由的农民,他们有自备的土地与耕具,但对于领主有一种纳贡的关系,交纳实物地租[75]。继基辅的光荣之后的时代,在欧加与伏尔加之间,即以后的莫斯科维新殖民区域,农民与领主的关系,就是属于纳贡性质。在“黑土地”上的流浪者,常受制于贵族或贵族的家臣,并对后者有缴纳实物地租(或是定额,或是收获的百分之若干)的义务。贵族与僧侣,另外还有农奴所耕种的采地。然而这种土地,很快地就不足以应付贵族家庭庞大的开支。有一位中古俄国历史家写道:“……农村中的人力问题,支配了中古俄国采邑的历史……争取人力成为这个时代社会进化的主要现象。”[76]十四世纪至十六世纪间的趋势是从大规模的采地上的农民,榨取徭役劳动。早在十四世纪,庙产上即有此类徭役;在伊凡三世时诚如一位德籍作家所云,寺庙要求农民每星期六天的徭役。[77]这自然不是这个时期的普遍现象;在十六世纪时货币地租,实物地租与徭役常是结合在一起的。在中央区域,农民在采地上的徭役只占十分之一的工作时间;在草原区域,徭役比例较高;在奥勒尔地带,则超过百分之五十。[78]其余的农民或缴纳货币租,或采用“分益农法”。十六世纪末,徭役的成份是在增长中;只是于天灾人祸,接踵而至,所造成的疫疠年代前后,大规模的移向南部自由边区之离村运动,致使采地经济发生危机,才算受到窒碍。这一离村运动中有的地区,有一半到十分之九的土地荒废着,以致由反轮耕法,又恢复到原始的外延的耕种方法。[79]莫斯科维中部十七世纪时,因人力缺乏,致公田耕种面积减少,徭役也减少,同时对逃亡的农奴,严厉制裁,使之不能便脱离采地,正如克庐捷夫斯基(Kluchevsky)所云,莫斯科维邦的“农奴制立法之成就”。[80]迨十八世纪即彼得与凯撒岭世纪,所谓罗斯屈利斯(Rastrellis)的建筑法与“西部窗户”的开拓,但就在这对外拓殖时代,徭役与实物地租也是同时存在的,后者显然是在超过了前者(除了指定在工厂、矿山的工作以外),而且实物地租的负担,尤其是六十年代与九十年代间,是在不断地增加(几达全世纪平均数的一倍)。就在这个时代,实物负担——如鸡蛋、家禽、肉类、与布类——与货币地租及徭役是同时并存的:也许是由于市场之不发达,无法全部缴付货币所致。
  在下一个世纪——解放农奴世纪,徭役的比重反而超过了其他贡赋方式,这是一件突出的事实。这在草原地带是如此的,显然是受了谷物市场与谷物出口扩大范围的影响。在解放当时,草原地带,约有三分之二的农奴,是采用徭役方式,而不缴纳实物地租。最令人惊异的是这部份南方地主,并不反对皇室解放农奴的计划,而且表示赞成。这原因是很容易解释的,在这一区域内,农民所保有的土地面积很小,其收获不足以维持家庭生活,因之,劳力的供应多,工资低廉;倘传统的徭役办法取消,对于大地主并不算吃亏。[81]

第四节


  所谓市场的成长,对于封建制度的组织,起着分解作用,并且培植了致弱与代替的力量者,是与城市的兴起,互相结合在一起的。这些城市的兴起,是指着把他们当作社团来看,获得不同程度的经济与政治的自由。作为交易中心,对武士的小型采地的影响,是很深刻的。城市的存在,形成货币交易的基础,使着农奴对地主可以货币支付方式,完成义务(在封建时期,并非完全没有货币支付方式)。封建剥削的压力与农业的衰落,给城市供给了移民;另方面,城市的存在,在一个不自由的社会,差不多等于一块沃壤,是在吸引农村的人口,鼓励不堪压迫的人们,从封建压榨的庄园逃脱出来,在没落的封建制度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英国的小地主很容易向城市低头,尤其是在天灾人祸相继而来的黑暗时期,渐渐养成了向商人借贷的习惯。他们常常送子弟去城市习艺,或者娶商人的女儿为媳,即陶尼教授所谓之“英国贵族中间的女承继市场”。[82]倘若时来运转,他们能积蓄一些资金,他们会活动一个行会会员资格,从事于贸易。他们还有的受了羊毛生意的刺激,在十六世纪为牧畜而圈地,甚至于有时作中间人的勾当。一位义大利作家很惊异的说:“甚至于有贵族血液的人们,也都从事于副业,如卖羊毛、卖牲口而恬不知耻。”[83]
  然而这些城市,作为独立的贸迁中心来看,是一种外来力量,层助长封建秩序的解体;不过不能就算这一阶段为小型的“资本主义”。那是后一阶段的发展;同时也不能认为是唯一的封建关系的溶剂。的确,城市的商业分子,掌握着有发展前途的商业与货币资本。但是这样的积蓄,只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必须有其他积累办法,才会造成以后几个世纪中,资本成为主要而普遍存在的局面。早期城市,大部份是受封建当局的节制;在这一方面与庄园的自由佃户,只是程度上的差异,他们不作农奴的苦工,惟对领主须尽其他徭役。这些城市至少在早期,对于封建经济而言可称为半奴仆性质,同时也是半寄生性质。以城市手工业为基础的生产方式,是一种简单商品生产形态,而且是无阶级的,农民型的;换言之,生产工具是属于工匠所有。这与采地上的工匠,只是有点不同:就是城市工匠是为市场而生产,并非为徭役而生产(农村中领主有时也要求农村工匠作徭役劳动)。在十五世纪末以前的英国,这类生产方式,绝不能视之为资本主义的。[84]虽然工匠既收徒弟,有时雇一两个职工帮忙,但依赖别人劳力,规模还很小,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构成工匠的收入主要来源,也不能改他们自雇工人的身份。从自由而小规模的手工艺,演进到特定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还需要经过重要的历史发展;关于这一点,在后面再为申论。然而这些城市确是与封建领主,经过了一番奋斗,才赢得了自由;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们削弱了封建经济的力量,因为通过经济统治的手段,把城乡交流的利益,从贵族、领主、寺院、僧侣等手中,归诸于己。此外也的确是伴着城市的自由与繁荣,乃发生了城市内部阶级的分野:而在行会与市自治政府制度下出现了商业寡头。
  城市社会的起源是不十分容易考证的,因而就有许多争辩。资料既不易觅得,各城市与各国的条件也是大相迳庭。或谓中古城市是旧罗马都市的复活,他们在纷乱的时代中没落下去,等到秩序与繁荣恢复,又再度兴起了。有少数大城市倒是经过整个摧残破坏时期,都还维持着旧有的制度。[85]例如在这些古老的中心,有的封建警卫与宗教设施还可能继续存在,以后的城市生活就是围绕着这些生长起来的;或者中古城市是在早期都市的废墟上建筑起来的,但这个继续的理论,当作一般的解释,还是不够的。多数权威人士在今日似乎都认为“黑暗时代”的破坏性,已足以使旧有的城市,不能再度变为新的城市。[86]我们知道,所谓继续云者,要点在于制度与生活方式;至于建筑旧址,甚至于居民中的有些份子,其“继续”与否,是无关宏旨的。在这个意义上,也许有一二重要罗马中心,继续存在,但如认为普遍如此,是难以令人置信的。关于英国,李普生告诉我们:“无论从那方面看,罗马不列颠的城市,并未继续发展为萨克逊英格兰的城市……一般言之,旧都市都被遗弃了,不毁之于火,即人烟绝灭——这一命运,多年来很显然地落在了伦敦与坎特伯里。”[87]大多数的情况,是第九世纪以后,人民重新聚集起来,为了新的原因,可能选择旧罗马都市,以为聚集之所;但何以如此,当然还是需要解释的。
  或谓这个时期的城市,起源于农村,只是农村里的人口增多而已。城市社会是乡村社会的延续,尤其是农村法庭与城市法庭的连续性最明显;这种见解,甚至于得到权威如司塔伯斯(Stubbs)的支持。在欧洲,有一派很负盛名的学者,把城市的起源,归之于农村城市(见穆尔(Maurer)及贝楼(Below)等人的著作)。因城市既然是在封建社会组织以内成长的,它的居民自然会仍保持依赖领主的关系;同时公民的条件还是农业性质,即必须在领域以内持有土地;商业只是在以后才成为居民的主要的职业。据云,早期农村与以后的城市唯一的分别,就是城墙;有了保卫居民的城墙以后,就变为“都会”了。[88]然而纵使有些情形,这种解释是事实的话,我们仍不能解答,农村起源的社会,何以在某阶段上,会以商业与手工艺为其经济基础。农村延续的理论,仍不能解释这种演进的过程。
  第三、主要的是皮尔尼的解释,他认为城市起源于队商的落户。最初巡行于各集市与各封建领主公馆间的行商,为了彼此照顾,以防抢劫,常结合在一起,成为队商,即亚当斯密所说的,“很弱的一群人,像现在的走贩一样,”及时便侨居下来,正如今日加拿大西北部的樵夫与猎户一样。[89]对于侨居的地方,他们可能选择旧罗马古城,因其地点靠近交通要道,或者他们也可能选择有高墙的封建碉堡及没有警卫的地方,或者他们选择既有保卫,且有宗教寺庙的地方。嗣后,为保卫完善计,他们会建筑城墙,而且有时新城墙与原有的碉堡连在一起。这给予城邑新的外貌,并使之在军事价值上占有优越条件。常常等到这些殖民区域有了相当规模及力量以后,即变为皇室保护及给予特权的对象,有时是借与皇室或进贡金钱的代价,如旅居英国的德意志商人是。皇室给予的特权,常是使之摆脱领主的权力及压榨,和不同程度的自由。经过相当时日的发展,队商时代逐变而为有庄严形式的行会与公会时代;这类组织不仅要摆脱封建制裁,而且对于本地商业要加以相当的统制,于是便与地方领主发生冲突。[90]
  第四,这种解释是把城市的兴起,与封建当局所给予的庇护互相联系起来。这虽不见得与其他解释冲突,但着重点不同,是值得特别注意的。根据这一看法,城市并不是自然生长起来的,而是封建当局为了自私之故而创造出来的。有警卫的封建设施,并需要商人与工匠供应其需求,因之会吸引这些不受领主管束的游离份子。在那无法无天的时代,据有庇护权的教堂与寺院,对于各种各色的旅客和逃亡者,是个天然的避难所;这些人形成一个特别的平民阶层,并且参加应付本地需要的副业。有时领主以特权吸引旅客,使之为其本身的方便,建立一个市场;还有把庇护权的享受当作长期的恩赐,例如给予一些不受封建司法制裁的权利。与此有关的还有所谓警卫理论,创立者为梅特蓝(Maitland)(与德国寇根所创的军事理论类似),他把城市视为应付紧急事件的堡垒,一旦有事,四处居民可退而隐避,但在本时领主只在那里保有些住房及仆从。例如英国城市契拆斯与坎特伯里在“黑暗时代”,有若干庄园(前者是四十四个,后者是十一个),各保有一二百栋房屋,以作不时之需。[91]
  我们因为资料有限,也许现在就得满意于一种关于中古城市兴起的偏执的解释,这个解释对于个别情形与不同的影响,给予不同的份量。有的英国城市是纯粹农业性质的起源,虽然它们的发展是靠了在河畔的位置,或者因为位于河口,才能变为商业中心。曼撤斯特起源于农村,一直到获得市邑的地位后,还保持着农业的特点。[92]剑桥显然是因为靠近古旧的碉堡,联合许多村落组织而成(伯明翰亦复如此),但以其地近河流,也是有助于以后的发展的,牛津也是这样的;但格拉斯哥据云是起源于在圣尼年祠堂的宗教集会,因为这增加了许多商业交易机会。[93]挪利支之变为城市,是因为受了丹麦的影响,同时早期就有斯干的诺维亚商人的移殖,另外还因维位居与北欧通商的要道。[94]皮尔尼的解释,也颇符合伦敦的发展情况(据云在厄忒尔勒德时已有德国商人侨民),但是碉堡与宗教设施的保护,必定也使异乡人及逃亡者同受其惠。欧洲城市如巴黎同日内瓦也是同样起源的(在第九世纪,巴黎不过是罗马式城墙所围着的一个小岛而已),莱茵河上的城市如科伦,很早就有外国商人侨居,其他德国或佛兰德城市如布勒门,马德堡,根脱,与布鲁日也都是如此的。然而许多重要的中心城市社会很显然是起源于商人与工匠移殖在建筑坚固的碉堡或寺院,不仅为了取得军事上的护符,或是因为位居商业要道,而是因为他们能满足封建社会的需要,因之受到特别优渥的待遇。因此,十一世纪时法国丹尼寺院,为吸引人民而建有庇护权的区域。“四个木制的十字架,树立在足以容纳一个市邑的土地的四个角落上;国王菲莉普第一赐予这块土地,免受司法制裁,免税,免军役的自由。”[95]在英国,如达剌谟,圣阿尔本,阿宾当,柏立,圣爱德蒙,诺坦普等城市,都是在碉堡与寺院附近成长起来的,而且在威尔士边境,诺尔曼贵族以特权招致商人与工匠,形成城市社会,以为殖民与巩固边防之用。在柏立,关于“黑暗时代”的调查报告告诉我们,一群制面包者,酿酒者,裁缝,鞋匠等,“每日都在等候着圣徒,方丈,及其他同道”,有些证据并且说明了此时已有商业活动,而且在诺曼底威廉公征服英国以前,已有造币厂。[96]
  在第八与第十世纪间,城市没落之后,有些区域,已经人烟绝迹,其后再度复活主要的理由,据皮尔尼的主张应该归功于地中海上贸易的复活,因为有通过大陆的队商活动,才有商人局部的侨殖。海上贸易早年间因伊斯兰的阻挡而告中断,然而到了十一世纪,商务古道重新开放,与东方的贸易又随着十字军而扩张。姑不论皮尔尼的观点是否正确,也不论纪元一千年以前,城市与贸易的衰落情形,是否如他所想像的那么严重;毫无疑问的,地中海贸易的复活,是促进十一与十二世纪,横贯大陆贸易与城市生活的重要因素。同时,很可能的,因为封建规模扩大范围,仆从添多,增加了对远地货物的需求,因而刺激了贸易的复兴,并促成城市社会的成长。
  城市的兴起,可能是由于封建制度本身的主动所致,而不是如皮尔尼所主张的,是由商人所组成的半独立的社会;这两种起源,内容是有差异的。很明显的,如果我们可以把这两种起源,分别的来看,那么属于后一类的城市是起源于“自由城邑”,它们并不靠封建社会的力量,其发展过程,或如皮尔尼所主张者,或如十三世纪之法国,是由于给予农村的特权之结果,而属于前一类的城市,其存在是由于领主的主动,或从开始就受制于领主,作为封建社会的一部分,专为领主利益而服务,个别地或集体地尽徭役义务。这两种起源的分法比其他种分法,如肇始于大村镇的城市,与罗马古城旧址上建设起来的城市,或与商业要道上成长起来的城市,彼此间的分别,更为重要。严格地划分,自然是不可能的;许多城市是各类型的混合物,其起源不能单纯的列为某一类。此外各类起源的界限,随时还在变化,原本是依靠封建社会而生长的城市,以后也可能相当的独立化,或者原有的自由又放弃了许多,再行接受领主加强的管制。还有许多城市,外貌上虽是相当独立的,实则从一开始就为城里握有田产的贵族所操纵,例如意大利的城市,就有这个特点。我们似乎可以这样大胆地判断,就是大多数城市是由封建制度的主动而生长的,以不同的方式作为封建社会的一部份,绝不是与封建社会毫无瓜葛。英国的城市如柏立、阿宾当、达剌谟、圣阿尔本,都是属于自由封建制度的主动而生长的类型。直至十九世纪,彼得堡的牧师评议会还有指派县长的权力;这可以视为上述类型延续的一个特例。然而有许多城市因为地位形势的重要,宜于作为通商码头,最初就可能是很独立的,如撒撤与莱茵诸城镇是,伦敦恐怕也是如此,以后其他附近城镇的扩充,主要的也可能是由于商人的侨殖。另外,有的城镇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存在,经过中古阶段,仍保持半独立状态。欧洲有些城镇则由于封建当局懦弱,农村中的半自由农民先结合起来,然后又包括了工匠与小商人,以对抗封建当局。又例如俄国老一点的城市,如基辅、北斯哥弗、挪瓦葛拉德与斯摩稜斯克,大约起源于部落的殖民,逐渐变而为城市,因之在经过相当时期以后,还保持着民主的特点,只是久而久之才逐渐受握有农奴与土地的封建贵族,在经济与政治上的辖制。然而在俄国西北部历史较浅的城市,在十一与十二世纪,如位于欧加与伏尔加之间的城市像苏士达、洛斯托甫、雅洛斯拉甫,却都是封建领主主动建设的商业与手工业中心。相反的,倭拉的米则是起源于工匠自由的结合,贵族们为了使之屈服,还会与之进行过战争[99]。勒瓦夫是起源于十三世纪加利西公爵建筑的一个碉堡。莫斯科是起源于某王子的一块公田上的村庄。
  其实,封建制度尤其是教会,对于贸易是很兴趣的,并组织了具有相当规模的手工业,这是值得重视的;同时我们不要以为在封建时代绝无贸易,也没有货币的使用。因此,封建制度很自然地把城市的基础与城市的控制,当作额外收入的主要源泉。早在第八世纪,法国寺庙已经忙于从佛兰德购入羊毛,加工制造。勃艮第的酒业,是以寺庙为交易中心的;罗亚尔河与塞纳河的寺院,为进行贸易,还掌握着河内航行的船只。据闻佛罗稜斯的羊毛业始于一二三八年,乌米里亚第派僧侣侨殖的时候;实际的工作是受牧师指导的教民所负担[100]。在英国最早来侨殖的德国商人是一派僧侣,“以贸易与战争为业”,“乘船来到比灵斯阶,并受皇室庇护。”[101]在八克斯郡,最主要的市场是阿宾当寺,从这里方丈的船只一直沿着泰晤士河贸易到伦敦,同时在十三世纪,从各方面可以证明,这个寺庙是面布制造的中心。[102]西妥教团的僧侣在各地都很活跃的与佛兰德及意大利商人,作着羊毛生意。在约克郡,十二世纪时,开采铁矿与熔铁事业主要的是由宗教性质的商号主持;而且我们知道因贸迁致富的“方庭寺院”的僧侣,在亨利第二时曾贷款给洛泽伯瑞(Roger de Mowbray)。[103]在欧洲,较大的地产上普遍都有作坊,农奴在里面工作,同时还有“外栈”,由女子纺织,受领主老婆的监督指导。[104]
  十一世纪时,欧洲大陆上,在宗教社会里面,似已出现了一种特权的半商业上层阶级,他们以商业、高利贷与剥削半奴隶劳工以获取厚利,他们贿买宗教上的称号,其唯利是图处,不亚于伦巴底(Lmbaord)或犹太人。所有附庸于寺院的手工匠与教民,同城市的商人与工匠之间的界线,是很难划分的。后者嗣后常在碉堡之外,建筑外城,以摆脱封建地主或“保护者”的羁绊,并藉以赢得“市邑”的权利。有人甚至于相信为自治市奋斗的领袖就是来自封建制度下的工匠。关于这点,我们没有充分的证明;但在许多情况下,工匠似乎仍是方丈或领主的仆从,形成一批特殊官员,与一般市民是有别的。[105]有时这两种成分,会团结起来,为共同利益而奋斗,于是两者的界线也就不易划分了。也有许多例证告诉我们,市民也是附属于封建制度,并为领主徭役劳动。例如赫勒福的市民,在收割期要徭役三日,为整理干草,还要间歇徭役,以后才以货币折役;在柏立与圣爱德蒙,市民在收割期须在公田上徭役,以后对于寺庙的方丈,施用了很大的压力,才可以折役。在“黑暗时代”不乏市民徭役,并支付借地继承税及其他租税的例子。[106]即当十八世纪时,在曼撤斯特,还有必须使用领主的磨坊同烤面包炉的规定。[107]大体上那些争取城市独立,奋斗最力的份子,就是那些最不受封建辖制者,或者因为他们是外来的商人,或者他们从开始就获得了特权。这些份子在封建经济体系里面是感觉不安的,因为他们为了取得市民权而握有市邑的土地,但是他们的生活来源是靠了贸迁,从买卖中取利。在很早他们就酝酿着组织工会或行会,即所谓商会;并且想尽方法为工会争取权利,或利用所控制的城市政府,为了本身的利益,限制本地手工业及本地市场。
  争取城市自治的斗争,在整个十三与十四世纪的英国,都在进行中;有时这种斗争是很艰苦的,例如,在欧洲的城市,如佛兰德与意大利,于十一世纪末及十二世纪十三世纪,是采取长期内战方式的。就是在英国,民主的争斗也不是完全和平的。在丹斯塔(Dunstable),有一次受了被逐出教会威胁的市民,声称宁可全体下地狱,也不肯在寺院方丈的专横压迫前低头。一三二七年柏立的市民,闯进寺院,把方丈与僧侣都劫了去,监禁起来,非等答应了商会的特权条件,坚持不予释放;同年在阿宾当,群众联合牛津的同志们,把寺院包围,连大门都给烧掉了。在圣阿尔本因方丈拒绝市民设置自己的漂布机,寺院曾被围十日之久;在挪利支,市邑与天主教堂公开地在互相冲突,并在一二七二年的暴动当中,教堂被焚;这就是一三八一年农民暴动的重要远因。[108]经济的关键,很明显地是在于控制本地市场的利益;这种利益,不是指征收市场税及其他税收的权利,而是控制市场后从商业上所得的好处。封建社会本身参加商业,并培植本地市场,以使之供应便宜货物,这一事实就说明了,何以他们会坚决地反对市民争取自治的要求。




[1] 阚谟著:《历史》卷十五,页二一六。

[2] 《剑桥欧洲经济史》,卷一,页四二七,四三三。

[3] 《俄国简史》卷一,页二八九。
  参阅巴克儒森(S.Bakhrushin)著:《反巴克洛夫斯基历史观》,页一一七至一一八。

[4] 纳尔逊:《习惯地租》(见牛津《社会与法制史的研究》)页一五。
  文诺葛拉道夫:《英国之农奴》,页四零五。

[5] 《资本论》卷三,页九一八。

[6] 见《大英百科全书》。

[7] 克特乐(W.H.R.Cutler):《圈地与我们土地的再分配》页四一。
  《剑桥经济史》卷一,页五零三,页五五四至五五五。

[8] 参阅葛瑞(H.L.Gray):《英国历史评论》一九三四年十月份,页六三五至六三六。

[9] 菠茨腾(M.Postan)论文,见《皇家历史学会论文新集》,卷二十,页一七一。

[10] 《马恩书札》,页四零七至四零八。

[11] 赛衣(H.S’ee):《现代资本主义》,页一六一。
  参阅司塔克《波西米亚土地所有制之起源与发展》。
  《剑桥经济史》,卷一,页四零五。

[12] 《剑桥经济史》,卷一,页四一零。

[13] 封建之没落虽与商业发达有关,但在十五世纪的史实则并不尽然,彼时英国,已普遍使用雇佣劳动,惟商业正在衰退而不是扩张。

[14] 葛斯明基论文,载《经济史评论》,卷五,第二册,页四三至四四。
  《第十三世纪的英国农业》页二一一至二一六。
  菠茨腾上述论文,页一七四至一七八,页一八五至一八七。
  纳尔逊:《罗谟斯庙产的经济情况》页五零。

[15] 《美国历史评论》卷廿六,页二二二。

[16] 详见下文。

[17] 路透考斯基(J.Rutkowski):《瓜分前的波兰经济史》,页三一至三六。

[18] 胡施渥斯基(M.Hrushevsky):《乌克兰的历史》,页一七二至一七四。

[19] 《资本论》,卷三,页三九零。

[20] 同上。

[21] 庐辙(A.Luchaire):《菲莉普奥革斯特时代的法国社会》页三八四。

[22] 班耐特(H.S.Bennett):《英国庄园的生活》(一一五零年至一四零零年),页七八。

[23] 宾森纳德:《中古欧洲的生活与工作》页一四零至一四一,页一四五。
  亚当斯密:《原富》,(一八二六年版)页三六零至三六三。
  邓腾(Denton):《十五世纪的英国》页一五三。
  博拉德列(H.Bradley):《英国的圈地》,页四七,页五六。
  里昂挪(R.Leonard)论文,载《经济评论》,一九二三年三月号。
  鄂实(A.P.Usher)论文,载《经济季刊》,一九二三年五月号,页三八五。
  班耐特(M.K.Bennett)论文,载《经济史评论》,一九三五年二月号,页二二。

[24] 古尔敦(G.G.Coulton):《从诺曼底维廉公政府到革新期间的英国社会生活》,页三四零,页三四一至三四二。

[25] 班耐特(H.S.Bennett):上述著作,页一六四,一八五——一八六,三零五。

[26] 桑伯:《现代资本主义》卷一,页一六零至一六二。

[27] 博拉世(M.Bloch):《封建社会》页一六——二四,页四九注释。

[28] 班耐特(H.S.Bennett):上述著作,页一三八至一三九,页一零五。

[29] 《英国的农奴土地享有权》页四零八。

[30] 葛斯明斯基论文。

[31] 勒瓦素(Levasseur):《法国的人口》卷一,页一四七。

[32] 邓腾:上述著作,页二二二。
  《英国经济史》卷一,页九二至九四。(一九三七版)

[33] 庐辙:上述著作,页四零七至四零八。

[34] 同上,页四零七。

[35] 同上,页四零四至四零六。
  博拉世:《封建社会》页四二二至四二三。

[36] 《法国的人口》,卷一,页一六九。

[37] 唐姆森(J.Westfall Thompson):《封建德国》,页四九六与五二一。

[38] 《剑桥经济史》卷一,页三九六。

[39] 邓腾:《十五世纪的英国》,页一二九至一三零。

[40] 李普生(Lipson):《英国经济史》,卷一,页一一三至一一四,(一九三七年版)。

[41] 斯密斯(R.A.L.Smith):《坎特伯里大寺院》,页一一五至一二七。

[42] 博拉世:《法国农业氏的特点》,页一一七至一一八。
  博拉世:《封建社会》,页四二二至四二五。
  《剑桥经济史》,卷一,页二九五——三二一。

[43] 汤姆森(J.Westfall Thompson):《封建德国》,页四零零至四三九,页四八五,页五零一至五零二,页六一零。

[44] 《剑桥经济史》,卷一,页二九五。

[45] 普第楠(B.H.Putnam):《劳动法律的加强》,页二二二,二零零至二零六。

[46] 宾森纳德:上引著作,页三二五至三二六。
  沙皮如(J.S.Schapiro):《社会改革与革新》,页五四。
  英革门(J.K.Ingram):《奴隶与农奴史》,页一一三。

[47] 葛斯明斯基:《十三世纪的英国农村》,页二零六至二零九。

[48] 博拉世:上引著作,页一三二,页一三九。

[49] 邓腾:上引著作,页二五七。

[50] 司塔克:上述著作。

[51] 葛斯明斯基:上述著作,页二二七至二二八。

[52] 李宛特(A.E.Levett):《黑瘟的结果》,见《牛津社会与法制史的研究》,卷五,页一五七。

[53] 参阅葛斯明斯基:《十三世纪的英国农村》页五二,页一六三。
  菠茨腾论文,见《皇家历史学会论文集》,页一九二至一九三,(一九三七年版)。

[54] 雇佣劳动的剩余,无须乎比农奴的剩余数大,因为雇佣劳动不是完全代替农奴。倘我们假定,代偿的值恰与农奴的剩余劳动时间相等,那么雇佣劳动的剩余,超过工资部分,对领主是一种纯益,因为是由农奴取得的折役租金之外的新收益。

[55] 德先(L.Dechesne):《比利时社会经济史》,页六二至六五。

[56] 《剑桥经济史》,卷一,页五二零。

[57] 李亚琴寇(P.Liashchenko)《苏联国民经济史》卷一,页一五七。
  伊克(A.Eck):《中古时期的俄国》页二二五,二五七。
  此处所讲的与十三世纪法国农奴逃亡他乡,迫使领主让步,而采用折役办法,并无矛盾。载居民逃亡的最初阶段,领主为了制止起见,可能让步;但等到居民几乎到了绝灭阶段,领主很显然的会用强制办法,使农奴不再脱离土地。还有,因农民叛变,领主被迫而采用的代偿制,与自愿自动的代偿制,是有区别的。

[58] 关于这一点,作者很感谢剑桥大学,圣约翰学院,米勒(E.Miller)先生的启示;他认为这种价格的剪刀差变化,在中古时期末期,曾起过领导性的作用。其影响并不完全一致,的这要靠领主对于收益的需求弹性,及是否能以有利条件出租公田而定。我们在上面曾经说过,在坎特伯里教会的田产上,从十四世纪三十年代起,谷物的收益减少,当系市价不利所致,结果反使徭役加强。“从一三四零年至一三九零年,所有庄园的记录,都是表示十足的徭役劳动。”(见斯密斯的上引著作,页一二七)。

[59] 参阅鲍尔(Eileen Power):《黑瘟对英国农村组织的影响》,《通史》,卷三,页一一三。

[60] 菠茨腾论文,见《经济史评论》卷十二,页一一至一二。
  斯密斯:上引著作,页一九三。

[61] 《资本论》,卷三,页九二三至九二四。

[62] 见《十三世纪的英国农民》,载《中古时代》,苏联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出版,页四六,页二一九至二二三。

[63] 克特乐:上引著作,页六二。

[64] 陶尼:《十六世纪的农村问题》,页七二至七九。
  贺斯金(W.G.Hoskins):《十六世纪的勒斯特郡农民》,页七,页八。

[65] 李普生:上引著作,页九一至九二。
  李宛特:上述著作,页一五零。
  《剑桥经济史》,卷一,页五一一。
  纳尔逊:《习惯地租》,(《牛津社会与法制史的研究》)页四九。
  斯密斯:上引著作,页一二五至一二六。
  罗杰士(Thorold Rogers):《经济释义》,页一六至一七。
  徽微尔(Whewell)集的《政治经济学讲话与论文集》,页四三四。

[66] 葛斯明斯基:上述著作,页一一四。

[67] 葛斯明斯基:《十三世纪的英国经济》(莫斯科国立大学出版之《历史论文集》)页一一三至一一四。
  葛斯明斯基论文:载《中古时期》,页六三,页六四。

[68] 李普生:上引著作,页一零六。

[69] 纳尔逊:上引著作,页四八。
  葛斯明斯基:《十三世纪的英国农村》,页七五至七六,页一七六至一八零。

[70] 同上,页四八。
  《牛津社会与法制史的研究》,卷九。
  约立夫(J.E.A.Jolliffe):《中古英国宪法史》,页二零至二一。
  约立夫:《封建前的英国》。

[71] 李普生:上引著作,页一一一至一一二。
  路斯(A.L.Rows):《都铎尔时代的康瓦尔》,页四八至四九。

[72] 勃朗,勃昂,陶尼(Bland,Brown,Tawney)订正:《英国经济史,选集》,页一七一至一七六,页三三四至三三五,三五二至三五三。
  揣特(E.Trotter):《十七世纪四乡教区的生活》,页一三八至一三九,页一六二。

[73] 讨论此类问题时,常常集中于有利于大规模公田耕种的条件,如市场与土壤等等。显然的,满足市场或领主家庭开支的需要,可以(a)徭役劳动,耕种公田,(b)用雇佣劳动,耕种公田,(c)向佃户征收货币或实物贡赋。决定性的因素,是要看那一种方法,比较有利。当劳力的多寡已不成问题时候,才会考虑到土壤与耕种的类别(如畜牧与耕种问题)。

[74] 葛瑞克夫(B.Grekov):《十七世纪封建农奴的经济》,序言。《俄国基辅》,第四版,页一一三。

[75] 李亚琴寇:上引著作,页九零至九一。

[76] 伊克:《中古时期的俄国》,页二二五。

[77] 同上,页一四五。

[78] 同上,页二二五。
  李亚琴寇:上引著作,页一五七至一五八。

[79] 富莱辙(Giles Fletcher):《俄国平民财富》,页六一。

[80] 克庐捷夫斯基:《俄国史》,卷三,页一九一。

[81] 鲁宾荪(G.T.Robinson):《旧制度下的俄国农村》,页一二至六零。
  李亚琴寇,上引著作,页九零,页一一九至一二五,页一五七至一六二。
  葛瑞克夫:《俄国基辅》。
  巴克儒森:《封建秩序》,载于《反巴克罗夫斯基历史观》,页七零至一一六,页一一七至一三九。
  伊克:上引著作,页八四至九三,二二五,二五七至二五八,二七三至二九五。
  克庐捷夫斯基:上引著作,卷一,页一八五,页三四三;卷二,页二一七至二四一;卷三,页一七五至一九三;卷五,页六零至七五。

[82] 《十六世纪的农村问题》,页一八七。

[83] 高林(J.R.Green):《英国人民的历史》,页一八。

[84] 欧洲的情形,比较不同,例如荷兰,及有些意大利城市,商人资本极为发达,真正资本主义化的生产,早于一二零零年已有些徵象。还有一点须加注意的,即当时的城市,并不比今后的大农村为大。很少有超过廿万居民的,在十四世纪有四五十万居民的城市,只有在意大利与佛兰德可以找得着。英国的约克只有十一万居民,布里斯它尔仅有九千五百人。甚至于在十五世纪的汉堡,只有二万二千人,努连堡有二万到二万五千人,乌尔穆有二万人,奥格斯堡有一万八千人。(见桑伯著《现代资本主义》,卷一,页二一五至二一六)。

[85] 孔宁翰(Cunningham):《西方文明》,页五八。
  甘庶夫(F.L.Ganshof):《历史科学国际会报》,一九三八年,页二四三。

[86] 艾社星(Ashley):《综览》,页一七九及一九五。

[87] 《经济史》,卷一,页一八八,(订正版)。

[88] 艾社里:《城市生活的起源》,载《经济季刊》,卷十,页三七五至三七七,页三九二,四零二。
  葛瑞顿(R.H.Gretton):《伯佛德纪实》,页五。
  桑尔顿(G.A.Thornton):《皇家历史学会论文集》,一九二八年,页八五。

[89] 《原富》,一八二六年版,页三七零。

[90] 艾社里:上引著作,页三八九至三九二。
  皮尔尼:《比利时民主制》,页一五。
  同上:《中古城市》,页一一七。
  斯蒂汶生(Carl Stephenson)《市邑与城市》,页六。

[91] 李普生:上引著作,页一九二。

[92] 巴特生(M.Bateson):《中古英国》,页三九五。

[93] 孔宁翰:《成长》(古代及中古时期),页九五至九六。
  梅特蓝:《城市与市邑》,页四一,页五二。
  李普生:上引著作,卷一,页一八五至一八九。
  斯蒂汶生:上引著作,页二零零至二零二。
  阚谟:《中古英国的自由与社会》,页三至一零。

[94] 李普生:上引著作,页一九四。

[95] 艾社里:上引著作,页三七四。

[96] 李普生:上引著作,页一九零。

[97] 罗贝尔(M.D.Lobel):《柏立圣爱德蒙市邑》,页一至一五。【第97、98号脚注对应的正文未知在何处,待考。暂删除链接——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98] 在东欧如波兰,商人常是由贵族补充的,(见路透考斯基的上引著作,页三九)

[99] 葛瑞克夫与加库包夫斯基(B.Grekov and A.Jakubovski):《贡金的游牧部落》,页一七零至一七二。
  李亚琴寇:上引著作,卷一,页一三五至一三八。
  伊克:上引著作,页三零。

[100] 迪克荪(E.Dixon):《佛罗稜斯的羊毛业》,载皇家历史学会论文新集,卷七,页一五八。
  李持德(Gertrude Richards):《中古时期佛罗稜斯的商人》,页三九。

[101] 吴鲁甫(G.Walford):《汉撒同盟史纲》载《皇家历史学会论文集》,卷九,页八三。

[102] 《八克斯郡志》,卷二,页三七一,页三八八。

[103] 《约克郡志》,卷二,页三四二至三四三。

[104] 鄂实(A.P.Usher):《英伦内地史引论》,页五五至五七。
  布士尔(Bucher):《工业进化论》,页一零二。

[105] 艾社里:上引著作,页三七八。
  皮尔尼:《比利时民主制》,页四零至四一。
  唐姆森:上引著作,页三二四。

[106] 斯蒂汶生:上引著作,页七八至八零,页九一。

[107] 李普生:上引著作,页二零一。

[108] 李普生:上引著作,页二零七。
  耑荷马(N.M.Trenholme)论文,载《美国经济评论》,卷七,页六五二,六五九,六六三。
  孔宁翰:《生长》(中古时期),页二一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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