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日〕藤井一行《社会主义与自由》

结束语



  通过以上研究,我想我们可以了解到,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们、列宁以及在斯大林体制确立前的苏联党和国家的领导人是如何尊重人的自由的。他们展望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这种自由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人的自由相比,具有何等丰富的内容。按照没有被斯大林主义玷污的、本来意义上的马列主义理想,社会主义自由比资本主义制度[1]之前的任何社会的自由在内容上都要更为丰富。我们首先应当明确地肯定这一点。显然,所谓社会主义与自由不能并存的观点是纯粹的谬论。
  当然,在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的俄国的革命过程中,出现了剥夺社会的特定部分——剥削阶级分子特定自由的情况。但是在当时,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就已明确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并不是必然要伴随着这种剥夺的。在革命过程中出现了必须剥夺统治阶级自由的情况,这是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所没有预见到的。这是在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旧政权无理侵犯这种革命过程的特殊情况下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因此,把这种特殊的俄国式的专政形式绝对化,把它看作为社会主义制度所普遍地固有的东西显然是不正确的。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的意图是,应该把这种剥夺自由的专政形式限制在最低限度,并且认为应该随同一定的政治经济条件的消亡而予以废除。
  另一方面,当时的苏维埃政权确实实现了作为革命主体的人民的自由,并使这种自由得到了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扩大”。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与反革命进行生死搏斗中公开限制自由的1917年和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社会自由反而比宣布反革命势力已被消灭、公开许诺要把自由给予全体公民的1936年以后的时期更有保障。在列宁在世的时代,在布尔什维克党内列宁的气息尚存时,在斯大林体制确立之前的苏联社会,情况就是如此。对照这种马列主义的原则立场和早期苏维埃政权的实践与展望,我们不得不说,今天苏联的社会自由已经不能称作是社会主义的自由了,它甚至倒退到连资本主义自由都不如的地步。因此,在探讨社会主义与自由的关系时,以苏联今天的自由情况作为根据是极不恰当的。
  但是,在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国家中过去不会没有、现在也不会没有企图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自由的活动。从由私人出版而传到外部世界的书刊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在苏联社会中,有人在反复进行这种努力。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也在循着这一方向探索。1968年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的《行动纲领》提出的所谓实现 “人道的社会主义”的决心就是这种努力的表现。笔者准备就捷克共产党这种尝试的意义进行评论,并把它作为本书的结束语。
  捷克共产党的《行动纲领》,根据与现行苏联宪法[2]内容几乎相同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1960年制定)[3],提出了保证和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任务。在这点上,《行动纲领》与苏共二十大、二十二大提出的遵守社会主义宪法,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路线是一致的。问题在于如何实行这条路线。
  让我们先来看一看这个纲领的主要内容。《行动纲领》首先从根本上对共产党在社会主义社会的领导作用进行了反省。“行动纲领批判了历来那种认为党的领导作用就是党垄断政权的观点,而试图以其他方法来实现党的领导。第一,《行动纲领》提出了它的方针,即:党不是通过统治社会,而是通过充满献身精神地为(社会主义的)社会发展服务来发挥领导作用;不是靠强制,而是以党的工作来赢得权威;不是用命令强制推行,而是靠党员的活动,靠党的理想的正确来实现自己的路线。党的目的既不是成为社会的全能统治者,也不是靠命令来限制一切组织,干涉生活的所有角落。党的使命“首先在于唤起社会主义的创造精神,使共产主义理想的前途更为广,增强实现这种理想的可能性,并进而通过共产主义者个人的模范行为和说服工作,使全体工人为这一理想所吸引”,这也就决定了党的工作的思想性。纲领还提出:“党的机关不是要处理一切问题,而是应该鼓励解决最重要问题的活动,并为之提示解决办法”[4]。而作为以这种方式实现党的领导的方针的必然结果,就是探索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在责任、权利、义务方面关系的改革方向。尤其应注意的是,纲领指出,必须停止党的机关取代国家机关、经济管理机关、社会团体的现象。党的决议虽然可以约束在这些机关中工作的共产主义者,但是国家机关、经济部门、社会组织的政策、命令和职责却是独立的[5]
  第二,《行动纲领》指出,“只要不在党的内部生活和工作中,在共产主义者之间始终如一地运用民主的原则,我国社会的民主就不可能进一步深入”。根据这一认识,纲领对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寄予关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纲领对党内意见对立的态度。《行动纲领》中提出,党的机关做出负责的决定的先决条件就是“深入讨论和交换意见”。纲领认为,党内的意见对立是“寻找解决同题的最好办法,进行除旧布新的多方面负责尝试的必然表现”。它把争论和批评看作是完全必要的。“党和党的机关的每个成员不仅有权按照自己的良心,对引起争议的问题开展创造性的、充满批判精神的工作,有权提出不同意见,批评党的任何成员,而且也有这样做的义务。党为了在这方面活动中避免主观主义,必须使这种方法牢牢生根。不得容许限制党员的这些权利,不得制造对表示不同意见的人抱不信任和怀疑态度的空气,不得……迫害少数派“[6]。然而,这当然并不意味着放弃“决议一旦通过就必须执行的原则”。
  在苏联共产党眼里,捷克共产党给自己安排的这种社会地位无异于放弃党的领导。真理报的文章拥护社会主义是国际主义的最高义务谴责捷共的这条路线背离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则,指责它带来了丧失党在社会中的领导作用的现实危险,把党变成了“涣散的、无法行动的组织”,变成了“清谈馆”,破坏了民主集中制和党的思想、组织统一的原则,从而是在为阶级敌人效劳[7]。然而,谴责捷共的这条路线背离了马列主义原则是毫无道理的,本文早已阐明了这一点。真理报的文章是在搬起石头打自己脚。
  另一方面,《行动纲领》提出要采取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措施保障和扩大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首先是关于社会的政治管理。纲领提出,以往的“人民参加管理”的口号实际上只不过有助于执行命令。要改变以往依靠上级命令作出决定和进行管理的方法,使决定本身成为“民主程序的结果”,保障人民可以参加关于这种决定正确与否的争论,通过这种措施使“人民参加管理”的口号具有实际内容[8]。纲领还联系这一点研究了真正根据选举人意志, 将权力授与人民代表机构的措施。例如使国民议会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而实际发挥作用的各种指施(克服审议中的形式主义,不以全会“一致通过”的方式来掩盖代表中的意见分歧,加强监督政府的职能等)[9]
  保障政治自由的措施也值得注意。《行动纲领》中这样写道:
  “社会主义民主不仅把劳动人民从剥削阶级的统治下解放了出来,而且应为他们带来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都更人道更充实的生活。”[10]
  因此,在谈到自由结社问题时,纲领声称:“为了满足我国各个阶层和各个集团公民的现实利益和要求”,要在法律上保证公民能够“建立根据自由意志而结成的组织、特殊利益团体和俱乐部等,不受官僚主义的干涉,不为任何组织所垄断。”纲领还这样谈到了言论自由:“已不听命于任何剥削阶级的劳动人民不能接受按照当权者的肆意解释而下达的琐细命令,诸如什么应该知道,什么不应该知道;什么意见可以发表,什么意见不可以发表;什么场合下與论界应该讲话,什么场合下與论界应该闭上嘴巴,等等。”
  最后应特别注意有关社会科学和艺术创作的政策。《行动纲领》给予社会科学以极高的地位“如果公认社会科学实际上应当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科学的自我认识的工具,那么就需要尊重社会科学的内在规律,并保障社会科学享有得以达到高度科学水平的那种地位和条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放弃党对社会科学的领导,“党要取得主导权,以便通过它的各个机构奖励社会科学的发展,并能够给重要的社会问题的研究指出方向。”重要的是下面这一点:“然而党不干涉创造性的科学研究过程本身,在这个研究过程中要依靠科学工作者自身创造性和他们的社会责任感。”[11]这种“领导”也适用于艺术活动。“我们在贯彻文化政策时拒绝采用行政的、官僚主义的方法,我们要同这种方法决裂,同这种方法作斗争。不得使艺术活动受制于检查。我们对文化工作者寄予完全的信任,期望他们担负起自己的责任,期望着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党要维护和保证艺术活动的自由以及把作品公诸于众的权利。”[12]
  但这些措施并不意味着对自由“听之任之”。决不能认为言论,集会,结社自由是“没有限制”的。无论是听任“限制”自由的现象,或对自由不加限制的现象,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都要加以制止。这就是说,捷克共产党一方面试图在事先对什么是应当限制的反社会行为做出严格的规定,另一方面也准备了对付反社会主义宣传的办法。《行动纲领》认为,在捷克斯洛伐克国内,虽然资本主义剥削已被消灭,敌对阶级已不复存在,但是,在意识形态方面还不能站在阶级斗争熄灭论的立场上[13]。纲领说得很清楚:“党完全了解,社会主义的思想敌人企图利用民主化的过程”。而问题就在于这种阶级斗争的形式如何。《行动纲领》这样规定了这种斗争的应有形式。
  “党提出的原则是:在我国目前阶段和目前条件下,只有通过在全体人民面前进行的公开思想斗争才能驱逐资产阶级思想。共产主义者只有依靠为人民利益而进行的实践活动,只有依靠建立在完整、正确的情报基础上的斗争,才有可能使人民站到党的思想和党的政策一边来。”[14]
  这种斗争形式不是那种常常容易流于专断的斗争形式,即不是由掌权者来断定哪些思想现象是资产阶级的、并加以镇压的斗争形式;它是在实现一切思想活动自由的基础上证实社会主义思想的优越性,并通过这一点使资产阶级思想在人们头脑中无处存身。这种斗争形式自然也允许那些对党、国家、马列主义、苏联等等持批判态度的思想存在。但是捷克共产党决心经受住这种考验。新闻报道机构不再置于党的监督之下以及言论、集会自由所导致的结果,引起了捷克公民在言论和行动上对共产党的批判对苏联当局的批判,他们为了巩固社会主义民主而进行了独立的活动,这些行为遭到了真理报上述文章的全力抨击。
  至于这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路线是否应该扣上“修正主义”、自由主义、分散主义、投降主义,或者导致资产阶级民主的“纯粹民主”等帽子,本文中已经明确指出了。虽然由于苏联把新的阶级斗争激化论应用于社会主义阵营,对捷克进行了武力干涉,使《行动纲领》的实现受到了挫折,但是应该把捷克共产主义者们的这种尝试看作是对斯大林主义的更深入的批判,是为了恢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本来面目,是企图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自由。苏联共产党扼杀了捷克共产党的“行动纲领”路线,这是对马列主义的又一次犯罪,这赤裸裸地暴露了他们 形式上宣布、许诺要实现社会主义自由,但实际上既不承认、也不保证这种自由的两面派的形象。
  然而,虽然遭受到无端打击,捷克共产党毕竟在走非苏联式的路线,实现真正的马列主义理想,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自出上迈出了第一步,这个事实是有着重大意义的。因为它实际证明了,社会主义制度和人的自由不仅能够并存,而且它能够实现的在内容上要比资产阶级自由丰富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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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我国在内,在政治自由能够得到相应保障的各个国家,只要没有丧失这种条件,就应通过行使政治自由谋求向社会主义和平过渡。而作为行使政治自由的结果,当人民决定选择社会主义制度时,在没有出现用暴力践踏人民意志的势力的情况下,就不得对社会自由加以任何限制。无论在什么意义上,今天的苏联以及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自由问题上的现状都不能成为我们心目中的社会主义自由的榜样。从这些国家的实践中可以汲取的一个最重要的教训就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时,社会主义制度下也存在着政权变质的可能。因而我们必须敏锐地自觉地始终一贯地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下权力委托者与被委托者的正常关系,毫不放松对掌权者非法侵犯基本人权的警惕,并决心一有必要就挺身而出,为保卫自由和权利战斗到底。



注释:


[1] 疑为笔误。按照作者原意,此处似应为“社会主义自由比包括资本主义制度在内的以前任何社会的……”——译注

[2] 此处系指1936年苏联宪法。1977年10月,苏第九届最高苏维埃又通过了一部新的宪法——译注

[3] 《欧洲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莫斯科1973年版,第387、389、402页

[4] 《坦克与自由——捷克事件资料集》米斯兹书房1968年版,第1卷,第201页

[5] 《坦克与自由——捷克事件资料集》米斯兹书房1968年版,第1卷,第205页

[6] 《坦克与自由——捷克事件资料集》米斯兹书房1968年版,第1卷,第202页

[7] 《坦克与自由——捷克事件资料集》米斯兹书房1968年版,第2卷,第153-155页

[8] 《坦克与自由——捷克事件资料集》米斯兹书房1968年版,第1卷,第203-204页

[9] 《坦克与自由——捷克事件资料集》米斯兹书房1968年版,第1卷,第212-213页

[10] 《坦克与自由——捷克事件资料集》米斯兹书房1968年版,第1卷,第207页

[11] 《坦克与自由——捷克事件资料集》米斯兹书房1968年版,第1卷,第231页

[12] 《坦克与自由——捷克事件资料集》米斯兹书房1968年版,第1卷,第235-236页

[13] 《坦克与自由——捷克事件资料集》米斯兹书房1968年版,第1卷,第191页

[14] 《坦克与自由——捷克事件资料集》米斯兹书房1968年版,第1卷,第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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