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日〕藤井一行《社会主义与自由》

第六章 《1936年宪法》体制与社会主义自由


1. 《1936年宪法》的意义
2. 《1936年宪法》的问题


1.《1936年宪法》的意义


  1922年12月,俄罗斯、乌克兰、自俄罗斯、外高加索等各苏维埃共和国的联盟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了。[1]1924年1月,在这个联盟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制定了联盟国家的第一部宪法[2]。俄罗斯共和国的宪法——《1918年宪法》也随着俄罗斯共和国加入联盟而作了修改(1925年5月)。但是,修改的主要之处是有关同联盟国家关系的条款。其他部分(至少是关于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的规定)几乎原封不动地沿袭了《1918年宪法》的内容。在保障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方面,《1918年宪法》规定,保障工人阶级和贫农享有表现、集会、游行、结社自由等。而在1925年修改后的宪法中规定,保证工人阶级和农民享有上述自由,对农民的保障范围扩大了[3]
  在制定俄罗斯共和国1918年宪法后的第十八年,制定第一部苏联宪法后的第十二年,1936年12月,苏联召开了第八次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了在内容上与以往宪法有显著不同的新的联盟宽法。按着又制定了与这部联盟宪法在原则性内容上致的各共和国宪法。
  首先应注意的是重新制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基本法)》(以下称为1986年宪法)的经过。1935年1月,联盟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书记埃努基泽受苏共中央委托,提出了《关于改变苏维埃联盟以及加盟共和国权力机构选举方式》的文件。这个文件成了制定新宪法的起点。其主要内容是:变以往间
  接的、不平等的选举制为直接、平等的选举制;不是在各级苏维埃大会,而是在企业、设施、军队、学校、村庄、国营农场、机器拖拉机站等生产单位的有组织的全体会议上,通过有选举权者直接的公开投票来进行选举[4]。同年2月,党中央全会决定向第七次苏维埃代表大会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改的地方有两处:第一,变不平等的、间接的、公开的选举方式为平等的、直接的、秘密的选举方式,使选举制度民主化;第二,根据使宪法与现实的阶级力量的相互关系一致的观点,使宪法精确地反映出它的社会、经济基础[5]。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决定与埃努基泽提出的文件不同,它提出了秘密投票方式,但没有谈到在生产单位的集会民主制。在现实阶级力量的相互关系方面,决定指出了创建崭新的社会主义工业,消灭富农阶层,集体农庄制度的胜利和建立社会主义所有制等要素。
  1935年2月,联盟苏维埃第七次代表大会认为,党的提案是“正确的、稳妥的”,决定按照党的中央全会的上述修正设想修改宪法,并委托执行委员会选任命起草宪法修正案的“宪法委员会”。[6]执行委员会选出了由三十一名委员组成的宪法委员会。
  主席是斯大林,副主席是加里宁和莫洛托夫。布哈林、维辛斯基、埃努基泽、日丹诺夫、李维诺夫、米高扬、拉狄克等参加了这个委员会。委员会不只限于从事修改选举制度的工作,在委员会内分部门设立的十二个小委员会还广泛地进行了修改宪法的研究工作[7]
  让我们来看一看研究政治自由、政治权利的小委员会——权利小委员会的工作。由这个小委员会起草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由四部分组成。这就是①权利与义务的宣言;②苏联公民的政治权利;③公民权利;④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权利。其中增加了以往的宪法所没有的新权利,
  即:“个人与团体提出建议的自由”、“学术创作的自由”、“人身住宅不受侵犯”、“书信保密”以及休息、社会救济、直接管理国家的权利等[8]
  选举制度小委员会的草案倡议采取直接、平等、秘密的选举方式,在选举区问题上,应避免采取以往按工作单位进行选举的制度,明确提出了按居住区进行选举。并一如既往地剥夺剥削阶级的选举权[9]。接着,制宪委员会又建立了综合整理全部宪法草案的工作小组,这个小组在1936年4月发表了《苏联宪法草案草稿》。在草稿中的公民权利待遇上,小委员会草案中规定的个人、团体提出建议的权利以及组织团体和社会组织的权利的内容被删除了,同时也删除了限制选举权的条款[10]。在对这个“草稿”进一步进行了多方面研究的基础上,1936年4月末,由“编纂小委员会”完成了草案初稿[11],五月,由“宪法委员会”全会进行了最后研究确定了最后草案[12],提交执行委员会。
  1936年6月初,党召开了中央全会,基本同意了上述宪法草案,决定为审议草案召开苏维埃大会[13]。此后举行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也同样对这个草案予以批准,会议还决定在同年12月召开苏维埃代表大会,公布宪法草案,交给全国人民讨论[14]。宪法草案立即被公布,在公布后开展了五个半月的全国性讨论。根据记录,这个宪法草案在各苏维埃机关的约十六万五千次集会上进行了审议,约有三百四十七万人参加,提出了约四万件修正案。此外,在企业、集体农庄召开了约四十六万次集会,大约有三千九百万人参加,提出了约八千四百件提案。包括个人提案在内,修正案和补充案共达十七万件[15]
  苏维埃代表大会同意以“宪法委员会”的草案为“基础”,研究了各种修正案和补充提案,决定在全国人民讨论和大会审议结果的基础上设立制定最后方案的“编纂委员会”[16]。党的中央全会对“编纂委员会”制定的最后方案进行了磋商,在作了部分修改后于以同意。12月5日,苏维埃代表大会对这个最后草案作了逐条逐款的表决,终于批准了全部草案[17],《1936年宪法》就这样问世了。
  着眼于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的《1936年宪法》的最大特征就是,它废除了对剥削阶级实行专政的一种形式,即废除了对一定阶层公民在自由和权利方面的一系列限制。《1918年宪法》所明文记载的剥夺权利条款,即剥夺特定的人们“行使旨在损害社会主义革命的各种权利”的条款(第23条)在《1936年宪法》中完全取消了。
  关于选举权问题。宪法规定,所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向其人种、民族、性别、信仰、学历如何,甚至也不问其社会出身资产状况以及过去的表现而一律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精神病患者以及由审判宣布剥夺选举权者例外(第135条)[18]
  在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1918年宪法》中规定,行使权利的主体为劳动者。而在新宪法中,则变为“苏联公民”,取消了在这方面排除特定的公民阶层的规定,并新增加了保证公民享有劳动、休息、老年和丧失劳动能力时得到生活保障的权利等条款(第118-120条)。
  在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方面,有关信教自由的规定与过去相比没有多大变化(第124条),表现自由和集会自由被合为一条,作了这样的规定:
  “按照劳动者的利益,为加强社会主义制度,法律保证苏联公民享有以下各款:
  ① 言论自由;
  ② 出版自由;
  ③ 会议和集会自由;
  ④ 街头游行和示威自由。
  为保障公民的上述权利,国家向劳动者及其组织提供印刷所、库存纸张、公共建筑、街道、通讯工具以及其他为实现上述权利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1936年宪法》还新增加了保障公民人身不受侵犯(第127条),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秘密(第128条)的规定。
  同时,1936年宪法向公民提出了四项义务。这就是:第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劳动纪律,忠实于社会职责,尊重社会主义的共同生活准则(第130条),第二,爱护社会主义所有制。侵犯社会主义所有制者是“人民的敌人”(第131条);第三,普遍的兵役义务(第132条),第四,保卫祖国的义务。“背叛祖国”,即“宣誓背叛”、“逃往敌方”、“损害国家军事力量”、“间课行为”都作为“最严重的犯罪”而予以严厉惩治(第133条)。
  现在应该研究的问题是,《1986年宪法》与《1918年宪法》不同,它否定了对特定公民阶层的政治自由、政治权利加以限制的必要。担任宪法委员会主席的斯大林在上述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专门谈到了这个问题。
  斯大林在报告中对1924到1935年间苏联生活发生的变化,即在新宪法的性质中应该得到反映的变化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了“社会主义体系在国民经济一切部门中的完全胜利,现在已经是事实了”的结论。斯大林指出,这件事说明,“人剥削人的现象已被铲除和消灭,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已经作为我们苏联社会不可动摇的基础而奠定了”。他说,与这种情况相适应,苏联社会的阶级结构也在变化。地主阶级、资本家阶级、富农阶级被消灭了,商人和投机者没有了,“所有的剥削阶级”都被铲除,只剩下了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19]。因此,斯大林断定,在苏联,“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20]
  接着,斯大林阐明了反映上述历史事实的新宪法的六个基本特点。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有以下三点:第一,在苏联已经不在被此敌对的阶级,社会由工人和农民这两个互相友爱的阶级组成,这两个劳动阶级掌握了政权。根据这种情况,制定新宪法的出发点是:宪法之所以必要,是为了“把合乎劳动者愿望并有利于劳动者的社会秩序固定下来”[21],第二是新宪法的“彻底的信守不移的民主主义”。斯大林说明:与或是公开否认公民权利平等与民主自由,或是在形式上承认,但加上种种保留条件和限制的资产阶级宪法不同,苏联宪法具有完全不包含类似保留条件及限制的彻底的民主主义性质[22]。这个观点最应引起我们重视;第三,
  斯大林指出,新宪法不仅是宣布民主自由,而是要通过提供物质手段使民主自由得到实际的保障。这样,在斯大林看来,贯穿于《1936年宪法》的民主主义就不是一般的民主主义,他赋予这部宪法以“社会主义的民主主义”的性质[23]
  在谈到斯大林提出的一些修正案是否妥当的时候,很重要的是斯大林对所谓应该剥夺或限制剥削阶级分子选举权的意见的反驳。斯大林指出,剥夺剥削阶级分子的选举权“不是永久的、而是暂时的、有一定期限的”,是对他们反抗苏维埃政权的“回答”。而从那时起,已经过了不少时间,剥削阶级已被消灭,“苏维埃政权已经变成不可战胜的力量了”。对于害怕“敌视苏维埃政权的人可能钻进权力机关,给苏维埃政权造成威胁的恐惧,斯大林答道,你如果怕狼,那就不要到森林里去。他指出,并不是所有旧的剥削阶级分子都敌视苏维埃政权,依靠宣传鼓动工作是可以防止选上我们的敌人的。他明确提出,应该依靠布尔什维克的工作,而不是靠行政命令来解决问题。当时,斯大林曾引用了列宁在《俄共(布)党纲草案》中的一段论述。列宁在文中告诚,不要对“暂时的历史必要性做不正确的概括”,列宁还预见:实行没有任何限制的普遍选举的时期将会到来。斯大林说,如今,执行列宁指示日子已经到了[24]
  不言而喻,基于对上述事实的认识而制定的《1936年宪法》表明,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苏维埃代表大会)都一致认为,使党纲把“剩夺政治权利,限制全部自由”作为“暂时的斗争手段”的因素,即“人剥削人的客观可能性”已经消灭了。
  即使在今日苏联,研究党史、通史、苏维埃国家史的一系列书刊也没有否认这一点。例如苏联科学院马列主义研究所编写的《苏共党史》第4卷第2分册谈到了《1936年宪法》。书中确认了当时苏维埃社会制度的“根本性变化”、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以及消灭了剥削和剥削阶级等,并明确认定,伴随着社会主义的这种胜利,就“丧失了维持限制公民权利的必要性”[25]。斯大林时代的产物《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也是如此[26]。在这些书刊中所屡次引用的显示阶级结构变化的资料表明了这判断的正确性(参照表5)。
  当然,虽然消灭了剥削阶级、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客观可能性,但却不可能根绝一切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因素。在原来的剥削阶级分子的思想里当然也残存着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反感和对旧制度的眷恋。但是应该看到,认为可以用意识形态斗争这种“另一种形态”的专政形式去同剥削阶级分子的上述思想表现进行斗争,
  这种判断是以保证所有公民政治自由的宪法原理为依据的。前面说过,这一点是由斯大林本人指出的。

2.《1936年宪法》的问题


  但是,人们对这部宪法的某些修改仍不能不抱有这样的疑问:能否说,这部《1936年宪法》比c1918年宪法(在社会主义民主方面)前进了一步呢?以选举区由生产单位改为居住区单位为例,这样做的结果不是反而加大了主权委托者与受委托者间离异的可能性吗?但更为重要的是关于结社自由的条款。《1936年宪法》第126条作了这样的规定:
  “按照劳动者的利益,为了发展人民群众的有组织的独立活动、促进群众政治积极性,宪法保证苏联公民享有结成各种社会组织工会,协会,青年组织,体育与国防组织,文化、技术、学术团体——的权利。工人阶级以及其他劳动阶层的队伍中最积极、最觉悟的公民结合为劳动者为加强社会主义制度而斗争的先锋队,所有劳动者组织社会组织及国家组织的领导核心苏联共产党(布)”。
  这段规定明确指出了由宪法保证享有公民结社权的组织。与《1918年宪法》的规定有明显不同而引人注目的是,在新宪法条款中关于共产党是“领导核心”的明文记载。在结社自由的条款中写进了有关共产党的规定,而且这个规定的内容含混不清,以致产生了一个问题:这是规定公民有组成共产党的权利呢?还是规定共产党对国家和人民的领导?抑或是别的什么?答案是极不明确的。
  上述条款虽然内容含混,但总算没有否定组织政党的结社自由。斯大林在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也谈到了组织政党的自由和共产党“领导地位”的问题,但是在报告中,斯大林说,政党“是阶级的一部分,是阶级的先进部分”,多党制和政党自由“只有在利益敌对而不可调和的对抗阶级的社会里”才存在。因此,他认为,由于苏联如今只存在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这两个友爱阶级,不存在敌对阶级,所以苏联没有多党制,从而也没有政党自由的基础,“只有一个党可以存在,这就是勇敢和彻底保护工农利益的共产党”[27]
  在这篇报告中,斯大林认为,多党制是建立在预见到敌对阶级的存在的前提上的。这就把俄国革命形成的结局——只存在共产党的事实在理论上绝对化了。这个理论否认了今后苏联和其他国家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有可能出现多党制。这显然是背离了十月革命时期的布尔什维克党和列宁的立场。因为在当时,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并未采用一个阶级、一个政党等简单理论。他们认为,不管革命是否走上和平发展的道路,都存在着作为某些阶级阶层、集团的代言人的各党派在劳动人民面前进行政策争辩的可能性。粟田贤三在最近发表的论文《自由与社会主义》中,也批判斯大林的这个命题“把事情过分地简单化了”,并就此指出了“1936年宪法体制”的问题——把一党制固定化[28]
  《1936年宪法》的第126条不仅在实际上禁止其他政党的成立,在把一党制固定化的意义上存在着重要问题,而且还赋予尽管其表达形式模棱两可——共产党以苏维埃社会“领导核心”的性质。这是使共产党凌驾于国家之上,孕育着轻视体现人民主权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的危险。而实际上,如在前文中所看到的那样,在今天的苏联,把宪法的这个条款解释为给共产党以领导权,以承认共产党领导作为多党制的前提条件的理论占了主导地位。这个理论还把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社会主义国家。
  但是,《1936年宪法》体制的最大问题是,《1936年宪法》虽然对资产阶级民主制下空洞的自由保证进行了批判,发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就在于它为自由提供了实际保障,并许诺要使全体公民享受到这种优越性。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部宪法本身却暴露了它的空洞无物,它也不得不陷入一种窘境,成了徒具形式的宣言。
  尽管《1936年宪法》有各种规定,却没有取消对政治自由的限制。不仅如此,莫如说反而限制得更紧了。拿表现自由来说,对之实行检查的制度不但没有废除,反而进一步变本加厉,对意识形态活动的监督也空前加强了。不要说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甚至无故侵犯生存自由的事件也相继出现了。这种情况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这就是:《1936年宪法》作出了不限制政治自由的保证不是为时过早吗?消灭了敌对阶级、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客观可能性的判断不是不符合实际吗?因而,即使是根据统计资料,今天的苏联理论家们赋予《1936年宪法》的意义不是也并不正确 吗?目前虽然不打算全面阐明这个间题,但在此准备就这种疑问的有力证据,即三十年代后半期在苏联进行的大規模地镇压“反革命”的运动进行论述。
  1937年3月,斯大林在苏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会上作了题为《论党的工作点和消灭托基两面派及其他两面派的方法》的报告。应该注意的是,斯大林在这个报告中提出了有关《1936年宪法》制定后的所谓阶级斗争激化论。斯大林说,“随着我们的每一进展,我们这里的阶级斗争似乎就会日益停息了,随着我们的胜利,阶级敌人似乎就日益明服了”的理论不仅是“腐朽的理论”,而且也是“危险的理论”。他认为,“我们的进展愈大,胜利愈多,被击溃了的阶级敌人残余也会愈加凶器,他们愈要采用更尖锐的斗争形式,他们愈要危害苏维埃国家,他们愈要抓紧最绝望的斗争手段来作最后的挣扎。”[29]
  斯大林的这种判断与他在1936年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1936年宪法》时所阐述的对现状的认识有明显的矛盾。当初他显然认为剥削阶级已被最后消灭,并且只字未提剥削阶级残余分子的危险。那么,是在新宪法制定后发生了需要修正这种判断的新情况了吗?斯大林在1937年3月的中央委员会全会上举出了阶级斗争激化论的根据,这就是,托洛茨基分子堕落为外国走狗,采取阴奉阳违的态度混进苏维埃和党的机关,有时是混入党和苏维埃机关的领导部门,企图破坏苏维埃国家[30]。而被引为事实根据的, 是1934年暗杀基洛夫事件[31]以及在1936年审判加米涅夫和季诺维也夫、在1937年审判皮达可夫、拉狄克、索科李尼柯夫过程中揭露出的资本主义复辟的企图等[32]。因此,在这里应对斯大林引证的事实的真伪进行研究。
  由党中央编辑委员会在1938年编纂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谈到了暗杀基洛夫事件,说审判的结果证明,这一罪行是与外国帝国主义走狗相勾结的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等组织的反革命集团暗杀党的领袖的计划的一部分,这个反革命组织的参加者被判处枪决[33]
  《简明教程》还记载了1937年公布的关于“布哈林-托洛茨基派中的恶棍”的新材料,在这些材料中指出,一系列审判结果表明,皮达可夫、拉狄克、屠哈切夫斯基、亚基尔、布哈林、李可夫、克列斯廷斯基、罗晋哥里茨等人和业已判决的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等人在十月革命后都成了外国走狗,并策划了反对列宁、反对党、反对苏维埃国家的阴谋。书中还指出,暗杀列宁未遂,左派社会革命党人的叛乱,党内争论的激化,杀害基洛夫、古比雪夫和高尔基等事件都是这些人为了反革命的目的而进行的犯罪行为。同时,《简明教程》还记载,这些“布哈林-托洛茨基派的恶棍”由法庭宣判枪决,内务人民委员部执行了这宣判[34]。在《简明教程》点了名的人中,布哈林和拉狄克甚至在一年前还是制定《1936年宪法》的宪法委员会的成员。
  但是,《简明教程》所记述的事实是真的吗?在书中被作为反叛者点名、并遭枪决的人大多是在列宁生前与列宁共事的老共产党员,列宁对他们的评价至少要在斯大林之上[35]。《简明教程》记述的事实的真伪今天也还没有澄清,但起码不能相信它完全是真实的。
  在苏共第二十次代表大会的秘密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赫鲁晓夫指出,暗杀基洛夫事件还有很多地方未搞清楚,尽管如此,他又说,杀人犯有得到基洛夫的警卫人员帮助的嫌疑。他说,非常值得怀疑的是,是否为了灭口才除掉了参与这一暗杀事件的人。赫鲁晓夫还暗示,暗杀基洛夫的真正罪犯是斯大林或其亲信。[36]第二十次代表大会后撰写的《苏共党史》及其他史书虽然没有提出这种怀疑(与《苏共党史》(教科书)第2版即1962年出版不同[37]),但也没有把这一事件说成是托洛斯基、加米涅夫和季诺维也夫的阴谋[38]。这就是说,《简明教程》所讲述的事实在今天被悄悄地否定了。如果是这样,那么加米混夫和季诺维也夫就是带着莫须有的罪名被处决的。
  今天苏联的一系列《党史》都悄悄否认了《简明教程》中关于皮达可夫、拉狄克、布哈林等人“犯罪”的记述。换句话说,这是默认,布哈林、皮达可夫等人也是以莫须有的罪名被处决的。事实上,在《简明教程》提到的那些人中,屠哈切夫斯基、克列斯廷斯基在死后已恢复了名誉[39]。加米涅夫、季诺维也夫、布哈林等即使在今天大概也不会被恢复名誉,但是如果他们的反叛行为属实,那么删去了相当篇幅有关他们“反党活动”记载的党史就不应该不提到这一重大犯罪。可以认为,不提这件事实际上就说明他们被宣判犯罪是冤狱。至少在上述秘密会议的报告中,赫鲁晓夫说,已经搞清楚,1937-1938年进行的大清洗事件,大部分都是“人为制造的”[40]。同时,他这样谈到了对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和布哈林派的镇压:
  “应该注意的是,甚至在反对托洛茨基派、季诺维也夫派、布哈林派以及其他派别的激烈的思想斗争的发展过程中,也不曾对他们采取严厉镇压的措施。斗争是在意识形态的阵地上进行的。在此之后过了几年,在我国已基本上建设起社会主义,剥削阶级基本上被消灭,苏联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敌视党的政治运动的产生基础业已消失,党在意识形态上的论敌早在政治上被粉碎了的时候,就是在这样的时候,开始了对他们的镇压。”[41]
  赫鲁晓夫在此之前还进一步指出,在1927年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在政治上粉碎了托洛茨基主义之后过了十五年,在原来的托洛茨基分子已经放弃了过去的立场,在各行各业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工作的时候,“在国内没有实行大规模恐怖的任何根据”[42]
  赫鲁晓夫的这个讲话揭露:三十年代的大镇压不是针对反革命活动的对抗措施,而是斯大林拔除自己政敌的手段。《苏共党史》(教科书)第二版这样指出了这一点:
  “斯大林利用这一凶杀事件(指基洛夫被杀事件——引者)作为从组织上制裁所有妨碍自己的人的一个机会,接连逮捕了许许多多的人,开始了大规模的镇压,无比野蛮地侵犯社会主义法制”[43]
  赫鲁晓夫在报告中还说,斯大林依据阶级斗争激化的命题,错误地处罚了“妨碍自己”的党和国家领导人[44]。他说,在接近斯大林的党的领袖中,也有不能与他共事,不愿对他滥用权力和非法镇压的行为负责的人。其中,奥尔忠尼启则(苏共政治局委员)由于受到诽谤和侮辱而自杀。据传,波斯托依舍夫(政治局候补委员)和卡明斯基则由于表示抗议而被立即处决”[45]。顺便指出,赫鲁晓夫还揭露了下述恐怖事实:在1937到1938年间,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1934年)的当选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中(一百三十九人)有百分之七十的人(共九十八人)被枪决,1956名大会代表中有一千一百零八人以反革命罪的名义被逮捕。[46]
  可见,斯大林在阐述阶级斗争激化论时作为根据而提出的事实(至少其主要部分)完全是“凭空捏造”的。
  可以看出,斯大林在1939年3月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默认了这一事实。在这个报告中,斯大林完全重复了他在制定1936年宪法的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所闻述的观点。这就是说,他再次肯定苏维埃社会已不存在改对阶级,不存在剥削阶级,苏维埃社会的“道义上和政治上的一致”已经实现,从而再次肯定了制定新宪法时的社会情况。[47]斯大林还提出,党在国内政策方面的一个任务就是毫不懈怠地在生活中贯彻“社会主义宪法”,彻底实现政治生活的民主化[48]。重要的是,尽管以1934年暗杀基洛夫事件为开端,开展了大规模地揭发党的原领导人的一系列“反革命罪行”的运动,但斯大林还是阐述了上述看法,这是很奇怪的。 因为,如此众多的党的领导人(也可以说几乎是斯大林以外的所有领导人)是外国的走狗,又是靠选举把他们放在了领导者的地位上,造成这种事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不正常程度是难以想象的。如果这是事实,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当然应该研究这个问题,应该重新研究剥削阶级已被消灭的判断。但斯大林没有这样做。这反而表示了,这种反革命事件是与苏维埃政权的危险等毫不相干的,是“凭空捏造”出来的。总而言之,应该看到,斯 林的阶级斗争激化论只不过是他发明出来的权宜之计,其目的在于驱逐“妨碍自己”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支持者。
  在今天的苏联,人们也公认,所谓《1936年宪法》制定后阶级斗争激化了的判断是错误的。1956年6月苏共中央《关于克服个人迷信及其后果》的决议指出,斯大林所谓随着向社会主义前进,阶级斗争愈来愈激化的命题只适合于奠定社会主义基础的时,1937年提出这个命题是错误的。决议确认,在当时的苏联, “社会主义已经胜利,剥削阶级及其经济基础已被铲除”。决议说,斯大林的这个理论给“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党和国家内部的民主的发展”造成了莫大的危害,“起到了无比野蛮地侵犯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成了大规模镇压的根据”[49]
  可见,把制定提倡完全保障政治自由的《1936年宪法》看作是不现实的观点是缺乏根据的。因而不能不看到,在新宪法制定后出现的种种压迫行为与《1936年宪法》的制定根据毫不相干,那是当权者恣意违宪的行为,是利用权力在犯罪。

3.关于现行宪法的问题


  规定了今日苏联社会面貌的《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共和国法(基本法)》就是经历了上述过程而制定的。此后,宪法的内容虽然做了部分修改,但关于社会自由的部分几乎没有变动。制定《1936年宪法》以来,近四十年的岁月流逝了,在这期间,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前面说过,1961年制定的《苏共纲领》确认,剥削阶级已完全消灭,专政在阶级压迫方面的职能已经消亡,苏维埃社会发展为“全民国家”,过渡到了全面建设共产主义的阶段。
  但是同时,在今天的苏联却根本不存在与这种新的历史阶段相适应的自由理论和宪法理论。
  例如,苏联科学院国家法学研究所编写的《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的第3章《无产阶级民主与无产阶级专政》,根据社会主义宪法不是保障“无限制的自由”的观点,提出:“在工人阶级专政的条件下,要求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是对社会主义的背叛,是对劳动者利益的背叛”,因此,书中论述说,“社会主义宪法虽然宣布了各种各样的民主自由,但同时又指出,它的实现不仅不得给社会主义社会造成危害,而且还带有促进巩固社会主义社会的使命。每个人的自由都不得与所有其他人的自由相冲突”[50]。论述者完全不顾历史条件的不同,在谈到二十世纪下半叶社会主义宪法体制下的自由时,却引用了列宁为维护十月革命初期苏维埃政权剥夺剥削阶级权利的专政形式而展开的对考茨基“纯粹民主 论”的批判,认为这个批判“在今天也是极其重要的”,即使在今天,也应该提出自由是“为了谁”和“为什么”的问题。然而,从论述者自己引用的话中就可以找到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列宁在批判考茨基时曾提出了“只要阶级不消灭”的限制条件。显而易见,把列宁的这个命题套用在声称阶级对立已经消灭的今天的苏维埃社会(或其他社会主义社会)的自由问题上,是何等的不恰当。不能不说,如同列宁曾经告诫过的那样,这是对那种“暂时的历史必要性”做了“不正确的概括”。
  关于社会主义宪法对自由权利的规定,也是众说纷纭。例如列朴西金的《苏维埃国家法教程》(1961年)是这样解释宪法第125条的规定的:“苏维埃国家不承认旨在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言论、出版、集会、会议和街头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一点正表明了上述自由的社会主义性质[51]。但是,作者却没有拿出如此诠释宪法的任何根据。《1918年宪法》确有这种明文规定,但如前所述,在制定《1936年宪法》时,根据历史条件的变化,废除了这种限制规定。在这点上尤其有必要回想一下斯大林阐述的《1936年宪法》的主要特征。然而列朴西金对取消这个限制规定的事实的重大意义却只字不提。同是这个列朴西金编写的《苏维埃国家法》(1971年),运用同前面相反的表现方法(但这次明确加上了限制词)这样谈到了宪法第125条的规定:“与其他权利和自由相同,能为了劳动者的利益,能为了社会利益而行使苏联公民的政治权利。马克思主义谴责那种把自由看作是个人不受任何限制的行动的无政府主义式的理解”[52]。紧接着,他故意加上了斜体字:“所谓在科学认识上的自由,是被认识了的必然性,是遵循这种必然性行动的能力”。宪法中有关自由的规定难道可以说是保障认识必然性的自由吗?例如,按照列朴西金的说法,所谓出版和集会自由就成了意味着如何认识必然性,并用物质手段去实际保障它。这说明什么呢?作者打算把奥尼科夫在真理报上发表的《社会主义与民主》一文中令人费解的论述与自己的宪法理论结合在一起,这种立论上极其可笑的混乱当然暴露了作者趋炎附势的丑恶态度。希切奇宁和戈尔谢奈夫合编的苏维埃国家法教程(1971年)也与列朴西金的宪法理论大体相同。在这本书中,所容许的自由范围更加狭小,而且其限制自由论的依据就是十月革命时期苏维埃政权所采取的限制自由的措施[53]
  近来,企图从宪法第125条的前言部分中寻求限制自由的根据的论调变得响亮起来。例如列尔在《人与自由》(1972年)一书中公开声称,苏联实际上存在着对政治自由的限制。他说,“苏联宪法记载,人们享有的所有民主自由都是为了顺应劳动者的利益、并加强社会主义制度”[54]
  但是,对于法第125条的前言能修作这样的理解吗?首先应回想一下,前面反复指出的在制定《1936年宪法》时取消限制规定的根据。即使对前言中的文字也决不能作那样的解释。只要注意到“都是为了顺应劳动者的利益,加强社会主义制度,”这部分的原文就会知道,“顺应”的俄语是Соответствии,它的意思是“听从、遵从……”、“适应、按照……”、“顺应……”。“为了加强”的原文是Вцелях Укрепления,这在文字上的意思是“目的”。这些话绝对不是“都是为了……”,或“仅在于……”的意思。按照斯大林所说,应把这个前言的意义理解为:根据巩固合乎劳动者愿望的制度的观点,谋求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苏维埃历史百科全书》中的法律解释与巴列尔等人不同。在“苏联宪法”的条目中这样解释了成为问题的前言:“苏联宪法强调,实现公民的各种权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加强社会主义制度”[55]
  在这些解释中,重要的是柯尼琴写的《列宁关于出版物的党性和自由的理论》一书。柯尼琴在全文引用了宪法第125条之后,接着说道:
  “在公民自由能够作为社会主义力量的自由而得到实现(这是由于消灭了其他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和苏维埃国家终于在法律上保障了出版自由。现在能够这样做了。因为在激烈的阶级斗争中,即在从1917年10月到1936年制定新宪法的全部过程中是不可能保障出版自由的。苏维埃社会的道义上和政治上的一致虽然表现在包括出版物在内的各种工作领域,但认识论上的不同观点的存在和斗争是不能抹煞的。然而这是另外一种斗争,即为了解决种种社会问题或业务上的问题,寻求最合理的、最符合共产主义世界观本质的道路的斗争。社会主义出版的自由在这种斗争中发现了自己生动的具体形象。在这种斗争中当然也会犯错误。探索客观真理不可避免地要伴随着这种错误。
  但是,在柯尼琴看来,第一,这种错误是违反了作者本意的;第二,与过去不同,如今已不存在企图利用这种错误的“有组织的社会势力”。“因此,对出版物中的各种言论的评价有必要采取善意的、慎重的态度(无论对于什么作品都不能作政治上的猜疑)。顺便说一下,毫无根据的政治猜疑一直是与共产主义相敌对的因素[56]
  在苏联当今的政治环境和精神环境中,柯尼琴试图作这样的论述,可谓用心良苦。我从他的这些话中读到了他不敢说(或不能说)的思想。他的言外之意是:在今天的苏联,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反革命势力,因此在现行的宪法体制下,言论上的谬误应该用言论上的斗争去纠正。给这种错误加上政治嫌疑(“反革命” 或“反苏”等等)的行为本身就是背叛了共产主义的精神。柯尼琴的这种主张值得作为这个苏联理论家对宪法的解释而仔细倾听。
  在苏联人民中也有勇敢地要求当局严守宪法的人。当然,这是不通过国家出版机关发行的出版物,而是要通过自己的出版物传到外部世界去的哀鸣。例如布科夫斯基1967年的审判中所作的最后陈述。布科夫斯基谈到了苏联宪法第125条的前言,阐述了极其雄辩的论点:
  “认为只有在为了实现这个前言所指出的目的的条件下才允许行使该条中所列举的、包括集会和示威在内的各项自由——十分清楚,在文法和法律上都不可能对这个前言作这样的解释。所谓言论和出版自由首先是批评的自由。夸奖政府是决不会有人禁止的。既然宪法中有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条款,那就只有忍耐一些,听一听批评吧!”[57]



注释:


[1] 《苏联的形成与发展》第263-264页

[2] 《苏联的形成与发展》第316-317页

[3] 《苏联的形成与发展》第370-384页

[4] 别尔辛《1936年苏联宪法的制定经过》,《“苏维埃国家的建设”论文集》莫斯科1972年版,第64页

[5] 《决议汇编》第5卷,第205页

[6] 《苏联的形成与发展》第451页

[7] 别尔辛《1936年苏联宪法的制定经过》,《“苏维埃国家的建设”论文集》第65页

[8] 别尔辛《1936年苏联宪法的制定经过》,《“苏维埃国家的建设”论文集》第67页

[9] 别尔辛《1936年苏联宪法的制定经过》,《“苏维埃国家的建设”论文集》,第68页

[10] 别尔辛《1936年苏联宪法的制定经过》,《“苏维埃国家的建设”论文集》,第69页

[11] 别尔辛《1936年苏联宪法的制定经过》,《“苏维埃国家的建设”论文集》,第70页

[12] 别尔辛《1936年苏联宪法的制定经过》,《“苏维埃国家的建设”论文集》,第73页

[13] 《决议汇编》第5卷,第253页

[14] 《苏联的形成与发展》第452-453页

[15] 《苏维埃国家的建设》第76页

[16] 《苏联的形成与发展》第453页

[17] 《苏维埃国家的建设》第79页

[18] 《苏联的形成与发展》第465-467页

[19] 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列宁主义问题》中译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02、603页

[20] 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列宁主义问题》中译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07页

[21] 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列宁主义问题》中译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09页

[22] 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列宁主义问题》中译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10页

[23] 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列宁主义问题》中译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11页

[24] 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列宁主义问题》中译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25、626页

[25] 《苏共党史》第4卷,第2分册,1971年版,第512-516页。但是与其他史书不同的是,唯有这部书加入了下面一段,这就是:这部宪法“明确表示了排斥反人民、反社会主义‘自由’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阶级性质”。尽管这一段与本文引用的那段有明显的矛盾,但书中却未作任何解释和论证。

[26] 《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莫斯科1950年版,第327-329页

[27] 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列宁主义问题》中译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64 年版,第617页

[28] 粟田贤三《自由与社会主义》,《现代与思想》第二十号,1975年6月,第62页

[29] 斯大林《论党的工作缺点和消灭托落茨基两面派及其他两面派的方法》,《所大林文选》人民出版社,第128、129页

[30] 《斯大林著作集》斯坦福大学,第1卷,第189-190页

[31] 《斯大林著作集》斯坦福大学,第1卷,第191页

[32] 《斯大林著作集》斯坦福大学,第1卷,第199-200页

[33] 《联共(布)党史简明数程》中译本,第359页

[34] 《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中文版,第381、382页

[35] 列宁《给代表大会的信》列宁全集第36卷,第617、618页。这就是作为《给代表大会的信》而公诸于世的列宁遗训。其中对党的领袖们的评价遭到了斯大林的强烈否定。

[36] 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秘密会议上的报告》莫斯科1959年版,第9-10页

[37] 《苏共党史》(数科书)莫斯科1962年第2版,第486页。只有这个第2版暗示,暗杀基洛夫与斯大林有关。

[38] 只有《苏共党史》(教科书)第1版(1959年)指出,季诺维也夫与暗杀基洛夫事件有关。自第2版之后,该部分就被完全删除了。

[39] 《苏维埃历史百科全书》8卷,1965年版,第76页。第14卷,1973年版,第600页

[40] 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秘密会议上的报告》莫斯科1959年版,第17页

[41] 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秘密会议上的报告》莫斯科1959年版,第9-10页

[42] 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秘密会议上的报告》莫斯科1959年版,第20页

[43] 《苏共党史》(教科书)第2版,第488页

[44] 《苏共党史》(教科书)第2版,第504页

[45] 《苏共党史》(教科书)第2版,第505页

[46] 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秘密会议上的报告》第17-18页

[47] 斯大林《在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上关于联共(布)中央工作的总结报告》,《列宁主义问题》中译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88页

[48] 斯大林《在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上关于联共(布)中央工作的总结报告》,《列宁主义问题》中译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89-690页

[49] 《决议汇编》第7卷,第207-208页

[50] 《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第62页

[51] 列朴西金《苏维埃国家法教程》第1卷,莫斯科1961年版,第516页

[52] 《苏维埃国家法》莫斯科1971年版,第262页

[53] 希切奇宁、戈尔谢奈夫《苏维埃国家法教程》莫斯科1971年版,第23-25页

[54] 巴列尔《人与自由》莫斯科版,第155-156页。从莫斯科电台对《中央公论》 杂志(1973年11月号)的文章所进行的反驳(《中央公论》1974年4月号第18页) 中也可以见到把宪法第125条的前言作为限制自由的法律根据的观点。我国的宪法学家、政治学家、苏维埃法学家中也有采取这种解释的人。如清水望编的《比较宪法讲义》、田中正司的《现代自由》、松下辉雄的《苏维埃民主的特殊本质》、胜田吉太郎的《革新的幻想》。特别是胜田先生从这种解释出发,得出结论说,苏联宪法证明,社会主义自由仅仅是“对自由的模拟”

[55] 《苏维埃历史百科全书》第7卷,1965年版,第845页。在社会主义各国当今的宪法中,有这种苏联式的“前言”或与之相似的内容的只有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的宪法。只有罗马尼亚宪法和中国的新宪法(1975年制定)有与俄国《1918年法》相似的限制权利的条款。

[56] 柯尼琴《列字关于出物的党性与自由的理论》第247页

[57] 李维诺夫编《是公正的审判还是追害?(记录汇编)》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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