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日〕藤井一行《社会主义与自由》
第三章 社会主义的社会自由问题
——“民主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扩大”
1.社会主义民主
一、建立苏维埃政权
1917年11月7日,临时政府被首都工人和士兵的武装起义推翻。彼得格勒的工兵代表苏维埃革命军事委员会在同一天发表了由列宁起草的《告俄国公民书》,宣布临时政府已被推翻,国家政权已转到彼得格勒工兵代表苏维埃的机关——军事革命委员会手中[1]。这意味着,集中体现在“全部政权归苏维埃”这个口号中布尔什维克党四月以来的革命目标终于——虽然是靠使用暴力——实现了。
用武装起义推翻临时政府的行动恰恰是在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的会议期间进行的,苏维埃代表大会以压倒多数的赞成票承认了首都的工兵代表苏维埃所采取的这一行使实力的措施。在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代表的构成与同年六月第一次代表大会开会时有了很大的变化。在召开大会时,六百九十四名代表中,布尔什维克占三百九十名,超过半数。也就是说,布尔什维克党已经在苏维埃的选举斗争中取得了绝对优势(其余的代表构成是:社会革命党一百六十人;孟什维克七十二名;其他二十七名。)[2]。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也在11月7日发表了由列宁起草的呼吁书,在宣布“苏维埃掌握政权”的同时,决定了当时的纲领,这就是:关于立即提出民主合约及立即在前线停战的建议;保证把地主的土地等交给农民委员会去处理;通过军队的民主化来维护士兵的权利;建立工人监督生产制度;保证召开立宪会议;保证生活物资供应;保障民族自决权等[3]。在大会上,除2票反对,12票保留外,这份呼吁书在压倒多数的支持下通过[4]。这件事说明,支持布尔什维克党过去的政纲以及支持彼得格勒苏维埃用武装起义推翻临时政府的人并不仅仅是布尔什维克党。
全部政权就这样终于转到了苏维埃的手中。接着,苏维埃代表大会决定成立名为“人民委员会”的新的临时工农政府,并规定,人民委员会必须保证实现苏维埃大会宣布的政纲,对人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实行罢免的权力属于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大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大会选举列宁为人民委员会主席[5]。
1918年1月,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开幕,在会议期间与农民代表苏维埃大会合并,首次建立了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大会。其中大多数代表是布尔什维克(三分之二)和左派社会革命党人[6]。第三次代表大会决定:解散制宪会议,把“临时工农政府”的“临时”二字去掉,正式命名为“俄国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政府”,从以往的文告中删除写有“在立宪会议作出最后决定之前”的字样的暂行规定[7]。大会还通过了题为《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的历史性宣言。如《宣言》所阐明的那样,这个大会宣布,它的基本任务是“消灭一切人剥削人的现象”、“完全消除社会阶级的划分”、“无情地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建立社会主义组织,使社会主义在一切国家获得胜利”,并公布为此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宣言》第二条)[8]。
那么,在新的苏维埃政权下,应该如何对待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问题呢?关于这一点,《宣言》宣布:
“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认为,现在是人民同剥削者进行最后斗争的时候,任何机关都不能有剥削者插足的余地。政权应当完全属于劳动群众和他们的全权代表机关——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宣言》第四部分)
[9]。
这意味着,在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方面,苏维埃政权采取了两个不同的措施。一方面是保障并扩大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在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问题上对剥削阶级加以限制。
在本节中要首先研究前一个方面。
二、人民主权原理
第三次苏维埃大会只公布了一般性的权利宣言,而第五次代表大会(1918年7月)则制定了《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基本法)》(以下称“1918年宪法”)。该宪法重新收进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作为它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总则”对各种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作了如下规定[10]。
一、信教自由。宪法规定,使教会和国家分离,学校和教会分离。以保障劳动者享有“信教的实际自由”。宪法承认,“所有公民”享有“宗教宣传和反宗教宣传的自由”(第13条);
二、表现(言论、出版)自由。宪法宣布,为了“保障劳动者表达自己意见的实际自由”,不使“出版物依赖于资本”,要为工人阶级和贫农提供“出版发行报纸、小册子、书籍以及其他一切出版物的所有物质、技术手段”,并“保障这些出版物在全国自由散发”(第14条);
三、集会自由。为了“保障劳动者集会的实际自由”,宪法承认苏维埃共和国公民“自由地组织会议、集会和游行的权利”,并向工人阶级和贫农“有助于组织人民集会的所有设施,包括设备、照明、暖气等”(第15条);
四、结社自由。为了“保障劳动者结社的实际自由”,“为了团结和组织劳动者”,向工人和贫农“进行物质方面或其他方面的帮助”(第16条)。
关于参加政权,宪法规定除剥削阶级外不分信仰、民族和性别给予所有18岁以上公民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64条)。
只要把《1918年宪法》中的这种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所占的地位同布尔什维克在十月革命前提出的最低纲领中有关部分加以比较,马上会发现,保障经营自由和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了,只保障给予劳动者出版、结社、集会等政治自由和参加政权,且特别强调了所谓实际保障。苏维埃政权及其领袖们把对这种自由和权利的实际保障视为与资产阶级民主相比较的无产阶级民主的本质特征。列宁赋予“苏维埃民主制”或无产阶级专政以这样的意义,把它称作是“民主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扩大”,是“假民主变为真民主”(《论“民主”与专政》1918年)[11]。
但是,关于这种无产阶级民主制的本质有各种各样的解释。实际保障自由被人们仅仅理解为物质上的保障,人们用其他社会保障的权利取代了对自由的实际保障。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明白,构成无产阶级民主的自由本质的现实保障是什么?
在《俄国共产党(布)党纲草案》(1918年)中,列宁把无产阶级民主下的政治自由与资产阶级民主下的政治自由进行了对比,他这样写道:
“无产阶级的苏维埃的民主则不是把重点放在宣布全体人民自由和权利上,而是
实际保证那些曾经受资本压迫和剥削的劳动群众能
实际参预国家管理,
实际使用最好的集会
场所,
最好的印刷所和大量储藏的纸张来教育那些被资本主义弄得愚昧无知的人们……”
[12]
1919年3月,俄国共产党(布)第八次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草案制定了新党纲。党纲首先这样指出了历来的资产阶级民主的局限性:
“资产阶级民主在形式上把集会、结社、出版权等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扩大到全体公民,但实际上,行政上的实践、主要是劳动者经济上的从属地位,总是使劳动者在资产阶级民主下即便享有一点点权利和自由也不能广泛使用。”
[13]
接着,纲领指出了无产阶级民主的性质:
“与此相反,无产阶级民主首先不是在形式上宣布权利和自由,而是在
实际上将这些
权利和自由给予受资本家压迫的各阶级的居民,即无产者和农民。为此,苏维埃政府要从资产阶级手里没收建筑物、印刷所和储藏的纸张等,把它们完全交给劳动者及其组织。俄国共产党的任务就在于使
广大劳动居民群众越来越多地使用民主权利和自由,并改善这方面的物质条件”
[14]。
上述有关无产阶级民主的质的规定,确实是把着重点放在保证自由的物质条件上。但是,这决不是表现这样一种思想,即把无产阶级民主的本质仅仅理解为保障物质条件。无产阶级民主是在实际保证人民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这方面的物质条件。因此,应该认识到,实际保障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的自由具有双重意义。这一点在文章以后的叙述中将会看得更加清楚。
在写作于十月革命前的《争取自由的斗争和争取政权的斗争》一文中(1906年),列宁这样论述了人民自由的内容:
“人民的自由,只有在人民
真正能够毫无障碍地结社、集会、创办报刊、亲自颁布法律、亲自选举和罢免一切负责执行法律并根据法律管理国家的官员的时候,才能得到保障。可见,人民的自由,只有在全部政权完全地和真正地归人民所有的时候,才能得到完全的和真正的保障。”
[15]
很难认为,在这篇文章中设想的人民掌握了政权后得到的自由就是旨在保证自由的物质条件。在这里论述的自由显然是不受政府限制的自由。在因为在旧政权统治下自由只是停留在口头许愿上,所以为了充分地、实际地保证自由,就必须由人民来掌握政权。换句话说,应该看到,列宁展望的人民掌握政权后所实现的自由是结社、集会、言论不受任何妨碍的自由。因此,不能不指出,苏联学者所谓社会主义社会在保障社会自由问题上的任务是“通过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创造使社会各个成员的实际自由得以扩大的物质前提”[16],人的真正自由不是“独立于社会”,而是存在于“社会所具备的物质的、精神的可能性”之中,从而,“人只有在社会条件所允许的范围内发挥、使用自己的才智,满足自己的要求才是自由的”[17]等等观点把社会主义民主的自由的内容片面化了。
最令人感动的事实是,当苏维埃政权注意到应该实际保障劳动人民享有的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时,它是准备实现或最完全地实现布尔什维克党在原来纲领中提出的“人民专政”、即人民主权的原理的。
工农政府主席列宁始终一贯地关注这个人民主权原理的实现,列宁在《“苏维埃政权当前的任务”一文初稿》中这样写道:
“民主组织原则(其高级形式,就是由苏维埃建议和要求群众不仅积极参加一般规章、决议和法律的讨论,不仅监督它们的执行,而且还要直接执行这些规章、决议和法律),意味着使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都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都能选举自己的代表和执行国家的法律。但是,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谁在某种个别情况下负责一定的职务,谁负责执行一定的命令和在一段时间内负责领导全部劳动的一定过程等方面,就可以容许有最小的混乱和无秩序的现象。群众应当有权了解和检查他们活动的每一个细小的步骤。”
[18]
列宁在十月革命虽然曾经表述过这一思想(如前面提到的《争取自由的斗争和争取政权的斗争》),但应当注意的是,在苏维埃政权已经实际建立的阶段,他仍然强调了这个问题。列宁在这里所阐述的人民主权原理不是被统治阶级反抗旧统治政权的原理。旧政权已经被十月革命推翻了。他所提出的是有关掌握权力的主权者——全体劳动人民和实际行使权力的主体(起执行作用)——政府等行政机构的关系的原理,即苏维埃制度内权力的委托者和被委托者的关系的原理。应该说,列宁所提出的这一原理是来自这一思想:打算通过尽可能地缩小上述关系中的权力委托者和被委托者、主权者与行政权力间的距离,使人民实际地、而不是形式地成为主权者。
在这个问题上,列宁最重视的是那些在实际上、而不是在形式上保障人民享有罢免权,并且使之切实易于行使的措施。十月革命后,列宁立即抓住这一问题,起草了《罢免权法令草案》。这个文件在1917年12月初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经过部分修改后由全会一致通过。
这个文件明确阐述了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的以罢免权为中心的人民主权原理:“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而按照列宁的看法,只有这样才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例如列宁在后面所谈到的,比例选举制比“多数选举代表制”更为民主,但它也使实现罢免权,即“使人民的代表真正服从于人民”变得更加困难。然而,列宁断言,以此为理由拒绝、压制或限制实现罢免权就是“违背民主制”,是“完全抛弃俄国已经开始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原则和任务”。在列宁看来,“真正的民主制”“不能让当选人因为要保持自己的资格而违背人民罢免自己代表的意志”,这是绝对必要的。[19]
列宁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市议罢免权问题时所作的报告(1917年12月4日)更明确地表示了上述观点。在报告一开头,列宁就指出,“关于改选问题”是“实际地实现民主制原理的问题”,接着,他这样指出了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缺陷:
“凡是实行议会制的地方,都实行并且承认民主的代表权。但是,这种代表权只限于人民两年有一次投票权,而且往往有这样的情形:有些人利用人民的选票当选后,却去帮助统治者镇压人民,而人民却没有撤换和采取有效的制裁的民主权利。”
[20]
对于苏维埃政权通过保障罢免权来克服资产阶级民主的缺陷的问题,列宁作了这样的说明:
“苏维埃是劳动者自己建立的,是他们用革命毅力和创造精神建立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苏维埃完全为实现群众的利益而工作。每个农民既能选举代表参加苏维埃,又可罢免他们,这就是苏维埃真正的人民性的所在。”
[21]
这种罢免制不仅是为了罢免每个代表准备的,它更具有更迭政府的意义。
“在我国各个政党都占过优势;当这种地位最后一次由一个政党转到另一个政党手里时,随之而来的便是一次变革,一次想到猛烈的变革,然而要是有罢免权的话,只进行一次简单的投票就可以了。”
[22]
也许有人反驳说,这段话只适用于过去,即只适用于建立苏维埃所采取的措施。但是,在报告的结尾,列宁却这样明确地说道:
“我们曾经告诉人民,苏维埃是权力机关;人民相信并且实现了这一点。必须继续执行民主化的路线,实现罢免权。
国家就是强制,作为这种思想最完全的体现者的苏维埃,也应当享有罢免权。那时政权从一个政党转到另一个政党手里,就不需要经过流血,只用简单改选的办法就行了。”
[23]
十月革命后,当布尔什维克党实际地掌握了政权时,列宁毫不含混地这样阐述了罢免权问题。应该说,显而易见,这些论述本身就承认了这一设想,即人民行使罢免权更迭政府(在此意义上甚至还包括更迭布尔什维克政权)的可能性。
列宁如此重视罢免权并非出自为进一步壮大苏维埃内布尔什维克党的势力、进一步巩固布尔什维克党地位这种党的利益和党的策略。应该认识到,列宁是从无产阶级民主主义的人民主权(换句话说,就是“人民专政”)原理出发的。这就是:只有劳动人民才是国家的主权者,在代议制下由人民选举出的代表必须始终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者。正因为这个缘故,列宁的这个关于罢免权草案的主要部分也在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中不仅得到了左派社会革命党人,而且也得到其他各党派的赞成而由全会一致通过[24]。这就再一次证明,无产阶级民主或苏维埃民主在制度方面比起它之前或之后的资产阶级民主要高超得多。
《1918年宪法》对罢免权也作了明确规定:“推举出苏维埃代表的选举人根据总则有在任何时候对代表实行罢免,并进行新的选举的权利”(宪法第78条)[25]。党纲也明文宣布,苏维埃政府向劳动群众提供资产阶级民主制和议会制所无法比拟的有力保障,保障劳动人民可以用“最简便易行的方法”选举和罢免代表;废除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代议机构脱离人民群众等议会制度的有害规定;苏维埃国家不是以地区,而是以生产单位(工厂)作为选举单位,作为国家的基本细胞,用这些方法争取使国家机关接近群众。党的任务就是:“沿着这一方向开展自己的全部活动,以在实践中更加严格、更加完全地实现依靠劳动群众的民主为基础,特别是通过实施官员责任制和报告义务,进一步密切政府机关同劳动群众的关系”[26]。
这个罢免权思想显然是以苏维埃政权下的每位代表、每个党派以及由苏维埃多数派组成的政府能够没有限制地经常答复人民的委托为前提的。应当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列宁并没有把政权和人民意志的关系建立在先验的理论上。正因为如此,所以要不断利用罢免权和人民直接参与行政事务来防止执行职能的变质。
那么,当为了防止执行职能变质后不再体现人民的意愿以及权力委托者与被委托者间分离而制定的各种措施遭到被委托者否定时,委托者应该如何对付呢?当主权者根据政治上的自由及权利和平更迭政府的可能性被剥夺时,它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像“七月事件”后布尔什维克党所曾经做过的那样,行使抵抗权。因此,芝田进午提出,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行使抵抗权和革命权也是合乎正义的。这一问题非常重要[27]。的确,《1918年宪法》没有关于这种人民抵抗权的明文规定,在列宁的著作及党和苏维埃正式文件中也看不到这一点。但是可以认为,罢免权正是主权者行使抵抗权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当和平的抵抗权被强行取缔时,就只剩下行使非和平抵抗权的道路了。从列宁的全部思想中自然会引导出这个命题。
举一个实际体现人民主权原理的例子。在第二次苏维埃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报告》实际上是社会革命党人草拟的。对于这个报告,布尔什维克党很难同意。但是,在大会上掌握了多数的布尔什维克党鉴于这个布告是下层人民的决定,所以没有阻碍它获得通过。当时列宁这样说道:
“我们既是民主政府,就不能漠视下层人民群众的决议,即使这个决议我们并不同意。只要把这个决议运用到实际当中去,在各地实行起来,那时农民自己就会在生活烈火的考验中懂得,真理究竟在哪里。即使农民还继续赞成社会革命党人……那是我还是要说:就让它这样吧。生活是最好的教师,它会指明谁是正确的;……生活会使我们双方在革命创造的总的巨流中,在制定新的国家形式的事业中接近起来的。我们应当跟随生活前进,我们应当让人民群众享有发挥创造精神的充分自由。”
[28]
这段论述表示了苏维埃民主的本质,那就是在任何情况下也要尊重人民的自主判定,在这种精神下来建设社会主义,因而,这个事例是引人注目的。
1919年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对中农的态度》的决议。决议提出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但又表示不得对农民加以丝毫强制。
“虽然一视同仁地奖励所以类型的中农合作社和农业公社,但苏维埃政权的代表在建立这类组织中不容许有丝毫的强迫。只有农民凭自己的意愿建立起来,通过亲身实践证实了其优越性的组织才是有价值的。在这个问题上过分急躁是有害的,因为这只会增长中农对这种新方式的偏见。
对那些不要说直接,即使是间接地容许自己强迫农民加入公社的苏维埃代表也必须最严厉地追究责任,把他们从农村活动中驱逐出去。”
[29]
这表示了当时的布尔什维克党彻底尊重人民意志的态度。在这个意义上,它可以被看作是人民主权原理的一个体现。
三、表现自由与出版自由
首先要注意的是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写的《怎样保证立宪会议的成功》一文(1917年9月)。在这篇文章列宁指出,资产阶级社会的所谓“出版自由”就是“富人每天发行数百万份报纸来系统地不断地欺骗、腐蚀和愚弄穷人——被剥削被压迫的人民群众。”[30]列宁这样说当然是指出版业掌握在资本家手中,出版物只为资本家的利益服务的俄国当时的实际情况。换句话说,只要出版事业掌握在资本家手中,即使不存在对出版的外部限制,也不能说有真正的出版自由。这就是说,在这篇文章中,列宁在真正的、或者说完整的意义上研究了出版自由。那么,那么真正的、或者说在完整意义上的出版自由是什么呢?
“出版自由就是
全体公民可以
自由发表一切意见。”
[31]
这句话需要精读。在列宁看来,所谓出版自由正是指所有公民都可以在出版物上自由发表一切意见,舍此并无其他含义。他对资产阶级社会“出版自由”的批判是指的是在出版事业被资本家把持的资产阶级社会里,虽然一部分富人有出版自由,但却没有保障全体公民都享有出版自由这一点。换句话说,列宁重视的是实际地给予所有公民自由地发表一切意见的机会。在这句话中,列宁显然提出了保障每个公民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的重要观点。
在俄共(布)第七次代表大会上作的报告中,列宁关于集会权利的阐述也给我们以重要的启示:
“如果说过去保证集会自由的要求特别重要,那么现在我们对集会自由的看法是:
现在谁也不会来妨碍集会,苏维埃政权只是应该保证给予集会用的大厅。对资产阶级来说重要的只是一般地宣布冠冕堂皇的原则:什么‘每个公民均有集会的自由,但是只能露天集会,我们不供给开会场所。’而我们说‘少讲些空话,多做些实际工作’。必夺取宫殿(不仅夺取塔夫利达宫,还要夺取其他许多宫殿),
关于集会自由我们则不谈,我们必须把这一点推广到民主主义纲领的所有其他条文中去。”
[32]
从以上论述判断,当列宁把无产阶级自由放在资产阶级自由的对立面,主张变形式上承认自由为实质上保障自由时,他否定的并不是资产阶级社会发表意见的自由以及集会自由本身(自然,像后面要谈到的,作为专政对象的阶级另当别论),而是谴责资产阶级社会的自由只是在形式上得到承认,而实质上缺乏保障的状况。换句话说,列宁所说的在实质上保障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就是保障有利于承认这些自由的手段。
苏联高级党校教科书《列宁关于民主与守法性的理论》举出了报纸、杂志、书籍的庞大发行数目证明苏联有“真正的而不是形式上的出版自由”[33],这可以说是对列宁的真正的出版自由观念的歪曲。
那么,如何实现那种在完整意义上的出版自由呢?列宁研究了在工人掌握政治权力的情况下,为实现出版自由所应采取的若干措施。
在《怎样保证立宪会议的成功》一文中,列宁首先提出的措施就是把作为资本主要收入来源的广告作为国家的垄断事业。这就是说,只有各苏维埃机关发行的报纸才能刊登广告。他企图以这种措施来割断出版对资本的隶属关系。但是,仅仅这样做是不完全的,问题在于印刷所和纸张,只要这些物质手段掌握在资本家手里,就很难谈得上实际保障出版自由。因此,列宁提出了第二条办法:“国家政权要把所有的印刷所和所有的纸张拿来公平地分配”[34]
然而,下一个问题是公平分配出版物资的具体内容。通过管理出版物资的分配工作,国家政权虽然使出版有了物质保证,但每个公民的出版自由仍有可能变得徒有其名。列宁很周到地考虑到这一点,对分配方案进行了研究,并认为可以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国家。这是为了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大多数穷人的利益,特别是大多数农民的利益;
二、大政党。例如在两个首都获得10-20万选票的大党;
三、小政党;
四、任何一个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或有某些人签名的公民团体。[35]
列宁的这些设想在十月革命后立即付诸实行。他在《关于出版自由的决议草案》(1917年11月)一文中,从上述立场出发,提出了工农政府的政策,这就是:在把报道机关从资本压迫下解放出来,将造纸厂及印刷所转为国有的同时,给予一定人数(在文中列宁举出的数字是1万)的公民团体以使用适当数量的纸张和适当数量印刷劳动的平等权利[36]。
1917年11月17日通过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出版问题的决议》提出了以下方针:第一,在出版领域,建立使“印刷所及纸张的所有者——资本家不得成为舆论的专制制造者”的新制度;第二,接收私人印刷所和库存用纸,将其转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与此同时,决议明确宣布,接收印刷物资和印刷设备的目的在于“按照各政党及各团体的现实思想影响、即按其支持者的数目比例,利用技术上的印刷手段”[37]。这意味着列宁以往关于充分实现出版自由的主张已由国家机关定为法律。在这里要注意:尽管承认每个政党和团体自愿发表意见的权利,并附有根据支持者的数目按比例分配的一定条件,相应地承认了这方面的物质保障,但是在这些团体的出版物资分配上,并没有设置国家限制出版物思想内容等的标准。
人民委员会议在1917年11月公布了《关于国家对广告实行垄断的布告》[38]。布告规定,国家对定期刊物、文集、海报等刊登的收费广告以及商店的广告牌等实行垄断。这种广告只得由工农政府及各苏维埃的出版物刊载。并规定,如违反上述决定,出版物将被禁止发行,并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样,广告企业就被国家没收了。但即使在这种时候,苏维埃政府也采取了措施,向经营者支付必要的国家补偿、特别是全部偿付小经营者和股票持有人的投资。出版企业本身虽未被没收,但是出版资本却由于这个规定丧失了重要的资金来源。
1917年12月,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了《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国立出版社的布告》,宣布决定建立国立出版社[39]。1919年5月又进而颁布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国立出版社的规程》,把包括苏维埃机关、文学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出版社在内的所有出版事业置于国立出版社的调整和管理下。并规定:管理出版社隶属于教育人民委员部,出版社的领导机关为编辑局,其负责人及成员由人民委员会根据教育人民委员部的推荐任命,并要得到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批准。编辑局制定并负责批准所有出版计划和预算。在编辑局下进一步设立各编辑部门、出版(技术)部门和普及部门。为了把所有的出版规划统一为单一的国家计划,编辑局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有上述三个部门和各人民委员部的代表以及同出版相关的公会、学术团体、协会等社会团体代表参加的国立出版社会议[40]。出版事业就这样被纳入了国家计划经济。
然而,这个措施虽然是对出版事业的监督,却不是对出版内容的监督。这就是说,在这些措施里看不到对应出版的著作内容的限制,即看不到对出版物的要求、限制及允许范围等规定。这同三十年代后直到今天的苏联出版政策的实际相比,有很大不同。
尽管在事实上,上述出版事业和出版物资分配处在苏维埃政权的管理之下,而且纸张、印刷物资、印刷劳动极度匮乏,但是可以确认,列宁式的出版自由及发表意见的权利还是得到了相应的实现和保障。布尔什维克党之外的苏维埃各政党的机关报、机关刊物能够发行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参考下一节)。此外,例如从《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国立出版社的布告》(1917年12月29日——俄国旧历)中,我们不仅知道民间团体及个人可以出版定期刊物和书籍,而且还可以了解到对被认为是有益的出版物,国立出版社甚至建立了以出版后获得收益时归还为条件提供赞助金的制度[41]。
教育人民委员卢那察尔斯基在1929年的一次报告中指出,国立出版社必须援助“所有作家,包括未加入任何组织的作家”。他说:“我们乐于将任何希望利用我们的机关出版自己作品的无产阶级作家安排进我们的出版计划”[42]。
作为公民发表自己意见的手段之一,还创立了协会出版制度。1921年12月12日人民委员会议作出了《关于私人出版社》的决定。决定同意以“作家协会”或作家、学者、画家同印刷、书刊业工人结合的形式建立“协会出版社”[43]。1924年和1926年国民经济最高会议的通告指出,这种作家协会的主要目的是出版会员自己的著作。通告还保证将作家协会的出版物纳入销售渠道[44]。
这种保障出版自由的实际例子在艺术活动领域看得更清楚。如表一所示,十月革命后,一些具有各种各样倾向的艺术团体组织起来,出版了独立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可以说,这些事情同时表明,在采取了一系列限制自由措施的苏维埃政权下,结社、出版、集会自由实际上得到极大的保障,在当时的物质条件允许范围内,这些自由也得到了物质上的保障。如果注意到各个团体及机关报、机关杂志的思想倾向,就可以知道,苏维埃政权所容许的自由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对苏维埃政权持批判态度的团体,标榜非政治、无党派立场的团体,象征主义、印象主义、未来主义等团体——一句话,在今天苏联被强力扼杀的那类艺术团体当时都能够自由结社、集会、出版刊物,并在刊物上发表作品。在当时,正像列宁对克拉拉·蔡特金说过的那样,可以说艺术家完全享受了“自由地、按照自己的理想、而不是听命于任何人从事创作的权利。”[45]。
四、党和国家的关系
作为有关人民主权问题而必须加以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苏维埃制度中的国家权力机关与共产党的关系问题。作为在苏维埃内掌握了多数的执政党,作为后来成为唯一存在的政党的俄国共产党是任何认识这个问题的呢?
制定了新党纲的第八次党的代表大会(1919年3月)通过了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在这个决议中就党的建设、苏维埃建设以及党和苏维埃的相互关系等三个问题阐明了党的任务。其中作为苏维埃民主主义的观点而应该注意的,是最后作出的《关于党和苏维埃间相互关系》的决议。不言而喻,这个决议明确提出了在苏维埃国家的布尔什维克党(特别是作为执政党掌握着政权)应该以什么面貌出现的方针。
决议首先对共产党下了定义。根据决议,共产党被定性为“无产阶级和贫农的先锋,即把这两个阶级中决心自觉地实现共产主义纲领的那部分人集结成自己的队伍的组织”,这个组织的任务是在工会、协会、农村公社等所有组织中赢得“决定性的影响和全面的领导”,特别是争取在作为国家组织的苏维埃中实现党的纲领和完全的统率作用。为此,决议提出了在所有苏维埃组织(也不限于苏维埃组织)中建立必不可少的严守党纪的支部以及在苏维埃组织工作中的所有共产党员都应加入支部的方针。决议指出,党通过在苏维埃内部的平凡的、充满自我牺牲精神的实践活动,通过在苏维埃所有岗位上配备最坚定的党员,应该争得完全的政治统治及对苏维埃工作的事实上的监督。[46]
乍一看可能会感到这是提出了党控制苏维埃,或者党凌驾于国家机关之上的方针。但是,这个方针,是以履行在当时作为理所当然的事情而没有提到的彻底的民主程序为前提的。换句话说,这个方针提出的问题是:在以劳动人民为权力基础的政权机关内部,通过运用政党的影响来争取“统治”。然而,在这个决议中重要的是这一事实,这就是当时已经成为执政党的共产党清楚地认识到了党政不分以及以党代政的危险。上述决议的后半部分实际上谈的就是为防止这一危险的措施。
“党组织的职能与苏维埃式的国家机关的职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混同起来。这种混同将造成毁灭性的结果,在军事问题上尤其如此。党必须通过苏维埃机关,在
苏维埃宪法的范围内实行自己的决定。党要努力
领导苏维埃的活动,而不是取而代之。”
[47]
决议的末尾进而这样说道:
“必须告诉党员,党组织决不能对苏维埃进行无微不至的监护,必须向党员反复叮嘱,列身于俄国共产党的队伍,决不能带来任何特权,而只能被赋予更重大的责任。”
这样就指出了,所谓党在苏维埃内的政治统率是“领导”,而且是指思想上的“指导”,并不是取代苏维埃内的政权机关。党的方针始终是在宪法的范围内,即在遵守宪法各项规定的情况下争取实现的。应该避免对国家的“无微不至的监护”。
决议中有关“党的建设”的部分也谈到了党员与苏维埃机关的关系。在这一部分中特别重视克服苏维埃机关内党员的官僚主义问题,并提出了以下方针:作为防止沾染脱离群众和官僚主义作风的方法,苏维埃党员代表每两周要向选举人作一次以上的报告;从事苏维埃工作逾三月者至少要回工厂一个月[48]。
但是,正像列宁在党的第十一次代表大会(1922年3-4月)上以充满自我批评的精神所指出的那样,党和苏维埃还是出现了不正常的关系[49]。因此,列宁感到有必要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再次提出这个问题。1922年3月,因病未能出席中央委员会全会的列宁写信给莫洛托夫,委托他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的政治报告中提到党与苏维埃政权间的职权问题部分向全会转达。在这封信里,列宁提出了这样的建议:
“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权;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
责任心和
主动性;党的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
进行总的领导,
而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
过分频繁的、
不经常的、
往往是对细节的干涉。”
[50]
党的第十一次代表大会接受了列宁的建议,在《关于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和《关于加强党与新任务》等两个决议中,提出了划分党和国家机关的职权的问题。《关于中央委员会的报告》的决议中这样说道:
“党本身必须保留对苏维埃国家全部政策的
总的领导,并为这些政策掌握方向。必须在自己当前的活动与苏维埃机关的活动、自己的机关与苏维埃机关之间加以十分明确的区别。进行这样有系统的区分一方面是保证苏维埃机关可以更加合理地研究和解决经济问题,提高每个苏维埃活动家对委托给自己的工作的责任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党能够在必要程度上专门致力于完成
党的主要任务,即对于国家机关在教育和组织工人群众的所有活动进行总的领导。”
[51]
引人注意的是,与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的文件相比,前面引用的列宁的信以及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内容特别强调了党的“领导”的总的性质,并把它作为党的主要任务。不言而喻,在宪法范围内进行领导的方针在这次党代会文件中再次被肯定下来。
《关于加强党与新任务》的决议指出了党组织对苏维埃机关的政治干涉会造成什么样的弊病,并告诫对这种行为要加以控制:
“党组织在任何情况下也
不得干涉经济机关
经常性的工作,对苏维埃的工作下
行政命令一般
必须持谨慎态度。党组织虽然应该为经济机关的活动掌握方向,但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得
无视其职责或取而代之。对各种职权缺乏严格的区别以及进行无能的干涉会使每个人对委托给自己的工作缺乏严格的、一丝不苟的责任心,助长那种什么都干、什么也干不了的党组织自身的官僚主义,妨碍经济工作者的认真的专门化,即妨碍经济工作者通过对问题所有细节的研究,获得真正的经验。一句话,它使活动难于做到正确的组织化。”
[52]
有必要顺便提起大家的注意:不要说《1918年宪法》中,就是顺着苏维埃联盟国家的创建而于1924年制定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基本法)》中,也都根本没有像斯大林时代制定的现行宪法(1936年)那样,设立条款,从法律上规定共产党的领导作用(第126条)。
在今天的苏联,关于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问题存在着各式各样令人望而生疑的主张。前面提到的《列宁关于民主与守法性理论》一书中有关党的“政治领导”的论点就是一例。在这本书的第六章《列宁关于苏联的国家统治原则》中,执笔者萨布恩科夫认为,党的“政治领导”是以“对经济、社会、精神以及其他客观过程的科学分析为基础,在广大劳动群众的参加下,考虑群众意见,制定单一的政治路线,规定任务”为使命的。这段话本身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接下去的论述。萨布恩科夫紧接着这样主张:“因而各种国家统治机关必须作出与党制定的政治路线一致的具体决定,在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而活动的条件下,共产党的指示是对于国家各机关是有约束力的。”[53]
这种主张显然把党摆在了国家之上。因为在这里,国家机关是以服从党的指示作为统治国家的先决条件的。如果认为这种主张是正确的,那么作为人民意志的决策、执行机关及政权机关的苏维埃的存在理由也就完全否定了。这就使苏维埃倒退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的地位上去了。无须特别论证,这种主张与前面所看到的列宁以及革命时期的党的观念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但是,同是这个执笔者在前面引用的那段论述后面紧接着又说,党不是国家政权,党的方针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性,而只是拥有道义的、政治的权威,因此党的基本领导方法不是命令及行政处理的方法,而是说服的方法。这与前面的那段论述显然是矛盾的。如果说党的指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国家机关究竟根据什么权力本原而必须受它约束、服从它呢?自然,执笔者是不打算解释清楚这个矛盾的。不仅如此,他甚至没有注意到反列宁的命题与列宁的命题在他的论述中居然相安无事。当党提出有关某一问题的某个指示时,与这一问题有关的苏维埃机关是无条件地服从党的指示好呢还是根据情况不服从也可以?究竟应选择哪一个?在前一种情况,苏维埃机关徒有其名,造成对人民主权的否定。在后面一种情况下,经过苏维埃机关的审议,多数人认为其指示适当就批准,如果指示显然不合适就可以拒绝。但是重要的事情是,这种内容自相矛盾的理论不仅仅是纸上谈兵,它写在实际培养、教育苏联共产党员的教科书中,拥有现实的社会影响。
苏联科学院国家法学研究所编纂的《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一书主张,共产党一般有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下达指示的权利[54]。这不是一般地承认政党活动的权利。这是主张在多党制条件下,权利也属于共产党,因而是主张共产党的特权。但是,没有根据说,列宁认为共产党应该拥有这种权利或特权。其实正像后面要谈到的那样,这种主张是从《1936年宪法》中有关共产党的规定的解释中引伸出来的。前面所说的萨布恩科夫的自相矛盾的论述是打算把1936年宪法中有关的解释与列宁的命题统一起来,但他的这种尝试终以失败而告结束。
2.政党活动的自由
一、多党制
在各种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可以说是政治活动及政党活动的自由。这是政治自由的尺度。没有结社自由、表现自由、集会自由,政党活动就不能存在。可以认为,在存在着几个政党,而且这些政党的自由有保障的情况下,其他自由当然也就有了保障。
只要先来看一看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党派构成就可以知道,苏维埃政权从其成立时起就是从多党制出发的。在这之后的政治形势变迁中,政党间的力量对比变得对布尔什维克党更为有利了。但是尽管如此,在苏维埃内控制了多数的布尔什维克党并未打算否定多党制。大致划分起来,当初在苏维埃内至少存在五个党派(此外还有少数党派及无党派)并进行着合法的活动(参见表2、表3)。这些党派在处理一切问题、即在决定政策上同布尔什维克的意见当然并不一致。换句话说,在苏维埃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里也可以存在反对布尔什维克党提案或对支持保留态度的党派和个人。例如在第四次苏维埃临时大会上,缔结布列斯特和约成了重要议题。和约以七百八十四人赞成而获批准,但反对者也有261人,持保留态度的115人[55](布尔什维克党的代表也有不同意批准和约的)。然而这些反对者也并没有因为反对布尔什维克党,或因为是少数人的意见而受到丝毫限制。
反对苏维埃政府,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苏维埃大会决定的人只要停留在和平的论战上,就不禁止其存在。在这点上饶有兴趣的是无政府主义者的动向。根据加涅夫的研究,1918年到1922年间,具有各式思想倾向的无政府主义者们在属于自己派别的出版物和集会上,自由展开了反对苏维埃政权及政府的活动,而布尔什维克方面对之仍然是以论战来回答[56]。向无政府主义者提出在群众面前公开讨论的挑战,就是这种论战的一个方法[57]。加涅夫写道,布尔什维克党虽然严厉地处理了无政府主义者的反革命行为,但是对无政府主义思想本身则不是用“行政处理”,而是用彻底的思想斗争手段来克服的[58]。可以说,加涅夫的研究充分论证了这一点。
但是,众所周知,在革命后不久,除了布尔什维克党,其他各政党都不复存在了。这是不是意味着苏维埃政府和布尔什维克党践踏了结社自由和政党活动自由呢?
在这里必须注意苏维埃机关的意志形成原则。这也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按照列宁的思想,这个原则正像已经看到的那样,是由少数人服从多数人主张以及少数人可以自由批评多数人决定这两个方面组成的。这是作为对人民组织苏维埃,对政党、工会以及人民所有的联合组织都具有共同性的原则而提出来的。如后所述,即使是对布尔什维克党本身,少数服从多数的原理也体现了批评自由和行动一致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这个词也可以说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另一种表现。
当苏维埃内的少数党以最后通牒的方式向布尔什维克党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在联合政府的谈判上),要求布尔什维克党做出让步时,布尔什维克党中央委员会在1917年11月5日作出了《关于中央内部反对派问题的决议》,阐明了以下原则:
“中央委员会确认,对苏维埃中少数派的最后通牒和威胁让步,就等于完全背弃苏维埃,完全背弃民主主义,因为这种让步就等于多数派害怕运用自己的多数,屈服于无政府状态,纵容任何少数派再提出最后通牒。”
[59]
同是列宁起草的另一份致全体党员和全体劳动者的声明《俄国社会民主党(布尔什维克)中央委员会宣言》(1917年11月20日)也在下面的论述中明确指出,苏维埃机关的意志形成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
“我们坚持苏维埃政权的原则,即由最近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多数掌握政权的原则;我们过去同意,并且现在仍旧同意同苏维埃中的少数分掌政权,但这个少数必须诚恳忠诚地服从多数,并执行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
全体批准的、采取渐进的坚定不移的步骤走向社会主义的纲领。”
[60]
因此,问题在于各个政党对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苏维埃的决定采取怎样的态度。是停留在运用各种政治权利(结社、集会、言论、出版等)批评政府这种和平运动的范围,还是用武力将少数人的意志强加给人民?这是具有决定性的分水岭。
1918年6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将右派社会革命党人和孟什维克党的代表开除执行委员会,并决议建议地方苏维埃将它们从各苏维埃驱逐出去,因为这些党派在各地勾结反革命军队组织进攻苏维埃政权的事实已经确凿无疑[61]。但是,只要这些党派表明改变方针,断绝同国内外反革命势力的联系的态度,苏维埃就立即取消这个开除决定。鉴于右派社会革命党人在同年2月8日召开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放弃与苏维埃政权进行武装斗争的尝试,反对外国干涉战争,号召自己的组织同国内外反革命势力斗争的事实,1919年2月26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取消对采取这一立场的右派社会革命党人集团的上述开除决定,给予其参加苏维埃活动的权利,并建议有关行政、审判机关释放被拘留的右派社会革命党人[62]。
在开除左派社会革命党人的情况下也不例外。左派社会革命党人虽然与布尔什维克党组成了联合政府,但在苏维埃内的势力比布尔什维克党要小得多。这种倾向日益发展(参看表2),因此,左派社会革命党人无法实现本党的政治目标(这种政治目标常常同布尔什维克党的政治目标对立)。在布列斯特和谈问题上的对立就是有代表性的例子。由于这件事,左派社会革命党领导终于诉求于武力,企图以此来扭转苏维埃内力量的对比。布列斯特和约缔结后,左派社会革命党人首先退出了人民委员会议,解放了自己的手脚。接着,左派社会革命党人中央委员会6月份计划在预定于同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俄苏维埃大会开会期间在莫斯科起义。企图逮捕苏维埃政府的部长,用苏维埃大会的名义使这一政变合法化。并决定暗杀德国大使作为发难的信号[63]。
在第五次苏维埃大会会议进行的第三天,叛乱开始了,德国大使被杀。但是左派社会革命党人的政变以完全失败告终,出席苏维埃大会的左派社会革命党人的议员团当场遭到逮捕。然而,由于并不是全部左派社会革命党人都参加了反对苏维埃政权的武装叛乱,所以与叛乱无关者不但被释放,而且被允许出席(约200人)再次召开的苏维埃大会。包括左派社会革命党人代表在内,大会一致谴责了这次政变行动,决定将参加叛乱的左派社会革命党人的组织从所有苏维埃中开除出去[64]。
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就是这样瓦解的。这可以说是自取灭亡。但是左派社会革命党人这个整体却没有因为这次武装叛乱而失去作为政党的存在权利。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在同年7月通过了《关于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党团加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代表权的决议》,这一决议认为,与上述叛乱事件没有牵连的左派社会革命党人的成员可以加入中央执行委员会[65]。
顺便提一下,1919年2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革命的共产主义者党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国际主义者)这两个政党的决议。鉴于这两个党的党员遭到各地苏维埃组织压制的情况,决议明确指出,这两个党是“忠诚的苏维埃政党”不得以属于这两个党为理由对其成员加以任何压制[66]。
在早期的苏维埃政权下,布尔什维克党以外的各种社会主义政党就是这样作为“苏维埃党”而享有政党活动自由的。可以说,布尔什维克党作为苏维埃内占绝对多数的党虽然有建立一党专政的足够力量,但却没有打算把批评它的其他政党排挤出苏维埃,剥夺它们存在的权利。当然,当某些政党堕落为反苏维埃、反人民的政党,企图以武力非法颠覆根据劳动人民意志建立起来的国家权利机关(苏维埃)时,就是另一回事了。必须以苏维埃民主的名义压制企图以武力消灭苏维埃民主的行动。布尔什维克党以外的各少数党的消亡主要是由于自己堵死了通过对劳动人民的影响成为多数党的道路,而选择了同国内外反动势力勾结,用武力向人民政权挑战,企图强行夺取政权的道理的结果。
在今天的苏联,几乎谁都承认无产阶级专政不否定多党制。然而问题是广为流行的理论都认为,只有在其他政党事先承认共产党领导权的前提下才能容许多党制的存在。
例如,隶属于苏共中央的社会科学院的“科学社会主义讲座”编辑了一部题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般性与特殊性》(1967年)的论文集。在这部论文集收入的《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中的一党制与多党制》一文中,作者萨哈林认为,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多党制得以发挥重要作用的三个条件是:1、共产党的创造性态度;2、非无产阶级的各民主政党“承认共产党在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中的领导作用”;3、这些民主政党在社会主义的变革中发挥积极作用。如果不能满足所有三个条件,就不可能有多党制[67]。在这三个条件中,问题最大的是第二条。因为仅仅给予共产党这个特定的政党以领导其他政党的特权,就意味着否认了各政党间的平等。按照这种主张,不承认共产党领导权的政党就不能存在。但是,在这篇论文的前面一些地方,萨哈林实际上丝毫也没有否认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存在在野党(反对党)的可能性,并谈到了十月革命时,在无产阶级专政体制中持反对立场的在野党的合法存在[68]。
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出版的《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也这样写道:
“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非共产主义政党存在于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下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条件都是:第一,这些党承认社会的社会主义改造纲领;第二,承认工人阶级及其马列主义政党在无产阶级专政以及在社会和国家生活中的领导作用。”
[69]
这里提出的条件与萨哈林的观点大体一致,不同之处是断然否定了在野党的存在。
“在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下当然是不可能有反对党、即不可能有进行争取政权的斗争、反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政党的存在的余地的。”
[70]
应该注意,文章将这一点看作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总的条件。其根据就是1968年的捷克事件。也就是说,在这篇文章中,没有作任何论证就根据结社自由的保障而产生的一连串非共产主义的组织以及对共产党持批判态度的团体扣上了“反革命”、“反社会主义”的帽子。并声称,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反革命势力”颠覆社会主义的危险,所以需要限制结社自由,实行有条件的多党制。[71]
今天,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多党制、从而也对轮流执政进行了展望,并许诺保证它们的实现。例如,日本共产党不仅承认反对党存在和活动的权利,许诺:“一般不禁止批判社会主义的政党,保证言论、表现、出版、集会、结社以及信仰自由”,同时还承认可以轮流执政,声称:“在选举中获得国会多数的政党执政,从制度上说是很自然的。”但同时当然也附加了条件:“对于企图用非法的暴力手段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势力,当然要依法制裁”(日本共产党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决议)[72]。按照上述苏联理论家们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这种方针就成了对马列主义的歪曲。
然而,这是歪曲吗?在前一章中阐明了列宁以及布尔什维克党企图依靠苏维埃内各政党的思想斗争来建立苏维埃政权和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的设想。在这一章里,又阐明了在革命后保证各政党活动自由以及反对党合法存在的情况。不仅如此,像后面将要讲到的那样,连轮流执政的原理也是不能否定的。作为容许政党存在而提出的最根本的原则就是:在表现人民主权的国家政权机关(苏维埃),不得用暴力破坏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理而形成的意志的实现。
二、联合政府与轮流执政的原理
在苏维埃政权下,政党活动不仅仅被看成是一种自由。布尔什维克党从其掌握政权之时起就没有打算将其他社会主义政党排挤出政府,建立单独的政权。不仅如此,不大为人注意的是,布尔什维克党曾积极争取过建立联合政府。
当第二次苏维埃大会选出工农政府时,布尔什维克党尽管在这次大会上已占有多数,但还是首先同苏维埃内的第二大党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协商政府组成问题,并要求该党入阁。然而由于遭到左派社会革命党人的拒绝,最早的工农政府(人民委员会议)仅由布尔什维克党组成[73]。
1917年11月15日布尔什维克党中央委员会决议就这一情况作了如下声明:
“中央委员会确认,在现政府成立的那一天,在成立的几小时前,中央委员会曾邀请三个左派社会革命党人的代表出席自己的会议,并正式建议他们参加政府。但是左派社会革命党人拒绝了,虽然是暂时的和有条件的,但他们仍然必须对不能达成协议负完全责任。”
[74]
11月20日,布尔什维克党还在《真理报》上发表了由列宁起草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中央委员会宣言》,回答了所谓布尔什维克要垄断政权的谴责,明确指出:“我们曾经邀请,而且还在邀请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同我们分掌政权。”在第二次苏维埃大会结束后,“又在谈判中作了种种让步”[75]。
即使在左派社会革命党人拒绝入阁后,布尔什维克党仍继续谋求与自己党外的其他政党走联合的道路。布尔什维克党甚至考虑由参加苏维埃大会的所有政党联合起来组成政府。
革命刚刚胜利之后的11月11日,列宁在彼得格勒卫戍部队各团代表会议上作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布尔什维克党希望成立“苏维埃联合政府”,因此不仅向左派社会革命党人,而且也曾向孟什维克“建议分掌政权”,并曾建议大家“都来参加政府”[76]。这都是确凿的事实。
但是,在同一天,全俄铁路工会执行委员会作出了建立“成分相等的社会主义政府”,以及从布尔什维克到人民社会主义者的所有政党都应该派代表参加这个政府的决议。根据这个决议,在同一天,全俄铁路工会执行委员会召开了关于组成政府问题的会议。孟什维克、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和右派社会革命党人、彼得格勒议会、农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等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布尔什维克党的代表和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也一同参加。但是,在会议上,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提出了与第二次苏维埃大会政纲完全相反的要求,其中包括:停止抵抗克伦斯基的军队;废除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成立“人民协商会议”;全俄农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和城市议会等组织的代表应在这个会议中占优势;组成以原临时政府大臣为首的新政府,等等。布尔什维克党的代表开始屈服于这种要求。[77]
鉴于这种情况,布尔什维克党于14日举行了中央委员会扩大会议,根据谈判的过程作出了判断,指出事情变得很明白,“主张协商的党”并不是为了成立“苏维埃联合政府”,而是为了破坏苏维埃政权而进行谈判的,因此联合这些政党的尝试是徒劳无益的[78]。但这并不是一概否定了与其他政党组成联合政府的方针。在苏联的马列主义研究所撰写的《苏联共产党史》(第3卷、第1分册、1967年版)中写道:布尔什维克从未建议让孟什维克和右派社会革命党人参加政府[79]。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这等于是无视列宁的上述声明。
1917年11月14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布尔什维克党团根据中央委员会14日的决定而提出的《关于同其他政党缔结协议的条件问题》的决议。这个决议阐明了组成苏维埃联合政府的前提原则。由于这是一个重要的决议,故择要如下:
“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
社会主义各政党达成协议是一件
好事情,并声明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协定:
一、承认在关于土地问题和和平问题的布告以及关于工人监督的两个草案中所表现出的
苏维埃政府的政纲;
二、承认同反革命(克伦斯基、科尔尼诺夫、卡列金)进行毫不宽容的斗争的必要性;
三、承认第二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是政权的唯一主宰;
四、政府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
五、除了没有加入苏维埃的各组织外,由没有派代表加入苏维埃的各工人、士兵、农民代表苏维埃的代表补充中央执行委员会
[80](以下各条略)”。
总而言之,在这里提出的组成联合政府的五个原则就是前面所说过的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以压倒多数批准的当时的政治纲领、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组成以及执行委员会与政府的关系等原则。这是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的苏维埃大会所决定的政纲,而不是布尔什维克的党纲。这一点必须明确区别开来理解。需要注意的还有,尽管孟什维克与右派社会革命党人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这个决议并没有把它们作为反革命或反苏维埃的组织而清除出政权,而且还为它们参加政权打开了大门。
布尔什维克党于11月15日通过了由列宁起草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中央委员会关于中央内部反对派问题的决议》。在这个决议中确认,完全拒绝上述各政党的不合法要求。确认,“既然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没有排斥任何人,而以多数通过把政权委托给清一色的布尔什维克政府,那么,拒绝这个政府,就不能不背叛苏维埃政权的口号。”“主张苏维埃同非苏维埃型的组织合并,即同不是为推翻地主和资本家而斗争的群众的革命先锋队自愿结合的组织合并,就不能不背叛工农兵代表苏维埃政权的口号。”[81]
但是在同时,这个决议声明,只要这些政党承认苏维埃政纲,布尔什维克党就准备与它们组成联合政府:
“中央委员会确认,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没有排斥任何人,即使在目前它也十分愿意让退出苏维埃的人(指抗议大会决定而退出大会的人——引用者)再回来,愿意承认他们在苏维埃范围内的联合,因此,说布尔什维克似乎不愿意同任何人分享政权,是彻头彻尾的谎话。”
[82]
虽然使所有社会主义政党参加政府的愿望没有实现,但是在1917年12月,布尔什维克党还是同左派社会革命党达成协议,成立了第一个苏维埃联合政府。人民委员会议发表声明,宣布:“人民委员会议与左派社会革命党人中央委员会就组成政府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左派社会革命党人派遣七位代表参加人民委员会议”。参加政府的条件是,左派社会革命党人的人民委员负有施行人民委员会议共同政策的责任。左派社会革命党人负责司法、地方自治、邮政、电信、农业等人民委员部的工作[83]。
尽管已经单独构成绝对多数,能够独自执政,而并非由于不能在苏维埃内单独形成绝对多数才组织联合政府,但还是与组成苏维埃的其他党派分掌权力——无须指出,布尔什维克党的这种态度和在这个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苏维埃民主主义、即无产阶级民主主义的精神比起在资产阶级民主下的议会制度中多数党一般即为执政党的情形要远远胜出一筹。
在布尔什维克党当初提出联合政府设想的背景中所体现的另一个原理实际就是比例代表制的原理。这一原理在政府问题上的表现就是所谓联合政府的形式。
列宁认为,比例代表制“的确是最民主的”选举制度[84]。在《罢免权法令草案》中,列宁联系行使罢免权的方法谈到了这种选举制度,按照列宁的话说,在一切代议机构,“比例选举制”都要比“多数选举制”(在选区内只有得到过半数选票的候选者才能当选的制度)“更民主”,他进一步这样谈到了他的根据:“比例选举制以承认各个党派和通过有组织的政党来实行选举为基础”。但是不仅如此,问题是必须保持选举人与被选举人(党派)间经常的、正确的呼应关系。关于这一点,列宁这样写道:
“当阶级力量的对比和阶级对政党的关系发生任何巨大变化时,特别是当大党内部发生分裂时,在各党当选代表名额显然不符合各阶级的意志和力量的选区,必然会产生改选的要求。”
[85]
这一发言本身指出了使改选苏维埃代表成为必需的客观因素,明确表示了要使人民对各政党的支持以及这种支持的变化在国家权力机关里得到客观的反映的态度。因此,在这个草案(以及布告)的结尾规定,改选本身应“严格根据比例选举制”进行[86]。
事实上,在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就是根据反映了大会党派组成情况的比例选举制选出的。在101名执行委员中,布尔什维克有62名,超过半数。左派社会革命党29名,其他10名。尽管在苏维埃大会上占绝对多数的布尔什维克党只要愿意,就可以垄断中央执行委员会,但是却并没有那样做。不仅如此,这次苏维埃大会还决定,特意为其他苏维埃组织——无论是布尔什维克党在其中势力极小、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和右派社会革命党人占绝对优势的农民代表苏维埃,还是抗议第二次苏维埃大会决定、抵制大会的孟什维克以及右派社会革命党人——保留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代表席位[87]。只要政党作为“苏维埃政党”而继续合法存在,这个比例代表制的原理就会贯彻下去[88]。
当我们回顾许多国家的资产阶级政党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中借多数选举制的名义实行多数派独裁体制(小选举区制就是其直接表现),无视人民支持少数派政党的意愿的情况时,就应该说,即使在这方面,苏维埃民主的这种比例代表制原理也比资产阶级民主有更大的优越性。
当每个政党没有执政权利时,政党活动的自由与权利实际上很难得到保障。如已经说过的那样,在十月革命前,特别是“七月事件”前的时期,列宁就抱有这样的设想:进行说服人民、争取成为苏维埃内多数派的斗争,作为这一斗争的结果,在改选苏维埃代表的基础上实现苏维埃内的轮流执政。然而,这一设想并不是党在夺取政权之前的策略。即使在已经掌握了苏维埃内的多数,成为单独的执政党时,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也坚持这一态度。以列宁为首的工农政府的建立本身就是上述原理的体现——即作为说服人民斗争的胜利结局,布尔什维克党在苏维埃内转变为多数派。工农政府的建立就是以这一事实为基础的。
十月革命后,明确阐述了苏维埃内各党派轮流执政原理的文件就是前面提到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中央委员会宣言》(1917年11月20日)。这个宣言明确指出了在十月革命当天召开的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成立布尔什维克政府的意义,声明布尔什维克党掌握政权完全是根据苏维埃多数代表的意志。宣言中这样写道:
“政府由一个苏维埃政党手里转移到另一个苏维埃政党手里,无须经过任何革命,只通过苏维埃的决议,只通过苏维埃代表的改选就可以实现了……现在,在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以后,直到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时为止,只有布尔什维克政府才是公认的苏维埃政府。”
[89]
在这里显然设想了根据劳动人民的意志更迭政府的可能性。正如在前面提到罢免权问题时说过的那样,列宁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1917年12月)上作关于罢免权问题的报告时,谈到了这种轮流执政的可能性。在报告中,列宁明确指出,“国家就是强制,作为这种思想最完全的体现者的苏维埃”如果享有罢免权,“政权从一个政党转到另一个政党手里,就不需要经过流血,只用简单改选的办法就行了。”[90]
在前面也已经指出过,列宁是在十月革命后布尔什维克党掌握政权时这样说的。因此应该看到,当列宁主张通过行使罢免权转移权力,即主张应该保障人民有更迭政府的可能性(权利)时,理所当然,他设想了可能会出现按照主权者,即人民的意志,布尔什维克党将政权转交给其他政党的情况。
3.在社会主义社会限制自由的意义
一、限制社会自由及这种限制的局限性
如已经说过的那样,苏维埃政权公开宣称要压制剥削阶级的权利和自由。《1918年宪法》(总则)的第23条这样规定:“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以全体工人阶级的利益为指针,剥夺任何个人或集团行使各种旨在损害社会主义革命利益的权利。”[91]
在限制剥削阶级自由和权利方面,苏维埃政权最重视的是选举权。在《1918年宪法》第四部分“积极选举权与消极选举权”的第65条中明确规定了应该同时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阶层,其范围分为以下七种:
一、为牟利而使用雇佣劳动者;
二、依靠从资本中取得的利息、企业收入、财产收入等非劳动所得生活者;
三、私商和掮客;
四、修道士与担任圣职者;
五、旧警察、特别宪兵队、秘密警察的职员、皇族;
六、精神病患者;
七、由于刑事犯罪而被判决有罪者(在法律或判决规定的期限内);
据说,由于这一规定,全体居民中约有百分之十的人被剥夺了选举权[92]
不仅如此,在无产者和农民间推选代表的比例上也规定了差别,每2万5千名城市劳动者中可以选举一名苏维埃大会代表,而农民是12万5千人中选举一人(第25条)[93]。这是为了确保工人阶级的领导性。
虽然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在表现自由以及结社、集会自由上也加上了这种限制。首先是表现自由。这主要是通过限制出版自由体现出来的。对出版自由施加限制几乎是与苏维埃政权成立的同时开始的。11月8日,即在临时政府垮台的第二天,掌握了全权的彼得格勒军事革命委员会采取措施封禁了一连串刊载着以旧临时政府名义号召反对苏维埃政权的呼吁书的报纸。与此同时,还逮捕了有关人员,接收了印刷所[94]。
9日,人民委员会议发布了《关于出版的布告》,在追认了革命军事委员会采取的上述措施的同时,宣布了普遍的出版限制。《关于出版的布告》[95]在其前言部分中举出了限制出版自由的理由,认为资产阶级的报道机关是资产阶级为了毒害和搞乱群众的头脑的强有力手段。尤其是在工农政权刚刚成立的决定性时刻,不能让这种危险不下于炸弹和机关枪的武器留在敌人手里。但同时,公告又申明了实行出版限制的两个条件。
第一天指出,限制只是暂时性的。公告中这样写道:“随着新秩序的巩固,将停止对出版的一切行政处理。在这点上,根据广泛、进步的法律,出版将享有只有法庭方可追究其责任的完全自由。”
第二条是关于限制措施本身的界限:“然而,即使是在危机时刻,出版限制也只允许存在于必不可少的范围内”。
考虑到第二点——限制措施本身的界限,所以在公告中明确规定禁止发行的对象仅限于以下三种出版物:
一、“公开号召反抗或不服从工农政府者”;
二、“通过明显地、诽谤性地歪曲事实,制造骚乱者”;
三、“鼓动进行明显的犯罪性、即触犯刑律行为的出版物”。
在公告中还补充道:“对报道机关的暂时或永久性查封”“只能根据人民委员会议的决定”执行,并反复声明,这个规定是“暂时性”的、“在社会生活的各种正常条件具备时将根据特别命令取消”。
尽管这个出版限制措施是相当有节制的,但在苏维埃政权内部还是引起了严重的纠纷,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里,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和一部分布尔什维克激烈地反对这个公告。结果,在执行委员会上(1917年11月17日)通过了布尔什维克党团关于承认人民委员会议采取的措施的决议案(34票赞成,24票反对)。这个《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出版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查封资产阶级报纸的措施不仅对镇压反革命是必要的,而且对于建立使印刷、造纸资本无法成为“舆论的专制制造者”的那样一种出版制度也是“不可缺少的过渡措施”[96]。对此,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发表了不与苏维埃政府合作的抗议声明,布尔什维克的人民委员中也出现了发表辞职声明的人。
然而,上述决议在谈到引起争议的出版限制时也有难以表白的一面。可能是由于这个原因,在11月19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中声明,除了《语言》和《俄罗斯意志》(这两家报刊是立宪民主党的刊物——译注)等,“一切报刊均可自由发行”。从而再次确认了,只有反革命的报道机关才是查封的对象[97]。
继《关于出版的公告》之后,为审判出版物造成的犯罪,1918年2月,人民委员会议又发布了《关于建立出版物革命法庭的公告》。公告规定,所谓利用出版物进行犯罪是指对社会生活的各种现象进行虚假的或歪曲的报道以及违反出版法,并对此规定了从课以罚款直至剥夺政治权利的八种刑罚[98]。在这之后,面对随着和平谈判的破裂而出现的德军入侵,人民委员会发布了《社会主义在危急中》的公告,在公告中提出,封禁一切“反对保卫革命的事业、支持德国资产阶级的出版物以及企图利用帝国主义军事进攻来颠覆苏维埃政权的出版物” ,同时宣称将动员这些出版物的编辑和撰稿人参加国防工作[99]。同年12月,根据革命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建立了战时检查制度,对包含军事情报的所有印刷品和信件进行事先和事后的检查[100]。
只要看一看苏维埃政权限制出版的上述实际措施,就可以知道,出版限制的标准在实际上得到了极有限和极严格的应用。《语言》及《俄罗斯意志》等立宪民主党的机关报在革命后虽被禁止发行[101],但是像只要不用武力非法颠覆苏维埃政权,政党活动的自由就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一样,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和右派社会革命党人、孟什维克、无政府主义者组织的多种机关刊物仍可以分发和发行。可见,早期的苏维埃政权与今天的不同,它决不是简单地将反对共产党、反对政府、批评政府的言论看作是对工农政府的公开反抗,即看作是“反苏”、“反革命”的行为。从奥科洛柯夫写的《十月与俄国资产阶级报刊的灭亡》(1970年)一书中可以得知,1917年10月到1918年8月(均为俄国旧历),俄国全国至少有226种资产阶级报纸和235种小资产阶级报纸(社会革命党、孟什维克、无政府主义者、劳动派等等)合法发行[102]。这些报纸最后虽被封禁,但这同限制政党活动的情况一样,是因各个团体的非法行为而造成的。所以各家报纸被封禁的日期与时间也各不相同[103]。
作为一个例子,让我们来看一看孟什维克党报《永远前进》的情况。根据1919年2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这家报纸被禁止发行。中央委员会在当时的决议中指出,这家报纸在同年2 月的某一期上发表了《停止内战》的社论,告诉劳动人民、特别是农民,苏维埃政府把许多物资、尤其是粮食都拿给红军作补给去了。因此,作为结论,这家报纸要求苏维埃政府停止内战。决议认为,孟什维克进行这种煽动是企图让反革命军队来推翻苏维埃政权。因而决定中止该报发行,“直到孟什维克用自己的行动证明他们决心同高尔察克一刀两断并坚决保卫和支持苏维埃政权的候为止。”[104]
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这个决定中引人注意的地方是,禁止发行是作为在孟什维克改变反苏维埃政府态度之前的暂时性措施,中央执行委员会希望孟什维克改变方针。由于“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允许对苏维埃政权一切方面工作的实际批评,并认为它是有益的”,因此允许批评政府。
再看一看无政府主义者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这些报刊在1917--1923年间虽被部分查封,但就总体而言,还有几种在续发行(见表4)。无政府主义者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都是短命的特别是1920年后,其种类骤然减少。根据加涅夫的考证,在这些报刊中,多数不是由于从事反革命活动而遭到封禁,而是由于金来源的困难“自然死亡”的[105]。我们所了解的事实是,印有全俄无政府主义者共产主义者联盟和全俄无政府主义者联盟徽章的出版物在1923年到1924年还能看到,而无政府工团主义者的出版社如“劳动之声”直到1925年还在经营出版事业[106]。
反革命势力的叛乱和帝国主义列强对苏联的干涉到1920年末停止了,苏维埃政府从1922年开始实行新经济政策。但是在这个时期,出版限制不仅没有取消,反而采取了新的措施。1920年月,人民委员会议在教育人民委员部设立了检查机关——中央图书出版事业管理局。根据《中央图书出版事业管理局章程》[107],教育人民委员部的中央图书出版事业管理局在州国民教育部建立了 它的地方机构。这些检查机关的任务有以下四项:
一、对准备公开发表或颁布的所有印刷品(包括原稿、照片、图画)预先进行检査;
二、批准出版;
三、开列禁止贩卖、分发的著作名单;
四、制定印刷机构、图书馆、书店所应遵守的规则。
这个章程还禁止以下五种出版物的刊载和颁布:
一、包含有煽动反对苏维埃政权内容者;
二、泄漏军事机密者;
三、伪造事实以煽动舆论者;
四、煽动民族主义及宗教狂热者;
五、包含黄色内容者。
但对此也作了例外规定,这就是,共产党及苏维埃机关的出版物,国立出版社的出版物以及科学院纪要(只作为军事检查对象)等免检。除此之外的出版物都需要得到图书出版事业管理局的出许可。接着,在1923年2月,人民委员会议又进而在中央图书出版事业管理局设立了以检查戏剧、电影、音乐为工作内容的“演出委员会”。
1922年6月到8月,颁布了有关集会许可制、团体登记制的系列法令。同年6月12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各种结社、团体召开大会和全国会议的手续以及这些组织的登记问题的法令》规定,第一、召开全国或地方规模的大会要分别得到内务人民委员部或州执行委员会的许可(工会除外);第二,所有团体,不论是学术团体还是宗教团体都应该到内务人民委员部登记,不承认并立即解散未经登记而成立的团体[108]。关于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目的、日程、团体登记时团体的名称、目的、组织以新建团体的规章、名册等都有向内务人民委员部呈报的义务[109]。
可以认为,这些措施是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特殊历史条件了的一种专政形式。在这点上值得注意的是1922年8月俄共(布)12次全俄代表会议上作出的《关于反对苏维埃的各政党及各种势力》的决议。决议分析了实行新经济政策后一年间的形势变化,看到了反苏势力衰落的征兆,同时认为,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新条件下,反苏力改变了战术,利用“苏维埃的合法性”打进苏维埃机构,企图从内部改变苏维埃的性质。因此,这次代表会议呼吁要注意那种成为反苏势力温床的组织,尽最大努力使它们完全失去立足之地,保护并夺取出版物、学校、协会等“制高点”[110]。由此可见,对出版、结社、集会采取的上述预先限制措施是为了对付在新经济政策下苏维埃制度“合法地”垮台的危险。
下面准备特别就这些措施中的出版限制,即出版检查问题进行比较详细的研究。教育人民委员、检查机关的最高负责人卢那察尔斯基在《书刊的自由与革命》(1921年)一文中指出,在苏维埃政权的存亡面临考验的局势下,言论也是斗争,言论自由并不是无条件的。他这样写道:
“既然总还有最凶恶的敌人存在,苏维埃政权就不允许任何人都可以博带机关枪和手枪,同样,言论也是武器,国家不容许宣传出版的自由……
检查?
多么可怕的字眼!对于我们,它的可怕不亚于大炮、刀枪、监狱,甚至国家。不管是保守主义的或是自由主义的,这一切都是资产阶级的武器库,这一切对于我们来说都是可怕的。但是,我们却把作为消灭这一切的工具的刀枪、大炮、以及
我们的国家看作是神圣的东西。
检查也是如此。是的,我们甚至一点也不害怕检查文学的必要性。因为在前进的道路上还将有很多考验,天天在动摇着的广大群众还有可能在沙漠中同把他们引向目的地的向导分手,有害的思想还有可能在言论自由的旗号下,在言论自由的美丽外表下灌输到这些群众朴素、愚昧的心灵中去。”
[111]
上面这段话说明,同前面所看到的查封报道机关的情形一样,检查制度也是无产阶级专政与反革命势力(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作斗争的一种形式。
然而,检查制度虽然是被作为对反革命实行“专政”的一种手段,但预先检查的实际作用却并不仅限于此。为了能够揭发和预先制止反革命言论,除了党政机关等的特定出版物外,对所有预定发表的文字都不得不进行预先检查,而正是由于这一点,检查也就意味着对“被剥削劳动人民”的表现自由加上了一定的限制。固然,检查并不一定直接意味着剥夺表现自由。但是,是否适于发表的决定权由负责检查者主观意志决定的成分越大,人民的表现自由也就相应地受到了更大的威胁。因此,为了能够一方面尽可能地保障人民的表现自由,另一方面又得以依靠检查收到镇压反革命的效果,检查必须根据不允许主观随意性有存身之处的极其明确的标准,在非常恰当、非常严格的自我警惕的基础上进行。
在这个问题上,卢那察尔斯基的态度值得注意。他多次强调检查不得超过必要的范围,在上述文章中,他这样警告道:
“有人说,‘必须全部消除所谓言论自由等一类偏见!国家对著作的指导是符合我们的共产主义制度的。出版检查不是过渡时期的可怕特性,而是有秩序、社会化的社会主义生活所固有的。’等等。揭开这种人——这种人从上述看法中得出结论,把批评本身变成了一种检举,或变成了一种削艺术作品之足,以适幼稚的革命之履的行为——的画皮,原来是一些披着共产主义者外衣的杰尔治摩尔达(在果戈理的《钦差大臣》中出现的人物,是一个声称为了治安而殴打无百姓的警察——引者)。要揭露那些哪怕是得到一点点权力也死抓住不放、骄横跋扈、不可一世,除了以此为乐别无所长的人。”
[112]
卢那察尔斯基还预见到在将来“强大的无产阶级政权变为警察政治、强权政治的危险”。在指出必须防止这种危险出现的同时他许诺,教育人民委员部要坚持上述原则态度,同“把眼镜戴在尾巴上”寻找反革命的“一部分猴子”(出自克雷洛夫寓言)进行斗争。
在全俄艺术家第四次大会(1923年)上所作的题为《艺术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报告中,卢那察尔斯基谈到了在检查时必须具有节制的、准确的判断能力。他这样说道:
“……我们可以禁止敌对阶级对我们的宣传鼓动。在这个革命时期,我们还不能实行宣传鼓动上的绝对自由。然而,在这个问题上需要
极其慎重和
极其节制。必须熟悉艺术史和艺术上的偏向,必须了解我们的敌人。我们必须使敌人无从发挥其有害作用,并在一定阶段上使之完全绝迹。因此,我们成立了图书出版事业管理局。我要说的是,无论我们怎样把检查你作为是一种耻辱,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携带武器也是可怕的。但是怎么办好呢?我们首先还是应该带着它。将来我们会用不着带武器,但是在今天还必须如普列汉诺夫所说,做到“大家都必须能够射击”。在这点上,检查也是同样的武器。
但是,
必须出色地使用它。
对于一个个行人,
不能仅仅由于他不是共产主义者,
就用手枪射击”
[113]
实际上,“图书出版事业管理局”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相当慎重的态度。卢那察尔斯基在1927年发表的《苏维埃艺术展望》文中谈到了这个问题,他肯定了在艺术家本人参加下对检查工作进行的多次检查以及对检查工作有无过火行为进行调查的人员的工作,指出,这些工作“都为使讨厌的检查机关能够发挥作用做出了出色的成绩。”[114]
此外,检查的限制标准是相当宽容的。只要加上序言和注释等“解毒剂”,连“敌对的”作品也可以发行。卢那察尔斯基在对出版工作者组织做的《我们在文学领域中的任务》的报告(1929年10月)中,指出了欧洲资产阶级艺术“充满病菌并传染给群众”的事实,同时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为了使群众具有不被传染的免疫力,只要加上序言和注释等解毒剂就可以让这类作品出版。
“我认为
甚至敌视我们的作品也可以发表。当然这要极其慎重,并同时在该书中
加上最有力的
解毒剂。需要让我们的读者了解一切,我们不必对之感到恐惧,因为我们是如此的强大有力,以致可以利用这种本身有害的事物来推动通过文学开展的社会教育运动。”
[115]
介绍一个与此有关的插曲。1924年的第二届莫斯科艺术节要上演别列依的戏剧《彼得堡》,但遭到检查机关禁止。卢那察尔斯基获悉此事后,取消了禁止上演的决定,允许上演这个戏剧。卢那察尔斯基本人对别列依的戏剧出是持定态度的,但是他认为有后进行马克思主义的批评比禁止上演要好。并自写了个戏剧的批评[116]
虽然对于反革命的暗中活动,苏维埃政权不得已而采用了检查这种并非出自本意的对言论的限制,但卢那察尔斯基的这些言行却表明苏维埃政权是如何力图在这种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出版自由的。
二、专政形式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
但是,苏埃政权所采取的上述一系列对剥削阶级政治自由的限制有什么理论意义呢?问题在于,这种压迫形式一般是否为无产阶级专政,换句语说,是否为社会主义制度所固有或必需呢?是否是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整个过渡时期所不可缺少的呢?
前面已经说过,列宁在十月革命前曾预见到各个民族在到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多种可能性。在经历了二月革命、七月事件、十月革命的动荡和瞬息万变的形式变化之后,列宁在理论上对这种无产阶级专政形式的多样性同题又是如何总结的呢?
首先可以背定,尽管在十月革命后的俄国和西欧进行着流血的阶斗争,列宁却仍然没有否定无产阶级专政这种阶级斗争形式的多种可能性。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1920年)一文中,列宁对这种可能形式有如下论述:
“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为反对旧社会的势力和传统而进行的顽强斗争,即流血的与不流血的、强力的与和平的、军事的和经济的、教育的与行政的斗争。”
[117]
这段话,最一般地指出了无产阶级专政形式的多样性和可变性。那么,专政的各个具体形式是由什么因素规定的呢?
列宁在《无产阶级革命与叛徒考茨基》(1918年)一书中谈到了这个问题。他再次指出,“专政的必要标志和必备条件”是对作为阶级的剥削分子的“暴力镇压”,即破坏这个阶级的“自由平等”。列宁这样说道:
“究竟在哪些国家里,由于某种资本主义的哪些民族特点,对剥削者的民主要实行某种限制和破坏(全部或大部),这是牵涉到某种资本主义和某种革命的民族特点问题。”
[118]
由此可见,列宁认为,专政的具体的、个别的形式是由各个民族的革命所面临的情况的特殊性决定的。在《论我国革命》(1923年)一文中,列宁谈到了在亚洲的革命。他这样写道:
“在东方那些人口无比众多,社会情况无比复杂的国家里,今后的革命无疑会比俄国的革命带来更多的特色。”
[119]
在这点上,对现实的展望姑且不讲,就理论而言,列宁仍像在十月革命前那样,认为甚至存在着和平剥夺(或赎买)剥夺者的革命(和平过渡)的可能性(1920年发表的《政论家的短评》)[120]。
但是,在列宁看来,即使是同一个民族,专政的具体形式也是由历史演变过程的发展形式决定的。在《向匈牙利工人致敬》(1919年)的文章中,列宁指出,消灭阶级是一场长期的、艰难的、顽强的斗争。他说,即使在无产阶级专政建立起来之后,阶级斗争也不会消失,而只是“改变它的形式”[121]。
在伟大的创举(1919年)一文中,列宁也谈到了这一点。他写道:
“……无产阶级专政也是一个阶级斗争时期,只要阶级没有消灭,这个斗争就不可避免,不过它的
形式有所改变,并且
在推翻资本后的初期变成更为残酷更为独特的斗争。无产阶级夺得政权之后并不停止阶级斗争,而是继续阶级斗争,直到消灭一切阶级,当然它是在
另一种环境中,采取
另一种形式,运用
另一些手段来进行这一斗争。”
[122]
在论合作制(1923年)中,列宁谈到了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专政形式的全部性质的变化,指出,同以前把重心放在“政治斗争、革命、夺取政权等等方面”相反,现在的重心已经在转移到“和平组织‘文化’工作”上来了[123]。
专政形式在专政发展过程中的可变性——这是应该确认的第二点。
从前面已经确认了的无产阶级专政形式随历史发展而变化的观点看,苏维埃政府所实际采取的限制自由、权利的具体措施带有怎样的意义呢?
苏维埃政府在《1918年宪法》中声称,要从各个人和各个组织手里“剥夺行使旨在损害无产阶级利益的各项权利”,并规定剥夺剥削阶级的选举权。列宁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一文中也论述了这种剥夺选举权的专政形式。
在这本书中,列宁指出,“剥夺剥削者”的问题“是纯粹俄国的问题,而不是一般无产阶级专政的问题”,是“某一国家中实行专政的特殊问题,而不是专政的一般问题。”它是在“研究俄国革命的特殊条件及其发展的特殊道路”时产生的。列宁认为,“预先就担保”欧洲将来的无产阶级革命一定全都会或者大部分会限制资产阶级的选举权是错误的。他预见,在经历了战争和俄国革命后进行这种限制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它对于实现专政却不是“必需”的,这种限制不是“专政这一逻辑概念”的必要标志,不是“专政这一历史概念和阶级概念的必备条件。”[124]
列宁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1919年)上作的《关于党纲的报告》也指出,“对于剥夺资产阶级选举权的问题,我们决没有从绝对的观点来看”,“不剥夺资产阶级的选举权”“在理论上完全可以想象”。他强调,苏维埃宪法并不是提出来作为“其他国家的模范”,虽然镇压作为阶级的资产阶级是必要的,但“剥夺它的选举权和平等权利并不是必要的。”[125]
由此我们可以确认,在列宁看来,虽然剥夺选举权这种专政形式对于俄国无产阶级革命是必要的措施,但对于其他国家的革命不一定是必不可少的。事实上。东欧各国的人民民主革命就没有实行剥夺选举权的措施[126]。
然而不仅如此。剥夺选举权的这种专政形式也不是当时的苏维埃政权早就预定下的措施。正如列宁自己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一书中所说,分析十月革命前夕民主和专政的关系的国家与革命“一句话也没有提到”[127]限制选举权的问题,布尔什维克党的纲领和口号也都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因此,列宁说,专政的这个组成部分不是“依照某个政党的‘计划’”产生的,而是“在斗争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用列宁的话说,使这一措施在苏维埃政权中得到加强的,是资产阶级对作为“被压迫者的这种独立的和万能的(因为它包括全体人民)组织”的苏维埃的仇视和这种仇视的表现——资产阶级公开参加科尔尼洛夫叛乱,及其卑鄙无耻地不顾一切地反对苏维埃政权[128]。只要回顾一下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在十月革命前、特别是在七月革命前提出的革命设想,就会清楚地知道,列宁的上述言论绝非妄言。
因此,这种无产阶级专政应该与历史条件的变化一同变化。列宁认为,在俄国共产党的纲领中特别有明确记载这一点的必要。在俄共(布)纲领草案的“党纲政治部分补充”中,列宁说,为了防止对“暂时的历史必要性做不正确的概括”,必须向劳动群众说明下列事实。这些事实就是,剥夺一部分公民选举权只是针对剥削者,即针对那些违反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法,“顽强地维护自己的剥削地位并保持资本主义关系的人”而采取的。因此,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一天天地现固,随着那些客观上有可能继续作剥削者或保持资本主义关系的人的数目日益减少,被剥选举权的人所占的百分比自然也会减少”;在另一方面,“在最近的将来,外国侵略的停止和剥夺者的完全被剥夺,在一定条件下会造成这样一种情况: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会选择另外的方式来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并实行没有限制的普遍选举权。”[129]
选举权的问题是如此,那么,所谓出版限制的专政形式又是如何呢?如前面已经说过的那样,关于出版的公告曾明确宣布,对报道机关的出版限制是暂时性的,随着新秩序的确立将予以废止。在《普列汉诺夫论恐饰》(1918年)一文中。列宁还这样写道:
“对于社会主义的敌人,在一段时间内不仅可以剥夺他们的人身不可侵犯自由,而且可以剥夺他们的普选权”
[130]
这句话表明,剥夺选举权、出版自由以及侵犯人身权利都是暂时性的专政形式。
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实行的检查制度也是如此。教育人民委员卢那察尔斯基曾不止一次地谈到了这一点。例如在《书刊的自由与革命》中,他写道,“革命对于有意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和由于误解、胆小、受他人挑动面参与反革命阴谋的愚昧的知识分子和愚昧的农民取得的胜利越大”,“言论完全自由”的理想“就会这早地成为现实”。[131]
因此,也决不能用绝对的观点来看待早期苏维埃政府所采取的出版限制和检查制度这种对表现自由的限制。如果把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特殊形式的对阶级敌人的言论压制本身看作是特定社会条件下的具有历史性、过渡性的政策,那么不言而喻,随着造成对人民内部言论必加限制的各种因素的减少和消灭,这些限制也就会以更快的速度和更大的幅度被解除。不需要妨碍和限制任何人的言论权利,谁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在印刷品上发表并分发自己精神果实的那样一种自由(如果说它的实现还有困难,那也只是由于还不具备物质条件)在不远将来应为苏维埃国家的人民所享有——列宁和卢那察尔斯基的上述言论根据革命初期党和苏维埃政府的政策,展望到了这一前景。
最后来谈一谈除此以外对阶级敌人采取的最严厉的压制形式——即称为恐怖的、对生存自由的侵犯措施。在革命成功后,列宁还没有想到要对阶级敌人实行恐怖,他在革命后第十天的一次讲演(11月17日)中这样说道:
“有人责备我们,说我们逮捕人。是的、我们是在逮捕人,今天我们还逮捕了国家银行的经理。有人责备我们,说我们采取恐怖手段,把赤手空学的人送上断头台,我希望我们将来也不采取这种恐怖手段。我希望不再取这种手段,是因为我们有力量。我们每逮捕一个人,就对他说,如果你具结,保证今后不再怠工,我们就释放你。他们都照办了。”
[132]
这也就是说,在这个时候,列宁还打算实现前文已经提到过的制裁设想(只用拘留就解决问题了)。然而在实际上,苏维埃政权却剥夺了一部分阶级敌人的生存自由。但这同选举权问题一样,是在斗争过程中得到加强的。列宁在《答美国记者问》(1919年)中谈到了这个问题。他指出,在革命后,“谈不到”采用恐怖手段,苏维埃政府不仅释放了克伦斯基的许多部长,而且甚至释放了用战争进行挑衅的克拉斯诺夫。只是在剥削阶级展开了有系统的反抗后,苏维埃政权才开始对抗这一反抗,甚至采取恐怖手段的。[133]
因此,这种称为恐怖行为的镇压形式是暂时性的。1920年2月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中,列宁声明,在取得了对邓尼金的决定性胜利、占领了罗斯托夫后,废除死刑。同时,列宁指出,苏维埃政权采取的恐怖是“协约国的恐怖手段所强加于我们的”,在刚刚取得决定性胜利而战争尚未结束时,苏维埃政权就放弃了使用死刑,只要镇压剥削者的任务能够解决,“就不再使用任何非常手段”。他希望中央执行委员会会承认上述措施,用“在俄国不准采用死刑”的方式解决镇压剥削者的问题。[134]
可见,对于苏维埃政权说来,像恐怖行为(死刑)那样的镇压形式是由于特定情况才加强了的暂时的手段。
1919年的党纲进一步发展了列宁上述文章的内容。党纲明确指出,限制自由的这种暂时性不仅适用于限制选举权,也适用于其他专政形式:
“无产阶政党的任务是要坚决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同那种认为无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是绝对的固偏见进行思想斗争。同时要用确指出,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对任何自由的限制只有作为同剥削者维护和复辟其特权的企图进行斗争的暂时手段才是必要的。
随着人剥削人的客观可能性的消失,
这一暂时手段的必要性也就失了,党要为
减少乃至
完全取消这些
手段而
努力。
[135]
如上所述,从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的立场观察问题,无产阶级专政的各种具体形式是由各个民族革命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历史的、社会的因素决定的。早期苏维埃政权实行的剥夺选举权、限制结社自由和表现自由、恐怖行为等侵犯人类自由的种种具体专政形式,不仅对于整个无产阶级专政不是必不可少的,甚至对于当时的苏维埃政权也仅仅是暂时性的措施。
注释:
[1] 列宁《告俄国公民书》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216页
[2] 明茨《伟大十月的历史》第2卷,莫斯科1968年版,第1099页
[3] 列宁《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223页
[4] 明茨《伟大十月的历史》第2卷,莫斯科1968年版,第1107页
[5] 列宁《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241页
[6] 明茨《伟大十月的历史》第3卷,莫斯科1973年版,第951页
[7] 《苏联的形成与发展》74-75页
[8] 《苏联的形成与发展》71、87页
[9] 《苏联的形成与发展》71、88页
[10] 《苏联的形成与发展》89页
[11] 列宁《论“民主”与专政》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9卷,第87页
[12] 列宁《俄国共产党(布)纲领草案》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9卷,第87页
[13] 《决定集》第2卷,第43页
[14] 《决定集》第2卷,第43页
[15] 列宁《争取自由的斗争和争取政权的斗争》列宁全集中文版,第10卷,第353页
[16] 斯提普科夫斯卡娅《社会主义与自由》莫斯科1975年版,第35页
[17] 《科学共产主义》第447-448页
[18] 列宁《“苏维埃政权当前的任务”一文初稿》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7卷,第194页
[19] 列宁《罢免权法令草案》列宁全集中文版,第314页
[20] 列宁《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关于罢免权的报告》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316页
[21] 列宁《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关于罢免权的报告》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6卷,316-317页
[22] 列宁《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关于罢免权的报告》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6卷,317页
[23] 列宁《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关于罢免权的报告》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318页
[24] 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515页
[25] 《苏联的形成与发展》,第98页
[26] 《决定集》第2卷,第43-44页
[27] 芝田进午《“生的权利”与自由问题》,《科学与思想》第15号,1975年1月号,第149-150页
[28] 列宁《关于土地问题的报告》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239-240页
[29] 《决定集》第2卷,第78-79页
[30] 列宁《怎样保证立宪会议的成功》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5卷,第367页
[31] 列宁《怎样保证立宪会议的成功》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5卷,第369页
[32] 列宁《关于修改党纲和更改党的名称的报告》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7卷,第112页
[33] 《列宁关于民主与守法性的理论》莫斯科1970年版,第125页
[34] 列宁《怎样保证立宪会议的成功》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5卷,第369-370页
[35] 列宁《怎样保证立宪会议的成功》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5卷,第369-370页
[36] 列宁《关于出版自由的决议草案》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264页
[37] 《苏维埃政府法令》莫斯科1957年版,第1卷,第43页
[38] 奥科洛柯夫《关于党和苏维埃的出版物、广播、电影的文件资料集》,第58-59页
[39] 《苏维埃政权成立初期的出版事业(1917-1922)——记录、资料汇编》莫斯科1972年版,14-16页
[40] 《苏维埃政府法令》第五卷,1971年版,207-208页
[41] 《苏维埃政权成立初期的出版事业(1917-1922)——记录、资料汇编》第15页
[42] 《卢那察尔斯基》第2卷,第428页
[43] 《关于出版的主要方针及立法》第139页
[44] 《关于出版的主要方针及立法》第139-140页
[45] 《列宁的文学理论》第三版(1967年),662-663页
[46] 《决议汇编》第2卷,第76-77页
[47] 《决议汇编》第2卷,第72页
[48] 《决议汇编》第2卷,第72页
[49] 列宁《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中文版,第33卷,第27页
[50] 列宁《关于对党的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大纲给莫洛托夫的信》列宁全集中文版,第33卷,第221页
[51] 《决议汇编》第2卷,第315页
[52] 《决议汇编》第2卷,第344页
[53] 《列宁关于民主与守法性理论》第196-198页
[54] 《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第121、146页
[55] 《苏联历史(从古代到现代)》第7卷,莫斯科1963年版,第347页
[56] 加涅夫《十月革命与无政府主义的破产》莫斯科1974年版,第101-102页,108-110页
[57] 加涅夫《十月革命与无政府主义的破产》莫斯科1974年版,第113,394页
[58] 加涅夫《十月革命与无政府主义的破产》莫斯科1974年版,第15页
[59] 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步)中央委员会关于中央内部反对派问题的决议》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259页
[60] 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步)中央委员会宣言》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287页
[61] 《苏维埃政府法令》1959年版,第七卷,第391-396页
[62] 《苏维埃政府法令》1968年版,第四卷,第436-437页
[63] 《苏联历史(从古代到现代)》,第7卷,391-396页
[64] 《无产阶级专政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莫斯科1967年版,第34页
[65] 《苏维埃政府法令》1968年版,第三卷,第35-36页
[66] 《苏维埃政府法令》1968年版,第4卷,第451-452页
[67] 萨哈林《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中的一党制与多党制》,《无产阶级专政的一般性与特殊性》1967年版,第54页
[68] 萨哈林《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中的一党制与多党制》,《无产阶级专政的一般性与特殊性》1967年版,第57页。当然,文章作者在这里附注说,这讲的是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本书作者
[69] 《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第117-118页
[70] 《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第113、118页
[71] 《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第113、119页
[72] 《前卫》1980年8月临时增刊号第148-149页,不破哲三《人民议会主义》新日本出版社,1970年版,第239-241页
[73] 明茨《伟大十月的历史》第2卷,1968年版,第1110页
[74] 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中央委员会关于中央内部反对派问题的决议》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259页
[75] 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中央委员会宣言》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286页
[76] 列宁《彼得格勒卫戍部队各团代表会议》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247、248页
[77] 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512页,事情的经过请参看《世界历史》现代第一部分,岩波讲座1970年版,第393-396页
[78] 《决定集》第2卷,第14页
[79] 《苏联共产党史》第3卷,第1分册,443页,莫斯科1967年版。当然在别的地方也有与之相矛盾的记载(第442-443页)——本书作者
[80] 《苏维埃政府法令》第1卷,第33页
[81] 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中央委员会关于中央内部反对派问题的决议》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258、259页
[82] 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中央委员会关于中央内部反对派问题的决议》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259页
[83] 《苏维埃政府法令》第1卷,第200页
[84] 列宁《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关于罢免权的报告》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317页
[85] 列宁《罢免权法令草案》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314页
[86] 列宁《罢免权法令草案》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315页
[87] 明茨《伟大十月的历史》第2卷,1969年版,第1117页
[88] 请参照藤田勇《俄国革命中的国家与法》(江口朴郎编《俄国革命研究》中央公社论1968年版)
[89] 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中央委员会宣言》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283、284页
[90] 列宁《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关于罢免权的报告》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318页
[91] 《苏联的形成与发展》第90页(《人权宣言集》第284页)
[92] 《苏联的形成与发展》第90页
[93] 《苏联史(从古代到现代)》第7卷,第398页
[94] 《彼得格勒革命军事委员会记录资料汇编》第1卷,莫斯科1966年版,第130-134页
[95] 《苏维埃政府法令》第1卷,第24-25页
[96] 斯米尔诺夫《列宁与苏维埃文化》莫斯科1960年版,第84-87页
[97] 《苏维埃政府法令》第1卷,第52页
[98] 《苏维埃政府法令》第1卷,第432-434页
[99] 《苏维埃政府法令》第1卷,第490-491页
[100] 《工农政府法令、命令集》1918年第97号,1244-1245页
[101] 斯米尔诺夫《列宁和苏维埃文化》莫斯科1960年版,第73-74页
[102] 奥科洛柯夫《十月与俄国资产阶级报刊的灭亡》莫斯科1970年版,第310页
[103] 奥科洛柯夫《十月与俄国资产阶级报刊的灭亡》莫斯科1970年版,第310页 ,请参看书后所附封禁报刊名单
[104] 列宁《关于查封破坏国防的孟什维克报纸》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8卷,第426页
[105] 加涅夫《十月革命与无政府主义的破产》第387-388页
[106] 加涅夫《十月革命与无政府主义的破产》第391-392页
[107] 《工农政府法令、命令集》1922年第40号,637-639页
[108] 《苏联大百科全书》第36卷,1955年版,第396-397页
[109] 《苏联大百料会书》第36卷,1995年版,第787-789页
[110] 《决议汇编》第2卷,第390-394页
[111] 《卢那察尔斯基著作集》第7卷,第240-241页
[112] 《卢那察尔斯基著作集》第7卷,第241-242页
[113] 《卢那察尔斯基著作集》第七卷,第284页
[114] 《卢那察尔斯基著作集》第七卷,第523页
[115] 《卢那察尔斯基著作集》第二卷,第436页
[116] 特里弗诺夫《安·瓦·卢那察尔斯基与苏维埃文学》莫斯科1974年,第340-341页
[117] 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的幼稚病》列宁全集中文版,第31卷,第26页
[118] 列宁《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8卷,第238页
[119] 列宁《论我国革命》列宁全集中文版,第33卷,第435页
[120] 列宁《政论家的短评》列宁全集中文版,第30卷,第328页
[121] 列宁《向匈牙利工人致敬》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9卷,第352页
[122] 列宁《伟大的创举》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9卷,第382页
[123] 列宁《论合作制》列宁全集中文版,第33卷,第429页
[124] 列宁《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8卷,第237页
[125] 列宁《关于党纲的报告》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9卷,第157、158页
[126] 《科学共产主义》第200页
[127] 列宁《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8卷,第237页
[128] 列宁《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8卷,第253、254页
[129] 列宁《俄共(布)党纲草案》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9卷,第100页
[130] 列宁《普列汉诺夫论恐怖》列宁文稿中文版,第3卷,第12页
[131] 《卢那察尔斯基文集》第七卷,第240页
[132] 列宁《在彼得格勒工兵代表苏维块和前线代表联席会议上的演说》列宁全文版,第26卷,第275页
[133] 列宁《答美国记者问》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9卷,第471页
[134] 列宁《关于全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列宁全集中文版,第卷,第295、296页
[135] 《决议汇编》第2卷,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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