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马克思主义:赞成与反对》(1980)

第二章 辩证的哲学研究方法



  人们往往不愿承担风险,所以总是避开辩证法这个令人感到棘手的问题,立即去探讨马克思主义最直接最深入考虑的资本主义问题。但我认为这种作法是一种错误。关于世界的一切见解都表达了某些哲学前提,即使不是明确地说出,也是含蓄地表示;而这些见解最终的强处或弱点,往往正是处于这种半含半露的状态中。马克思主义的情况尤其是如此,因为它自觉地建立在一种哲学基础上,这种哲学的概念和用语,象一根红线贯穿于马克思主义的著述之中。

  于是,从考察辩证法来开始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最重要的理由就是,我们必须熟悉与马克思主义思想密不可分的用语——这个任务之所以愈加必要,是因为辩证法的用语一般人都不熟悉,甚至当代大多数哲学家也不熟悉。查阅现代哲学杂志,尤其是美国和英国的哲学杂志,很少见到“辩证法”这个词,而对“辩证法的”问题的论述则更为罕见。的确,除了少数几个欧洲的哲学家或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完全摆脱了这种主要倾向之外,整个这方面的研究都不再是严肃认真的了。

  因此,从辩证法开始的另一个理由是要向有些人对辩证法加以说明,因为这些人认为辩证法的用语令人莫名其妙,而且空洞乏味、复杂费解。当然我并不认为这种说法是对的。因此当我力图加以阐明时,我认为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使用这种叫做“辩证法”的特殊用语和独特观点。——这些问题用比较常规的哲学方法来看待和处理仍然是探究不出、解决不了的。

  同时,我也希望表明辩证研究方法的限度及范围。如果能对初学者说明辩证法,对哲学家论证辩证法的有效性,那就一定能使辩证法得到拯救,免受一些人的滥用,因为有的人用辩证法的术语来作为表示虔诚的证明,还有的人炫耀辩证法的词句以显示权势〔校订者按:原文中此句最后一词是authority,译为“权威”更妥〕。因此我一开始就表示,在我的态度中既有赞成,也有反对。我相信,随着我们继续进行论述,我所指出的这两个方面都会清楚地显示出来。


  如果我现在就能直接从阐明辩证法着手,那将会是有益的。但是现在我不能,原因就在于辩证法没有一个单一确定的意义,而马克思主义中所包含的辩证法更是如此。所以我不得不从规定我们这个主题的定义着手,采用循序渐进的步骤,先把各种近似的定义加以对比,然后慢慢地缩小其范围,最后确定什么是马克思的辩证法,什么不是马克思的辩证法。

  “辩证法”这个词溯源于希腊文中表示对话的一个术语,指互相交换意见、反复不断追问,直到把概念弄明白为止。在各种不同的辩证法的核心中,我们都发现继承了那种不断询问、与对立的知识材料积极交锋的内容。柏拉图借苏格拉底这位古典哲学中辩证方法的伟大倡导者的人称和口吻,对这一点作了令人难忘的描绘。[1]

  就马克思主义而言,辩证讯问过程的这种希腊语涵义的遗产表现为对知识本身的一种“能动主义”(activist)态度。马克思的哲学研究方法强调生产知识,而不强调被动地接受知识;也就是强调研究工作既要去发现知识,也要去形成知识。因为马克思的辩证法坚决认为,知识不是赠与的,而是取得的;它认为在希腊人所说的实践(或行动)与理论(或思想)之间,在“做”和“想”之间,有一种深刻的并且真正是不可分解的联系。[2] 于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我们业已附带指出这是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的信念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其根源就在于辩证法坚持,“哲理”只能由某种活动来认可和证实,现实并非仅仅“是”什么,而是我们使它成为什么。

  这种能动主义的方针是马克思主义的力量和困难两者的共同根据所在,这一点我们将在下一章中谈到。但首先我们应该进行探索,以便理解辩证的事物观不同于非辩证的事物观的形式。在这里我们应当注意到辩证思维的另一个希腊来源,这就是所谓人不能两次走下“同一条”河这个问题的著名首创者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所举例阐明的思想。从这种观点中我们可以引申出辩证法的第二个基本思想,这个思想既难以理解,又极其重要。这就是:全部现实的最终和不可削弱的本性是运动而不是其它;把事物描述为静止的或无变化的就是无视或违背了事物的本质特点。

  我们立刻就要看到这种概念会导致一些重要的结论。但我认为暂且留在我们研究的这一早期阶段上是有益的。因为在这种把内在变化看作是现实的根本性质的思想中,我们已经既能发现辩证法的长处(非辩证法所不具备的洞察力),也能发现辩证法的一种局限性。

  这种长处是一目了然的。赫拉克利特的宇宙观,由于强调万物的变化,打击了西方那种直观式理解现实的思想,而跟我们的性格、我们对事物的理解相适应。〔校订者注:此句译文有误,应译为:“赫拉克利特的宇宙观,由于强调万物的变化,契合了西方人的思维,从直觉上就符合现实,跟我们的性格、我们对事物的理解相适应。”〕但当我们试图对这种直觉上正确的对事物的把握加以系统的考察时,困难就产生了。这时我们发现,赋予我们的想象力以一种辩证观点的这种变化特征,对于我们的认识能力来说颇显得难以对付。即使对变化加以设想是自然的,但对于变化进行“思考”却是困难的。对赫拉克利特的河流,从不动的无限瞬间的角度来论述,要比从单一的流动轨迹的角度来论述容易得多。因此在我们转向哲学论述时,我们发现自己很自然地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宇宙停止了它的一切过程(就象一部电影有许多画面一样),以便能使我们把事物当作在空间和时间中真正停止不动那样去加以考察。

  这样,如果说关于存在的辩证“见解”和我们的心理过程之间有一种自然的共鸣,那就很难对这种见解用理智加以检验。在我们心智的想象性能和推理性能之间的这种分辨中,我认为有一个能深入考察辩证法问题的重要见解。这种见解已经使人明了,辩证的研究方法使人可以洞察事物可能有的本性,而从非辩证观点的角度看来,则堵塞了深入洞察这种本性的道路。它也使人明了,我们所获得的这种见解,经过通常的研究步骤能够很容易地加以使用。对这种见解用理智加以检验却是困难的。〔校订者注:此段译文有误。应译为:“所以,如果说关于存在的辩证‘见解’和我们的心理过程之间有一种自然的共鸣,对这种见解用理智加以检验却是困难的。我认为,辩证法的问题就在于我们心智的想象性能和推理性能之间的这种分裂。很清楚,辩证的研究方法使人可以洞察用非辩证观点看不到的、事物可能有的本性,但同样清楚的是,很难通过一般的探究步骤把我们借助辩证方法获得的洞察转换成有用的东西。”〕


  认为宇宙具有内在变化的这种观念,为我们下一步给马克思的辩证法下定义提供了准备。现在我们应该从希腊的本源转向黑格尔的著作,无须再去研究那些曾对马克思本人以及马克思辩证法后来的发展产生过巨大影响的哲学家。〔校订者注:此句译文有误,应译为:“现在我们应该从希腊的本源转向黑格尔的著作,黑格尔毫无疑问是对马克思本人以及马克思辩证法后来的发展产生过最大影响的哲学家。”〕

  黑格尔的思想渊博而深奥。他对有和变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广泛的详细阐述;这两个概念通过全部自然和历史,在一种自我超越的广泛过程中展现出自身,这个自我超越过程就叫辩证法。马克思深受黑格尔体系的博大和内在的能动性之影响,虽然并未受黑格尔体系认为逻各斯(Logos)或纯思想(Pure Thought)占首位这种看法的影响。马克思把黑格尔说成是“这位大思想家”,同时又强调他自己关于辩证方法的观念是以物质事物的世界为根据,而不是以思想世界为根据。[3]

  在下一章中,我们将考察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观念。但是,尽管马克思把黑格尔的辩证法颠倒过来,但他还是保留了黑格尔辩证法观的中心思想。这就是认为变化不仅在于位置转移,增大或变小的运动,而且在于质的改变。而这种质的改变又不是产生于“力量”对无自动力事物的撞击(这最终仍然是以静止的现实观为基础),而是产生于黑格尔称为矛盾(Contradiction)的那种包含在事物“内部”的普遍变化性。

  因为矛盾的概念将在这一章中占据很大的篇幅,也因为这个名词对于一般哲学家而言具有很大的困难,而对于用来为马克思主义本身服务又有同样巨大的吸引力,所以我们必须仔细考察这个用语。在一般讲话中,矛盾这个名词有着明确的含义:两个论断中如果一个否定了另一个,我们就不能使这两个诊断都适用于某件事物。例如我们不能在同一瞬间说同一块石头既存在又不存在。或者,如果我们硬是要作出这样的诊断,那我们就丧失了进行所谓“合理”论述的任何可能性,因为那时人们就可以对任何互不兼容、互不一致的事物作出诊断了。所以,宣称矛盾是不合理的,就是为互相理解和论述推理制定一条规则。

  然而,这一种逻辑的矛盾(Logical contradiction)并不适用于辩证法的那种矛盾的意义。在辩证法中,矛盾这个名词并不是指对静态事物的存在同时既肯定又否定;相反地,它是指那些被认为是构成现实本身实质互相冲突的基本过程本性。我们可以借助黑格尔的另一句名言——“对立的统一”(the unity of opposites)——来粗略地说明这种“矛盾”的含义是什么。所以,“矛盾”的意思是:现实中的一切都是变化的,因为按其最深处的本质而言,现实的一切都由互不相容的力量暂时共存和不断解决所构成。这样,“有”这个基本概念本身就包含着“非有”的意思;而从对立面的这种结合中就得出对它的解决,即“变”,这个“变”也包含着类似的矛盾和解决。

  我有意暂时对这个说明不作明确的发挥和探讨,因为这是我论证的一个重要方面,即现在以直观的水平来理解这种“矛盾”观念的涵义,以后我们将进一步考察这个问题。但同时我们也能看到,在一般辩证法观和马克思主义在历史中发现的趋势之间存在着共同点,这是在黑格尔所理解的充满矛盾变化观念和马克思主义历史分析的那种具有破坏性,又具创造性的逐渐显露的核心观念之间的共同点。所以,马克思主义虽然不是一门“哲学”,但它却受其哲学前提的强大影响;它的辩证法的优点即使不完全决定其社会观,至少也是制约了其社会观的。


  矛盾观念是辩证哲学的关键,它使那些从另一种观点看来是无法分辨或根本深究不到的问题鲜明地显示出来。我们将会看到,矛盾这个概念使我们能了解社会中的“有”和“变”,也就是能够了解历史。但是,矛盾的观念也提供了个较简单的说明:它使我们能看出那些用非辩证眼光看来似乎是简单或独立的思想或实体之复杂和相互联系的性质。

  黑格尔在他论述主人和奴仆这两个用语时,给我们举出了一个关于这种阐明力的著名例证。他指出,主人这个概念本身暗含着体现为奴仆这样一个概念的对立面,奴仆即受主人支配的人。若没有其中之一者的概念,我们就不能形成另一者的概念,虽然每一个概念“本身”都是另一个概念的矛盾(用黑格尔的术语来说是“否定”)。[4] 注意矛盾概念的这种用法并不是论断主人既“是”又“不是”,如果这样论断,就会使我们陷入象那番关于石头的论断一样的荒谬境地。其实这里的要点在于,主要是只有用其对立意义或否定概念才能加以规定或说明的存在物。没有奴仆也就没有主人,反过来说也是如此。

  从这种辩证观所得出的对存在的理解,必然比非辩证看待事物的观念所得出的理解要复杂一些,含义也较为多方面。这是一种把对象理解为存在于一个彼此交互作用的“有联系的”背景之中的观点,黑格尔又从中构造出了一个完整的认识理论。但是,若是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就会离开我们的主要目标。所以在这里只要指出下面这一点就够了:矛盾的概念为马克思对社会领域进行社会分析提供了哲学基础。因为黑格尔在主人和奴仆的例子中所描述的那种相互决定的关系,马克思在考察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时,也发现了类似于黑格尔所确定的那种内在矛盾,但马克思在这里所发现的内在矛盾,具有相当多的政治和历史含义。这是一个我们将要在第4章中再进行研究的问题。[5]

  然而,对世界进行辩证考察所揭示出的联系复杂性,还只是矛盾观念的一点静态应用的表现。更接近于马克思主义对这个术语的用法的是矛盾观念应用于社会领域所特有的波动和变化方面。这里,在其联系复杂性方面相当于一个“概念”的范畴是“过程”,即一连串的事件。以辩证的眼光来看,我们可以说某些过程是“矛盾的”,因为这些过程的逐渐开展既对其本身的完成起促进作用,同时也起破坏作用。

  可以举了一个例证来说明这一点。在马克思自己的著作里,矛盾这个概念在分析资本主义本身的广泛社会历史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因为具备了矛盾的概念,我们就能够认识到,资本主义的历史趋势,就其产生于并反映着这个制度的矛盾性质而言,是有某种辩证“逻辑”的。也许,这类自我否定趋势中最著名的就是马克思在资本主义制度的主要从属过程中所发现的趋势,即这个过程的资本累积。如马克思所描述,资本主义出于其本性,必然追求扩张,其扩张的途径或是通过商业的发展,或是靠寻求增加利润的新手段,或是开展财政金融业务以增加货币资本。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为扩张而斗争是资本主义这一历史时期发展演变中的一个必要的、无法摆脱的因素。但同时,这种扩张的作法又不断地毁坏这庞大制度的生命力。例如,经营发展的必要性造成了“无政府”竞争的状况,这种无政府状况以危机威胁着这个制度。对利润贪得无厌的渴求,驱使营业体系采取在短期内增加利润的作法,但这种作法却在长期内消减了利润。财政金融的控制操纵,导致或扩大了经营混乱。

  在我们考察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社会分析时,将要研究这些复杂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现在所需要了解的是,这种分析指出,资本主义的过程不仅受它的种种“问题”所困扰,而且受其“成就”所掩盖下的问题所困扰。这样,辩证的观点通过其关于矛盾的核心概念,就揭示出了社会事件的联系,而用别的观点来看,这些事件似乎只是偶然联结在一起而已。

  但是,我们在结束对辩证观的种种长处的探讨时,最好提出两点告诫。第一,社会过程内部存在冲突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确定这些冲突就是矛盾。社会界跟自然界一样,也是充满了对立的力量,这些对立力量中的大多数并不比两个粒子的偶然或两种意愿的相互抵触更具有“矛盾”的性质。矛盾是指那些对特定过程或实体既有必要同时又起破坏作用的对立面。这样一种区分,我们在考察辩证法在历史方面的应用时将会再次遇见。

  因此,进行辩证研究的工作并不是要大肆宣扬矛盾的无所不在,而是要在某个社会过程中存在具体矛盾趋势时去加以认定。在开始用辩证观点考察问题时,这并非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两个辩证法学家考察同一种社会的状况时,在哪些概念或过程中适于寻求矛盾这个问题上,可能各执己见、互不相同;或者在这些方面取得了共同见解之后,又可能在其矛盾因素的性质问题上产生分歧。总之,辩证法开辟了一个看问题的视野,提供了一面观察社会的透镜,但它并不能预先决定在社会中发现什么。这些责难特别适用于某些马克思主义者用辩证法术语来肯定那种本身尚需要论证的问题的作法。随便使用矛盾这个名词,来表示那些既对保持一种社会过程是必需的,也对破坏这一社会过程起决定作用的尚未证明的冲突,那就会使辩证哲学流于一种纯粹的辩术,从而丧失其真正的力量。〔校订者注:此句译文有误,应译为:“随便使用矛盾这个名词,来表示那些尚未被证明既对保持一种社会过程是必需的,也对破坏这一社会过程起决定作用的冲突,那就会使辩证哲学流于一种纯粹的辩术,从而丧失其真正的力量。”〕

  第二点告诫是,辩证的研究方法本身,不能说明那些使矛盾趋势展现出来的事件的实际结果。即使辩证观念能够使人准确无误地在任何社会形势中认定矛盾的力量,但它们不能说明这种矛盾借以对社会制度产生影响的一系列事件。例如,认为组织规模庞大的企业出现既是资本主义发展的顶峰、又是导入社会主义的契机的这种见解,并没有说明大规模企业发展起来的独特途径,或者这种企业对资本主义不断发生的“新陈代谢”过程发挥影响的特殊方式,或说明这种企业的技术和组织可以用何种确定方式成为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确实,这些问题使马克思主义者之间所产生的分歧,和非马克思主义者之间的分歧一样严重。

  可见,辩证观念能使人洞察各种相互联系,但不能使人看出因果性的联系。它提供一种启发性的——诊断性或揭示性的——研究方法,但是不能提供贯彻这种方法的具体手段。那些用非辩证观点看来可能仍然是神秘莫测的问题,现在已经揭示出来,可以得到探讨,但这类探讨所可能得出的结论却不是这种辩证观念本身自然而然规定好了的。

  尽管矛盾的中心概念具有阐明事理的力量,许多批评辩证哲学的人还是认为它是一个问题;在往下论述之前,我想对这个问题作稍微深入一点的探讨。

  我认为,其所以产生困难,是因为许多批评者继续按亚里士多德的方式,从逻辑的意义上来解释“矛盾”,即A的矛盾是非A。这就很容易把辩证法的运用贬低为违反情理和意义混乱,如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爵士在《推测和反驳》(Conjectures and Refutations)及其它文章中所表明的那样。但那并不是矛盾的涵义,矛盾的意思就是以相互联系的观点来看待世界。主人的逻辑矛盾(或曰“对立”,或曰“否定”)不是奴仆,而是“非主人”,这个“非主人”可能是或者也可能不是一个奴仆。但是,主人的相互联系的对立面则的确是奴仆,因为只有针对奴仆这个“排斥性”用语,才能规定主人的意义。保罗·迪兴(Paul Diesing)对这种用法作了清楚的说明:

  “说两个概念是辩证地联系着的,这就表示,若阐明其中的一个就势必要注意到另一个作为已被前者含蓄否定或排斥的对立概念;也就是说,人们发现这个对立概念是第一个概念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所要求的(作为先决条件的);真正的理论问题是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相互联系问题,而真正说明的问题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二者间的相互关系问题。”〔校订者注:此段译文有误,应译为:“两个概念是辩证地联系着的,如果要阐明其中的一个就势必要注意到另一个已被前者含蓄否定或排斥的对立概念;如果人们发现第一个概念的有效性和适用性要求(预设)了对立概念;以及,如果人们发现,真正的理论问题是两个概念之间的相互联系,真正的描述性问题是决定两者在具体情况下的相互联系。”〕

  波普尔等人对“正题、反题、合题”这种论证方式提出了责难,对于这种责难也同样必须从关系的角度来考虑。波普尔轻而易举地表明,某个正题不能产生作为其逻辑对立面的反题。然而,如果把一个正题看作是一个需要从相互联系角度来理解的过程,而不仅仅看作是一个需要肯定或否定的观点,那么这个正题就的确可以产生一个反题(或矛盾)。这里要附带说明一下,无论是马克思还是黑格尔,都从来没有使用过“正题、反题、合题”这样的表述法。我们认为这个说法是费希特(Fichte)创造的。

  的确,对于马克思的辩证法观,最伤脑筋的问题就是必须考虑那种肯定自然界本身中有矛盾的说法是否合理。人们可以把一种辩证的性质(也就是内在固有的变化和矛盾的性质)作为一种毋庸置疑的基本假定归之于一切现实。不幸的是,这就把矛盾的概念变成了一种同义反复(tautology),使它只具有启发的作用而不具有实用的价值。因为,既然假定自然界的一切都是矛盾的,那么,指出自然界中各个具体成分的矛盾性质,是不能获得任何东西的。

  所以,问题是要努力把作为自然界普遍性的矛盾与作为特殊自然过程或社会过程的确定属性的矛盾区分出来。我认为这里的出路在于那些能在其中发现矛盾的统一体(unities)的观念。统一体是由我们的心智引入现实的概念。宇宙本身完全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包含多不胜数的冲突和不具有统一性的相互作用,除非我们凭知觉和理智来创造这样一种性质。例如,枪炮发射时的冲击波和后坐力,只有在我们把叫做“冲击波”的粒子运动同称为“后坐力”的质量反应联系起来看时,才是一对“矛盾”。如果没有我们理智的干预,冲击波和后坐力就不会联结在一起,而只不过是宇宙中无限个同时发生的事而已。当然,我们可以把冲击波和后坐力说成是一对“矛盾”,但这种说法并没有阐明自然界的过程,而只是表明了我们的心智想把事物统一起来的意向。

  在我们转向社会领域的时候,这种统一体才具有现实的重要性。我们可以把宇宙想象为一群粒子的集合,若没有这些粒子,宇宙就不再成其为宇宙,但我们不能这样来想象社会。如果没有社会的、政治的、知识的、经济的以及其它的统一体,社会领域就毫无意义。于是我们不得不以截然不同于在自然界中确定统一体的种种形式,在社会存在的领域中去寻找统一体〔校订者注:此句译文有误,应译为:“于是我们被迫在社会存在所构成的王国中去寻求统一体,其迫切性与我们在自然界中寻求统一体时截然不同”〕;而在创造各种不同形式的社会统一体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这些统一体所包含的矛盾因素。于是辩证法就以物质领域所没有的那种天然形式运用于社会领域。

  最后一点,黑格尔防止了关于矛盾是否存在于自然界这个问题的产生,因为他假定思维和现实在一个预先存在的“逻各斯”中有共同的根据。所以在黑格尔那里出现了思维和存在的同一,这就使得矛盾的概念可以遍及现实的一切,而又不会陷入我们所提到的那些困难。正是由于马克思和他的后继者抛弃了黑格尔思想的这种唯心主义基础,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才面临着如何说明辩证思维和自然过程的相互关系的问题。[6]


  现在,我们探讨的重点,转向辩证法的最后一个定义。在此以前我们所着重研究的是:从理论与实践相互依存的方面来“能动主义地”寻求知识;洞察急遽变化的现实“眼力”;以及认为社会存在的范畴和过程内部是有矛盾的这样一种观念。这一切就是马克思主义所赋予辩证法的意义。现在我们必须再补充说明那与探求真理有关的最后一个方面的意义,即作为进行研究的方法的意义。

  辩证法对方法论所作出的独特贡献,就是它在形成概念的问题上的做法。马克思本人在《大纲》(Grundrisse)中为我们提供了关于这种方法的堪称最杰出的范例。当时他问题道,我们能够怎样形成政治经济学所要运用的种种概念。他写道:

  “从实在和具体开始……,因而,例如在经济学上从作为全部社会生产行为的基础和主体的人口开始,似乎是正确的。但是,更仔细地考察起来,这是错误的。如果我抛开构成人口的阶级,人口就是一个抽象。如果我不知道这些阶级所依据的因素,如雇佣劳动、资本等等,阶级又是一句空话。而这些因素是以交换、分工、价格等等为前提的……因此,如果我从人口着手,那么,这就是一个混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我就会在分析中达到越来越简单的概念;从表象中的具体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于是行程又得从那里回过头来,直到我最后又回到人口,但是这回人口已不是一个混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而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总体了。”[7]

  乍看起来,这套程序是够清楚的了,它从外在的表面现象追溯到这些现象的基础因素,随后再在内容充实得多的情况下,对原初的材料进行一番重新构造。当我们探求以实现这种方法论主张的方法(关于上升到抽象或返回到具体的每一步骤的具体指示、运用细则、实施指南)时,困难就产生了。因为那时我们发现在每一个阶段都必须作出极其重要的决策——决定要探求哪些抽象的因素,把“决定性的”联系和偶然性的联系区分开来,确定分析或重建的过程,判断最后结果的有用性如何。例如,我们用什么标准来决定,人口最初应该分析为是由两个社会阶级所组成,还是由三个或更多的社会阶级所组成?我们又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把劳动分解为几个要素“规定”是准确的还是不准确的,是完整的还是部分的?如果要捍卫辩证方法论的效果,驳倒来自经验主义或其它论点的攻击,就不能回避这类问题。[8]

  于是,象从前一样,辩证的研究方法对于发挥想象力是能获得丰硕成果的,但对于精确的分析来说却成效甚微。作为它所能提供的这种见解的一个例证,我们应该举出马克思对“个人”——这是许许多多非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科学家所集中分析的主题——的深刻分析,他说个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the ensemble of social relations)[9]。个人的具体本质究竟是什么、看起来可以很容易说成是一个“混沌的表象(Chaotic conception),除非我们透过这单个的存在,看到其社会根源,然后再把个人重新构造为一个置身于特定社会的社会力量中并体现了这种力量的人。同时,从关于个人的朴素观念到他或她的社会规定、然后再返回来的这两个过程仍然没有明确规定,结果两个辩证方法论者对于最终结果就很可能得出两个不同的“丰富的总体”(rich totalities)——例如,一个人强调性别差异的社会经济根源,另一个人则着重于同一现象的社会心理根源。一种观点认为妇女最本质的方面是被剥削者,同时也具有女性的特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妇女最本质的方面是女性,同时也遭受剥削。

  在探求经验知识的各种方法中,无疑地,都有不可避免的武断成分。我们至多只能给我们可以遵循的程序硬性规定某些规则,把这种武断成分减少到最低限度。例如,这类规则之一是普通逻辑的规则——即对辩证思维和非辩证思维都同样适用的规则。我们已经知道,辩证法断定有矛盾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违反那禁止我们同时既说“是”又说“非”的简单逻辑规则。

  另一条规则是科学的规则,这条规则要求我们所遵循的方法必须由某种既定程序准则来保证。在这方面,马克思的辩证法也跟其它各种认识方法一样坚持其自身程序的“科学”性质,但是它在给科学下定义的方式方面与其它认识方法不同。

  今天,通行的观念是把科学看作是一种获得关于世界的信息的方法,即一种可以粗略地说成是表述可容反驳的假说的方法。毫无疑问,社会科学是非常缺乏这种理想的规格的,但这不是我们在这里感到兴趣的问题。因为马克思所首创的科学观念并不在于要设想出种种经受得住检验的假说,而在于完成一种不同考虑的任务,即透过表面现象的屏幕而达到内在隐藏的本质的“科学”真理。马克思写道:“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10] 这种看法与持非辩证观点的社会科学家们的看法不同,这类社会科学家根本不注重什么本质,实际上他们也不承认本质这个词。

  所以,辩证的社会科学观所提出的解释任务,非常不同于现代“实证主义”的解释任务[11]。实证主义的科学家也能透过现象的表层,以“规律”或范例的形式达到潜在的真理;但他的任务只是通过偶然的失调来发现那些可以潜藏在自然界中的规则“不是本质”。与此相反,辩证的考察者则力图透视出由社会所迫使我们产生的系统的畸变,从而获得矛盾关系之类的真正本质(不仅仅是规则)。

  这类畸变——宗教的、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以我们几乎察觉不到的方式影响着我们的视野。因此,持辩证观点的社会科学家的首要任务是使我们了解我们产生系统的错误认识的情况和性质,这样我们就能辨明本质,而不致被现象所欺骗。关于这种科学任务的辩证主张,当然是着眼于社会知识的有联系的、矛盾的性质,这种见解与非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显然不同,因为后者着重的是“事实”,而不注意背景环境。

  这是一种强有力的科学观念,至少在它完全适用的各种社会现象领域中是如此。确实,马克思主义对社会思想的全部贡献,主要是基于它力图透过现象的帷幕去发现事物的潜在本质,去发现那作为现实的“真正”基础而不是现实的外在表面形式的关系网络。所以,辩证方法论所反对的目标是幻想或妄想,而不是简单的无知。马克思对“科学的”这个词的直接用法,比在其它任何情况下都更多地是针对他所说的“庸俗”社会观的。

  不过,这种具有洞察能力的方法仍然有某种缺陷。这是我们在前面业已指出的同一种缺陷,即缺少一种能把有效的程序从无效的程序中分离出来的规律,一种使我们能把某些辩证结果作为虚假东西加以抛弃的检验手段(尽管获得这种检验手段确实很困难)。辩证方法论的研究方法,要我们估计它的结果,除了使用传统科学或普通逻辑的检验手段以外,仍然别无它途。

  结果是马克思主义对当代的实证主义科学感到困难〔校订者注:此句译文有误,应译为:“结果是,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实证主义科学的关系十分难堪”。〕。它嘲笑大多数社会科学奉为信条的“明显的经验主义”,辛辣地把这类社会科学说成是只会收集和核对事实,却不能发挥理论见解,以阐明这些事实的意义和内在联系。这的确是十分正确的。但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事件进行分析判断时,也总是不得不把它的结论让我们所知道的唯一检验程序来验证,这种检验程序也就是以实证主义为方针的经验方法的程序。

  这里可以用一个例证来加以说明。马克思有两个最为人瞩目的论断,都是根据他对资本主义矛盾的辩证分析得出的。其一是关于资本日益大量集聚的趋势,二是关于人们日益成为附属的雇佣劳动者的趋势。这两个诊断都已经为历史所充分证明(下文将对此加以论述)。然而这两个见解的“正确论证”却完全借助于一般的经验考察和检验方法。现在,我们再举出一个辩证法见解的例子,即认为大规模企业的产生也为社会主义创造了结构框架。对这个矛盾直到现在既没有确证,也没有反证。但在获得这样一种检验之前,即使是马克思主义者也很难把这种种见解说成是“科学的”,也就是说它深入洞察了事物的本质,因为我们不知道这究竟是不是事物的本质。可见,辩证方法论虽然对科学所要揭示的真理提出了一种令人注目的新见解,但没有给我们提供验证它应用结果的辩证检验手段。


  现在且对我们的论述作一番回顾,并冒昧地得出一点结论。匆忙地总结一下前文,我们看到辩证法可以用虽有联系,但终究不同的方式来加以说明:辩证法是探求知识的一种态度,是强调存在具有不断变化的绝对基本要素的一种关于存在的观念,是揭示社会实体为“矛盾对立”统一体的一种关于社会实体的观念,是把概念作为“许多规定的丰富总体”而加以形成的方法,这种概念之获得是通过解释性的科学研究途径,而不是通过纯经验的科学研究途径。

  显而易见,辩证法的这几种不同的意义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它认为宇宙万物具有变化的和矛盾性质的种种观念,是对于现实本性的设想。它对于研究方式采取一种能动的态度并有一套方法论的程序,要求按辩证法的设想来研究自然。除了这些定义外,还有另一种辩证法的表述形式(这主要限于马克思本人的著作)——寻求一种预定要揭示其主题的现象和本质的独特描述方法。[12]

  在我看来,辩证哲学这种种不同的方法和意义都以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应用情况证明了它是一种思维方式,说明了它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贡献。也很明显,辩证法的所有这些用法本身都带有明显的局限性。把存在看作是具有内在变化性的这种辩证观念,直觉地看来颇引人入胜,但理智地看来则难以捉摸。把矛盾确定为社会现实的一个要素,这固然给人们提供了对社会进行剖析的新的可能性,但并没有告诉我们用什么办法去确定这些矛盾是什么。辩证方法论述还没有找到一种途径,能把它那种形成概念或表述科学任务的启发性方式,同它继续依靠非辩证手段来检验其概念或其应用科学的有效性这种作法协调起来。

  于是,所面临的问题是我们能否说明辩证法的这种奇特的两面性:既丰富又贫乏,既有益又无用,既强大又无力。我认为,如果我们回想一下我们在一开始时就指出的那种对立,就可以得到说明。这种对立是:辩证法能够启迪我们的想象力,但对我们的理智却毫无效用。我们现今在辩证法的许多应用事例中所反复看到的这种根本分歧,说明了这种对立不是偶然的,而是反映了一种认识现实的方式的深刻特性,这种特性与通常的“思考”或“认识”绝不相同。

  思考或认识是复杂的“活动”。我们努力通过概念来把握或世界时要大力依靠智力活动,这种智力活动至少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智力活动的内容是,形成一套由自己或第二手材料得来的常识性知识,这套知识使我们能娴熟地处理日常生活,使我们“知道”石头落下和树木生长的这种常识性思维体系,为我们确定因果性、偶然性、同一性之类哲学名称的那些较抽象的规范和推论构成了基础。

  这种智力活动方式,对于我们能够生活在世界上,或能够向自己或对别人“说明”世界,是必不可少的。然而我们对获得这种知识的过程了解得非常之少,只知道这种知识是煞费苦心慢慢地累积起来的。而且,尽管常识性知识对我们的思维产生控制作用,我们从各种文化的比较中也可以了解到:对事物的“常识性”说明,在不同文化中大相径庭;世界可以有许多不同的“自然而然”或“不言自明”的现象。

  不过,在社会化的一般过程中所达到的常识普及,并不是我们所依靠的唯一认识过程。还有另一种强有力的智力活动,是按照我们称之为逻辑的那些句法和词序的规则来进行的。当我们进行思维的活动时,我们通常要借助于这些规则,以便使我们确定哪些相关的话语合理或正确,哪些相关的话语不合理或错误。

  正如皮亚杰(Jean Piaget)以其独创的试验所表明,这些形式逻辑的步骤也必须学会〔校订者注:此句译文有误,应译为:“这些形式逻辑的步骤必须通过学习才能获得”〕[13] 儿童不知道全体就等于部分的总和,或者不知道,如果A大于B,而B又大于C,那么A则一定大于C。这样的关系是透过学习才掌握的,而且往往要花费巨大的努力,有时还会出现很糟糕的情况:我们知道有些人不会“合乎逻辑地”思考。

  现在,关于逻辑思维(不一定是亚里士多德的逻辑)的有趣之处是,一旦掌握了逻辑思维,逻辑的规则也掌握了我们。学会了同一律或转移律,就不能不承认它们。说谎——故意歪曲所见所闻——比据理驳斥完全诡辩的真实性,的确要容易得多〔校订者注:此句译文有误,应译为:“的确,说谎——故意歪曲所见所闻——比坚决否认一个正确的逻辑推理要容易得多”〕。我们刚才已经说过,这种逻辑是必须学会的,既然如此,我们就只能假定逻辑规则以某种方式反映了大多数成年人思想“工作”的方式。

  关于种种资料的常识体系以及遵循话语的规范或逻辑规则,这两方面加在一起,基本上说明了我们所谓的推理论述的活动。但这些并不能全部包括我们的一切智力活动。另一种非常重要的智力活动是我们发挥心智技巧的功能,这种心智技巧的表现有:突然对某事“看出了要领”(这就是心理学家所谓的“顿悟”感),或者察觉了那些为常识和形式逻辑所发现不了的式样、相似点或其关系。

  这些洞察、隐喻、联想和幻想之类的进发,赋予精神生活以巨大的活力。我敢肯定,凡是“创造出来的”东西(凡是违背公认的观念或话语的东西)〔校订者注:“违背”一词应译为 “偏离”。〕,都确实是从这种人人普遍共有的才能中产生的。我们把事实材料概括为判断的能力,并不会产生新的观念,而是要把过去的经验固定下来,使其成惯例常规。我们对逻辑的探求,肯定要受那些硬性发挥影响的规则所约束。与此形成鲜明的对照,每一种新颖的概念或判断,每发明一种新的逻辑规则,每一种新的思维“意象”,我们认为都是由于其伴随的神奇心理过程,而与推理思维不同。隐喻、意象、洞察,都是“从下面”冒出来的。我们无法控制其产生或敏锐程度,而当我们力图用常识或正规的方式思考时,我们就不会象在受这些无法控制的力量支配时那样感觉繁多。想象之所以使我们感到惊异,是思维所根本谈不到的。〔校订者注:此句译文不确,可改译为 “想象使我们感到惊异,其方式是思维通常所达不到的。”〕[14]

  我所以撇开正题,这样绕圈子地论述,是因为我认为,正规的辩证法尽管有不同的形式,但都是力图把握这种有创造力的心理功能,并把这种功能转化为可以沟通思想的推理论述。我们论述过的这些难以理解的心理功能,大概是从心智的无意识过程和前意识过程中获得自己的能量的。但在本章最后几页中我要考虑的倒不是这些心理功能的根源,而是用我们所考察过的辩证观点来看看这些心理功能所产生的结果。

  我认为,联系是双重的。第一,许多“有创造性的”思维取决于是否有能力发现不相干的实验之间的类似、联系、综合等等。这种从一个思想“跳跃”到另一个思想的智力活动,同作为辩证哲学的核心相互关系观念有着明显且相似之处。

  第二,与常识或逻辑不同,直觉的思维(给想象性心理活动的范畴取这样一个名字)往往是模棱两可和“矛盾”的。例如,弗洛伊德指出,从无意识中产生的象征总是充满着相互矛盾的心理含义——既爱又恨,既具有男性特征又具有女性特征,等等。在这里,跟在辩证法中一样,所谓相互矛盾是指那种只有通过彼此排斥的概念相互渗透和证实才能理解的“统一”(弗洛伊德也谈到,某些词日益具有矛盾的涵义,例如,“依恋”既意味着分开,也意味着依附。

  那么就可以假定,辩证法实质上是力图把领悟现实(特别是社会现实)的某种方式转化为能够控制、能够沟通的思维领域。这种假定给我们提供了某种线索,使我们明白了为什么辩证法的阐述能够满足我们心智一个层次的需要而又不能满足另一层次的需要。辩证法关于不断变动、矛盾、本质等的观念,从普通的推理论述的角度来看,仍然是难以理解的。[15] 更为不妙的是,力图把这些用语变成通常阐述的结构,这不是使其干瘪失色(把辩证法贬低为一套用常识或逻辑就能驳倒的定义),就是通过隐喻的用词、深奥的术语、斜体的字形(这能使单调乏味的议论具有启发性的色调)等等,表明了这些用语的非推论性涵义。模棱两可(ambiguity)这种实证主义的祸根,就正是辩证法的本质。〔校订者注:此句译文有误,可改译为 “模棱两可,这种实证主义的大忌,正是辩证法的本质。”〕

  结果就使得阐述含混不清,极不精确(用常识或逻辑的标准来衡量是含混不清和极不精确的),以至于帕累托(Pareto)恼怒地评论说,马克思的话就象蝙蝠一样:在某些人眼中象老鼠,而在另一些人眼中又象是鸟。这是大力强调辩证法合理内核的奥尔曼(Bertell Ollman)用来称呼对真理深刻见解的一句名言。〔校订者注:此句译文有误,应译为 “这句话被大力强调辩证法合理内核的奥尔曼称为深刻洞见。”〕[16]


  我觉得,辩证法的这种非推论性,说明了以这种方式写作的作家彼此特别难于交流思想的原因。用词晦涩难懂,论述迂回曲折,似乎已成了他们不可避免的倾向,从而妨碍了直截了当地表达思想。最后,在不大熟练的作家们笔下,就形成了用词混乱无章、把特殊语汇充作灵丹妙药的情况,这就使“辩证法”成了推出低劣思想的借口,或成了体现马克思主义特征的廉价凭证。

  我认为辩证法从中汲取力量的这种非推论性心智功能,给马克思主义造成了真正的困难。这个困难就是,在普通谈话中使双方明确了解彼此见解的那些因素(常识和逻辑的那类比较明确的用语),用来表述那强调变动、矛盾、解释等概念的辩证观点,却难以奏效。结果是使人难以选择。使用推论性思维的语言(即以经验判断和逻辑为基础的语言),就要使用一种把模棱两可的东西、雅努斯[17]式的涵义和在辩证观念看来具有存在理由的隐喻式词语通通加以排除的语言。辩证法力求开掘那种蔑视常识和逻辑句法的意识层。把辩证法说成是一套根据经验观察所得出的判断,或者说成是逻辑的运用,这就违背了辩证法存在的意图本身。

  另一方面,避免使用合理论述的语言,又会把辩证法局限在毫无程序规则可寻的论断领域。辩证法的论断可能跟常识或逻辑的论断一样有效或一样重要,但这类论断的意义,从我们所谓的理性说明角度看来,却表达得很不好。我认为,要想摆脱这种根深蒂固、深远广泛的困境,是毫无办法的。辩证法的见解赋予了马克思主义以洞察力和理解力,但这种所赐予的才能,由于其赖以存在的心理过程的性质,却拒不接受传统的理性思维方式审查。




[1] 在柏拉图的著作中,辩证法主要是指一种论证方式,其中包括从对手的前提中引出不能接受的结论以驳倒对方。柏拉图赞扬这种“辩证法”,贬低“争论术”(就是我们称之为诡辩的东西)。可参看《理想国》(The Republic)第7卷。

[2] 参看伯恩斯坦(Richard Bernstein):《实践和行动》(Praxis and Action,费城,宾夕法尼亚大学出版社,1971),第9-10页。

[3] 见《资本论》(Capital)第1卷中的第二版跋。为了探讨黑格尔对马克思的影响,可参看费切尔(Iring Fetscher):《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Marx and Marxism,纽约,赫德与赫德出版社,1971);若要了解较有异议的见解,可参科莱蒂(Lucio Colletti):《从卢梭到列宁》(From Rousseau to Lenin,纽约,每月评论出版社,1972)。

[4] 见黑格尔:《精神现象学》(The Phenomenology of Spirit)。

[5] 要了解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论述,可参看J.N.芬德雷(J.N. Findlay)着:《黑格尔在当代的适用性》,载《黑格尔批判研究论文集》(Hegel, a Collection of Critical Essays, ed. Alasdair Mac Intyre,纽约,双日出版社,1972)。芬德雷表明,把一个概念和与它相矛盾的概念对立而联系起来的过程,常常使我们获得更高一级的抽象,其中矛盾的两个方面统一起来,创造出一个新的合题——而从这个新的合题中又可以构成更大的复合体。我认为黑格尔思想的这一方面对我们目前的论述没有必要而加以略去了。我应该补充说明的是,主人和奴仆之类的矛盾绝不仅限于两者静态的定义,而且也包括他们彼此相冲突的交互作用,这种交互作用能改变主人和奴仆两者的性质。这是我们将在下一部分进行探讨的问题。
  最后,我要请读者注意研究诺尔曼(Richard Norman)所论述的辩证观的相互联系方面(见诺尔曼着《论辩证法》(On Dialectic),载美国《激进哲学家》(Radical Philosophy)杂志1976年夏季号,第14期)。诺尔曼主张把辩证法看作是努力解决强调物质高于精神(唯物主义)和强调精神高于物质(唯心主义)的这两种观念的传统僵局的作法。在诺尔曼看来,辩证法从精神和物质之间的相互联系这个概念着手来寻求对这种不能解决的二元论的解答,这种相互联系能够按照精神和物质各自不同的特性来加以认识,不把任何一个要素归结为另一个要求,这样就把两者统一起来了。于是诺尔曼就以这种相互联系的观点为依据,考察了一般事物和个别事物的概念以及其它这类著名的二律背反,表明只要我们接受了上述概念化矛盾的这种观点,所有这类二律背反就都可以得到理解。

[6] 迪兴(Paul Diesing):《社会科学中发现的典范》(Patterns of Discovery in the Social Sciences,芝加哥,1971),第212页。为进行有意义的交流看法,可参看〔校订者注:此处译文有误,应译为:“可参看一次有趣的交流:”〕科莱蒂(Lucio Colletti):《马克思主义与辩证法》(Marxism and the Dialectic),载《新左派评论》(New Left Review)1975年第9-10月号;埃基雷(Roy Edgley):《辩证法:科莱蒂的矛盾》(Dialectic: the Contradictions of Colletti),载《评论》1976-1977年冬季号,第7期。也可参看胡克(Sidney Hock):《从黑格尔到马克思》(From Hegel to Marx,纽约,人文科学出版社,1950),第75-76页。

[7] 《大纲》(Grundrisse: Foundation of the Critique of Political Economy, Trans-Martin Nicolons, New York: Penguin Books, 1973),页100-101。以下皆称《大纲》。为了清楚表达,我会对其词句略微做整理与改写。

[8] 曼德尔(Ernest Mandel)最近进行了一次十分狂妄的尝试,他在《晚期资本主义》(Late Capitalism,纽约,新左派书社,1975)一书中,把辩证方法归结为具体的一系列步骤。在该书第16-17页中,他把辩证方法分为逆溯和重建的六个步骤来加以论述。不幸的是,他仍然用未经证明的假定方式来说明这六个步骤。例如,第一步(略述为)是“……从历史上适当详细地全面占有经验材料”。但我们怎么知道什么是适当?对于进一步分析具有决定意义的,究竟是什么适当什么不适当,这并没有得出决定。曼德尔(或马克思)没有提供用来检验这一关键性步骤或以后诸步骤的方法,结果,对辩证方法的运用就不受任何内在规律的约束。

[9] 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Theses on Feuerbach)第6条。

[10]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817页。马克思说的只是社会研究。是否有不同于资产阶级传统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自然科学,这是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在受斯大林影响的年代中曾一度大肆宣传的问题,但现在这件事已几乎完全平息下来了。当然,这个问题关系到辩证法是否适用于自然界,我们在本章第3节中已对此作过论述。

[11] 关于实证主义科学的准则,很难在一条注脚中简述清楚。作为一种哲学立场的实证主义,其主要原则是:(1)注重经验事实而不注意“抽象”的问题;(2)力图把“综合的”论点与“分析的”论点只涉及逻辑或语法方面的问题。〔校订者注:此句译文有误,应译为:“力图在可检验的、经验性的‘综合的’论点与只涉及逻辑或语法的‘分析的’论点之间画一道清晰的界线。”〕(霍里斯(Hollis)和湼尔(Nell)两人对此有明确的论述,可参看他们两人合着的《理性的经济人》(Rational Economic Man)一书[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1975],第4-10页)。实证主义的科学建立在这种哲学基础之上,仅限于探讨那些能够用可检验的假说形式来加以说明的经验问题。这套准则绝非随时都得到遵循,但它至少是确实体现了实证主义的信条。实证主义科学的主要目标因而就是发现一些“法规式的”〔校订者注:这个词的原文是“lawlike”〕规律性,从而使我们能作出预言性的论断。实证主义不承认社会科学的原则与自然科学的原则之间有任何差别。
  辩证法并不否认经验试验者的工作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但力图把科学家的工作的概念加以扩展,超出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范围。笔者认为,主张“解释性”的目的未免过于大胆,而主张预言性的则又略少自信。这看来似乎荒谬反常的现象是辩证法的主张所造成的结果,因为辩证法既注重解释,又主张认识者跟被认识者的难以捉摸的现象和本质不断“交锋”。这就不能象实证主义研究方法那样使人们得到明确的预言性规律。但是我们将在本书第四章中看到,马克思主义的观念能够做出强有力的预测,这种预测正是从对矛盾的发现中引申出来的。〔校订者注:这个自然段在译本中被误置于本章注[5] 中,现依原书校正。〕

[12]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的方法》(The Method of Political Economy)见《大纲》,页100-108中论述了这种方法。罗斯道尔斯基(Roman Rosdolsky)在《马克思<资本论>的制作》这篇精彩的评论中也对这种方法作了说明(伦敦,普鲁图出版社,1977,第25-55页)。简言之,这种方法同前面所论述过的那一种方法类似,就是从抽象到具体,然后再以更大的规模重新构造抽象。马克思本人把这种方法运用于两个方面,既在《资本论》中用这种方法把资本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系统的论证,也用来探讨各种不同的从属主题,如剩余价值概念和工作日的长短(第1卷第9-10章),或资本累积与原始来源的关系(第1卷第26-32章)。可能,辩证法的这种用法是马克思本人对这个词所赋予的最重大的意义(虽然不是唯一的意义),但是在马克思主义的著作中,这种意义已经淹没在上述的其它意义中了。

[13] 皮亚杰(Jean Piaget):《儿童对现实的构想》(The Construction of Reality in the Child,纽约,基础图书公司,1951).

[14] 参看波普(Karl Popper):《科学发现的逻辑》(The Logic of Scientific Discovery,纽约,基础图书公司,1959),第32页:“我的看法是,每一项发现都包含有一种‘非理性因素’,或一种博格森所说的‘创造性直觉’……”。对作为隐喻之基础的心理过程的探讨,可参看布恩谢夫(Stanley Burnshaw)着《无缝之网》(The Seamless Web,纽约,布雷齐勒公司,1970),第3章。

[15] 前面所举出的曼德尔的例子(见本章注8)就是一个恰当的例证。曼德尔指责苏联理论家斯米尔诺夫(Smirnov)对方法所下的定义,用曼德尔的话说,这种定义“未能考虑到本质和现象之间的重要中介,从而把问题归结为理论和经验的对抗”(见所引曼德尔著作第17页,注16)。但人们怎么会知道什么是现象什么是本质呢?对这个问题,曼德尔未予作答。我认为,这是因为不会有答案,正如同对“我应该怎样创造性思考?”这个问题没有答案一样。

[16] 奥尔曼(Bertell Ollman):《异化,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的看法》(Alienation, Marx’s Conception of Man in Capitalist Society,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1971、1976),第3页。

[17] Janus——罗马神话中的门神,有前后两副面孔,一往前看,一往后看。此处作者借用雅努斯来讽喻辩证法观点具有两种对立或相反的性质。——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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