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一九六八年法国革命》

附录六 弗朗:禁闭十日记



  以下是1968年6月30日巴黎的世界报上所发表法国国际主义共产党书记弗朗的一封信的节译。关于弗朗,本书正文第二章内有所介绍。


  我以六月十二日政府令所解散的一个革命组织的书记身份,根据警察厅长申请发出的逮捕令被禁闭了十天。逮捕令是有关初步侦查一项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

  这样的决定可由警察厅长作出,即由政府的一句行政官员作出。根据这决定,一个保持充分*和政治权利的公民可被“禁闭”两天,随后可延长五天,最后再可延长三天,由国家保安法庭的检查官——即另外一名政府行政官员——决定。

  在这些日子里,那被禁闭者对社会来说是完全消失掉了。他无权和家人相见或跟律师商谈。根本上,这是和“密诏”制度[1]一样的制度。在这“禁闭”期间,那人既没有被控告,没有被起诉,甚至也没有正式“被捕”。但他被交给了警方去把他“查问”(不是审问——要注意这个区别)。并没有对他提出明确的罪名。他不知道他对问题的回答会引起什么结果。他也得不到律师来提供意见。他连用一张纸来记录下那些问答也不可以。

  十天,这仿佛是相当短的时间。但是当一个人处于完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就决不算是短的。我没有受到任何肉体上的暴力对待,但我受到了难以忍受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压迫。我提出抗议的时候,司法警察作大意如下的回答:“我们并没有像法西斯那样地对待你;在别的国家,禁闭的时间还要长。”多么奇怪的比较啊!我没有受到法西斯式的对待;但把我抓起来的那种“司法”制度,没有多大困难就能够变成法西斯——我猜想,只需要几道政令就够了。

  起初48小时内我拒绝答覆问题,后来我决定跟着他们走,看看有关我的档案里到底有些什么材料。在第二阶段(即五天那个阶段)之末,大约经过十小时的讯问之后,他们的问题令我明白了一切。我的档案根本是个空白。他们再继续扣留我三天,并非因为他们有什么材料对我不利的,而是因为他们没有材料。我没有办法,只好拒绝答覆问题,并且实行绝食。

  在最后那三天里,连“查问”都没有了。到了合法的“禁闭”期限届满之前十分钟,我接到通知说可以自由了。我离开格拉维尔堡垒时,没有任何一种官方的释放文件。我没有被起诉,也不是做“证人”。但事实上是把我从社会上排除了十天。目前有没有别人也处于同样境地呢?我疑心还有别人禁闭在格拉维尔其他房子里,不过我不能确定。

  关于那十天里我的生活条件没有多少话可说的。看管我的人拿相当好的食物和过得去的居住地方供给了我十天。不过,我不能不提到:超初那一晚我是被关在监狱里;那是一个不卫生的地方,就是用来关罪犯也是不合理的。

  现在我想再说几句关于我这件事情的政治背景。我的党被解散了,据说是因为它成立了“战斗小组和私人民兵”(至今尚未有人看见过)。我是在上述的环境中被审问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嫌疑罪行。但,在整个审问过程中,尽管我一再要求,却连一个有关这些所谓“战斗小组和私人民兵”的问题都没有问过。为什么呢?我猜想是:警方不愿陷入那样的处境,以致他们可能不得不暴露共和国总统、国务总理、和内政部长所签发的文件所说的话是没有根据的。

  所问我的问题,都是关于我将近四十年来所拥护的托洛茨基主义的思想,关于我出国的旅行——这方面我向来不加隐瞒——关于我在索尔邦那一次演讲,我的“学生”之一的行动,关于我在巴黎街道上行走所得的印象等等。没有一件是和明确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有关的。这样问法不可能是一种错误或疏忽,因为向我提问的警员并不隐瞒如下事实:他们每晚向上级提出报告,并取得次日要问我的新题目。

  最后有一点我认为有些趣味的。6月21日我接到通知:我要再多受禁闭三天。那时我已经很厌倦于听他们说那些道理:想要用武力推翻一个根据普选权产生的政府是多么有罪。所以,我就写出如下的一个书面要求:“我的禁闭并不剥夺我的政治权利。因此,我要求作好准备让我能够在6月23日星期日行使用权的投票权。”用不着说这个请示有什么效果。不消说,这毫无结果。

  就个人而论,我毫不怀疑警方的特权高于一个公民的投票权。不过,能够证明了投票并不等于民主方式,并不是唯一的民主方式,这在我并非不快乐的。我们那些在共和国第一年[2]时代的伟大祖先们,还有美利坚共和国的开国元勋们(当时的美国还不是中央情报局和五角大厦的共和国),都曾在著名的文件中教导我们:只要民主方式通行的时候,就有时适宜举行投票,有时适宜掘起铺路石头,适宜实行民众造反和起义。[3]

  我连一个纪念某次选举的国家纪念日都想不起来。另方面,法国的7月14日,美国的7月4日,比利时的7月21日,苏联的11月7日,还有古巴的7月26日……却一概是相当猛烈的的反对极权政府的民主示威行动的周年纪念日。这个教训某个晚上在给品萨克街上让人们想起来,实在是一件好事,尽管结果令我遭受十天的禁闭。




[1] “密诏”是十八世纪法国大革命之前一种由国王发出的密令,将人无限期地秘密禁闭起来,并不提出正式控告,也不交付法庭审判。这是当时人民极端痛恨的一种制度。——译注

[2] 指1793年,当时法国大革命发展到顶点,并施行革命历法。——译注

[3] 例如,1793年宪法前面的《*宣言》内有一条说:“当政府违犯人民的权利时,对于人民及一部份人民而言,起义就是最神圣的权利和最不可缺少的义务。”又,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内有如下的话:“当一个政府恶贯满盈,倒行逆施,一贯地奉行着那一个目标,显然企图把人民抑压在绝对专制主义的淫威之下时,人民就有权利有义务来推翻那样的政府,而为他们未来的安全设立新的保障。”——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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