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所组成的机构的选举办法采取何种规定,只有在选民对代表的罢免权被承认和被行使时,上述机构才能被视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这项真正民主的原则,适用于各级代表机构,而且也适用于立宪会议。……在平等基础上召开的工兵农苏维埃代表大会,对于各级市的、地方的和其他的代表机构——立宪会议也不例外,有权下令限期重新选举。有关选区若有半数以上选民提出要求时,苏维埃必须下令限期重新选举。”
多数选民随时能罢免那种不再符合他们观点的代表,这种要求是完全符合民主原则的。与此相反,苏维埃怎么会有资格下令重新选举,这一点根据上述的观点是无法解释的。但是当时对于立宪会议还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立宪会议本身的建立以及立宪会议的选举法还都没有受到触犯。 “苏维埃(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不仅是更高类型的民主机构的形式(与通常那种戴有立宪会议花冠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相比),而且是能够保证痛苦最少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唯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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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免遗憾的是,他们直到在立宪会议中居于少数之后,才具有这种信念的。从前谁也没有像列宁那样激烈地要求召集立宪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