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美〕罗尔夫·熊曼《犹太复国主义秘史》(1988)

第五章 攫夺土地



  应当检讨一下这个谋杀的政策的渗透性及其效果。在分割处置于以色列治下的领土直,住有950000阿拉伯人。他们居住在大约500座村庄和主要城市之中,包括Tiberias,Safed,〔拿撒勒〕Nazareth,Shafa Amr,Acre,〔海法〕Haifa,Jaffa,Lydda,〔拉姆拉〕Ramle,Jerusalem,Majdal(Ashqelon),Isdud(Ashdod)以及〔比尔谢巴〕Beersheba。
  在不到六个月之后,这些地方只剩下138000人。(数字变动在130000至165000之间)大部份巴勒斯坦人被杀害,武装迫迁或者在以色列部队的杀戮分认来到之前怆惶逃亡。
  以色列政府,在把巴勒斯坦居民驱逐之后,系统的毁坏他们的家园和财产。在1948年和1949年,几乎有400座村庄和市镇被产为平地。1950年代接着有更多的地区被毁。
  摩西·达扬,前国防部参谋总长,在以色列理工学院的学生面前,毫无顾忌的总结犹太复国主义殖民化的性质:

  “我们来到这个居住着阿拉伯人的国家,在这里建造一个希伯莱犹太国。我们建立犹太村庄来代替阿拉伯村庄。你们甚至不知道这些村庄的名称,而我也不怪你们,因为这类地理书籍不复存在。不仅是书本,连村庄也不复存在了。”
  “Nahalal建立起来,代替了Mahalul,Gevat代替了Jibta,Sarid代替了Hanifas,而Katr Yehoushu‘a则代替了Tel Shamam。没有一个新殖民村不是在原来阿拉伯村子上建立起来的。”

  下面这个表是以色列人权与民权联盟的主席Israel Shahak准备的,抬头是“以色列境内被毁的阿拉伯村庄”。
  Shahak强调这个记录并不完全,因为不可能找出为数众多的阿拉伯社区和“部落”。例如,以色列官方资料把44个贝都因人(Bedouin)的村庄和市镇说成是“部落”,为了普查方便,以减少巴勒斯坦的永久社区的数量。

地区1948年以前1988毁灭数
〔耶路撒冷〕Jerusalem33429
〔伯利恒〕Bethlehem707
〔希伯伦〕Hebron16016
〔雅法〕Jaffa23023
〔拉姆拉〕Ramle31031
〔卢德〕Lydda28028
〔杰宁〕Jenin844
〔图勒凯尔姆〕Tulkarm331221
〔海法〕Haifa43835
〔阿克里〕Acre523220
〔拿撒勒〕Nazareth26206
〔采法特〕Safad75768
〔提比利亚〕Tiberias26323
〔比森〕Bisan28028
〔加沙〕Gaza46046
合计47590385

“不在物主”的财产

  随着驱逐巴勒斯坦人以及他们村庄市镇的毁灭,大量财产以“不在物立法”的名义被攫夺。
  犹太人在巴勒斯坦护有地产的比例大约是6%,一直到1947年。这一年犹太人正式立国,它查封了90%的土地。

  “在整个以色列的土地上,只有大约300000到100000dunums‘[67000-89000英亩]……属于政府,这是从英国经营当局接收过来的[2%]。犹太人国民基金和犹太私人所有主握有二百万dunums的土地[10%]。几乎所有其余土地[即在1949年停火线内20 225000 dunums(4500000)土地的88%]在法律上属于阿拉伯人,他们有许多人已经离开了这个国家。”

  这些窃盗来的土产约值三亿美元以上——在是三十年前级情况。(阿拉伯联盟估计数是数的十倍。)换成当今美元,这个数字应该是四倍。

  “联合国难民总署估计阿拉伯人在以色列的土地范围内放弃的果园,树木,可动及不动财产约为118-120百万磅,平均每一难民为130英磅[364美元]。”

  从巴勒斯坦人手中掠夺来的财产是使以色列国活动起来不可或缺的资源。在1948到1953年间,370座犹太市镇和殖民点建立了起来。其中350座位于“不连业主”的产业上,到1954年,大约有35%的以色列犹太人居住在从不在业主那里没收的地产上,有250000新移民安顿在被驱逐的巴勒斯坦人的地区。整个城市的巴勒斯坦人被赶走,如Jaffa,Acre,Lydda,〔拉姆拉〕Ramle,Bisan和Majdal(Ashqelon)。
  这个掠劫波及385个市镇和村庄以及94个都市与市镇的大部分,包括以色列全部建筑物的25%。十万家商店和零售店都被移交给了犹太殖民者。
  从1948年到1953——移民最高的时期——剥夺阿拉伯人的财产对以色列经济及重要性是决定性的。用屠杀从巴勒斯人手中夺走的可耕地面积是经营终止时授与给犹太复国主义者土地面积的二倍半。
  巴勒斯坦的柑桔林实际都被夺走——共有240000dunums[5300英亩]。到1951年,从阿提果园抢走的1。25百万箱的柑桔流入以色列人手中的荒芜怠忽的不毛之地,转变成花园——使及沙漠遍地开花。巴勒斯坦人的果园,工业,财源滚滚的股市,工厂,房屋与财产,通过杀戮征服而被抢夺——以色列国家之船是一伙海盗,挂着头壳与骨十字架的旗帜。

犹太化


  犹太国民基金会在1905年得到它的第一份土地。它的目的是实主为获得出地使犹太人在这些土地上安置下来。1954年5月,以色列永恒基金会在以色列成立,并得到了犹太国民基金会全部土地。
  1961年11月,犹太国民基金会和以色列政府根据1960年7月的立法签署了一份契约。成立了以色列土地管理署。在国家的保护下,把统一的政策推行到以色列93%的土地上,这些政策在以色列永恒基金会和犹太国民基金会的政策的范围之内。
  正如Levi Eshkol总理在国会提议以色列国家采取犹太国民基金会的排它性土地政策所宣称:“犹太国民基金会所制定作为它的基础的原则…… 被宣为应用于全国土地的原则。”
  犹太国民基金会关于这一点十分明白。它在其第六号报告中宣称:

  “随着以色列政府与犹太国民基金会的协议,国会在1960年制定了基本法:以色列土地法,它给与由犹太人永远握有土地所有权这个古老传统以法律效力。——它是设立犹太国民基金会的基础。同法律把这条原则推及到以色列国内全部的土地上。”

  任何与这片土地的关系都受到由下面与地产的有关的所有租凭的条件所营制:

  “承租人必须是犹太人,并同意只雇用犹太劳力从事与土地有关的一切耕作。”

  结果,土地不能租给非犹太人,租凭不能转租,出售,抵押,赠与或遗留给一个非犹太人。不能雇用非犹太人耕作土地,他也不能从事任何与耕作有关的工作。如有违反,处以罚款并撤回租约而不能给与任何补偿。
  尤其有意思的是这些条例不只是由犹太国民基金会执行,而且由国家以法律实施。法律适用于犹太国民基金会和一切国有土地,这包括占压倒性的“不在地主”的财产。

非犹太人不得申请


  在以色列,这类国有土地分类为“国有土地”。这就是说属于犹太人的,而不是“以色列”的土地。雇用非犹太人被认为是非法的,是触犯法律的。由于缺乏犹太人农业劳工,而且,由于巴勒斯坦人的工资只是犹太工人的一个小数,有些犹太农民(例如前国防部长阿里埃勒·沙龙)雇用阿拉伯人。这是非法的!在1974年,农业部谴责这种方法,说它是“癌症。”
  殖民者以分成佃租式转租工地给阿拉伯人也受到谴责。这种佃租的推广,由于从廉价巴勒斯坦劳动获得超额利润,被农业部称之为“一种瘟疫”。犹太署的殖民部警告这种作法是犯法的,它违反犹太署的条例以及以色列国家与犹太国民基金会的契约。雇用非犹太人被处以罚金并 向一个“特殊”基金会献金。
  Israel Shahak称这种程序是“种族歧视和财务贪污的一种令人憎恶的混合。”
  然而,所有这些所表露的是以色列国家把一切正常正常赋以种族的含义。“人民”仅指犹太人。一个“移民”或“殖民者”只能是一个犹太人。一个殖民点只是讲犹太人的。国有土地就是犹太人的土地——不是以色列的土地。
  因此,法律与权利,就业或财产保护与权利只适用于犹太人。“以色列”的公民权或国籍,在所有它的意义与范围的特定应用中,只恶顶格的限于犹太人。
  由于犹太人的定义完全是根据正统宗教教旨,“犹太 裔的世代”是享有财产权,就业权或法律保护的先决条件。再没有比基尼更原始的种族主义法律和程序的样本。
  根据这些标准,他们抡劫了55%以上的土地,西岸[1967年占领的土地]70%的水,以供6%的人口享用——在800000巴勒斯坦人中约有40000殖民者。在加沙,[1967年占领的土地]2200名殖民者给与了40%的土地。五十万巴勒斯坦人被禁锢在拥挤的难民营和贫民区。
  所以在1967年后占领区所实行的遭到普世谴责的办法,不过是以色列国家赖以建立的程序的继续。使用武力,抡夺土地以及驱逐非犹太工人是犹太复国主义理论与实践的中心。〔西奥多·赫茨尔〕Theodor Herzl在1895年6月12日公布了这个计划:

  “我们〔将〕驱逐这些一无所有人口到边界之外……并不准他们在我国就业。”

种族主义的合作农场


  最具讽刺性的是以色列抱有最大幻想的合作农场制度——被假定为社会主义合作的样板。
  正如Israel Shahak所说:

  “以色列所实行的最大程度的种族主义排外组织就是……合作农场。大部份以色列人都清楚合作农场的种族主义性质,有很长一段时间,”它不仅表现在反对巴勒斯坦人上,而且它反对犹太人以外的任何人。”

  合作农场存在于主要从巴勒斯坦人手中抢来的土地上。非犹太人不能加入。如果基督徒“临时工”与犹太妇女发生有什么关系,他们就被迫转入犹太教才能而为合作农场的成员。Shahak报告说:

  “合作农场基督教后选人通过转教而成为成员者,必须承诺在后来经过基督教堂或十字架时,要向它吐口水。”

  今天,在所谓以色列国中,有93%的土地是在根据犹太国民基金会指导原则行事的以色列土地管理署的控制之下。为了要取得在这片土地上居住租赁或工作的权利,你必须证明上溯四代母系犹太血亲。
  如果,在美国,要取得居留权,租地权,或以任何方式的工作权,你必须证明你至少上溯四代没有犹太母系血亲,谁能对这样的法律不怀疑它是种族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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