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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西斯主义的劳工政策

[意大利] 亚尔白特

译者:任豁盦
(1933年)
录入:姜晴信



来源:《法西斯主义》(1933年冬);广州民智书局,1934年版


一、组合的国家(Corporative state)


  法西斯主义曾经向全世界宣言,在意大利已经组织了一个新的国家,他不仅为意大利人服务,而且为一般爱好意大利的大自然界而来意大利游历的外人服务,对于安全、纪律、秩序绝对有保障。这一点,是应该同意的。我们可以断言,秩序、纪律、安静,完全是极端的武力统治建筑起来的。现在,国家的权威已经恢复了。他们不再借武力的帮助去宣传法西斯主义,而主张以德服人。不过,法西斯的民警还是经常地准备着事变发生。凡是违反法西斯主义的民主主义、自治、自由主义的刊物,工会和政党,在法西斯独裁的第一年就完全解决了。现在,意大利只有一个党,它享有政治上活动的特权。工人只能够加入法西斯的职工会。凡是对于法西斯的职工会表示不满意,而另图组织的人,法西斯政府决加以惩罚。

  法西斯党所用以讨伐敌人的军事组织——军团和义勇军——到了现在,已经失去了它的意义,政府的常态的统治足够维持。国家完全法西斯化了,现时已无须用辅助的力量维持法西斯主义的政权。

  司法大臣诺可(Rocco)在1928年的时候,曾经公开地宣言过,“法西斯主义再不愿作国家的警察”。它(法西斯主义)要以社会为基础。虽然,意大利的政府完全在法西斯党的势力之下,而它对于全国又握有绝对的支配权力。但是,诺可仍然声称:“没有一个法西斯主义者幻想到,使意大利成一个寡头政治的国家。实则相反,法西斯主义希望建立一个新的政权,在新的政权之下,政府经过各种群众组织,和广大的人民发生亲密的联系,这些组织可以帮助政府和人民接近,启发人民的知识,指导人民的精神和经济的发展。”法西斯主义者知道,要长久地维持自己的政权,仅依赖警察是不够的,需要得到社会和群众组织的拥护,因此,要深入群众。

  为了达到这种目的,法西斯党决定组织一种组合国家。组合的制度可以帮助政府与群众接近,同时,也是组织群众最好的方法。在意大利,组合制是唯一的得到政府允许的合法运动。但是,这种组织并不是由群众中产生出来的,如果群众自动地发起这种运动,也许会同政府站在完全相反的地位。法西斯的组合运动是由政府发起的,其活动的范围、章程,以及它的指挥者、职员,都是由政府规定的。组合是国家机关和附属品,直接受国家的指挥,并执行国家的命令。当决定组合隶属于国家的时候,它本身包含了工人、职员以及雇主。照法律的规定,在组合之内,可以找到劳资之间关于争论的问题的决定。在每一个组合之内,在法西斯的监督和指挥之下,工人和其他的组合的参加者有机会表现他的社会积极性。全国都没有公开的社会活动的机会的时候,组合可以吸收一部分积极的社会活动份子,如工人及其他的份子。

  在这种情形之下,法西斯主义认为监督和指挥群众的最适当的机关,就是组合,因为组合具有广大的社会基础。

  可是,在今日,组合制度的国家已经不是一种纸上的计划,而成为意大利的一个具体的事实。

二、法西斯的工团主义(Syndicalism)


  法西斯主义的独裁对于资产阶级的利益,虽然保护得很周密,但是,对于工人阶级,从来不采取公开的仇视的态度。墨索里尼只要有接近工人的机会,决不轻易放过。1922年,法西斯党取得政权之后,墨索里尼特别发表了一篇告无产阶级的宣言。在这中间,说明法西斯主义并不将社会主义的罪恶加之于工人,而且,对于工人的合理要求,愿意给以友谊的帮助。这样的宣传,在法西斯主义的刊物中,随时都可以见到。墨索里尼为了要表示他不是资产阶级的附庸,当工人与雇主发生冲突的时候,常站在工人方面,强迫雇主作部分的让步。对于工人阶级的利益虽然重视,但是,并不因此就变更了法西斯的性质。在工人阶级之中,墨索里尼的政策得到了很好的成绩。

  法西斯党未取得政权以前,许多工人的组织就溃散了,意大利的社会主义更遭到了空前的劫运。一部分工人被法西斯党吸收去了,并且加入了法西斯的职工会。到法西斯主义已经取得了政权之后,更利用自己的优势将法西斯的职工会扩大了。法西斯工团主义的思想,约有下列数点。①否认社会主义职工会的批评,承认私有财产制。②主张劳资合作。③崇尚民族主义。关于法西斯的工团主义,墨索里尼曾经做过下述的定义:

  “法西斯的工团主义,与赤色社会主义之不同,在于前者不废除私有财产,而后者,除了为改良生活、提高工资与资本家进行直接的斗争外,且要达到废除私有财产制度的最后目的。我们(法西斯主义)的工团主义只是要求改良法西斯主义旗帜之下的工人生活。没有最后的目的。无论生产达到任何阶段,法西斯主义总是主张和资方合作的。合作的第一个阶段,增加财富的生产;第二个阶段,使财富集中;第三个阶段,分配所获得的财富。”——1926年,在国会讨论劳动立法时的演讲

  资本主义无论发达到任何阶段,关于生产和分配,法西斯的工团主义永远是和资本家合作的。法西斯主义认为,意大利的幸福,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上面的,因此,决不加以损害。

  在另一个地方,墨索里尼又说:

  “法西斯的工团主义决不否认资本和资本家在历史上的作用。在这里,我们和社会主义是完全相反的。社会主义认为,资本是一个可怕的吸血鬼。我们认为这是一派胡言。资本主义不但不会没落。且有远大的前途,我们要知道,资本主义虽有缺点,但是,也有它的长处,它的生命,也许还能够延长数百年。因此,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对于资本主义的认识,是错误的。社会主义以少数资本家作代表,便认为资本主义是剥削无产阶级的。这是值得批评的。资本家是工业界的主人、最大的组织者,对于国家,有重大的责任,工人的幸福有赖于他们。”——墨索里尼在立法院的演讲

  在对外方面,法西斯工团主义更主张扩充意大利的领土,带有浓厚的国家主义的色彩,关于这一点,墨索里尼曾经这样说:

  “法西斯的工团主义认为,无论哪一个社会阶级,与国家都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如果国家强盛,那么,工人阶级的地位也就高些,反之,如果国家衰弱,那么,工人的地位也会因而下降。”

  关于法西斯主义的民族主义,意大利司法大臣诺可曾作过如下的补充:

  “社会主义的一切观点,都是错误的,违反了历史和实际生活,他们(社会主义)否认民族主义,主张国际联合。而我们的主张,完全相反。譬如:他们主张阶级斗争、国际联合,我们则主张阶级合作、国际斗争。”——在下议院的演讲

  对国际间的争斗,法西斯主义是时常准备着的。法西斯的工团主义希望意大利的工人参加这种争斗。

  法西斯主义希望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联合起来,共同反对意大利的国际间的敌人。这种思想是未来意大利与列强冲突的种子。在意大利的国会中,讨论劳动立法的时候,墨索里尼特别指出这一点:

  “我再重复一次,在未来的五年,或十年之内,可以决定意大利人民的命运,因为他们有决定的作用。国际争斗是在逐渐的展开,我们参加国际舞台也许迟了,不及使用我们的力量。如果在前线上发生了争斗的时候,工厂里是不能发生纠纷的,我们要用仲裁的机关调解双方的争执,借助于我们的组织,使我们国家的生产力达到最高阶段。”

  意大利的资产阶级所以赞助工团主义,是不无原因的。工团主义所给意大利的,是工业的发展,和工资之减低。

三、劳动纪律立法


  在常态的条件之下,各国所发生的职工运动,自然,也发生于意大利。不过,它是表现在意大利式的工团主义的形势之下。而它所吸收的工人群众,只限于极少数富于爱国主义思想的工人。意大利,当法西斯主义取得政权之初,就有了工团主义运动,这种运动,虽有政府的援助,但是,仍属少数工人的运动。参加的工人,极为有限。

  大多数的意大利的工人,还是保持着固有的职工会。但是,自政府完全法西斯化之后,法西斯主义首先就决定取消工人的自由组织。在1926年,自由资产阶级的反对派被消灭之后,法西斯的独裁对于工团主义,由口头的、文字的宣传,进而为立法的决定,无论在那种情形之下,劳资之间,必须遵守所规定的原则。直到现在,法西斯主义反对阶级斗争,初限于思想上的宣传,现时却在法律上规定,反民族思想是违法的。一切反对民族和主张阶级斗争的组织不得公开存在。

  总之,法西斯主义认为,劳资关系的问题,不能成为有组织的活动的对象,亦不能脱离政府的监督和管理。法西斯政府对于这些问题的决定,第一,保证各种社会集团之间的和平,第二,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法西斯的国家应该统治和调剂国家的一切力量,没有例外,否则它不能指导政党,工人的组织和工业家。国家应该使这些组织帮助它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调剂社会关系。

  法西斯主义宣布,一切混乱的斗争和各阶级的自卫,应该结束,从今后,各阶级之间的争论,要由法西斯国家的法律来裁判。国家不能坐视无情的阶级斗争去损害工业、交通和农村经济。一切的经济冲突,在发生的时候,由国家负责解决。工人阶级再不能用他自己的力量去反对资本家。法西斯政府负责保护工人阶级的合理的要求,如果资方不满足工人阶级的实际要求的时候,用国家的威信去制裁他们。

  法西斯政府所规定的“劳动纪律”,就是根据这些原则来的。关于劳资的关系,决定了下面几项:

  (1)代表工人或资方利益的唯一代表,为法律所承认的组织,后者须在前者的范围之内,且受其指挥。代表工人或雇主的团体不得包含性质相同的大多数工人或雇主,经过国家所承认的团体,不问其会员之多少,为全体工人利益的代表者。除了法律所承认的团体之外,其他工人或雇主的代表机关,概不承认。工人的阶级组织及自由组合一概取消。

  (2)劳资关系由法律所承认的工会与雇主公开所缔结的条约为基础,而调剂之。凡该企业中之工人或雇主,必须遵守,不问其为工团会员与否。

  (3)工人与雇主之间,如果发生纠纷,所争论的问题,用普通法律手段解决。为了达到此种目的,成立一种特别法庭,专门解决劳资问题。审判者,由普通法官充任。这种劳动法庭判决争议时,“应该顾及劳资双方的利益,尤其注意民族工业的利益。”

  (4)工人或雇主不得采取阶级斗争或自卫的行动,违者重罚。此条适用于罢工和关厂。

  “雇主如无充分理由,希图改变劳动条约而停止工作者,处一万至十万里拉的罚金。工人或雇员,人数在三千人以上,以停止工作,要挟雇主改变现行劳动条约者,处一百至一千里拉的罚金。指挥者或组织者,处一年至两年的监禁。”

  为了实行这种劳动纪律,必须具备几种先决条件,工会应具有民族和国家的思想,这是最主要的,工人的阶级利益尚在其次。法西斯的工会对于这些条件是完全执行了的,而且有法律为之保障。资产阶级对于国家的用心,也十分了解,盖国家的利益和他们的利益恰相吻合,故对于国家,竭力帮助,使所属的企业中的劳动者完全纪律化。要使国家能够维持这种纪律,须有充分的力量,因此,有法西斯的民警(Milicia)之组织。罢工与关厂,同受严厉的禁止。资产阶级为了他本身的利益,是不会关厂的,而工人因慑于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监禁,也不敢轻于罢工,故和平的阶级合作,得以维持。

  法西斯主义对于“劳动纪律”的批评者,常常这样说,纪律之执行,不为某一阶级所操纵,而在国家的手中。

四、劳动纪律的实施


  劳动纪律的唯一的任务,在防止工人群众的自由组织的发生。

  为了达到这种目的,自从新的劳动法实行之后,工人的组织,即使能够存在,也失去了它的基础。因为,只有法西斯的工会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只有它(工会)有代表各种工人的权力。无论雇主公团或工会,只要有雇主或工人总数百分之十的会员,即可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下一款又规定,法律所承认的工会、公团,可以代表所在地的国民经济中各企业的雇主和工人,不问其为会员与否。法律所承认的工会,有权征收一切工人的会费。雇主所纳会费,不得超过所付与职工一日的工资,工人所纳会费,不得超过一日所得的工资。

  工会中占全体工人百分之十的会员,可以征收其余百分之九十的工人的会费。为法律所承认的百分之十的工人,有权与资方缔结集体条约,而全体工人有遵守之义务。即使其余百分之九十的工人不同意,而工会所签订的条约,同样发生效力。破坏者,以不履行义务论,国家当给以惩罚。

  仅法律所承认的工会,国家予以介绍失业工人的权力,仅法西斯的工会在各种经济、合作社的组织中,有代表工人的权力。法西斯工会的垄断,消灭了工人的阶级组织。非党的群众,为了要明了严格的工厂纪律,不得不去找法西斯的工会,请其予以指示。因为这是他们唯一的指定的上级机关,会费由他们征收,劳动条件由他们决定。法西斯的工人组织,就是这样形成的,它有权代表工人说话,指挥工人。在这种情形之下,法西斯的工会组织,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工作方法,采取独裁制,由少数法西斯党员指挥,而受特殊的报酬。

  法西斯的工会,是国家借以统治社会的一种力量,尤其是对于工人阶级。法西斯主义认为,工会的垄断,足以成为反法西斯的中心。这种危险,国家是常常顾及到的。照理,工会是国家在群众中的一个支部,不会发生反政府、反法西斯的组织,更不会发生阶级的革命精神。但是,法西斯党和政府对于工会特别注意,使工会完全在自己的监督之下,不使它有一点自动的精神。因此,国家对于工会的组织,有许多限制的条件。第一,工会的指挥者应具有“高尚的道德和坚决的民族观念”。工会的书记和主席,须由立法部指定。劳动纪律规定了。地方组织应受该地长官的指挥,而全国的组织,应受社会工作大臣的指挥。各省工会必须将自己的工作计划工作人员的名单,各种重要问题的决议,呈报该省长管及省议会。有必要时,各省长官或社会部,得解散工会的组织。

五、法西斯的劳动宪章


  法西斯党举行政府成立五周年大会的时候,发表了一篇宣言,在这中间,说明了他们对于工人阶级的关系。法西斯主义虽然反对社会主义,但是,它(法西斯主义)仍然努力于提高占人口大多数的各阶级的道德和物质的生活水平。法西斯主义对于这个宣言非常重视,他们称之为大宪章,而法西斯大评议会竟誉为“法西斯革命的基本文宪”。

  生产力能够得到和谐,这是最有利的事。法西斯主义在宪章中所说的阶级调和,是阶级关系的主要原则。换而言之,宪章是意大利法西斯主义已经公布的纲领。其主要部分,分别说明于下:

  宪章共分四篇:(一)组合国家,(二)集体条约,(三)雇佣劳动,(四)保险。

  第一篇包含了下面的法西斯主义的几个原则:一,意大利的民族是有机构成的,有自己的目的:生活与活动的手段,超过个人及团体的利益。它(意大利)是道德、政治和经济的综合,完全表现在法西斯的国家中。

  二,各种劳动,如体力、技术和手工,乃社会上的义务。只有这种劳动,可以得到国家的保障。生产过程于民族观念应互相符合。统一的客观的目的,在增进生产者的幸福和民族的力量的发展。

  三,工会是自由的,但是,只限于法律所承认的,和受政府监督的。只有它有权代表全体工人的利益。只有法律所承认的工会对国家和其他的组织有代表工人的利益,缔结集体条约和征收会费。

  四,在集体条约中,包含了生产之中各种元素的综合,调和劳资利益的方法,服从生产的最高利益等。

  五,经过劳动的最高组织,国家可以调剂劳动与资本之间的矛盾,监督现行条约之实施,并决定新的劳动条件。

  六,法律所承认的工会可以实现劳资之间的平等,维持劳动于生产纪律,努力于生产之完成。组合制度构成了生产的唯一的组织,并完全代表其利益。因为生产的利益即国家的利益,故国家承认其为合法的组织。

  七,组合国家应视为促进生产的最实际的工具,它有利于全民族。私有的生产机制,应符合国家的利益,企业的组织者,也应以发展生产为己任。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係起于生产力的合作。雇主、专家、工人,都是企业的积极参加者,而指导权,则属于雇主,他对整个的企业负责。

  八,雇主组织应负责增加并完成生产,和减低生产成本费。

  九,如私人企业发生缺点或危害国家利益时,政府有权干涉。干涉的形式或为警告,或监督,或收归国家直接管理。

  劳动宪章的第二篇,说明集体条约,劳动雇佣及保险,并包含技术的规则。关于保险,说明了各种形式的保险费应由工人和雇主分担。不过,法西斯主义特别说明雇主应该多担任一部分。国家只限于调节,登记和联合双方的作用。

  法西斯主义的劳动宪章,要昭示意大利和全世界,说明法西斯主义对于工人阶级的关系实现了最好的愿望。劳动宪章虽然涉及到工人阶级的各种问题,但是,没有提到八小时工作日,最低工资之规定,关于劳动保险,未涉及国家;失业问题,也没有提到。对于劳动宪章,在雇主方面,是认为非常满意的,因为宪章指明,雇主对于经济生活有指导的作用。

  关于工人阶级方面,有法西斯的工会出而表示意见,大致也认为满意,但是,能否代表全体工人的意见,却无法断定。

六、组合国家的结构


  法西斯主义统治意大利的第六年,声明,他们不愿意使寡头政治长久地继续下去,以后,要将它的独裁建筑在广大的人民之上。上面,我们已经说过,法西斯主义认为与群众合作的最好的方式,就是工会(职工会)。但是,法西斯的独裁是不允许任何社会自由活动的组织存在的,除非在下列的两种条件之下:第一,一切活动适合于法西斯主义的目的,第二,社会组织的活动,完全受国家监督,而且要代表国家的权力。一切的社会工作的纲领,应以法西斯的国家为出发点。

  根据这种理论,法西斯的工会应该成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媒介。

  在组织关系上,法西斯主义联合意大利的生产人民(工人、雇员、雇主)于下列的十三种组织之中。

  工人阶级共分六种,每种有其独立组织。

  (一)产业职工联合会
  (二)农业职工联合会
  (三)商业职工联合会
  (四)海、空运输职工联合会
  (五)陆上、内河运输职工联合会
  (六)银行职工联合会

  雇主也有如上六种联合会。自由职业者和伶人组成了第十三种联合会。

  六种工人联合会与六种雇主(联)合会,统属于劳动总联合会和雇主总联合会之下。

  政府及所属各机关的职员系法西斯政府的思想的直接执行者,无权加入工会。每种职工或雇主联合会,得派遣代表共同协议本身的工作之进行。工人和雇主的组织所构成的联合代表机关,就变成了组合。组合虽为一种组织形式,但是在法西斯的国家中,并无大的意义。不过,既是由组合的精神中产生出来的,所以,法西斯国家的制度,有浓厚的组合色彩。

  形式上,法西斯主义允许群众立于组合的国家之外。但是,因为法律所承认的工会虽仅百分之十的工人群众,却有代表全体工人的权力,于是,其余的工人就不得不和法西斯的工会发生关系,在工作的过程中,日常的困难推动他们去接近工会。在这种情形之下,法西斯党可以说,不仅是全体雇主,就是全国的工人,也都在组合之中。墨索里尼的同僚波太(Botai),当1928年3月15日,公布了下列的文件,说明法西斯工会会员的成分——

  法西斯劳动联合会的会员,共2,809,641人,其中产业工人1,200,586人,农业工人990,797,商业中的工人占254,179人。陆上运输工人247,344,银行业工人40,137人,知识分子和自由职业者,70,480人,海上运输49,000人。

  雇主联合会包括885,968人,其中6万经营工业,55万经营农业,17万经营商业,2.2万经营陆上运输,318人从业银行,8万手工业者。雇主与工人共37,400,809人。

  自然,这个数目是否可靠,尚待考察,只就所公布的数字来讨论,显然地可以看出,法西斯在群众中的工作并无特殊成绩。

  工会有许多附属机构深入到群众中去。经过了六年的独裁之后,他们知道,法西斯主义和代议机关虽不能共存,但是,政权不能不以法律所承认的工团作基础。为了达到稳定政权的目的,他们组织了组合代表议会,这是法西斯主义的特殊立法机关。

  据选举法的规定,仅法律所承认的工会有选举代表的能力。组合议会共有四百个代表,但是职工联合会可以提出八百个候选人,文化团体可以提出一百个候选人。选举法规定,每一个联合会须依下列的比例提出候选人:一,地主联合会提出12%,二,农村工人联合会提出12%,三,工厂主联合会提出10%,四,产业联合会提出10%,五,商业家联合会提出6%,六,海、空运输业主联合会提出5%,八,海、空运输业工人联合会提出5%,九,陆上及内河运输业主联合会提出4%,十,陆上及内河运输业工人联合会提出4%,十一,银行业主联合会提出3%,十二,银行业职员联合会提出3%,十三,自由职业者和伶界联合会提出20%

  在组合国家之中,哪种社会阶级占了统治地位,这是显然可以看出来的。雇主与工人的候选人是相等的。自由职业者的候选人两倍于产业工人。此外,选举代表的权力不属于全体工人,而属于工会的中央机关。但是,法西斯的工会只有派送的权力。选举及人数之多寡,由法西斯的大评议会决定。法西斯大评议会从各处送来的名单中,选出400个代表,然后提交人民通过,其形式于下:“你是否赞成法西斯大评议会所提出的名单?”回答或者说“是”,或者说“否”。如果得到选举人半数的赞成,那么,大评议会所提出的名单就算通过了。

  那么哪些人有选举权呢?法律规定,在法西斯国家中,有权答应一声是或否,只有年龄在21岁以上,或18岁已婚的男子,其中又分四种,①付工会会费,②付直接税100里拉,或持有国家证券,而收益在500里拉以上者,③领有国家机关的津贴或薪水者,④天主教徒或其他经国家认可的宗教信仰者。

  读者不要误会,以为意大利又恢复了从前的民主政治。因此,意大利司法大臣诺可对于这一点,特别加以声明:“我们对于新的组织的意义,不要陷于自欺,在告选民的宣言中,我们绝对没有表示尊重民主的原则:我们只是告诉选民,请他们对党的大评议会的政治方向表示一点意见。不是承认选民有无限的权力。不过,我们要借此维持他们和国家的关系。”

  组合国家的系统是这样的: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法西斯党的大评议会;法西斯的国家吸收人民团体参加政府工作,不过,应受国家的监督。参加政府的工作,係管理机关的事务,会员只有赞成与否决的权力。但是,也可以不置可否。

  组合国家有两重任务:它希望组成经常的阶级合作的组织,借以增加民族工业的生产。关于这一点,法西斯主义是公开宣传的。法西斯主义在意大利经过了六年的独裁之后,还觉得单纯的独裁不足以保护资本主义的发展。于是,他们认为组合制度的国家可以巩固法西斯主义在群众中的影响。但是,有时事实于愿望完全相反。组合国家的结构,其外形有各阶级的代表参加,但是,内部却因利益之冲突,而各行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