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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派“无产者”派刊物《动力》(1930)
马克思价值论的基点及其与李嘉图学说之区别
(卢彬著,代青〔陈岱青〕译)
本文原系卢彬(Rubin)替罗森伯格(Rozenberg)所著《李嘉图与马克思的价值说》一书此所作的序言。原文甚长,几占那本小册子全篇幅二分之一。
卢彬本是苏联著名的经济学者,著作甚富。所著有《马克思的价值说》一书,约近三十万言,甚为一般经济学者所注意。最近且因这本书在苏联经济学家中引起了一番很热烈的争论。至于这次争论的内容,本志下期当另有专文介绍。
——编者
(一)引言
马克思的经济学说对于他的前辈古典派经济学说之关系问题,特别是对于李嘉图理论之关系问题,是具有莫大的科学兴趣的。我们可以断然地说,如果没有对于马克思和李嘉图的关系有明白的观念,则吾人对于马克思添入于理论经济学中者是何新学说,以及马克思在经济思想史上是占何地位,亦将不能得一确切之了解。此问题初视之,一若久经人解决而现在已不复有何特殊置疑之余地了。盖李嘉图巨作之出现,已百年于兹,而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之入世,亦在世纪以上,难道马克思的学说及古典派政治经济学之关系问题,迄今尚未得最后之解决?不幸得很,事之发生于今兹者,恰恰是如此的。对此两个经济学者的问题之完全一致的意见,是很难找的,读者于罗森伯格书中所论列各种不同的判断,即可找到不少的例子。此问题之在今日,仍富有生动之争点,而经济学在任何时,少有能宣布此问题为已得解决者。
此种初视似甚奇怪的现象,其原因,是两方面的。一方面,十九世纪末,资产阶级经济学中,对于前此极占优势的亚当·斯密及李嘉图的价值说进行修正甚力。在此时以前,古典派之经济学说,虽稍经改头换面,然尚为建立新理论体系之共认的基础。历史学派对于古典之抽象的及演绎的方法之攻击,不能达到目的,实因历史学派本身亦迅即充分暴露出自己理论上的弱点。然至十九世纪之末,情形大变。当时在官场的科学舞台上,有效用界限说出而风靡一时。此种学说,对于古典派所建立而为马克思的价值论之出发点的客观价值说,自不能放过。主观学派中之最顽固的代表,曾从前面对古典派采用最坚决的袭击,而企图证明他的理论之不正确性,矛盾性及其无根据。而官场科学中之另一派代表,则从后方加以包抄,要证明古典派在实质上,无论何时皆非劳动价值说之同情者,百年来之作如此承认者,是特错解而已。那时他们便开始把斯密变成一个主观劳动价值说的理论家,这还具有一点根据;或是把他变成使用价值说的理论家、效用界限说的前辈,这一点连半点理由也是没有的。同样的,他们之观察李嘉图学说中生产费的理论,也是以为他和劳动价值说是毫无关系的。至于亚当·斯密,批评家们对于他的价值说之以前共认的见解之“修正”,据我们看来,是给与了某种的积极成绩,而指出了混在他的理论中的思想影响及理论立场之各种形式。然此积极成绩,亦是片面的和夸大的形式。其对于李嘉图,则更是如此。想推翻李嘉图之为劳动价值论者的企图,根本上是虚伪的,不加以纠正,则实有害于经济思想发展之前途。
资产阶级科学最近以来既从事对于古典学派的“价值之重新修正”,而他一方面,第三卷《剩余价值论》中的马克思的思想,更有了新的丰富的材料,要求吾人对于马克思学说及其前人的学说间之关系,作深刻之研究。此种问题尚有待于详细之考察,现在不但是在马克思主义者及非马克思主义者之间有不同之争论,而且即在同一营垒之中,亦不见有同一之意见。指出马克思及古典派之关系问题的复杂性及可争论性,将罗森伯格所著《马克思与李嘉图的价值论》译为俄文,是应该的。本书的著者,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说的同情者,对于马克思及李嘉图之学说及其间比较的价值,予以明显的、系统的说明。他在各方面,注意于检讨此两思想家的学说之共同点及差异点。此种对于各方面之详细的,有系统的分析,是罗氏本书之莫大成绩。然同时亦就是他的弱点之来源。著者在未指此二者学说中之一般的逻辑方法的基础,因而近于接合了此二学说,而不最充分地说明此二者之原则上的差异。罗森伯格是从这一方面极力向那些认为李嘉图的学说是与劳动价值说毫无关系的批评家作最激烈之论战的。一方面是极力的指出李嘉图之为劳动价值论者,另一方面对于马克思价值论之逻辑方法的基础的分析,又付厥如,因而罗氏是太把此二种学说接近了。著者虽曾指出此二者间对于各方面见解之不同处,然而并不能指出原则上马克思添入于经济学中是何思想,而其与李嘉图区别之点究何在。著者本身对于马克思与李嘉图间,在价值论方面之区别,且有言曰:“所差无几”,而以为大部分是在于对“历史社会及哲学的观点”之不同。这个意见我们是不能同意的。一般的,在李嘉图的经济学说及马克思的经济学说间及其部分的价值论间,皆存在有根本之区别。本文之目的,即是指明这一方面的问题,而对罗森伯格书中之推论,加以纠正。为达此目的,本文即不能对于各个问题都加以讨论,不过是指出马克思经济学说之总的逻辑方法的基础及其价值论之一般的特点。然后对于马克思及李嘉图学说间加以比较,其中并说及我们和罗森伯格分析不能相同之各点。
(二)马克思经济学说之方法论的基础
马克思的经济学说是和他社会学上的理论,和他的历史的唯物论,在思想上密相连贯的。费尔斐丁曾指出历史的唯物论和劳动价值说,具有共同之出发点,此共同之出发点即是:“劳动成为建立人类社会之要素,而劳动之发展成为社会发展之最后的决定者”。
[1]
结合于社会中之人类劳动行为。吾人可从两个不同的方面研究之:或是人类赖此以制胜自然界并产生人类所必需的生产物的生产工具及技术方法之总和;或是联系人类于生产过程中社会关系的总和。技术与经济间,生产之物质技术与他的社会形式间,生产力及人类社会生产关系之区别,乃由于此。无论是历史的唯物论的理论,无论是马克思的经济学说,都是旋转于一个同一的基本问题之上,这个问题就是生产力及人类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问题。两者研究之对象,是一样的:即
依生产力之发展的人类生产关系之变迁。
人类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之相适应,——表现在此两者渐次发展矛盾形式中的过程,是历史的唯物论之基础的理论。应用此总的方法论的观点于资本主义的商品社会,即为马克思的经济学说。
马克思的经济学说是研究资本主义社会中之人的生产关系
,人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发展程度之相适应及此两者发生矛盾(表现于危机中)的过程。
因此,政治经济所研究者,非劳动之过程,即非研究其物质技术方面,而所研究者,乃是资本主义社会中
劳动组织之社会形式
。生产技术或生产力之入于马克思的经济学说或历史的唯物论之研究的范围以内,只因它在我们研究之真正对象(人的生产关系)上,是为说明所必要的前提,或出发点而已。马克思所彻底指明生产过程及其社会形式间之区别,是予其以了解其整个经济制度的钥匙。这个区别完全决定了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是一种
社会的及历史的科学
。在经济生活之五花八门,错综复杂之中,表现了“社会联系及技术方法之结合”(《资本论》第一卷P.614),这个结合立即引起吾人对于生产过程中之人的“社会联系”,对于他的生产关系之注意力,并以生产技术为此生产关系之前提或基础。政治经济学不是检讨
物与物
间的关系之科学,如那些庸俗的经济学者所理解者;亦不是检讨
人与物
之关系的科学,如那些限界效用说所主张者,而是检讨在生产过程中
人与人
间之关系的科学。
研究资本主义商品社会中之人的生产关系的政治经济学,预先即已肯定了一定的经济结构及一定的社会形式。如吾人只以为是研究一定社会中所发生的现象,则对于马克思《资本论》之任何一个理论,都不能有正确的了解。“亦如在一切的
历史社会的科学
一样,对于经济范畴之关系,无论在实际上,或在头脑中,都应该经常根据于主体,我们现在的主体,便是
近代资产阶级的社会
,所以范畴所表现之生活形式,生存条件,常常只是这个一定社会,这个主体之一方面”,“在政治经济学之理论方法上,主体——即社会,要经常在我们观念中,当作一种前提”。
[2]
从一定的社会前提出发,即从一定的经济的社会结构出发,政治经济学首先予吾人以此种经济形式及其人的生产关系之特性的分析。马克思在其
“商品拜物教的学说”
中,已给吾人以这个一般的分析了。此种分析,正确些言之实,可称为资本主义商品社会的生产关系之总理论。本章中即要认识此种生产关系之总分析,下章再研究此种关系之一,即是价值论所研究之商品生产者间之关系。
在吾人研究资本主义商品社会之时,应先认此种社会是商品经济,而此商品经济是由建立于私有财产权之上的各商品生产者所指挥所组织之各种企业组合而成的。商品经济之一般的结构,有下列几个根本的特点:(1)国民经济之各单位,即各部分之企业,在形式上是
独立的
;(2)他们在
物质上
,因分工之结果,是
互相联系的
,他们借此而相互帮助;(3)各商品生产者之直接联系,只有经过
交换
,才能发生,然间接亦影响于其
生产
行为。每个商品生产者在他的企业中,是可以自由按其意志便利生产某种生产品,或在某种生产工具之下较便以生产的生产品。然当他运自己劳动所制成生产物于市场以为交换时,便不能建立交换之标准,迫而服从某种生产物的一切生产者之一般市场条件了。生产者对于市场之依赖,即可以证明生产者之生产行为是和社会其他各份子之生产行为相依为命的。设今有许多罗纱匠运载罗纱于市场上,非常之多,则罗纱匠伊凡诺夫(他并未曾扩张自己的生产),将迫而减低价格,并迫而缩小自己的生产。设其他罗纱生产者,皆有完善之生产工具(例如机器),则这个罗纱匠亦将迫而图改良生产技术。就其趋势,就其范围,就其自己生产方法而言,每个商品生产者,形式上仍是独立的,实际上他们经过了市场,经过了交换,从而发生了密切之关系。在其自己的生产过程中彼此还不为社会联系而结合的各单个商品生产者,经过了交换,经过买卖的生产关系,经过物之转移,而结合起来。人之劳动行为经过劳动生产物而结合,人则经过物而结合。物之交换,影响于劳动活动,没有交换,则资本主义之生产过程,亦是不可能的。“资本主义生产之过程,从整个观之,则为生产过程及流通过程之一致。”(《资本论》第三卷,第一部,P.1)
此交换之作用,乃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之要素,而从无组织性质中,或从所谓资本主义生产之无政府状态中发生出来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交换之近代的形式,是没有的。社会机关已预先建立好人与人间一定的生产关系,它是在物质技术的生产过程的正当而无妨碍状况之下的必然的生产关系。消费生产及工具生产的东西,彼此间之转送,非从交换开始,即非从买卖开始,而是有社会特定计划并与技术生产过程的必要相适应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吾人可见到企业内部劳动组织(劳动之技术分工)之有组织的生产关系的例子,和各单个企业间(社会劳动分工)之无组织的劳动分配有别。以例言之,有一大纺织厂,由纺纱、织布、染色三大部分组合而成,而属于一种企业。工程师、工人及职员,都按预定计划,在各部分中预先分配好的。你们在预先已有和技术生产过程的必要相适应的一定经常的生产关系之联系。因而在生产过程中,物在彼此间之转送,是依于生产过程的人的地位,依于他们间之产生关系。例如由纺纱间收到了纱,并以之制成纺织品,纺织部门的管理人并不把这纺织品送还纺纱部门的管理人,以为报偿他们前所送之纺纱,他却又把这纺织品送到染色部。因为结合染色部工人及纺织部门工人的经常生产关系,早就预定了物(劳动生产物)从前一生产部门(纺纱)做工的人送到后一生产部门(染色)做工的人中间之移转了。人与人间的生产关系,早就组织在物之物质生产的整个当中,并非以经过物为
手段
。另一方面,物在生产过程中,从这一部分的人转到别一部分的人,是借着存在于他们间之生产关系,然此种移转并不创造他们间之生产关系。
人与人
间的生产关系,是表现有
社会的
性质,而物之移转,是表现了技术的性质。此两方面,预先已有计划彼此互为调节,然仍存有两种不同之性质。
如果纺纱、织布及染色,是属于三个不同的企业家ABC,则其情况即要剧变了。此时A不会简单地因为B可以把纺纱制成有益于社会的纺织品这一点理由,就将自己制成的纺纱交给B,他是不会这样做的。一般说来,此时他所愿意的,不是把自己的纺纱交给谁,而是把它出卖,就是从交换中去取得相等量的货币,或价值相等的东西——对等物。谁是能够这样做的,对于他都是一样的。他和这种人,亦无何种经常的社会生产关系,A之入于买卖的生产关系,凡是他有确定的东西,相等量的货币而愿意卖他的纺纱者,任何人我都和他发生关系。这种生产关系,是限制于物之移转,即是纺纱由A转到购买者,而货币则由购买者转到A。所以,商品生产间之生产关系,非预先即存在了的,而是从买卖的行为中,经过物之彼此移转中才建立起来。因此他们不仅有
社会的
性质,而且有
物的
性质。另一方面,物由此一部分的人转到他一部分的人,并非因有生产关系,预先就存在于他们之间,而是因为有限制物之移转的买卖之力,才发生起来的。物之移转,建立了人与人的生产关系,不但有
技术的
意义而且有
社会的
意义。
这样我们看见了商品社会中人的基本生产关系,这即是买卖,它和有组织形式的生产关系之区别,有下列几点:
1.关系是按照对于某份子有利才建立起来,
社会联系
是部分
结合
的形式。2.这种关系之结合份子,是暂时的;并不在他们之间创立经常的生产关系,然此种
暂时的
和
不断的
买卖结合,在他的总和中,应是保证
经常的
和
不断的
社会生产过程。3.这个关系之结合人类,是在于他们间物之移转时,并为此物之移转所限制。人与人间之生产关系之建立,不先于物之移转,而和他同时发生。“商品交换,是物之社会交换的过程,亦各份子特殊生产品之交换的过程,同时即表现了一定的生产关系之建立,在这个关系上,人便加入于物的交换当中。”
[3]
换句话说,交换、买卖把两个不可离的社会经济的成分(人与人间的关系)及物质的物的成分(在生产过程中物的移转)结合起来了。在商品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此两个成份非预先组织起来的,彼此间亦不相合,因此,交换之每一行动,只在此两成分(其中每一个都是好像去迎合别个似的)结合而共同行动时,才能实现。物之移转,没有在他们的所有主间建立了特殊买卖的生产关系,是不可能的;反之,人之相互关系并非以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占有一定位置的社会份子资格出现的,而仅是以物的所有主出现的。
如有人和别人发生了生产关系,仅仅是以某物的所有主资格出现,那末,某物(假设还不属于任何人)即给予他的所有主在生产关系的系统中占有一定地位的可能。因为物之占有是建立人与人间生产联系的条件,因而物之本身,即占有机能,建立生产关系的
特性
。若商品所有主间之联系,是经过物之交换,若物可以给与自己所有主以和别个商品所有者发生交换关系的可能,则物之为物即发现有交换之特性,就是“价值”。若某物结合了两个商品生产者,其中一为资本家,一为工人,则此交换特性。不仅是“价值”,而且还是“资本”。若资本家和地主发生了生产关系时,则此价值、货币,转到地主,因而和地主发生了生产联系,则变为“地租”。由工业资本家支付货币给货币资本家,以为使用他的贷金之报酬,是谓之“利息”。
人与人间生产关系
之每一形式都给与物
(人之入于生产联系是经过了它)以特殊的“社会特性和经济的形式”
,物除他是使用价值外,他还是有一定特性的物质的物,是消费品或生产工具,即是在物质生产过程尽了
技术的
机能,同时亦尽了人的联系之社会的机能。人们建立他们间的生产关系,是经过物。因而,物成为人的社会生产关系之“居间人”“介绍者”了。人的关系,由物所表现的社会性质表现之,人们也就“自化为物”了。
所以,在商品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入于社会生产关系中,是以商品所有者出现的,即以物的所有出现的。另一方面,物因而得到特殊的社会性质,特别的社会形式。代替建立于有组织经济的社会的人及其工作之直接社会关系的,我们现在在此地看到的是“人之物的关系及物之社会关系”。(《资本论》第三卷,P.40)这两个商品经济之特点,“物之人格化及生产关系之物化”(《资本论》第三卷第二部,P.360),实质上只是一个现象之两面,像我们所说的:是人的生产关系之建立及物质生产过程中物之移转混合起来的过程,而密切联系的。此种生产之社会的及技术的成分之混合,在普通人看来,或是庸俗的经济学者看来,以为他是同一的,马克思在他商品拜物教的理论中所指发的错误,即是由此而来的。庸俗的经济学者之错误,是两方面的:他们或是(1)拿技术现象来阐释社会现象,把一定的社会特性(价值、货币、资本等)当作技术生产的因素来看待;例如,拿生产工具的技术功能来阐释资本的特性:或者是(2)拿社会现象来阐释技术现象:例如,他们将提高劳动生产力的生产工具的能力(这是技术的功能)当作资本看待,亦即是当作资本主义社会中设置生产工具的社会形态看待。将这两种错误看成对立的性质,那是走入同样的基本缺陷:即生产之物质过程及其社会形式,技术与经济,物之技术功能及社会功能之同一化。这个缺陷已为马克思的新的社会学的方法所铲除了。
马克思的方法是在于彻底地将生产力及生产关系,物质的生产关系及其社会形式分别起来。政治经济之研究人的劳动活动,非从其技术方法及劳动工具方面研究,而是研究他的社会形式这一方面,而是研究建立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生产关系。然因商品的资本主义社会之中的人的
生产关系
,乃经过物之移转而发生联系,故人之生产关系,具有
物的性质
。这种“物化”是在于人因物而入于相互间之一定关系中,物乃完成了特殊联系人之
社会功能
,即人的生产关系之居间人或“介绍者”。除它的物质的或技术的存在性,即为消费品及生产工具外,他还具有
社会的
或
功能的
存在性亦即是特殊的社会性质(价值、货币、资本等),这个是表现了人的一定的生产关系,而给与物以
特殊的社会形式
,“形式之一定性”,这样,政治经济的基本概念或范畴,是表现了基本的社会经济的形式。这个社会经济的形式分别出人的生产关系之各种形式,而此形式乃由因而建立人与人间的关系的物所表现出来的。
马克思当要研究“社会的经济结构”或“人的生产关系之总和”(
《政治经济学批评》
序言)时,即将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生产关系之各种形式区分起来。
[4]
马克思对此形式研究之程序如下:一部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已经表现有某一社会各份子间生产关系之其他形式的存在性了,然而后者非前者关系之必要的存在性,即并非他的前提。以例言之,工业资本家C及工业资本家B间之关系,(工业资本家从货币资本家得来一定的货币贷金中表现的关系)已经表现有工业资本家B及工人A(正确些说,许多的工人间)间之生产关系的存在性了,然另一方面,工业资本家及工人间之关系,并非工业资本家从货币资本家得来货金之必要的〔存在性〕。故“资本”及“剩余价值”的经济范畴是先于“贷金资本”及“利息”〔而存在的〕。次之,工业资本家及工人间之关系,是在于劳动力之买卖的形式中,同时,工业资本家之生产商品,为的是出卖,就是说,他同时又以商品生产者相互间的生产关系和社会之其他份子联系起来了。然而,商品生产者的关系,即买卖的关系,并非工业资本家及工人间之必要的生产联系。故“商品”及“价值”的范畴是先于“资本”而存在的。经济范畴之逻辑的程序,是从他所表现的生产关系的性质发生出来的。马克思的经济学体系,是研究由
许多复杂的社会形式
(由物表现的)所表现的人与人之间
生产关系的许多复杂的形式
。这个在人类生产关系的一定形态及其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功能或物质的社会形态间的联系,我们是可以从一切经济范畴中研究出来的。
人之基本生产关系,即以自己劳动生产物交换的商品生产者之基本生产关系给与了劳动生产物以交换的特殊性质,好像他们存在的天性一样,给与以“价值形式”,人与人间之经常正当的交换,使商品生产者的社会行为因而划定了一种商品(例如,金子)作为普通的相等物,这个普通相等可以直接和任何商品相交换,因此遂予此划定商品以特殊的货币机能,或“货币形式”。这个货币形式,首先要视卖者与买者之间的生产关系的性质若何,其机能或形式,亦有所不同。如商品从卖者至买者间之移转,和货币之对换,是同时进行,则此货币便完成了“流通工具”之机能或为“流通工具”之形式。如商品之移转,是在货币之转移前,则买卖者之间变成了债权和债务的关系,则货币即为“支付性质”之机能或形式了。
如贩卖者保存由贩卖所得的货币,而延长其投入于买之新的生产关系中的时间,则货币又成为“财富”之形式或机能了。货币之每一社会机能或形式表现了交换的两者之不同的生产关系的性质或形式。
在生产关系新形式出现时,即在资本家的商品所有者及工人的商品所有者发生联系的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出现时,他们间因而发生生产关系的货币,此时又有新的社会机能或“资本形式”。正确说来,直接联系资本家及工人之货币,完成了“可变资本”的机能或具有此种形式。然资本家为要建立和工人的生产关系还必须生产工具,或且是间接以为建立资本家与工人间的生产关系的货币,则他具有“生产资本”或“生产阶段中的资本”表现于吾人之前。然在生产开始之前,资本家是以生产工具及劳动力的购买者的资格出现于市场的。此种资本家购买者及其他商品生产者的生产关系是和“货币资本”的机能或形式相适合的。在生产终结之时,资本家是个自己商品的所有者,而表现之“商品资本”的机能或形式之中。如此则资本形态之变化或曰变态,是表现了人与人间之生产关系之不同形式。
然工业资本家与社会之其他份子联系之生产关系,尚不止此。第一,因资本间之竞争,资本之从此一部门移转到本部门的其他工业资本家中去,而此联系表现了“平均利润率”之形成;而在商品出卖中,则按“生产价格”。此外,资本家在本阶级中亦分为几个社会集团:工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财政资本家。在形成资本家阶级的各集团以外,同时并存的,还有地主阶级。在这些不同的社会集团中的生产关系创造了新的社会经济的“形式”出来:曰商业资本及商业利润,曰贷金资本,曰利息地租〔等皆是〕。“他(资本)从自己所谓内部有机生活中进入了外部生活的关系中,进入了那不是
劳动与资本
相对立而是一方面
资本与资本
对立,他方面仍简单是
出卖者
及
购买者
的个人相对立的关系中。”(《资本论》第三卷,十八页)这里即是说生产关系的形式有下列各种:(1)资本家与工人之间;(2)资本家与社会上之以购买者及出卖者资格出现的各份子之间的关系;(3)工业资本家各集团间,整个的工业资本家与其他资本家集团,如商业资本家、货币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其中因而有了资本家及地主间之关系)生产关系之第一个形态,是资本主义社会之基础,而为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所研究的。第二种形态,是第二卷研究的;而第三种形态,是第三卷研究的。至于商品社会之基本的生产关系——商品所有者的人的关系,则此项之分析,马克思在《政治经济批评》中,已加研究,而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中之“商品与货币”,即用为《资本论》之导言中,又重复了一遍。
[5]
马克思的体系,是研究人之生产关系之各种复杂形式,他和各种复杂的经济形式是互为适合的。
故政治经济学之基本范畴是表现在物的形式下生产关系之各种形式。“价值者,人之生产行为之物的外表关系也。”
[6]
资本者,“表现于物并经过物之社会关系也。”
[7]
盖因处现今商品社会之中,生产关系,舍物末由联系,而物遂因之得以执行特殊的社会机能。如经济范畴表现了人之生产关系,则吾人亦有此同等之权利而言曰:经济范畴亦表现物所执行之各种社会机能,此社会机能即各种生产关系之“介绍者”是已。由此观之,价值、货币、资本、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固定资本、流通资本等,皆为
各种之社会机能
。“此地所论者,非及于那能以解释物的定义;
[8]
而是论及一定的机能,而此机能,应表现之于一定的范畴之中“(《资本论》第二卷P.205)资本的特性并不是就这样包含于物质之中的,而是物表现的一种机能,此机能之能否执行,是随环境之不同而转移的”(《资本论》第二卷P.181)。
据上所见,政治经济的范畴,是表现物之各种社会机能,而与人的各种生产关系相适应的。然由物所完成的社会机能,遂予物以特殊的社会性质,一定的社会形态,“形式之一定性”,此常为所常用者。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马克思说到一般的“社会形式之分析”及其部分的“价值形式”及“货币形式”分析之困难处。货币之形成,是“形式的新的一定性”,
[9]
货币之各种机能,随之而存在有各种的“形式的一定性”。
[10]
“资本是社会形式,用这个资本以作为在雇佣劳动基础之上的再生产工具”,他(资本)是特殊的“社会一定性”。
[11]
马克思的体系,是研究许多和人类复杂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列的复杂的社会形式或“形式之一定性”
,此形式或机能之带有社会性质,并非物本身存在有此性质,而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发生作用,人赖此而发生彼此间的一定生产关系的物。此形式非从物之性质表现之,而是由社会环境之性质表现之。马克思有时只简单地使用“形式”或“形式之一定性”之名辞,然其常用者是如下列等等:“社会形式”、经济形式、历史社会形式、形式之社会一定性、历史社会的一定性等。
[12]
有时马克思所说,是有如下之意思:就是物有“社会存在性”、“机能存在性”、“形式存在性”、“理想存在性”,这些和“物质的”、“物的”、“直接的”或“实际的”存在性相对立的。
[13]
在这个意思上说,社会形式或机能是和“物质内容”、“物质实体”、“内容”、“实体”、“生产成份”、“物质及物的”成份及生产条件是相对立的。
[14]
凡此表现,它区别了物之技术的与社会的机能,工具的技术作用及劳动条件与社会形式间之区别,实质上只有一个根本的区别,此为上文所已分析了的。他说到了物质生产过程及其社会形式之间的根本区别,说到了同一的人类的劳动行为之技术的与社会的两面。政治经济学是研究人的生产关系,亦即是生产过程之社会形式,它和物质技术“内容”或“实体”是有别的。自然,人的生产关系,是在生产力一定状态的基础之上发展的,经济范畴是有其一定的技术条件。然后者在政治经济学之中,不是当作从技术方面观察的生产过程的条件,而是当作一定的社会经济形式之前提。政治经济学研究之对象,是此等人的生产关系的形态,及“经济形式”,此形态是采用物的社会机能及社会形式。
(本节完,本篇未完)
注释
:
[1]
费尔斐丁著《马克思批评家的柏堡尔克》。
[2]
马克思著《政治经济学序言》。
[3]
Zur Kritik der Politischen Oekonomie 1901 P.32。
[4]
此地所说的,不是指经济之各种形式,例如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等,而是指在资本主义经济范围内生产关系之各种各形式。
[5]
在马克思起草时,本章题目是:“序言。商品,货币”,见Therien über der Mehrwert,第三卷P.Ⅷ。
[6]
同书218页。
[7]
同书325页。
[8]
固定的资本及流通资本的定义。——卢彬注
[9]
Zur Kritik der Politischen Oekonomie 1901 P.28。
[10]
同书46页。
[11]
Theorien über der Mehrwert B.Ⅲ.P.388.547。
[12]
见《资本论》第一卷P.116、117、119;第三卷第二部P.345、399;第三卷第二部351、399、360、350、366;Theoien Ⅲ.P.484-5、547、563;Zur kritik,P.20。
[13]
见第一卷P.93、98,《资本论》第三卷第二部P.359、380及第三卷第一部P.19 Theorien Ⅲ P.183、292、314、387、340、484;kritik,P.28、94、100、101、102。
[14]
见《资本论》第一卷P.2、94、116、117、119;第三卷第二部P.354、929;kritik P.100-104、121;Trcorien Ⅲ,P.315、316、318、326、424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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