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旅俄华工与十月革命

四 委曲求全 保工无实



  十九世纪中期以后,由于清朝政府承认华工出洋合法,出国谋生的人急剧增加,于是国内就提出了“保工”的问题。所谓“保工”,既包括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外国人私自招募华工出国,也包括对合法出国的华工的人身、就业、生活待遇和政治权利加以切实保护使不受侵犯,可是这一切在当时国力衰微、政治腐败、殖民地化日益加深的时代是办不到的。因此,虽然从十九世纪中叶以后中国政府亦曾多次在有关华工出洋的条约和协定中加入“保工”的条款,但实际上一直是有名无实。
  要保护自己的人民不被外国人掠卖出洋,首先必须解决失业和饥民问题,但无论是腐败的清朝政府还是提倡“民权”的民国军阀政府都无力做到这一点。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随着帝国主义侵略的加深,中国已经完全沦为一个半殖民地社会,人民生计日益艰难,饥民问题越来越严重。1900年八国联军的侵略和屠杀,同时期俄国军队在东北的烧杀抢掠,1904—1905年的日俄战争都给我国北方人民带来了空前的灾难。1914年山东风雪为害,加上日德战争的破坏,失业贫民大批涌入东北,1915年辽宁、黑龙江两省水灾严重,东北三省饥民遍地。尽管当时一些有识之士曾多次提出沿边设卡、开金矿、加强垦务、设厂招商、保护行旅直至“移民实边”等项颇有远见的措施,但始终未得到中国历届政府的重视,“移民实边之政策不过徒有其名”[1]因此,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沙皇俄国在远东实行大规模的排华措施,但赴俄华工却有增无减,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国政府无力解决极端严重的失业问题,只得听任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流往俄国,任人蹂躏。更可悲的是腐败的中国政府反而把华工出洋当作解决国民生计的一种途径并加以默许,对欧美各国疯狂掠夺华工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华工出洋大约始于十六世纪,到十九世纪中期已历时三百年之久,中国政府始终未能制订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华工出洋法案。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失败后,清朝政府迫于欧洲列强的压力,正式承认华工出洋合法并写入分别同英国、法国等国签订的《续增条约》(即《北京条约》。在该条约第五款中除承认华工出洋合法外亦同时指出,中国官吏应与英国钦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会定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2]1904年(光绪三十年)中国驻英国大使张德彝与英国外交大臣澜斯铛根据上述条约第五款的原则共同制订《保工条约》十五款。主要内容如下:
  “其应议之保工章程所载既须笼统,不得专指一处,现两国订明,自后凡英属各处或归英保护之地,如须招用立约为凭之华工,当随时即由英国驻京钦差大臣将该英属或归英保护之地之名,以及将来招载华工出洋之通商口岸、招雇条款、拟给之工价,一一照会中国政府;中国政府当毋须别项照会,立饬指明之通商口岸之地方官,竭力设法,俾招工事宜得以迅速办理”(第一款);
  “通商口岸之关道接奉上开之饬文后,当即委派一员,名曰稽查保工事宜委员,会同该口英国领事官员或其委派之员,将华工须行划押之合同以及一切细情,凡关涉该工前赴之地方之情形、该处之法律,而稽查保工事宜委员以为该华工所不可不知者,一一出示晓谕,并刊入报章,以便周知”(第二款);
  “须在招工所众目易见之地,尤须在该所中所称之接收华工处,粘贴招雇华工合同条款,汉、英文配齐,如招雇华工之英属或归英保护之地曾颁有招工则例,该则例亦一律贴示。”还“须备有名册一本,凡应招之华工之姓氏均须一一登载,汉、英文配齐。其应招之华工,若年未及二十者,非具有该工父母或平日照料该工之人准其应招之凭据,如无父母又无平日照料之人,则非具有该工本县县主准其应招之凭据,不得注名于册。应招之华工于按照中法将合同签押后,非领有稽查保工事宜委员之准单,划有英领事官员或其委派之员之花押,则于上船之前,不得擅离接收华工处。其已禀准稽查保工事宜委员将名扣除不愿奉行合同者,当作别论。”“载工船开行之前,各华工须由考有文凭之医生详细验看,该医生由英国领事官员或其委派之员拣派。应招之华工须在英领事官员或其委派之员及稽查保工事宜委员或其委派之员之前,排列成行,详为询问,以察合同中所载各节、该工等是否明晓”(第四款);
  “大清国大皇帝可以简派领事官或副领事官前赴华工所至之英属或归英保护之地,照料彼等利益、安乐、俾该工等及该处所有别色华民得以格外妥行保护,该领事官或副领事官所享之利权与他国领事官所享者无异”(第六款);
  “如该合同可以续订,其续订条款若何,每做工日之做工时刻,招作何工,工价几何,如何付给,合同之中如载明该工及其家属回华之船价由工主发给者,则其往返船价,并在英属或归英保护之地之时或在途时所需之医费、药料俱由工主备给之处,又口粮、衣件并应得之别项利益等,均须一一详细载明。如医生等以某华工务须种痘,则于该华工到接收华工处后,即可施种,如种而不发,可在船再种,此节亦可于合同内载明”(第七款);
  “各工须给与合同稿一纸,汉、英文配齐。该合同须俟该工上船后,方可视为定而不易”(第八款);
  “凡华工前赴之英属或归英保护之地须派一官员,或多于一员,其专责惟使华工遇有身家、产业被伤之处,可得前赴公堂申诉,毫无阻碍,一与他人所享该地法律给与之保护无异,不分种族”(第九款);
  “如该华工及其眷属等因合同期满,或因按例办理之故,或因疾病,或因受伤,而不合工作,须载送回国者,其回国之国字,系指曩日该工登船放洋之通商口岸而言;凡遇此项载送回国之案,只可将该工实在送回本国,不得付银作抵”(第十一款);
  “现订明,工主不得以按照本约订立之合同所载,谓可不与该工商允,禀准中国领事官或副领事官,擅将该工拨归他主;其有与该工商允,禀准领事官拨归他主者,该工所有按照合同应得之利益不得因而稍减”(第十二款);
  “此次所订条款之汉、英文字业经详细校对,将来于两体文义如有争执之处,当以英文作为正义”(第十四款);
  “此次所订保工条款,即于签字之日起生效,以四年为期,期满以后,两国如有欲废弃本约者,无论何时,均可先期十二月通知,届期即行作废”[3](第十五款)。
  这项《保工条约》是我们所见到的最早的,也是最系统的有关华工出洋的条约。虽然这项条约仍属中英间的双边条约,但是我们却可以从中清楚了解清政府在华工出国问题上的立场和政策。
  1840年以后对外战争的一系列惨败,清朝的统治者们已经失却了昔日“老大天朝”的可怜的自尊,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不惜割地、赔款、出卖主权。到1900年依靠八国联军镇压了使它心惊胆颤的义和团反帝爱国运动之后,清政府实际上成了帝国主义在华统治的代理人。就象一个家产败得精光的纨绔子,已经想不出拿什么东西来讨“舆国之欢心”了。幸好数亿子民尚在,外国人招作苦工,但有所求,则无不应允。在《辛丑条约》之后仅四年签订的《保工条约》中,清政府在招募华工问题上给英国人以全面彻底的合作,保证招工要求一经提出,“毋须别项照会”“立饬”各级官宪“竭力设法”,使招工事宜得以“迅速办理”。至于其中“保工”各条款,什么“稽查保工”、“照料彼等利益安乐”、“法律保护”等等纯系官样文章而已。当时俄国政府并未同中国签订《保工条约》,却在山东沿海大肆掠卖华工去俄国,据统计,仅1907年春天从威海、青岛等港口即装运“无护照”华工一千余人去符拉迪沃斯托克。[4]另据烟台海关资料记载,仅1907年从烟台运往该地的苦力就多达六至七万人。[5]清政府的所谓“保工”政策有名无实就可想而知了。
  辛亥革命推翻了腐朽的清朝政府,民国政府代之而立。当时国内“兴民权”的舆论高涨,各帝国主义国家竞相在中国掠卖华工出洋,成了对“民权”舆论的最大讽刺。1912年,满清皇帝宣告退位,民国政府初建,正是沙皇俄国在西伯利亚和远东疯狂排华之际。中国政府无力保护侨民,只好下令:“彼既有遣回之令,华工难免被其虐待,自应一体禁止,以重民权。”[6]但是,由于这种违反条约而且带有歧视性的“过江小票”办法给数十万中国人的生计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抗议之声不止,因此,地方官员也屡次上书中央政府要求出面交涉。然而,这一切全然无效,俄国“现仍照旧征收,迄未停止,屈计年余,华人所受损失为数甚巨。”到1914年俄国政府更进而把“过江小票”的税款增加二十五戈比,即达到一卢布,中国地方官报告说:“查此项税费该国对于他国人民概不征收,独待中国行此特例,非公允。……时下大局已定,亟应赶紧切催,以期挽回,否则相沿日久,彼既视为惯例,愈难补救。”几经交涉后,俄国政府作了如下答复:“征收七十五戈比印花税之过界小票系华民特别之利益,与他国人持有本国之护照前往俄境者不同。若于华民之利益再增通融办法,恐有奸人不领小票不纳印花税私进俄境之事。至票费增至一卢布,业已询问阿穆尔省总督增加之理由……兹据阿穆尔省总督函开增加票费二十五戈比实以本国新例,因战时俄境各处印花税均已增加。”至此,中国政府外交部只得无可奈何地停止“过江小票”一案的交涉,指示地方官员:“现当中俄他项交涉正在磋商之际,应俟大局稍定再行与之并案交涉。”[7]所以,所谓“过江小票”的交涉就这样以失败而告结束。
  就在这种排斥华工的政策实行了两年之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了。随着俄国国民经济迅速地转入战争轨道和大部分青壮年应征入伍,国内的劳动力资源日趋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俄国政府一反过去排斥华工的政策转而决定吸收“黄种劳动力”入境,并立即决定大规模在华招工。由于早有华工在俄国惨遭虐待的事件发生,因此中国的社会舆论对俄国在华招工产生了强烈反响,除了要求政府派人赴俄保护华工外,还有人呼吁政府要求“取缔俄人招工”。据传张作霖亦曾打电报给中国外交部,要求同俄国交涉停止招工。[8]营口道尹荣叔章甚至呈文给省长指出:“营埠方面概不准俄人到此招募华工。”[9]但当时的北洋军阀政府却无视各界舆论,对外国人在华滥招华工听之任之。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当时驻俄公使刘镜人的态度。刘镜人身处俄国,对俄国人不履行合同、虐待华工的事早有所闻,所以当1916年初一听到俄国议会辩论在华招工的消息后,立即电告中国政府,指出招工“势在必行”,“此事危害极多,有弊无利,请设法劝阻限制”。指出有华工郭成祥等多人被俄国人“逼赴战地掘壕”、乌拉尔彼尔姆华人煤工“被骗驱逐”等事件,要求政府“嗣后遇有招工赴俄情事,应请以前次所募华工‘均未履行合同’设法劝阻。并密谕地方官严查私自招工,以维民命。”3月30日刘镜人再电外交部,指出华工来俄“流弊无穷”,“包工头惟利是图,剥削工人,虐待备至,尤当予为防范。本馆近接基习尔煤矿华工代表控告包工头私刑凌虐等情,已调查属实……。”4月26日就达聂尔招工一事刘镜人指出,“如听其募雇,贻患胡底,边尔姆(即彼尔姆)案可为殷鉴。请密东省交涉员设法劝阻……。”
  5月6日又电告外交部,“募工一事,流弊无穷,一旦应募,如入其笼。无论章程如何严密,彼可任意驱策,在我已无力保护。则与坐视其毙者亦复何殊,且恐此后国际上轇轕丛生,殊无已时。现值俄地生计奇艰,百物昂贵,奚啻数倍……尤堪虑者,俄工以华工资较廉,夺其生计,不免因嫉妒而酿祸端,种种情形,有百害而无—利……。”刘镜人认为“如能及早设法晓谕民间,怵以利害,毋令被诱出洋,践蹈危地,是第一要著。”同时这位久在官场任职的使官深知此事“势难拒绝”,于是草拟“详细章程,以备采择。”[10]
  刘镜人所拟《华工赴外工作章程》、《地方官关于华工出境应尽事务章程》和《通商事务员管理华工规则》共三章二十余款,这是我们继《保工条约》之后所见到的最重要、最系统的有关华工的文件。从章程内容可以看出,刘镜人是企图从三个方面加强对华工出洋问题的管理:控制华工出境、严格订立并履行招工合同和派出“通商事务员”管理出国华工。这个文件虽未公布,但是当时的外交部却把它发给各省交涉员,并指示其在处理各国招工问题时“即有万难固拒之处,亦应参照刘使所订章程妥慎”处理。[11]
  现将刘镜人所拟《章程》摘其要者简述如下:
  《华工赴外工作章程》共八款,其中规定“凡外国工厂或他项事业机关募雇华工应照该国本地工人一律待遇,不得有特别章程”(第一款);招工开始前应先呈验招工合同(第二款);合同应注明华工赴何国、何地、何种机关及从事何种工作,招工人担负往来旅费,工资计算方法、包工头的工资计算方法、不得随意克扣工人工资,工厂应给华工提供“合于卫生之房屋”,工人所需食品、衣物均应由厂方“担任筹备,以原价揭示公众,乃由工人直接购买”,华工要有医疗保证(第三款);合同还应明文规定不得利用华工“参战”(第七款)。
  第二章《地方官关于华工出境应尽事务章程》规定,地方官辖区内如有招工,即应将本章程“揭示晓谕,俾众周知”(第一款);检查招工人所订招工合同,如与本章程“有不符之处,即行驳回,著加入中国所订条件另行修订”(第二);地方官负责发放“华工出境护照”给出国华工,同时发给汉文招工合同,并须“将合同内紧要各条宣告工人”、编造华工清册并抄送一份给华工前往国家的中国使馆备案、边界地方官应“严查出境工人有无护照,或其护照不合所定格式表(者),一律扣留不准出境”(第七款)。
  第三章是《通商事务员管理华工规则》。这里的“通商事务员”是奉外交部之命派赴华工所在国家“办理商务外并管华工事宜”,隶属于驻该国的中国大使馆。“通商事务员应选派品行纯正、才具敏达、通晓本国及所驻在国语言文字者,而关于商务上亦应具有资格”(第三款);“通商事务员应择一相当地点设立办公处,俾与招用华工之各工厂或他项事业机关直接办理”(第四款);通商事务员应将所在国管理工人章程等“详细核验是否遵照中国所定华工赴外工作章程,并随时调査”,“合同章程有无更变、工人应得工资是否如数照领、工头等曾否虐待华工以及华工有无半途离工情事,一切须由通商事务员与各工厂或他项事业机关妥慎接洽”(第五款);通商事务员应参与“秉公调节”工人间、工人与工头间及工人与工厂间的一切纠纷,华工触犯地方法律者,通商事务员“当为译述解释以免冤抑”(第六款);有华工到、离工作地点应按册及护照“查点人数”、代领旅费及代储钱钞(第七款);妥为处理华工伤、亡事件及善后事宜(第八款);“通商事务员每月前往各工厂或他项事业机关至少须巡查一次”,并将情况呈报使馆(第九款);如华工多,区域广的地方通商事务员“力有不及”可呈报使馆增派“佐理员”,“照俄国目前华工人数而论,事务员处至少须有二、三人为之佐理”(第十款);如查明华工被虐及克扣事件,通商事务员“须查明实据,聘请律师代为控告”(第十一款)。等等。
  由此可见,驻俄公使刘镜人明确表示反对俄国在华招工,而且千方百计劝说中国政府设法阻止俄国人招工。但他预料中国政府“势难拒绝”,不得已又退一步拟定了这份《华工赴外工作章程》,“以备采择。”但是,只要把《华工赴外工作章程》和张德彝的《保工条约》加以比较,我们就会发现后者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由于刘镜人作为驻俄公使曾经亲自参与处理有关华工问题的交涉,他制订的《章程》对于招工程序、华工待遇及向华工所在国家派出通商事务委员主持华工事务等几个主要环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没有《保工条约》中那些诸如“种牛痘”之类的无聊条款。总之,《华工赴外工作章程》比起《保工条约》来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国在华招工的事实表明,无论是各界的抗议还是刘镜人公使的不厌其烦的劝告,都没有改变军阀政府对各国在华招工问题上的态度。这种态度可以甩八个字概括,就是听之任之,委曲求全。由于各级官吏对阻止各国招工态度消极,所以非但不加制止,就连上述《华工赴外工作章程》也未能认真执行,其突出表现是私招华工盛行。
  按中国政府规定,严禁各国在华私招华工。但前面说过,由于各级官吏昏庸并不认真执行这项规定,因此当时私招华工盛行,大战期间俄国招募的数十万华工绝大部分都是私招的。1917年9月天津警察厅报告说“近来有不法之徒,往往私招华工,代招出洋,虽经迭次査禁,其安分守法者,固属不少,而阳奉阴违者,亦在所难免。访闻威海卫地方,有专办接收华工情事,或由大沽口乘轮赴彼,或由各海口装载出境,地方辽阔,实属防不胜防。应请钧署咨部转饬各海关,慎重调查,设法禁阻,以保生命,而重人道。”[12]1917年9月,黑龙江铁路交涉局总办马忠骏也报告说,“俄国招募华工,不遵部章,并俄领发给行照,自由出口”,在中国官员检查时,“意态坚硬,不服查问,询之华工,均无总局暨我国官署发给出口护照。”据査俄国领事发给的行照内称“一九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奏定招募华工章程第十条规定,凡大帮工人未赴作工地时,若未启得身照,可将行照一纸发给工头,标明工人确数,前往地点,即为有效。”[13]这就是说,俄国人在中国招募的华工即使没有俄国护照,也可以直接运入。中国政府律禁不严,俄国政府纵贼盗人,私招华工猖獗盖源于此,而且一直到大战结束后的1919年还有白俄私招华工赴俄。
  实际上对合法进行的招工,中国政府也没有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就当时俄国在奉天的招工而论,每次招工持续多长时间,招工实际人数、进行情况,各级官员心中全然无数。如俄国人谢米诺夫和何果忠订立合同在奉天招工一千二百人,但自开招以来何果忠始终“并未前来呈报,现历数月,究竟已否招足,无从稽核。”1916年俄人杂哈尔陈阔与席静菴订立合同招工一千六百人。但自6月10日开招后月余,奉天省长公署尚未接到外交部的批文,包工人席静菴“事前亦未到地方官署呈验护照,竟自任意开招,任意放行。”要求交涉署“自开招以来共招若干,已否足额,应由该署派员会同警察厅沈阳县确切查明,并调验该包工人席静庵(即菴)护照核办具报。事关重要,未便任其漫无限制,致涉朦滥……”。直到8月12日奉天省城警察厅报告说,“仅闻已招工人甚多,尚不知其实数。至包工人住何处,亦未查明,……今既不知该包工人住处,本署无从派员查询。”[14]中国各级政府这种听之任之的态度极大地便利了大战期间各国在华招募华工。
  中国政府听任英、法、俄等国在中国招工的作法遭到德国政府的抗议,1917年1月德国外交部照会中国政府:“俄法在中国招募多数华工,襄助该国工人之不足,实有五万名。……中政府竟许招工,使敌国因而兵力增厚,盖彼多华工一人;即系增新兵一人。欧战以前,德属地招募少数华工,乃中政府尚多为难,……中政府如是态度,德政府深为诧异。若不将华工出境一事,从速禁止,德政府不能不认中政府此举为无友谊。”[15]
  由于当时中国尚未参加协约国而宣告中立,因此对德国的抗议是不能等闲视之的。倘若一律禁止外国人在华招工,不但为英法俄等国所不容,实际上中国军阀政府本身也做不到,因为“方今四海困穷,失业流民,所在而有,诚使合同妥善,则出洋工作,亦是谋生之一途,”因而华工出洋是不能废止的。最后想出一条瞒天过海的妙计,把议订招工合同手续之类的事统交“地方会商”办理。因为招工合同由政府批准,无论怎样声明“不涉战事”,终究容易给交战国一方以口实。于是就援引海牙《战时中立国及人民权利义务条约》的有关中立国人民独立出境,前往交战国地区供役,国家不负责任的规定,中国政府决定,“嗣后外人来华招工,一任人民自由应募,官府不加以干涉,一切议定合同手续,统由地方会商办理,庶免引起交战国一方面之诘难,转滋轇轕。”
  为此外交部决定采酌现有各种招工合同,详细慎密拟订“排列成册,俾资模范”。这种官定的“模范合同”由各督军、省长公署秘密发给地方会商。外人来招工时即由会商出面要求招工承揽人按照上述“模范合同”另订招工合同,“但不得声明此系部颁之件,免滋口实。”这样一来,外人招工“表面上虽纯由地方会商办理,而实际上则仍由地方官默为主持,总期措置得宜,于国际则无碍于中立,而于人民则有利于前途,是则本部对于此事委曲求全之苦心……。”[16]经与内务、农商两部研究于1917年初定稿。
  由于形势变化,1917年8月14日段祺瑞政府宣布放弃中立加入协约国并对德宣战,在招工问题上已无滋人口实之嫌,于是政府重又公开出面主持华工出洋事务,并于1918年4月21日正式公布《侨工出洋条例》十六条和《募工承揽人取缔规则》二十条。[17]
  在国务院致各省督军省长的电文中指出,“侨工出洋条例,业经呈请公布,……嗣后各国在中国招募华工,自仍须按照约章及条例办理。除订有合同,经外交部核准在先,业经行文到各县者外,无论何国不得私行招募。倘有擅自开招情事,务由该管地方官厅严行禁阻,毋得放任,致违约章。希即通令所属,一体遵照。”[18]
  三百年间,有近千万炎黄子孙被拐卖到世界各地,而当他们的父母官们清醒过来准备认真对待这一切的时候,这出可悲的人间惨剧已经快要闭幕了。




[1] 《盛京时报》1915年10月15日。

[2]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145页。

[3] 见《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三十年三月。参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238—241页。

[4] 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四册,1800页。

[5] 汪熙等编:《陈翰笙文集》,155页,

[6] 辽宁省档案馆:《奉天行省公署档案》卷2342。

[7] 朱庆澜编:《黑龙江政务报告书》民国二年十一月——民国三年十二月,卷五《关于中外交涉文件》。

[8] 《盛京时报》1916年9月9日。

[9] 同上,1916年9月10日。

[10] 辽宁省档案馆:《奉天交涉署档案》卷1168。

[11] 同上书。

[12] 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印:《中俄关系史料 俄政变与一般交涉》(―)民国六年,148页。

[13] 同上书,139—140页。

[14] 辽宁省档案馆:《奉天交涉署档案》卷1170。

[15] 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印:《中俄关系史料 俄政变与一般交涉》(一),民国六年,13页。

[16] 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印:《中俄关系史料 俄政变与一般交涉》(一),民国六年,18—19页。

[17] 《晨钟报》1918年4月23日;又见《东方杂志》15卷6号,1918年。

[18] 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印:《中俄关系史料 俄政变与一般交涉》(一),民国七年,357页。




上一篇 回目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