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 第三册(1927) 中央通告第十七号 (一九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十一月九日中央扩大会议组织问题的要重〔重要〕任务决议案严重的指出:我们党在武汉反动以前所以成为机会主义半孟塞维克主义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党领导干部并非工人,甚至于非贫农而是小资产阶级智识分子的代表,因为中国共产党的形成个政治派别,形成一个政党,还在中国无产阶级没有自觉的成为一个阶级的时候,还在工农阶级运动初具雏形的时期。当时正当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潮,占重要作用的是最左翼的最激进的革命的小资产阶级。因此这些革命的小资产阶级分子首先渗入我们的党而形成我们党的最初干部;至于工人贫农群众的加入我们党,固然随着革命的阶级斗争的发展而日益众多,然而已经是比较迟的一时期里的现象。因此我们党的领导作用竟留在小资产阶级出身的手中。但是这一部分革命的小资产阶级,当时仅仅是受着最初一期革命高潮的冲动,并未经过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的锻炼,并不知道国际无产阶级运动的经验,并且是站在工农〔人〕贫农的阶级斗争之外的。他们不但没有能改造成澈底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反而将自己在政治上不坚定不澈底不坚决的态度,不善于组织的习性,以及其他种种非无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革命者所特有的习气成见幻想……带到我们党里来。因为如此,所以在政治上造成武汉反动以前的机会主义半孟塞维克主义,一直到现在,这种主义的余毒,还潜伏在各级领导机关中,不容易铲除。因为如此,所以党没有工农群众化,不能尽“群众的组织者”之职任,不能成为领导群众战斗的核心。因为如此,党不能成为铁一般的无产阶级战斗的党,而只是小资产阶级浪漫的集团,一切党内生活和日常工作都只是自由的浪漫的不规律的,反动势力的压迫一来,整个的党即完全瓦解:逃亡的逃亡,消极的消极,怠工的怠工,反叛的反叛。武汉反动至今,由五万而降至不及两万,不及两万的党员中,积极的分子至多不过五分之一,而且多半是在那里无计划的无组织的执行个人的英勇斗争。因为如此,“八七”以来,中央许多正确的确〔彻〕底革命的决议案和方针,如土地问题,农民暴动的策略问题,劳动问题,国民党问题,往往达到各地,被旧的占据领导机关的小资产阶级分子搁置不行,亦不传达到下级党部及党员群众中去,或者谬解而成为机会主义的实际行动。党的另一个主要缺点,就是各级党部指导之不集体化。从中央以至县委甚至于大的区委,都身分成几部几委,各部各委可以独立派人独立指导工作,部和委之主任自然而然成为分业的专门家,党的组织自然而然分裂成数多的独立系统,特别是军委工部农委,简直成了军党工党农党。本来中国的党是封建社会之产物,很容易流于首领个人的独裁形式,因为组织法的不完善,这种现象更容易发生,因此党的指导集体化亦为改造党的主要问题之一。总之,根据“八七”以来斗争的教训,组织问题已占了党中第一等重要地位。党的组织之布尔塞维克化以及无产阶级和农民群众的组织之革命化,都是当前最迫切最重要的问题,工人阶级的力量全在于他的组织,全在于他有革命的阶级组织,尤其是工人阶级的先锋――共产党。共产党如果没有正确的布尔塞维克的组织,决不会成为群众的力量,决不能尽他在工农革命里的领袖及领导者的历史使命。中央今正式警告全党同志,只有自中央以至各级党部坚决的切实执行这次扩大会议的组织决议案,才能使我们党变成正确的布尔塞维克的组织而能尽领导无产阶级革命的使命,否则必然在此反革命势力与工农阶级革命高潮的冲突激荡中完全溃散而至于灭亡。如何执行中央扩大会议的决议呢?主要的是在扩大会议精神和基本原则之下进行下列的工作: 一、改正各级党部的组织法。 二、从斗争中改组各级党部,提选多数积极的工人贫农分子到各级领导机关。 三、从斗争中洗刷一切游移,胆怯,消极,怠工,投机的分子。 四、从斗争中发展党员,特别努力在工人贫民军队中发展党的支部。 五、切实改造支部的工作,须健全支部的组织。 六、纠正职工运动中和农民斗争中组织上的错误。 七、改正各级党部日常工作的方式,并练习秘密工作的技术。 八、严格的执行党的纪律。 九、练习武装暴动的技术。 中央为实现上列的目的除派人巡视各重要党部实地指导外,并准备分别讨论出具体的计划训令各级党部执行。首先对于各级党部机关之组织上和成分上的改造有以下的规定: 一、中央,省委,县委,市委以至大区委,废止设部制度,集权于常委(小区集权于区委)。组织宣传改为科,为纯粹技术机关,其他部分如军事等在工作有必要时可设科,科之主任无需执行委员兼任。大的省委或县委可以成立组织会议(常委代表,C.Y.代表,工委主任及其他指定参加之人)讨论组织工作计划,工委必须组织(非工人区域的区委不须组织),工委主任必须为常务委员之一;农委取消,因为现在阶段党对农民斗争的指导根本是政治的策略的,无单独设立农委之必要;有劳动妇女群众的地方可以设立妇运委员会;有工农正式军队的省分可以设立军事委员会,此外可斟酌需要组织“破坏反革命军队委员会”。凡委员会对于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只是搜集整理材料和对于工作计划建议的机关。中央之组织现时如下表: 二、常〔省〕委以下各级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人数及其成分应如下之规定: (一)省委: 大省―执委十一人至十七人,工人贫农成分须占半数,常委五人至七人,至少须有工人贫农分子二人或三人。 小省―执委七人至十一人,至少须有工人贫农分子三分之一,常委三人至五人,至少须有一工人分子或贫农分子。 (二)县委: 大县――执委七至十一人,须有工人贫民分子占半数,常委五人,至少须有一贫农分子,工人区还须有一工人分子。 小县――执委五人至七人,至少须有工人贫农分子二人;常委三人。 (三)市委: 执委九人至十三人,工人分子须过半数,常委五人,至少须二个工人分子。 (四)区委: 大区――执委七人至十一人,城市须有工人过半数,乡村则须贫农分子过半数,常委五人,城市至少须工人分子占三人,乡村至少须贫农分子占三人。 小区――执委三人至五人,城市须工人分子占过半数,乡村须贫农分子占过半数。 (五)有支分部或有小组之支部,设干事会由三人至五人组织之,工农支部的书记及行事会应尽可能由工人贫农分子充当。 三、中央,省委,县委,市委必须经常的有一人巡视下级党部直至支部小组的工作。 四、党的基本单位为支部,支部之下可分支分部或小组,支分部之下可分小组。每一工厂成立一支部,工厂中之各部各间则为支分部,支分部超过十人以上则分成小组。街道支部有零星分子六人以上时得分小组,一街道中有同业或同商店同作坊之同志三人以上时得分组支分部,党的组织系统仍受街道支部管理。惟一街道中有大公司或大商店,其中同志满三人以上时须独立成立支部。各街道之同业支分部为职工运动便利起见,得以其名单同时报告于该业总工会之党团。党团干事会得党部之许可,于必要时得召集同业支分部书记联席会议,讨论工会本身问题,但不得视为党的经常会议,与街道支部相混(从前有些地方每一手工业工会中同志成立一支部,这样支部的作用与党团相混,应解散编入到居住地的街道支部)。农村支部,在南方各省以乡农协范围为支部单位,北方各省以村为单位。农村区的范围以农村中直接于县政府的行政单位为范围。 五、省委所在地之城市党部,必须由省委兼(即分成若干区直辖于省委)。非大都会(如南京,北京,广州)及大工业区(如天津,上海)不能设市委。省委县委之下可以有特支特区。特委之组织是临时性质的,即为工作需要的临时组织,如为某几个区域或某几县分的工农联合暴动而组织的指挥机关,其权力当然可以指挥当地整个党的工作,但不是经常的党的系统。 六、党对群众的组织,只能经过党团去指导,绝对不可妨碍群众组织的独立性,如工会即党,党即工会。 所有工农会纵然在秘密的时期,亦必须组织党团。并须吸引非党员的工农积极分子参加指导机关。另一方面上级党团绝对不许直接指挥下级党团,致破坏党的组织系统。全国各路各级铁路工会党团,须受当地相当党部指挥,不能由上级工会党团直接指挥命令下级工会党团,致有形成铁路党的危险。 七、各级党部必须按定期开会,区委,支部,支分部,小组,支部于事会必须每周开会一次,省市县区的常委至少每周须开会二次,区委书记联席会议,支部书记联席会议,活动分子大会,须斟酌环境尽可能时常召集。 八、严格征收月费必须视为改造我党的重要工作之一,除开失业在狱者以外,党员的统计须于三个月内做到以月费的实际征收为标准。 九、过去党与团的关系异常之坏,须迅速的改进,各级党部须切实的执行互派代表出席,党对团须尽其指导与帮助的责任。 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