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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革命的目前行动政纲草案

(载于一九二七年七月十八日出版的《向导》第二○一期)

(中国共产党提出此草案,愿与全国一切革命分子共同商榷而实行之。)



—、反帝国主义


  A.反对列强武力干涉中国,全国民众应一致要求立即撤退驻华之外国海陆军。
  B.收回租界,由租界居民组织市民议会管理之。
  外人之居住租界者,均须受中国法律之约束,并负担同等之纳税义务。
  C.取销在华外国银行之一切特权,禁止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纸弊〔币〕,凡中国资本之银行,具有充分之担保金与合法之地位者,其纸币得通用于全国。
  D.无条件交还海关,建立减轻出口税增加入口税之保护税则。
  E.取销外国商轮自由航行中国内河及滨海各埠之特权,严禁私运军火及鸦片吗啡等类毒物。为发达本国航业计,应将招商局收归国有并加以扩充,得政府许可之私入航业,亦予以保护。
  F.外人投资于大企业如铁路矿山之类,因而获得之管理权及政治权利,应一律取销,并从新厘定其经济权利。外人在中国境内开设之工厂,须从新登记,受政府之完全管理。不得国民政府之允许,外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自由开设工厂。
  G.外人在中国境内开设之教会、学校、医院、报馆及其他以慈善为名之机关,均须受中国法律之管理,不得国民政府之许可,不得借口此等名义购置地产。

二、经济


  A.立即恢复铁路与轮船之交通,禁止军人扣留车辆船只和阻碍其通行之举动,如有不服禁止者,应由政府严惩之。
  B.商品应自由流通,特别是日用品,如米煤茶盐等类贸易,应逐渐由政府管涯,以免奸商操纵居奇。
  C.废除厘金及农产附加税,停止预征钱粮,并减轻一般日用品之税收,增加奢侈税,并规定统一税则及每年一次的农业税。
  D.统一财政,取销苟捐杂税,虽止一切摊派及勒索。
  E.由政府颁布工厂法、劳动保护法及商店法规,务使被雇于工商业之劳动人民的生活,得以改善。
  F.合并中央、中国、交通三行为一国家银行,发行一种全国通行之纸币,私立银行概无发行纸币之权。

三、政治


  A.巩固革命势力的联合,以促进中国的统一,反对任何分裂革命势力之企图。
  B.根据民主主义的原则,组织乡民会议、市民会议、县民会议,以实现县市乡之完全自治,并组织省民会议,为省政府之监督机关。
  C.筹备召集国民会议,各省代表应由各省省民会议及人民团体选出。国民会议之目的,应解决免除外力侵略统〈一〉中国解除人民痛苦诸大端,反对蒋介石等利用国民会议为称孤道寡之御用机关。
  D.实行澄清吏治,剔除财政积弊,建立廉洁政府,使人民得安居乐业。
  E.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组织革命团体之一切自由。

四、工人


  A.规定产业工人的八小时工作制,手工工厂作场〔坊〕工人及店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童工女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B.规定晨〔最〕低限度工资,并应随时物价增加工资(在现在经济状况紊乱时期,应每季调查一次为增加工资之标准)。
  C.扫除封建式的劳资关系,建立契约式的劳资关系。
  D.切实救济失业工人(由政府拨款或收集慈善机关的款项,制定失业保险法等)。
  E.禁止虐待童工女工和使用童工女工作危险的工作。
  F.工厂须遵守政府的工厂法,改良工人卫生状况,同样的工作,须给以同祥的工资。
  G.女工产前产后,应有六星期休息,照给工资。
  H.开除工会职员,须得工会同意,雇用工人应以工会会员为限。
  I.发展工人处〔补〕习育〔教〕育。
  J.工人有组织工会与罢工的自由及武装自卫权。

五、农民


  A.农民有组织农会之自由及武装自卫权。
  B.一律减租百分之二十五,仰农交句〔田〕租额最高不得超过收获量百分之三十。
  C.没收大地主及反革命分子的土地由原佃耕种,纳租于政府。
  D.非地主收回自耕及农民自愿让佃,地主不得自由换佃。
  E.废止包田制及押金制。
  F.取销税额以外之各种苛例,如田鸡个稞等。
  G.禁止高利借贷,年利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H.由政府设立农民银行,以低利贷款于农民,并由政府扶互〔助〕农民,设立消费、生产、贩卖、信用等合作社。
  1.取销旧有民团团防局等机关,禁止任何方面式〔武〕装袭击农民。

六、军人


  为减轻革命军入痛苦起见,应由政府设法改良兵士生活,至少军饷不得拖欠。政府并应没收一致〔切〕反革命派之财产,以之建立设备较周之军人医院,优恤残废军人,并教养其子女。退伍兵士,由政府给予土地。

七、教育


  确定教育经费,提倡平民教育及补习教育,增加小学教师薪金,减轻学生学费。

八、妇女


  禁止缠足、童养媳及买卖妇女等恶习,男女在法律上、政治上、经济上、教育上一律平等。

  根据《向导》第二○一期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