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 第三册(1927) 关于小资产阶级问题共产党与国民党的关系 (一九二七年五月十三日中央政治局议决) 本党第五次大会所规定的普通原则足以范围国共两党的关系。我们在此革命阶段中和国民党合作的目的是健强并巩固工农小资产阶级的政治同盟,向帝国主义者和国内反动势力作坚决的斗争。中国共产党依然加入国民党内,因为在此时期的社会成分上说,国民党代表一个革命的同盟,此政治同盟将领导德谟克拉西的革命破坏封建制度,消除军阀,推翻帝国主义的统治。 共产党根本是无产阶级的政党,其政纲政策的基本原则,系保障工人阶级的利益,领导其阶级的斗争向最终的目标——社会主义实现方面前进。工人阶级利益的实现需要革命的发展。工农及城市小资产阶级的同盟就是发展革命的一个条件。所以强健并造成此同盟是无产阶级的职任。 因为无产阶级在客观上是最革命的一个阶级,他就是巩固那个政治同盟并推动这个同盟遵守一个坚决的不变的革命政策向前进行。然而在此革命的阶段中,无产阶级并非占有革命全部的指导。他只是保证左派国民党,按照环境的要求进行革命。 国共两党的关系,在此阶段中,建筑在无产阶级在斗争中的领导权上。共产党加入国民党同他合作,强健左派,帮助他领导革命,可是同时不要失掉自己代表无产阶级,并为无产阶级利益而行动的政治独立的性资〔质〕。无产阶级决不在牺牲阶级独立性条件之下,加入左派的国民党。无产阶级只有借用他的政党——共产党,才能执行巩固国民党和推动国民党逐渐前进。 无产阶级因为要保证革命的前途,必定加入左派的国民党,共产党的策略一定要兼顾到同盟中非无产阶级成分的利益。第五次大会关于如何保证城市小资产阶级乡村企业者和无产阶级的协调,已经有了明白的规定。现时革命的发展,使本党对于保护小资产阶级利益上,亦有规定明确政策的必要。 遵照第五次大会决议,中央政治局提出下列的实施办法裨〔俾〕国共两党的关系(特别关于小资产阶级的问题)之可能的困难,消灭下去。 (一)劳工部下设立仲裁厅解决雇主和店员间的冲突。 (二)劳工部颁布劳动法,包括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恤金,保险,劳动条例,店员工作条例,更须注意。 (三)调和店员过分的要求,规定营业管理权,保证店员不干预营业。由总工会代表,劳工部,商民协会,店员总会组织委员会考查店员提出的条件,并按照物价比例规定合理的限制。 (四)现时对帝国主义的商业不禁止,不阻挠。 (五〉除发现有反革命的活动,或有反革命的嫌疑者,商民得享有政治和公民的权利。 然而影响国共两党关系的小资产阶级之不满意,并不能因此条件之实施,而和缓起来。城市小资产阶级经济的苦痛,系帝国主义与大资产阶级在国民政府领域内实行经济封锁的结果,至于连年军阀的战争,苟税(厘金等)的征收,也是造成小资产阶级痛苦的原因。中国共产党必须帮助小资产阶级去反抗此种压迫,除非打破经济的封锁,小资产阶级的情况并不能改善。欲打破经济封锁,只有革命的胜利才作得到。所以在反抗帝国主义,军阀以及反革命的资产阶级之中,无产阶级同时就保障着小商人及手工业生产者的利益。 附: 工商联席会议决议案 (一九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五月十六日,湖北全省总工会全体执行委员,与汉口特别市商民协会全体执行委员,在汉口特别市商民协会举行联席会议,五月二十二日继续开会,所有关于工商间一切问题,决议如下。此项决议案,已得武昌市商民协会及汉阳县商民协会之同意,并允共同努力促其实现。 第— 改良店员待遇问题决议: 一、营业室内,夏季须设置电扇或风扇;冬季须设置火炉式火盆。 二、夏季各店店员,由店东按名备送汗衫一件,毛巾一条,惟价金不得过两元。 三、每月朔望,店家须备办较优之肴馔。 四、店中至夏季须备置经常救济药品。 第二 店员工作时间问题决议: 店家暑季在上午七时一律开店,店员每日工作时间,原在十一小时以内者,照旧。如在十一小时以上者,一律改为十一小时。若营业有延长之必要时,可规定店员轮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店员不得自由离店。如有要事离店,须经店东或管事之许可,在工作时间外,店东不得限制。 第三 工商界线问题决议: 一、凡手工业之店东,自己作工,而又雇有工人者,应一律加入商民协会。但不能因自己作工,故意裁减原有之工人,影响工人之生计。 二、在手工业中之自做自卖(如缝艺鞋艺等)而未雇用工人者,以其依赖作工维持生活,而非完全侍资本营业可比,仍属劳动性质,则加入工会。 三、凡独立贩卖之小商店,而未雇用店员之店主,则加入商民协会。以其恃资本营业,而非靠卖劳力可比。 四、商店之经理,多半为店主之代理人,应加入商民协会。 五、在非个人经营,而为股份组合之商店,其股东同时又服务于店内者,则加入商民协会。但此类店中之股东,在职务上有经理店员之分别者,其担任店员工作之股东,则加入工会。 若其雇用店员甚多之大商店,有股东掺杂其中工作者,则该工作之股东,仍加入商民协会。 六、半工半商性质之摊担职业者,界乎工商之间,但其经济地位,又无显明宾东之界限。因组织分裂,易于在营业上发生纠纷,现值革命紧张之时,为巩固革命力量,消灭民众组织内部冲突起见,在工会商民协会双方所属之摊担职业组合,均一律退出会籍,另组织摊担联合会,直辖于汉口特别市党部,此种决定,由汉口特别市党部,湖北全省总工会,及汉口特别市商民协会,共同召集各方摊担职业组合,会商执行。 第四 劳动童子团问题决议: 一、童工在店内工作时间,规定以每日八小时为限。在工作时间之内,童工不得无故离店,须受店东之正当指挥。在工作时间之外,童工之行动,店东不得加以限制。惟童工作工时间应如何轮班支配,童工日常店外行动应如何自治,童子团总部当有极完善之规定,商民协会可提出意见,以供童子团总部之参考,童子团总部亦当以其规定通知商民协会。童工在每星期中,得休息半日,作为教育训练时间。 二、店东担任意工之童子面服装费,每人至多不得过六元,以一次为度。 三、童工操练或其他集会后致误过开膳时间,店东须预留膳食供其膳用,为养成童工坚苦卓绝之德性起见,其预留膳品,或由童工自行料理,店东不必另给零用费。 第五 用人问题决议: 一、工会及店员,不得强迫店家加用店员。 二、店员有不正当行为或不服店家之正当管理者,店东可先通知店员工会辞退之,如发生纠纷,由商民协会与湖北全省总工会解决之。 三、平时辞减店员,依照解决工商纠纷委员会所订条例办理。 附:解决工商纠纷委员会决议案九条1.凡在工会现任职务者,不得辞退,但有私人过失者不在此例。 2.凡有实据证明亏本不能支持者,得收歇,但须以营业状况证明之。 3.因营业状况证明须得缩小范围而辞退店员者,依该店员服务时期以定辞歇(按民国十四年营业之资本结算,亏折至半数者得收歇,亏折三分之一者得缩械。 4.店员有重大过失者,得辞退之,但必由工会另行介绍,得店东经理同意补充。 5.被辞退之店员,照辞歇条例发给辞歇费,有另外条件者,得参照另外条件行之。 6.学徒除有不端行为者,不得辞退。 7.被辞歇之启员,若原有与店东给川资之规定者,外省及武汉外之店员,照给原定川资之半数,无川资之规定者,不得援例。 8.论季营业者,照先年同期营业习惯办理辞就。 9.营业缩小范围,必须辞退店员之店家,按缩小之成分比例之。 第六 营业收歇问题决议: 一、店主收歇问题,由湖北全省总工会与商民协会审查实在情形,依照解决工商纠纷委员会所定条例,及湖北全省总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之《为停业及辞歇工人问题议决案》解决之。 如工商两方不能解决时,呈请政府仲裁机关解决。但在未解决以前,店东不得有运货私逃等事。店员不得有逮捕店家及管理店产等事。 二、店东因或种关系弃店私逃时,其财产由商民协会及湖北全省总工会处理之,惟须尽先发给该店店员及工人之救济金,并呈请政府备案。 附:湖北全省总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