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 第一册(1921―1925) 中央通告第五十三号 (一九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各级同学[1]们: 本校[2]第四次大会所修正之章程第二条新生入学[3]时,须有正式入学半年以上之同学二人介绍,当此本校极须发展之际,此条规定颇不便适用;兹拟暂行变通办法:新生入学时介绍二人中只须有一人是正式同学,且不限于入学半年以上者。惟新生入学时必须经过入学仪式,并立即编入某一支部。各地候补同学,凡在此次运动中能活动且诚实无过者,宜尽量缩短候补期,改为正式同学。 又关于校团[4]组织厘定如左: 一、校团之重要作用,系于各种社会团体机关而有本校同学参与之代表大会中临时组织之,以主张本校之政策。全国代表大会中之校团由中央指挥,向中央负责,省或地方代表大会中者由区或地委指挥,向区或地委负责。 二、工农学及其他联合团体(如工联,学联之类)总机关负责职员中有本校同学者,亦得组织某机关之校团:全国总机关之校团由中央指挥,向中央负责。省或地方机关中者由区或地委指挥,向区或地委负责。其各个团体机关(如一工会,一学校之类)则不必常设校团,有特别会议发生时由支部书记召集该机关全体任职同学临时组织校团以应付之。 三、校团讨论该大会或该机关中本校应采行之重要策略,报告中央,区或地委,并接受与设法执行中央,区或地委对该大会或机关所议决本校应采行之策略。 四、上级机关之校团,于某事项须对同性质下级机关之校团或支部有所命令时,须先得中央,区或地委之同意。下级机关之校团或支部有事须呈请同性质上级机关之校团时,同样须得区或地委之同意。 五、校团书记由中央,区或地委指定之,或由参与该大会本校同学及该机关中本校同学推定而经中央,区或地委之允许。校团人数多时,则可指定数人组织干事会。 六、一切校团均应照第四次大会组织议决案第七条会同少校[5]同学[6]合组之。 七、校团与支部之区别如下:支部为本校基础组织,在一固定机关内负发展本校及指导该机关内之本校政治工作两重职位;校团则在各种临时会议或各种联合机关内其中并不能组织支部者负指挥本校同学一致行动之责任。
注释 [1] 中共党员的代号。 [2] 中国共产党的代号。 [3] 指新党员入党。 [4] 中国共产党党团的代号。 [5] 共产主义青年团的代号。 [6] 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的代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