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英〕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民主》(2002年)

第二部分:理念


第五章 民治政府



  对民主及其对立面的历史作一个简短的和摘要性的回顾,会发现是时候回归定义问题了,历史性的观点将有助于阐明该问题。在本书的前段,已提出“大众权力”(popular power)的概念可被视作民主的各种思想和概念的核心。这样做的理由目前应该稍微清晰点了:尽管民主经常被认为是一种政治制度,或近来甚至被更精确地认作是选择政体的方法,然而在政府问题上的过多强调转移了民主理念之后的最持久的意愿,即架构或甚至是废除的愿望,政府与被治理者间,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隔阂,它们暗含在如此之多的惯常的政治思考之中。
  被称作“直接”民主的东西,曾在古希腊实践过,在废除差别方面达到了令人惊奇的程度。多数人包括在政策和法律制定的各种制度中,在选举决策者(通常是每年度的)的原则中,以及在这些团体成员的通过抽签而不是选举的选择之中,所有的这些措施保证了参与并不仅限于行动主义者的少数而是传播到了整个公民团体之中。同样地,卢梭也确信没有人能在不能支配他或她自身的情况下实现真正的自由,因此只有少数种类的直接民主能提供治理与自由相互协调的框架。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进行了说明,其中,他嘲笑了英国人,认为英国人“只有在议会议员的选举时才是自由的;一旦议员被选举出来,人民就被奴役了;他们就等于零了”(第一卷,第15章)。[1]一旦你将你的自治权转交给某人之后,即使你相信那个人会成为你的“代表”,你也将不再自由。对卢梭而言,议会主权国家的学说是不合逻辑的,否则就是不能理解的。在他看来主权与人民是不可分离的。问题在于决定他们如何持有和行使主权。
  以上就是对民主的原初的理解:人民直接治理自己,或如有必要,则通过公民中的治理机构的运转来实现,而无须由选定代表来协调。许多现代的评论家,从伯克、汉密尔顿以及麦迪逊直至今日,都坦诚代议制是限制普遍参与和控制的一种方法,并且它保证了将日复一日的治理权力掌控在精英分子(适宜于受过教育的)手中。可能出现的对普遍权力的如此这般的限制不可能是民主的。在论述代议制的问题上民主的观点颇有不同。举例而言,已被潘恩和詹姆士·密尔典型证实了的是,只有在广阔的和人口众多的社会中来这样实行民主原则才是正当的。因此,他们关注的就是阻止选出的代表获得过多的独立权力,或者是成为永久自存的寡头政治集团。建议一年一度或两年一度的选举的目的就在于此,这也是禁止任何代表超出两个连续任期和禁止单个议会立法机构的等等建议的目的所在。意图就是要让人民保有大众权力的实质。
  社会意识到自主政府的民主理念越迈进,公民参政的程度越髙,政府与被治理者之间的惯常的区分消融的越彻底。在这样的环境下简单将民主作为政府的一种形式或方法容易让人误解。当然,自我治理确实是对政府问题的(谁统治?)一个回答,但是它并不完全是或仅仅就是那样。在该环境中,国家被社会化了而社会被政治化了。共享的民主必要地暗含了社会生活在其中,将其视作一种生活方式和运转整个社会的方式胜过将它单纯看做一种政治策略和方法。这是在伯里克利著名的葬礼讲演中提到过的。(已在23页引用)。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如J.S.密尔那样的作者,在其所有的有关公众意见和大众无知的理解中也从未抛弃基本的民主原则,即人民应当尽可能的统治自己,因此,最终的目标就是最大化直接的个人参与:

  显然,惟一能全部满足所有的社会国家的苛求的政府就是在其中所有人民都参政的政府;任何参与,即使在最小的公共职能而言,也是有用的;这个参与应当在各处都能在社会许可的改进范围内尽可能的普遍化;允许所有人都能享有国家的统治权,再没有什么比这更令人最终想望的了[2]

  只是在20世纪理论家们试图阐释民主,在其中,普遍参与被待之以猜疑,否则就认为它肯定是不合需要的。这个理论使得对民主的理解从传统的理解民主是什么或曾是什么的分离中迈出了基础的一步。无论是否赞成——通常都不是的——直到那时从所有的侧面来理解民主都或多或少的是普遍权力,普遍主权,普遍参与。没有充足的理由来解释为什么传统的理解现在应当摒弃,尽管对某些另外可能掩身于民主这一术语庇护之下的人而言也许有些困难。
  我们也需要弄清,对国家政府的民主原则的限制是否真正满足了民主意图实现的愿望。民主就意味着民享政府,或至少是人民的负责任的代表来治理的政府,这一信条是建立在政府权力就是社会权力、政治统领社会和经济生活、以及没有个别的派系权力或利益集团能够抵抗普遍意志的合法力量,这些假设之上的。合法的国家权威就是权力。几乎没有人会认为存在不具有有效权力的权威。
  但是我们现在更清楚的是政府的权力,包括选定政府的权力正在被大型的跨国公司及其集结体的巨大经济和政治势力绕过和淡化。这些公司和集结体的决策及方针可以决定许多国家的贫富模式,彻底的超出了任何政府的能力范围。这不仅是破坏了选定政府的合法地位,同时产生了针对政治整体的漠然和犬儒主义心态。
  当代政治思想中一个矛盾是,在大量的常规理论试图将民主思想限制在从精英分子的竞争中选择内阁的同时,同样被广泛认可的是,这些“民主”政府的理论上的权力与它们在社会中的实际权力是不相称的。如果如此之多的权力存在于选定政府的范围和控制之外,那么在政府独立地被大众选定并且原则上负责的时候仍坚持民主的需要已被满足显然就是多余的了。当民主的应用受限且其结果也无效时,民主的名声的确就被贬低了。这里我们对为什么只在政府的层面上定义民主是无法解决问题的有更深层次的理由。
  在英国和在别处一样,非选定权力与选定权力间的不平衡和负责的当地政府的权力近年来有系统的增长了。选定的议员在诸如治安和卫生等机构中行使的权力减少了,他们的多项权力被中央政府接管了,在许多城市中,诸如“城市发展局”这样的拥有广泛权力的代理机构产生了,它们能完全绕过选定的当地政府。无论怎样支持这样的发展,它们也肯定不是民主的。如果我们认定民主思想就是大众权力,那么明显地,将众多的权力集中在不能负责的掌控者手中,超出选定机构的控制范围,与民主是矛盾的。民主的古老而宽泛的定义还远未过时,它坚持弥补选定的代表集合的缺陷的惟一希望就是通过在其周围的官僚政治和垄断组织来淡化其目前的状态。
  在英国,只有59%的合格选民愿意在2001年的大选中投票,选举参与的正常水平以前是在70%到80%之间,这个在正常线之下的剧烈的下跌引发了大量的急切的讨论。许多议会议员自身所担心的是议会的效用地位的下降,以及正式的选定的统治权力处于一个粗糙的政治体系之中。政府的大部分已经进入了“代理机构”的掌控之中,进入了其他的那些没有长官负有直接责任的机构之中,因此加以说明很困难,否则也是不可能的。有一些政治家和评论家欢迎此类发展,并欢呼“大政府”的结束。但是群众的反应看来是如果选定的代表和政府负如此之少的责任的话,那么便没有强有力的理由去对他们报以极大的关注了,地方治理就足够了,但这对于民主的健康发展无疑是危险的。
  我认为“大众权力”和“民治政府”并非空洞的口号,但由于有人在运用它们时未能在实践中和某些细节上阐明自己的意思,批评家和怀疑主义者确实容易将它们当做纯粹的花言巧语加以取缔。于是如何在有限的可利用的空间下进行阐释就成了我们的下一个任务。什么是民享政府?或说在大规模的现代社会的环境中它是什么?讨论“人民意志”仍然——如果曾经有的话——有意义吗?任何大的社会都有“公意”或说公共利益吗?
  我们先将拦在或说我们相信拦在直接民主道路上的实际困难暂且放在一边。即使在制定决议和政策的过程中所有的公民都有个人参与,但是惟一的情形是在其中显而易见的是被称作人民意志的东西将导致一个一致的决定。全体一致,或说是以下的最好是没有人提出实际反对意见的决定——尤其在相关的小团体或社会中并不是不可能的。但是团体越大,全体一致就变得越少。然而,尽管人们渴望取得全体一致,这至少在基础价值和大体方向上为一个社会所渴求着,但在任何不同的社会中将其作为一个准则或说需要仍然是不明智的。为此,杰克·莱弗里教授指出,任何少数,即使是单个个体,也有可能阻碍一个在各方面都取得压倒性优势支持的决议或政策。[3]也许除了在某些不寻常的和特殊的情况下,很难说对个体或少数人的否决权施加强权是民主的行为。
  正如我们所见,一些作者对全体一致持有怀疑,他们的根据是,全体一致只是或至少最有可能是来自上层的操纵的产物,或者是其他的多数意见的强制性压力的产物,或者是以上二者的结合。确实存在这样的真实情形。但是即使全体一致是全体的每一部分的自由决议的真正产物,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卢梭和边沁曾从迥异的角度提出过这些问题。
  边沁对所有的诸如“共同体”,“公共利益”及与之相似的概念都持有明显的怀疑态度:共同体是一个虚构的机构,它由那些被认为仿佛是其成员的各个个人所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那些组成它的几个成员的利益的总和。[4]
  然而事实上若假设每个人都根据他或她所感知到的个人利益或愿望来投票或者决策的话,那么结果就是所有人乃至多数人的善,这是不成立的。弗瑞德·赫尔斯在《成长的社会限度》一书中给出了一些好例子。假设研究阶段的教育被看做似乎足以成为事业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那么所有的父母都将期望自己的孩子能得到这样的教育。扩大研究教育的建议从而可能取得多数人的支持。但是接受研究教育的人越多,他们找到事业的起点的可能性越小。正如赫尔斯指出的:

  如果每个人都踮起脚来的话,那么没有人能看得清楚。在这类社会互动出现时,个人行动将不再是实现个人选择的可靠选择:只有通过集体行动才有可能取得最优结果。

  这个例子被他称作“在个人主义行为与个人主义选择之间的现代冲突。获得个人想要的与做个人喜欢的逐渐相去甚远”。[5]所以即便有依照个人自身利益理解的来自个人自由行动的一致决定,也不一定能产生个人想要的结果。
  卢梭理解了这一点,并且这也是为什么他希望区分众意和他称作“公意”的意愿的原因。总的说来,我们所有的人作为个体所需要的和我们作为一个共同体所需要的是不同的。即使是全体一致也不能确保普遍的和共同的善的成功。卢梭敏锐地觉察到了多数人的决定或即使是一致的决定也不必然正确。所谓正确,就是不仅是根据任何特殊个体的道德标准的正确,而且在共同体自身的善的观点而言也是正确的。这个并未引导他质疑多数人决定的原则,但确实引导他关注到了社会的,文化的和经济的环境,在这些环境之中众意,或是多数人的意愿较重,而不太可能与“公意”一致。卢梭用这个术语旨在说明我们所有人的意愿是什么,即如若我们不把自己看成私人个体,而是看做共同体的善而服务的相同的公民。
  作为一个民主理论家,卢梭招致了许多敌对的评论,特别是那些从他的《社会契约论》里看到了“极权主义”暗示,甚至是看到了被定义为“极权民主”的蓝图的作者。他们发现卢梭著作中的对于社会联合的强调,以及他对各派或利益集团的厌恶,这威胁到了作为自由主义式民主特点的多样性的复多和包容性。但这些批评者们却从未追问过自身,是否任何社会都完全不需要维持社会的限度,或说在没有瓦解之前,即便是一个自由主义社会能接受多少多样性。[6]卢梭对于“可组合的联合体”的厌恶原因在于,他看到了这样一种趋势,即人们将自己从根本上等同于这些联合体以及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将社会作为整体来看待,从而忘却了他公民的义务。这是一个精到的看法,并且与现代的多数社会都密切相关。也许仅仅因为在那些社会中公民义务到了甚至大多数公民能自愿投票的最小化程度,这些社会才能作为整体的国家而幸存。
  所以尽管参与的公民的自发的全体一致确实可被认作是作为个体的所有人意愿的真实表达,但其自身仍然不能确保公共善或公共利益的实现。这是我们应当回答的民主问题之一。然而目前,认识到即便是全体一致在大规模范围内也很难取得就足够了,下边我们需要思考下一个最必要的问题,即在其中民主通常被粗糙定义了的原则:多数人的决策制定或多数人的统治。




[1] Jean-Jackques 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社会契约论》)trans. Maurice Cranston,Harmondsworth,Penguin Books,1968,p.141.

[2] J.S.Mill,Representive Government,in Utilitaianism(《功利主义中的代议制政府》),On liberty and Reperesentive Government,(《论自由与代议制政府》)London,J.M.Dent,1976,p.217.

[3] See Jack Lively,Democracy,(《民主》)Oxford,Basil Blackwell,1975,pp.13,17-18 and 24.

[4] Jeremy Bentham,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道德与立法原理引论》)Ch.1,para.4. 这点在边沁著作的大多数章节中都能见到。

[5] Fred Hirsch,Social Limits to Grouth,(《增长的社会性限制》)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77,pp. 5 and 10.

[6] See Anthony Arblaster,‘the Proper Limits of Pluralism’ in Iain Hampsher-Monk,ed.,Defending Politics,Bernrd Crick and Pluralism,(《捍卫政治、伯纳德·克里克与多元主义》)London,British Academic Press,1993,pp.9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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