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全十卷) -> 第四卷
弗·恩格斯
关于普鲁士农民的历史〔152〕
威·沃尔弗的小册子《西里西亚的十亿》的导言
为了方便读者理解沃尔弗的这一著作,我认为有必要在这里先写几句话。
德国易北河以东、厄尔士山脉和理森山以北的地区,是中世纪下半叶从入侵这里的斯拉夫人手中夺过来并被德国移民重新日耳曼化了的一个地区。这个地区被赐给参加征服行动的德国骑士和男爵,他们以村庄的“创业者”的身份出现,把自己的领地划成一块块村庄耕地,而每块村庄耕地又分成若干大小相等的农民份地,即胡菲。每一块胡菲在本村庄都有一块带院子和菜园的宅基。这些胡菲用抽签的办法分配给从法兰克(莱茵法兰克尼亚和尼德兰)、萨克森、弗里斯兰迁到这里来的移民;为此,移民必须对创业者即骑士或男爵,担负很有限的、数目固定的代役租和劳役。农民只要担负这些赋役,就是自己胡菲的世袭占有者。此外,他们在创业者(后来的领主)的森林中还享有西德意志农民在他们公共马尔克中享有的同样的权利,如采伐、放牧、采集橡实饲料等等。村庄的耕地实行强制的轮作制,大多数是按照三圃制分为冬耕地、春耕地、休闲地来耕种。休闲地和留茬地供农民和创业者共同放牧之用。村庄中的一切事务都在同村人即胡菲占有者的会议上用多数表决的办法来解决。贵族创业者的权利只限于征收贡赋、在休闲地和留茬地上共同放牧、收取森林收益的剩余部分并主持同村人会议,而同村人全都是人身自由的人。这就是从易北河至东普鲁士和西里西亚的德国农民的基本状况。这种状况总的说来要比当时西德意志和南德意志农民所处的状况好得多;后者那时为了自己旧日的世袭权利,已经不断地同封建主进行激烈的斗争,并且大多数人已经处于一种压迫更为严重、人身自由受到威胁或完全丧失的依附状态。
在14世纪和15世纪,封建主不断增长的对货币的需要,自然在东北部也产生了违反过去的契约来压榨和剥削农民的企图,但是其规模和成效远没有南德意志那样大。易北河以东人口还很稀少,荒地很多;开垦这些荒地、扩展农业、建立可以收取地租的新村庄,在这里对封建领主说来仍然是发财致富的最可靠的手段。而且在这里,在德意志帝国同波兰交界的地方,已经形成了一些比较大的邦;波美拉尼亚、勃兰登堡、萨克森选帝侯国(西里西亚属于奥地利),因此,同处于分散割据状态的莱茵各省、同法兰克尼亚和士瓦本相比,这里的内部和平维持得较好,贵族的纷争和掠夺也受到了比较有力的压制;而受连年战争之苦最深的总是农民。
只是在已被征服的波兰村庄或立陶宛普鲁士村庄毗邻的地方,贵族才更为急切地企图迫使那些依照德国庄园法定居下来的移民像波兰臣民和普鲁士臣民那样屈服于农奴依附状态。在波美拉尼亚,在普鲁士的骑士团153领地中,就有这种情况,在西里西亚,这种情况比较少些。
易北河以东的农民,由于处在这种比较有利的状况中,所以在15世纪末16世纪初前后50年中,几乎没有受到南德意志和西德意志的强大农民运动的影响;当1525年革命爆发的时候,也只是在东普鲁士有一点微弱的回声,但没有费多大力气就被镇压下去了。易北河以东的农民没有向自己的起义兄弟伸出援助之手,因而得到了应有的报偿。在伟大的农民战争曾经剧烈进行的那些地方,农民现在直接被变成了农奴,担负着毫无限制的、完全由封建领主任意决定的徭役和赋税,而他们的自由的马尔克干脆成了领主的财产,只是在封建领主开恩的情况下他们才可以继续使用。德国贵族徒然地追求了整个中世纪而现在在封建经济解体时期终于达到了的这种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理想状态,也开始渐渐扩展到易北河以东的土地上来了。不仅农民根据契约规定使用领主森林的权利——在这种权利还没有受到限制的场合——变成了封建领主可以随时取消的恩准,不仅违法地增加了徭役和代役租,而且还增加了各种新的赋役,例如被认为是农奴依附状态的特征的接租费(农户户主死亡时向封建领主缴的费用),或者使通常的传统的赋役也具有了只是由农奴而不是由自由人担负的那种赋役的性质。这样一来,不到一百年的时间,易北河以东的自由农民,起初是在事实上,很快又在法律上变成了农奴。
同时,封建贵族越来越资产阶级化了。他们欠城市货币资本家的债务越来越多,因此,货币便成了他们的迫切需要。但是,能够从农民即自己的农奴身上榨取的并不是货币,而首先只是劳动或农产品,在极端艰难的条件下经营的农民田庄,除了维持从事劳动的占有者的最低下的生活以外,只能提供极少量的剩余农产品。而在近旁就是面积广、收益好的寺院土地,这些土地是由占有者出资,在内行的监督下,用依附农或农奴的摇役劳动来耕种的。这种经营方法,小贵族在此以前在自己的领地上几乎从来没有用过,大贵族和诸侯能够这样做的也只是一种稀有的例外。而现在,一方面由于国内安定,到处都能够进行大规模的耕种,另一方面,日益增长的对货币的需要,也不断迫使贵族这样做。于是由封建领主出资依靠农奴的锚役劳动来耕种大庄园,就逐渐成了贵族的收入来源,用来补偿由于不再从事过时的骑士掠夺而遭受的损失了。但是,从哪里得到所需要的土地呢?诚然,贵族都占有面积或大或小的土地,但是这些土地,除了少数例外,已经全部租给了世袭佃农154,这些佃农只要担负规定的赋役,他们对于自己的田庄和胡菲以及公有地便享有与领主本人同样的权利。这里必须找个解决办法,为此,首先需要把农民变为农奴。其实,即使把农奴从他们的家园中驱逐出去,从违法和使用暴力方面说来是一种不亚于驱逐自由佃农的行为,但是,用已经通行的罗马法为驱逐农奴作辩护还是要容易得多。一句话,在把农民变成了农奴之后,便按照所需要的数量把他们从土地上驱逐出去,或者使他们成为无地农,即仅有茅屋和小菜园的短工,再定居在领主的土地上。贵族从前的筑垒城堡已经让位给新的、多少开放了些的农村府第,而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过去自由农民的田庄就应该以更大得多的规模让位给农奴的简陋茅屋了。
领主的地产——在西里西亚叫做庄园——安排妥当之后,剩下的问题只是用农民的劳力来耕种。于是农奴制的另一个有利方面又在这里表现出来了。以前契约上规定的农民的各种徭役已经完全不合乎这个目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徭役义务都只限于从事公益劳动,例如建筑道路、桥梁等,以及修筑领主城堡,妇女和少女在城堡中从事各种工艺劳动和杂役。但是一旦农民变成了农奴,并且以罗马法为依据的法学家又把这种农奴和罗马的奴隶等同起来,领主们就完全换了另外一副腔调。现在,他们在法院里有法学家的支持,可以随时随地要求农民从事各种毫无限制的劳役。只要领主一有吩咐,农民即使荒废自己的田地,让自己应收获的庄稼泡在雨水中烂掉,也得去为领主服摇役、搬运、耕耘、播种、收割。而农民用谷物或货币交纳的代役租也同样被提高到了最高限度。
不仅如此。同样高贵的邦君——这种领主王公在易北河以东到处都有——也需要货币,需要大量的货币。他们允许贵族压榨自己的农民,为此,贵族也允许他们向农民征收国税——贵族本身当然是免税的!而达到登峰造极地步的是,这个邦君还竟然批准把封建领主过去早已废除的主持封建的自由农民裁判所的权利,变为实行领主裁判和建立领地警察的权利;因此,领主不仅成了警察头子,而且甚至在涉及他们自身的案件中也成了审判自己的农民的唯一裁判官,因而农民只能向领主本人控诉领主。这样一来,领主身兼立法者、裁判官和判决执行人,他成了自己领地上的完全不受任何限制的统治者。
甚至在俄国也不可能找到类似的不光彩的状况,因为在俄国,农民总算还有他们的自治公社。这种不光彩的状况,在从三十年战争155起直到起了救命作用的耶拿之败156这段时期中,达到了极限。三十年战争的苦难,成就了贵族对农民的彻底奴役;无数荒废的农民田庄,任由贵族并入自己的骑士领地庄园;在战争的毁灭性后果强制下到处流浪的居民开始定居下来,就使贵族有了借口真正将他们作为农奴捆缚在土地上。但即使这样,也为时不长。因为,当战争所造成的创伤在以后的50年中刚开始结疤,回地刚重新开始耕种,人口刚开始增加的时候,高贵的封建领主又对农民土地和农民劳动起了贪心。领主庄园还不够大,容不下可以从农奴身上榨取的全部劳动——榨取在这里完全是它字面上的意义。把农民贬为无地农和农奴般的短工的办法,曾证明发挥了出色的作用。从18世纪初开始,这种办法便日益盛行起来了,它现在叫做“驱逐农民”。根据情况能“驱逐”多少农民就“驱逐”多少;最初还留下使用畜力的劳役所必需的一定数量的农民,而使其余的农民都变成无地农(打谷工、茅屋工、合同工157以及 其他具有类似名称的人)。他们为了一间茅屋和一小块种马铃薯的地,不得不年复一年地在领地上做苦工,而得到极其微薄的日工资——谷物和微不足道的一点钱。凡是领主比较富裕,能够使用自己耕畜的地方,就把其余的农民也“驱逐”出去,而他们的胡菲便并入领主的地产。可见,德国贵族特别是易北河以东的贵族的一切大地产,都是由掠夺来的农民土地构成的;即使把这些土地从掠夺者手中无偿地夺回来,他们自身的权益也没有丝毫损失。实际上,还应该向他们要求赔偿。
邦君们逐渐注意到,这种对贵族极其有利的办法却完全不符合自己的利益。在农民没有被驱逐以前,他们还缴纳国税,而自从他们的胡菲被并入免税的庄园以后,国家从这里就得不到分文了,而从重新定居下来的无地农那里也几乎是一无所获。被逐农民中有一部分对经营农庄说来是多余的,他们便干脆被赶走了;于是这些农民就成了自由人,也就是说,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农村人口在缩减,而当邦君开始用在农民中征兵的廉价方法来补充自己的费用庞大的雇佣军的时候,这对他们决不是无关紧要的事情。因此,在整个18世纪中,特别是在普鲁士,为了制止驱逐农民发布了一道又一道命令。但是,这些命令的命运同查理大帝的敕令158颁布以来历届德国政府所编写的无数文牍废纸中的百分之九十九的命运一样,不过是纸上空谈;贵族对它们毫不在意,继续驱逐农民。
甚至法国大革命给予顽固的封建贵族的严厉教训,也只是在一个很短时间使他们感到恐惧。一切依然如故;弗里德里希二世无法做到的事情159,他那软弱而目光短浅的侄子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更无法做到。这时,报复临头了。1806年10月14日,整个普鲁士国家一天之内就在耶拿和奥尔施泰特被打碎了。普鲁士农民有一切理由比庆祝普鲁士从莫尔维茨到色当的所有胜利160更隆重地庆祝这个日关于普鲁士农民的历史子和1848年3月18日8。只是到这时,被赶到俄国边境的普鲁士政府才终于模糊地意识到,依靠经常处于被逐出家园的威胁之下的服锚役的农奴的子弟,是无法战胜自由的、占有土地的法国农民的子弟的。只是到这时,普鲁士政府才终于觉察到,农民竟然也是人。现在应该采取措施了。
但是和约刚刚缔结,宫廷和政府刚刚回到柏林,高尚的意念便像三月阳光下的冰雪一样融化了。有名的1807年10月9日敕令虽然在纸面上废除了农奴制或世袭依附关系这种名称(而这也只是从1810年圣马丁节才开始!)[1],但是实际上几乎一切都依然如故。事情至此就停了下来。怯懦透顶、昏庸透顶的国王照旧万般昕命于掠夺农民的贵族,结果从1808年到1810年就颁布了四个命令,不顾1807年敕令,重新允许领主在一系列场合下驱逐农民。161只有当拿破仑对俄战争已经迫近的时候,才又想到需要农民,于是颁布了1811年9月14日敕令[2],建议农民和领主在两年以内就赎免徭役和赋税以及向领主赎免最高所有权几项事宜达成一个和睦的协议,而且过了这一期限,王室委员会就要根据规定的条例强制地执行这种协议。条例的基本原则规定,农民如果让出自己土地的三分之一(或付出其货币价值),就可以成为他剩下的土地的自由的所有者。但是,就连这种对贵族非常有利的赎免办法也只是一种幻想,因为贵族为了得到更多的东西而阻挠这种办法的实现;而两年以后,拿破仑又打到国内来了。
为了赶走拿破仑,吓破了胆的国王曾经不断许愿在将来制定宪法和实行人民代议制度,但是拿破仑刚刚被赶出国去,一切动昕的诺言又被忘得干干净净。在1816年5月29日——滑铁卢胜利117后还不到一年!——便颁布了对1811年敕令的声明,腔调完全变了。[3]可以赎免封建赋役的事情,在这里已经不再是一种规定,而是一种例外了:它只适用于已经在土地税务簿上登记了的(因此是面积比较大的)耕地,而且农户使用这些耕地在西里西亚要从1749年算起,在东普鲁士要从1752年,在勃兰登堡和波美拉尼亚要从1763年[4],在西普鲁士要从1774年算起!另外,用于播种和收获时的一些徭役也允许保留。而当1817年终于认真地处理赎免委员会问题的时候,土地立法的退步大大超过了土地委员会的进步。接着,在1821年6月7日,又颁布了新的赎免条例[5],重新对赎免权利加以限制,只把这种权利授予比较大的农户,即所谓的自给户163,而对于小农户——无地农、茅屋工、打谷工,一句话,一切定居下来的短工——都明确地规定要永远担负徭役和其他各种封建赋役。从此以后,这便成了一种通例。只是从1845年起,才破例地允许在萨克森[6]和西里西亚无需领主和农民双方协议也可以赎免这种赋役(这当然用不着法律规定)。[7]此外,还把以货币或谷物计算的,用来永远赎免赋役的资本化的款额规定为地租的25倍;每次付款都不得少于100塔勒[8],而早在1809年,在国有土地上已经允许农民用地租的20倍进行赎免了。一句话,这个”理性的国家”164的有名的开明土地立法只追求一个目的:从封建制度下挽救一切还可以挽救的东西。
实际的结果是与这些可怜的措施相称的。土地委员会完全领会了政府的善良愿望,正如沃尔弗用具体例证清楚地说明的,这些委员会所关心的是在赎免时用妥善的办法欺骗农民,使贵族得利。从1816年到1848年,共赎免了70582个农户(其土地面积总计达5158827 摩尔根),这个数目占有徭役义务的较大农户的七分之六。但是,小农户中赎免的却只有289651户(其中西里西亚、勃兰登堡、萨克森的农户占228000户以上)。一年赎免的徭役总日数共计:畜力劳役5978295日、人力劳役16869824日。高贵的贵族由此获得的补偿是;应清偿资本化的款额18544766塔勒,货币地租每年1599992塔勒,以实物地租交纳的黑麦每年260069舍费耳[9],最后还有农民让出的土地1533050摩尔根[10]。这样一来,除了其他各种补偿以外,原来的封建领主还得到了从前属于农民的土地的整整三分之一!
1848年终于使鼠目寸光而又高傲自大的普鲁士土容克们清醒过来。农民——特别是在西里西亚这个大地产制度和与此相联系的使居民沦为做短工的无地农的现象最严重的地方——袭击了城堡,烧毁了已经签订的赎免文契,并且迫使领主立据保证以后不再征收赋役。这些过激行为——即使在当时执掌政权的资产阶级眼里也是大逆不道的——自然被军事力量镇压下去了,并且招致了严厉的惩罚。但是,当时即使最没有脑筋的容克脑壳也明白;征徭役已经不可能了,与其要求这些造反的农民服徭役,不如根本不再征徭役!现在的问题只是要挽救一切还可以挽救的东西;而占有土地的贵族也就真的恬不知耻地为了这些已经无法得到的赋役而要求补偿。于是,当反动派稍微感到已经多少站稳了脚跟的时候,就满足了这种要求。
起初还颁布了1848年10月9日法令,它规定停止办理一切至今尚未结束的赎免案件和与此有关的诉讼事务,以及领主和农民之间的一系列其他诉讼事务。[11]因此,1807年以来的全部有名的土地立法都遭到了这个法令的谴责。但随即,在柏林的所谓国民议会刚刚被顺利地驱散,政变[12]②取得成功以后,封建官僚的勃兰登堡一曼托伊费尔内阁便认为自己有足够力量来为贵族采取有效的步骤。1848年12月20日,这个内阁发出了一个临时法令,规定除了少数例外,在原来的基础上恢复农民的赋役等等,直到将来进行调整时为止。[13]③这一法令便成了我们的沃尔弗在《新莱茵报》上论述西里西亚农民状况的诱因。但是,又过了一年多,直到1850年3月2日才通过了新的、最后的赎免法。[14]对于直到现在仍然被普鲁士爱国者捧上天的1807—1847年间的土地立法的谴责,最尖锐的莫过于这一法律的绪论中的言辞——当然这是违反他们的心愿的——,而且这是由勃兰登堡—曼托伊费尔内阁亲口发出的谴责。
简言之,有一些无关紧要的赋役简单地被废除了,而其他各种赋役则转换为货币地租,加以资本化,折合为18倍的款额,通过这种办法加以赎免;为了办理资本化清偿事宜,成立了地租银行,银行采取众所周知的分期付款办法,向领主支付高达地租20倍的款额,而农民只有在56年中分期付清欠款以后才能摆脱一切义务。
内阁在它的绪论中谴责了过去的全部土地立法。而议院的委员会则谴责了新法律,认为新法律不适用于莱茵河左岸地区,因为法国革命早就使这个地区摆脱了这一切破烂东西。委员会一致同意这种看法,因为该法案的109条条文中最多只有一条适用于这个地区,
“而其余的一切规定对于这些地方完全不合适,不仅如此,而且还很容易在那里引起混乱和不必要的骚动…… 因为莱茵河左岸地区的立法在废除土地赋役方面大大超过了现在打算果取的步骤”166,
所以,不能指望莱茵地区的居民愿意再一次使自己处于新普鲁士的理想环境中。
现在终于认真地着手清除封建的劳动形式和剥削形式了。在几年的时间内,农民的赎免工作已经进行完毕。从1850年到1865年底通过赎免而获得自由的有:(1)剩下的那部分比较大的农民土地占有者,他们只有12706人,土地面积为352305摩尔根;(2)包括无地农在内的小土地占有者,在1848年以前赎免的将近29万人,而在以后15年中赎免的有1014341人。这样做的结果是,大农户所赎免的畜力劳役只有356274日,而赎免的人力劳役则是6670507日。用土地作补偿的也只是比较大的农户,总共只有113071摩尔根,必须用黑麦交纳的年地租是55522舍费耳。同时,土地贵族得到了3890136塔勒的新的年货币地租,此外在农民最后清偿资本化款额时又得到19697483塔勒[15]。
整个普鲁士的封建领主地产,包括国有土地在内,为了把过去——包括本世纪在内——从农民那里掠夺来的土地的一部分自愿归还给农民而迫使农民从口袋中付出的款额,根据麦岑计算(第1卷第437页)是213861035塔勒。但是这个数目是大大缩小了。因为在这里“只”把每摩尔根耕地算20塔勒,每摩尔根林地算10塔勒,每舍费耳黑麦算1塔勒,就是说比实际价格低得多。况且,这里所根据的只是“确实有案可查的清偿”就是说,至少所有由双方私人达成的协议都未估算在内。麦岑本人也说,他所引用的被赎免的赋役,以及为此而付出的补偿费,只不过是“最起码的”。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农民为了摆脱非法地加在他们身上的赋役而交付给贵族和国库的款额,至少也有3亿塔勒,大约为10亿马克。
10亿马克,只不过用来把在400年内被掠夺去的土地的很小一部分以免征赋役的形式收回来!这是很小很小一部分,因为贵族和国库已经把大得多的部分作为世袭领地和其他骑士领地以及国有土地攫为己有了!
弗里德里希·恩格斯
1885年11月24日于伦敦
弗·恩格斯写于1885年11月24日
原文是德文
载于威·沃尔弗《西里西亚的十亿》1886年霍廷根—苏黎世版
中文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德文版第21卷翻译 |
[1] 见《普鲁士王国法令汇编。1806年—1810年10月27日》1822年柏林版第170—173页。——编者注
[2] 见《普鲁士王国法令汇编。1811年》柏林版第281—299页。——编者注
[3] 见《普鲁士王国法令汇编。1816年》柏林版第154—180页。——编者注
[4] 普鲁士的奸猾是无孔不入的。在这里这种奸猾的作风甚至也表现在日期上。为什么选择1763年呢?这只是由于次年即1764年7月12日弗里德里希二世颁布了一个严格的敕令,责成顽固的贵族在一年以内,将相关的农户重新安置在他们以前的田庄和居所——这些农民田庄和无地农居住地从1740年特别是七年战争162以后被大量侵占——否则就要受到惩罚。如果说这个敕令产生了一些效果的话,那么这些效果由于照顾贵族的利益在1816年又被取消了。
[5] 见《普鲁士王国法令汇编。1821年》柏林版第77—83页。——编者注
[6] 指普鲁士的萨克森省。———编者注
[7] 见《普鲁士王国法令汇编。1845年》柏林版第502—505、682—684页。——编者注
[8] 塔勒是普鲁士旧时银币,一塔勒等于三马克,这种货币16世纪产生于波希米亚,19世纪在德国北部各地流通。——编者注
[9] 舍费耳是普鲁士旧时容量单位,一舍费耳等于54.962升。——编者注
[10] 关于这个统计数字,见奥·麦岑《1866年以前普鲁士国家疆域内的土地和农业关系》第1卷第432页及以下几页。165
[11] 见《普鲁士王国法令汇编。1848年》柏林版第276—279页。——编者注②
[12] 见恩格斯《〈卡尔·马克思在科隆陪审法庭面前〉一书序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21卷第232—233页)。——编者注
[13] 见《普鲁士王国法令汇编。1848年》柏林版第427—441页。——编者注
[14] 见《普鲁士王国法令汇编。1850年》柏林版第77—111页。——编者注
[15] 这些数字是麦岑的两个统计表上的总计数的差额(第1卷第 432和434页)。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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