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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

奥格斯堡《总汇报》第335号和第336号附刊上登载的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问题[100]



  科伦12月10日。在奥格斯堡《总汇报》第335号附刊上登载了一篇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并非无趣的文章。因为我们打算对它进行批评,所以我们首先必须提出一条简单的、但在一场激烈而偏颇的论战中却往往被忽略的准则:对任何一种国家制度的论述,还不等于这一制度本身。因此,针对这种论述的论战,也绝不是针对这种国家制度的论战。保守派报刊经常提醒说,应当把持批判立场的报刊的观点当作仅仅是个人的意见和歪曲现实的意见来加以批驳,可是它经常忘记,它自己并不是对象本身,而只是关于对象的意见,因此,同保守派报刊斗争不是一定意味着同它的对象斗争。因此,凡是被报刊涉及的对象,不管是受到称赞还是受到斥责,都成为书刊对象,也就是说成为书刊上讨论的对象。
  使报刊变成人民的文化和精神教育的强大杠杆的,正是报刊可使物质斗争变成思想斗争,使血肉斗争变成精神斗争,使需求、欲望和经验的斗争变成理论、理性和形式的斗争。
  我们所探讨的这篇文章,把针对等级委员会制度的批评意见归结为两个要点:批评等级委员会的组成和批评等级委员会的宗旨。
  首先,我们必须把那种先研究等级委员会的组成问题,而把等级委员会的宗旨问题搁到下一篇文章去探讨的做法,斥为基本的逻辑错误。组成不过是一种外部结构;它的起指导和支配作用的灵魂是宗旨。有谁会在研究和认识某种机器的效用之前就评论它的构造是否合理呢?可能等级委员会的组成正是因为它符合等级委员会的宗旨而受到批评,但在这种情况下,这一宗旨本身不能认为是真正的宗旨;也可能,等级委员会的组成之所以得到承认,正是因为它不符合等级委员会的宗旨和越出了宗旨的范围。因此,这种论述次序是这篇文章的头一个错误,但是这是使整个论述出毛病的错误。
  我们所探讨的这篇文章说,人们几乎到处发出了异常一致的怨言:
  “等级代表制的权利大部分只赋予地产。”
  与此相反,一方面,指出了工业的繁荣,另一方面,“更着重地”指出了知识界及“其参加等级代表制的权利。”
  文章说,如果按照省等级会议组织法[101],地产被当作等级代表制的一个条件(这项规定合乎逻辑地也适用于从省等级会议中产生出来的等级委员会),那么地产虽然是享有等级代表制权利的一般条件,但无论如何不是享有等级代表制权利的唯一标准。但是,
  “大部分针对等级委员会的组成而发出的强烈抗议”,
正是由于混淆了这两个本质上不同的原则而产生的。
  地产代表着一切等级。这是文章作者承认的事实,但是,他补充说,不是单纯地产,不是抽象的地产,而是加上某些补充条件的地产,即一定性质的地产。地产是等级代表制的一般条件,但不是唯一的条件。
  我们完全同意作者的论点,即补充条件从本质上改变了以地产为基础的代表制的一般原则。但是,我们必须同时指出:对那些认为这个一般原则已经限制过多的反对者来说,即使向他们指出,有人扬言这个本身已有限制的原则还限制得不够,因而必须给它加上一些与其本质不相干的限制,那也完全不能驳倒他们。如果我们撇开完美无瑕的名声和三十岁的年龄资格这两个十分普通的要求不谈(而且第一个要求,一方面是不言而喻的,另一方面可以对它作种种极其含糊的解释),那么下面提出的是专门条件:
  “(1)连续十年占有土地;(2)隶属于某个基督教会;(3)占有以往直接附属于皇帝的土地——属第一等级;(4)占有帝国骑士领地——属第二等级;(5)在市议会任职或操某种市民职业——属城市等级;(6)以独立经营自有土地为其主要职业———属第四等级。”[102]
  这些条件决不是从地产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条件,而是从与地产无关的考虑出发,给它圈定一些不相干的界线的条件,缩小了它的本质,而不是使这个本质普遍化。
  从这种由地产决定的代表制的一般原则来看,在犹太人的地产和基督徒的地产之间,在律师的地产和商人的地产之间,在占有十年的地产和占有一年的地产之间,不可能发现什么差别。根据这个一般原则,所有上述差别都不存在。因而,如果我们要问,我们的作者究竟证明了什么,那我们只能作这样的回答:他只证明了,地产这个一般条件是受一些非地产本质所具有的专门条件限制的,是同关于等级差别的考虑相联系的。
  文章的作者承认:
  “同上述情况密切联系的是各方面都抱怨,在这些等级委员会中——似乎同我们当前社会关系的状况和时代精神的要求相矛盾——也有人把完全属于过去的等级差别重新搬出来并把它们当作等级组织的原则。”
  作者没有研究这样的问题:地产这个一般条件同等级代表制是不是矛盾,它会不会使等级代表制甚至无法实行!否则他就不难发现,一个构成农民等级的本质的条件,在贯彻执行等级原则的情况下,不可能成为其他根本不依赖地产而存在的等级的代表制的一般前提。等级代表制只能由等级之间的本质差别,而不能由任何与这种本质无关的东西来决定。因而,如果地产代表制的原则,被特殊的等级考虑取消,那么等级代表制的原则本身,也被地产这个一般条件取消,而且这些原则将没有一条能够实现。其次,文章的作者没有研究,上述制度中所设想的等级差别——即使认可了这种差别——反映的是过去各个等级的特征还是现在各个等级的特征。他没有这样做,却泛泛地谈论等级差别。照他的看法,这种差别是不能根除的,
  “正如不能消灭自然界中存在的各元素的差别并返回浑沌一体一样”。
  可以回答我们的作者:正如谁也不想去消灭自然界中的元素的差别并返回浑沌一体一样,谁也不想去根除等级的差别;但同时也可以要求我们的作者,希望他对自然界作更深入的研究,从对各种元素的初步感性认识提高到对自然界有机生命的理性认识。在他面前出现的将不是浑沌一体的幽灵,而是活生生的统一体的精神。甚至元素也不是处在静止的分离状态。它们在不断地相互转化,单单这种转化就形成了地球的物理生命的第一阶段,即气象过程,而在有生命机体中,各种元素作为元素本身的任何痕迹全都消失。在这里,差别已经不在于各种元素的单独存在,而在于受同一生命推动的不同机能的生命运动。所以,这些机能的差别本身不是现成地发生在该生命之前,而是相反,不断地从生命本身发生,同样不断地在生命中消失和失去作用。自然界没有停滞在现成的元素上,而是还在自己生命的低级阶段就已证明这种差别不过是一种无精神真实性的感性现象,同样,国家这一自然精神王国,不应也不能在感性现象的事实中去寻找和发现自己的真实本质。因此,我们这位把等级差别视为“神的世界秩序”的最后的、终极的结果的作者,只不过表明他对这种世界秩序的认识是肤浅的。
  但是,我们的作者说,
  “要注意不要把人民当作原生无机体来推动。”
  因此,
  “谈不上等级一般应不应当存在的问题,而只能说,现存等级在多大程度上和在什么样的关系中担负参与政治活动的使命。”
  不言而喻,这里问题不在于等级在什么程度上存在,而在于它们应当在什么程度上继续作为等级存在,直至国家生活的最高领域。如果试图把人民当作原生无机体来推动是不合理的,那么把人民机械地划分成几个固定的、抽象的组成部分并要求这些无机的、强制固定的部分独立运动(这只能是抽搐运动),指望这样做可以引起有机运动,同样是不合理的。我们的作者所持的出发点是,人民——除某些被任意划出的等级差别以外——仅仅作为原生无机体存在于现实的国家中。因而,他全然看不到国家生活的机体本身,而只看见国家表面地机械地包括着的那些不同部分的共存。但是我们要坦率地说,我们并不要求在人民代表制的问题上,撇开真正存在着的差别。相反,我们要求从国家内部结构所造成和决定的那些实际差别出发,而不要从国家生活的领域转到国家生活早就使其丧失意义的某些虚构的范围中去。现在,让我们来看一看众所周知的、有目共睹的普鲁士国家的现实吧!对国家进行统治、审判、管理、征税、军训、教育,即开展全部国家生活活动的真正领域,就是区、乡、地方政府机关、省级机关、军事部门。但是这些领域并不是四个等级,相反,四个等级以纷繁多样的形式在这些更高的统一体中彼此转化,它们之间的差别不在生活本身,而只在官方文件和登记表中。而那些由于自己的本质而时时刻刻融化在统一的整体中的差别是普鲁士国家精神的自由创造物,而不是盲目的自然的必然性和旧时代的瓦解过程强加给我们时代的原料!它们是成员,不是部分,它们是运动,不是固定状态[注:双关语:“Stand”有“等级”和“固定状态”两个意思。——编者注],它们是统一中的差别,不是差别中的统一。我们的作者不愿说,例如普鲁士国家每天都在经历的转化为常规军和后备兵的大运动是一种原生无机体的运动,同样,他也没有理由对建立在类似原则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制这样说。我们再重复一遍,我们只要求普鲁士国家不要在应当出现国家生活自觉繁荣的领域,中断自己现实的国家生活;我们只要求普鲁士的基本法规得到连续不断的、全面的发展;我们要求人们不致突然抛弃现实的、有机的国家生活而陷入不现实的、机械的、从属的、非国家的生活领域中去。我们要求国家不要在应当成为它内部统一的最高行为的行为中解体。在下一篇文章中,我们将继续批评我们所分析的这篇文章。
  科伦12月19日。我们这位作者按照他的观点,想要确定,
  “现存等级在多大程度上担负参与政治活动的使命。”
  我们已经指出,我们的作者没有研究,选举法所设想的等级在多大程度上是现存的等级,以及目前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存在着等级;相反,他把他应当通过研究加以证明的事实,当作他研究的基础,并且继续论证如下:
  “委员会的宗旨,不论在本年6月21日有关成立等级委员会的决定中,或者在8月19日有关召集等级委员会组成一个中央委员会的王室内阁法令中,都说得很清楚,对它不能有任何怀疑。根据上述内阁法令,各省等级会议应当增补统一的成分。根据这一点,等级委员会的一般宗旨首先和省等级会议的一般宗旨相同。——因为等级委员会在公共事务中,特别是在立法问题上,也行使谘议的职能;等级委员会活动的特点只在于它的集中性。所以,凡对等级委员会的组成表示怀疑的人都应当证明,在把等级委员会统一为一个中央委员会的情况下,有多少根据说明组成等级委员会的成分不能适应等级委员会的集中活动的宗旨。不去试图作这样的证明,却只简单地要人相信:等级委员会(它是按照和省等级会议相同的原则成立的)的组成看来对于商讨省范围的次要问题是足够的,但对于商讨全国范围的活动是不够的。与此矛盾的是,人们却发出了上面那些怨言,这些怨言如果是有根据的话,也可以适用于省等级会议。”
  我们一开始就已指出,在评论等级委员会的宗旨以前,就想研究其组成是否合理的问题,是不合逻辑的。于是我们的作者只好悄悄地预先假定了“宗旨”的合理性,以便从中引伸出“组成”的合理性。他对我们说,委员会的宗旨是十分明确的!
  即使是明确的,也就是说承认“宗旨”在形式上是正确的,难道这就触及(哪怕是稍微触及)宗旨的内容和这个内容的真理性了吗?我们的作者说,委员会与“省等级会议”的不同之处,只是它的“集中性”。剩下来的只是证明,
  “在把等级委员会统一为一个中央委员会的情况下,有多少根据说明组成等级委员会的成分不能适应等级委员会的集中活动的宗旨。”
  我们必须把这个要求作为不合逻辑的要求予以拒绝。问题不在于,在把省等级会议统一为一个中央委员会的情况下,有多少根据说明组成省等级会议的成分不能适应集中活动的宗旨。相反,问题在于,在这些组成省等级会议的成分本身,有多少使它们不能真正统一为一个真正的中央委员会,也就是不能进行真正的集中活动的根据。统一不会使组成统一的成分成为不可能,但组成统一的成分却会使统一成为不可能。但是,如果存在着实在的统一,即真正的集中,那么有关集中活动的可能性的问题就失去任何意义,因为集中活动仅仅是真正集中的表现、结果和生命活动。中央委员会就其本性来说是包含集中活动的。我们的作者怎样来证明省等级会议的成分是适合于组成中央委员会的呢?因而他又是怎样来证明中央委员会是真正的而不是空想的存在呢?
  他说:
  “这些怨言〈对委员会组成的怨言〉如果是有根据的话,也可以适用于省等级会议。”
  当然,问题恰恰是这些成分并不适合于集中的整体。我们的作者能认为他仅仅靠他自己了解清楚并表述了论敌的反对意见,就把他的论敌驳倒?
  文章的作者不应满足于指出,对等级委员会组成的怨言就是对省等级会议组成的怨言,相反,他应当证明,对省等级会议的反对意见,在多大程度上不再是对等级委员会的反对意见。他不应当问自己,等级委员会为什么不适应集中活动,而应当问自己,等级委员会靠什么才能适应集中活动。本报已用一些具体例子详细指出,省等级会议很少担负参与立法工作的使命(不管这种参与是采取谘询还是提供协助的形式,都构成这些等级会议权力上的,而不是能力上的差别)。与此相关的还有,委员会不是由那些作为法人的省议会组成,而是由分成若干机构的省议会组成。不是由省议会选出参加委员会的代表,而是由省议会的各单独部分各自选出参加委员会的代表。因此,这些选举是在把省议会的机构机械地分成各个组成部分的基础上,也就是在分成各个部分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就有可能使委员会中有代表的不是省议会的多数,而是它的少数。比如,贵族等级的某一个代表可能得到本等级多数代表的支持,但不是整个省议会多数的支持,因为获得省议会的多数要由例如贵族等级代表这个少数同市民等级或农民等级结合起来才行。因此,对省议会组成的反对意见,不是简单地适用于委员会,而是加倍地适用于委员会,因为在这里各个等级已经不受省议会整体的影响,而且被重新纳入自己的特殊框框。不过,我们且把这一点放在一边。
  我们现在从我们的作者无疑也承认的事实出发。我们假定,省等级会议的组成完全符合它的宗旨,即从自己特殊的等级利益观点出发代表自己特殊的省的利益。省议会的这种性质会在它的每个行动的性质上反映出来,就是说,也会在委员会的选举性质上,因而也在委员会代表本身的性质上反映出来,因为一个符合本身宗旨的省议会,在它自行选举代表这一最重要的行动中当然是始终忠于它的宗旨的。但是,有哪种新因素能使省的利益的代表突然变成全国利益的代表并使他们的特殊活动具有普遍活动的性质呢?显然,只有集会的共同地点这种因素。但是,难道抽象的空间本身能够给具有性格的人以新的性格并对他的精神本质加以化学分解吗?如果我们认为空间本身具有这种组织灵魂,特别是各等级现存的隔离状态在委员会会议上也从空间上得到承认和表现,那么我们就站到极端的机械唯物论观点上去了。
  经过以上阐述以后,我们只能把我们的作者想用来为委员会的组成辩护的进一步论据,看作是为省等级会议的组成辩护的企图。
  科伦12月30日。我们在前一篇文章中已经指出,在奥格斯堡《总汇报》上吹捧等级委员会的那个人所辩护的,不是等级委员会的组成,而是省议会的组成。
  他觉得
  “奇怪的是,把知识界看成是同工业和地产一样需要等级代表制的特殊成分”。
  我们很高兴,竟然能有机会同我们的作者意见一致,并对他的话不是加以驳斥,而只限于进行解释。对知识界的愿望,他有什么感到奇怪的呢?是认为知识界根本不是等级代表制的一个成分呢,还是我们所考察的这篇文章的意思只是说,知识界不是一个特殊成分?可是,等级代表制只承认那些彼此并存的特殊成分。因此,凡不是特殊成分的,也就不是等级代表制的成分。我们所考察的这篇文章完全正确地把问题说成智力是作为“有智力的人的共性”,即不是作为等级代表的特性参加等级代表制的,因为我和大家共有的、我和大家在同样程度上具备的属性,既不构成我的性格,又不构成我的特长,也不构成我的特殊本质。在自然科学家会议上,具有一个有智力的人的“共性”是不够的,但在等级代表会议上,具有作为共性的智力就足够了,属于自然历史类的“有智力的人”就足够了。
  等级代表制的成员一定要具有作为人的共性的智力,但是人并不一定具有作为等级特性的智力;换句话说,智力并不使人成为等级代表制的成员,它只是使等级代表制的成员成为人。我们的作者同意,智力不会因此在省议会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任何报纸广告都是智力[注:讽刺性双关语,原文“Intelligenzblatt”,意思是“广告小报”。——编者注]的表现。但是,谁会因此说广告就是文学呢?土地不会说话,会说话的只是土地的主人。因此,土地要为自己的权利说话,必定要以智力的形式表现出来;愿望、利益本身是不说话的,说话的只是人;但是,难道土地、利益、愿望因为它们通过人的嘴,通过有智力的人的嘴说出了自己的权利,就越出它们固有的范围了吗?问题不单纯在于智力的形式,而在于智力的内容。如果说智力根本不需要——在这一点上我们乐于同意我们作者的观点——等级代表制,而恰恰需要非等级代表制,那么,等级代表制倒需要智力,不过是非常有限的智力,——正如每个人需要具有为实现他的意图和利益所需要的那么多的智慧一样,然而,这绝不是说,人的意图和利益就成了“智慧”的意图和利益。
  为自己的家园而奋斗的功利主义的智力,跟不顾自己的家园为正义事业而斗争的自由的智力当然是不同的。服务于某个特定目的、某种特定事物的智力同支配一切事物和只为自己服务的智力是有根本区别的。
  总之,我们的作者只想说:智力决不是等级的特性;他没有问,等级是不是智力的特性!他拿智力是等级的共性来安慰自己,但是拒绝向我们作出令人安慰的证明:等级是智力的特性!
  当我们的作者把省议会中“知识界”的代表权问题,变成学者等级,即垄断智力的等级的代表权问题,变成已成为等级的知识界的代表权问题时,他这样作是完全合乎逻辑的,不仅从他的原则来看,而且从等级代表的原则来看都是如此。我们的作者是对的,因为在等级代表制存在的情况下,说得上的也只是成为等级的知识界,但是,他不承认学者等级的权利,这就不对了,因为在等级原则占支配地位的地方,一切等级都应当有代表。他的错误是,把教士、教师以及没有正式职务的学者都排除在外,甚至根本没有提到律师、医生等等的问题;同样他把政府属下的“公务人员”同上述学者等级混为一谈,就说明他完全不理解等级代表制的实质。在等级国家,政府官员是国家利益本身的代表,因而,是与等级的私人利益的代表敌对的。如果说在人民代表制中有政府官员参加不是一个矛盾,那么在等级代表制中这就是一个矛盾了。
  我们所考察的这篇文章继而试图证实,在法国和英国的宪法中地产的代表权,即使不比普鲁士等级制度中规定的多,也决不比它规定的少。如果这是确实的话,那么,一种缺点,因为它在英国和法国同样存在,在普鲁士就不再成为缺点了吗?我们用不着详细说明,这种对比只要指出下面一点就完全站不住了,即法国和英国的代表不是作为地产的代表,而是作为人民的代表当选的;至于说到特殊的利益,那么,譬如说,某个富尔德尽管在法国某个偏僻地方缴纳相当微不足道的土地税,但他仍然是工业的代表。我们不打算重复我们已经在第一篇文章中指出的观点,即等级代表制原则取消了地产代表制原则,而且本身也被地产代表制原则取消,因而既没有真正的地产代表制,也没有真正的等级代表制,有的只是这两种原则的不合逻辑的混合物。我们不准备继续谈这种对比本身的根本错误:给英国、法国和普鲁士引用了各种各样的数字,而不考虑这些数字同这些国家中的各种情况的必要联系。我们只强调指出一点,就是:在法国和英国考虑的是,国家从地产中得到了什么东西,地产的占有者负有哪些义务,在普鲁士则相反,考虑的是,——例如,在大多数贵族领地和陪臣领地[103],——如何摆脱国家的义务,如何在其私人利用方面有更多的自主。在法国和英国,——其实这两个国家的制度我们是决不赞成的,——选派代表的权利不是根据某人拥有什么,而是根据他对国家有多大好处;不是根据占有权,而似乎根据占有权所履行的国家职能。
  作者继而试图证明,大地产的代表同小地产的代表的选派是相称的。关于这个问题和上面所提及的一点,请读者参阅《论普鲁士等级制度》(斯图加特—杜宾根,科塔出版社版)和路德维希·布尔论普鲁士省等级会议的著作。[104]但是,撇开大小地产的差别不谈,从下述例子可以明显地看出,代表名额的分配是多么不恰当。柏林市的地产估计值一亿塔勒,而勃兰登堡马尔克的贵族领地估计只值九千万塔勒,然而,柏林只派三名代表,而上述领地的占有者却从他们中间选出二十名代表。即使城市和城市之间代表名额的分配,也不是严格按照地产数量进行的。波茨坦向省议会派出一名代表,但波茨坦土地的价值大概还不到柏林土地价值的十分之一。在波茨坦,每三万居民就有一名代表,而在柏林,则要十万居民才有一名代表。如果拿一些由于历史原因享有单独选举权[105]的小城市来同首都相比,那么对比还会更加尖锐。
  除此之外,为了确定知识界的代表权同地产的等级代表权之间的正确关系,我们还得再次回到那个经典式的基本论点,回到上面曾经提到的作者正当地感到奇怪的现象:
  “把知识界看成是同工业和地产一样需要等级代表制的特殊成分。”
  作者做得对,他不是从国家的需要中去寻找省等级会议的根源,他不把省等级会议看作国家的需要,而把它看作同国家相对立的特殊利益的需要。不是国家的有机理性,而是私人利益的赤裸裸的要求建立了等级制度;而智力不是寻求满足的自私的利益,它是普遍的利益。因此,知识界在等级会议中的代表权,是一个矛盾,是个无意义的要求。我们要请我们的作者注意那些把盲目需要当作人民代表制的原则所造成的后果。这些后果是必然要发生的,连作者自己一时也对它们害怕了,他不仅拒绝来自特殊利益的代表权方面的特定要求,而且拒绝这种代表权本身的要求。
  事实上:或者需要是实在的,那么国家就是不实在的,因为国家还保留着这样一些特殊成分,这些成分的利益在国家中得不到正当的满足,因此不得不另外组织一个同国家并存、同它保持着契约关系的特殊机构;或者这种需要在国家中真正得到了满足,那就是说,同国家相对立的这种需要的代表权是空想的或危险的。作者一时站到空想的观点上去了。关于工业问题,他认为,即使工业在省议会中没有足够的代表,它仍然还有不少途径可以使它的利益得到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因此,他断言,等级代表制,即根据盲目需要的原则的代表制,是一种空想,因为这种需要本身就是空想。的确,关于工业等级所说的话适用于所有等级;而这些话对地产等级比对工业更适用,因为这个等级在诸如地方长官、区等级会议等等完全确立的国家机构中都有其代表。
  综上所述,显然我们不仅不同意对委员会的职能受限制不满的意见;相反,我们对任何扩大这些职能的做法都要坚决反对,因为这是违背国家利益的。还有那种幻想在省议会中有知识界代表的自由主义也是错误的。智力不仅不是代表权的特殊成分,而且根本不是一个成分;它是一个不能参加任何由各成分组成的机构的原则,它只能从自身进行划分。智力,不能作为包含在整体中的一个部分,而只能作为一个有组织力的因素来谈。这里问题不在于补足,而在于对立。问题是这样提出的:到底是“智力的代表权”,还是“等级的代表权”?到底是特殊利益应当代表政治智力,还是政治智力应当代表特殊利益?例如,政治智力将按照国家的原则来调节地产,而不是按照地产来调节国家的原则;政治智力不是根据地产的个人私利来考虑地产,而是根据地产的国家性质来考虑地产;政治智力不是根据这一特殊本质来确定整体的本质,而是根据整体的本质来确定这个特殊本质。相反,作为代表权原则的地产不是去适应智力,而是使智力适应它,正象一个钟表匠,不是根据太阳来校正他的钟表,而是想根据他的钟表来校正太阳一样。问题可以归结为几句话:究竟是地产应当批判并支配政治智力呢,还是政治智力应当批判并支配地产?
  对智力来说,没有任何外在的东西,因为它是一切事物的内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而相反,对某个特定成分(例如地产)来说,除了它本身以外,一切都是外在的东西。所以,不仅省议会的组成,而且它的行动都是机械的,因为它必须把一切公共利益,甚至跟它不同的特殊利益当作一种外部的不相干的利益来对待。一切特殊的事物——例如地产——本身都是受限制的。因此,它必须被当作一种受限制的东西来对待,也就是说,必须由一种凌驾于它的共同力量来支配,但是,它不能按照它的需要来支配这个共同力量。
  省议会由于它们的特殊组成不外是各种特殊利益的联合,这些特殊利益拥有一种能对国家保持自己的特殊界限的特权;所以,它们是国家中一些非国家成分的合法化的自发机构。因而,它们按其本质对国家抱有敌对情绪,因为特殊东西在其孤立活动中总是整体的敌人,因为正是这个整体使特殊东西感到它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是微不足道的。
  如果这种特殊利益在政治上的独立化是国家的需要,那么这只是国家内部疾病的表现,正如不健康的机体,按照自然规律,必然会长出肿瘤一样。二者必居其一:或者承认特殊利益由于同国家的政治精神脱离、疏远,力图限制国家;或者承认国家只是集中体现为政府,并且作为一种补偿,它让受限制的人民精神仅仅有某种可以疏导其特殊利益的活动场所。最后,有可能使这两种观点统一起来。因此,要使知识界代表权这一要求具有意义,我们就必须把它解释为人民智力的自觉代表权的要求,这种人民智力绝不会拿个别要求同国家相对抗,相反它的最高要求就是使国家本质实现而且把国家看作是自己的事业,是自己的国家。要有代表——一般说来这是受动的东西;只有物质的、无生气的、不独立的、无保护的东西才需要代表权;但是,国家的任何一个成分都不应是物质的、无生气的、不独立的、无保护的。不应当把代表权看作某种并非人民本身的特殊事物的代表权,而只应看作人民自身的代表权,看作这样一种国务活动,即它不是人民唯一的、独特的国务活动,跟人民的国家生活的其他表现不同的只是它的内容的普遍性。不应当把代表权看作是对无保护的软弱、无能为力所作的让步,而应当相反,把它看作最高力量的一种自信的生机活动。在真正的国家中是没有任何地产、工业和物质领域作为这一类粗陋的物质成分同国家协议的;在这种国家中只有精神力量;自然力只有在自己的国家复活中,在自己的政治再生中,才能获得在国家中的发言权。国家用一些精神的线索贯穿整个自然,并在每一点上都必然表现出,占主导地位的不是物质,而是形式,不是没有国家的自然,而是国家的自然,不是没有自由的对象,而是自由的人。


卡·马克思写于1842年12月10、19和30日
载于1842年12月11、20和31日《莱茵报》第345、354和365号
原文是德文



  注释:
  [100]马克思撰写本文是因为《总汇报》为普鲁士政府以建立全国等级代表机关(见注83)来代替推行宪法的企图辩护。马克思所批判的这篇文章《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组成》(《über die Zusammensetzung der ständi-schen Ausschüsse in Preußen》)曾发表在1842年12月1和2日的《总汇报》第335号和第336号附刊上(马克思在后面引自《总汇报》的引文都取自这篇文章)。马克思出于策略上的考虑作了保留,说《莱茵报》进行论战是反对保守报刊对普鲁士国家制度的观点,而不是反对这些制度本身,但是马克思实际上对这些制度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揭露了虚伪的立宪制度。——第329页。
  [101]指1823年6月5日在普鲁士颁布的《省等级会议一般组织法》(《Allge-meines Gesetz wegen Anordnung der Provinzialstände》)。根据该法,1824年3月24日颁布了莱茵省等级会议(省议会)组织法。——第330页。
  [102]这里马克思所引的是1824年3月27日莱茵省等级会议组织法的摘录。——第331页。
  [103]德国小诸侯领地在拿破仑战争和维也纳会议时期成了国王的附庸的附庸,也就是归并到那些较大的德意志邦的领土上。同时,领主保留一系列特权,其中包括参与选派等级代表权。——第340页。
  [104]见《über ständische Verfassung in Preußen》.Stuttgart und Tübingen
  ,1842;路·布尔《普鲁士省等级会议的意义》1842年柏林版(L.Buhl.《Die Bedeutung der Provinzialstände in Preußen》.Ber-lin,1842)。——第341页。
  [105]单独选举权是指德意志各邦等级会议中的选派代表权;属于骑士(贵族)等级的人和由于中世纪得到了特权的个别德国城市享有这种权利。——第3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