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84]这个编辑部按语是马克思为1842年11月15日《莱茵报》第319号附刊上发表的《论新离婚法草案》一文而写的。在这个按语中,马克思拟定了批判离婚法草案的基本方针,他后来在《莱茵报》上专文对离婚法草案作了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2—185页《论离婚法草案》)。
政府准备和讨论这个使离婚极端困难的离婚法草案是非常秘密的。尽管如此,《莱茵报》在1842年10月20日发表了这一草案,后来在《莱茵报》、《莱比锡总汇报》以及其他报刊上对该草案展开了广泛的公开讨论。《莱茵报》编辑部发表离婚法草案并坚决拒绝提供该草案的投寄人,是该报被查封的原因之一。——第309页。
[85]指《论离婚法草案》,这篇文章曾登载在1842年11月6日《莱茵报》第310号附刊上。——第309页。
[86]指《总普鲁士法》(《Allgemeines Landrecht für die Preußischen Staaten》)。该法于1794年批准并颁布,包括刑法、教会法、国家法和行政法等,反映出封建普鲁士在司法方面的落后性。——第3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