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第四十卷

给父亲的信[2]



  特利尔
  [1837年]11月10—[11]日
  于柏林

亲爱的父亲:
  生活中往往会有这样的时机,它好象是表示过去一段时期结束的界标,但同时又明确地指出生活的新方向。
  在这样的转变时机,我们感到必须用思想的锐利目光去观察今昔,以便认清自己的实际状况。而世界历史本身也喜欢把视线投向过去,并回顾自己,这往往使它显得是在倒退和停滞;其实它只是好象坐在安乐椅上深思,想了解自己,从精神上了解自己的活动——精神活动。
  个人在这样的时机是富于抒情的,因为每一变化,既是绝笔,又是新的伟大诗篇——它力图使辉煌的、仍然融合在一起的色彩具有持久的形式——的序曲。但是我们还是要给一度经历过的东西建立起纪念碑,使这些东西在我们的感情上重新获得它在行动上已失去的地位。不过对于我们经历过的东西来说,哪里有比父母的心这个最仁慈的法官、这个最体贴的至友、这个爱的太阳——它以自己的火焰来温暖我们愿望的最隐秘的中心——更为神圣的珍藏之所!而那些应受责备的坏东西,如果不是作为本质上必然的状态的表现暴露出来,又如何能够得到很好矫正和宽恕呢?至少那种经常倒霉的意外事件和精神迷惘,又如何能够不被责备为心灵的缺陷呢?
  所以,当我在这里度过的一年行将结束,回顾一下其间所经历的各种情况,以便回答你,我亲爱的父亲,从埃姆斯寄来的那封极其亲切的信[注:见本卷第866—868页。——编者注]的时候,请允许我象考察整个生活那样来观察我的情况,也就是把它作为在科学、艺术、个人生活方面全面地展示出来的精神活动的表现来观察。
  当我离开了你们的时候,在我面前展现了一个新的世界,一个爱的——,而且起初是热烈追求的、没有希望的爱的世界。甚至到柏林去旅行我也是淡漠的,要是在别的时候,那会使我异常高兴,会激发我去观察自然,还会燃烧起我对生活的渴望。这次旅行甚至使我十分难受,因为我看到的岩石并不比我的感情更倔强、更骄傲,广大的城市并不比我的血液更有生气,旅馆的饭食并不比我所抱的一连串幻想更丰富、更经得消化,最后,艺术也不如燕妮[注:燕妮·冯·威斯特华伦。——编者注]那样美。
  到了柏林以后,我断绝了从前的一切交往,有时去看人也是勉强的,只想专心致志于科学和艺术。
  对我当时的心情来说,抒情诗必然成为首要的题材,至少也是最愉快最合意的题材。然而它是纯理想主义的;其原因在于我的情况和我从前的整个发展。我的天国、我的艺术同我的爱情一样都变成了某种非常遥远的彼岸的东西。一切现实的东西都模糊了,而一切正在模糊的东西都失去了轮廓。对当代的责难、捉摸不定的模糊的感情、缺乏自然性、全凭空想编造、现有的东西和应有的东西之间完全对立、修辞学上的考虑代替了富于诗意的思想,不过也许还有某种热烈的感情和对蓬勃朝气的追求,——这就是我赠给燕妮的头三册诗的内容的特点。无边无际的、广泛的渴求在这里以各种不同形式表现出来,使诗作不够紧凑,显得松散。
  但是写诗可以而且应该仅仅是附带的事情,因为我应该研究法学,而且首先渴望专攻哲学。这两门学科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所以一方面,我读了——不加任何批判地,只是按学生的方式——海奈克齐乌斯和蒂博的著作[3]以及各种文献(例如,我把罗马法全书[4]头两卷译成德文),另一方面,我试图使某种法哲学体系贯穿整个法的领域。我在前面叙述了若干形而上学的原理作为导言,并且把这部倒霉的作品写到了公法部分,约有三百印张。[5]
  这里首先出现的严重障碍正是现实的东西和应有的东西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是唯心主义所固有的;它又成了拙劣的、错误的划分的根源。开头我搞的是我慨然称为法的形而上学的东西,也就是脱离了任何实际的法和法的任何实际形式的原则、思维、定义,这一切都是按费希特[6]的那一套,只不过我的东西比他的更现代化,内容更空洞而已。在这种情况下,数学独断论的不科学的形式从一开始就成了认识真理的障碍,在这种形式下,主体围绕着事物转,这样那样议论,可是事物本身并没有形成一种多方面展开的生动的东西。三角形使数学家有可能作图和论证;但它仍然不过是空间的一个概念,并没有发展成任何更高的形式;需要把它同其他某种事物对比,这时它才有了新的位置,而对同一对象采取的不同位置,就给三角形创造了各种不同的关系和真理。在生动的思想世界的具体表现方面,例如,在法、国家、自然界、全部哲学方面,情况就完全不同:在这里,我们必须从对象的发展上细心研究对象本身,决不应任意分割它们;事物本身的理性在这里应当作为一种自身矛盾的东西展开,并且在自身求得自己的统一。
  第二部分是法哲学,按照我当时的观点,就是研究成文罗马法中的思想发展,好象成文法在自己的思想发展中(我说的不是在它的纯粹有限的规定中)竟会成为某种跟第一部分所应当研究的法概念的形成不同的东西!
  此外,我又把这第二部分分成关于形式法和实体法的学说;其中关于形式法的学说,应当叙述体系在连贯性和联系方面的纯粹形式,它的分类和范围;关于实体法的学说,相反地,则应当叙述体系的内容,说明形式怎样凝缩在自己内容中。这也就是我后来也在冯·萨维尼先生关于占有权的学术著作[7]中发现的那种错误,区别只是萨维尼认为概念的形式规定在于“找到某学说在(制定的)罗马体系中所占的地位”,而实体规定是“罗马人认定与这样规定的概念相联系的成文内容的学说”[8],我则认为形式是概念表述的必要结构,而实体是这些表述的必要性质。错误就在于,我认为实体和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各不相干地发展,结果我所得到的不是实在的形式,而是象带抽屉的书桌一类的东西,而抽屉后来又被我装上了沙子。
  概念也是形式和内容之间的中介环节。因此从哲学上说明法时,形式必然从内容中产生出来;而且,形式只能是内容的进一步的发展。因此我把材料作了其作者至多为了进行肤浅的和表面的分类所能够作出的划分。但这时法的精神和真理消失了。整个法分成契约法和非契约法。为了醒目起见,我冒昧提出了一份包括公法——其形式部分也经过整理——的分类的纲目。
  Ⅰ Jus privatum〔私法〕
  Ⅱ Jus publicum〔公法〕
  Ⅰ.Jus privatum〔私法〕
  (a)关于有条件的契约的私法。
  (b)关于无条件的非契约的私法。
  (A)关于有条件的契约的私法
  (a)人对人的权利;(b)物权;(c)在物上人对人的权利。
  (a)人对人的权利
  Ⅰ.有偿契约;Ⅱ.担保性契约;Ⅲ.无偿契约。
  Ⅰ.有偿契约
  2.组织社团法人契约(societas);3.租雇契约(locatio con-ductio)。
  3.Locatio conductio〔租雇契约〕
  Ⅰ.就其与operae〔劳务〕的关系来说:
  (a)原来意义上的租雇契约(既非指罗马的租赁,亦非指罗马的租佃);
  (b)mandatum〔委任〕。
  2.就其对usus rei〔物的使用〕的关系来说:
  (a)土地:usus fructus〔用益权〕(也非纯粹罗马含意);
  (b)房屋:habitatio[注:起初是对自己房屋,后来是对他人房屋的居住权。——编者注]
  Ⅱ.担保性契约
  1.仲裁或和解契约;2.保险契约。
  Ⅲ.无偿契约
  2.认可契约
  1.fide jussio〔保证书〕;2.negotiorum gestio〔无因管理〕。
  3.赠与契约
  1.donatio〔赠与〕;2.gratiae promissum〔示惠许诺〕。
  (b)物权
  Ⅰ.有偿契约
  2.permutatio stricte sic dicta〔严格意义上的互易〕。
  1.permutatio〔互易〕本身;2.mutuum(usurae)〔借贷(利息)〕;3.emptio venditio〔买卖〕。
  Ⅱ.担保性契约
  pignus〔典质〕。
  Ⅲ.无偿契约
  2.commodatum〔借用〕;3.depositum〔寄存保管〕。
  然而,为什么还要连篇累牍地列满我自己后来加以摒弃的东西呢?整个体系贯穿着三分法,叙述得令人厌倦的冗长,而对于罗马概念,为了能把它们塞进我的体系,也随便乱用。但是,另一方面,我因此喜爱这些材料并获得了综览它们的能力——至少是从一定角度来说如此。
  在实体的私法的结尾部分,我看到了全部体系的虚假,体系的纲目近似康德的纲目[9],而执行起来却完全不是那样。这又一次使我明白了,没有哲学我就不能前进。这样我就必须怀着我的良知重新投入她的怀抱,并写了一个新的形而上学原则的体系,但在这个体系的结尾我又一次不得不承认它和我以前的全部努力都是不恰当的。
  这时我养成了对我读过的一切书作摘录的习惯——例如,摘录莱辛的《拉奥孔》、佐尔格的《埃尔温》、温克尔曼的《艺术史》、卢登的《德国史》[10]——并顺便在纸上写下自己的感想。同时我翻译了塔西佗的《日耳曼尼亚》和奥维狄乌斯的《哀歌》,并且开始自学,即根据文法学习英文和意大利文——直到现在还没有什么成绩,我读了克莱因的《刑法》和他的《年鉴》[11]以及所有的文学新作,不过后者只是顺便浏览而已。
  到学期终了,我又转向缪司的舞蹈和萨蒂尔的音乐。在我寄给你们的最后一册笔记中[注:见本卷第569—736页。——编者注],理想主义渗透了那勉强写出来的幽默小说《斯科尔皮昂和费利克斯》,还渗透了那不成功的幻想剧本(《乌兰内姆》),直到最后它完全变了样,变成一种大部分没有鼓舞人心的对象、没有令人振奋的奔放思路的纯粹艺术形式。
  然而,只是在最近的一些诗中,才象魔杖一击——哎呀!这一击起初真是毁灭性的——突然在我面前闪现了一个象遥远的仙宫一样的真正诗歌的王国,而我所创作的一切全都化为灰烬。
  在作这种种事情的时候,我在第一学期熬过了许多不眠之夜,经历了许多斗争,体验了许多内心的和外在的激动。但是这一切都没有使我大大充实起来,不仅如此,我还忽视了自然、艺术、整个世界,跟朋友们也疏远了。这似乎连我的身体也有反映。一位医生劝我到乡下去,于是我第一次穿过全城到了城门前走向施特拉劳。我并没有想到,虚弱的我,在那里会变得十分健康和强壮。
  帷幕降下来了,我最神圣的东西已经毁了,必须把新的神安置进去。
  我从理想主义,——顺便提一提,我曾拿它同康德和费希特的理想主义比较,并从其中吸取营养,——转而向现实本身去寻求思想。如果说神先前是超脱尘世的,那么现在它们已经成为尘世的中心。
  先前我读过黑格尔哲学的一些片断,我不喜欢它那种离奇古怪的调子。我想再钻到大海里一次,不过有个明确的目的,这就是要证实精神本性也和肉体本性一样是必要的、具体的,并且具有同样的严格形式;我不想再练剑术,而只想把真正的珍珠拿到阳光中来。
  我写了一篇将近二十四印张的对话:《克莱安泰斯,或论哲学的起点和必然的发展》[5]。彼此完全分离的科学和艺术在这里在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了。我这个不知疲倦的旅行者着手通过概念本身、宗教、自然、历史这些神性的表现从哲学上辩证地揭示神性。我最后的命题原来是黑格尔体系的开端,而且由于写这部著作需要我对自然科学、谢林、历史作某种程度的了解,我费了很多脑筋,而且写得非常[……](因为它本来应当是一部新逻辑学),连我自己现在也几乎想不起它的思路了;这部著作,这个在月光下抚养大的我的可爱的孩子,象欺诈的海妖一样,把我诱入敌人的怀抱。
  由于烦恼,我有几天完全不能够思考问题,就象狂人一样在“冲洗灵魂,冲淡茶水”[注:海涅《北海集》(第一集《和平》诗)。——编者注]的肮脏的施普雷河水旁的花园里乱跑,我甚至和我的房东一块去打猎,然后又跑到柏林去,想拥抱每一个遇见的人。
  此后不久,我只从事一些正面的研究。我研究了萨维尼论占有权的著作、费尔巴哈和格罗尔曼的刑法、克拉麦尔的《论词义》、韦宁-英根海姆关于罗马法全书体系的著作和米伦布鲁赫的《关于罗马法全书的学说》[12],后者我现在还在研究;最后我还研究了劳特巴赫文集[13]中的某些篇章、民事诉讼法、特别是教会法,后者的第一部分,即格拉齐安的《矛盾宗规的协调》,几乎全部在《[法典]大全》中读完了,并且作了摘要;我也研究了附录——朗切洛蒂的《纲要》[14]。后来,我还翻译了亚里士多德《修辞学》一部分,读完了著名的维鲁拉姆男爵培根的《论科学的发展》[15],对赖马鲁斯的著作下了很大功夫,我高兴地细读了他的著作《关于动物的复杂本能》[16]。我还研究了德国法,但是我研究的主要只是法兰克王的敕令和教皇给他们的信。
  由于燕妮的病和我的徒劳无益的脑力劳动引起烦躁心情,由于不得不把我所憎恶的观点变成自己的偶像而感到苦恼,我生病了,这是我以前已经告诉过你的,亲爱的父亲。病好以后,我便把所有的诗和小说草稿等等都烧了,我认为我能把它们丢得一干二净;直到现在,我丝毫没有出现与此相反的情况。
  在患病期间,我从头到尾读了黑格尔的著作,也读了他大部分弟子的著作。由于在施特拉劳常和朋友们见面,我接触到一个“博士俱乐部”[17],其中有几位讲师,还有我的一位最亲密的柏林朋友鲁滕堡博士。这里在争论中反映了很多相互对立的观点,而我同我想避开的现代世界哲学的联系却越来越紧密了;但是一切声音都安静下来,我陷入了真正的讽刺狂,而这在如此多的东西遭到否定以后,是很容易发生的。此外又加上燕妮的沉默,而且只要我还没有通过类似《访问》[5]等等拙劣作品来掌握现代主义和现代科学观点,我也安不下心来。
  如果我在这里也许没有把上学期的整个情形说清楚,也说得不详细,把所有的细节抹煞了,那就请原谅我,亲爱的父亲,因为我急于想谈我目前的情况。
  冯·夏米索先生寄来一封毫无意义的短信,告诉我,“他们感到抱歉,年鉴[18]不能采用我写的作品,因为年鉴早已付印了。”我遗憾地领受了这封信。书商维干德把我的计划寄给销售好乳酪和坏书刊的温德尔公司的代理人施米特博士。今附上他的来信。施米特博士还没有回信。但是我无论如何不放弃这个计划;特别是因为通过大学讲师鲍威尔[注:指布鲁诺·鲍威尔。——编者注](他在黑格尔学派著名美学家中起重大作用)和我的同伴鲁滕堡博士的帮助,所有黑格尔学派著名美学家都答应撰稿。[19]
  至于财政学专业问题,亲爱的父亲,不久前我认识了一位陪审推事施米特汉纳,他劝我第三次法学考试以后,去当一个这方面的法官,这更合我的兴趣,因为我确实认为法学比所有行政科学好。这位先生告诉我,他本人和威斯特伐利亚的闵斯德高等地方法院的其他许多人三年就获得陪审推事的头衔。他说,这并不难——当然要努力工作——因为那里所有级别不象柏林和其他地方那样规定得严格。如果当了陪审推事以后又得了博士学位,那么就更有可能得到兼职教授职位。波恩的格特纳先生就是一个例子,他写过一篇平平常常的关于地方立法的文章[20],此外,人们只知道他属于黑格尔法学派。但是,亲爱的、敬爱的父亲,可不可以亲自和你谈谈这一切?爱德华[注:马克思的弟弟爱德华·马克思。——编者注]的健康状况,亲爱的妈妈[注:马克思的妈妈罕丽达·马克思。——编者注]的病,你的身体欠安——但愿不很严重——所有这些都使我希望,甚至必须立即回到你们那里。如果不是我担心你会不同意、不赞成的话,我已经回去了。
  请相信我,我亲爱的父亲,我绝不是出自自私的动机想回去(虽然再见到燕妮我会感到高兴),而是一个我不能说出的念头在推动我回去。对我来说,这在许多方面甚至是艰难的一步,但是,正如我唯一亲爱的燕妮信中所说,对于完成神圣的天职,所有这些考虑都应当打消。
  我请求你,亲爱的父亲,不管你的决定如何,不要把这封信,至少不要把这一页给最亲爱的母亲看,也许,我的突然回家将使这位宽厚的崇高的女性恢复健康。
  我寄给妈妈的信,是在接到燕妮的亲切来信以前好久写的;因此,我也许无意地写了许多不完全适当的或者完全不适当的事情[21]。
  希望笼罩着我们家庭的阴云慢慢消散,希望我能够和你们同受苦同哭泣,并且也许能够在你们身边证明我这一片深切而真诚的情意和常常表达得不好的无限的爱;希望你,亲爱的、永远敬爱的父亲,在考虑我的不安心情的各种表现时能原谅我,因为常常在心情似乎紊乱的地方,实际上是战斗精神在压抑着它;希望你早日完全康复,以便我能紧紧地拥抱你,向你倾诉我的衷肠。

永远对你敬爱的儿子
        卡尔

  亲爱的父亲,请原谅我写得潦草,文体又不好。已经快四点了,蜡烛已经燃尽,我的眼睛也模糊了。一种真正焦虑不安的情绪在支配着我,只有在我敬爱的你们身边,才能使焦虑不安的幽灵安静下来。
  请向我亲爱的好燕妮致意!她的来信我已经看了十二遍,每一遍我都发现引人入胜的新东西。这是一封在一切方面包括文体在内我所能想象的出自一位妇女之手的最好的信。


第一次发表于1897年《新时代》杂志第16年卷第1卷(斯图加特)
原文是德文



  注释:
  [2]《给父亲的信》是马克思学生时代保存下来的唯一的也是最早的一封信。——第8页。
  [3]指约·哥·海奈克齐乌斯《按照〈罗马法全书〉次序叙述的民法原理便览》1728年阿姆斯特丹版(J.G.Heineccius.《Elementa juris civilis secundum ordinem Pandectarum,commoda auditoribus methodo adornata》.Amstelodami,1728);安·弗·尤·蒂博《罗马法全书的体系》1803—1805年耶拿版第1—2卷(A.F.J.Thibaut.《System des Pandekten-Rechts》.Bd.1—2,Jena,1803—1805)。——第10页。
  [4]《罗马法全书》——拉丁文是digesta,即汇编的意思——它是罗马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的最重要部分,是在528—534年东罗马查士丁尼一世时编纂的。《罗马法全书》是从罗马著名法学家关于民法和诉讼法著作中摘录汇编成的。——第10页。
  [5]这篇著作没有保存下来。——第10、15、16、882页。
  [6]指约·哥·费希特《根据科学原则的自然法原理》1796年耶拿和莱比锡版第二部(J.G.Fichte.《Grundlage des Naturrechts nach Principien der Wissenschaftslehre》.2Teile.Jena und Leipz-ig,1796)。——第10页。
  [7]弗·卡·萨维尼《占有权。民法研究》1803年黑森版第1章第1节(F.C.Savigny.《Das Recht des Besitzes.Eine civilistische Abhand-lung》.Erster Abschnitt,§I.Gießen,1803)。——第11页。
  [8]马克思凭记忆引自萨维尼的著作。——第11页。
  [9]指1797年在科尼斯堡出版的伊·康德著作《法学的形而上学的基本原理》(《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Rechtslehre》.Königsberg,1797)中的契约分类。——第13页。
  [10]指以下著作:哥·埃·莱辛《拉奥孔:或论绘画和诗歌的界限》1766年柏林版(G.E.Lessing.《Laokoon:oder über die Grenzen der Mahle-rey und Poesie》.Berlin,1766);卡·威·斐·佐尔格《埃尔温。关于美学和艺术的四问答》1815年柏林版第二部(K.W.F.Solger.《Erwin.Vier Gespräche über das Schöne und die Kunst》.2Teile.Berlin,1815);约·约·温克尔曼《古代艺术史》1764年德勒斯顿版第二部(J.J.Winckelmann.《Geschichte der Kunst des Alterthums》.2 Teile.Dresden,1764);亨·卢登《德国民族史》1825—1837年哥达版12卷本(H.Luden.《Geschichte des teutschen Volkes》.12Bände,Gotha,1825-1837)。——第14页。
  [11]恩·斐·克莱因《德国一般刑法原则》1799年哈雷版(E.F.Klein.《Grundsätze des gemeinen deutschen peinlichen Rechts》.Halle,1799);《普鲁士国家立法和法学年鉴》1788—1809年柏林和什切青版26卷本(《Annalen der Gesetzgebung und Rechtsgelehrsamkeit in den Preußischen Staaten》.26 Bände,Berlin und Stettin,1788-1809)。——第14页。
  [12]马克思指的下列著作:约·保·安·费尔巴哈《成文刑法的原则和基本概念的修订》1799年爱尔福特版第一部和1800年开姆尼茨版第二部(J.P.A.Feuerbach.《Revision der Grundsätze und Grundbegriffe des po-sitiven peinlichen Rechts》.Th.1,Erfurt,1799;Th.2,Chemnitz,1800);约·保·安·费尔巴哈《德国现行一般刑法教科书》1801年吉森版(J.P.A.Feuerbach.《Lehrbuch des gemeinen in Deutschland geltenden pein-lichen Rechts》.Gieen,1801);卡·路·威·冯·格罗尔曼《刑法科学的原则》1798年吉森版(K.L.W.von Grolmann.《Grundsätze der Criminalrechts-Wissenschaft》.Gießen,1798);安·威·克拉麦尔《论〈罗马法全书〉和〈[查士丁尼]法典〉不同版本的词义》1811年基尔版(A.W.Cramer.《De verborum significatione tituli pandectarum et codicis cum variae lectionis apparatu》.Kiliae,1811);约·奈·冯·韦宁—英根海姆《一般民法教科书,根据海泽为讲授罗马法全书而写的一般民法体系的原理编纂》1822—1823年慕尼黑版第1—3卷(J.N.von Wenning-Ingenheim.《Lehrbuch des Gemeinen Civilrechtes,nach Heiseˊs Grundriß eines Systems des gemeinen Civil-Rechtes zum Behuf von Pandecten-Vorlesungen》.Bd.1-3.München,1822-1823);克·弗·米伦布鲁赫《关于罗马法全书的学说》1823—1825年哈雷版第1—3卷(Ch.F.Mühlenbruch.《Doctrina pandectar-um》.Vol.1-3.Halis Saxonum,1823-1825)。——第16页。
  [13]马克思指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在杜宾根出版的德国法学家沃·亚·劳特巴赫写的关于罗马法全书的教材:《供研究五十卷罗马法全书的理论实践文集——按综合法编写》1690—1714年杜宾根版第1—43卷及索引(由乌·托·劳特巴赫出版)(Lauterbach W.A.《Collegium theorico-practicum.AdL.Pandectarum Libros methodo synthetica》《Hrsg.von Urlich Thomas Lauterbach)Vol.1-43 und Register.Tübingen,1690-1714);《法学教科书——最简单的公式,但具有丰富的意义和论据,说明了几乎全部法的内容》1679年杜宾根版第一版(由约·雅·许茨出版)(《Compendium juris brevissimis verbis,sed amplissimô senзu & allegationibus universam ferè materiam juris exhibens》(Hrsg.von Joh.Jacob Schütz).1 Aufl.,Tübingen,1679)。——第16页。
  [14]十二世纪博洛尼亚僧侣弗兰契斯科·格拉齐安编写的宗规法汇编《矛盾宗规的协调》(《Concordia discordantium canonum》),是十六世纪《宗规法大全》(《Corpus juris canonici》)的基本部分。该大全在中世纪是同罗马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
  相对立的。卓·帕·朗切洛蒂《宗规法纲要》1598年维也纳版(G.P.Lancelotti.《Institutiones juris canonici》.Venetiis,1598);这部《纲要》曾作为附录编入《宗规法大全》。——第16页。
  [15]指1623年伦敦出版的弗·培根的著作《论科学的价值和发展》(《De dignitate et augmentis scientiarum》)。——第16页。
  [16]海·赛·赖马鲁斯《关于动物本能主要是它们的复杂本能的总的考察:探明世界、造物主和我们自身之间的联系》1760年汉堡版(H.S.Reima-rus.《Allgemeine Betrachtungen über die Triebe der Thiere,haupt-sächlich über ibre Kunst-Triebe:zum Erkenntniß des Zusammen-hanges der Welt,des Schöpfers und unser selbst》.Hamburg,1760)。——第16页。
  [17]博士俱乐部是1837年在柏林出现的黑格尔派(青年黑格尔派)左翼激进分子代表的小组。博士俱乐部的成员有:神学讲师布鲁诺·鲍威尔、历史学教员卡尔·弗里德里希·科布、地理学教员阿道夫·鲁滕堡等人。马克思也积极参加了俱乐部的活动,该俱乐部在青年黑格尔派运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第16页。
  [18]指1830年起在莱比锡出版的自由派年鉴《德国缪斯年鉴》(1832年阿·夏米索是年鉴的编辑之一)。——第17页。
  [19]从亨利希·马克思1837年9月16日给他儿子的信(见本卷第870页)中可以看出,卡尔·马克思当时打算出版戏剧评论的杂志。——第17页。
  [20]古·弗·格特纳《〈论地方法〉。致柏林王室司法枢密官阿·维·格策先生》1837年柏林版(G.F.Gaertner.《üeber die Provinzial-Rech-te》.Sendschreiben an den Königl.Geheimen Justiz-und vortragen-den Rath im hohen Justiz-Ministerium zu Berlin,Herrn A.W.Goetze.Berlin,1837)。——第17页。
  [21]这封信没有保存下来。——第18、8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