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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马克思致乔治·穆尔[659]
致乔·穆尔先生
您在昨天的信中所谈的看法,一部分是基于对事实的不正确叙述,一部分是基于对事实的错误解释。
第一、您对事实的不正确叙述。
在哈里逊先生仲裁期间,在我的律师交给哈里逊先生的第一个通知中,我不仅声明收到了从《工程师》和《农民报》那里(而不是从您信中提到的任何“其他人”那里)收来的钱,而且声明我用了这些钱(甚至略有超过),付给了[注:手稿中删去了:“企业债权人”。——编者注]龙格先生和格里泽先生。在审理我们诉讼的第一天,我就把有关收据交给了哈里逊先生,以证明我的声明。
当舍恩先生在反驳中声明说,谁也没有指定我作企业清理人的时候,我回答说,作为唯一的企业债权人,我完全有权充当自己的清理人。在审理我们诉讼的第二天,我就把我的这个声明交给了哈里逊先生,他现在已退还给我的律师;在我对舍恩的反驳的书面答复中,也包含有这个声明。哈里逊先生在裁决中明确地肯定了我的要求,指定我作为我自己的清理人。此外,勒穆修后来向哈里逊先生宣誓声明,机器已归我所有,——此话不十分确切,但是从当时这些机器是您代我保存的这个意义上说是对的,——我完全没有反驳他的声明。
因此,从我这方面来说,丝毫没有隐瞒事实。
第二、您对事实的错误解释。
为了说明勒穆修在向哈里逊先生宣誓作证时蛮横坚持的那种说法的虚伪性,我曾经证明,钱不是他以我的名义收回的,相反地,清单是您编制的,您把它交给了龙格,让他以公司的名义追款,而我的名字在《美尔库尔》上根本没有提到。这件事……[注:这句话没有写完。——编者注]当法院开始审理的时候,我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步骤来收回未清债款。现在您自己可以判断,我的做法是否同您的做法一样。
现在来谈另外一点。您在信中说:
“我收到了多维尔和《园艺纪事》给的钱,并给您寄去柯立尔的账单。”
您没有提到迪克斯,但是我希望,在您星期一的下一封来信中,将会告诉我全部详细情况。
最后请允许我指出,关于所采取的步骤的合法性问题,我告诉您的不是我个人的、也决不是最后的意见,而是我的律师梅里曼先生和鲍埃尔先生在上星期四同我会晤时当着另一位先生的面初步表示的意见。
注释:
[659] 马克思给乔·穆尔的这封信,是为处理拥有石印作坊的那个公司的事务而写的;马克思在1873年底加入了该公司,以代替退出的拉法格(见注97)。1874年春,公司解散。——第622、6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