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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卷(I)
[第六章]魁奈的经济表
(插入部分)
[(1)魁奈表述总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的过程的尝试]
[Ⅹ-422]魁奈的经济表[96]
一年总产品50亿(图尔利弗尔) |
租地农场主以 原预付和年预 付形式支出 | 土地所有者 以地租形式 取得 |
不生产阶级 所支配的 基金数额 |
(a') 20亿 | (a)20亿 |
(a'')10亿 |
|
(b') 10亿 |
|
(b'')10亿 | (c)10亿 |
(d) 10亿 | (b')10亿 |
50亿 | | 20亿,其中 半数留作不生产 阶级的基金 |
为了使这个表更加清楚起见,凡是魁奈认为是流通的出发点的地方,我就标上a、a′、a″,这个流通的下一环节则标上b、c、d以及相应的b′、b″。[97]
这个表上首先值得注意并且不能不使同时代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这样一个方式:货币流通在这里表现为完全是由商品流通和商品再生产决定的,实际上是由资本的流通过程决定的。
[(2)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流通。
货币流回租地农场主手里,不表现再生产]
租地农场主首先把20亿货币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后者用其中10亿货币向租地农场主购买食物。因此,10亿货币流回租地农场主手里,同时总产品的1/5得到实现,最终由流通领域转入消费领域。
然后,土地所有者用10亿货币购买价值10亿的工业品,非农产品。从而又有1/5的产品(以已经加工的形式)从流通领域转入消费领域。这10亿货币现在落到不生产阶级手里,这个阶级用它向租地农场主购买食物。于是,租地农场主以地租形式付给土地所有者的第二个10亿,又流回租地农场主手里。另一方面,租地农场主的产品中另一个1/5归不生产阶级,由流通领域转入消费领域。因而,到这第一个运动结束时,这20亿货币又在租地农场主手里。这20亿货币完成了四个不同的流通过程。
第一,它们用作支付地租的支付手段。在执行这个职能时,它们并不使年产品的任何一部分流通,它们只是用来支取总产品中等于地租的那一部分的流通支票。
第二,土地所有者用20亿的半数10亿向租地农场主购买食物;因而土地所有者把自己的10亿实现为食物。租地农场主得到这10亿货币,实际上只是收回了他开给土地所有者用来支取他的产品2/5的那张支票的半数。在这种情况下,这10亿由于用作购买手段,就使同额商品进入流通,这批商品最终转入消费。在这里,这10亿对于土地所有者来说,只是购买手段:土地所有者把货币再转化为使用价值(转化为商品,然而这是最终转入消费、作为使用价值被购买的商品)。
如果我们只考察这个单独的行为,那末,这里的货币对租地农场主来说,只是起了它作为购买手段对卖者始终所起的作用,也就是成为卖者的商品的转化形式。土地所有者把他的10亿货币转化为谷物,而租地农场主把价格为10亿的谷物转化为货币,实现了谷物的价格。但是,我们把这个行为同前面的流通行为联系起来看,货币在这里,就不是表现为租地农场主的商品的单纯形态变化,不是表现为他的商品的金等价物。这10亿货币本来只是租地农场主[423]以地租形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20亿货币的半数。诚然,租地农场主以10亿商品的代价取得了10亿货币,但实际上他这样只是赎回他用来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的货币;换句话说,土地所有者用他从租地农场主那里得来的10亿,向租地农场主购买价值10亿的商品。土地所有者用他不给等价物而从租地农场主那里取得的货币,付给租地农场主。
货币流回租地农场主手里的这种回流,首先使这里的货币(同第一个行为联系起来看)对租地农场主来说,并不是简单的流通手段。其次,这种回流同表现再生产过程的货币流回出发点的运动有本质的区别。
例如,一个资本家,或者,为了完全撇开资本主义再生产的特征,就说一个生产者,为了取得他在全部劳动时间所必需的原料、劳动工具和生活资料,支出100镑。假定他加到生产资料上的劳动,不比他花费在生活资料即他支付给自己的工资上的劳动多。如果原料等等,等于80镑,而新加劳动等于20镑(他消费了的生活资料也等于20镑),那末产品就等于100镑。如果生产者再把产品卖掉,那末100镑货币又流回到他的手里——如此周而复始。货币流回到它的出发点的这种回流在这里不是表现别的,正是表现不断的再生产。这里是单纯的形态变化G—W—G,货币转化为商品,商品再转化为货币。商品和货币的这种单纯的形式变换,在这里同时又表现再生产过程。货币转化为商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然后,这些商品作为要素进入劳动过程,又作为产品从劳动过程出来;这样,从完成的产品再进入流通过程,因而再作为商品同货币相对立的时候起,商品又是过程的结果;最后,商品再转化为货币,因为完成的商品只有在它先转化为货币之后,才能重新同它的生产要素交换。
货币不断流回它的出发点,在这里,不仅表现从货币到商品和从商品到货币的形式上的转化,象它在简单流通过程或简单商品交换中所表现的那样,同时也表现同一个生产者进行的商品的不断再生产。交换价值(货币)转化为商品,而这些商品进入消费,作为使用价值被利用,但它们是进入再生产消费或生产消费,从而恢复了原有价值,因此又转化为同一个货币额(在上述例子中,生产者只为维持自己的生活而劳动)。这里,公式G—W—G表明,G不仅是形式上转化为W,而且W实际上作为使用价值被消费,从流通领域转入消费领域,但这是生产消费,所以商品的价值在消费中保存着,并且再生产出来,因此,G在过程的终点又出现了,它在G—W—G的运动中保存了自己。
相反,在上述的货币从土地所有者流回租地农场主手里的那种回流中,没有发生任何再生产过程。这就好比租地农场主给土地所有者开了10亿产品的凭证或者票券。一旦土地所有者把这些票券付兑,票券便流回租地农场主手里,后者又予以承兑。如果土地所有者同意一半地租直接以实物支付,那末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会发生任何货币流通。整个流通就会限于简单的转手,即产品从租地农场主手里转到土地所有者手里。但是,起先租地农场主付给土地所有者的不是商品而是货币,然后,土地所有者又把货币付还给租地农场主,以取得商品本身。货币对租地农场主来说,作为支付手段付给土地所有者;货币对土地所有者来说,作为购买手段付给租地农场主。在执行第一种职能时,货币从租地农场主那里离开,在执行第二种职能时,货币又回到租地农场主手里。
凡是在生产者不把自己的一部分产品而把这种产品的价值用货币支付给他的债权人的时候,都必定会发生货币流回生产者手里的这种回流;这里,凡是共同占有他的剩余产品的人都表现为债权人。可以举这样一个例子。一切税收都是由生产者用货币支付的。这里,货币对生产者来说,作为支付手段付给国家。国家用这些货币向生产者购买商品。在国家手里,货币成为购买手段,这样就流回生产者手里,有多少商品从生产者那里出去,就有多少货币流回生产者手里。
货币回流这个环节——这种特殊的、不由再生产决定的货币回流——每当收入同资本交换时,都一定要发生。这里,引起货币回流的不是再生产,而是消费。收入用货币支付,但是收入只能以商品形式消费。因而,从生产者那里作为收入所取得的货币必须付还给生产者,才能从生产者那里取得同等价值的商品,也就是说,才有可能消费收入。用来支付收入的货币,例如租金、利息或税收,都具有支付手段的一般形式。[424]{产业资本家自己用产品来支付自己的收入,或者在产品出卖后,把产品换得的、构成他的收入的那部分货币支付给自己。}这里假定支付收入的人事先从自己的债权人那里得到自己产品的一部分,譬如说,租地农场主事先得到产品的2/5(按魁奈的说法,这2/5产品构成地租)。租地农场主仅仅是这2/5产品的名义所有者,或者说,de facto [注:de facto(事实上),以区别于de jure(法律上、依据法律)。——编者注]的掌握者。
因此,租地农场主用来支付地租的那一部分产品,为了在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之间流通,只需要一个和产品价值相等的货币额,虽然这个价值流通两次。首先,租地农场主用货币支付地租,然后土地所有者用同一笔货币购买产品。第一种情况是货币的简单的转移,因为这里货币只起支付手段的作用;因而这里是假定用货币支付的那个商品已经为货币支付者占有,而货币对他来说不是购买手段,他没有用货币换得等价物,倒是这个等价物早已在他的手中。相反,在第二种情况下,货币执行购买手段、商品流通手段的职能。这好比租地农场主用他支付地租的货币,从土地所有者那里赎回产品中属于土地所有者的一份。土地所有者用从租地农场主那里得到的同一笔货币(但实际上这笔货币是租地农场主在没有得到等价物的情况下交出的),向租地农场主买回产品。
因此,生产者以支付手段形式向收入所有者支付的同一个货币额,对收入所有者来说,是向生产者购买商品的购买手段。这样,货币从生产者手里到达收入所有者手里以及从收入所有者手里回到生产者手里这两次位置变换,仅仅表现了商品的一次位置变换,即商品从生产者手里到达收入所有者手里。因为假定生产者——就他的一部分产品来说——是收入所有者的债务人,所以生产者向收入所有者支付货币地租,实际上只是事后支付他(生产者)已经占有的商品的价值。商品在他的手里,但商品不属于他。因而,生产者用他以收入形式支付的货币把该商品购进,归自己所有。所以商品没有转手。货币的转手只不过表明商品所有权的变换,商品仍然在生产者手里。由此发生了商品仅一次转手而货币却两次变换位置的情况。货币流通两次,是为了使商品流通一次。但是货币作为流通手段(购买手段)也只流通一次,另外一次它是作为支付手段流通的;在后面这种流通中,正如我在前面已经指出的,不发生商品和货币同时变换位置的情况。
事实上,如果租地农场主没有货币,只有产品,那末他只有在先出卖自己的商品之后,才能支付自己的产品;因而,在租地农场主能够以货币向土地所有者支付自己的商品之前,这个商品就必须已经完成它的第一形态变化。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货币的位置变换还是多于商品。首先是W—G:2/5商品被卖掉,变成了货币。这里商品和货币同时变换位置。但是,后来同一笔货币从租地农场主手里转到土地所有者手里,商品却没有变换位置。这里有货币的位置变换,而没有商品的位置变换。这好比租地农场主有一个合伙人。租地农场主卖得了货币,但必须同他的合伙人分货币。更确切些说,从这2/5来看,就好比租地农场主的伙计卖得了货币。这个伙计必须把货币交给租地农场主,他无权把货币留在自己的口袋里。这里,货币的转手不表现商品的任何形态变化,而只是货币从它的直接掌握者手里转到它的所有者手里。可见,如果第一个收款人只是一个替自己雇主收款的代理人,情况就会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货币甚至不是支付手段;货币仅仅是简单地从收款人(货币不属于他)手里转到货币所有者手里。
货币的这种位置变换,就象一种货币简单地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所发生的位置变换一样,同商品的形态变化绝对无关。但是,当货币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的时候,总是假定支付人先取得了商品,以后才进行支付。至于租地农场主等等,他不是取得了这种商品:这种商品落到土地所有者手里以前,就在租地农场主手里,而且是他的产品的一部分。然而,从法律上来说,租地农场主只有在他把用商品换得的货币交给土地所有者的时候,才成为这种商品的所有者。他对商品的权利发生了变化;商品本身仍然在他的手里。但是,以前商品在他手里是作为他掌握的东西,商品的所有者是土地所有者。而现在商品在他手里是作为归他自己所有的东西。仍然保留在同一个人手里的商品所发生的法律形式的变化,自然不会引起商品本身的转手。
[(3)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货币流通问题]
[(a)把工资看成资本家对工人的预付的荒谬见解。把利润看成风险费的资产阶级观点]
[425]{由上面所说的还可以看出,用所谓资本家在把他的商品变为货币之前就已向工人预付货币这一点来“解释”资本家的利润,是多么荒谬。
第一,如果我购买商品供自己消费,那末我是买者,而商品所有者是“卖者”,我的商品具有货币形式,他的商品还有待于变为货币,我决不会因此而取得任何“利润”。资本家只是在他消费了劳动之后,才对劳动支付代价,而其他商品则在被消费之前就得到支付。这个情况的产生是由于资本家购买的商品具有特殊的性质,这种商品实际上只是在被消费之后,才完全转到买者手里。货币在这里是作为支付手段出现的。资本家把“劳动”这个商品占为己有,总是在对它支付代价之前。他购买劳动,只是为了从出卖劳动产品中获得利润,但是这决不能成为他获得这笔利润的理由。这只是一个动机。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无非是说:资本家购买雇佣劳动之所以获得利润,是因为他想从出卖这个劳动产品中获得利润。
第二,但是,有人会说,资本家毕竟把作为工资归工人的那一部分产品以货币形式预付给了工人,这样就使工人不必为了亲自把作为工资归他所有的那部分商品变为货币而备受辛苦、承担风险和花费时间。对于这种辛苦、风险和时间,工人难道不该向资本家支付一笔报酬吗?因而,工人得到的产品份额难道不该比在其他情况下应得到的产品份额少一些吗?
如果这样提问题,雇佣劳动和资本的全部关系就被抹杀了,从经济学上对剩余价值的解释也就勾销了。诚然,过程的结果是,资本家用来支付雇佣工人的基金实际上只是后者自己的产品,因此资本家和工人事实上是按一定的比例分享产品。但这个事实上的结果,同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交易(由商品交换本身的规律得出的从经济学上对剩余价值的论证,是以这种交易为基础的),是绝对没有关系的。资本家购买的是对劳动能力的暂时支配权,并且他只是在劳动能力发挥了作用、物化在产品中以后,才对这种支配权进行支付。就象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起作用的一切地方一样,这里买和卖也是发生在货币实际脱离买者之前。但是,从这个在真正的生产过程开始前就已完成的交易以后,劳动已经属于资本家。作为产品从这个过程出来的商品也完全属于资本家。资本家用属于他的生产资料以及他所购买的(虽然还没有支付过代价)因而也属于他的劳动,生产了这个商品。这就好比他根本没有消费他人的劳动来生产商品一样。
资本家获得的利润,他实现的剩余价值,正是这样来的:工人作为商品卖给他的,不是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而是自己的劳动能力本身。如果工人作为第一种形式的商品所有者[98]同资本家相对立,那末,资本家就不可能获得任何利润,不可能实现任何剩余价值,因为按照价值规律,是等价物同等价物相交换,等量劳动同等量劳动相交换。资本家的剩余价值正是这样来的:他向工人购买的不是商品,而是工人的劳动能力本身,而劳动能力所具有的价值比它的产品所具有的价值小,或者同样可以说,劳动能力所实现的物化劳动量比实现在劳动能力自身的物化劳动量大。但是,现在为了替利润辩护,利润的源泉本身被掩盖起来了,利润借以产生的整个交易也被抛开了。因为实际上(只要过程是连续不断的)资本家只是用工人自己的产品支付工人,工人支取的只是工人自己的产品的一部分,因而预付纯粹是假象,所以现在有人说:在产品变为货币之前,工人已把产品中归自己所有的那一份卖给资本家了。(或许甚至是在产品有可能变为货币之前,因为工人的劳动虽然已物化在某一产品中,但在当时也许只造出了可出卖的商品的一部分,例如,房屋的一部分。)如果这样看问题,资本家就不成其为产品的所有者了,他借以无偿占有别人劳动的整个过程也就消失了。这样一来,互相对立的就都是商品所有者。资本家手里有货币,而工人卖给资本家的不是他的劳动能力,而是商品,即他自己的劳动借以物化的那部分产品。
这样,工人就会对资本家说:“在这5磅产品(譬如说纱)中,3/5代表不变资本,属于你。2/5即2磅代表我的新加劳动。因此你应当支付我2磅纱。现在就请付给我这两磅的价值吧。”在这种情况下,工人装进口袋的就不仅是工资,而且还有利润,简单说,就是和他以2磅纱的形式新加的物化劳动量相等的全部货币额。
资本家说:“难道我没有预付不变资本吗?”
工人回答说:“对呀,正因为这样,你才拿走3磅,只付给我2磅。”
资本家坚持说:“但是,如果没有我的棉花和我的纱锭,你就不可能使你的劳动物化,不可能纺纱。所以,你应当另外付一笔报酬。”
工人回答说:“得了!如果我不用你的棉花和纱锭纺纱,棉花就会烂掉,纱锭就会生锈。[426]不错,你给自己扣下的3磅纱,只代表在5磅纱生产过程中耗费的,因而包含在这5磅纱内的你的棉花和纱锭的价值。但是,只有我的劳动把这些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资料来消费之后,才保存了棉花和纱锭的价值。我并没有由于我的劳动有保存价值的能力而向你索取分文,因为除了纺纱(由于纺纱我得到2磅)之外,这种能力并没有花费我什么额外的劳动时间。这是我的劳动的一种自然赐予,它并不花费我什么,却保存了不变资本的价值。既然我并不因此向你索取分文,那末,你也不能因为我没有纱锭和棉花不能纺纱这一点而向我索取报酬。如果我不纺纱,你的纱锭和棉花就一钱不值。”
资本家无可奈何,就说:“2磅纱,的确值2先令,这正代表了你的劳动时间的数量。但是,我在把这两磅纱卖掉之前,就得付给你这两磅的钱。也许我根本卖不掉。这是第一个风险。第二,我可能卖得比它的价格低。这是第二个风险。还有第三,无论如何,为了把它卖掉,必须花费时间。难道我就应当无代价地为你承担这两个风险,再加时间的损失吗?天下绝没有无代价的事。”
工人回答说:“等一等,我们究竟是什么关系?我们是作为商品所有者相对立的,你是买者,我们是卖者,因为你想买产品中我们的一份即2磅,而这2磅中所包含的,实际上只是我们自己的物化劳动时间。现在你说,我们必须把自己的商品低于它的价值卖给你,使你因此得到的商品形式的价值比你现在拥有的货币形式的价值多。我们的商品的价值等于2先令。你想只给1先令,这样一来,——因为1先令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和1磅纱所包含的一样多,——你换进的价值就比你换出的价值多1倍。相反,我们得到的不是等价,而是等价的一半,不是2磅纱的等价,而只是1磅纱的等价。你凭什么提出这个违反价值规律、违反商品按价值交换的规律的要求?凭什么?凭你是买者,我们是卖者,凭我们的价值是以纱的形式、商品的形式存在,而你的价值是以货币的形式存在,凭纱形式的一定价值与货币形式的同一价值相对立。但是,老兄!这不过是形式的变换,这种变换和价值的表现有关,但并不使价值量发生变化。或者你有一种幼稚的看法,认为任何商品在货币形式上都具有较大的价值,所以任何商品都必须低于它的价格——就是说,低于代表它的价值的货币额——出卖?但是,不对,老兄,商品在货币形式上并不具有较大的价值;它的价值量并没有变化,它不过纯粹表现为交换价值而已。
想想看,老兄,你使自己处于多么尴尬的境地!你的主张是:卖者始终必须把商品低于它的价值卖给买者。从前,当我们卖给你的还不是我们制造的商品,而是我们的劳动能力本身的时候,在你那里,情况确实是这样。那时,你购买劳动能力固然按照它的价值,但是你购买我们的劳动本身却低于它所体现的价值。不过,我们抛开这种不愉快的回忆吧。谢天谢地,自从你自己作出决定,要我们不再把劳动能力当作商品卖给你,而把商品本身即我们劳动的产品卖给你以来,我们就不再处于这种地位了。我们回过来谈谈你所处的那种尴尬境地吧。按照你提出的新规律,卖者为了把他的商品变为货币,不是简单地付出他的商品,不是简单地用他的商品来同货币交换,而是把商品低于它的价格出卖。按照这个规律,买者总是欺骗和诈取卖者,而这个规律应该对任何买者和卖者都是同样有效的。假定我们同意你的建议,但有一个条件,你自己也要服从你臆想出来的规律,即买者替卖者把商品变为货币,卖者必须把自己的商品的一部分无代价地送给买者。例如,你买我们的2磅纱,价值2先令,只付给1先令,于是你赚了1先令即100%。但是,现在,你从我们这儿买了属于我们的2磅纱之后,你手里就有5磅纱,价值5先令。当然,你打算做一桩有利可图的买卖。5磅纱只花了你4先令,而你想按5先令把它卖出去。你的买者说:‘且慢!你的5磅纱是商品,你是卖者。我有同一价值的货币,我是买者。因此,按照你承认的规律,同你进行的交易应当给我带来100%的利润。所以你必须把这5磅纱低于它的价值50%,即按2+(1/2)先令,卖给我。我给你2+(1/2)先令,换你价值5先令的商品,这样一来,就从你那里赚了100%,因为同一道理,人人适用。’
[工人继续说道:]老兄,你自己看看,你的新规律会得出什么结果;你只会落得自己欺骗自己,虽然你一时是买者,但过后又成了卖者。在这种情况下,你作为卖者所损失的,会比你作为买者所得到的更多。你好好想想吧!你现在想从我们手上买去2磅纱,但是在这2磅纱生产出来之前,难道你没有买过东西吗?如果没有买,就根本不会有这5磅纱。[426a]难道你没有预先购买现在由3磅纱代表的棉花和纱锭吗?在购买这些东西时,利物浦的棉花批发商和奥尔丹的纺机厂主作为卖者同你对立,而你作为买者同他们对立;他们是商品的代表,而你是货币的代表,这同现时我们有幸或不幸地相互对立着的关系是完全一样的。如果你根据你替他们把商品变为货币,而他们替你把货币变为商品,他们是卖者,你是买者这一点理由,就要求他们把一部分棉花和纱锭无代价地让给你,或者同样可以说,要求他们把这些商品低于它们的价格(和它们的价值)卖给你,那末,那个狡猾的棉花商人和你的爱逗乐的奥尔丹同行不会嘲笑你吗?他们可没有冒什么风险嘛,他们得到了现金,得到了纯粹独立形式的交换价值。而你这方面要担多少风险呀!首先,要用纱锭和棉花制成纱,经历生产过程的一切风险;然后把纱卖出,再变为货币,也要担风险。纱能否按它的价值卖出,是高于还是低于价值卖出,这是一个风险。也许它根本卖不出去,根本不能再变为货币,这又是一个风险。至于纱本身,你一点也不感兴趣。你不能拿纱来吃、来喝,除了把它卖出去以外,没有任何用处。而且无论如何,为了把纱再变为货币(这里还包括把纱锭和棉花再变为货币),还要有时间的损失!你的同行将反驳你说:老兄!别装傻了!别说废话了!你想怎样利用我们的棉花和纱锭,你要用它们做什么,这关我们屁事!把它们烧掉、扔掉,随你的便,只要把它们的价钱付了!想得倒好!你当上了棉纺厂主,我们就得把我们的商品白白送给你,看来你感到这一行不很顺手,你把这一行的风险和危险太夸大啦!那就别经营棉纺业啦,不然就别抱着这些荒唐的想法到市场上来!”
听了工人这番话,资本家带着轻蔑的微笑回答说:“可见,你们这些家伙只听钟声响,不知钟声哪里来。你们谈的是你们根本不懂的事情。你们以为我把现金付给利物浦坏蛋和奥尔丹小子吗?决不是!我付给他们的是期票,而在期票到期之前,利物浦坏蛋的棉花实际上已经加工成纱,并且卖出去了。你们的情况却完全不同。你们是要拿现金的。”
工人说:“好极了,但是利物浦坏蛋和奥尔丹小子把你的期票拿去干什么啦?”
资本家喊道:“他们拿去干什么?!问得多蠢!他们拿去找银行家贴现呗!”
“他们付给银行家多少?”
“多少?货币现在十分便宜。我想他们大约付3%的贴现利息,就是说,不是付期票金额的3%,而是根据距期票到期的时间,按年利3%计算。”
工人说:“那就更好啦,付给我们2先令,这是我们商品的价值。或者付给我们12先令吧,因为我们想按周计算,不按天计算。所以,就依年利3%从这个金额中扣除14天的利息吧。”
资本家说:“但这张期票太小,没有一个银行家肯贴现的。”
工人回答说:“好吧,我们是100人。这也就是说,你应当付给我们1200先令。给我们开一张期票吧。合60镑,拿去贴现,不算太小的数目了。而且,是你自己给它贴现,这个数目对你来说,一定不会太小,因为你想从我们身上赚得的利润,也正是这个数目。扣除的是微不足道的数目。既然这样一来我们能够把我们产品的大部分完全拿到手,那我们很快也就不再需要你贴现了。自然,我们给你的信贷,不会比交易所经纪人给你的多——总共只有14天。”
如果认为工资的来源(在完全歪曲真实关系的情况下),是对总产品中属于工人的那部分价值的贴现,即资本家提前用货币把这部分支付给工人,那末资本家势必开给他们期限很短的期票,就象他开给做棉花生意的商人等等的那种短期期票一样。工人就会得到自己产品的大部分,而资本家很快就会不成其为资本家了。对于工人来说,资本家就会从产品的所有者变成单纯的银行家。
此外,如果说资本家有商品低于其[427]价值出卖的风险,那他也有商品高于其价值出卖的机会。而如果产品卖不出去,工人就会被抛到街头。如果产品价格长期低于市场价格,工人的工资就要下降到平均水平之下,工厂就开工不足。所以,工人承担的风险最大。
第三,租地农场主用货币支付地租,工业资本家用货币支付利息,他们为了有可能实行这些支付,必须事先把自己的产品变为货币,可是谁也不会想到,仅仅因为这个缘故,他们就可以从地租或利息中扣下一部分。}
[(b)工人向资本家购买商品。不表现再生产的货币回流]
工业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流通的那部分资本(即构成可变资本的那部分流动资本),也发生货币流回它的出发点的现象。资本家以货币支付工人的工资;工人用这笔货币向资本家购买商品,于是货币流回资本家手里。(在实践中,是回到资本家的银行家手里。但是,事实上,银行家对单个资本家来说是总资本的代表,因为总资本表现为货币。)这种货币回流按其本身来说根本不表现再生产。资本家用货币向工人购买劳动,工人用这笔货币向资本家购买商品。同一笔货币,最初表现为购买劳动的手段,后来表现为购买商品的手段。这笔货币之所以流回资本家手里,是因为资本家对同样一些人来说,起先作为买者出现,后来又作为卖者出现。他作为买者,货币从他那里出去,他作为卖者,货币又回到他手里。相反,工人起先作为卖者出现,后来又作为买者出现,他起先收进货币,后来支出货币,而资本家与工人相反,起先支出货币,后来收回货币。
在资本家方面,这里发生了G—W—G运动。他用货币购买商品(劳动能力)。他用这种劳动能力的产品(商品)购买货币,或者说,他把这个产品卖回给从前作为卖者同他相对立的工人。相反,工人代表W—G—W流通。他卖出自己的商品(劳动能力),并用卖得的货币买回自己的产品(他生产的商品)的一部分。当然,有人会说:工人卖出商品(劳动能力)换得货币,用这笔货币购买商品,然后又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所以,从工人方面说,也出现G—W—G过程;并且,因为货币是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不断来回流通的,所以要看从哪一方面来考察这个过程,同样可以说,工人也象资本家那样代表G—W—G运动。然而,资本家是买者。过程是从资本家而不是从工人重新开始的;货币必然流回资本家手里,是因为工人必须购买生活资料。这里,正象在一方的流通形式是G—W—G,另一方的流通形式是W—G—W的一切过程中一样,可以看出,交换过程的目的,对一方来说,是交换价值,货币,因而也就是价值的增殖;对另一方来说,则是使用价值,是消费。这种情况也发生在上面提到的第一种场合的货币回流上。在那种场合,租地农场主一方实现G—W—G过程,而土地所有者一方实现W—G—W;这是很明显的,只要我们注意到,土地所有者用来向租地农场主购买商品的G是地租的货币形式,因而已经是W—G的结果,是以实物形式实际属于土地所有者的那部分产品的转化形式。
这种G—W—G过程在工人和资本家的关系中,只是资本家用来支付工资的那笔货币流回资本家手里的表现,它本身不表现再生产过程,只表现买者对同样一些人来说又是卖者这一情况。它也不表现作为资本的货币,就是说,不表现G—W—G′过程,在那里,第二个G′是比第一个G大的货币额,因而G是自行增殖的价值(资本)。相反,这只是表示同一货币额(往往还少一些)在形式上流回出发点。(这里所说的资本家,当然是指资本家阶级。)因此,我在第一部分[99]中说G—W—G的形式必定是G—W—G′,是不对的。这种形式可以只表现货币回流的形式,我在同一个地方用买者同时又成为卖者的情况来说明货币流回同一出发点的循环运动时,已暗示了这一点。[100]
但资本家不是靠这种货币回流发财的。例如,他付出了10先令工资。工人用这10先令向他购买商品。资本家给工人10先令商品,换取他的劳动能力。如果资本家用实物形式给工人以价格10先令的生活资料,这里就根本不发生货币流通,因而也就不发生货币回流。可见,这种货币回流现象同资本家发财无关。资本家所以发财,是因为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占有的劳动,比他以工资形式支出的劳动多,因此他的产品大于这个产品的生产费用,可是,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货币也决不可能少于工人用来向资本家购买商品的货币。这里,这种形式上的货币回流同发财毫无关系,因而并没有表现[428]作为资本的G,正如当用来支付地租、利息和税收的货币流回支付地租、利息和税收的人手里的时候,这种回流本身不包含价值的增殖或者[哪怕是]价值的补偿一样。
只要G—W—G表示货币流回资本家手里的形式上的回流,那末它只是表明,资本家开出的货币形式的支票由他自己的商品来兑现。
对这种货币回流(即货币回到它的出发点)作错误解释的例子,见前面论德斯杜特·德·特拉西那一节[101]。作为第二个例子——特别适用于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货币流通——后面要引用布雷的一段话[102]。最后关于贷放货币的资本家,要引用蒲鲁东[103]。
G—W—G这种回流形式,凡是在买者又成为卖者的地方都存在;因而它在整个商业资本中都存在。在商业资本中,一切商人彼此之间都是为卖而买和为买而卖。可能,买者——G——不能把商品(例如米)卖得比买来时贵;他可能甚至不得不低于它的价格把它出卖。在这种情况下,就只发生简单的货币回流,因为这里买变为卖并没有使货币表现为自行增殖的价值即资本。
例如,在不变资本交换时,也发生这种情况。机器制造业者向铁生产者买铁,又把机器卖给铁生产者。在这种情况下,货币流回机器制造业者手里。货币作为买铁的购买手段被付出。后来,它成为铁生产者买机器的购买手段,因此流回机器制造业者手里。机器制造业者付出货币换进铁,又收进货币付出了机器。这里,同一数量的货币可以使两倍的价值流通。例如,机器制造业者用1000镑买铁;铁生产者用这1000镑买机器。铁和机器的价值加在一起等于2000镑。但是,这样一来,就必须有3000镑在运动:1000镑货币,1000镑机器和1000镑铁。如果资本家进行实物交换,商品转手就不必有一个法寻流通。
如果资本家彼此实行结算,货币对他们起支付手段的作用,那末情况也是如此。如果流通的是纸币或信用货币(银行券),那末,情况有一点变化。在这时,还有1000镑银行券,但它没有“内在价值”。不管怎样,这里也有3000镑:1000镑铁,1000镑机器和1000镑银行券。但这3000镑之所以存在,如同第一种情况一样,只是因为机器制造业者手里有2000镑:1000镑机器和1000镑货币(金银或银行券)。在这两种情况下,铁生产者还给机器制造业者的,都只是后者(即货币),而铁生产者之所以得到货币,只是因为作为买者的机器制造业者并不直接又是卖者,他不是用商品而是用货币来支付第一种商品铁。当他用商品来支付,即把自己的商品卖给铁生产者的时候,后者就把货币还给他。因为支付并不是双重的——一次用货币,再一次用商品。
在这两种情况下,金或银行券都代表由机器制造业者买去的商品的转化形式,或者代表后来由别人买去的商品的转化形式;或者代表虽然没有被购买但已转化为货币的那种商品,就象土地所有者(他的祖先等等)[104]获得收入时的情况那样。因而这里货币的回流只是表示:原来为换得商品而把货币付出即投入流通的人,由于卖出他投入流通的另一种商品,又把货币从流通中抽回来。
刚才谈的这1000镑,在资本家之间流通,可以在一天之内经过四五十只手,这只不过是资本的转手而已。机器转到铁生产者手里,铁转到农民手里,谷物转到淀粉厂主或酒精厂主手里,等等。最后,这1000镑可能又落到机器制造业者手里,再经过后者转到铁生产者手里等等。由此可见,用这1000镑就可以使40000镑以上的资本流通,而且货币可能不断回到第一个把它投入流通的人手里。用这40000镑赚得的利润,有一部分会转化为利息,由各个资本家支付,例如机器制造业者向贷给他1000镑的人付利息,铁生产者向借给他1000镑(这笔钱他早已用在煤炭等等或工资等等上面了)的人付利息,等等。蒲鲁东先生由此得出结论说,这1000镑带来了由40000镑赚得的全部利息。这样一来,如果利率等于5%,利息就等于2000镑。根据这一假设,他正确地算出1000镑生出200%的利息。这位鼎鼎大名的政治经济学批评家原来如此![注:[437]上面提到的蒲鲁东的那段话,是这样说的:
“抵押债务总额,据最了解情况的作者说,达到120亿,据其他一些人说,达160亿;期票债务总额至少有60亿,股票大约20亿,国债80亿;总计280亿。必须指出,所有这些债务,是按4%、5%、6%、8%、12%,甚至15%的利息借来的或视同借来的货币。我假定前三类债务的平均利息是6%;200亿就有利息12亿。此外还加上国债利息约4亿,总计:10亿资本的年息为16亿。”(第152页)因而是160%。因为“在法国,现金总额,——我不想说一般存在的,我说的是在流通中的货币总额,包括银行的库存现金在内,——按照最流行的估计,不超过10亿”。(第151页)“当交换结束时,货币又空出来了,因而又可以重新贷出……货币资本从一次交换到另一次交换,总是不断回到它的出发点。由此可见,每次由同一个人的手重新把这些货币贷出,总能给同一个人带来利润。”(第153—154页)(《无息信贷。弗·巴师夏先生和蒲鲁东先生的辩论》1850年巴黎版[105])[437]]
但是,虽然G—W—G过程在代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货币流通时本身不表现任何再生产行为,这个过程的经常重复,货币的不断回流却表示再生产。任何一个买者,如果不把他卖出的商品再生产出来,他就根本不可能经常作为卖者出现。诚然,所有不靠地租、利息或税收生活的人都是这样。但是就一部分人来说,在过程结束时总发生货币的回流G—W—G,例如在资本家对工人,或对土地所有者,或对食利者的关系上就是如此(从后两者来说是单纯的货币回流)。就另一部分人来说,过程结束则购得了商品,即发生W—G—W过程,例如在工人方面就是这样。工人使这个过程不断周而复始。工人总是作为卖者,而不是作为买者开始行动。[429]仅仅表明花费收入的整个货币流通,也是这种情况。例如,资本家自己每年就消费一定数量的产品。他把自己的商品变为货币,以便用这些货币来购买他要想最终消费的商品。这里是W—G—W,并不发生货币流回资本家手里的现象,但是货币流回卖者(例如店主)手里,而卖者的资本靠资本家花费其收入来补偿。
但是,我们还看到收入同收入交换,即收入之间的流通。屠宰业者向面包业者买面包,面包业者向屠宰业者买肉;他们两者都消费自己的收入。屠宰业者自己吃肉是不付钱的,同样,面包业者自己吃面包也不付钱。他们都是以实物形式消费收入的这一部分。但可能有这种情况:面包业者向屠宰业者买的肉,对屠宰业者来说不是补偿资本,而是补偿收入,即补偿他出卖的肉中不是纯粹代表他的利润,而是代表他的利润中他自己想当作收入消费掉的那一部分。屠宰业者向面包业者买面包,对屠宰业者来说,也是花费他的收入。双方结算的时候,只要有一个人支付差额就行了。他们相互买卖彼此抵销的部分不加入货币流通。但是,假定面包业者要支付差额,而且这个差额对屠宰业者来说代表收入。那末屠宰业者就要用面包业者的货币去买其他消费品。假定这是10镑,他支付给裁缝。如果这10镑对裁缝来说代表收入,那末裁缝也以类似的方式花费这10镑。他又用这10镑去买面包等等。这样,货币就流回面包业者手里,但对面包业者来说,这笔货币所补偿的已经不是收入,而是资本了。
还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由资本家进行的、代表自行增殖的价值的G—W—G过程中,资本家从流通中抽出的货币比他投入流通的货币多。(这曾经是货币贮藏者的真正愿望,但没有实现。因为他以金银形式从流通领域抽出的价值,并不比他以商品形式投入流通的价值多。他现在有更多的货币形式的价值,而过去他有更多的商品形式的价值。)假定资本家的商品的全部生产费用等于1000镑。他按1200镑把自己的商品卖出去,因为现在他的商品中包含20%即1/5的无酬劳动,这种劳动是资本家虽然没有支付过代价却拿去出卖的。全体资本家即工业资本家阶级不断从流通中抽出的货币,怎么可能比他们投入流通的货币多呢?从另一方面可以说,资本家不断投入流通的东西比他从流通中抽出的东西多。他要支付他的固定资本。但是,他出卖固定资本是随着固定资本消费的程度,一部分一部分地进行的。固定资本虽然完全进入商品的生产过程,但它始终是以小得多的部分加到商品的价值中去。假定固定资本的流通期间为10年,那末每年加到商品中去的只是它的1/10,而其余9/10不加入货币流通,因为这9/10根本没有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这是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我们以后再来考察,[106]现在回过头来谈魁奈。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先得说一说。银行券流回到办理期票贴现和用银行券贷款的银行,是同上面考察的货币回流完全不同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商品转化为货币是预先实现的。商品取得货币形式还在它出卖以前,甚至在它生产出来以前。但也有可能,它已经卖出了(凭期票)。无论如何,它还没有被支付,还没有再转化为货币。因此,这种向货币的转化,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都是预先实现的。一旦商品被卖掉(或被认为已卖掉),货币就流回银行:或者以本银行的银行券的形式流回,于是这种银行券便退出流通;或者以别家银行的银行券的形式流回,这种银行券便同本银行的银行券相交换(在银行家之间),这样一来,两种银行券都退出流通,回到它们的出发点;或者以金银的形式流回。如果这些金银被用来兑换第三者手中的银行券,那末银行券就回到银行。如果银行券不要求兑换,那末流通中的金银就会减少,减少的正是代替银行券存放在银行库里的金银的数目。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过程是这样的:
货币的现有存在(商品向货币转化)已经预先实现。当商品真正转化为货币时,它是第二次向货币转化。但商品的这种第二次货币存在会回到出发点,抵偿、替代商品的第一次货币存在,离开流通,回到银行。很可能,表现商品的这种第二次货币存在的,就是表现过商品的第一次货币存在的同一批银行券。例如,给纺纱厂主贴现了一张期票。这张期票是他从织布业者那里得到的。纺纱厂主用贴现得来的1000镑支付煤炭、棉花等等。这些银行券被用来支付商品,经过各种不同的人的手,最后被用于购买麻布,于是银行券落到织布业者手里。期票到期,织布业者就把这些银行券付给纺纱业者,后者则把它们归还银行。在商品预先实现向货币转化之后发生的第二次的(后遗的)向货币转化,除了第一次的货币以外,[430]完全不需要另外的货币。这样,似乎纺纱业者实际上什么也没有得到,因为开始他借了银行券,而在过程结束时,他收回银行券,把它们归还银行。但是,实际上,同一批银行券在这个时期内起了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作用,而纺纱业者把其中一部分用来偿付债务,一部分用来购买再生产纱所必需的商品,从而也实现了通过剥削工人而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他现在可以把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付给银行。而且也是用货币,因为流回他手里的货币要比他支出的、预付的和花费的货币多。怎么发生的呢?这又属于我们留到后面再考察的那个问题。[106]
[(4)《经济表》上租地农场主和工业家之间的流通]
现在我们回过来讲魁奈。我们要考察第三和第四个流通行为。
P(土地所有者)向S[107](从事工业的“不生产”阶级)购买10亿工业品(在表上是a—c线[97])。这里,10亿货币使同额商品进入流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是一次交换。如果P是分次向S购买商品,而P同样是分次从F(租地农场主)那里收到地租,那末,这10亿工业品就可能,比方说,用1亿购买。因为P向S购买1亿工业品,S向F购买1亿食物,F向P支付1亿地租;如果这样重复10次,那末就有10×1亿的商品从S转到P和从F转到S,而有10×1亿的地租从F转到P。于是,整个流通用1亿就完成了。但是,如果F一次支付全部地租,那末,S手里的10亿和流回到F手里的10亿,就可能有一部分存放着,一部分在流通。}现在有10亿商品从S转到P,相反,有10亿货币从P转到S。这是简单流通。货币和商品只是按相反方向转手。但是,除了租地农场主已经卖给P因而进入消费的10亿食物以外,还有10亿工业品由S卖给P而进入消费。必须指出,这些商品在新的收获以前就存在了(否则,P就不能用新收获的产品购买它们)。
S再用10亿向F购买食物。于是总产品的第二个1/5离开流通,进入消费。在S和F之间,这10亿执行了流通手段的职能。但同时,这里发生了两种现象,这两种现象是在S和P之间的过程中没有发生的。在后面这个过程中,S把他的产品的一部分,即10亿工业品,再转化为货币。但是,在同F交换中,他把货币再转化为食物(在魁奈那里,就是转化为工资),从而补偿他投在工资上的、已消费的资本。10亿变为生活资料的这种再转化,在P那里表示单纯的消费,而在S那里则表示生产的消费,表示再生产,因为S把他的商品的一部分再转化为商品的生产要素之一,即生活资料。因此,商品的这一形态变化,它从货币到商品的再转化,在这里同时表示商品的实际的(而不仅是形式上的)形态变化的开始,表示商品的再生产的开始,商品变为它自己的生产要素的再转化的开始。这里同时也发生资本的形态变化。相反,从P这方面来说,只是收入从货币形式转化为商品形式。这只是表示消费。
第二,当S向F购买10亿食物的时候,F作为货币地租付给P的第二个10亿,就回到F手里。不过,它们之所以回到F手里,只是因为F用价值10亿的商品等价物把它们从流通中再抽回,赎回。这就好比土地所有者向他(除了第一个10亿以外)买了10亿食物一样,就是说,好比土地所有者以商品形式从租地农场主那里获得了他的货币地租的第二部分,然后又用这些商品换了S的商品一样。S不过是代替P以商品形式提取F已经用货币付给P的那20亿的第二部分。如果用实物支付,那就是F给P20亿食物,P自己消费其中10亿,用另外10亿向S交换工业品。在这种情况下,只会是:(1)20亿食物从F转到P;(2)P和S之间进行物物交换,前者用10亿食物去换10亿工业品,后者则相反。
实际上不是这样,而是发生了四个行为:[431](1)20亿货币从F转到P;(2)P向F购买10亿食物;货币流回F手里,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3)P用10亿货币向S购买工业品;货币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按与商品运动相反的方向转手;(4)S用这10亿货币向F购买食物;货币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对于S来说,货币同时作为资本流通。它流回F手里,因为现在那第二个10亿的食物——土地所有者从F那里得到过这10亿支票——被提取了。但是,货币不是直接从土地所有者那里流回F手里的,货币先在P和S之间起了流通手段的作用,货币在提取10亿食物之前,中途先提取了10亿工业品,并把它们从工业家手里转给土地所有者,在这以后,货币才流回F手里。由工业家的商品转化为货币(在同土地所有者交换中),和接着而来的由货币转化为食物(在同租地农场主交换中),在S方面,都是他的资本的形态变化,先是变成货币的形式,然后变成资本再生产所必需的构成要素的形式。
因此,以上四个流通行为的结果是:土地所有者花完了他的收入,一半花在食物上,一半花在工业品上。这样一来,他以货币地租形式得到的20亿就花完了。其中一半从他那里直接流回租地农场主手里,另一半通过S间接流回租地农场主手里。而S把他的成品的一部分脱了手,用食物,也就是用再生产的一个要素来补偿。通过这些过程,结束了有土地所有者出现的流通。离开流通进入消费(一部分是非生产消费,一部分是生产消费,因为土地所有者已经用他的收入部分地补偿了S的资本)的是:(1)10亿食物(新收获的产品);(2)10亿工业品(上年收获的产品);(3)10亿食物,这个10亿是加入再生产的,就是用来生产S在次年拿去同土地所有者的一半地租相交换的那些商品的。
20亿货币又在租地农场主手里了。租地农场主现在为了补偿他的“年预付和原预付”(因为它们一部分由劳动工具等构成,一部分由生产中所消费的其他工业品构成),向S购买10亿商品。这是简单的流通过程。于是10亿转到S手里,而S的以商品形式存在的产品的第二部分转化为货币。双方都发生资本的形态变化。租地农场主的10亿再转化为再生产过程所必需的生产要素。S的成品再转化为货币,完成了从商品到货币的形式上的形态变化,没有这种形态变化,资本就不能再转化为自己的生产要素,因而也就不能进行再生产。这是第五个流通过程。有10亿工业品(上年收获的产品)离开流通,进入再生产消费(a′—b′)[97]。
最后,S把这10亿货币——他的一半商品现在以这10亿货币的形式存在——再转化为商品的生产条件的另一半,即原料等等(a″—b″)。这是简单流通。这对S来说,同时也是他的资本变为适于再生产的形式的形态变化,而对F来说,是他的产品变为货币的再转化,现在,“总产品”的最后1/5离开流通,进入消费。
总之:1/5加入租地农场主的再生产过程,不进入流通,1/5被土地所有者消费掉;合计2/5;2/5由S取得;共计4/5。[108]
在这里,这笔账显然有缺陷。看来,魁奈是这样计算的:F给P10亿食物(a—b线)。F用10亿原料补偿S的资本(a″—b″)。10亿食物构成S的工资,这笔工资的价值就是S加在商品上并在加的过程中耗费在食物上的价值(c—d)。10亿留在再生产过程中(a′),不进入流通。最后,10亿产品补偿“预付”(a′—b′)。可是,魁奈没有看到:S既不是用这价值10亿的工业品向租地农场主购买食物,也不是用它向租地农场主购买原料;S在同租地农场主的货币结算中,倒是用租地农场主自己的货币偿还租地农场主。要知道,魁奈一开始就是从下面这个假设出发的,即租地农场主除了他的总产品以外还有20亿货币,这20亿,总的说来,是一个基金,流通的货币是从这里汲取的。
此外,魁奈忘记了,除了这50亿总产品以外,还有20亿总产品,即在新收获前就已制造出来了的工业品。因为50亿只代表租地农场主的全部年产品,[432]租地农场主得到的全部收成,而决不代表要由这个收成补偿自己再生产要素的工业总产品。
因此,现有:(1)租地农场主方面——20亿货币;(2)50亿土地总产品;(3)价值20亿的工业品。就是说,有20亿货币和70亿产品(农产品和工业品)。流通过程可以概括如下(F——租地农场主,P——土地所有者,S——工业家,不生产阶级):
F付给P20亿货币地租,P向F购买10亿食物。这样就实现了租地农场主的总产品的1/5。同时有10亿货币流回他的手里。其次,P向S购买10亿商品。这样就实现了S的总产品的1/2。S卖得10亿货币。他用这笔货币向F购买价值10亿的食物。从而S补偿了他的资本的再生产要素的1/2。这样就实现了租地农场主的总产品的又一个1/5。同时,租地农场主又有了20亿货币,这是他卖给P和S的20亿食物的价格。然后,F向S购买10亿商品,以补偿自己的“预付”的一半。这样就实现了工业家的总产品的另一半。最后,S用最后这10亿货币向租地农场主购买原料。这样就实现了租地农场主的总产品的第三个1/5,S的资本的再生产要素的另一半得到补偿,而10亿又流回租地农场主手里。租地农场主又有了20亿,这是合乎情理的,因为魁奈把租地农场主看作资本家,在同租地农场主的关系上,P只是收入所得者,S只是工资所得者。如果租地农场主直接用他的产品支付P和S,他就不付出任何货币。但是,因为他支付了货币,P和S就用这些货币来买他的产品,货币就流回他手里。这是这样一种形式上的货币回流,即货币流回到以买者资格开始全部业务并将它完成的工业资本家手里。其次,租地农场主的总产品中补偿他的“预付”的那1/5属于再生产。还剩下1/5食物要实现,这是完全不进入流通的。
[(5)《经济表》上的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货币流回出发点的各种情况]
S向租地农场主购买10亿食物和10亿原料,相反,F只向S购买10亿商品以补偿他的“预付”。因此,S要支付10亿的差额,而这个差额最终要用S从P那里得到的10亿来支付。看来,魁奈把向F支付这10亿,同向F购买10亿产品混淆起来了。至于魁奈怎样考虑这一点,应该参阅勃多的解说[109]。
实际上(按我们的计算),20亿只起下列作用:(1)以货币支付20亿的地租;(2)使租地农场主的30亿总产品流通(其中10亿食物给P,20亿食物和原料给S),并使S的20亿总产品流通(其中10亿给P用于消费,10亿给F用于再生产的消费)。
最后一次购买(a″—b″)是S向F购买原料,S以货币支付F。
[433]再说一次吧:
S从P那里取得了10亿货币。他用这10亿货币向F购买价值10亿的食物。F用这10亿货币向S购买商品。S又用这10亿货币向F购买原料。
或者:S向F购买10亿货币的原料和10亿货币的食物。F向S购买10亿货币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10亿流回S手里,但是,所以如此,只是因为假定S除了从土地所有者那里取得的10亿货币和他需要出卖的10亿商品之外,还有他自己投入流通的10亿货币。按照这个假定,为了使商品在S和租地农场主之间流通,就需要20亿货币,而不是10亿货币。结果有10亿回到S手里。这是因为S用20亿货币向租地农场主购买。而租地农场主向S购买10亿,把从S那里得到的货币的半数付还给S。
在第一种情况下,S分两次购买。第一次他付出10亿;这10亿从F流回他的手里;然后他再次把这10亿最后付给F,这样就不再流回了。
相反,在第二种情况下,S一次就购买20亿,当F再向S购买10亿的时候,这10亿就留在S手里。在这种情况下,流通就需要20亿,而不是10亿。在第一种情况下,10亿货币经过两次流通,实现了20亿商品。在第二种情况下,20亿货币经过一次流通,也实现了20亿商品。当租地农场主现在支付10亿给工业家S时,S由此得到的货币并不比第一种情况下多。因为S除了把10亿商品投入流通之外,还从他自己的在流通过程开始前就存在的基金中,拿出10亿货币投入流通。他为流通投放了货币,因而货币流回他手里。
在第一种情况下:S用10亿货币向F购买10亿商品。F用10亿货币向S购买10亿商品。S又用10亿货币向F购买10亿商品,于是10亿货币留在F手里。
在第二种情况下:S用20亿货币向F购买20亿商品。F用10亿货币向S购买10亿商品。同第一种情况一样,租地农场主手里留下10亿货币。但S收回10亿,这10亿是以前从他这方面预付到流通中的资本,现在从流通中回到他手里。S向F购买20亿商品。F向S购买10亿商品。因此,S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支付10亿差额,但是不会更多。既然S由于这种流通方式的特点,为上述差额付给了F20亿,那末F就付还给S10亿,而在第一种情况下,F则不付还给S任何货币。
就是说,在第一种情况下,S向F购买20亿,F向S购买10亿。因此,差额仍然是应付给F10亿。但是,这个差额是这样支付给F的,就是F自己的货币又流回F手里,因为S先向F购买10亿,然后F向S购买10亿,最后S向F购买10亿。10亿在这里使30亿流通。但是总的说来,流通中存在过的价值(如果货币是实在货币)等于40亿:30亿是商品,10亿是货币。流通的和最初(支付给租地农场主)投入流通的货币额,从来不超过10亿,就是说,不超过S应付给F的差额。由于在S第二次向F购买10亿以前,F已向S购买10亿,S就可以用这10亿支付他应付的差额。
在第二种情况下,S把20亿投入流通。诚然,S用这20亿向F购买了价值20亿的商品。这20亿在这里用作流通手段,它被支出是要换得商品形式的等价物。但是,F又向S购买10亿。这样就有10亿回到S手里,因为S应付给F的差额只是10亿,而不是20亿。S现在已经用商品给F补偿了10亿,因此F必须付还给S10亿,这10亿现在看来是S以货币形式多付给F的。这个情况很值得注意,要稍微费点时间谈一谈。
前面所假定的30亿商品(其中20亿是食物[和原料],10亿是工业品)的流通,可以有几种不同情况;但是,这里要注意:第一,按照魁奈的假定,当S和F之间的流通过程开始的时候,有10亿货币在S手里,10亿货币在F手里;第二,为了举例说明,我们假定S除了从P那里得到10亿以外,在钱柜里还有10亿货币。
[434](Ⅰ)第一,情况就象魁奈假设的那样。S用10亿货币向F购买10亿商品;F用从S那里得来的10亿货币,向S购买10亿商品;最后,S用这样收回的10亿货币,向F购买10亿商品。因此,有10亿货币留在F手里,这笔货币对F说来,代表资本(实际上,这10亿货币同F从P那里收回的另外10亿货币一起,形成他下年度用来重新支付货币地租的收入,即20亿货币)。在这里,10亿货币流通三次(从S到F,从F到S,再从S到F),每次偿付10亿商品,因而总共偿付30亿商品。如果货币本身具有价值,在流通中就有40亿价值。货币在这里只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但是对于F(货币最后留在他的手里)说来,却转化为货币,而且可能转化为资本。
(Ⅱ)第二,货币只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在这种情况下,S向F购买20亿商品,F向S购买10亿商品,他们彼此进行结算。在交易结束时,S要用货币支付10亿差额。同前面情况一样,10亿货币落入F的钱柜,但它一直没有起过流通手段的作用。这笔货币对F说来是资本的转移,因为它只给F补偿一笔10亿商品的资本。这样一来,同第一种情况一样,有40亿价值加入流通。但是,10亿货币只发生一次运动,而不是三次运动,货币只支付同额的商品价值。而在第一种情况下,货币则支付了三倍于它本身的价值。同第一种情况相比,省去了两次多余的流通行为。
(Ⅲ)第三,F首先作为买者出现,用10亿货币(他从P那里得来)向S购买10亿商品。这10亿货币不是当作贮藏货币闲放在F身边到下年度支付地租,而是现在就进入流通。于是,S有了20亿货币(10亿货币从P那里得来,10亿货币从F那里得来)。他用这20亿货币向F购买了价值20亿的商品。现在流通中有50亿价值(30亿商品和20亿货币)。发生了10亿货币和10亿商品的流通以及20亿货币和20亿商品的流通。在这20亿货币中,来自F的10亿流通两次,来自S的10亿只流通一次。现在20亿货币回到F手里,但是其中只有10亿货币是向他结算差额的,另外10亿货币,即他从前因首先作为买者出现而投入流通的那10亿,则通过流通过程流回他的手里。
(Ⅳ)第四,S用20亿货币(10亿货币从P那里得来,10亿从他自己的钱柜中取出投入流通)一次就向F购买价值20亿的商品。F又向S购买10亿商品,因而把10亿货币还给S,同前面情况一样,F还有10亿货币留在手上,用来结算他同S之间的差额。这里投入流通的有50亿价值。流通行为是两次。
在Ⅲ的情况下,在S还给F的20亿货币中,10亿代表F自己投入流通的货币,只有10亿代表S投入流通的货币。这里回到F手里的是20亿货币,而不是10亿货币,但实际上他得到的只是10亿,因为另外10亿是他自己投入流通的。在Ⅳ的情况下,有10亿货币回到S手里,但是这10亿货币,是他自己从钱柜中取出投入流通的,而不是向租地农场主出卖自己的商品得来的。
如果说,在Ⅰ的情况下和在Ⅱ的情况下,流通中的货币都是从来不超过10亿,可是在Ⅰ的情况下货币流通三次,转手三次,而在Ⅱ的情况下只流通一次,转手一次,那末,这不过是由于在Ⅱ的情况下假定有发达的信用,因此节约了支付的次数,而在Ⅰ的情况下则发生急速的运动,货币每次都作为流通手段出现,因此价值每一次都要以二重形式在两极出现,一极以货币形式,一极以商品形式。如果说,在Ⅲ、Ⅳ的情况下有20亿货币流通,不象在Ⅰ、Ⅱ的情况下是10亿货币流通,那末,这是因为在Ⅲ、Ⅳ的情况下,都有20亿的商品价值一次就进入流通过程(在Ⅲ的情况下是S作为买者结束流通过程,在H的情况下是S作为买者开始流通过程);总之,20亿商品一次就进入流通,并且假定它们立即被购买,而不是结算后才支付。
但不管怎样,在这个运动中最有意思的是,在Ⅲ的情况下10亿货币留在租地农场主手里,而在Ⅳ的情况下10亿货币则留在工业家手里,虽然在两种情况下10亿货币的差额都是付给租地农场主,而租地农场主在Ⅲ的情况下没有多得分文,在H的情况下也没有少得分文。自然,这里总是等价物交换,如果我们谈到差额,它所指的不过是用货币而不是用商品支付的价值等价物。
在Ⅲ的情况下,F把10亿货币投入流通,从S那里换得商品等价物,即得到10亿商品。但是,后来S用20亿货币向F购买商品。这样,F投入流通的第一个10亿货币回到F手里,然而有10亿商品离开F。这10亿商品是用F以前支出的货币付给F的。从对第二个10亿商品的支付中F得到第二个10亿货币。这一货币差额由F收进,因为F总共只买进10亿货币的商品,而从F那里买去的却是价值20亿的商品。
[435]在Ⅳ的情况下,S把20亿货币一次投入流通,从F那里换得20亿商品。F又用S自己支出的这笔货币向S购买10亿商品,于是10亿货币回到S手里。
在Ⅳ的情况下:S实际上以商品形式给F10亿商品(等于10亿货币),以货币形式给F20亿货币,因此,总共是30亿货币。S从F那里得到的只是20亿商品。因此,F应还给S10亿货币。
在Ⅲ的情况下:F以商品形式给S20亿商品(等于20亿货币),以货币形式给S10亿货币,因此,总共是30亿货币,而F从S那里得到的,只是10亿商品,等于10亿货币。因此,S应还给F20亿货币,其中10亿,S用F自己投入流通的货币来付还,另外10亿是S自己投入流通。F留下10亿货币的差额,但不可能留下20亿货币。
在这两种情况下,S都是得到20亿商品,F都是得到10亿商品加10亿货币即货币差额。如果说在G的情况下,另外还有10亿货币流到F手里,那末,这只不过是他投入流通的超过他因出卖商品而从流通中抽出的数额的货币。在H的情况下,S的情况也是一样。
在这两种情况下,S都要用货币支付10亿货币的差额,因为他从流通中抽出20亿商品,而投入流通的只有10亿商品。在这两种情况下,F都要以货币形式收进10亿货币的差额,因为他把20亿商品投入流通,而从流通中只抽出10亿商品,因此,对第二个10亿商品,必须用货币向他结算。在这两种情况下,最后能够转手的只有这10亿货币。但是,因为流通中有20亿货币,所以这10亿货币就不得不流回原来把它投入流通的人手里,不管他是F(他从流通中收进10亿货币的差额,此外还把另外10亿货币投进了流通)还是S(他应支付的只有10亿货币的差额,此外还把10亿货币投进了流通)。
在Ⅲ的情况下,进入流通的货币,比其他情况下使这个商品量流通所必需的货币量多10亿,因为F首先作为买者出现,不管最后结算情况如何,他都必须把货币投入流通。在Ⅳ的情况下,同样有20亿货币进入流通,不象在Ⅱ的情况下只有10亿,因为在Ⅳ的情况下,第一,一开始S就作为买者出现;第二,他一次就买进20亿商品。在Ⅲ、Ⅳ的情况下,买者和卖者之间流通的货币,最后只能等于其中一方应付的差额。因为S或F付出的超过这个数额的货币,都要付还给S或F本人。
假定F向S购买20亿商品。那末,情况就会变成这样,F给S10亿货币以交换商品。S向F购买20亿货币的商品,因此,第一个10亿货币就回到F手里,还外加10亿货币。F再用10亿货币向S购买商品,于是这笔货币又回到S手里。在过程结束时,F有20亿货币的商品和流通过程开始之前他原来就有的10亿货币;而S有20亿商品和他同样是原来就有的10亿货币。F的10亿货币和S的10亿货币只起了流通手段的作用,后来则作为货币或者在这种情况下也作为资本,流回到把它们投入流通的双方手里。如果双方都把货币用作支付手段的话,他们进行结算,就是20亿商品对20亿商品;他们彼此销账;双方之间连一分钱也不流通。
因此,在互为买者和卖者两次对立的双方之间作为流通手段流通的货币,都是流回的;这些货币的流通可能有三种情况。
[第一,]投入流通的商品价值彼此相等。在这种情况下,货币流回那个把它预付到流通过程中去,并且这样以自己资本开支流通费用的人手里。例如,如果F和S各向对方购买20亿商品,S先开头,那末,S就一次向F购买20亿货币的商品。然后,F向S购买20亿商品,把这20亿货币还给S。这样,S在交易前和交易后,都有20亿商品和20亿货币。或者,如果象前面提到的情况那样,双方都预付等量流通手段,那末,双方预付到流通过程中的流通手段都回到各自的手里;就象前面10亿货币回到F手里,10亿货币回到S手里那样。
第二,双方交换的商品价值不等。出现一个要用货币支付的差额。如果商品流通象前面Ⅰ的情况那样,进入流通的货币量没有超过为支付这个差额所必需的货币额,——因为始终只有这个货币额在双方之间来回,——那末,这笔货币最终落入收进这个差额的最后卖者手里。
第三,双方交换的商品价值不等;有一个差额要支付;但是,商品流通进行时,流通的货币多于为支付这个差额所必需的货币;在这种情况下,超出这个差额的货币流回预付货币的一方。在Ⅲ的情况下,流回收进差额的人手里,在Ⅳ的情况下,流回应付差额的人手里。
在上面“第二”所说的情况下,只有当收进差额的人是第一个买者的时候,象在工人和资本家的例子中那样,货币才流回收进差额的人手里。如果象在Ⅱ的情况下那样,另一方首先作为买者出现,那末,货币就离开他而到他的对方手里去了。
[436]{自然,这一切只限于这样的假设:一定的商品量在同一些人之间买卖,其中每一个人交替地在对方面前作为买者和卖者出现。相反,我们假定,有3000商品平分给商品所有者-卖者A、A′、A″,同他们相对立的是买者B、B′、B″。如果这里三次购买行为同时发生,因而在空间上并行地发生,那末,就要有3000货币流通,才能使每一个A都有1000货币,而每一个B都有1000商品。如果几次购买行为一个接着一个,在时间上连续发生,那末,只有商品形态变化串连在一起,也就是说,只有一些人既作为买者,又作为卖者出现,虽然不是象上面说的那样,对同一些人既作为买者又作为卖者出现,而是对一些人作为买者出现,对另一些人又作为卖者出现,只有这样,同一个1000货币的流通才能完成这几次购买行为。例如:(1)A卖给B1000货币的商品;(2)A用这1000货币向B′购买;(3)B′用这1000货币向A′购买;(4)A′用这1000货币向B″购买;(5)B″用这1000货币向A″购买。货币在6个人之间转手5次,但是也使5000货币的商品得以流通。如果只使价值3000货币的商品流通,那就是:(1)A用1000货币向B购买;(2)B用1000货币向A′购买;(3)A′用1000货币向B′购买。在4个人之间转手3次。这是G—W过程。}
上面阐明的各种情况,并不违背以前所阐明的规律,即:
“已知货币流通速度,已知商品价格总额,流通手段量就已决定。”(第1分册第85页)[110]
在前面Ⅰ的情况的例子中,1000货币[111]流通了3次,使3000货币的商品进入运动。因此,流通的货币量
=[3000(价格总额)/3(流通速度)]或[3000(价格总额)/3次流通]=1000货币
在Ⅲ或Ⅳ的情况下,流通的商品的价格总额固然是同一数额(3000货币),但流通速度不同。2000货币流通1次,即1000货币加1000货币。但是,这2000货币中有1000再流通了1次。2000货币使价值3000的商品的2/3流通,而2000货币的半数使价值1000的商品即余下的1/3流通;一个1000货币流通2次,但另一个1000货币仅仅流通1次。1000货币的2次流通实现了等于2000货币的商品价格,1000货币的1次流通实现了等于1000货币的商品价格,加在一起等于3000商品。那末,同这些商品——货币使之流通的商品——有关的货币流通速度怎样呢?这2000货币流通1+(1/2)次(这就是说首先全额流通1次,然后其中半数又流通1次),等于3/2次。实际是:
[3000(价格总额)/3/2次流通]=2000货币
但是,这里货币流通的不同速度是由什么决定的呢?
不论Ⅲ或Ⅳ的情况,它们与Ⅰ的情况的不同是这样引起的。在Ⅰ的情况下,每次流通的商品的价格总额,始终不大于也不小于一般进入流通的商品总量的价格总额的1/3。始终只有价值1000货币的商品在流通。在Ⅲ和Ⅳ的情况下则相反,一次是2000货币的商品流通,一次是1000货币的商品流通;因此,一次是现有商品总量的2/3流通,一次是它的1/3流通。由于同一个理由,批发商业中流通的铸币,必定大于零售商业中流通的铸币。
我已经指出过(第1分册,《货币的流通》),货币的回流首先表明,买者又变成了卖者,[112]至于他是否卖给他曾经向之买过东西的人,实际上是无关紧要的。可是,如果事情发生在同一些人之间,那就会出现一些现象,这些现象曾经引起许多混乱(德斯杜特·德·特拉西)[101]。买者变成卖者表明,要出卖的是新的商品。商品流通的继续,就是商品流通的不断更新(第1分册第78页)[113],——因而,这里有一个再生产过程。买者可以再变成卖者(如厂主对工人)而不表示任何再生产行为。只有这种货币回流的继续、重复,才表示再生产过程。
当货币的回流代表资本再转化为资本的货币形式的时候,如果资本继续作为资本运动,这种货币回流必然表示一个周转的结束和再生产过程的重新开始。在这里,同在其他一切场合一样,资本家是卖者,W—G,然后变成买者,G—W,但是,他的资本只有变为G,才重新具有能够同它的再生产要素相交换的形式,而W在这里代表这些再生产要素。G—W在这里代表货币资本转化为生产资本,或产业资本。
其次,我们说过,货币流回它的出发点的这种回流可能表示,在一系列的买卖之后,货币差额由首先开始这一系列过程的买者收进。F向S购买1000货币的商品。S向F购买2000货币的商品。这里,有1000货币流回F手里。至于另一个1000,那不过是货币在S和F之间简单变换位置。
[437]最后,货币流回出发点的回流可能不表示支付差额,这在下述两种场合都可能发生:(1)双方支付平衡,因此没有任何差额要用货币支付,(2)双方支付不平衡,因此需要支付一个货币差额。请参看上面分析的各种情况。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譬如说,同F相对的S是不是同一个人,那是无关紧要的;这里,S对于F和F对于S,都是代表向他出卖和向他购买的人的总数(完全象在货币回流表现支付差额的例子中一样)。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货币都流回到把货币可以说预付到流通过程中去的人手里。货币同银行券一样,在流通中完事之后,就回到把它投入流通的人手里。在这里货币只是流通手段。最后出现的资本家彼此支付,这样,货币就回到首先把它投入流通的人手里。
还有一个问题,即资本家从流通中抽出的货币多于他投入流通的货币的问题,留待以后解决。[106]
[(6)《经济表》在政治经济学史上的意义]
现在回过头来讲魁奈。
亚·斯密带着几分讽刺意味引用了米拉波侯爵的夸张说法:
“自从世界形成以来,有三大发明……第一是文字的发明……第二是货币的发明〈!〉……第三是《经济表》,这个表是前两者的结果和完成。”(加尔涅的译本,第3卷第4篇第9章第540页)
但是,实际上,这是一种尝试:把资本的整个生产过程表现为再生产过程,把流通表现为仅仅是这个再生产过程的形式;把货币流通表现为仅仅是资本流通的一个要素;同时,把收入的起源、资本和收入之间的交换、再生产消费对最终消费的关系都包括到这个再生产过程中,把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实际上是资本和收入之间)的流通包括到资本流通中;最后,把生产劳动的两大部门——原料生产和工业——之间的流通表现为这个再生产过程的要素,而且把这一切总结在一张《表》上,这张表实际上只有五条线,连结着六个出发点或归宿点。这个尝试是在十八世纪三十至六十年代政治经济学幼年时期做出的,这是一个极有天才的思想,毫无疑问是政治经济学至今所提出的一切思想中最有天才的思想。
至于资本流通、资本的再生产过程、资本在这个再生产过程中采取的各种不同的形式、资本流通同一般流通的联系,也就是说,不仅资本同资本的交换,而且资本同收入的交换,那末,斯密实际上只是接受了重农学派的遗产,对财产目录的各个项目作了更严格的分类和更详细的描述,但是对于过程的整体未必叙述和说明得象《经济表》大体上描绘的那样正确,尽管魁奈的前提是错误的。
此外,斯密评论重农学派说:
“他们的著作肯定对他们的国家有些贡献。”(同上,第538页)
这样的评价,对于一个比如象杜尔哥(法国革命的直接先导之一)这样的人所起的作用来说,未免失之过稳罢。[437]
注释:
[96]马克思在这里利用了施马尔茨的著作《政治经济学》(昂利·茹弗鲁瓦译自德文,1826年巴黎版第1卷第329页)中所用的《经济表》图解。
马克思在手稿第Ⅵ本第241—242页对施马尔茨的观点进行了批判(见本册第43—44页)。
在手稿第Ⅸ本末尾第421页,有对施马尔茨的补充评论和他的著作的引文(见本册第200页)。在手稿下一页(第Ⅹ本第422页),马克思转为写分析魁奈的《经济表》的“插入部分”,这里的《经济表》,马克思是从施马尔茨的书上照录的。
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在整个“插入部分”(手稿第422—437页)中,几乎没有引过他提到的一些作者的著作。只有在“插入部分”的最后一页(第437页)引用了斯密的话和摘录了蒲鲁东的著作,并指出这部分摘录同手稿(第428页)论蒲鲁东的地方有关(根据马克思的这一提示,我们把摘录蒲鲁东著作的部分放在本册第345页)。从这一切可以判断,当马克思写“插入部分”的时候,他手头没有魁奈和这里所提到的其他作者的著作。差不多整个“插入部分”(直到第437页的斯密和蒲鲁东的引文)很可能是马克思于1862年4月住在曼彻斯特恩格斯家里时写的。
在手稿第ⅩⅩⅢ本第1433—1434页对重农学派所作的补充评论中,马克思引用了魁奈在其著作《经济表的分析》中所用的那种《经济表》图式(见本册第405页)。马克思在1863年7月6日给恩格斯的信中用的也是这种图式的《经济表》。——第323页。
[97]马克思在这里使用的字母符号(和标记)使《经济表》一目了然,无论在施马尔茨的著作中还是在魁奈的著作中都没有这样清楚。
用两个字母(a—b,a—c,c—d等等)来标明每一条线,使人能确定线的方向,即这条线是从哪个阶级到哪个阶级(方向按字母表上字母的顺序确定,a—b,a—c,c—d等等)。例如,a—b线表示土地所有者阶级和生产阶级(租地农场主)之间的流通以土地所有者阶级为出发点(后者向租地农场主购买食物)。
用两个字母来标明每一条线,同时表明了货币的运动和商品的运动。例如,a—b线表示货币的运动(土地所有者阶级向生产阶级支付10亿货币);但是这条线从相反的方向(b—a)来看,就表明商品的运动(生产阶级交给土地所有者阶级10亿食物)。
虚线a—b—c—d由以下几个环节组成:(1)a—b段表示土地所有者和生产阶级之间的流通(土地所有者向租地农场主购买10亿食物);(2)a—c段表示土地所有者和不生产阶级——工业家之间的流通(土地所有者向工业家购买10亿工业品);(3)c—d段表示不生产阶级和生产阶级之间的流通(工业家向租地农场主购买10亿食物)。
a′—b′线表示生产阶级和不生产阶级之间的流通(租地农场主向工业家购买10亿工业品)。
a″—b″线表示不生产阶级和生产阶级之间的最后的流通(工业家向租地农场主购买工业生产所必需的10亿原料)。——第324、349、352页。
[98]马克思把以自己的劳动力为自己唯一商品的工人同“第一种形式的商品所有者”,即拥有供出卖的“不同于劳动能力本身的商品”的商品所有者对立起来。(参看前面第159和111—113页)。——第334页。
[99]马克思指《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第二章第三节《货币》的头两段(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112—113页)。——第342页。
[100]马克思指《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的下面这段话:“他们[商品所有者]作为买者付出的货币,一到他们重新作为商品的卖者出现时,又回到他们手里。因此,商品流通的不断更新就反映成:货币不仅在资产阶级社会的整个表面上不断地转手,而且同时画出许多不同的小循环,从无数不同地点出发,又回到这些地点,以便重新再作同样的运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90页)——第342页。
[101]见本册第277—291页。并见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第20章第13节:《德斯杜特·德·特拉西的再生产理论》。——第343、364页。
[102]论布雷一节在手稿第Ⅹ本第441—444页。这一节没有写完,也没有接触到布雷对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货币流通问题的观点。
关于布雷对货币的本质和作用的观点,见马克思1847年手稿《工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6卷第641页);《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1939年莫斯科德文版第55、690、754页;马克思1858年4月2日给恩格斯的信;《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76页)。——第343页。
[103]后面,在手稿第Ⅹ本第428和437页,马克思对蒲鲁东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作了简短的说明(见本册第344—345页)。——第343页。
[104]括号里的话是马克思打算以后加以发挥的思想。马克思很可能指魁奈在土地私有制问题上的辩护论观点。按照这种观点,土地所有者所以对土地持有权利,是因为他们的祖先使处女地变成了适于耕种的土地。在马克思写的《反杜林论》第二编第十章中,对重农学派的这一观点作了如下说明:“魁奈认为,……按照‘自然法’说来,土地所有者的真正职能正是在于‘关心良好的管理和关心维持他们世袭财产所必需的费用’,或者……在于avances foncières,即用来准备土地并供给农场以一切必需东西的费用,这些费用,使租地农场主可以把其全部资本只用在真正的耕种事业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0卷第274页)——第344页。
[105]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补充部分《收入及其源泉。庸俗政治经济学》(手稿第935—937页)中,批判了蒲鲁东在《无息信贷》一书中发挥的关于货币资本的作用和利息本质的庸俗观点。并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21章。——第345页。
[106]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第十七章、第二十章第五节和第十二节、第二十一章(特别是第一节中的第一小节《贮藏货币的形成》)中全面考察了这个问题。——第347、349、365页。
[107]马克思在这里用如下符号代表魁奈著作中出现的三个阶级:P——classe des Propriétaires(土地所有者阶级),S——classe Stérile(不生产阶级——工业家),F——Fermiers,classe productive(租地农场主,生产阶级)。——第349页。
[108]马克思在这里和在后面都采用魁奈的说法:只有1/5的农业总产品不进入流通,而由生产阶级以实物形式享用。
马克思在手稿第ⅩⅩⅢ本第1433—1434页(见本册第405—406页)和他写的《反杜林论》第二编第十章中又回过头来谈这个问题。他在这一章中对魁奈关于农业中流动资本的补偿的观点作了如下详细说明:“价值五十亿的全部总产品因而掌握在生产阶级的手中,也就是说,首先是掌握在租地农场主的手中,这些租地农场主每年花费二十亿经营资本(与一百亿基本投资相适应)来生产全部总产品。为了补偿经营资本,因而也为了维持一切直接从事农业的人所需要的农产品、生活资料、原料等等,是以实物形式从总收成中拿出来的,并且花费在新的农业生产上。因为,正如前面所说,是以一次规定了的标准的固定价格和简单再生产为前提,所以总产品中预先拿出去的部分的货币价值,等于二十亿利弗尔。因此,这一部分没有进入一般的流通,因为正如已经指出的,任何发生于每一个别阶级的范围之内而不是发生于各阶级相互之间的流通,都没有列入表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0卷第270—271页)
因此,按照魁奈的说法,应当说租地农场主以实物形式补偿他们的流动资本的那部分产品,占他们的全部总产品的2/5。——第352、406页。
[109]马克思指勃多的注释:《经济表说明》(载于《重农学派》,附欧·德尔的绪论和评注,1846年巴黎版第2部第822—867页)。——第354页。
[110]指《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96页。——第363页。
[111]在魁奈的《经济表》中是1000个百万(即10亿)图尔利弗尔,马克思在这里用1000货币单位来代替,这丝毫不改变问题的本质。——第363页。
[112]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89—90页。——第364页。
[113]马克思引的是《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88—89页)。参看注100。——第3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