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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马克思

总委员会关于1871年法国人支部章程的决议[331]

在1871年10月17日会议上通过的总委员会决议

致1871年法国人支部的成员



公民们:
  鉴于巴塞尔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组织问题的决议第四条规定:“每个新成立的支部或团体,如欲加入国际,必须立即将其申请通知总委员会”;
  第五条规定:“总委员会有权接受或不接受新的支部和小组……”[332]
  总委员会批准1871年法国人支部的章程,但须作如下的修改:
  一、第二条应删除“说明其生活来源”一语,只说:“凡欲被接受为支部成员者,必须提供行为端正的保证”等等。
  共同章程第九条规定:
  “每一个承认并维护国际工人协会原则的人,都可成为国际工人协会的会员。每个支部对它所接受的会员的品质纯洁负责。”(《Every branch is responsible for the integrity of the members it admits.》)[333]
  在可疑的情况下,支部可以把生活来源作为“行为端正的保证”加以调查,尽管在许多其他情况下,——例如对于流亡者、罢工工人等等,——没有生活来源完全可以作为他们行为端正的保证。但是,如果要求申请者把说明其生活来源作为加入国际的一般条件,那将是一种资产阶级式的新做法,是与共同章程的文字和精神相抵触的。
  二、(1)鉴于共同章程第四条规定:《The Congress elects the members of the General Council with power to add to their number》(“代表大会选举总委员会委员,并授予总委员会增加新委员的权利”)[334],因此,共同章程承认选举总委员会委员的方式只有两个:或者由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由总委员会加聘;因而1871年法国人支部章程第十一条中“将派一个或几个代表参加总委员会”一语,是和共同章程相抵触的,共同章程没有给予任何分部、支部、小组或联合会以派代表参加总委员会的权利
  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每一个支部均有权根据当地条件和本国法律的特点制订自己的地方性章程和条例,但其内容不得与共同章程有任何抵触。”[335]鉴于前述各点,
  总委员会不能批准1871年法国人支部章程中的前述条款。
  (2)确实曾建议伦敦的各个支部派代表参加总委员会,而总委员会为了不违反共同章程,一向采取如下做法:
  首先,它规定每一个支部派代表参加总委员会的名额,并保留有根据这些代表能否胜任他们所应负担的全面领导职务来决定接受或不接受这些代表的权利。这些代表之成为总委员会委员,不是由于他们是自己支部派出的代表,而是由于根据共同章程,总委员会有权加聘新的委员。
  在最近这次代表会议做出决议以前,伦敦委员会既是国际工人协会的总委员会又是英国的中央委员会,因此它认为,除了委员会直接加聘的委员之外,再接受由相应的支部直接提名的委员是适当的。
  如果把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同巴黎联合会委员会的选举混为一谈,那是非常错误的,后者甚至不是一个像布鲁塞尔联合会委员会和马德里联合会委员会那样的由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委员会。
  由于巴黎联合会委员会只是由巴黎各支部的代表组成的,这些支部的代表就完全可以凭限权代表委托书参加这样一个委员会,在其中维护本支部的利益。相反地,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是由共同章程规定的,它的成员除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所规定的委托书外,不能接受任何其他限权代表委托书。
  (3)总委员会准备按照共同章程规定的、伦敦其他支部均无异议的条件,接受1871年法国人支部的两名代表参加总委员会。
  三、1871年法国人支部章程第十一条中有这样一款:
  “支部的每个成员必须作为本支部的代表参加总委员会。
  这个条款如果照字面来解释,是能够被接受的,因为它只是说,1871年法国人支部的成员不能作为任何其他支部的代表参加总委员会。
  但是如果注意到在它前面的条款,那末上述条款的含义就只能是完全改变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并且违背共同章程第三条的规定而把总委员会变成伦敦各支部代表的会议,在这个会议里整个国际工人协会的影响将为各地方组织的影响所代替。
  1871年法国人支部章程第十一条的上述条款的这种含义完全得到了证实,因为这个条款规定必须在支部成员的身分和总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之间作出选择。
  有鉴于此,总委员会不能批准上述条款,因为它与共同章程相抵触,它剥夺总委员会为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利益而自由补充自己成员的权利。
  四、总委员会相信,1871年法国人支部会了解所建议的修改的必要性,并毫不犹豫地使自己的地方性章程符合于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的文字和精神,从而避免发生任何分歧。在目前条件下,任何分歧都只能阻碍国际工人协会的发展。
  敬礼和平等


代表总委员会并受总委员会的委托
   法国通讯书记 奥古斯特·赛拉叶

卡·马克思于1871年10月17日提出
第一次发表
原文是法文
俄文是按奥·赛拉叶的手抄稿译的



  注释:

  [331]关于1871年法国人支部章程的决议是马克思写的,1871年10月17日经总委员会一致批准。
  1871年法国人支部是由法国流亡者于1871年9月在伦敦组成的。密探杜朗混入了支部组织,不久为总委员会所揭发。支部的领导同在瑞士的巴枯宁派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同他们勾结起来行动,同他们一起攻击国际的组织原则。1871年法国人支部章程在1871年10月14日总委员会的非常会议上被提交给总委员会,并交由总委员会的一个委员会审查。在10月17日的会议上,马克思做了关于1871年法国人支部章程的报告并提出本决议案。保存下来的决议本文是在总委员会担任法国通讯书记的赛拉叶的手抄稿。——第471页。
  [332]见注320。——第471页。
  [333]“国际工人协会章程。1864年9月28日创建”1867年伦敦版第5页(《Ru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Working Men’s Association.Founded September 28th,1864》.London,[1867],p.5)。——第472页。
  [334]“国际工人协会章程。1864年9月28日创建”1867年伦敦版第5页。——第472页。
  [335]“国际工人协会章程。1864年9月28日创建”1867年伦敦版第7页。——第4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