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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
弗·恩格斯
普鲁士宪法的破坏
普鲁士有一条于1820年1月17日颁布的法律,那就是国王未得三级会议(大家都知道,在普鲁士迄今尚无这种会议)批准,不得借任何国债。这一法律就是担保普鲁士人总有一天会获得1815年就答应给他们的宪法的唯一保证。由于并不是普鲁士国外所有的人都知道有这一法律,所以1823年政府很顺利地在英国借到了
300万英镑
,这是第一次破坏宪法。1830年法国革命以后,普鲁士政府既要被迫地加紧准备当时看来即将爆发的战争,可是又没有钱,于是勒令官办企业“海外贸易协会”[6]借款1200万塔勒(合170万英镑);这笔款当然是由政府担保,供政府使用的,这是第二次破坏宪法。小的破坏,象通过该企业借款几十万镑,就不必提了,如今是普鲁士国王第三次严重地破坏宪法。由于这一企业看来已经信用扫地,国王就授权同样是完全由政府专营的机关普鲁士银行发行纸币1000万塔勒(合135万英镑),除去三百三十多万作为保证金,六十多万弥补日益增长的银行开支外,实际上等于“间接借款”600万塔勒,约合100万英镑。政府将对这笔债款负责,因为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个私人资本家是普鲁士银行的股东。普鲁士人,尤其是资产阶级,是最关心宪法的,看来他们决不会任其发展而不提出坚决的抗议。
弗·恩格斯写于1846年5月
载于1846年5月30日“北极星报”第446号并在标题下附有编者注:“
本报德国通讯员来稿
”
原文是英文
俄文译自“北极星报”
俄译文第一次发表
注释:
[6]指海外贸易公司(Seehandlung),这是1772年在普鲁士设立的贸易信用协会。该协会享有许多重要的国家特权,它给予政府巨额的贷款,实际上充任了政府的银行家和财政经纪人。1904年该协会正式改为普鲁士的国家银行。——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