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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群众运动的政策

(1937.10.16)


  在抗日政府之下关于群众运动的政策,应该分作以下两方面来说:政府对群众团体及群众运动的政策;群众团体及群众运动对各种问题及各方面的政策。

  政府对群众团体及群众运动的政策应该是:

  (一) 除开汉奸外,保障一切群众团体及群众运动的自由;

  (二) 确立群众团体及群众运动在法律上的权利与合法地位;

  (三) 在物质上协助群众团体;

  (四) 尊重群众团体的独立,不在组织上去直接干涉群众团体的内部生活。

  以上是政府对群众团体及群众运动的正确态度。只有政府允许群众运动的自由,尊重群众团体的独立,才能取得群众团体与群众运动对于政府的忠诚帮助。有些人因为恐怕群众运动反对政府,如是就禁止或限制群众运动的自由,妨害与干涉群众团体的独立,强行委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或指导员去监视群众,命令改组群众团体等,这样只有更增加群众对政府的不满与怨恨,也就更加不能取得群众对政府的帮助。

  还有一些人因为要群众有组织的帮助政府,如是就下命令要群众组织起来,甚至强迫群众去加入某种官办的团体。这同样也是不尊重群众团体的独立与自由,同样不能真正组织群众与取得群众的帮助。因为群众是有思想有要求而且能动的人类,群众只有自动的组织起来,而不能被动的组织起来。

  至于群众团体对各种问题及各方面的政策应该怎样呢?这是只能由群众团体自己来决定,政府及群众团体以外的任何其它势力是没有权利来直接干涉的。在抗日根据地的各种群众,首先自己应该组织起来。在群众自己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各种要求纲领上,建立真正群众的工会、农会、学生会、商会及青年、妇女、儿童等团体。要使最大多数的工人、雇农组织在工会之内,最大多数的农民组织在农会之内。

  工会应该按产业与职业的界线,组织起来,成立独立的雇农工会及各种手工业工人联合会等。在农会中要包括一切从事体力劳动的农民──雇农、贫农、中农、富农都在内。但不从事农业劳动的地主、豪绅,不能加入。

  这些群众团体的内部生活,应该有广泛的民主,一切领导机关由会员选举,经常召集会议报告工作及决定重要问题。这些团体的经费应该独立,征收会费。但在不妨害团体独立性的范围内可以接受会外的帮助与捐款。

  这些地区的商会应该动员商民来改组,打破少数大商人的操纵。

  救国会、抗敌后援会等组织,在这些地区是必须要组织的。但它只应该是各种群众团体在抗日救国的共同纲领上联合起来的组织,而不应该由它来代替与统制一切其它的群众团体。当着基于完全民主制度的政府机构从下至上建立起来以后,这样的政府是比救国会、后援会等更高级的民族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这时候救国会等就不应该再有代替政府的行动。

  这些群众团体应该提出自己明确的在当时可能实现的要求纲领,动员群众为实现这些要求 (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 而斗争,并进行广泛的订立契约的运动 (工人与雇主订立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的契约,农民与地主订立减租减息的契约等) 。依靠群众团体的努力与群众的斗争,彻底实现政府改善群众生活待遇的政策。

  为改善群众生活待遇的群众斗争,在这些区域不独不应该停止减弱,相反,应该广大的发展起来,只有这种斗争的发展,才能团结与组织群众,改善群众的生活,实现民主权利,并发动广大群众去参加民族革命战争的最高积极性。反对在抗战时期发展群众改善生活的斗争,认为在抗战时期应该停止一切群众斗争的理论是最错误、对抗战最有害的理论。因为停止群众改善生活待遇的斗争,就等于停止群众运动,就不会有群众生活的改善。

  在抗战期间,为了对付顽强的资本家、地主及不可救药的官僚,群众斗争的方式,如罢工、示威等原则上均不应该拒绝采用。但是群众团体自己应该切实避免采用足以妨害抗日军事行动的斗争方式。应该采用更多的更复杂的方式去斗争。对于政府的调解与仲裁,不应该拒绝。但群众团体要推定自己认为适当的人去参加仲裁。

  群众团体提出的政治、经济要求,应该是当时能够实现,对方能够担负的要求。不应提出过高的、当时没有实现可能的及为对方所不能担负的要求。因为过高的要求与过左的斗争方式,对群众自己的长远利益和抗战都没有好处。

  工会、农会是抗日政府最重要的群众基础和群众柱石。没有强大而有力的工会、农会作为抗日政府的基础与柱石,抗日政府是沙洲上建立起来的房屋。工会、农会及一切群众团体的中心任务,是在广泛发展群众为改善生活待遇斗争的基础上,引导广大的群众去参加抗日政府与抗日武装部队的建设,派遣自己最好的干部到政府与军队中去负责工作,动员群众去加入抗日军队和游击队,发动群众去参加抗日战争中各方面的工作。

  群众团体参加到政府中应该起积极推动政府的作用。应该在政府中提出各种建议及法律、命令的草案,应该动员群众帮助政府一切进步的对抗战有利的法律、命令之实行,应该与政府中各种错误的主张及消极怠工的官僚和动摇分子进行斗争,要求撤销这些分子,但群众团体不应该代替政府的职权。群众团体直接逮捕与审讯人民,都是不对的。群众团体更不应该与政府整个对立。

  在政府公有企业中的工会,除开为改善工人生活而努力外,应发动工人为提高生产而努力工作,提高劳动热忱、劳动纪律,工会并应派遣自己的代表参加这些公有企业的管理。

  由工会及政府来监督与管理一切私人企业的办法是不对的。只对于个别有汉奸嫌疑及怠工的企业,才可由政府去监督。在游击战争的根据地,如果政府已经实行了民主的改造,群众团体的任务就是:(一) 使自己变为真正有广大群众的团体;(二) 普遍的彻底的改善群众的经济生活,提高群众在社会上政治上的地位,提高群众的政治文化水平;(三) 发动广大的群众参加抗日政府及抗日军队的一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