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刘少奇 -> 《批判资料 中国赫鲁晓夫刘少奇反革命修正主义言论集》(合集,1967年)

081) 在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上的报告

(1950年7月25日)



  同志们;

  合作社工作者代表会议开了好久了,关于合作社的许多问题,已和一部分同志谈过,有的同志要我和大家讲讲,这也好。

  根据同志们的汇报,中国的合作社,在我们领导之下已有很大发展,……。

  合作社到底做了一些什么事呢?收购工作,推销工作都做了一部分,把农民的农产品、副产品推销出去,供给人民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华北、东北都供给了上百万件农具,还供给了籽种、肥料……进行了城乡交换,为消费者和生产者减少了中间剥削,但减少的数字不大。减除中间剥削,这就是合作社的基本目的,此外没有别的目的。如果说还有其他目的,那就是减除中间剥削的结果。

  根据大家报告,过去的合作社工作是有成绩的,但还没有走上正轨,虽然做了很多工作,基层社合乎标准的还很少,大部分不合乎我们的要求,还不能及格。

  我们一方面说合作社做了好事,一方面又说它不及格,这是否矛盾呢?不矛盾的。合作社做了好事,但不仅合作社可以做好事,国家商店也做好事,私人资本主义也可以做好事,也可以进行城乡交流,供给人民需要,今天中国的资本主义还有其进步作用,也可以收购农副产品,供给农民生活生产资料。合作社为人民办了一些事,有利于国计民生,但合作社还未走上正轨,合作社的标准还要提高。我们所要求的合作社,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合作社,而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资本主义的商业及合作社可以做好事,比封建主义是进步的,但比起中社会主义合作社要退步,落后。我们大部分的合作社还不大像合作社,一部分像国家商店,特别是上层的合作社,资金、干部都是国家的,这就与国家商店没有多大区别。还有一些与私人商店一样,只是为了赚钱营利。还有一些合作社搞机关生产,赚钱作机关补贴。另外,有一些合作社像合股商店,私人商店是一股或几股,我们的合作社是几十或几百个股子。几个股子和几百个股子有什么区别呢?只有数量上的区别,在性质上是没有多大区别的。这样的合作社就是合股公司,合股商店或叫合股作坊。最坏的合作社做投机生意,这就连正当的私人商业还不如,因为正当的私人商业还能为人民服务,如最近,财委会动员游资下乡,收购小麦及其他农产品,这样,游资也可以为人民服务。

  合作社为人民服务,用什么办法为人民服务呢?用资本主义的办法服务呢,还是用另外的办法服务呢?合作社一方面要与国营商店有区别,另方面也要与私人商店有区别。主要的基本的问题就在这里。

  我们的合作社办了很久,为什么还未走上正轨呢?有主观原因及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是办合作社方针还是不明确。这不能怨你们办合作社的同志,我们说过一句话,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但怎样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呢?解释的不明确,不具体,因此发生很多问题,这应由我们领导上负责,我们共产党中央负责。客观原因是中国过去没有办合作社的经验,没有合作传统,今天办半社会主义合作社更是新的问题,今天叫这样,明天又叫那样,因此,工作就很难走上正轨。因为没有经验,所以中央今天也只能从初步总结工作中提出问题,发现毛病,指导工作。这次会议就初步总结了工作;确定了方针,这就可使合作社逐渐走上正轨。所以过去好事也做了,但不像是合作社。

  我们的合作社能否走上正轨呢?可以的,而且也应该使它走上正轨。因为今天的情况已允许我们这样做了。现在全国合作社已有二千多万社员,是一广大的群众性组织了,而且这一广泛的群众运动还将发展下去,如果不纳入正轨,必出大乱子。过去合作社规模小,问题可以放一下,现在不能放了,要把方针办法弄明确,搞妥当。现在除西藏、台湾外,战争已经结束,交通方便了,物资可以交流了,四川的榨菜,广东的香蕉在北京已可以吃到了,物价也开始稳定了(物价不稳定,要使合作社走上正轨很困难)。现在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一一中央人民政府已经成立了,而且有了强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经济。没有这样一个大的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没有强大的社会主义的国家经济的帮助,要使合作社走上正轨,成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是不可能的。这些基本条件都有了,因此,我们有可能使合作社走上正轨,过去没有能走上正轨的客观原因,也正是如此。

  在抗战中,在解放战争中,城乡交换关系已隔断,旧的商业网已破坏,封建的商业组织已在土改及战争中垮台了,今天迫切要求恢复我们的商业网。但怎样恢复呢?是否恢复过去老样子的封建商业网呢?还是搞一个新的更好更进步的商业网呢?过去的破坏了,并不可惜,正可以建立新的进步的商业网。

  农民要求恢复商业网,只要恢复就行,即使是旧的也好。国家商业下乡,农民最欢迎,欢迎收购他们的产品,但国家商业努力去做只能收购一部分,全部由国家去做不可能,其次,比较好的办法就是合作社,但目前也还不能完全代替所有商业。因此,有了国家商业、合作社,还需要私人商业。今天国家政策就是如此。国家对游资下乡要帮助,对合作社也帮助,但是否一视同仁呢?应该有所区别,帮助分量不同,帮助合作社要多一些。

  全国商业网迫切要求恢复,可能而且也一定要恢复,合作社商业网也一定要建立的。

  怎样使合作社工作走上正轨呢了这次代表会议讨论的就是这个问题。合作社要走上正轨再去发展,不走上正轨就不要发展。

  第一个问题,要办什么样的合作社呢?合作社种类很多,不能样样都办,根据合作社法草案目前主要的应办三类合作社,其他合作社也可组织,但不是主要的。一、在工人和城市劳动人民中组织消费合作社,二、在农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三、在城市和乡村独立生产的手工业者及家庭手工业者中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这里有个问题,就是你们所说的小型生产合作社未包括在合作社法内。小型社这名词值得考虑,什么是小型生产社?就是小的手工业生产社和农民的变工队互助组等。变工队互助组是不定型的,但农民需要,可以组织,还有一种集体生产的手工业生产社,这是十个八个人的集体生产,这种小型社没有供销业务,缺乏领导,就得不到发展,但它如果与供销社合在一起便可存在与发展。

  上面这三种合作社是主要的,其他合作社也允许办,照章办,也可办好,农业,林业,茶叶,渔业等特种合作社根据当地特殊需要与可能,都是可以办的,信用社,运输社单独办很难办好+如果交给供销社来办,规模大些,就容易办好。

  为什么要办这三类合作社?因为人民主要要求这三种,人民要生活,要吃饭,要穿衣,油、盐、茶叶、牙刷、肥皂、毛巾,还有女人小孩用的东西。农民需要生产资料,要肥料,牲口,籽种……小生产者生产的东西要推销,原料要供给,这些是人人都需要的。

  中国几千年来就产生了商品经济,自有商品经济以来,交换就靠商人,凡是成为商品的东西,都要经过商人的手,几千年来就是如此,没有想出其他办法来代替。经过商人好不好?也好,因为他能供给需要,可是,商人要剥削而且剥削很厉害,工人一发工资,消费品立即涨价,粮食一下来就落价,农民要消费品就涨价。多少年来,小商人剥削人民,大商人剥削小商人,官僚资本,帝国主义又剥削大商人,现在,帝国主义,官僚资本,地主打倒了,打倒了三个东西,换来了人民国家政权,因此,我们要一种办法,不经过商人或少经过商人,使消费者及小生产者少受剥削,这个办法除国营商业以外,就是合作社,因此,合作社的目的就是消费者和小生产者联合起来,筹集股金,建立自己的商业组织,减除中间剥削,买卖东西不经过商人的手。就是这样简单。这就是合作社的任务。讲合作社不要什么太高深的理论,什么国营助手,纽带,桥梁作用,说的也对,但不必讲的这样复杂。合作社这套办法,不是马克思、列宁想出来的,而是英国工人想出来的。

  我们大家都需要鞋子、袜子,油、盐、粮食,如果一千个人联合起来去买,就可按批发价买到,合作社就是大家联合起来成批买,几千人,一万人,十万人,一百万人,二千万人联合起来,就可以不经过中间商人,直接到国家工厂、商店,农民手里去买,比批发价更便宜。人多了,机构大了,组织就要复杂点,合作社不怕多,不怕大,规模大了,可以建立全国合作总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交易,建立商业网以及批发,零售,仓库,信用,运输等系统,这样办起来,结果就比商人便宜,推销也是这样,如湖南的茶叶,福建的毛边纸、景德缜的瓷器等,国家收购不了,就由合作社把生产者联合起来,建立自己的商业系统,想法推销出去,我们有统一的全国以至中央的合作社系统,各地合作社都可给中央写信,中央便可帮助推销产品,调剂物资。

  所以合作社避免商人中间剥削,是可以代替商人的,但是否今天合作社能全部代替商人呢?那不可能,也不要那样想,今天合作社还没有这样的能力,因为经济发展,商品流通量加大,合作社代替一些也影响不了商人,私人商业还有生意可做。

  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也有,但性质不同,改良主义者想用它改变资本主义社会性质,这是幻想,是空想社会主义,因为它本身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他只能起这样的作用――推销资本家的商品。但在社会主义及新民主主义社会就不同了,在我们新民主主义国家中,合作社的发展就能够改变社会性质,因为政权性质不同了,合作社与国家经济结合就可能代替私人资本主义商业,目前还不可能完全代替,但代替一部分是必然的,国营,合作社收购了东西,私人商业自然就少收,完全代替不可能也不应该,我们不要自己办不了,又不让私人资本下乡,这是不对的。

  合作社东西从那里买?从国家商店,从便宜地方买,有些还可以加工制造,如社员要小菜,商人卖得太贵,合作社就可以办农场种菜,所以合作社可以搞工厂,作坊,货栈,但这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为了社员消费者的需要。

  这样的合作社经济发展起来,就形成新的社会经济因素,成为五种经济构成之一,其性质是半社会主义的。为什么是半社会主义的呢?因为第一,它与国家工厂、商店有区别,是在私有财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股金是群众凑集的,其目的是把小生产者组织起来,但还不是社会主义。列宁说:“小生产是经常的每日每时的,自发的大批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合作社就是办得好,结果还会产生资本主义的,合作社经济区别于国家经济就在这里。在这方面,工人消费社社会主义成分较大。第二,合作社不同于私人资本主义;一、股金是社员群众的,平均入股的;二、目的不是为赚钱,是为了消费者取得便宜的消费品,生产者比较便宜的买到工具、原料,和比较高价的卖出产品,不是为了分红。私商的目的是为了赚钱,要剥削消费者、小生产者,而合作社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小生产者利益的,这是原则问题,必须弄清楚,如果搞不清楚,就会把合作社办成资本主义的。

  合作社既区别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又不同于社会主义经济,所以是半社会主义的,把合作社办成国家商店是“左”了,办得像私人商店是右了,既不要“左”,又不要右,要走上正轨,这是合作社工作中的基本原则问题,这点不能错,错了便不太像,或完全不像。

  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对我们国家很需要。我们的国家经济是居于领导地位的,但从整个人民经济来说还是很小的。中国工业生产占整个人民经济百分之十,其中国营经济只占百分之五,百分之九十是小商品生产,因此,合作社如能组织百分之九十的小生产者是有决定意义的,把百分之九十的小生产者组织起来,加上国营经济,则百分之九十五为社会主义及半社会主义经济,力量就很大,如果没有合作社,百分之九十的小生产者就要与私人资本主义结合,因此,合作社办好,走上正轨,是我们国家走向社会主义的关键。

  合作社是国家经济的同盟者,合作社没有国家经济的帮助,便不可能发展。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能起纽带、桥梁、助手作用,国家经济是需要合作社来帮助的,它所需要的是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合作社,如果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合作社,就会起着相反的作用,有些合作社与国家经济关系搞不好,与国家经济竞争,国家要稳定物价,它要抬价,这不叫同盟,国家经济不能帮助这种合作社,帮助了不得了,要同自己竞争。

  在许多方面,合作社需要国家经济的帮助,怎样帮助呢?这问题要加以解决,否则,合作社要走上正轨很困难,首先,国家经济机关应有比现在更完全更合理的价格政策,现在我们的价格政策主要是稳定物价,物价要跌,不准它跌,要涨,不准它涨,要与私商投机性及投机商业作斗争,以稳定物价作为价格政策的中心是对的,应该的,但有些东西还不可能完全稳定,原因是有些物资尚未完全为国家所控制,如果完全控制或控制一大部分,则价格掌握上便有自由,控制一小部分便没有自由,如煤炭、煤油可以全部控制,已有自由,粮食洋纱控制了一部分,还不完全自由……我们的自由还不多,如果能控制更多物资,就可以实行比较完全的合理的价格政策,现在我们是否可以部分的实行比较完全的价格政策呢了大家可以考虑一下,我们的价格政策应如何确定呢?大体上:一,国家对军队、供给制机关人员所需要的物资应该是最优惠的价格,如目前军队每天配给五钱油,五钱盐,后方机关三钱油,三钱盐,国家商店一定要保证供给,价格要便宜,但也不要亏本;二,工人、职员、学生的价格应该是比较优待的;三,农民、小手工业者劳动人民是最广泛的需要者,应有合理的价格政策;四,对其他人民包括资本家在内是另一种价格政策。

  今天还没有办法实行比较合理的完全的价格政策,在可能范围内可否实行几种主要物资定量定价的配售制,请国家经济机关考虑一下,我想几样我们有主动性的物资如布匹,粮食,煤炭,煤油,盐及某些原料来实行配给制度是可以的,规定配售价格,市场价格……及给合作社的价格,每种价格再分零售价,批发价。

  有的人要求合作社的价格与国营商店的价格一样是不合理的,这样合作社一定要垮台,就没有成立的必要了,百货公司价格要比合作社价格高一点,才能帮助合作社发展,供给商店价格,合作社价格,市场价格要很好加以区别,国家经济帮助合作社,主要的就在价格政策上,这要中央财委会根据可能来决定。配售量要少一点,以防转卖,价格要便宜些,可便宜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国家供给合作社的物品,要签订合同,订立条件,合作社一定要卖给社员,价格必须在国家规定价格之下,不许在国家规定价格之上,国家可给予手续费。这样的合作社必须是半社会主义的,是登记过的,资本主义性的合作社不予供给。

  合作社法(草案)有一条,合作社受国家经济的领导,在法律上订这一条,不妥当,我主张把它删掉,国营经济对合作社的领导应从经济上来领导,要经过合同关系,从价格政策上来领导,不要在政治上法律上要求领导权。

  假如有的合作社把配给品卖给非社员,不卖给社员,国家商店以后可以不卖给它,社员也要开斗争会,党政也要干涉,三方面来管理,就可慢慢这它走上正轨。

  有人间:“富农、商人、资本家、地主是否可以入社?”富农加入消费社,当做消费者是可以的,地主、商人、资本家当做消费者也是可以加入的,但当成商人小贩,向合作社买东西到外边去卖则不成。这是消费方面,至于推销产品情形就不同了,应该先推销小生产者的,不能贫农的还未推销出去就先推销富农的。我们还可有些规定,使富农在农村合作社的领导权上有限制,富农不能做合作社的负责人,因为乡村合作社如果操在富农手中,是不好的,那就会使便宜的东西他多买,想卖的东西他先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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