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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会关于儿童保育院的决定草案[82]

(1918年11月19日)



  (1)社会赡养人民委员部的法令草案不予通过。
  (2)委托社会赡养人民委员部和国民教育人民委员部根据1918年6月5日法令第3条(《法令汇编》第39期第507号)商定移交程序和期限。[83]
  (3)委托两个人民委员部了解收容所和类似机构的实际状况、数目等等,在两个月内将材料汇集起来呈报人民委员会。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04—405页



  注释:

  [82]1918年6月5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公布了人民委员会关于把各部门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移交教育人民委员部管理的法令。同年11月19日,社会赡养人民委员部在人民委员会会议上提出了儿童保育院仍归该人民委员部管理的法令草案(由安·伊·乌里扬诺娃-叶利扎罗娃作了说明)。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列宁写了这里收载的决定草案,经会议稍加修改后通过。——183。
  [83]人民委员会1918年6月5日法令第3条要求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和教育人民委员部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以便定出包括学前教育机构在内的各种教育机构和学校的移交期限和程序。——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