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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会关于工资的决定草案[135]

(1918年1月16日〔29日〕)



  人民委员会暂时批准邮电人民委员部两个月的预算,以便立即着手对全国各地区、各行业的薪金和工资标准进行普遍的审查和平衡。
  这次审查,委托劳动人民委员部同所有其他人民委员部和工人组织协商进行。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5卷第315页



  注释:

 [135]这个决定草案是列宁为人民委员会1918年1月16日(29日)会议研究邮电职员工资问题而写的。决定草案被会议通过。——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