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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公社的法令草案[100]

(1917年12月24-27日〔1918年1月6-9日〕)



  由资本家争夺赃物而引起的战争,造成了空前的经济破坏。而罪恶的投机倒把活动和唯利是图的行为——特别是富有阶级的这种行为——使经济破坏更加严重,使几十万几百万人遭到饥饿失业的痛苦。现在必须采取非常措施来救济饥民并且同投机倒把分子进行无情的斗争,因此工农政府制定下列条例,作为俄罗斯共和国的一项法律:
  全国公民都必须参加当地的(村的、乡的、镇的,或包括城市某一部分、街道某一部分等等的)消费合作社。
  各户可以自由联合组成消费合作社,但是每个社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数属于非富有阶级(即工人、完全不用雇佣工人的农民等等)。
  每个消费合作社除采购和分配产品以外,还要主持当地产品的销售。由消费合作社理事会设立若干供给委员会,如无有关的供给委员会的书面证明,不许运输任何产品。
  现有的消费合作社一律国有化,并且必须无一例外地接受当地的全体居民入社。
  私人可以不在当地货栈而到中心货栈购买产品,但是必须记入所属的地方消费合作社的账簿。
  如无供给委员会的证明而私自运输、买卖产品者,应当没收其全部财产,判处半年以上的监禁,并强迫劳动。
  运输、买卖产品的证明书,应当一式两份,要有有关的供给委员会理事会理事至少三人签名;一份须交理事会存档。
  每份证明书上都应写明:产品是由哪个消费合作社发出的,应当送交哪个消费合作社。
  电报局对于供给委员会的电报优先拍发。
  各供给委员会都应该在当地工兵农代表苏维埃的监督下遵照它的指示办事。
  除了对国外进口的商品可能作某些限制性规定以外,每人都可以通过他所属的消费合作社自由购得任何产品,不受任何限制。
  为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必须售给当地供给委员会,不按限价,但法律规定了固定价格的除外。应付的产品价款,记入所有者在当地(村、乡、城市、工厂等等)人民银行分行的往来账户上。
  每个工兵农代表苏维埃,都必须组织若干监督、检查和指导小组来协助居民组成消费合作社(供给委员会),并检查它们的报表以及它们管理的全部事项。
  给供给委员会的关于管理报表和文牍的指示另行发布。


载于1929年1月22日《消息报》第18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5卷第208—210页



  注释:

 [100]《关于消费公社的法令草案》是列宁在芬兰度假期间写的。粮食人民委员部根据这个草案拟了一个详细的法令草案,由粮食人民委员亚·格·施利希特尔签署,公布于1918年1月19日(2月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14号。草案遭到了资产阶级合作社工作者的激烈反对,他们坚持合作社应该完全独立,不受苏维埃机关领导。人民委员会为了利用现有的合作社机构来开展商业工作和搞好对居民的粮食分配,不得不对合作社工作者作了一些让步。1918年3—4月间,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合作社和粮食组织三方代表举行谈判,重新制定了法令草案。4月9日和10日,草案提交人民委员会讨论,经列宁作了补充和修改后通过。法令的第11、12、13条完全是列宁写的。4月1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了这个法令,同时通过了布尔什维克党团提出的决议,指出关于消费合作社的法令是妥协的产物,有一些重大缺点,因而是作为过渡性措施通过的。法令公布于4月13日《真理报》第71号。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中对这个法令作了评价(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34卷)。——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