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人 莫耳肯布尔(德国)
一
大会认为,各国工人既然以争取工人阶级和被压迫人民从资本统治下获得解放为目标,他们就应当力争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就应当力求对调拨、分配、交换以及生产组织实行民主监督。
其次,大会认为,由于扼杀自由竞争的大资本主义组织所掌握的全国性和国际性卡特尔与联合企业不断增多,因此,秉着上述(社会主义)精神进行国内和国际的经常性的宣传鼓动,已成为迫切需要的了。石油、棉布、某些矿产品、大五金产品,所有这些都为资本主义集团所垄断,他们企图随心所欲地规定价格和工资。这样强大的资本主义组织,只靠工会或一些分散活动是无法战胜它的。为了能够有效地反对这种大联合组织,非有更为广泛的工人组织不可。
因此大会建议各国,他们的工人党要想有计划地反抗托拉斯和卡特尔,就应建立国际代表处,揭露资本主义联合企业的一切阴谋,并坚决要求通过国内和国际的法令使这些企业转为公有。
日益增长的生产能力,不仅不为全人类的幸福服务,而且还成为国内和国际危机的原因。在这种工人目前对它还无能为力的经济危机的影响下,工人们纷纷失业,不得不流浪街头。这种紊乱的制度必须通过实现生产公有化来彻底铲除。大型煤矿、冶炼工厂、化学工厂以及铁路等已发展到这样的规模,即它们之转为公有从经济上来说已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了。
因此,大会号召全世界劳动者尽一切力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现本国生产的社会化、国有化和市有化,同时,每个国家都应将自己的活动通知其他各国,以便使其所采用的策略能够尽可能地在世界各地同时加以应用。
二
为了粉碎资本的经济威力和改善现社会中工人阶级的状况,工人的工会斗争是必要的。没有工会,就不可能有合理的工资,就不可能缩短工作日。对工人的剥削,只有在社会本身掌握了生产资料(其中包括矿藏、土地和交通工具)的时候才可能消灭。但是,社会化的必要条件是具备一系列的立法措施。这些措施只有在工人阶级取得政权的条件下才能实现。而政权又只有在工人群众充分组织起来的情况下才能取得。工会把工人组织起来,就使他们形成为一种政治力量。工人阶级仅仅在政治基础上组织起来是不够的,是不完备的。
但是,工团斗争(工会斗争)也还需要工人阶级采取政治行动。工人在通过工团来反对剥削者的斗争中所获得的东西,还必须通过法令加以彻底巩固。从另一方面来看,争取得来的立法改革,则又能消除经济冲突。
随着资本主义国际市场的经济关系愈益发达,以及随着由此而产生的工业冲突愈益频繁,工人阶级在经济斗争和工会斗争方面,以及在保护劳动的立法方面的国际协议和联合行动,也就愈益成为必要。
因此,在最近期间,无产阶级十分有必要在下列各个方面采取国际性行动:
1.废除食品的关税、捐税以及出口商品奖励金;
2.制定保护劳动的国际立法。
大会同意巴黎国际社会党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建议首先集中力量争取实现下列改革:
甲、从法律上规定八小时工作日;
乙、废除血汗制度并制定切实有效的法律来保护家庭工业中男女工人的劳动;
丙、男子与妇女都有不受任何限制的集会结社权。
为了实现上述改革,无产阶级必须进行工会斗争和政治斗争。
因此,大会重申布鲁塞尔和苏黎世大会关于这一问题的决议,宣布:
组织工人和建立工会对无产阶级的解放斗争来说是极为必要的。
大会认为,凡愿将劳动从资本主义压迫下解放出来的工人,都应当参加自己的同业工会。
为了进行日益加强的经济斗争并有利于这种斗争的开展,各工会组织应当联合成全国性的组织。任何把力量浪费在建立小型和孤立的组织的作法,都是不正确的。
在经济斗争中,工人的政治信念不应成为单独行动的根据;由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本质所决定的全体工人的义务,就是要使自己的成员都成为坚定的社会主义者。此外,工会应当吸收在本工会系统的生产部门中工作的妇女为会员,并力争实现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
除进行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工资的斗争外,工会还应当监督劳动保护法的正确实施;工会应当力争废除:
1.有害健康的生产方式。
2.血汗制度。
3.以商品支付工资。
大会认为罢工和抵制是实现工会运动的任务的必要手段。但它并不认为有举行国际总罢工的可能。组织工人群众参加工会,是极其重要的事情,因为罢工(整个工业部门以至全国范围的罢工)取决于组织的发展程度。
为了使工会的国际活动成为可能,每个国家必须成立工会中央委员会。各委员会应尽可能编制关于劳动市场的统计表。各委员会应互相交换这种统计资料,同样地也应当交换一切对本国工会有重大关系的事件的情报。
责成各国工会要特别注意吸收外国工人移民参加居留国的工人运动,使他们不以低于当地工人的价格受雇。
在发生罢工、同盟歇业以及工人抵制这种歇业时,各国工会应尽自己的力量互相支援。
三
经济和政治力量的发展如此迅速,可能在相当短的时期内就会发生危机。
因此,大会坚决向各国无产阶级提出下列主张:即务须使工人阶级的有觉悟的代表懂得如何为共同的利益来治理自己的国家。
* * *
代表大会通过的对本决议的补充:
1.应通过工业立法规定妇女在产前产后六周内不得参加工作。产妇由国家给予医疗补助和必要的补助金。
2.应禁止未满16岁的儿童参加工作。
3.建议工会吸收帮工入会,并组织他们参加工会所属之分会,由分会注意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