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倍倍尔 -> 《我的一生》第三卷(1911)

德累斯顿国会选举的一个余波



  一八八二年三月初,我离开德累斯顿和萨克森邦议会,去作业务旅行。不久之后,我妻写信给我说:一个法警到她那里来问她我的地址。在德累斯顿法院有一件控告我的案子,不过没有把公文交给她。我为这写信到德累斯顿,说我在作业务旅行,无法呈报一定地址,可把公文送交我妻,但到复活节时我在纽伦堡。我在那里接到了控诉状。联邦议会对我提起侮辱罪的公诉,因为我在被没收的、根本没有能够散发的选举传单上称反社会党人非常法为可耻的法令。如果这个法令可耻,则联邦议会也就可耻。由于同样的结论,也控诉我侮辱元首罪。但是联邦议会若被侮辱了,则国会也一样。可是萨克森司法部长却没有向国会提出追究我的侮辱罪的建议。他知道,国会会拒绝他的,这样将使原告联邦议会处于不愉快的地位。我写信告诉德累斯顿法院,我几日内要继续作业务旅行,但在圣灵降临节一周内将停留在德累斯顿,再有消息可以寄到那里。5月18日,我也是因为侮辱联邦议会罪,来到莱比锡法庭,原来我在一张那里出版的选举传单上用尖锐词句,说到反社会党人非常法,联邦议会又一次感到侮辱。审理结果判一个月监禁。
  我在当天夜晚往德累斯顿,由于莱比锡警察通了消息,在德累斯顿有一个护驾天使在等候着我,他以相当的距离一直伴送我到我的住处。次日早晨,我在同样的保护下起程往西里西亚。当我在圣灵降临节前的星期四由那里又回到德累斯顿时,仍有警察天使在站岗,我的家属第二天来到德累斯顿后,他们现在也享受到他的保护。在圣灵降临节的第一天上午,当我同我的女儿在布吕尔街散步时,有个人从后面拍我的肩膀。我回头一望,看到警务长保尔那个太熟悉的面孔,他以最恭敬的萨克森语通知我说,他奉命逮捕我。我怒吼起来:对我施行的是个卑鄙的玩笑还是个暴行。他向我暗示已在注意我们的公众,请我跟他到警察总局去,到那里他将给我看逮捕我的法院判决书。他在尽量靠近警察总局的地方把我逮捕了。
  我叫我的小女儿把这情形去告诉她那在一个朋友家里的母亲;要她不要烦恼,我的逮捕是不能成立的。
  法院的判决是:
  “判决,呈请王室警察总监执行此项逮捕莱比锡的旋工师傅斐迪南·奥古斯特·倍倍尔的命令,他一到这里就执行,附带说明,倍倍尔曾通知这里,他在圣灵降临节期间停留在德累斯顿。
  德累斯顿,一八八二年五月十三日。

  王室地方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厅。
  冯·曼高尔特。”

  待审拘押的理由是:
  “判以待审拘押,是因为被告见严重的责罚临头,并且据他自己所说在国内并无固定住处而有逃走的嫌疑。
  德累斯顿,一八八二年五月十三日。

同上。”

  这个有逃亡嫌疑的邦议会议员却自己通知地方法院说,他将在圣灵降临节来到狮子洞里。五月十三日发出的逮捕命令声称,他在德累斯顿一出现就加以逮捕,这首先就未照办。因为我五月十八日在那里时未被打扰。在五月二十七日,就是说在圣灵降临节日的第一天,才根据五月十三日的逮捕令把我拘押。因此,这是个狡猾的鬼把戏,想要败坏我的家庭和我过圣灵降临节的兴致。如果在五月十八日我第一次在德累斯顿时,马上就把我逮捕,那末到圣灵降临节我可能早已被释放了。
  因为法院休假,我要求警务长引我到冯·曼高尔特先生的住宅,试行促成我的释放。保尔情愿接受我的要求。他知道为什么。到法院院长的住宅后一个使女给我开门,说冯·曼高尔特同他的家属作节日远足去了,次日晚上才回来。这样我就只好从警察监狱最高的一层楼上,当着风和日丽的天气,以研究圣母教堂的钟楼和屋顶的形式来消遣了。第二天,我被带到地方法院监狱里。又次日,我求见冯·曼高尔特先生。我满腔愤怒,所以我非难法院的决定和提请释放的讲话,大概不会很客气。冯·曼高尔特先生粗暴地说,关于法院的决定对我没有什么可谈,其原因我应已熟知。我可以对这决定提出申诉,不过审判厅却也愿意以缴纳一笔保证金为条件把我开释。我想缴纳保证金是达到目的的最简便的办法,遂声明愿意缴纳保证金。现在冯·曼高尔特先生非常迁就,他对再拘留下去已不感兴趣,他已经达到了目的。他认为,我应该立即提出书面申请,他将尽早送到审判厅,次日中午我就又可以回到家里了。我问:保证金数额要多少。反问:您能提供多少?我不加思索地回答:一千马克。他同意了。次日早晨,我接到通知,决定以我缴纳保证金为条件把我开释。现在我却没有一千马克。我于是请求,准许由一官吏随我到城里去设法筹款。这得到允许。中午我得到自由。当我又回到我的家属中间时,他们甚为欣幸。在开释前,冯·曼高尔特先生告诉我,六月十五日法院开审。
  我一获得自由,就送给刑事审判厅一个申请:请把该厅首席之职改任其他法官,因为我认为冯·曼高尔特先生是有成见的。他在去年秋季的选举鼓动中,在一个反对我的竞选号召书上签名,这个号召书对我个人攻击得极为激烈。法院的审理是关起门进行的,当时在德累斯顿照例如此,尤其是在曼高尔特审判厅一一这是党内同志对它的称呼。开庭后通知我说,我的申请被拒绝了。冯·曼高尔特先生解释说,他并不抱成见;他当时同意在竞选号召书上签名,但不知道其内容如何。我声明,既然如此,就放弃继续申诉。检察官还扩大对我的起诉范围,说我使人填报虚假的印刷商号,并且邀来一个新的证人,可是这个证人却不能说出一点有意义的东西,所以检察官又把违反出版法的控诉撤回了。关于讼事的经过我曾写信给我妻说:
  “检察官对我攻击得很厉害,尤其是在设法攻击和诬蔑我的人格,所以我多次呼叫打断他的话。首席法官斥责这种行为;说我们不是在国会。但当我后来发言反驳他时,给检察官以应得的回敬,他竟愤然跳起,呼请首席保护。首席就给了他保护。冯·曼高尔特先生打断我的讲话有三、四次,竟威胁我说,如果我这样继续讲下去,就不准我讲话并加以拘押。但是我并不畏缩;我同自己说,当着法官只有最坚决地代表我的立场和我的正当权利才能对我有帮助。
  我的态度使我的律师十分不悅;他说我的讲话将会给我增加一个月监禁。这我不承认。这些先生们大半都抱这种见解,处于法官势力之下必须忍耐。现在,尽管他态度温和,冯·曼高尔特先生仍有几次以我所永不能忍受的方式打断他的发言。辩护人有几点是好的,有一系列的其他各点则失之于织巧诡辩,使法官几乎不再理会他的发言,把他讲话中好的地方也抹煞了。幸而在他之后由我讲话,因为在这一刻,情形是对我不利的。法官立刻很注意地谛听;他们还作很多笔记,这使我能真正看到和觉到气氛的骤然转变。检察官已受得够了;他不再发言。讨论半小时后宣布判决。判辞说,侮辱联邦议会罪处监禁两个月;至于侮辱元首的控告,我被宣告无罪。根据宪法,皇帝单只公布联邦议会和国会一致决定的法律。皇帝无权参与制定法律,等等。”
  聚集在法院前面的德累斯顿的我党同志向我祝贺“缓和的判决”。曼高尔特法庭判案严酷,因而在他们中间声名狼藉。刚在几个月前,盖耶尔同志因在一个传单上说了一句对于第一三一条的无关重要的话而被判八个月监禁。我对判决声明上诉。
  就有关对我的法律控诉来说,一八八二年是个“丰收年”。八月八日我又一次,而且这次是同李卜克内西和哈森克莱维尔一起,作为被告在莱比锡地方法院出庭。这次罪状是在宣布小戒严后我们三人在莱比锡及其近郊发布由我们签名的传单。我们认为,宣布小戒严主要是为了尽可能阻碍我们的选举鼓动,检察官把我们这个意见又看作是违犯第一三一条。说我们是以这种主张令人违背良知地蔑视萨克森政府的这一规定。由此可见,第一三一条在当时纯粹是有弹性的条款。此外,司法部长冯·阿伯肯先生还在传单中找到一个对联邦议会的侮辱,检察署又为此提起公诉。我们徒劳无益地抗辩说,传单中所说的是符合我们的信念的;以为我们违背良知地妄加报道,是对我们的侮辱。我们所主张的,新闻界大部分也说过;在德累斯顿的竞选中也反复拿“如果我当选了,德累斯顿也要宣布小戒严”这句话来吓唬选举人。半官方的《德累斯顿新闻报》曾宣布说:我现在没有当选,德累斯顿的小戒严因而获免。一切理由都无用。判决我们每人监禁两个月。
  八月二十六日,又对我和另外两位我党同志(克来曼和哥尔德浩森)进行第三次的法院审讯,仍是关于选举传单:违犯刑法法典第一三一条。不过检察官须撤消对我的控诉,因为证实撰稿人不是我而是李卜克内西。但对他已不能再起诉,因为这时已失时效。此外,法院也宣布那两个被告无罪,因为并未发现传单中有违犯第一三一条的地方。不过这个判决的独立性没有能使兹维考地方法院得到好处。后年,冯·阿伯肯先生委派冯·曼高尔特先生为地方法院首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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